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部門有哪些
中國現行金融監管架構是「一行三會」。「一行」為中國人民銀行。「三會」是中國銀監會、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分別負責銀行、證券、保險三大市場的監管
1、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貨幣政策。
2、銀監會,統一監督管理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以及其它存款類金融機構。
3、證監會,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進行集中統一監管。
4、保監會,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保險市場。
(1)地方准金融機構監管淺析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參考資料:
網路-中國金融機構監管體制
『貳』 論述銀監會對金融機構的監管措施
管點用吧!
『叄』 三大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部門都有哪三個
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
從體制上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制應屬於「一元多頭」,即金融監管權力集中於中央政府,由中央政府設立的金融主管機關和相關機關分別履行金融監管職能,即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分別監管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及市場,中國人民銀行、審計機關、稅務機關等分別履行部分國家職能。
銀監會負責對銀行業的監管,證監會作為國務院證券監督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的監督管理;保監會負責對全國保險業和保險市場的統一監管。
(3)地方准金融機構監管淺析擴展閱讀:
1、金融監管的主要對象:
金融監管的傳統對象是國內銀行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但隨著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金融監管的對象逐步擴大到那些業務性質與銀行類似的准金融機構,如集體投資機構、貸款協會、銀行附屬公司或銀行持股公司所開展的准銀行業務等。
如今,一國的整個金融體系都可視為金融監管的對象。
2、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
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監管;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如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等;對會計結算的監管;對外匯外債的監管;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對證券業的監管;對保險業的監管;對信託業的監管;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肆』 對金融機構監管的手段有哪些
金融危機給全球經濟帶來重大沖擊,而資產評估具有「去資產泡沫化」和「穩定器」的作用。資產評估還是金融監管的「預警」和「標尺」,是有效進行金融監管的重要手段。
其次還有一下幾點:
金融監管的手段
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監管手段是不同的。如市場體制健全的國家,主要採用法律手段,而市場體制不發達的國家,更多地是使用行政手段。總的看,目前金融監管使用的手段主要有:
(一)法律手段
法律手段即國家通過立法和執法,將金融市場運行中的各種行為納入法制軌道,金融活動中的各參與主體按法律要求規范其行為。運用法律手段進行金融監管,具有強制力和約束性,各金融機構必須依法行事,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各國監管當局無不大力地使用法律手段,即使是在一些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也都積極完善立法,使金融監管擁有相當的力度。法律手段發揮監管作用,必須樹立金融法律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立法要超前,且執法要嚴格。例如,運用法律手段管理證券市場,就是要通過立法和執法抑制和消除欺詐、壟斷、操縱、內幕交易和惡性投機現象等維護證券市場的良好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技術手段
監管當局實施金融監管必須採用先進的技術手段,如運用電子計算機和先進的通訊系統實現全系統聯網。這樣監管當局不僅可以加快和提高收集、處理信息資料及客觀評價監管對象的經營狀況的速度和能力,而且可以擴大監管的覆蓋面,提高監管頻率,及時發現問題和隱患,快速反饋監控結果,遏制金融業的不穩定性和風險性。運用電子計算機進行監管,實際上是將監管當局監管的內容量化成各項監測指標,通過資料的整理、分析和對比,最後以監控指標的形式反映金融業的業務經營活動狀況判斷風險程度。
(三)行政手段
