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金融機構發生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應由什麼機構做出決定
這要看違反什麼了,一般由銀監會決定處罰,相關情況要看具體違法事實。
Ⅱ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工商行政處罰有哪些內容
(一)事項名稱:
1、對未經核准登記,擅自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經營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
2、對外國(地區)企業未經登記擅自在中國設立代表機構,或者所設代表機構從事違反有關代表機構管理規定的行為;
3、對未經登記擅自開辦商品交易市場的行為;
4、對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行為;
5、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6、對經銷進口商品無合法憑證的行為;
7、對傳銷和變相傳銷的行為;
8、對利用合同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9、對違反商標使用管理規定的行為;
10、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1、對自行發布或代行設計、製作、發布違法廣告或者從事其他違法廣告活動的行為;
12、對違反商品交易市場管理的行為;
13、對訂立企業動產抵押合同或者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物或者商標專用權出質登記的行為;
14、對價格、收費違法行為。
(二)處罰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處罰程序: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或者給予公民罰款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它組織罰款5萬元以上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權利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後,要求聽證的,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後,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規定。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沒款。
(2)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①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②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物價)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
Ⅲ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的案件性質具體包括哪些
案件性質就是定性,就是當事人違反的法律的具體規定的違法行為。從種類上來說是比較多的,比如:無照經營、逾期年檢、虛假宣傳、擅自變更登記事項、抽逃出資、提交虛假年檢材料等,估計從整個工商所涉的法律法規來看統計的話,應有好幾百種。
主要是依據具體的案件所涉的法律規定來定。
Ⅳ 非法從事金融業務工商部門如何處罰
《商業銀行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中國人民銀行予以取締。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二條 任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必須予以取締。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 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 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 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 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 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要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范圍以及結存款人造成的損失等方面來判定擾亂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據司法實踐,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 戶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5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500 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 由於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 可參照上述數額標准或幅度,根據本地的具體情況,確定在本地區掌 握的具體標准。 認識正當防衛的條件必須以法律的規定為根據,脫離刑法的具體規定,正當防衛的條件便無從談起。當然,刑法的規定是簡練概括的,並不能確切地指明正當防衛成立的全部條件,這要求我們以刑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在刑法理論上加以補充和完善。我們須從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規定和刑法的基本理論兩方面著手分析歸納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任何一個正當防衛行為都可以用許多事實特徵來表示,但並不是每個特徵都是正當防衛合法條件的因素,只有那些對說明行為性質有決定意義的,對成立正當防衛所必需的事實特徵才是正當防合法條件的因素。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是系列因素的統一,並不是一,二個因素的綜合只有這些因素的總和才能說明某種行為是不是正當防衛行為。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在正當防衛制度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幾乎正當防衛的所有問題都與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只有正確認識正當防衛的合法條件,才能全面理解正當防衛制度。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有五個: (一)、須有不法侵害行為,且不法侵害必須是實際存在的,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起因條件。 所謂不法侵害行為,是指客觀上發生的社會危害行為。而社會危害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在客觀上又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在一定條件下,某種侵害行為,在客觀上具有社會危害寄害性,而其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並不具有故意或過失。需要注意的是,正當防衛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一項權利,它只有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如果不存在侵害,正當防衛就無從談起。首先,必須有不法侵害存在,這就排除了對任何合法行為進行正當防衛的可能性,這里的不法是「違法」、「非法」的意思;其次,不法侵害必須是現實存在的,不法侵害須客觀真實地存在,而不是行為人所臆測或推測出來的;再次,不法侵害須是人的不法侵害;最後,不法侵害不應限於犯罪行為,還應包括屬於一般違法的不法侵害。對於下述行為,無論是被侵害的人或第三者,都無權進行防衛;⑴ 對依法執行公務或合法命令的行為;⑵ 公民依法扭送正在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立即被發覺的、或通緝在案的、或越獄在逃的、或正在追捕的人犯;⑶ 正當防衛的行為;⑷緊急避險的行為等等。 (二)、不法侵害必須正在進行,這是正當防衛成立的時間條件。這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不法侵害首先必須是真實的而不能是虛假的。如果由於主觀想像或推測,把虛假的不法侵害誤認為真實的不法侵害而進行反擊。