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發[1998] 10號原文
有效。
官方文件正文:
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各大軍區黨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
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黨委,各人民團體:
近幾年來,國有企業職工下崗問題日益突出,引起全社會的普遍關注。黨中央、國務院一直非常重視和關心下崗職工的生活和再就業問題,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積極措施,切實保障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大力實施再就業工程。通過各級黨委、政府和社會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也必須清醒地看到,我們面臨的形勢依然嚴峻,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任務還十分艱巨。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我們要確保黨的十五大提出的國有企業改革目標的實現,完成國有經濟布局的戰略性調整,必須進一步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
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認識,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到,近年來出現職工大量下崗的現象,是計劃經濟條件下實行的就業體制和就業政策在經濟轉軌過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長期以來重復建設、盲目建設以及企業經營機制深層次矛盾多年積累的結果。我們要建立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不可避免地要經歷這樣一個歷史過程。
從長遠看,隨著改革深入、科技進步和經濟結構的調整,勞動力的相應調整與流動也會經常發生。要用3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脫困境,促進國民經濟發展實現良性循環,一個重要條件就是要切實解決企業人員臃腫、人浮於事的問題。
雖然這會給一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從根本上說,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同時,還必須充分認識到,妥善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不僅是一個重大的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政治問題;不僅是現實的緊迫問題,也是關系長遠的戰略問題。
做好這項工作,既是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黨和政府應盡的責任。它關系著國有企業改革的成敗,關系著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政權的鞏固。因此,必須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著眼,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實把這件事情辦好,為實現黨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紀宏偉藍圖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二、明確目標任務,加強宏觀調控根據國有企業改革的總體部署並考慮到社會各方面的承受能力,中央要求,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主要解決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問題,把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作為首要任務,並力爭每年實現再就業的人數大於當年新增下崗職工人數,1998年使已下崗職工和當年新增下崗職工的50%以上實現再就業。
爭取用5年左右的時間,初步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社會保障體系和就業機制。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行業)要堅持認真負責、盡力而為、突出重點、加強調控的指導思想,圍繞落實上述目標任務,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明確具體目標和要求,使這項工作有組織、有計劃地進行。
同時,要堅持減員增效與促進再就業相結合、職工下崗與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的原則,把握好企業兼並破產、減員增效、下崗分流的節奏,加強宏觀調控。要規范職工下崗程序,建立職工下崗申報備案制度。企業要充分考慮國家利益和社會責任,對本企業的職工負責到底。
企業擬定職工下崗方案,應同時提出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措施,在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後組織實施。為保障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業的,不要安排雙方同時下崗;不在同一企業的,如果一方已下崗,另一方所在企業不要安排其下崗。要盡量避免全國及省(部)級勞動模範、烈軍屬、殘疾人下崗。要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度,對城鎮未能繼續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進行1?3年的職業技術培訓。要繼續鼓勵和引導農村剩餘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合理調控進城務工的規模。
三、普遍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是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有效措施,是當前一項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組織體系。
凡是有下崗職工的國有企業,都要建立再就業服務中心或類似機構,下崗職工不多的企業也可由有關科室代管。再就業服務中心(包括類似機構或代管科室)負責為本企業下崗職工發放基本生活費和代下崗職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為加強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組織、管理力量,可從行政機關抽調得力人員到中心工作。
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對象,主要是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的國有企業的正式職工(不含從農村招收的臨時合同工),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而下崗,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沒有在社會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員。對於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後參加工作且合同期滿的人員,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終止勞動關系;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也要安排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
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3年期滿仍未再就業的,應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按規定享受失業救濟或社會救濟。下崗職工在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的基本生活費,原則上可按略高於失業救濟的標准安排並按適當比例逐年遞減,但最低不得低於失業救濟水平,具體標准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再就業服務中心用於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資金來源,原則上採取「三三制」的辦法解決,即財政預算安排三分之一、企業負擔三分之一、社會籌集(包括從失業保險基金中調劑)三分之一,具體比例各地可根據情況確定。財政承擔的部分,中央企業由中央財政解決,地方企業由地方財政解決。對於困難較多的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中央財政給予一定的支持。
國有獨資盈利企業和國有參股、控股企業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原則上都由本企業負擔。財政承擔和社會籌集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資金的安排,由再就業工作主管部門商財政部門研究提出意見,然後由財政部門統一撥付。
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一定要加強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於其他任何方面開支。再就業服務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不得在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資金中列支。國務院確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及兵器工業總公司、航天工業總公司列入《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的企業和紡織行業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工作,仍按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寬分流安置和再就業渠道我國人口眾多,做好就業工作是一項長期任務。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是保持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不斷開拓新的就業領域。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抓住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的機遇,積極培育經濟增長點,繼續加強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建設,因地制宜地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以利於擴大就業。要把發展第三產業,特別是商業、飲食業、旅遊業、家庭和社區居民服務業等,作為下崗職工再就業的主要方向。
對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要簡化工商登記手續,3年內可免徵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行政性收費。要把發展中小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作為促進再就業的重要途徑。各國有商業銀行應設立小型企業信貸部,為其發展提供必要的貸款支持。
要大力發展集體和個體、私營經濟,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或組織起來就業。對下崗職工申請從事個體工商經營、家庭手工業或開辦私營企業的,工商、城建等部門要及時辦理有關手續,開業一年內減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費;
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適銷對路的,金融機構應給予貸款。要鼓勵企業主動吸收安置下崗職工,對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施和技術發展多種經營,多渠道分流本企業富餘人員和安置下崗職工的,要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
具體政策措施,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研究制定。有條件的地區,還應安排專項資金,組織下崗職工參加市政與道路建設、環境保護、植樹種草等公共工程,為下崗職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一些邊遠地區和礦區,可採取相應政策,鼓勵下崗職工開發荒山、荒地、荒灘,從事農、林、牧、漁業生產。
五、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相適應,在所有企業(包括個體、私營等非國有企業)以及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職工中推行和深化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為勞動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動創造條件。
