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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涉及刑事案件對金融機構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4-02 06:32:38

1. 金融機構涉及犯罪問題的現象主要有哪些

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所謂金融,即貨幣資金的融通,是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以及與之相關的經濟活動的總稱。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行為。根據《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銀行法規的規定,設立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按照規定的程序提出申請,經審核批准,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有關分行發給《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始得營業。凡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開業或者經營金融業務,構成犯罪的,以本罪論處。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既可以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單位犯本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相應刑罰。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或過失都不能構成本罪。這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設立金融機構應當經過批准,擅自設立屬於違法的行為,亦明知自己是在私自設立金融機構而仍決意設立之,並希望發生金融機構擅自設立成功的危害結果。至於設立的目的,則是為了牟取非法利潤。如果設立後又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的,則又牽連觸犯其他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這時,應按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擇一重罪處罰。

2. 金融犯罪的危害有哪些,如何防範金融犯罪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從中國過去五年審判金融犯罪實踐看,金融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金融犯罪案件總體數量下降,但絕對數量大,發案率較高。2006年,全國各級法院審判破壞金融秩序犯罪案件1607件,金融詐騙犯罪案件是1633件。 第二,犯罪總額很大。金融詐騙犯罪,包括信用證詐騙、票據詐騙、貸款詐騙、集資詐騙等案件,犯罪總額都很大,動輒幾百萬、幾千萬甚至上億。去年全國法院判處金融犯罪案件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達43。52%。 第三,不僅擾亂了金融秩序,而且往往導致國有資產大量流失,影響社會穩定。近年來,像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都是上萬的,而且被害人大部分都是下崗工人、普通老百姓,對老百姓的生活、生產造成很大的危害。 (一)深化金融改革,規範金融秩序 我國目前的金融體制的改革尚處於「瓶頸階段」,許多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體制的不完善直接有關。因此,要遏制和減少金融犯罪的發生,就必須不斷加快改革的步伐,盡快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體制。為此必須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使中央銀行真正起到對全國的各專業銀行進行領導和指導作用;(2)加快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轉變的進程,消除轉軌時間過長而衍生的種種弊端;(3)完善市場利率機制,在銀行利率方面充分利用價值規律來調節。與此同時,應加大對金融秩序混亂的整治力度,為此應重點抓好以下幾項工作:(1)禁止亂集資,對社會閑散資金的管理應納入法律化管理的渠道,從而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防止某些人利用集資進行詐騙活動;(2)規范同業拆借市場,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行事,對非法拆借行為觸犯罪刑律的,要嚴懲不貸;(3)嚴肅結算紀律,徹底消除多頭戶現象和跨行貸款現象,加強對銀行現金的有效管理,嚴防資金的「體外循環」。 (二)強化金融管理,堵塞各種漏洞 我國當前各種金融犯罪的滋生與金融管理疏漏和有章不循有密切的關系。為此必須加強金融監督與管理工作。從金融系統內部來看,應加強支票、印鑒的管理,信貸管理,假幣甄別的行業管理和信用卡業務的管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各種管理環節上存在的漏洞進行犯罪活動。從金融系統外部來看,應加強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管理制度,把好申請執照關、年檢關和考查關,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種證照為掩護從事非法的金融活動。與此同時還應加強對印章篆刻行業的日常管理,堅決取締非法從事印章篆刻的黑店,防止社會上不法之徒利用各種虛假印章進行偽造活動,從而杜絕各種偽造型犯罪滋生的渠道。 (三)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業務素質 要切實提高金融部門的工作人員的素質,增強他們抵禦和防範金融犯罪的能力,必須加強對他們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技能的培訓。從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來考察,當前在金融工作人員中應加強思想與宗旨教育,幫助他們正確地認識人生的價值,從而自覺地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自覺地抵禦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思想的侵蝕。此外,結合行業紀律和普法教育,還應加強法制與職業道德、制度和紀律等方面的教育,從而更好地規范他們的行為,保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的全面貫徹執行,防止金融犯罪的發生。同時,還應當抓好對他們的業務技能培訓,通過不斷地學習新的業務知識,得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從而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增加識騙防騙的能力,杜絕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從業人員素質差而大肆實施金融犯罪活動的可能性。 (四)完善金融立法,增強執法力度 健全法制、嚴格執行是抗制金融犯罪最有效的方法。鑒於我國以往在金融立法與司法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我們認為,為了更好地防範金融犯罪的發生,當務之急應當健全金融立法,使金融業務活動在各個不同層次均能做到有法可依。在這里,主要應著手搞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立法工作:(1)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加快金融立法的步伐,凡是在社會經濟生活中,尚未納入法制軌道的金融活動,均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律予以規范。諸如金融法、金融監督法、證券法、期貨交易法、信託法、結演算法等尚付厥如,應趕緊制定出台。(2)完善和健全金融管理體制的立法,強化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在這一方面,主要應根據銀行法的規定和金融改革方向,制定一些與銀行法相配套的管理法規,從而加強中央銀行對各專業銀行的非銀行金融部門的依法管理。(3)完善各項金融業務管理的立法。這一方面主要是指應把儲蓄業務管理、借貸業務管理、結算業務管理、現金管理納入立法的視野,使其管理法律化。(4)完善和補充金融崗位責任和法律責任制度的立法。通過這一方面的立法,強化金融部門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從而做到獎懲有據,賞罰分明。在做好金融立法工作的同時,為了消除金融犯罪分子僥幸、冒險的心理,還應當加大對金融犯罪的懲治力度。司法機關在辦理金融犯罪案件時,應主動出擊,發現疑點要及時查清,發現一起就應查處一起,不留後患。對於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應從重從快判處,對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刑事案件,也不能等閑視之,不問不判。另外,對某些金融機構有案不報、有案不查、以罰代刑、自行消化的行為也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惟有如此,方能將金融犯罪控制在最低限度,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廓清道路。

