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投資理財投了35萬然後公司倒閉了我怎麼辦錢還能要回來么
應該馬上報警立案。
如果涉及非法集資,通過報警處理,警察立案後追查回來後,減少損失,如果是正規理財,且理財合同並不違法,儲戶的錢款屬於合法范圍無法追回。如果是購買的理財產品,協商不成,可訴訟解決。
綜上所述,理財有風險,投資須謹慎,如果儲戶所選擇的理財公司都倒閉了,那儲戶的錢也很難再拿回來了。所以如果您選擇要理財可以去正規的大型的銀行或者證券公司去進行辦理。
(1)金融機構允許破產對理財投資是擴展閱讀
法律處罰
1、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3、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犯罪手段
具體手段
非法集資波及的領域日漸廣泛,商品營銷、資源開發、種植養殖、投資擔保等傳統領域案件時有發生,借貸理財、私募股權、虛擬貨幣、消費返利等新興領域已逐步成為非法集資犯罪的重災區。特別是互聯網上非法集資犯罪成為普遍模式,跨界特徵更加突出,傳染積聚速度更快。
值得注意的是,許多低收入人群、農民群眾、退休人員參與其中,有的案件中超過半數參與者為老年人,不少群眾把「養老錢」、「救命錢」投入集資,幾乎血本無歸。
1、承諾高額回報,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暴利引誘,是所有詐騙犯罪分子欺騙群眾的不二法門。不法分子為吸引更多的群眾,往往許諾投資者以獎勵、積分返利等形式給予高額回報。
2、為了騙取更多的人參與集資,非法集資者開始是按時足額兌現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後是拆東牆補西牆,用後集資人的錢兌現先前的本息,等達到一定規模後,便秘密轉移資金,攜款潛逃。
3、編造虛假項目或訂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將群眾騙入泥潭。不法分子以種植仙人掌、螺旋藻、蘆薈、火龍果、冬蟲夏草,養殖螞蟻、黑豚鼠、梅花鹿、家禽再回收等名義,騙取群眾資金;有的以開發所謂高新技術產品為名吸收公眾存款;有的編造植樹造林、集資建房等虛假項目,騙取群眾「投資入股」;有的以商鋪返租等方式,承諾高額固定收益,吸收公眾存款。
4、混淆投資理財概念,讓群眾在眼花繚亂的新名詞前失去判斷。不法分子有的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等新的名詞迷惑群眾,假稱為新投資工具或金融產品;有的利用專賣、代理、加盟連鎖、消費增值返利、電子商務等新的經營方式,欺騙群眾投資。
❷ 如果銀行倒閉了,客戶在銀行買的理財產品,該怎樣賠付
如果銀行倒閉了,在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該怎麼賠付?下面帶著這個問題進行全面分析與解答。
銀行理財產品是一種投資理財,既然是投資理財就是有風險的,既然有風險自然就會出現盈虧的現象,所以由於投資出現風險,本金出現損失的,客戶自行承擔,是不能得到賠付的。
從這里就說明一點,假如通過銀行購買的理財產品是代理的,這個理財產品是跟銀行破產倒閉沒有任何影響。即使銀行破產倒閉了,但是代理的理財產品依舊有效,其他金融機構沒有破產倒閉,這里理財產品依舊健全,並不會由於銀行破產倒閉讓理財產品本金出現損失的,所以根本不存在賠付的問題。
綜合以上進行分析,銀行理財產品是屬於投資的,是有風險的,假如銀行破產倒閉,具體要怎麼賠付需要根據不同的理財產品來確定的,並不是所有的銀行理財產品都是可以得到賠付的,希望大家明白這一點。
還要告訴大家的事,銀行是國家重大的金融機構,並非想破產倒閉都是可以的,銀行破產倒閉的概率非常低,所以大家放100個,破產倒閉不是這么簡單的。大家安心把錢存銀行是最安全的。
❸ 現在很多金融理財公司倒閉,街頭金融公司如何分辨真假
首先是要有正規的部門(市場部、結算部、技術部),其次是注冊資本需要達到規定門檻線,第三需要有工商局申請的營業執照,第四擁有專業的相關理財人才,最後有專門正規的交易平台。
金融理財公司是為客戶提供理財產品推薦,能夠讓客戶手中的閑散資金進行投資,達到錢生錢的目的。但是隨著很多新樣式的金融產品工具的出現,理財產品就顯得稍遜了,人們的關注對象更多於金融產品工具,所以隨之而來的就是許許多多的金融理財公司的倒閉。我們如何去辨別正規的金融機構?
