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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數據採集系統

發布時間: 2021-04-08 04:56:20

A.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指引的主要要求是什麼

機構職責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有效的信息系統風險管理架構,完善內部組織結構和工作機制,防範和控制信息系統風險。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認真履行下列信息系統管理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信息系統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落實銀監會相關監管要求;
(二)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和內部控制規程,明確信息系統風險管理崗位責任制度,並監督落實;
(三)負責組織對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進行檢查、評估、分析,及時向本機構專門委員會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相關的管理信息;
(四)及時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告本機構發生的重大信息系統事故或突發事件,並按有關預案快速響應;
(五)每年經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審查後向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送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年度報告;
(六)做好本機構信息系統審計工作;
(七)配合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做好信息系統風險監督檢查工作,並按照監管意見進行整改;
(八)組織本機構信息系統從業人員進行信息系統有關的業務、技術和安全培訓;
(九)開展與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負責信息系統的戰略規劃、重大項目和風險監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或其他負責風險監督的專業委員會應制定信息系統總體策略,統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定期評估、報告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狀況,為決策層提供建議,採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責任人。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設立信息科技部門,統一負責本機構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和監控,提供日常科技服務和運行技術支持;建立或明確專門信息系統風險管理部門,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管理規章、制度,並協助業務部門及信息科技部門嚴格執行,提供相關的監管信息;設立審計部門或專門審計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統風險審計制度,配備適量的合格人員進行信息系統風險審計。
第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從事與信息系統相關工作的人員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統相關崗位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二)未經崗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者不得上崗;經考核不適宜的工作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風險管理的專業隊伍建設,建立人才激勵機制,適應信息技術的發展。
第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時和規范地披露信息系統風險狀況。
總體風險控制
第十四條 總體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策略、制度、機房、軟體、硬體、網路、數據、文檔等方面影響全局或共有的風險。
第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信息系統總體規劃,制定明確、持續的風險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統的敏感程度對各個集成要素進行分析和評估,並實施有效控制。
第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措施防範自然災害、運行環境變化等產生的安全威脅,防止各類突發事故和惡意攻擊。
第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相關的規章制度、技術規范、操作規程等;明確與信息系統相關人員的職責許可權,建立制約機制,實行最小授權。
第十八條 在境外設立的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在境內設立的境外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防範由於境內外信息系統監管制度差異等造成的跨境風險。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安全相關標准,參照有關國際准則,積極推進信息安全標准化,實行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第二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信息系統的評估和測試,及時進行修補和更新,以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數據中心機房應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場地、環境、供配電等技術標准。全國性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A類機房標准,省域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國家B類機房標准,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應達到C類機房標准。數據中心機房應實行嚴格的門禁管理措施,未經授權不得進入。
第二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重視知識產權保護,使用正版軟體,加強軟體版本管理,優先使用具有中國自主知識產權的軟、硬體產品;積極研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信息系統和相關金融產品,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本機構信息化成果。
第二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信息系統相關的電子設備的選型、購置、登記、保養、維修、報廢等應嚴格執行相關規程,選用的設備應經過技術論證,測試性能應符合國家有關標准。信息系統所用的伺服器等關鍵設備應具有較高的可靠性、充足的容量和一定的容錯特性,並配置適當的備品備件。
第二十四條 信息系統的網路應參照相關的標准和規范設計、建設;網路設備應兼備技術先進性和產品成熟性;網路設備和線路應有冗餘備份;嚴格線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業務和交易流量要求保證傳輸帶寬;建立完善的網管中心,監測和管理通信線路及網路設備,保障網路安全穩定運行。
第二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網路安全管理。生產網路與開發測試網路、業務網路與辦公網路、內部網路與外部網路應實施隔離;加強無線網、互聯網接入邊界控制;使用內容過濾、身份認證、防火牆、病毒防範、入侵檢測、漏洞掃描、數據加密等技術手段,有效降低外部攻擊、信息泄漏等風險。
第二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信息系統加密機、密鑰、密碼、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的管理,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密碼設備,完善安全要素生成、領取、使用、修改、保管和銷毀等環節管理制度。密鑰、密碼應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數據採集、存貯、傳輸、使用、備份、恢復、抽檢、清理、銷毀等環節的有效管理,不得脫離系統採集加工、傳輸、存取數據;優化系統和資料庫安全設置,嚴格按授權使用系統和資料庫,採用適當的數據加密技術以保護敏感數據的傳輸和存取,保證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信息系統配置參數實施嚴格的安全與保密管理,防止非法生成、變更、泄漏、丟失與破壞。根據敏感程度和用途,確定存取許可權、方式和授權使用范圍,嚴格審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制定信息系統應急預案,並定期演練、評審和修訂。省域以下數據中心至少實現數據備份異地保存,省域數據中心至少實現異地數據實時備份,全國性數據中心實現異地災備。
第三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的備份管理;技術文檔資料和重要數據應保留副本並異地存放,按規定年限保存,調用時應嚴格授權。信息系統的技術文檔資料包括:系統環境說明文件、源程序以及系統研發、運行、維護過程中形成的各類技術資料。重要數據包括:交易數據、賬務數據、客戶數據,以及產生的報表數據等。
第三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可能影響客戶服務時,應以適當方式告知客戶。
研發風險控制
第三十二條 研發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研發過程中組織、規劃、需求、分析、設計、編程、測試和投產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研發前應成立項目工作小組,重大項目還應成立項目領導小組,並指定負責人。項目領導小組負責項目的組織、協調、檢查、監督工作。項目工作小組由業務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組成,具體負責整個項目的開發工作。
第三十四條 項目工作小組人員應具備與項目要求相適應的業務經驗與專業技術知識,小組負責人需具備組織領導能力,保證信息系統研發質量和進度。
第三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根據本機構業務發展戰略,在充分進行市場調查、產品效益分析的基礎上制定信息系統研發項目可行性報告。
第三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部門編寫項目需求說明書,提出風險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門根據項目需求編制項目功能說明書。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依據項目功能說明書分別編寫項目總體技術框架、項目設計說明書,設計和編碼應符合項目功能說明書的要求。
第三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的測試環境,以保證測試的完整性和准確性。測試至少應包括功能測試、安全性測試、壓力測試、驗收測試、適應性測試。測試不得直接使用生產數據。
第三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科技部門應根據測試結果修補系統的功能和缺陷,提高系統的整體質量。
第四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人員、技術人員應根據職責范圍分別編寫操作說明書、技術應急方案、業務連續性計劃、投產計劃、應急回退計劃,並進行演練。