對於下崗職工無論以何種方式實現再就業或不再就業,過去的連續工齡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下崗職工分流安置和再就業後,在原企業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應根據有關規定明確個人和原企業的產權關系;未購買的,可以繼續租用,租金標准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下崗職工子女就學,應減免學雜費。要加快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下崗職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得到保證。
同時,要使社會保險制度、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互銜接、相互補充,不斷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為了完善失業保險機制,提高失業保險基金的支付能力,從1998年開始將失業保險基金的繳費比例由企業工資總額的1%提高到3%,由企業單方負擔改為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個人繳納1%,企業繳納2%。
在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時,要繼續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立法步伐。要確保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不得發生新的拖欠,對過去拖欠的應逐步予以補發。要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工作,努力提高收繳率。
1998年,要在全國實現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建立養老保險基金調劑機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系統管理;中央有關部門(單位)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企業改為參加地方統籌,具體實施辦法請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制定。要盡快完善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辦法,形成財政、銀行、社會保險機構相互監督的機制。
要將養老保險基金差額繳撥為全額繳撥,推進社會化管理進程。要嚴格控制企業職工提前退休。除國務院規定的111個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破產工業企業和3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的細紗和織布工種中符合條件的職工,可提前退休外,各地區、各部門不得自行擴大提前退休的范圍。
六、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強化再就業培訓要建立和完善市場就業機制,實行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要按照科學化、規范化、現代化的要求,大力加強勞動力市場建設。各地區特別是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利用電視、廣播等現代化信息網路,提供求職、招聘、職業指導等方面的信息和咨詢服務。
公共職業介紹機構要開設專門服務窗口,加強對下崗職工的職業指導,並實行免費服務。要進一步加強街道就業服務工作,對再就業難度較大的下崗職工要逐一列出名單,由專人負責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對用人單位要實行空崗報告、招聘廣告審查等制度,鼓勵用人單位優先招用下崗職工,特別是下崗女工。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有關規定,不得歧視下崗職工,切實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加強勞動力市場的管理、監督和檢查,防止亂收費等不正之風,堅決取締非法勞務中介,嚴厲打擊欺詐行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
要動員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大力開展再就業培訓。實行在政府指導和扶持下,個人自學、企業組織和社會幫助相結合的辦法,根據下崗職工特點和社會需要,突出培訓的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下崗職工的再就業能力。對為下崗職工提供再就業培訓的,可給予一定的補貼。勞動力市場建設和促進再就業的經費,由財政部門核撥。
七、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宣傳教育要充分發揮我們黨的思想政治工作優勢,發揚黨同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的優良傳統,切實加強下崗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各級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和工作方法,堅決制止和克服官僚主義傾向。要深入企業、深入下崗職工家庭,及時了解和掌握下崗職工的生活狀況,體察他們的疾苦,聽取他們的呼聲,主動為他們排憂解難,決不允許採取不聞不問、麻木不仁的態度。企業經營者在抓好企業生產經營、千方百計使企業擺脫困境的同時,要積極組織下崗職工開展生產自救,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和問題,做好經常性的思想工作,堅持與職工群眾同甘共苦、不搞特殊化。
要動員全社會都來關心、支持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多為他們辦好事、獻愛心、送溫暖,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要大力宣傳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教育下崗職工及廣大人民群眾理解和體諒國家困難,積極支持企業改革,自覺維護社會穩定。
要注重樹立並大力宣揚下崗職工自強不息、積極創業的先進典型,引導下崗職工摒棄「等、靠、要」的思想,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擇業觀,使他們認識到在國家政策、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做任何工作都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不論從事什麼職業都是光榮的,從而去主動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
八、切實加強領導,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順利進行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必須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實行黨政「一把手」負責制,並納入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行業)實際,抓緊研究制定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要充分發揮各民主黨派、工商聯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團體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這方面的工作。
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與做法,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把這項工作引向深入。為有利於這項工作的開展,中央確定,由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和組織協調,具體工作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組織實施。各地區也可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以確保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順利進行。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辦法。
(1)金融機構10號文擴展閱讀:
中發〔1998〕10號《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級別】:部級
【分類】:社會保障其他文件.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
【時 效性】:有效
【頒布部門】:中共中央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8-06-09
【實施日期】:1998-06-09【失效日期】:
【發 文號】:中發〔1998〕10號
B. 誰有《關於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統計口徑的通知》全文嗎
你好
這個沒有公開的通知
應該是金融機構的內部通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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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0-2011年中國採取的貨幣政策有哪些,以及為什麼;還有這些貨幣政策對不同的金融機構是否有區別,如果存
2010年
1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月18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1月13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銀辦發〔2010〕5號),提出積極加強信貸政策指導,有針對性地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大學生「村官」創業富民及時提供有效融資支持,並做好專項監測。
2月1日至2日,召開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貨幣信貸與金融市場工作會議。
2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09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2月11日,發布《2009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2月1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2月25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等小型金融機構暫不上調。
3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按照宏觀調控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引導金融機構貸款合理均衡增長,同時著力優化信貸結構,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3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管理暫行辦法》(銀發[2010]79號),加強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的管理,保障人民幣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統安全、穩定、有效運行,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操作和使用。
3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共中央宣傳部等八個部委出台《關於金融支持文化產業振興和發展繁榮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94號),督促金融機構認真落實金融支持文化產業發展振興的政策措施,進一步改進和提升對我國文化產業的金融服務,促進文化產業的振興和發展繁榮。
3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與白俄羅斯國家銀行簽署《中白雙邊本幣結算協議》。該協議是我國與非接壤國家簽訂的第一個一般貿易本幣結算協議,也是人民幣跨境貿易結算試點實施後的區域金融合作的新進展,有利於進一步推動中白兩國經濟合作,便利雙邊貿易投資。
3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做好春季農業生產和西南地區抗旱救災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00號),要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確保金融機構支持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必須的流動性需求,切實加大對春季農業生產和抗旱救災的有效信貸投入。
3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一季度例會。
4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第一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4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全力做好玉樹地震災區金融服務工作的緊急通知》(銀發〔2010〕121號),及時出台支持災區抗震救災的特殊金融服務措施,要求加強災區現金調撥和供應,確保支付清算、國庫等系統通暢運營,引導金融機構切實加大對抗震救災和災區重建的信貸投入,滿足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
