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銀行業金融機構合規問責處理有幾類審定
銀行業金融績效考評指標包括五大類:
合規經營類指標、()、經營效益類指標、發展轉型類指標、社會責任類指標。
管理類指標
㈡ 如何做好銀行內部責任追究工作
制定統一遵守的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逐級追究」的原則,根據事件性質、風險損失、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在核實相關人員責任的基礎上予以追究。
實行「鼓勵自查、盡職免責」的責任追究政策,自查從寬、他查從嚴,盡職免責、失職重罰。
事件發生後,應在充分調查、查清事實的基礎上,根據責任人對引發事件所起的作用以及事件性質、影響和造成風險、損失的程度,客觀公正地界定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作為責任追究的依據。
責任追究採取「扣、賠、罰、警、走、送」為主要內容的處罰措施。
扣:即按照《★★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的積分標准給予相應的違規積分。
賠:即當事人、制約人、知情人、負領導責任的人員根據責任的大小按不同比例賠償由事件造成的經濟損失。
罰:即經濟處罰,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等級。
警:即給予必要的紀律2 處分。
走:即解除勞動合同。
送:即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根據管理許可權,事件、事故發生後,總行或分行應成立專案組,負責對事件、事故的調查核實、責任認定,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按照員工管理許可權報行長辦公會審批決定。責任人員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機關。
責任人為中共黨員的,由本級或上級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
事件發生後,應自發之日起3個月內對責任人員的責任追究作出處理決定,並在決定後
10個工作日內,將查處情況和責任追究結果報告當地銀行業監管部門。
管理工作方面
在管理工作中,我們可借鑒「信任和不信任」理論,就是「用最不信任的方式管理最信任的員工」。
這里講的是一種辯證關系。對銀行而言,這個信任是指銀行對各崗位的每位員
工都是充分信任的,因此才委以重任賦於權力。但是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領導層、管理層,還是操作層的普通員工,都要受到制度管理和約束。任何員工特別是領導層絕對不允許超越制度之上的行為,平時對每個人都要嚴格的進行監督管理,從這個意義上講又是最「不信任」的。也就是說,在工作中要分清是非,正確的要相互支持,錯誤的必須糾正,絕不能用所謂的感情代替制度,執行制度必須做到一絲不苟。
強化「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
在加強管理,防範案件工作中,作為一個機構或部門的負責人,不僅要強化自己的「一崗雙責」的責任意識,自覺嚴格執行內控制度,同時還要嚴格監督員工認真執行內控制度。
就像朱元璋當年建造南京城牆把住質量關那樣來強化員工的責任意識。相傳明朝開國皇帝朱元璋在建造南京城牆時,為了把住質量關,曾下令全國在送交的城磚上,都必須刻上所在府、縣直至造磚人共六級九名責任人的職務名字,交磚時,有工部委派的驗收官吏指使士兵抱磚相擊,如鏗鏘悅耳、並不破碎為合格收下;如果撞擊而斷則令其重新燒造,再次檢驗不合格的,磚上所有責任人均要治罪,重者殺頭。此令一出,大到府、縣官吏,小到窯工庶民,誰也不敢將自己的身家性命當作兒戲,南京的古城牆也因此成為世界上規模最大、氣勢最雄偉的古代都城牆。六百多年前的古人尚知責任重如山,而將其運用於最為低下的磚石之上,作為現代經營貨幣這一特殊行業的銀行員工,責任意識豈能不如古人! 作為天天與錢打交道的銀行員工,怎麼才能做到「常在河邊走,就是不濕鞋、不濕身」,而增強自我保護意識,有效防範風險和案件? 有心作案者肯定是故意違規,避開監督制約;而相關人員的違規則為作案者提供了作案便利,促成了案件的發生。事實說明,不論銀行規模有多大,歷史有多久,都有可能毀於一兩處管理薄弱的環節,葬送於一兩次違規操作之中。這就要求我們:要特別注意增強相互監督意識,包括對領導的監督,即增強律他的意識。員工間的監督制約,就是要在員工之間大力提倡「只認制度不認人」的精神,認真落實內控制度,堅決改變重視防外,疏於防內的傾向;要特別重視培養員工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意識,破除「制度只防君子不妨小人」的糊塗思想;破除「以前是這樣做的,師傅是這樣教的」的因循守舊觀念。員工間履行好相互監督職責,就能使各項規章制度真正落實,就能堵住犯罪分子的作案渠道,也保護了自己不受傷害的權益。
加大對員工的業務培訓。
部分員工特別是新入行員工,由於對一些規章制度還不夠熟悉、不夠了解或者沒有正確的理解,業務水平沒有達到相應崗位的要求。主觀意識上願意把工作做好,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力不從心,對錯之間難以把握,辦理業務往往容易出現差錯,存在一定的風險隱患。特別是有的員工平時不注意學習,干起工作來憑感覺、吃老本,對業務流程和文件學得不深、理解的不透,吃了「夾生飯」,違規辦理業務後形成了風險還不知錯在哪裡。
嚴格制度高壓線。
處理違規違紀責任人時,拒絕瞻前顧後、遷就照顧、好人主義的發生,凡發生違規違紀行為,不僅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管理人員的責任;對員工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督檢查不力或有違規行為等問題,不能造就照顧,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讓違規者感覺到制度高壓線就是碰不得!