第四十一條 開發過程中所涉及的各種文檔資料應經相關部門、人員的簽字確認並歸檔保存。
第四十二條 項目驗收應出具由相關負責人簽字的項目驗收報告,驗收不合格不得投產使用。
第五章運行維護風險控制
第四十三條 運行維護風險是指信息系統在運行與維護過程中操作管理、變更管理、機房管理和事件管理等環節產生的風險。
第四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實行職責分離,運行人員應實行專職,不得由其他人員兼任。運行人員應按操作規程巡檢和操作。維護人員應按授權和維護規程要求對生產狀態的軟硬體、數據進行維護,除應急外,其他維護應在非工作時間進行。
第四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運行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定詳細的運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規定巡檢時間,操作范圍、內容、辦法、命令以及負責人員等信息;
(二)提供常見和簡便的操作菜單或命令,如信息系統的啟動或停止、運行日誌的查詢等;
(三)提供機房環境、設備使用、網路運行、系統運行等監控信息;
(四)記錄運行值班過程中所有現象、操作過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除對信息系統設備和系統環境的維護外,對軟體或數據的維護必須通過特定的應用程序進行,添加、刪除和修改數據應通過櫃員終端,不得對資料庫進行直接操作;
(二)具備各種詳細的日誌信息,包括交易日誌和審計日誌等,以便維護和審計;
(三)提供維護的統計和報表列印功能。
第四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變更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制訂嚴密的變更處理流程,明確變更控制中各崗位的職責,並遵循流程實施控制和管理;變更前應明確應急和回退方案,無授權不得進行變更操作;
(二)根據變更需求、變更方案、變更內容核實清單等相關文檔審核變更的正確性、安全性和合法性;
(三)應採用軟體工具精確判斷變更的真實位置和內容,形成變更內容核實清單,實現真實、有效、全面的檢驗;
(四)軟體版本變更後應保留初始版本和所有歷史版本,保留所有歷史的變更內容核實清單。
第四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信息系統投產後一定時期內,應組織對系統的後評價,並根據評價及時對系統功能進行調整和優化。
第四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對機房環境設施實行日常巡檢,明確信息系統及機房環境設施出現故障時的應急處理流程和預案,有實時交易服務的數據中心應實行24小時值班。
第五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實行事件報告制度,發生信息系統造成重大經濟、聲譽損失和重大影響事件,應即時上報並處理,必要時啟動應急處理預案。
外包風險控制
第五十一條 外包風險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將信息系統的規劃、研發、建設、運行、維護、監控等委託給業務合作夥伴或外部技術供應商時形成的風險。
第五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息系統外包時,應根據風險控制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外包的原則和范圍,認真分析和評估外包存在的潛在風險,建立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制定相應的風險防範措施。
第五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外包承包方評估機制,充分審查、評估承包方的經營狀況、財務實力、誠信歷史、安全資質、技術服務能力和實際風險控制與責任承擔水平,並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評估工作可委託經國家相應監管部門認定資質,具有相關專業經驗的獨立機構完成。
第五十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規定承包方在安全、保密、知識產權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第五十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充分認識外包服務對信息系統風險控制的直接和間接影響,並將其納入總體安全策略和風險控制之中。
第五十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評估與監測程序,審慎管理外包產生的風險,提高本機構對外包管理的能力。
第五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息系統外包風險管理應當符合風險管理標准和策略,並應建立針對外包風險的應急計劃。
第五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與外包承包方建立有效的聯絡、溝通和信息交流機制,並制定在意外情況下能夠實現承包方的順利變更,保證外包服務不間斷的應急預案。
第五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將敏感的信息系統,以及其他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客戶隱私數據的管理與傳遞等內容進行外包時,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銀監會的有關規定,經過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實施外包前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報告的機構備案。

