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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央行對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

發布時間: 2021-04-04 22:26:23

『壹』 我國法律對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包括(不定項選擇 ).

A.B.C..D.E全選。
這些選項在《中國人民銀行法》上有明文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二十六條 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根據需要,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開立賬戶,但不得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
第二十九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對政府財政透支,不得直接認購、包銷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
第三十條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但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除外。
中國人民銀行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貳』 央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指標有哪些

中國人民銀行的
主要職責(《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規定):
1、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
2、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國際金融活動;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4、依法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
5、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
6、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
7、實施外匯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匯市場;
8、監督管理黃金市場;
9、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匯儲備、黃金儲備;
10、經理國庫;
11、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正常運行;
12、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
13、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叄』 中央銀行一般限制性規定

1.中央銀行辦理業務限制性規定?
答:中國人民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需要處理好幣值穩定與經濟增長的矛盾,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國家發展經濟需要貨幣投放,而貨幣投放過多時,又會導致通貨膨脹。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的目的就是要穩定貨幣的幣值,所以,通貨膨脹式的投放貨幣是違反貨幣政策的;但是中國人民銀行如果限制貨幣的投放,又可能會限制經濟的增長,導致幣值穩定、經濟增長卻放緩了的情況。為了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在辦理業務時,也要受到一些法定限制:⑴禁止向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⑵禁止對政府透支。⑶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⑷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2.中國人民銀行法律責任的特點:⑴直接責任者負責:根據中央銀行法的規定,違反法律的責任者個人承擔法律責任,而中央銀行本身作為一個政府整體,不為個人承擔責任。中國人民銀行有違反該法規定的行為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⑵中國人民銀行的行政訴訟的責任:根據中央銀行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中國人民銀行所採取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是原告,中國人民銀行是被告。
3.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原則:⑴平等原則,是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⑵公平原則,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簽定的合同要體現公平。⑶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中進行的各種交易都要自主表達意思,自由達成一致,自覺履行合同。⑷信用原則,信用原則是商業銀行與客戶參加金融市場活動的基礎。
4.貸款與經營的基本規則:⑴資本充足率監管,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底於8%,資本充足率是指銀行資本與經過風險加權後的資產之比。⑵貸款余額的限制,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⑶流動性資產余額限制,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低於25%,資產流動性是銀行支付能力的保證。⑷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限制,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總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
⑸關系人貸款限制,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5.我國銀行經營的分業限制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了銀行經營的分業限制: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此上規定有下列原因:⑴這些業務風險大,適合於用長期資金投資,儲蓄類短期資金則不適用於此類投資。⑵銀行儲蓄存款人與銀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信託投資、股票業務和不動產投資的投資人與信託公司、證券公司和發展商之間是信託關系和產權關系這兩種關系在法律處理方面不同。⑶信託業務、證券業務和房地產業務受市場市場影響較大,信託投資的投資人與信託公司有合同的約定,股票投資風險有投資者承擔,房地產投資風險由發展商承擔。銀行貸款風險由銀行承擔,存款人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風險分擔不同,銀行與其他金融行業分業經營。
6.我國實行外匯管理的必要性?
採取外匯管理的目的:⑴維護本國貨幣的匯價。⑵減少國際收支逆差,增加外匯收入。⑶保持國際收支平衡。⑷保證本國經濟獨立自主地發展。從現實方面的原因看,我國還屬於發展中國家,生產力水平和工業生產技術在許多方面還比較落後,仍然需要從國外進口先進設備,引進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因此,需要大量外匯。另一方面,從我國出口產品構成來看,農副產品、工業初級產品和加工產品仍然占較大比重,而進口的主要是高技術產品。因此,保持外貿收支平衡是一項艱巨的任務,必須實行外匯管理,把有限的外匯收支集中起來,統一使用。此外,外匯管制還有利於穩定人民幣幣值,保障人民幣在國內市場上的唯一合法地位,保證外匯收支平衡與信貸、財政、物資的綜合平衡。
7、試述中央銀行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
(1)限制的理由:中國人民銀行在辦理業務時需要處理好幣值穩定於經濟增長的矛盾,這種矛盾主要體現在:國家發展經濟需要貨幣投放,而貨幣投放過多,又會導致通貨膨脹……因此,為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執行貨幣政策,辦理業務需要限制。(2)禁止向金融機構的賬戶透支(3)禁止對政府財政透支(4)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5)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樓主參考下吧!~