第四,看營銷的規范性。任何金融機構都不會向投資者保證「保本保息」,也不會一味地強調投資無風險。正規的金融公司會進行風險評估測試,判斷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避免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客戶購買較高風險等級產品。
❹ 投資的問題!!!!!!!!!!!!!!!!!!!!!!!!!
股票與投資基金的比較
股票與投資基金,其一是發行主體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股本時發行的,非股份公司不能發行股票。投資基金是由投資基金公司發行的,它不一定就是股份有限公司,且各國的法律都有規定,投資基金公司是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其發起人中必須有一家金融機構。
其二是股票與投資基金的期限不同。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憑證,它的存續期是和公司相始終的,股東在中途是不能退股的。而投資基金公司是代理公眾投資理財的,不管基金是開放型還是封閉型的,投資基金都有限期的限定,到期時要根據基金的凈資產狀況,依投資者所持份額按比例償還投資。
其三是股票與投資基金的風險及收益不同。股票是一種由股票購買者直接參與的投資方式,它的收益不但受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且還受股票交易者的綜合素質的影響,其風險較高,收益也難以確定。而投資基金則由專家經營、集體決策,它的投資形式主要是各種有價證券及其他投資方式的組合,其收益就比較平均和穩定。
由於基金的投資相對分散,其風險就較小,它的收益可能要低於某些優質股票,但其平均收益不比股票的平均收益差。
其四是投資者的權益有所不同。股票和基金雖然都以投資份額享受公司的經營利潤,但基金投資者是以委託投資人的面目出現的,它可以隨時撤回自己的委託,但不能參與投資基金的經營管理,而股票的持有人是可以參與股份公司的經營管理的。
其五是流通性不同。基金中有兩類,一類是封閉型基金,它有點類似於股票,大部分都在股市上流通,其價格也隨股市行情在波動,它的操作與股票相差不大。另一類是開放型基金,這類基金隨時可在基金公司的櫃台買進賣出,其價格與基金的凈資產基本等同。所以基金的流動性要強於股票。
參考資料:(文章來源:股市馬經 http://www.goomj.com)
投資基金和股票、債券各有什麼區別和聯系?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
股票是股份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資者通過購買股票成為發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額獲得經營收益和參與重大決策表決。
債券是指依法定程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其特點是收益固定,風險較小。
證券投資基金與股票、債券相比,存在以下的區別:
(1)投資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債券的持有人是債券發行人的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權利;基金單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體現的是信託關系。
(2)風險程度不同。一般情況下,股票的風險大於基金。對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受可支配資產總量的限制,只能直接投資於少數幾只股票、這就犯了"把所有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的投資禁忌,當其所投資的股票因股市下跌或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時,資本金有可能化為烏有;而基金的基本原則是組合投資,分散風險,把資金按不同的比例分別投於不同期限、不同種類的有價證券,把風險降至最低程度。債券在一般情況下,本金得到保證,收益相對固定,風險比基金要小。
(3)收益情況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確定的,而債券的收益是確定的。一般情況下,基金收益比債券高。以美國投資基金為例,國際投資者基金等25種基金1976~1981年5年間的收益增長率,平均為301.6%,其中最高的20世紀增長投資者基金為465%,最低的普利特倫德基金為243%;而1996年國內發行的二種5年期政府債券,利率分別只有13.06%和8.8%。
(4)投資方式不同。與股票、債券的投資者不同,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的投資者不再直接參與有價證券的買賣活動,不再直接承擔投資風險,而是由專傢具體負責投資方向的確定、投資對象的選擇。