㈢ 求 銀行業 我為"案件防控工作獻一計"演講稿一篇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一、考評原則
對年度內發生非自查發現重大、惡性案件的被考評機構實行「一票否決制」,其考評結果為不滿意。案件是否為重大、惡性,由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進行認定;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認為難以判定的,向案發法人機構對口的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機構監管部門牽頭,會同案件稽查部門、案發機構屬地銀監局通過聯席會議的方式共同認定。
對於其他被考評機構,通過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工作質量、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內控執行力建設和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等五個方面進行綜合考評來評價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綜合考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二、考評標准 (一)考評要素
1.案件防控工作組織;通過評價對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視程度、人員配置、制度及工作機制建設來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組織情況。
被考評機構是否把案件防控工作視作經營管理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全行的重點工作進行規劃、安排;是否把案件防控的責任以及激勵、問責納入制度管理,制定或修訂出科學、實際、目標明確、可操作性強的規章制度;是否在年度的工作部署、指標考核、激勵與懲 的安排中體現了案件防控工作的重要位置;
是否制定了要求明確、切實可行、便於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的案件防控工作規劃和目標,並在各部門和各分支機構之間細化量化、分解實施;是否建立了案件防控工作的機制和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體系,且配備了與任務、職責、目標相匹配的人員,並對有關資源進行有效地協調和組織,保證年度案件防控工作順利進行。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沒有建立案件防控工作定人定崗定責的工作制度和工作體系,則案件防控工作組織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組織予以評價。 2.案件防控工作質量;通過評價在案件調查與處置、案件(風險)信息報送、案件防控主動方面的工作情況來考核年度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案件防控工作質量。
在案件處置過程中,是否嚴格遵循有關程序要求,做到行動迅速、部署有力、報告真實、問責嚴肅堅決、風險整改徹底;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督促、監督體系,以及完善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來主動提高案件防控工作的質量;是否能從組織、人員、制度等各方面保障案件(風險)信息報送的迅速、准確和全面、杜絕瞞報、遲報、錯報或錯誤確定案件性質等情形的發生;年度內案件防控工作是否達到控制案件風險的效果,有效地堵截新案、挖掘出舊案、杜絕隱患,並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報案。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嚴重瞞報案件的情況,或出現公安部門、審計部門已經上門辦案而被考評機構仍未向監管部門報送的情況,或在案件處置工作中發生嚴重問題,則案件防控工作質量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防控工作質量予以評價。 3.內審稽核工作力度;通過評價內審稽核隊伍及工作機制建設、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來考核內審稽核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年度內是否不斷致力於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獨立的稽核組織體系和規章制度,加強工作隊伍素質建設;是否支持稽核部門獨立且有效地先使監督檢查職能、督促行內各部門或分支機構認真履行職責;內審稽核部門是否根據案件防控工作情況、工作重點和監管部門的有關案件防控要求,有針對性地制定了年度稽核規劃、稽核重點和稽核方案,是否對重點風險領域內控制執行情況保持一定頻率的全覆蓋檢查,以及對年度重點防控領域進行突擊檢查;年度內是否加強了對高案件風險份支機構、業務環節、崗位人員稽核的深度、廣度和頻度;經由稽核部門發現的問題是否能夠及時進行延伸檢查,徹查風險、及時整改,明確提出責任處理意見。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發生經由內審稽核檢查但款發現的風險點引發案件的情況,
則內審稽核工作力度單項考評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內審稽核工作力度予以評價。 4.內控執行力建設:考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加強內控執行力、提高內控水平的工作力度和成效,以及內控在案件防控工作中發揮的作用。
是否對各項業務制定了全面、系統的政策、制度和程序,並保證內控制度的貫徹執行覆蓋到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全過程的所有風險點;能否採取有效措施來規范各項業務操作、加強高級管理人員及關鍵崗位人員的行為監督、強化重點業務風險的管控;是否通過對內控的實效性進行檢查、對案件風險進行排查,特別是對重點環節、重點事項進行檢查等方式確保各項制度在各部門、各級機構得到貫徹執行,有效發揮化解案件風險的作用。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考評機構年度內存在嚴重的內控失效導致案件發生的情形,則內控執行力建設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互對內控執行力建設予以評價。 5.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考核對案件問責制度和整改要求的執行力度。
能否建立完善的案件問責執行工作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責任追究標准、責任追究具體內容,並建立完善的案件責任評價和責任追究程序;能否確保案件責任落實在具體崗位,並以明確的規章制度加以規范和約束;能否嚴格落實「上追兩級」、「雙線問
責」等責任追究制度,對銀行業案件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對機構內存在的違規行為責任人,能否主動按照「上追兩級」、「雙線問責」的原則實施處罰;能否根據暴露出的案件風險情況,及時、全面、細致地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效果作為對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之後各項檢查的重點。