『肆』 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哪些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對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進行檢查監督: (一)執行有關存款准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二)與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有關的行為;(三)執行有關人民幣管理規定的行為;(四)執行有關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規定的行為;(五)執行有關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六)執行有關黃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七)代理中國人民銀行經理國庫的行為;(八)執行有關清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九)執行有關反洗錢規定的行為。」

『伍』 請問央行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和銀監會口徑的金融機構范圍有何不同

這是兩個部門監管和管理也范圍決定的。人行所說的金融機構是廣義的,也就是包括所有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而銀監會作為銀行業的監督管理機構,他對銀行的監管職能是從人行分離出來的,他所面對的也就是銀行金融機構。

這個都是常規不需要什麼專門規定。

上面說的監管和管理范圍你可以看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

『陸』 中央銀行作為特殊的金融機構,在業務上有哪些限制怎樣進行限制

中央銀行是一國最高的貨幣金融管理機構,在各國金融體系中居於主導地位。中央銀行的職能是宏觀調控、保障金融安全與穩定、金融服務

中央銀行的性質、職能和結構

(1)中央銀行的性質可以科學地表述為:中央銀行是國家賦予其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和管理監督的特殊的金融機構。
中央銀行的性質集中體現在它是一個「特殊的金融機構」上面,具體來說,包括其地位的特殊性、業務的特殊性和管理的特殊性。
(2)中央銀行的性質具體體現在其職能上,中央銀行有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銀行的銀行、調控宏觀經濟的銀行四大職能。
(3)中央銀行的結構即中央銀行制度的結構,它主要包括中央銀行的資本結構、資產負債結構和權力結構等方面的內容。

中央銀行在金融監管中的地位

(1)20世紀80年代以前,大多數國家的中央銀行是金融業或銀行的監管。
(2)現在,中央銀行作為金融監管的唯一主體,已無法適應新的金融格局。這是因為銀行在金融體系中的傳統作用正受到挑戰,金融市場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於是許多國家通過另設監管機構來監管越來越多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如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
(3)從各國金融監管的實踐來看,監管體制可分為四類:分業經營且分業監管,如法國和中國;分業經營而混業監管,如韓國;混業經營而分業監管,如美國和香港地區;混業經營且混業監管,如英國和日本等。 是否由中央銀行擔當監管重任也有不同情形:有中央銀行仍負責全面監管的;有中央銀行只負責對銀行業監管的;也有在中央銀行外另設新機構,專司所有金融監管的。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程序和內容

完整的金融監管是一個連續、循環的過程,它由市場准入監管、日常運營監管、風險評價、風險處置以及市場退出等相關要素和環節組成。
(1)機構功能定位 所謂功能定位,是指各類金融機構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所扮演的主要角色,以及運作、發展的空間,具體體現在該機構的服務對象、業務范圍和服務方式。
(2)市場准入廣義上的金融機構市場准入包括三個方面機構准入、業務准入和高級管理人員准入。機構准入,是指依據法定標准,批准金融機構法人或其分支機構的設立。業務准入,是指按照審慎性標准,批准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和開辦新的業務品種。高級管理人員的准入,是指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和認可。
(3)業務運營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監管,主要是通過監管當局(如中央銀行)的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以及藉助會計(審計)師事務所進行的外部審計,及時發現、識別、評價和糾正金融機構的業務運營風險。這是監管當局日常監管的主要內容,包括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4)風險評價 風險的綜合評價是金融監管人員在綜合分析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結果及來自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的基礎上,對被監管機構所存在風險的性質、特徵、嚴重程度及發展趨勢做出的及時、客觀、全面的判斷和評價。
(5)風險處置 金融監管當局要針對金融機構所存在的不同風險及風險的嚴重程度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加以處置,處置方式包括糾正、救助和市場退出。

『柒』 中央銀行為什麼不能完全控制商業銀行貨幣供給

1、從技術性和可能性上來看,央行對存款貨幣銀行補充存款准備的能力可以是無限的,從客觀經濟過程來說,約束則是強有力的。強行支持無限制的貨幣創造,則會促成通貨膨脹。現代經濟理論認為,貨幣供給量實際上是一個特殊的內生變數,即不完全受中央銀行控制,而是由經濟主體決定。