(5)價格取向不同。在宏觀政治、經濟環境一致的情況下,基金的價格主要決定於資產凈值;而影響債券價格的主要因素是利率;股票的價格則受供求關系的影響巨大。
(6)投資回收方式不同。債券投資是有一定期限的,期滿後收回本金;股票投資是無限期的,除非公司破產、進入清算,投資者不得從公司收回投資,如要收回,只能在證券交易市場上按市場價格變現;投資基金則要視所持有的基金形態不同而有區別:封閉型基金有一定的期限,期滿後,投資者可按持有的份額分得相應的剩餘資產。在封閉期內還可以在交易市場上變現;開放型基金一般沒有期限,但投資者可隨時向基金管理人要求贖回。
雖然幾種投資工具有以上的不同。但彼此間也存在不少聯系:
基金、股票、債券都是有價證券,對它們的投資均為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劃分類似於股票:股票是按"股"劃分,計算其總資產;基金資產則劃分為若干個"基金單位",投資者按持有基金單位的份額分享基金的增值收益。契約型封閉基金與債券情況相似,在契約期滿後一次收回投資。另外,股票、債券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在國外有專門以股票、債券為投資對象的股票基金和債券基金。
區別債券和股票,債券和基金
對我們家庭或個人來說,比較常用的幾種投資工具就是債券、股票和基金了。不摸清它們的稜稜角角,有時候還真難以分辨它們誰優誰劣,投起資來也難以找著北。看了下面對債券和股票、債券和基金的比較,我們就不難看出,要找既有安全保證又有可觀收益的投資工具,債券是最合適不過了。
一:債券和股票的區別
債券 股票 發行目的 公司、政府、金融機構為追加資金而借債; 募集資金做自有資本,用於公司的經營發展; 投資人的權 限 有權取得利息,到期索回本金,無權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有權按股分紅,要取回本金只能靠轉讓股票,有權參與公司的管理決策(優先股除外); 發行人 可以是國家、金融機構、地方公共團體、企業等; 只能是股份公司 收回本金的方式 到期償還時可以向發行者索回本金,也可以通過流通轉讓的方式; 一般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市場上交易轉讓; 風險與收益 企業對債券負無限責任,收益與企業的經營好壞無關,風險小,收益相對固定且少 企業對股票負有限責任,股息高低與企業的經營好壞掛鉤,風險大,相對來說收益期望值大; 償還程度 是一種債權憑證,還款是鐵板釘釘,就算公司破產倒閉也不能少一個子兒,要求償還的許可權優於股票; 是一種所有權憑證,公司破產倒閉時,股票投資人只有最後的要求償還權或剩餘清償權; 稅收負擔 一般來說是免稅的; 要徵收所得稅;
區分債券和基金
二:債券和基金的區別
債券 基金 發行人 無論是國家,地方公共團體,還是企業,都可以發行債券; 基金的發行主體只能是基金經理公司; 發行目的 債券的發行目的是公司,政府,金融機構為追加資金而進行的舉債; 基金的股份或受益憑證的發行是為了集中零散資金進行組合投資來共同獲取最大的利益; 主體的經營許可權 債券發行的主體有權經營募集來的資金; 基金經理公司則只能將基金財產交由另外的信託投資機構持有,保管,和經營,基金經理公司只有對基金財產的運用進行監督的權力; 收回本金的方式 債券可流通轉讓,也可以在到期時向發行者索回本金; 開放式投資基金可以隨時通過流通轉讓收回本金;封閉式投資基金則只能在基金經營期滿後分享基金剩餘財產; 風險和收益 債券的還本付息具有法律的保護,安全性高,收益相對基金要少; 基金由於在操作過程中能很好地實現收益和風險的最佳組合,收益可觀,但風險相對要大;
參考資料:財智網 http://www.cstsc.com.cn/stock/info/print.jsp?infoID=1590181
❺ 央行終於說真話了,中國允許銀行破產,釋放什麼信號
這不是官方第一次提及金融行業破產的話題了,尤其銀行也有可能會破產,更是牽動億萬儲戶的心,央行副行長張濤的表態,涉及以下幾個意思:
第一,宣告允許銀行業破產的時代即將到來。 銀行業經營的好壞,全交給市場去裁定。金融行業之下,政府罩著的「保險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舉有利於整頓金融行業的秩序,銀行業「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將不復存在。 既然傳統行業,尤其是鋼鐵、煤炭等行業能大刀闊斧去產能,銀行業為什麼不能去去低效的產能呢?淘汰僵屍企業應將金融行業納入其中,不能淪落為一句空話。
在中國,金融業准入門檻上比較低,一些存在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也「混跡」其中,只有使出破產的殺手鐧,將一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金融企業實現「安樂死」,才能釋放出市場活力,將有限的金融資源讓位給具有創新意識的金融機構,才能實現優勝劣汰。那些還企圖躺著掙錢的銀行們,趕緊醒醒吧!