針對此單項考評設置「一票否決」內容,如果被評機構年度內在發生案件、進行風險排查之後,仍然發生同類同質案件,則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項考評結果為不合格(5家國有大型商業銀行的「一票否決」考評以其省級分支機構為考評對象實施;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機構法人為考評對象實施。)、
評價人參考以上要素對案件責任追究與整改予以評價。 (二)評定標准
對以上5方面的單項考評結果,均設合格、不合格2個檔次;如果被考評機構獲得3個及以上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不滿意;1-2個不合格,綜合考評結果為基本滿意;全部合格為滿意。
㈣ 對什麼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法處理
對違法行為要嚴肅追問,依法處理
㈤ 如何加強對金融高管人員的問責機制
從構建金融業高管人員問責製法規、推行異體問責模式、加大權力問責力度、尊重問責當事人合法權利等四方面完善金融機構高管人員問責制。
問責制是指主管單位對所轄單位負責人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行政秩序紊亂、行政效率低下、貽誤行政工作、損害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的制度。問責制是現代社會的一種先進管理制度。為了防止金融業出現各種經營風險、提高金融工作效率, 我國金融管理部門引進了問責制, 主要對金融業高級管理人員, 如行長、董事長、董事、監事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問責管理。
資料來源:湖南銀監局,胡玉明,《長沙鐵道學院學報》
㈥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依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應當遵循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杈責對等、責任明確、逐級追究的原則。
案件責任人員范圍應當根據相關崗位和業務條線的職責內容、管理許可權、履職情況等因素予以認定。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應當接受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和指導。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方式:
(一)紀律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
(二)經濟處理:包括扣減績效工資、降低薪酬級次、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
(三)其他問責方式:包括通報批評、責令辭職、解除勞動合同等。
㈦ 求銀監會【2017】5號文《關於集中開展銀行業市場亂象整治工作的通知》
統籌推進各項工作
(一)堅持即查即改。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一項常態化的重點工作,與業務經營管理、體制機制改革、合規文化建設等相結合,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實。
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將整治亂象轉化為內控管理自覺行為,邊排查邊整改,邊問責邊教育,邊規范邊提升,真正敬畏規則、合規經營。
(二)開展現場檢查。各級監管機構要把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作為現場檢查的重點,突出問題導向和風險導向,結合日常監管情況,找准重點機構、重點風險和重點業務;
統籌確定檢查對象、范圍和比例,有的放矢,精準發力。要注重專項檢查與常規檢查相結合,採取「雙隨機」方式,切實提升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加強督促指導。銀監會各機構監管部和各銀監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本條線、本地區重點機構和重點業務的督促指導,原則上全年不少於2次。
對督導發現存在不重視、行動慢、落實差、甚至搞形式主義等情況,要嚴肅通報、追責問責。銀監會將於2018年下半年組織專門工作小組對重點地區進行督導,總結交流經驗,及時糾正解決方案不細、情況不清、亂象較多、案件多發頻發、處罰偏松偏軟等問題。
(7)金融機構嚴肅問責追責擴展閱讀
報告路徑和時間要求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法人應在匯總分支機構評估情況基礎上,於2018年3月10日前將評估報告報送監管部門。其中,銀監會直接監管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各地方法人機構報送至屬地銀監局。
各銀監局要匯總轄內機構情況和自我評估情況,於2018年3月20日前將轄內匯總評估報告報送至現場檢查局,同時抄送審慎局和法規部,並按機構類別匯總相關報告報送至對口的機構監管部門。
各機構監管部要按機構類別匯總本條線評估情況,於2018年3月底前將評估報告報送分管會領導,同時抄送現場檢查局、審慎局和法規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
㈧ 銀行案防的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是指什麼
銀行案防工作重點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國家郵政局郵政儲匯局,各省級信用聯社,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2005年以來,銀監會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開展銀行業案件專項治理活動,取得了階段性進展。但當前銀行業案件形勢仍然嚴峻,為有效遏制銀行業案件多發、高發態勢,進一步鞏固案件專項治理成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推動。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工作,對改善銀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銀行業改革開放的良好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貫徹落實銀監會第八次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和國有商業銀行案件專項治理工作會議要求,進一步統一思想和行動,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防範長效機制,堅持標本兼治、查防結合、改革流程和部門設置與強化管理並舉原則,統籌謀劃,精心組織,扎實推進案件專項治理工作。