5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5月1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暫不上調。
5月10日,發布《2010年第一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5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進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198號),要求以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為突破口,大力推廣普及在實踐中經被證明是行之有效的金融產品;根據農村發展的新形勢,積極研發和推出一些適合農村和農民實際需求特點的創新類金融產品;通過完善農村金融服務流程,再造農村金融服務模式,讓廣大農村和農民得到更多便捷和優質的現代化金融服務。
5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支持節能減排和淘汰落後產能金融服務工作的意見》(銀發〔2010〕170號),要求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和改進信貸管理,多方面改進和完善金融服務,密切跟蹤監測並有效防範信貸風險,做好金融支持節能減排工作。
6月8日,發布《2009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
6月9日,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與冰島中央銀行簽署了金額為35億元人民幣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以推動雙邊貿易和投資,加強雙邊金融合作。
6月19日,根據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國際收支狀況,中國人民銀行決定進一步推進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改革,增強人民幣匯率彈性。改革重在堅持以市場供求為基礎,參考一籃子貨幣進行調節。中國人民銀行將繼續按照已公布的外匯市場匯率浮動區間,對人民幣匯率浮動進行動態管理和調節。
6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台《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193號),提出加強中小企業信貸管理制度的改革創新,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多層次金融組織體系,拓寬符合中小企業資金需求特點的多元化融資渠道,發展中小企業信用增強體系,多舉措支持中小企業「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
6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下發了《關於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186號),擴大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范圍,增加國內試點地區,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試點業務范圍擴展到貨物貿易之外的其他經常項目結算,以進一步滿足企業對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實際需求,發揮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積極作用。
7月7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二季度例會。
7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上半年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7月23日,為推動雙邊貿易和直接投資,中國人民銀行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簽署了規模為1500億元人民幣/約300億新加坡元的雙邊本幣互換協議。
7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關於促進黃金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銀發[2010]211號),明確了黃金市場未來發展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
7月30日,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相關事項的通知》(財預[2010]412號),對《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有關內容進行解釋說明,並要求各地上報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債務清理核實情況。
8月5日,發布《2010年第二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8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全力做好甘肅、四川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地區住房重建金融支持和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26號),提出落實好災前住房重建貸款因災延期償還政策、對災區實行住房信貸優惠政策、加強貸款管理、加大支農再貸款支持力度、加快恢復災區各項金融服務功能等意見。
8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境外人民幣清算行等三類機構運用人民幣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試點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0]217號),允許境外中央銀行或貨幣當局、港澳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和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境外參加銀行使用依法獲得的人民幣資金投資銀行間債券市場。
8月30日,中國人民銀行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發行兌付考核評審委員會第19次例會決定,對四川等8個省(區)轄內喜德等27個縣(市)農村信用社兌付專項票據,額度為9.61億元。
9月2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銀發〔2010〕249號),明確境外機構可申請在銀行開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用於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該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
9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汶川地震災後重建金融支持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銀發〔2010〕271號),強調保持對災區金融支持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進一步增強對災區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9月28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三季度例會。
9月29日,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的有關精神,鞏固房地產市場調控成果,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關於完善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0〕275號),要求商業銀行更加嚴格地執行貸款購買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及貸款利率等相關政策,明確了暫停發放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等相關規定,堅決遏制房地產市場投機行為。同時,要求商業銀行繼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需求,支持中低價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項目建設,引導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
9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商業銀行在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10]91號)。
10月14日,中國人民銀行向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匯報2010年前三季度貨幣政策執行情況。
10月2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25%提高到2.50%;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31%提高到5.56%;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
11月2日,發布《2010年第三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
11月9日,為防範跨境資本流動帶來的金融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關於加強外匯業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0]59號)。
11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16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印發《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專項中央銀行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辦法》的通知》(銀發[2010]316號)發布,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行要認真履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工作職責,准確把握監測考核重點,堅持激勵與約束並舉原則,充分發揮貨幣政策工具和金融市場准入政策的作用,促進農村信用社鞏固前期改革成果,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農村金融服務水平。
11月19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1月29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1月22日,為促進中國與俄羅斯之間的雙邊貿易,便利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的開展,滿足經濟主體降低匯兌成本的需要,經中國人民銀行授權,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開辦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12月15日,俄羅斯莫斯科貨幣交易所正式掛牌人民幣對俄羅斯盧布交易。
11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分析經濟金融和貨幣信貸形勢,引導金融機構保持貸款合理適度增長,加強優化信貸結構,提升風險抵禦能力。
12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2010年12月20日起,上調存款類金融機構人民幣存款准備金率0.5個百分點。
12月13日,銀行間外匯市場收市時間調整為16:30。
12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召開信貸形勢座談會,傳達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引導金融機構執行好穩健的貨幣政策,按照宏觀審慎要求,加強自我調整信貸行為,保持信貸適度增長,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12月24日,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召開2010年第四季度例會。
12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上調金融機構人民幣存貸款基準利率。其中,一年期存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2.50%提高到2.75%;一年期貸款基準利率上調0.25個百分點,由5.56%提高到5.81%;其他期限檔次存貸款基準利率作相應調整。同時,上調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其中一年期流動性再貸款利率由3.33%上調至3.85%;一年期農村信用社再貸款利率由2.88%上調至3.35%;再貼現利率由1.80%上調至2.25%。
D. 急需《關於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同業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的通知》銀發 [2014]178號的原文電子版或鏈接
http://news.hexun.com/2014-07-14/166587511.html
新聞,你看看吧!