3. 對金融機構不報案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否可立案調查

涉嫌刑事犯罪,金融機構不主動報案,公安機關只要發現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就可以立案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十八條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 涉及刑事案件的借貸銀行是否可以掛呆賬

一般超過三個月就進黑名單了。你去別的銀行申請信用卡試試看,申請得下來應該沒事,申請不下來,你們兩個只能全款買房了。哪怕是你老公一個人貸款好了,也是要查夫妻雙方徵信的。

5. 到底金融犯罪類型有什麼

金融犯罪大家一定是不陌生的,微單了金融的法規的話就會造成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罪行以及處罰還是比較嚴重的,那麼對於金融犯罪的類型有什麼,一般的是根據不同的方式進行劃分的,按照主體客體的不同進行劃分的話是分為危害性貨幣管理的犯罪,還有就是危害了金融機構
的犯罪,最後就是危害金融業務的犯罪,相關的其他劃分知識在下面也會一一介紹。
金融犯罪類型有什麼?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分別按照行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按照實施主體的不同分:

按行為方式分: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規避型金融犯罪

按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金融犯罪特點有什麼?
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閑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採取欺詐行為,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
全球金融犯罪書
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後才出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復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能性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後果
金融犯罪貪婪性增強,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遠非其他經濟犯罪可以比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犯罪數額巨大,20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幾千元、幾萬元之間,上百萬元的僅為個別現象;進入九十年代至今,數十萬元的案件較為普遍,數百萬元、數千萬元、上億元的案件時有發生,其數額之大,損失之巨,令人觸目驚心。
2.情節嚴重,損失一旦發生,將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無法挽回和彌補的後果。
大家也都知道金融是非常賺錢的行業,單也是非常容易造成犯罪事件發生的行業,因為大家在承受不住金錢的誘惑之後就會發生犯罪的,而且涉及的犯罪金額的數目一般都會很大,這樣話罪行就會嚴重的,所以在充實金融的過程中一定要遵紀守法。
延伸閱讀:
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的法律規定全文
變造金融票證罪
誣告陷害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嗎

6. 互聯網金融可能會涉及什麼刑事犯罪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1、《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此後,雖先後又出台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以及徵求意見的《支付機構互聯網支付業務管理辦法》、《關於手機支付業務發展的指導意見》等具體支付業務管理規定,但相關規定均以2010年的管理辦法為基礎,第三方支付的制度架構未發生根本變化。】

2、P2P監管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編者按:2014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亦須關注】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 「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編者按:對於時下熱炒的比特幣,《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銀發〔2013〕289號,明確:現階段,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以比特幣為產品或服務定價,不得買賣或作為中央對手買賣比特幣,不得承保與比特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比特幣納入保險責任范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比特幣相關的服務,包括:為客戶提供比特幣登記、交易、清算、結算等服務;接受比特幣或以比特幣作為支付結算工具;開展比特幣與人民幣及外幣的兌換服務;開展比特幣的儲存、託管、抵押等業務;發行與比特幣相關的金融產品;將比特幣作為信託、基金等投資的投資標的等。】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編者按:銀監會、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4〕10號)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的提出了具體要求】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SPAN>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編者按:2014年初,保監會草擬了《關於規范人身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並公開徵求意見,亦值得關注】

(轉載於法客帝國,部分內容摘選自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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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17:37
#知道最神秘組織讓琅琊閣甘拜下風#
提問者採納
以下信息是從湖南青年律師聯合會博客中轉載的內容,希望幫助到你。

互聯網金融是傳統金融行業與互聯網精神相結合的新興領域,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往傳統金融業態滲透,形成互聯網金融行業的獨特特色。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得到快速發展,但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對互聯網金融這種新的金融業態普遍關注不夠,盡管陸續出台了一些互聯網金融法規,但是互聯網金融法規總體偏少。筆者對現有相關互聯網金融模式對應的監管法規進行了羅列如下:

一、刑法

互聯網金融准入門檻低,僅僅憑借一台電腦,一套200元采購來的源代碼就可以搭建一個P2P網貸平台,因此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一些騙子利用P2P網貸平台惡意騙款跑路事件,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的損失。利用互聯網進行非法活動的,可能涉及如下犯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專門監管法規

1、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一)網路支付;(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三)銀行卡收單;(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2、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 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

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3、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4、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5、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

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6、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7. 反洗錢的目標就是洗錢刑事犯罪化這句話對嗎

不對。

我國制定《反洗錢法》的目的是:預防洗錢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遏制洗錢犯罪及相關犯罪。

8. 對於銀行刑事案件,做調查比較詳細的機構有哪些

一直以來,銀行經營業務的特殊性使防控銀行案件成為銀行業穩健發展的艱巨任務。隨著銀行規模的擴張,基層分支機構分布廣泛、管理復雜,特別是在電子銀行、移動支付等新興業務快速應用與普及後,銀行案件呈現出新的特點,防控難度進一步加大。因此銀行刑事案件頻發,找出治本之策是當務之急,蒙格斯的銀行案件調查報告就做的不錯。

9. 如果銀行已經提了刑事訴訟會怎麼樣

1、涉及貸款的犯罪,銀行無權自己起訴,只能報案,由警方偵查。
2、警方肯定是先抓人再起訴,嫌疑人沒有到案,不會移送檢察院,案件也不能起訴。
3、所以不會存在起訴後,當事人仍不知情的情況。
4、實踐中存在詐騙團伙,利用百姓不懂法的情況,欺詐欺騙,以此要脅來詐騙錢財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