第三,給金融行業敲響了市場化競爭的警鍾。 盡管中國的很多商業銀行陸續實現了上市,但仍殘留著政府的「烙印」,出了問題,還指望著政府來兜底。
於是,一些銀行肆無忌憚地在信貸上片面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產業項目,甚至是拯救僵屍國企,導致繼續推高產能過剩,銀行壞賬頻出,可能引發潛在的金融風險。還有一些銀行打著政府機構的金字招牌,四處推銷高回報率的理財產品,殊不知背後暗藏著不可預測的「跑路」風險。
請各大國有銀行,放下高冷的架子,親民一回吧,認認真真做好金融服務,要不就會被儲戶拋棄了。
第四,銀行也能破產,有利於打開社會融資的有效渠道。 數據顯示民間投資下降,實體經濟缺乏資金,這是最近幾個季度甚至是最近幾年中國經濟都在面臨的大問題。另一方面,民營企業老闆為貸款跑斷腿,銀行也愛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機構允許破產了,斷了政府救濟的後路,那些「不差錢」的銀行就會緊張起來,而不是把錢源源不斷輸血給有權有勢的產能過剩的國企央企們,造成壞賬一大把的;銀行也不會把資金大把撒給央企去買地當地王,要知道一旦樓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諾骨牌倒下,銀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終難逃自身難保的命運。
所以,銀行會從利潤角度出發,更多考慮把錢投給最有回報率的行業和企業,一些發展勢頭正猛的民企才有機會獲得銀行的貸款。這對缺錢的實體經濟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在全球范圍內,銀行破產不是什麼稀奇的新鮮事,但是在中國卻無疑投下一顆炸彈。
❻ 國家允許銀行倒閉,有一定內涵
第一,宣告允許銀行業破產的時代即將到來。銀行業經營的好壞,全交給市場去裁定。金融行業之下,政府罩著的「保險箱」要被打破了!
第二,此舉有利於整頓金融行業的秩序,銀行業「大而不倒、僵而不死」的怪圈將不復存在。既然傳統行業,尤其是鋼鐵、煤炭等行業能大刀闊斧去產能,銀行業為什麼不能去去低效的產能呢?淘汰僵屍企業應將金融行業納入其中,不能淪落為一句空話。
在中國,金融業准入門檻上比較低,一些存在經營問題的金融機構也「混跡」其中,只有使出破產的殺手鐧,將一些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金融企業實現「安樂死」,才能釋放出市場活力,將有限的金融資源讓位給具有創新意識的金融機構,才能實現優勝劣汰。那些還企圖躺著掙錢的銀行們,趕緊醒醒吧!