原文沒有對外發布,可能是只發給銀行內部了!
E.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F. 求《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2年9月17日第7次行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長:周小川
二○○三年一月三日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第一條為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機構從事洗錢活動,維護金融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金融機構開展反洗錢工作,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和經營金融業務的機構,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財務公司、信託投資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等。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洗錢,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
第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照本規定認真履行反洗錢義務,審慎地識別可疑交易,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妨礙反洗錢義務的履行。
第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反洗錢工作秘密,不得違反規定將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
第六條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海關、稅務等部門查詢、凍結、扣劃客戶存款。
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依法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地區反洗錢部門的工作。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是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監督管理機關。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領導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監管、協調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
(二)研究和制定金融機構的反洗錢戰略、規劃和政策,制定反洗錢工作制度,制定大額和可疑人民幣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對支付交易進行監測;
(四)研究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重大疑難問題,提出解決方案與對策;
(五)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指導金融機構反洗錢工作的對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應由中國人民銀行履行的反洗錢監管職責。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對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大額、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制度。
第八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控制度,並報送中國人民銀行備案。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工作機構或者指定其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並配備必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工作,並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對下屬分支機構執行本規定和反洗錢內控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新設金融機構或者金融機構增設分支機構應當制定有效的反洗錢措施。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身份登記制度,審查在本機構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的客戶的身份。
金融機構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假名賬戶,不得為身份不明確的客戶提供存款、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為個人客戶開立存款賬戶、辦理結算的,應當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其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代理他人在金融機構開立個人存款賬戶的,金融機構應當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和號碼。
對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開立存款賬戶。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為單位客戶辦理開戶、存款、結算等業務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要求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
對未按照規定提供本單位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的,金融機構不得為其辦理存款、結算等業務。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大額交易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大額資金的額度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為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時,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
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應將大額、可疑資金交易情況,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有關資金交易報告程序的規定,報送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當地分支機構,同時上報其上級單位。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對大額、可疑資金交易進行審查、分析,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期限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
(一)賬戶資料,自銷戶之日起至少5年;
(二)交易記錄,自交易記賬之日起至少5年。
前款所稱交易記錄包括賬戶持有人、通過該賬戶存入或提取的金額、交易時間、資金的來源和去向、提取資金的方式等。
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保存按照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分析研究金融機構的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對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規定的程序將報告等資料移送司法機關,並不得對金融機構客戶和其他人員泄漏報告的內容。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負責指導和組織金融機構反洗錢培訓工作。
金融機構應當開展對其客戶的反洗錢宣傳工作,並對其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使其掌握有關反洗錢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門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並登記的;