B. 銀行的個人信用數據是如何收集的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日常運行和管理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承擔。該資料庫採集、保存、整理個人信用信息,為商業銀行和本人提供信用報告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金融監管提供統計信息服務。
友情提示: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已經實現全國聯網,只要您與銀行發生過借貸關系,就能在國內任何地方的商業銀行信貸網點查到您的個人信用報告。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常見問題及參考答案

一、什麼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重要基礎設施,是在國務院領導下,由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各商業銀行建立的個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該資料庫採集、整理、保存個人信用信息,為金融機構提供個人信用狀況查詢服務,為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提供有關信息服務。

二、人民銀行推動建立該資料庫的目的是什麼?
人民銀行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目的是幫助商業銀行提高風險管理能力和信貸管理效率,防範信用風險,促進個人消費信貸健康發展,為金融監管和貨幣政策提供服務。同時,幫助個人積累信譽財富、方便個人借款。

三、什麼是個人信用報告?
個人信用報告是全面記錄個人信用活動、反映個人信用狀況的文件,是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基礎產品。

四、資料庫收集哪些人的信息?個人如果沒貸款但想被納入該資料庫中,該怎麼辦?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收集所有在商業銀行貸款及持有信用卡的自然人的信息。目前數據收集工作剛剛開始,今年12月中旬,已經完成了北京、重慶、西安、南寧、深圳、湖州、綿陽等七個城市國有獨資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數據的收集,並開通了聯網查詢。明年將逐步擴大到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有條件的農村信用社,並逐步開通全國所有商業銀行和部分農村信用社的聯網查詢。
目前,如果沒有銀行借款也不持有信用卡的個人希望被納入該資料庫,比較方便的辦法之一是到銀行申請一張信用卡。

五、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收集了哪些信息?
目前,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收集的個人信息主要包括三類,一是身份識別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等;二是貸款信息,包括貸款發放銀行、貸款額、貸款期限、還款方式、實際還款記錄等;三是信用卡信息,包括發卡銀行、授信額度、還款記錄等。
隨著資料庫建設的逐步完善,還將採集個人支付電話、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費用的信息,以及法院民事判決、欠稅等公共信息。

六、什麼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查詢個人在資料庫中的信用信息?資料庫中的信息是對外公開的嗎?
為保護個人和商業銀行的合法權益,商業銀行只能經當事人書面授權,在審核個人貸款、信用卡申請或審核是否接受個人作為擔保人等個人信貸業務,以及對已發放的個人貸款及信用卡進行信用風險跟蹤管理,才能查詢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
所有查詢活動的情況,包括查詢人員、查詢時間、查詢原因等,該資料庫都有記錄。
個人對資料庫中收集的關於其本人的信息具有知情權。在資料庫試運行階段,個人在申請新的借款或信用卡時,可以從商業銀行獲得本人的信用報告。
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中的信息是商業銀行和個人之間的借貸信息,只向個人的借款銀行提供,不對社會公開。

七、如果對資料庫中關於本人的記錄產生異議怎麼辦?
如果借款人對資料庫中關於本人的記錄產生異議,試運行期間,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銀行信貸徵信服務中心或當地人民銀行分、支行反映,以便及時糾正錯誤。

八、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個人有什麼好處?
建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對個人最大的好處是為個人積累信譽財富。目前,個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需要花費較長時間,同時還需要提供很多材料、辦理很多證明,以證明自身的信用狀況,費時費力,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因無法證明自己的信用狀況而得不到貸款。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成後,相當於為個人建立了一個信用檔案,每一次按時支付水、電、燃氣、和電話費,以及按時向銀行還本付息,都會為個人積累成一筆信譽財富,可以用作銀行借款的信譽抵押品,為以後獲得銀行貸款提供方便。