第三,給金融行業敲響了市場化競爭的警鍾。盡管中國的很多商業銀行陸續實現了上市,但仍殘留著政府的「烙印」,出了問題,還指望著政府來兜底。
於是,一些銀行肆無忌憚地在信貸上片面追求高風險、高回報產業項目,甚至是拯救僵屍國企,導致繼續推高產能過剩,銀行壞賬頻出,可能引發潛在的金融風險。還有一些銀行打著政府機構的金字招牌,四處推銷高回報率的理財產品,殊不知背後暗藏著不可預測的「跑路」風險。
請各大國有銀行,放下高冷的架子,親民一回吧,認認真真做好金融服務,要不就會被儲戶拋棄了。
第四,銀行也能破產,有利於打開社會融資的有效渠道。數據顯示民間投資下降,實體經濟缺乏資金,這是最近幾個季度甚至是最近幾年中國經濟都在面臨的大問題。另一方面,民營企業老闆為貸款跑斷腿,銀行也愛搭不理。
如今一旦金融機構允許破產了,斷了政府救濟的後路,那些「不差錢」的銀行就會緊張起來,而不是把錢源源不斷輸血給有權有勢的產能過剩的國企央企們,造成壞賬一大把的;銀行也不會把資金大把撒給央企去買地當地王,要知道一旦樓市泡沫破碎了,多米諾骨牌倒下,銀行才是最大的受害者,最終難逃自身難保的命運。
所以,銀行會從利潤角度出發,更多考慮把錢投給最有回報率的行業和企業,一些發展勢頭正猛的民企才有機會獲得銀行的貸款。這對缺錢的實體經濟而言,也是一件好事。
❼ 投資理財性的金融公司可以宣布破產么
你的和政府說!他們認同一定行!破產是種自我以認識!只有定為投資失敗大家也會煩惱了
❽ 請教,基金公司倒閉的後果是什麼
委託人的資產是由託管銀行保管,與基金公司的自有資產分開,所以即使基金公司破產,委託人的資產也不會受影響。
1、中國證監會規定,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只管交易操作,基金資產只在銀行,並且成立一個專門帳戶,稱為基金託管。所以,基金資產相對來說只有因那些高手操作不好而被虧損的風險,基本沒有被偷挪走的風險。
2、如果基金公司破產,基金公司即將面臨資產清算和重組,被其它基金公司或金融機構兼並。但投資人的份額和資產被保留,以宣布破產之日起的凈值為准,投資者可以選擇收回或者繼續持有。
3、從法律角度說,即使基金管理公司倒閉甚至託管銀行出事了,向它們追債的人都無權碰投資人基金專戶的資產,因此基金資產的安全是很有保障的。換言之即使基金公司倒閉了,投資人的錢就一直在銀行,在允許基金公司破產前,新的機構也會在之前接管。
(8)金融機構允許破產對理財投資是擴展閱讀
一個基金公司的運作架構差不多就是這樣的架構,只要是下達指令,這個體系就保證了它本身的投資是比較安全的。大家都知道有很多時候,為什麼證券公司出了那麼多的問題,就是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不是託管的,都是它們自己在管的,它們隨時都可以把錢劃進來,也可以隨時把錢劃出去。
這樣的時候就會產生很多的窟窿,基金就規避了這一點,相對而言是非常安全的,應該說是目前市面上投資類的這些產品中是最透明的,業績也是相當不錯的一個品種,它比一般的證券公司的一些委託理財的產品還是有很大的優勢,因為在規范運作以及透明點上運作。
運作模式
基金公司是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法律,是要由機構出錢來設立的一個有限責任公司。法律規定的都是一些經營的企業有資格來做信託公司、證券公司等其他的一些公司。
成立基金公司都會有商業計劃書、企業的說明,然後提交證監會,由證監會來核准設立一個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成立以後主要的任務就是發行、管理基金。
❾ 我國現行法律對金融機構破產有哪些特殊規定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與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金融機構破產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競爭規律的作用下,由於市場變化以及管理團隊經營能力的差別,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經營困難、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境況。在這種情況下,金融機構既有可能通過重整或和解方式走出困境,起死回生,也有可能從此陷入破產,最後走向清算注銷。
在過去一個較長時期內,由於金融機構主要是由國家投資設立,而且是作為事業單位運行,因此對於金融機構不論因何種原因出現的經營困境,均由國家出面解決。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形成與完善,對金融機構陷入困境的問題要逐步通過市場的方式來解決,即要通過重整或和解使其緩解糾紛走出困境,或者通過破產清算走向「死亡」。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起草過程中,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問題一直存有爭議。有人主張納入《企業破產法》,使金融機構的重整破產完全按市場規律辦事;也有人主張不納入《企業破產法》,直接針對金融機構破產制定專門法律。經過反復討論和徵求意見,最後通過的《企業破產法》作出了將其納入該法的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及國外立法概況
金融機構,即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從事某種金融業務的企業機構。由於國家根據不同金融機構的經營情況分別制定有若干不同的法律,金融機構分為若干不同的類別。我國的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此外,金融機構還包括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在其市場經營中由於市場變化或經營方面的原因,也會發生一般企業一樣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或者明顯不具有清償能力的情況,需要依法終止經營,解散機構,清理清償債權債務並消滅法人資格,即需要依法進行破產。