(四)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五)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六)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一條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對大額購匯、頻繁購匯、存取大額外幣現鈔等異常情況不及時報告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金融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從事不正當競爭,損害反洗錢義務的履行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對該金融機構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該金融機構警告,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該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四條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以及其他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行業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G. 國辦發 1999 66號和財稅 2001 10號文件內容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1999〕66號1999年7月21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
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意見
(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一九九九年七月八日)
為了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法處置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加強對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情況的考核,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金融改革、整頓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的統一部署,現就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華融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長城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東方公司)有關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一、公司的性質、任務和業務范圍
華融公司、長城公司和東方公司(以下簡稱:三家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獨資金融企業。主要任務是:收購、管理、處置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其中,華融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工商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長城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農業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東方公司主要收購並經營中國銀行剝離的不良資產。
三家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收購並經營相應銀行的不良資產,債務追償,資產置換、轉讓與銷售,債務重組,企業重組,債權轉股權及階段性持股,發行債券,商業借款,向金融機構借款,向中央銀行申請再貸款,投資咨詢與顧問,資產及項目評估,財務及法律咨詢與顧問,企業審計與破產清算,資產管理范圍以內的推薦企業上市和股票、債券的承銷,直接投資,資產證券化等。
二、公司資本和經營管理機構
華融公司和長城公司實收資本金各人民幣100億元,東方公司實收資本金本外幣合計人民幣100億元(其中,人民幣60億元、外匯5億美元),均由財政部全額撥入。
三家公司總部設在北京,根據業務需要設置職能部門和分支機構。三家公司均設立監事會,由財政部、人民銀行、審計署、證監會、相應的不良資產剝離銀行以及外部專業人士和公司管理人員、員工代表組成。三家公司的人員主要從不良資產剝離銀行現有工作人員中選調,同時從社會上招聘若干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全員合同制。
三、公司的監督管理
三家公司由人民銀行負責監管,涉及人民銀行監管范圍以外的金融業務,由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監管,財政部負責財務監管。黨的關系歸口中央金融工委管理。
四、不良資產的剝離和處置
不良貸款剝離范圍是:按當前貸款分類辦法剝離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其中待核銷呆帳以及1996年以來新發放並已逾期的貸款不屬此次剝離范圍。剝離不良資產的具體辦法,由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確定,相應的銀行組織實施。剝離不良資產的銀行要組織有關專家和中介機構對剝離的不良貸款進行評估和審核,並按規定報財政部認定。
三家公司承接不良資產後,要統籌所屬機構,綜合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對債務人提供管理咨詢、收購兼並、分立重組、包裝上市等方面的服務;對確屬資不抵債、需要關閉破產的企業申請破產清算。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向境內外投資者出售債權、股權,最大限度回收資產、減少損失。
對已被三家公司收購的銀行不良貸款,其所涉債務人由對原銀行的負債轉為對相應資產管理公司的負債,由相應資產管理公司承繼債權、行使債權主體的權利,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三家公司在處置不良貸款過程中,有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文確定的經營范圍和方式對承接的不良貸款實施重組。
五、有關財稅政策
三家公司免繳工商登記注冊手續費,免徵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的一切稅收。三家公司處置不良資產形成的最終損失,由財政部提出處理方案報國務院審批。
資產管理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公司資產處置考核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信達等4家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01年2月22日財稅〔200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民銀行、財政部、證監會關於組建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6號)的精神,經國務院批准,現對信達、華融、長城和東方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在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過程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主體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和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及其經批准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除另有規定者外,資產公司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資產公司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收購、承接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范圍和額度,對相關國有銀行不良資產,以帳面價值進行收購,同時繼承債權、行使債權主體權利。具體包括資產公司承接、收購相關國有銀行的逾期、呆滯、呆帳貸款及其相應的抵押品;處置不良資產是指資產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為使不良資產的價值得到實現而採取的債權轉移的措施。具體包括運用出售、置換、資產重組、債轉股、證券化等方法對貸款及其抵押品進行處置。
三、資產公司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可享受以下稅收優惠政策:
1.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和票據等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資產公司銷售轉讓該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以及利用該貨物、不動產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
2.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3.對資產公司接受相關國有銀行的不良債權,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抵充貸款本息的,免徵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應繳納的契稅。
4.對資產公司成立時設立的資金帳簿免徵印花稅。對資產公司收購、承接和處置不良資產,免徵購銷合同和產權轉移書據應繳納的印花稅。對涉及資產公司資產管理范圍內的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持有人變更的事項,免徵印花稅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無償轉讓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對各公司回收的房地產在未處置前的閑置期間,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資產公司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免徵土地增值稅。
6.資產公司所屬的投資咨詢類公司,為本公司承接、收購、處置不良資產而提供資產、項目評估和審計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資產公司除收購、承接、處置不良資產業務外,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或發生本通知未規定免稅的應稅行為,應一律依法納稅。
五、本通知自資產公司成立之日起開始執行。此前的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各地財政、稅務部門及資產公司要密切關注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情況、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執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順利實施。
H.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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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及客戶分類管理指引
為深入實踐風險為本的反洗錢方法,指導金融機構評估洗錢和恐怖融資(以下統稱洗錢)風險,合理確定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升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以下統稱反洗錢)工作有效性,根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 等法律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總則
一、基本原則
(一)風險相當原則。
金融機構應依據風險評估結果科學配置反洗錢資源,在洗錢風險較高的領域採取強化的反洗錢措施,在洗錢風險較低的領域採取簡化的反洗錢措施。
(二)全面性原則。除本指引所列的例外情形外,金融機構應全面評估客戶及地域、業務、行業(職業)等方面的風險狀況,科學合理地為每一名客戶確定風險等級。
(三)同一性原則。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流程,賦予同一客戶在本金融機構唯一的風險等級,但同一客戶可以被同一集團內的不同金融機構賦予不同的風險等級。
(四)動態管理原則。金融機構應根據客戶風險狀況的變化,及時調整其風險等級及所對應的風險控制措施。
(五)自主管理原則。金融機構經評估論證後認定,自行確定的風險評估標准或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效果不低於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即可決定不遵循本指引或其中某項要求,但應書面記錄評估論證的方法、過程及結論。
(六)保密原則。金融機構不得向客戶或其他與反洗錢工作無關的第三方泄露客戶風險等級信息。
二、功能
(一)本指引所列風險評估要素及其風險子項是金融機構全面科學評估洗錢風險的參考指標,為金融機構劃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提供依據。
(二)本指引所確定的工作流程是金融機構科學整合內部各類資源,特別是發揮業務條線了解客戶的基礎性作用,有效評估、管理洗錢風險的必要管理措施。
(三)本指引有助於指導金融機構依據洗錢風險評估及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優化反洗錢資源配置。
三、適用范圍本指引適用於金融機構開展洗錢風險評估、客戶洗錢風險等級劃分及其他風險管理工作。支付機構及其他應履行反洗錢義務的特定非金融機構可參照本指引開展相關工作。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一次性交易客戶。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風險狀況,自主決定是否將本指引的要求運用於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員。
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的行業自律組織可根據本指引進一步制定分行業的指引。
第二章風險評估指標體系
一、指標體系概述
洗錢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包括客戶特性、地域、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行業(含職業)四類基本要素。金融機構應結合行業特點、業務類型、經營規模、客戶范圍等實際情況,分解出某一基本要素所蘊含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根據實際需要,合理增加新的風險評估指標。例如,金融機構可區分新客戶和既有客戶、自然人客戶和非自然人客戶等不同群體的風險狀況,設置差異化的風險評級標准。
二、風險子項
(一)客戶特性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綜合考慮客戶背景、社會經濟活動特點、聲譽、權威媒體披露信.息以及非自然人客戶的組織架構等各方面情況,衡量本機構對其開展客戶盡職調查工作的難度,評估風險。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客戶信息的公開程度。客戶信.息公開程度越高,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成本越低,風險越可控。例如,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及在規范證券市場上市的公司開展盡職調查的成本相對較低,風險評級可相應調低。
2 .金融機構與客戶建立或維持業務關系的渠道。渠道會對金融機構盡職調查工作的便利性、可靠性和准確性產生影響。例如,在客戶直接與金融機構見面的情況下,金融機構更能全面了解客戶,其盡職調查成果比來源於間接渠道的成果更為有效。不同類的間接渠道風險也不盡相同,例如,金融機構通過關聯公司比通過中介機構更能便捷准確地取得客戶盡職調查結果。
3 .客戶所持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越難以查驗,客戶身份越難以核實,風險程度就越高。
4 .反洗錢交易監測記錄。金融機構對可疑交易報告進行回溯性審查,有助於了解客戶的風險狀況。在成本允許的情況下,金融機構還可對客戶的大額交易進行回溯性審查。
5 .非自然人客戶的股權或控制權結構。股權或控制權關系的復雜程度及其可辨識度,直接影響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的有效性。例如,個人獨資企業、家族企業、合夥企業、存在隱名股東或匿名股東公司的盡職調查難度通常會高於一般公司。
6 .涉及客戶的風險提示信.息或權威媒體報道信.息。金融機構如發現,客戶曾被監管機構、執法機關或金融交易所提示予以關注,客戶存在犯罪、金融違規、金融欺詐等方面的歷史記錄,或者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重要負面新聞報道評論的,可適當調高其風險評級。
7 .自然人客戶年齡。年齡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直接關聯,與客戶的財富狀況、社會經濟活動范圍、風險偏好等有較高關聯度。
8 .非自然人客戶的存續時間。客戶存續時間越長,關於其社會經濟活動的記錄可能越完整,越便於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金融機構可將存續時間的長度作為衡量客戶風險程度的參考因素。
