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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商業銀行可以監管其他金融機構嗎

發布時間: 2021-04-08 05:53:30

㈠ 工商部門能不能監管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具體內容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問題的請示》(贛工商文[2007]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規定由其他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具體規定,該法第二條、第三條的原則性規定並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管轄權。因此,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二○○八年一月八日

㈡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1、業務范圍不同

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

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


2、目標不同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標,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以多種金融資產為其經營對象,能將部分負債作為貨幣流通,同時可進行信用創造,並向客戶提供多功能、綜合性服務的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特殊企業,而中央銀行是國家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還有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也是政策性機構,不以追求利潤為目的。



3、職能不同

金融機構的職能有:在市場上籌資從而獲得貨幣資金,將其改變並構建成不同種類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資產,這類業務形成金融機構的負債和資產。這是金融機構的基本功能,行使這一功能的金融機構是最重要的金融機構類型。

代表客戶交易金融資產,提供金融交易的結算服務。自營交易金融資產,滿足客戶對不同金融資產的需求。幫助客戶創造金融資產,並把這些金融資產出售給其他市場參與者。為客戶提供投資建議,保管金融資產,管理客戶的投資組合。

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概念是區分於中央銀行和投資銀行的,它是儲蓄機構而不是投資機構,主要有五個基本職能:調節經濟、信用創造、信用中介、支付中介、金融服務。



㈢ 中央銀行,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關系

中央銀行是國家金融行政管理機關,根據國家授權,進行貨幣發行、代管國庫資金、制定執行貨幣政策、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資金來源,發放貸款,以利潤為主要經營目標的金融機構。

(一) 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監管 (371)

1、設立商業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由人民銀行總行審理後報國務院批准;設立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或計劃單列市分行,由商業銀行總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總行審核批准;設立地、市級分支行,由商業銀行省級分行提出申請,報人民銀行大區分行批准;設立縣(市)支行、市區辦事處、地市級分行營業部,由商業銀行地市級分、支行提出申請,經人民銀行中心支行審核,報大區分行批准。
2、對商業銀行的檢查和監管,包括不定期檢查、金融機構年檢和專題檢查,檢查的內容主要是機構設立的合法性,執行政策情況,經營情況等;監管商業銀行的全部業務,包括對其資本結構的監管,對其資產負債比例監管和風險資產監管,對其信貸計劃執行的監管,對其存貸款業務活動的監管,對其結算業務的監管,對其利率管理的監管,對其外匯業務的監管等。
3、商業銀行的主要領導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履職。
4、商業銀行依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在對銀行名稱、注冊地點、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等重大事項進行變更之前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5、商業銀行因各種情況不能繼續經營,需要終止的,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才能清算和注銷銀行法人資格。

(二) 商業銀行在業務上接受中央銀行的監管 (254)

1、商業銀行辦理存款業務,須遵循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幅度確定存款利率,其辦理貸款業務時,應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幅度確定貸款利率。
2、遵循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使商業銀行的長期貸款、中期貸款、短期貸款、同業拆借業務、國債業務等保持合理的比例,使各種期限的負債業務也保持合理的期限和結構。
3、商業銀行的重要投資須按照商業銀行法的規定進行,並事先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
4、商業銀行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報送資產負債表等報表和其他資料,接受人民銀行的檢查監督等。
5、商業銀行違反商業銀行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構成行政責任的,由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同時中央銀行也對其他金融機構實行業務監管。

㈣ 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區別

不同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為工商企業、公眾及政府提供金融服務。而中央銀行只向政府和金融機構提供服務,創造基礎貨幣,並承擔制定貨幣政策,調控經濟運行,監管金融機構的職責。不同於其他金融機構。商業銀行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務並吸收活期存款;其他金融機構不能吸收活期存款,只能提供某一個方面或某幾個方面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的職能是由它的性質所決定的,主要有四個基本職能:
(1)信用中介職能。
信用中介是商業銀行最基本、最能反映其經營活動特徵的職能。這一職能的實質,是通過銀行的負債業務,把社會上的各種閑散貨幣集中到銀行里來,再通過資產業務,把它投向經濟各部門;商業銀行是作為貨幣資本的貸出者與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來實現資本的融通、並從吸收資金的成本與發放貸款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的差額中,獲取利益收入,形成銀行利潤。(2)支付中介職能。
商業銀行除了作為信用中介,商業銀行作為貨幣經營機構,具有為客戶保管、出納和代理支付貨幣的職能。
(3)信用創造功能。
商業銀行在信用中介職能和支付中介職能的基礎上,產生了信用創造職能。商業銀行是能夠吸收各種存款的銀行,和用其所吸收的各種存款發放貸款,在支票流通和轉帳結算的基礎上,貸款又轉化為存款,在這種存款不提取現金或不完全提現的基礎上,就增加了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最後在整個銀行體系,形成數倍於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4)金融服務。金融服務是商業銀行利用其在國民經濟活動中特殊地位,及其在提供信用中介和支付中介過程中所獲取的大量信息,憑借這些優勢,運用電子計算機等先進手段和工具,為客戶提供的其它服務。長期以來,商業銀行是各種金融機構中唯一能吸收活期存款,開設支票存款帳戶的機構,這也是商業銀行區別於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的主要特徵。