在破產過程中,金融機構具有不同於一般企業的特點:第一,金融機構所從事經營的資產由兩部分構成。一是公司的自有資本或者固有財產,包括企業設立時由股東投入的出資與經營所形成的資產,為公司資本與權益;二是由金融機構管理的客戶財產,包括吸收客戶的存款,接受委託的投資,吸收的保費,管理的保證金等。金融機構的投資經營活動要以兩部分財產來進行,他們既不能只管理客戶財產而放棄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只經營自己的財產而將客戶的財產棄之不理。法律要求金融機構在經營中將其自有資產與管理的客戶財產嚴格分離,甚至進行物理分離,嚴禁將兩種財產進行混淆經營,特別禁止侵佔客戶的利益。金融機構破產時,能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只限於其自有財產,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第二,由於上述特點,一旦市場變化或出現經營失誤,造成的損失就不僅是金融機構自己的損失,也勢必同時造成客戶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即使金融機構不能拿客戶的財產清償債務,也往往會導致不能「完璧歸趙」地歸還客戶財產。第三,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破產關閉涉及人數眾多,關繫到社會穩定,如果啟動破產程序,必須經監管機關批准。
對於金融機構破產問題,國外通常採取參加保險或建立基金的做法,即在有關金融機構開業時,就要參加保險或者參與相關基金,向其投入一定的費用,一旦這類金融機構破產,就可將破產事務移交保險公司或有關機構進行處理。
世界各國破產法對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規定也各有不同,有的直接適用破產法,也有的由專門法或特別法加以規定。德國是在破產方面針對金融機構進行專門立法的國家。德國通過立法建立了金融機構破產的預警機制,設立了專門的聯邦銀行貸款監督管理局,各類銀行每年須向監督管理局上報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監督管理局對銀行實行分類管理。一是對風險較大的銀行實行以下措施:進行放貸限額管制;必要時凍結銀行資金;重新選擇銀行主管;禁止銀行向其股東分紅;派員進駐銀行以改善其工作。二是對危機嚴重的銀行從嚴處理,措施包括:全面凍結銀行資產(即停業);積極尋求新股東注入資金以挽救危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申請銀行破產(只有監督管理局才有此權力)。三是注重預警機制,實行銀行再保險基金制度。即要求所有銀行在開業時按業務額自動交納一定會費形成基金,一旦銀行破產,以此基金支付儲戶。美國的破產法適用於金融機構的破產。該法規定國內保險公司、銀行、儲蓄銀行、合作銀行、信用合作社、住房貸款協會、信貸協會或工業銀行、股票經紀人和商品經紀人、投保銀行等類似機構都屬於該法規定的破產主體。俄羅斯破產法對金融機構破產和特殊主體破產規定得比較詳細,除在該法第九章對金融機構,包括信貸組織、保險組織、證券公司等的破產作出規定外,又制定了單行法,如適用於俄羅斯銀行業的《關於「信用機構破產」的聯邦法》,作為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的支持法。
我國《企業破產法》關於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規定
金融機構破產總體上屬於企業破產,要適用《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原則與程序,但金融機構有自己的特點,也不能完全依照該法的所有條文來執行。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點,借鑒國外經驗,我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業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有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這一規定要求:
第一,金融機構達到破產界限的,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這對國務院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是一種特定的權力。在一般企業的破產中,能夠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只有債務人與債權人,以及處於清算中的債務人的有關人員,如法定代表人、高管、股東等。而在金融機構破產中,需要破產的金融機構及其債權人,通常都不會主動提出破產申請,其風險和債務會繼續積累、擴大。本條授權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有關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金融監管機構對其監管的金融機構的風險既了解得比較詳細,其評價也比較客觀,規定金融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或重整申請對於及時防範、發現和處理這種經營風險十分必要,也有利於對出現經營困難的機構進行及時救助,使其擺脫困境,起死回生。國外很多法律也有這樣的規定,有的甚至規定金融機構的破產只能由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當然,本條對於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破產申請的規定,並不排除金融機構本身及其債權人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的權利。