C. 金融機構申請接入徵信系統應報備哪些材料

申請所需的材料內容包括:
1.個人徵信系統介紹。
2.數據介面規范培訓,包括數 據採集格式、數據發布格式、數據校驗規則、數據更正方法、數據刪 除格式、賬戶標識變更報文格式等內容
3.個人信用報告解讀培訓
4.其他與個人徵信系統相關的內容。

D. 央行個人徵信數據採集從什麼時間開始

央行個人徵信數據採集從你跟金融機構開始往來就開始了。
信用報告天天都在更新,大部分放貸機構每天都在向徵信系統報送數據,所以今天發生的變化,後天可能就會展示在您的信用報告中了。

E. 大數據時代來臨,我們金融業構建大數據平台,信息共享平台的需求愈發強烈,請問構建平台的軟體公司怎麼樣

打破信息孤島建設大數據中心的前提是要能把不同軟體系統的數據採集起來,存儲到資料庫,才能供下一步的數據發掘、數據分析、數據清洗等工作,所以數據採集是基礎,而不同的系統的數據採集就需要用101 異構數據採集引擎才能採集,她最大好處在於不需要軟體廠商配合,直接採集數據,實現了高效率低成本採集異構數據。

F. 小貸P2P公司徵信系統的數據一般來源是哪裡

P2P對用戶數據採集的渠道有銀聯數據,學歷認證,8家徵信機構的數據和電商消費記錄、黑名單等。就目前市場的情況來看,8家機構一上線開始可能先是免費的,但是隨著市場逐漸成熟,以後會漸漸採取收費制度。
按照一般情況來說,P2P是不會走出徵信的視線。一方面個人徵信機構為P2P平台提供通用分作為參考,同時提供反欺詐、催收等相關服務。另一方面,P2P平台對個人徵信機構貢獻數據。相信隨著徵信行業的不斷發展,不斷被檢驗,未來投資者的利益會受到更多的保障。
尤其對於小型的P2P,在數據的接入、篩選和運用上可能存在不同的困惑,一些從業者表示,對接入的多家數據的有效性很難做出判斷,為滿足P2P等小微金融機構對徵信的迫切需求,國內已經出現了專業從事徵信數據資源整合與風控自動決策的服務商,神州融與全球最大徵信局Experian聯合開發的大數據風控平台,基於「一站式徵信接入」的理念,已率先與多家徵信機構對接,整合了國內權威的第三方徵信機構和電商平台等信貸應用場景的3000+維度的基礎數據、交易數據和行為數據,涵蓋用戶的交易、行為、身份、學歷、工商、通信和各類防欺詐規則、評分卡等,利用流程引擎驅動、以決策引擎代替純人工作業判斷模式,實現快速、高效流轉和自動決策的小微金融業務審批處理。
這種根據產品篩選好徵信大數據打包+風控的大數據授信機制的建立,將為實現精準化和批量化風險定價提供了可能,打破了一直以來單純依靠線下審核成本過高、時效性差以及客觀性不足等問題。隨著互聯網和大數據等創新技術的引入,徵信行業也將發生快速的變革。
希望能夠幫助到您,望採納!

G. 中金數據的大數據業務中心具體做什麼的

中金大數據業務中心,以「立足金融、產研結合、開放合作」為策略,通過大數據架構技術提供以語音大數據分析平台和綜合客戶行為分析系統為主的應用產品、大數據平台規劃選型設計、部署實施與待運維為主的技術咨詢服務、以及主要面向金融機構的定向數據採集與分析等數據服務。
此外,2014年11月中金大數據業務中心被授牌為「面向金融行業的大數據處理平台北京市工程實驗室」,該工程實驗室通過產學研結合形式,推動大數據處理關鍵技術在業內的掌握與應用,促進面向金融行業的大數據應用實踐落地,並推動產業技術在行業上下游范疇內全面輻射。
中金數據的大數據業務秉持開放合作心態,將全面開展與政府機構、數據服務企業、電商、互聯網等領域的行業夥伴在技術及數據資源領域的合作,共建金融行業大數據應用共生體系,全面提升金融服務價值,致力於成為綜合數據應用服務提供商!

H. 金融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信息採集

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的信息來源主要是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收錄的信息包括企業和個人的基本信息、在金融機構的借款、擔保等信貸信息,以及企業主要財務指標。自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以來,人民銀行一直都在與相關部門積極協商,擴大數據採集范圍,提升系統功能。2005年以來人民銀行加大了與相關政府部門信息共享協調工作的力度。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除了主要收錄企業和個人的信貸信息外,還收錄企業和個人基本身份信息、企業環保信息、繳納各類社會保障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信息、質檢信息、企業拖欠工資信息以及繳納電信信息等。
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採集到上述信息後,按數據主體(即企業和個人)對數據進行匹配、整理和保存,將屬於同一個企業和個人的所有信息整合在其名下,形成該企業或個人的信用檔案,並在金融機構查詢時生成信用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