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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范圍

發布時間: 2021-04-08 09:03:07

Ⅰ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對嗎

不對,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可以稅前扣除。

Ⅱ 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可稅前扣除嗎

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六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的項目,是指與納稅人取得收入有關的成本、費用和損失。下列項目,按照規定的范圍、標准扣除:

(一)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准予扣除。

(二)納稅人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按照計稅工資扣除。計稅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財政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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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徵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Ⅲ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進一步明確,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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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

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稅率的情況下,所得稅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稅,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杠桿作用。

第四:應納稅稅額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稅務監督,促使納稅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里,所得稅收入在中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稅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所得稅

Ⅳ 公司與非金融機構借款產生的利息能納入財務費用嗎

公司向個人借款,其本金計入往來賬目,支付的利息應該計入財務費用。

可以計入財務費用
但稅法規定非金融企業借非金融企業的借款利息,在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才可以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年末進行稅務調整。另還需代扣代繳個人的營業稅及個人所得稅(20%)。

Ⅳ 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那句話怎麼理解

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意思是企業向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外的企業借款,比如向工商企業、貿易企業、廠礦等企業借款,這類借款的利息支出,就是非金融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

Ⅵ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限額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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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向非金融機構借款時的利息率是多少可以在所得稅稅前允許列支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一、關於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定問題
根據《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鑒於目前我國對金融企業利率要求的具體情況,企業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該金融企業應為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包括銀行、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所以這個提法不正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均可以扣除

Ⅷ 企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可以稅前扣除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

Ⅸ 企業所得稅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扣除的規定,怎樣計算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的調增還是調減啊!求教會

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Ⅹ 新的企業所得稅法中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抵扣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貸款支付利息稅前扣除標準的批復》(國稅函[2003]1114號)的規定,納稅人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准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因此,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同期基準利率和浮動利率的標准支付給非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是可以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況且,投資公司收取的利息標准也不一定就比銀行收取的利息標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