第二,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或託管措施,採取必要的手段對其進行救助與 「整改」,使其擺脫困境。這是其他有關法律對監管機構的一種授權,即對於陷入困境的金融機構採取的相關救助措施,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證券公司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秩序、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該證券公司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保險公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可能嚴重危及或者已經危及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該保險公司實行接管。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接管組織的組成和接管的實施辦法,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三,對於對有關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允許監管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如以商業銀行為被告的經濟糾紛,以信託公司為被告的商事糾紛等。這一規定是針對當前金融機構清算中的特殊情況所採取的應對之策。近幾年來,國家對於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絕大多數是由金融監管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接管、託管等風險處置措施的。在此期間,經常發生債權人通過向各地法院提出訴訟或對訴訟結果要求強制執行,搶先取得金融機構的財產,使金融監管機構採取的行政處置措施無法正常實施的情形。為了順利處置出現風險的金融機構,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有關監管機構只能進行個案處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出通知,要求各級法院中止對被接管、託管的金融機構的民事案件的受理、審理和執行(即所謂「三中止」)。但由於法院採取「三中止」措施法律依據不足,也引起一些當事人的非議,為此,上述規定為這種「三中止」措施的採取提供了法律依據,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人民法院對這樣的申請進行審查後,認為符合法律要求的,應裁定對該申請予以支持,待接管、託管人接管相關業務後,再依據有關法律對這種中止的程序進行恢復或採取其他形式進行處理。
金融機構實施《企業破產法》相關辦法的制定
金融機構破產不同於一般企業,因為這類機構的自有資產與他們負責管理的客戶財產是分離的,而他們的經營又要包括客戶資產。一旦出現破產,他們只能以自有的資產清償債務,而不能動用客戶資產。加之金融機構的破產涉及眾多客戶的財產利益,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這種特點,有關法律對於金融機構破產規定有一些相應的措施。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對於商業銀行的破產規定為,商業銀行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要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商業銀行被宣告破產的,要由人民法院組織國務院銀行業監管機構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即對商業銀行的破產,一是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二是要由有關部門參加組成清算組,三是在有關程序上也需要有一些特殊規定。《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信託投資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債務,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即對信託投資公司的破產要經銀行業監管機構同意。
針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特殊性,《企業破產法》也規定了一些原則性要求,對這種要求的實施,有賴於一系列具體措施相支撐,為此,《企業破產法》規定,國務院可以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即對這類機構的破產,從總的原則來說要適用《企業破產法》,但就操作而言,還要由國務院依據《企業破產法》和有關專門的金融法律的規定製定實施辦法後,按照《企業破產法》與有關實施辦法的規定來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