2、商業銀行通過創造派生存款來創造信用貨幣, 其業務決策影響貨幣乘數及貨幣供給量。

3、除法定存款准備金政策外,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業務和再貼現業務調控商業銀行的超額准備金來調整貨幣供應量的作用,並不直接或者說並不十分管用。存款貨幣銀行不需要補充准備存款時,中央銀行想支持存款貨幣銀行增加准備存款,也無從發揮這樣的能力。

4、流通中的現金量最終取決於經濟主體對現金的需求, 央行實際上只是被動地根據社會 的需要來決定現金的發行數量。

(7)央行對銀行金融機構的限制擴展閱讀:

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給:

①存款准備金制度

中央銀行通過增大或降低存款准備率來調節商業銀行的信用創造能力、控制貨幣供應量的伸縮,以達到穩定通貨的政策目的,因而存款准備金制度成為中央銀行實施貨幣政策的一項有效工具。

②再貼現政策

再貼現是指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將貼現所獲得的未到期票據,向中央銀行轉讓。對中央銀行來說,再貼現是買進商業銀行持有的票據,流出現實貨幣,擴大貨幣供應量。

③公開市場業務

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央銀行通過買進或賣出有價證券,吞吐基礎貨幣,調節貨幣供應量的活動。

『捌』 中央銀行業務的一般原則

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一般原則
(一)與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相比,央行的業務活動不僅擁有特定的權力、特定的業務范圍和限制,而且在業務活動中所遵循的原則也不相同。
(二)但就各國央行而言,其業務活動的原則則基本一致。
1、從總體上看,最基本的業務活動原則是必須服從於履行職責的需要。
2、在具體的業務經營活動中,央行一般奉行如下四個原則:
(1)非營利性
(2)流動性
(3)主動性
(4)公開性
央行業務活動的法律規范:
目前,各國對中央銀行業務活動的法律規范大致可分為以下三個方面:法定業務權力、法定業務范圍和法定業務限制。
(一)央行的法定業務權力
1、央行的法定業務權力是指法律賦予央行在進行業務活動時可以行使的特殊權力。
2、央行的法定業務權力的一般內容(見教材P59-60)。
3、央行的法定業務權力一般包括:
(1)發布並履行與其職責相關的業務命令和規章制度;
(2)決定貨幣供應量和基準利率;
(3)調整存款准備金率和再貼現率;
(4)決定對金融機構貸款數額和方式;
(5)靈活運用相關貨幣政策工具;
(6)依法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監督管理。
(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力。

『玖』 簡述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限制

一些法定限制:⑴禁止向金融機構的帳戶透支。⑵禁止對政府透支。⑶禁止向地方政府貸款。⑷禁止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拾』 ①簡述中央銀行主要的資產、負債業務。②試述中央銀行業務經營原則和一般限制性規定。

中央銀行資產業務主要包括中央銀行貸款和再貼現、證券買賣業務、金銀和貴金屬業務以及外匯儲備業務等內容。中央銀行貸款和再貼現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等部門提供短期融資的經濟行為。中央銀行買賣證券一般都是通過其公開市場業務進行,它與前一項業務共同構成了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重要工具,為宏觀經濟調控服務。金銀外匯儲備業務以平衡本國國際收支和穩定本幣幣值及匯價為主要目的。資產項目
金證券、特別提款權和有價證券是聯儲最主要的資產項目。
金證券是由財政部發行的,是財政部購買和持有黃金是所供應的資金額
特別提款權是國際儲備之一
有價證券是中央銀行進行公開市場業務操作的結果
放款主要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發放貸款
負債項目
聯邦儲備券和存款是最主要的負債項目

2.不以盈利為目的;不經營一般銀行業務;不支付存款利息;資產具有最大的流動性;定期公布業務狀況;在國內設立相應的分支機構;保持相對的獨立性。中央銀行業務的限制性規定:不得直接從事商業票據的承兌、不得直接從事不動產買賣、不得直接從事不動產的抵押貸款、不得直接對企業和個人發放貸款、不得收買本行股票、不得以本行股票為抵押進行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