(二)地域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衡量客戶及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的國籍、注冊地、住所、經營所在地與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關聯度,並適當考慮客戶主要交易對手方及境外參與交易金融機構的地域風險傳導問題。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某國(地區)受反洗錢監控或制裁的情況。金融機構既要考慮我國的反洗錢監控要求,又要考慮其他國家(地區)和國際組織推行且得到我國承認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經營國際業務的金融機構還要考慮對該業務有管轄權的國家(地區)的反洗錢監控或制裁要求。
2 .對某國(地區)進行反洗錢風險提示的情況。金融機構應遵循中國人民銀行和其他有權部門的風險提示,參考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英文簡稱 FATF )、亞太反洗錢組織(英文簡稱 APG )、歐亞反洗錢及反恐怖融資組織(英文簡稱 EAG )等權威組織對各國(地區)執行 FATF 反洗錢標準的互評估結果。
3 .國家(地區)的上游犯罪狀況。金融機構可參考我國有關部門以及 FATF 等國際權威組織發布的信息,重點關注存在較嚴重恐怖活動、大規模殺傷性武器擴散、毒品、走私、跨境有組織犯罪、腐敗、金融詐騙、人口販運、海盜等犯罪活動的國家(地區) , 以及支持恐怖主義活動等嚴重犯罪的國家(地區)。對於我國境內或外國局部區域存在的嚴重犯罪,金融機構應參考有權部門的要求或風險提示,酌情提高涉及該區域的客戶風險評級。
4 .特殊的金融監管風險。例如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對於其住所、注冊地、經營所在地與本金融機構經營所在地相距很遠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酌情提高其風險評級。
(三)業務(含金融產品、金融服務)風險子項。金融機構應當對各項金融業務的洗錢風險進行評估,制定高風險業務列表,並對該列表進行定期評估、動態調整。金融機構進行風險評級時,不僅要考慮金融業務的固有風險,而且應結合當前市場的具體運行狀況,進行綜合分析。風險子項包括但不限於:
1 .與現金的關聯程度。現金業務容易使交易鏈條斷裂,難於核實資金真實來源、去向及用途,因此現金交易或易於讓客戶取得現金的金融業務(以下簡稱關聯業務)具有較高風險。考慮到我國金融市場運行現狀和居民的現金交易偏好,現金及其關聯業務的普遍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重點關注客戶在單位時間內累計發生的金額較大的現金交易情況或是具有某些異常特徵的大額現金交易情況。此項標准如能結合客戶行業或職業特性一並考慮將更為合理。
2 .非面對面交易。非面對面交易方式(如網上交易)使客戶無需與工作人員直接接觸即可辦理業務,增加了金融機構開展客戶盡職調查的難度,洗錢風險相應上升。金融機構在關注此類交易方式固有風險的同時,需酌情考慮客戶選擇或偏好此類交易方式所具有的一些現實合理性,特別是在以互聯網為主要交易平台的細分金融領域(如證券市場的二級市場交易),要結合反洗錢資金監測和自身風險控制措施情況,靈活設定風險評級指標。例如,可重點審查以下交易:
( 1 )由同一人或少數人操作不同客戶的金融賬戶進行網上交易;
( 2 )網上金融交易頻繁且 IP 地址分布在非開戶地或境外;
( 3 )使用同一 IP 地址進行多筆不同客戶賬戶的網銀交易;
( 4 )金額特別巨大的網上金融交易;
( 5 )公司賬戶與自然人賬戶之間發生的頻繁或大額交易;
( 6 )關聯企業之間的大額異常交易。
3 .跨境交易。跨境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難度大,不同國家(地區)的監管差異又可能直接導致反洗錢監控漏洞產生。金融機構可重點結合地域風險,關注客戶是否存在單位時間內多次涉及跨境異常交易報告等情況。
4 .代理交易。由他人(非職業性中介)代辦業務可能導致金融機構難以直接與客戶接觸,盡職調查有效性受到限制。鑒於代理交易在現實中的合理性,金融機構可將關注點集中於風險較高的特定情形,例如:
( 1 )客戶的賬戶是由經常代理他人開戶人員或經常代理他人轉賬人員代為開立的;
( 2 )客戶由他人代辦的業務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 3 )同一代辦人同時或分多次代理多個賬戶開立;
( 4 )客戶信.息顯示緊急聯系人為同一人或者多個客戶預留電話為同一號碼等異常情況。
5 .特殊業務類型的交易頻率。對於頻繁進行異常交易的客戶,金融機構應考慮提高風險評級。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關注開(銷)戶數量、非自然人與自然人大額轉賬匯款頻率、涉及自然人的跨境匯款頻率等。
證券業金融機構可關注交易所預警交易、大宗交易、轉託管和指定(撤指)、因第三方存款單客戶多銀行業務而形成的資金跨銀行或跨地區劃轉等。
期貨業金融機構可關注盜碼交易、自然人客戶違規持倉、對倒、對敲等異常行為。
保險業金融機構可關注投保頻率、退保頻率、團險投保人數明顯與企業人員規模不匹配、團險保全業務發生率、申請保單質押貸款(保單借款)金額或頻率、生存保險受益人變更頻率、萬能險追加保費金額或頻率等。
信託公司可關注客戶購買、轉讓信託產品的頻率或金額等。
在業務關系建立之初,金融機構可能無法准確預估出客戶使用的全部業務品種,但可在重新審核客戶風險等級時審查客戶曾選擇過的金融業務類別。
(四)行業(含職業)風險子項。
金融機構應評估行業、身份與洗錢、職務犯罪等的關聯性,合理預測某些行業客戶的經濟狀況、金融交易需求,酌情考慮某些職業技能被不法分子用於洗錢的可能性。本指引對此基本要素不再細分風險子項,金融機構可從以下角度進行評估:
1 .公認具有較高風險的行業(職業)。原則上,按照我國反洗錢監管制度及 FATF 建議等反洗錢國際標准應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的行業(職業),其洗錢風險通常較高。
2 .與特定洗錢風險的關聯度。例如,客戶或其實際受益人、實際控制人、親屬、關系密切人等屬於外國政要。
3 .行業現金密集程度。例如,客戶從事廢品收購、旅遊、餐飲、零售、藝術品收藏、拍賣、娛樂場所、博彩、影視娛樂等行業。
三、指標使用方法
本指引運用權重法,以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式來計量風險、評估等級。中國人民銀行鼓勵金融機構研發其他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金融機構自主研發的風險計量工具或方法應能全面覆蓋本指引所列風險子項,並有書面文件對其設計原理和使用方法進行說明。
(一)金融機構應對每一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進行權重賦值,各項權重均大於 0 ,總和等於 100 。對於風險控制效果影響力越大的基本要素及其風險子項,賦值相應越高。對於經評估後決定不採納的風險子項,金融機構無需賦值。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所概括的風險事件,在不同的細分金融領域內有可能導致不同的危害性後果發生。即使是處於同一細分金融領域內的不同金融機構,也可能因為客戶來源、銷售渠道、經營規模、合規文化等方面的原因而面臨不同的風險狀況,從而對同一風險事件的風險程度作出不同的判斷。因此,每個金融機構需結合自身情況,合理確定個性化的權重賦值。
(二)金融機構應逐一對照每個風險子項進行評估。例如,金融機構採用五級分類法時,最高風險評分為 5 ,較高風險評分為 4 ,一般風險評分為 3 ,較低風險評分為 2 ,低風險評分為 1 。金融機構應根據各風險子項評分及權重賦值計算客戶風險等級總分,計算公式為 Pi:,其中 a 代表風險子項評分, p 代表權重, m 代表金融機構所選取的風險分級數(例如三級分類、五級分類等) , n 代表風險子項數量。客戶風險等級.得分最高 1 00 分。
(三)金融機構應建立客戶風險等級總分(區間)與風險等級之間的映射規則,以確定每個客戶具體的風險評級,引導資源配置。金融機構確定的風險評級不得少於三級。從有利於運用評級結果配置反洗錢資源角度考慮,金融機構可設置較多的風險評級等次,以增強反洗錢資源配置的靈活性。
四、例外情形
(一)對於風險程度顯著較低且預估能夠有效控制其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不按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評定風險,直接將其定級為低風險,但此類客戶不應具有以下任何一種情形:
1 .在同一金融機構的金融資產凈值超過一定限額(原則上,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20 萬元人民幣,非自然人客戶限額為 50 萬元人民幣),或壽險保單年繳保費超過 1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1000 美元,以及非現金夏交保費超過 20 萬元人民幣或外幣等值超過 2 萬美元;
2 .與金融機構建立或開展了代理行、信託等高風險業務關系;
3 .客戶為非居民,或者使用了境外發放的身份證件或身份證明文件;
4 .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由非職業性中介機構或無親屬關系的自然人代理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
6 .拒絕配合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工作。對於按照上述要求不能直接定級為低風險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低風險。