㈤ 中國人民銀行法能否監管商業銀行為什麼

不監管。對銀行進行日常監督,屬於銀監會的職責。但是為履行中央銀行職責,中國人民銀行保留了一些對商業銀行的現場檢查權力。
2004年,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發生重大變化,國家成立了銀監會,專門承擔中國人民銀行對各商業銀行的日常監管,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責。為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中央銀行的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執行,中國人民銀行保留了對商業銀行的九項現場檢查權,同時,還有一項監管建議權,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有必要,可以建議銀監會對有關銀行進行檢查監督,銀監會必須在30天以內予以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
(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
(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
(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
(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
(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是指國務院決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向金融機構發放的用於特定目的的貸款。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回復。

㈥ 中央銀行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與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有哪些異同

中國人民銀行有哪些職能 其實是考察中央銀行職能:中國人民銀行即中央銀行也就是中央銀行通過其對商業銀行以及其他金融機構的管理,對金融市場的管理,

㈦ 由銀監會監督管理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哪些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2條第三款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法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督管理的規定。

㈧ 商業銀行、中央銀行、政策性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主要有哪些各自的主要職能是什麼

央行、商行、政策性銀行、投行之間到底什麼關系?
現代生活中,我們每個人的生活都和銀行有著一定的交集,我們的工資、房貸、信用消費也都和銀行有所關聯。相信很多人都聽過央行、商業銀行和投行這些名稱,但它們的各自職能是什麼?它們之間又有什麼關系?很多人卻不一定清楚,下面優路銀行通小編就把它們之間的關系給大家梳理一番。
一、中央銀行
央行即中國人民銀行,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央銀行,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中央銀行是一個國家金融體系的中心機構,在銀行體系中處於領導地位,是國家管理金融的機關,是「銀行的銀行」。
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制定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調整利率,管理貨幣流通,實行宏觀調控手段,維護國家金融穩定與安全,維護支付、清算系統正常運行以及經理國庫等。同時央行對其他金融機構有監管的職責。
二、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是經濟中最為重要的金融機構之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多種金融負債籌集資金,多種金融資產為經營對象,具有信用創造功能的金融機構,最早可溯及公元前的古巴比倫以及文明古國時期,是現代金融體系的主體。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有關國家參股或國家投資銀行以及光大銀行、民生銀行等民辦銀行,都屬於商業銀行的組成部分。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范圍包括吸收公眾、企業及機構的存款、發放貸款、票據貼現及中間業務等,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較高的利率放出貸款,存貸款之間的利差就是商業銀行的主要利潤。商業銀行的主要職能是調節經濟,優化經濟結構,商業銀行還承擔著信用中介和金融服務的職能,比如我們日常經濟活動中的發放工資,代理支付其他費用等行為很多時候都是由商業銀行承辦的。
三、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是指由政府發起、出資成立,為貫徹和配合政府特定經濟政策和意圖而進行融資和信用活動的機構。我國一共有三家政策性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均直屬國務院領導。
政策性銀行主要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一般不接受存款,也不接受民間借款,業務上也由政府相應部門領導。
四、投資銀行
投資銀行 (Investment Banks) 主要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交易、企業重組、兼並與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做存貸業務,是資本市場上的主要金融中介。
我國和日本又把投資銀行稱為證券公司,在我國,投資銀行的主要代表有: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中信證券等。
綜上所述,央行、商業、政策性銀行以及投行都是我國金融機構。央行是金融機構中的「領頭羊」,對其他金融機構有著領導和監管的作用,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投資銀行都是我國金融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各自起著不同作用,共同組成了完整的金融管理與經營體系。

㈨ 除了商業銀行,其他金融機構能否

商業銀行的法律性質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樣,其運行模式及企業結構也都不一樣,具體分析如下。商業銀行有如下特徵:
商業銀行必須依法設立。設立的依據是我國《商業銀行法》及《公司法》等有關規定;
商業銀行的主要業務是吸收存款和發放貸款,並經營其他中國業務;
商業銀行與一般工商企業一樣,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商業銀行具有從事業務經營所需要的自有資本,它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以利潤為目標,並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商業銀行以利潤最大化為自己的目的。它對利潤的追求表現為:創立或經營商業銀行帶來盈利;是否辦理某一筆業務或接納某一位顧客,也要看它能否為銀行帶來利潤;
商業銀行又是不同於一般工商企業的特殊企業。其特殊性具體表現在經營對象的差異。工商企業經營的是具有一定使用價值的商品,從事商品生產的流通;而商業銀行經營的是特殊商品——貨幣。因此,商業銀行是一種與工商企業有所區別的特殊企業——金融企業;
商業銀行也不同於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專業銀行只集中經營指定范圍內的業務和提供專門服務。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其業務范圍更為狹窄,不屬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的業務具有綜合性,既有負債業務,也有資產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功能比專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更全面,可以為客戶提供除了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以外的所有的金融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