給假想的侵害者造成傷害,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是假想防衛。假想防衛屬於行為人認識上的錯誤,不是故意犯罪。有過失,則構成過失犯罪。其次,不法侵害還必須是正在進行的。所謂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經開始尚未結束。那麼,什麼是不法侵害的開始和不法侵害的結束呢?我們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應該在不法侵害行為著手實施以後,才能實行正當防衛;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也允許正當防衛時刻可以比不法侵害著手實施早一些,而這種早一些又必須是防衛人直接面臨明顯的、不可避免的不法侵害的危險狀態,否則將會使『防衛』變成『預防』,產生濫用正當防衛的現象。一種主張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的結束,不應看不法侵害行為本身的狀態如何,而應看行為人是否離開了作案現場,例如盜竊倉庫的犯罪分子離開倉庫,就算不法侵害行為結束。以上這些主張有一定道理,但又都不確切、不全面。概言這,我們認為,不法侵害行為結束的時間,應該是不法侵害行為的危害結果已經實際形成的時間,在這個時間以後。正當防衛行為必須停止。因為這時,即使實行正當防衛也不會再擴大或減小侵害、侵害人失去侵害能力以及侵害人已經被抓獲等情況,也是不法侵害已經結束的表現形式。只要這些式之一出現,就應停實行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這是對行使防衛權在時間上的限制,為什麼要對會使防衛權的時間加以限制?這是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完全可以由國家與法律加以保護,國家設有特殊的機關行使司法審判權,以對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依法進行偵查、逮捕、審判和懲罰。任何其他機關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而正當防衛則是國家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緊急情況下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公民個人或他人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權利。它與司法權、審判權有本質區別,不能混為一談。因此,如果不法侵害尚未開始或者侵害已經結束,任何公民都不得行使正當防衛權,當然更無權行使司法權或審判權。任何人如果非法逮捕、拘留、審訊和懲罰不法侵害者,都是違法行為。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Ⅳ 工商行政部門有沒有查處金融業的不正當行為
提問
網路知道
工商部門能不能監管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我來答
1條回答
lawyerji2012
來自法律法規類芝麻團 推薦於 2018-10-20
依據國家工商總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工商公字【2008】7號) 具體內容為: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於商業銀行等金融企業不正當競爭管轄權問題的請示》(贛工商文[2007]1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條第二款關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其他部門監督檢查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是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確規定由其他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的,從其規定。由於《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金融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沒有具體規定,該法第二條、第三條的原則性規定並不能排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金融機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管轄權。因此,除《商業銀行法》明確規定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查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金融機構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和限制競爭行為,包括金融機構的不正當有獎銷售、商業賄賂、虛假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具有監督檢查權。
二○○八年一月八日
Ⅵ 工商行政處罰
一般是罰款
Ⅶ 對於違反銀監局規定的處罰有哪些,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都包括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規定審查批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和業務范圍內的業務品種的;
1、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現場檢查的;
2、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報告突發事件的;
3、違反規定查詢賬戶或者申請凍結資金的;
4、違反規定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措施或者處罰的;
5、違反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調查的。
(7)工商行政處罰金融機構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監督管理機構
第八條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派出機構實行統一領導和管理。
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授權范圍內,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九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從事監督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與其任職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辦事,公正廉潔,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機構等企業中兼任職務。
Ⅷ 哪些行政主管機構具有對反洗錢工作的行政處罰權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條 「中國人民銀行履行下列職責:……(十)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的規定,可知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八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協調全國的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制定或者會同國務院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履行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有關反洗錢的其他職責。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在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授權范圍內,對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規定,可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即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對洗錢行為進行行政處罰。
Ⅸ 被工商局做過行政處罰的公司是不是騙子公司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如果有違法經營行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是要進行相應的處罰的。所以並不是所有被處罰的公司都是騙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