行政手段指政府監管當局採用計劃、政策、制度、辦法等進行直接的行政干預和管理。運用行政手段實施金融監管,具有見效快、針對性強的特點。特別是當金融機構或金融活動出現波動時,行政手段甚至是不可替代的。但行政手段只能是一種輔助性的手段。從監管的發展方向看,各國都在實現非行政化,逐步放棄用行政命令的方式來管理金融業,而更多地用法律手段、經濟手段。因行政手段和市場規律在一定程度上是抵觸的,雖收效迅速,但震動大,副作用多,缺乏持續性和穩定性。但完全摒棄行政手段也是不現實的。即使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在特殊時期仍然需要它。
(四)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指監管當局以監管金融活動和金融機構為主要目的,採用間接調控方式影響金融活動和參與主體的行為。金融監管的經濟手段很多,如在對商業銀行進行監管時,最後貸款人手段和存款保險制度等就是非常典型的經濟手段。在證券市場監管中,金融信貸手段和稅收政策都是重要的經濟手段。
『伍』 金融機構的業務監管主要體現哪幾個方面
中央銀行金融監管的內容大致有以下10項:①對金融機構設立的監管,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傷業務的監管;③對金融市場的監管,包括市場准入、市場融資、市場利率、市場規則等;④對會計結算的監管;⑤對外匯外債的監管;⑥對黃金生產、進口、加工、銷售活動的監管;⑦對證券業的監管;⑧對保險業的監管,⑨對信託業的監管;⑩對投資黃金、典當、融資租賃等活動的監管。
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是中央銀行監管工作的重點,以美國為例,美國
對商業銀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內容有:
(1)《巴塞爾協議》與資本充足率監管。
把資本充足性與風險管理一起考慮是美國金融管理當局於80年代中
期開始的,目前已為世界主要國家所普遍採用。而且隨著跨國銀行業的大力發展,那些資本要求相對低的銀行在全球市場上具有比較優勢,要求實行統一資本充足的國際標準的呼聲越來越高。這一呼聲受到國際清算銀行的重視,組織了10國中央銀行進行廣泛的討論,於1988年達成了統一的國際標准,記載這一標準的文件,就是著名的《巴塞爾協議》。
『陸』 地方金融機構包括哪些,並說明其監管現狀
銀行 證劵 保險 http://www.toulixiang.com/
『柒』 准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的差異(求解牛人)
1、狹義的金融機構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及基金等。
廣義的金融又包含如貨幣、證券、銀行、保險、資本市場、衍生證券、投資理財、各種基金(私募、公募)、國際收支、財政管理、貿易金融、地產金融、外匯管理、風險管理等。
銀監會(各地銀監局)審批並頒發牌照的屬於金融機構,同時受銀監會監管。類金融機構比如融資租賃、咨詢、保理、投資公司等也都是商務部管理的,這些嚴格上都不算金融機構。
2、金融機構是有明確的定義的。金融機構是指專門從事貨幣信用活動的中介組織。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如進出口銀行、農業發展銀行、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等等。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投資銀行),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金融機構由一行三會監管(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
3、准金融機構。這時近年新出現的名稱。目前尚沒有權威的定義,也無法律上的劃分。相對於「金融機構」是法律上的概念,「准金融機構」並非一個法律上的概念,目前並未有一部法律法規或部門規章使用「准金融機構」的概念。
因此對准金融機構概念的使用除了一些地方政府,更多是一種研究的分類,類似的概念例如「新型金融機構」、「類金融機構」等。目前可以從被冠之准金融機構名稱的企業包括,一是小額貸款公司;二是融資擔保公司;三是典當行;四是PE和VC等股權投資基金或創業投資基金。
4、還有些地方將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也列入了准金融機構的范圍。這一類企業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經營業務具有金融活動性質,但是不同於傳統的銀行、保險、證券業務,服務主體定位於中小企業以及個人;二是規模一般較小,不跨行業跨領域經營,產生系統性風險的可能性較小。
三是資金來源為私募而非公募,涉眾面相對較窄。四是監管體制特殊,沒有金融許可證,不受人民銀行、銀監會、保監會、證監會直接監管,而是下放到地方政府監管或缺乏監管。五是非國有性,這主要體現在准金融機構向民營資本完全開放,甚至鼓勵民營資本的進入。
因此,目前呼聲較高的定義是從事金融活動,但是並未獲得金融許可證,非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直接監管(即非一行三會監管)的企業。准金融機構雖未有金融機構之名,但具有金融機構之實。
(7)地方准金融機構監管淺析擴展閱讀
准金融機構在我國發展的現狀:
在近幾年我國為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逐步放開了民間融資渠道,國內准金融機構發展迅猛,成功的填補了我國在民間融資方面的空白,截至2012年底,我國小額貸款公司達到6080家,融資性擔保公司9071家,共向社會提供融資總量達到3萬億。
隨著准金融機構的快速發展,我國的社會融資機構正發生著變化,銀行貸款在整個社會融資總規模中的比例正在下降,據統計這一比重已從2002年的92%下降到2012年的5%,因此准金融機構的出現,對於完善金融體系,改善金融結構,增強金融創新能力發揮了積極作用。
金融機構存在的風險:
1、金融市場風險。由於金融市場因素的不利變動而導致的金融資產損失的可能性。其中,利率風險尤其重要。
2、信用風險。由於借款人或交易對手的違約而導致的損失的可能性。(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更一般地,信用風險還包括由於債務人信用評級降低,致使債務的市場價格下降而造成的損失。
3、流動性風險。一種是由於市場交易不足而無法按照當前的市場價值進行交易所造成的損失。另一種是指現金流不能滿足債務支出的需求,迫使機構提前清算,從而使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機構破產。
資金收支的不匹配包括數量上的不匹配和時間上的不匹配。(環球網校咨詢工程師頻道為您整理)流動性風險是一種綜合性風險,它是其他風險在金融機構整體經營方面的綜合體現。
『捌』 地方政府如何發揮金融管理的正能量
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地方政府理應被賦予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上的職能。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而隨著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和准金融機構快速發展,各地政府近年來越來越認識到發展金融業對於促進本地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地方金融管理職能逐漸增強,也更加重視金融管理。在「一行三會」和全國性金融機構均已實現垂直管理的格局下,地方政府在金融機構的經營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存在的職能分散、職責定位寬泛而矛盾、風險監控不力、管理「扯皮」、人才嚴重缺乏等問題也越來越突出。那麼,地方政府究竟在金融監管中應發揮什麼作用?城市、農村商業銀行及地方准金融機構究竟該如何監管?是否應採取多極監管形式?筆者認為,加強「地方政府金融管理」,實際意義應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的監管上,對此,應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管理權力,明確其在「風險處置」和「區域性金融穩定」方面的職能。事實上,有效履行地方金融管理職責,是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重要保障。「十二五規劃」明確提出要「強化地方政府對地方中小金融機構風險處置責任」。在剛剛結束的今年「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鮮明地指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和區域性金融風險底線,加強對局部和區域性風險的監管。」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學院專家談到,完善地方金融管理體制,可從如下幾點入手:首先,建立健全的地方金融管理制度。中央政府應出台地方金融管理的指導性意見,明確各地或各區域發展重點,加強對地方金融發展的引導,真正處理好金融領域的中央與地方關系,進一步明確和規范各地方金融管理部門的職能、許可權和責任,規范地方金融機構的進入和退出機制。提高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和典當行等准金融機構監管的立法層級,在國家層面對准金融機構監管制定立法或制定行政法規。其次,整合強化地方政府的金融管理職能。地方政府應打破部門壁壘,將分散於各部門的金融職能整體集中至金融辦,便於金融辦統籌對地方金融進行更有效、更專業化的管理和服務,同時加速提升金融管理和金融風險防範能力。理順地方准金融機構的監管體制,對業務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金融機構實行統一的監管標准和監管要求。第三,明確界定央行、各金融管理部門與地方政府金融管理許可權。堅持以「一行三會」的專業金融管理為主,同時賦予地方政府協調相關管理的職能,構建條塊結合的管理協調機制。既要保證全國金融市場的統一和開放,又要兼顧地方的特殊性,引導和調動地方發展金融事業的積極性。堅持金融發展與金融風險防範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在維護金融穩定的前提下加快地方金融業的發展。第四,釐清地方政府金融管理的職責邊界。將地方金融管理重點從爭取資金投入轉為協調和服務,以市場化的金融資源配置為主導,不幹預金融機構的具體業務操作。
『玖』 淺析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監管制度 論文提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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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簡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持續監管的措施
持續監管就是從審查批准金融機構准入市場開始到其退出市場為止,對整個經營活動過程進行持續的監督管理。相應的措施主要有:
1、進一步強化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功能
2、加強與銀行管理層的接觸
3、在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相關銀行信息,強化並表監管
4、進一步強化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