(二)對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客戶,金融機構可直接將其風險等級確定為最高,而無需逐一對照上述風險要素及其子項進行評級:
1 .客戶被列入我國發布或承認的應實施反洗錢監控措施的名單;
2 .客戶為外國政要或其親屬、關系密切人;
3 .客戶實際控制人或實際受益人屬前兩項所述人員;
4 .客戶多次涉及可疑交易報告;
5 .客戶拒絕金融機構依法開展的客戶盡職調查工作;
6 .金融機構自定的其他可直接認定為高風險客戶的標准。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客戶,金融機構逐一對照各項風險基本要素及其子項進行風險評估後,仍可能將其定級為高風險。
第三章風險評估及客戶等級劃分操作流程
一、時機
(一)對於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金融機構應在建立業務關系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劃分其風險等級。
(二)對於已確立過風險等級的客戶,金融機構應根據其風險程度設置相應的重新審核期限,實現對風險的動態追蹤。原則上,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過半年,低一等級客戶的審核期限不得超出上一級客戶審核期限時長的兩倍。對於首次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無論其風險等級高低,金融機構在初次確定其風險等級後的三年內至少應進行一次復核。
(三)當客戶變更重要身份信息、司法機關調查本金融機構客戶、客戶涉及權威媒體的案件報道等可能導致風險狀況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事件發生時,金融機構應考慮重新評定客戶風險等級。
二、操作步驟
(一)收集信息。金融機構應根據反洗錢風險評估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來源及其採集方法。信息來源渠道通常有:
1 .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時,客戶向金融機構披露的信息;
2 .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或櫃面人員工作記錄;
3 .金融機構保存的交易記錄;
4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介機構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工作所獲信息。
5 .金融機構利用商業資料庫查詢信息;
6 .金融機構利用互聯網等公共信息平台搜索信息。
金融機構在風險評估過程中應遵循勤勉盡責的原則,依據所掌握的事實材料,對部分難以直接取得或取得成本過高的風險要素信息進行合理評估。為統一風險評估尺度,金融機構應當事先確定本機構可預估信息列表及其預估原則,並定期審查和調整。
(二)篩選分析信息。評估人員應認真對照風險評估基本要素及其子項,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歸類,逐項評分。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重復或交叉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進行甄別和合並。如果同一基本要素或風險子項對應有多項相互矛盾或抵觸的關聯性信息存在時,評估人員應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刪除不適用信息,並加以注釋。
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整理完基礎信息後,應當整體性梳理各項風險評估要素及其子項。如發現要素項下有內容空缺或信息內容不充分的,可在兼顧風險評估需求與成本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收集補充信息。
金融機構可將上述工作流程嵌入相應業務流程中,以減少執行成本。例如,從客戶經理或營銷人員開始尋找目標客戶或與客戶接觸起,即可在自身業務范圍採集信.息,並隨著業務關系的逐步確立,由處在業務鏈條上的各類人員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應的資料收集工作。
(三)初評。除存在前述例外情形的客戶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應逐一分析每個風險評估基本要素項及其子項所對應的信息,確定出相應的得分。對於材料不全或可靠性存疑的要素信息,評估人員應在相應的要素項下進行標注,並合理確定相應分值。在綜合分析要素信.急的基礎上,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累計計算客戶評分結果,相應確定其初步評級。
金融機構可利用計算機系統等技術手段輔助完成部分初評工作。
(四)復評。初評結果均應由初評人以外的其他人員進行復評確認。初評結果與復評結果不一致的,可由反洗錢合規管理部門決定最終評級結果。
第四章風險分類控制措施
金融機構應在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的基礎上,採取相應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
一、對風險較高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應對高風險客戶採取強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有效預防風險。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進一步調查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情況。
(二)進一步深入了解客戶經營活動狀況和財產來源。
(三)適度提高客戶及其實際控制人、實際受益人信息的收集或更新頻率。
(四)對交易及其背景情況做更為深入的調查,詢問客戶交易目的,核實客戶交易動機。
(五)適度提高交易監測的頻率及強度。
(六)經高級管理層批准或授權後,再為客戶辦理業務或建立新的業務關系。
(七)按照法律規定或與客戶的事先約定,對客戶的交易方式、交易規模、交易頻率等實施合理限制.
(八)合理限制客戶通過非面對面方式辦理業務的金額、次數和業務類型。
(九)對其交易對手及經辦業務的金融機構採取盡職調查措施。
二、對風險較低客戶的控制措施金融機構可對低風險客戶採取簡化的客戶盡職調查及其他風險控制措施,可酌情採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
(一)在建立業務關系後再核實客戶實際受益人或實際控制人的身份。
(二)適當延長客戶身份資料的更新周期。
(三)在合理的交易規模內,適當降低採用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的頻率或強度。例如,逐步建立對低風險客戶異常交易的快速篩選判斷機制。對於經分析排查後決定不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低風險客戶,金融機構僅發現該客戶重復性出現與之前已排除異常交易相同或類似的交易活動時,可運用技術性手段自動處理預警信息。對於風險等級較低客戶異常交易的對手方僅涉及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低風險客戶的,可直接利用技術手段予以篩除。
(四)在風險可控情況下,允許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合理推測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而無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
第五章管理與保障措施
一、風險管理政策金融機構應在總部或集團層面建立統一的洗錢風險管理基本政策,並在各分支機構、各條線(部門)執行。
客戶風險管理政策應經金融機構董事會或其授權的組織審核通過,並由高級管理層中的指定專人負責實施。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可針對分支機構所在地區的反洗錢狀況,設定局部地區的風險系數,或授權分支機構根據所在地區情況,合理調整風險子項或評級標准。
金融機構應對自身金融業務及其營銷渠道,特別是在推出新金融業務、採用新營銷渠道、運用新技術前,進行系統全面的洗錢風險評估,按照風險可控原則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
二、組織管理措施
金融機構應完善風險評估流程,指定適當的條線(部門)及人員整體負責風險評估工作流程的設置及監控工作,組織各相關條線(部門)充分參與風險評估工作。
金融機構應確保客戶風險評估工作流程具有可稽核性或可追溯性。
三、技術保障措施
金融機構應確保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技術條件,積極運用信.息系統提升工作有效性。系統設計應著眼於運用客戶風險等級管理工作成果,為各級分支機構查詢使用信息提供方便。
四、代理業務管理
金融機構委託其他機構開展客戶風險等級劃分等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時,應與受託機構簽訂書面協議,並由高級管理層批准。受託機構應當積極協助委託機構開展洗錢風險管理。由委託機構對受託機構進行的洗錢風險管理工作承擔最終法律責任。
金融機構應建立專門機制,審核受託機構確定的客戶風險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