二、嚴格經營管理。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切實扭轉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對分支機構特別是案發的重點地區、重點機構,要從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權;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核,切實查堵操作漏洞。對新發現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實施誡勉談話,由其所屬省級機構一把手到總行匯報發案原因及擬採取的措施,由總行進行告誡,並在系統內通報;對連續發現兩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分支機構,要上收相關業務審批許可權;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分支機構,要停辦相關業務,切實整改後方可恢復辦理。
三、強化內部控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範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要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尤其是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和後評價,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立即廢止,有漏洞的要及時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要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堅決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規定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要推動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提高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有效性和嚴肅性。
四、加大檢查力度。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回頭看」檢查工作,檢查所安排的工作是否落實,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和處理是否到位,尤其要抓好對易發案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點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特別要檢查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賬、槍支管理、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系統內組織開展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檢查,重點檢查銀行承兌匯票承兌、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尤其要防範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等重大風險。銀監會將選取重點地區和機構進行銀行承兌匯票業務管理的抽查,各銀監局也要對所轄地區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風險情況進行抽查。
五、嚴肅責任追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建立健全案件責任追究制度,加大案件責任追究力度。一是實行差別化處理。要鼓勵自查自糾、自首、舉報,對提供線索、業已查實的舉報人員要給予獎勵;對檢查發現或暴露的案件,要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進行「雙線問責」,嚴格追究責任人和相關領導的責任,同時追究業務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的失職責任;對涉案金額百萬元以上,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要上追兩級領導責任。二是引入引咎辭職制度。發生大額和性質嚴重案件的分支機構負責人必須先行引咎辭職,視案件結果再行處理。三是發生大要案及案件頻發分支機構的主要領導要堅決撤換,不得易地同級任職,同時領導班子成員要調離、降級使用或免職。四是涉及違法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建立和落實案件報告和移送制度。
六、深入調查研究。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總結加強風險控制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針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剖析各類案件發生原因,總結案件檢查、堵截經驗,舉一反三,揭示帶有規律性的問題,從政策和工作兩個層面提出應對措施,增強案件風險防範工作的預見性、針對性和有效性。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也要選擇典型地區和典型機構開展案件風險防範的研究分析。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將調查研究情況及時報告銀監會。
七、加強宣傳教育。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規范案件信息披露的范圍、內容、口徑、頻率、方式等,積極引導輿論進行正面宣傳。要宣傳案件專項治理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說明案件排查是銀行業加強改革發展的重要措施,只有深挖陳案、堵塞漏洞,才能加強內控、遏制新案,才能真正有效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以爭取各方面對銀行業案件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結合典型案件,加強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強化依法合規經營和防範風險理念,引導員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增強法制意識、道德意識和自律意識,規范員工行為,促進員工隊伍建設,夯實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基矗
八、提升案防合力。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發揮好協調配合與監管服務功能,強化案件治理工作合力。要建立案件治理責任制,將案件治理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考核體系,落實案件防範和查處的監管責任。要進一步明確案件報告、跟蹤、督辦、處理等流程,密切關注案件進展,負責案件責任追究處理的落實工作。要完善案件專項治理的內部聯動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的溝通聯系和分工協作,提高效率。要建立健全與司法、公安、審計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機制,加強綜合治理,嚴厲打擊金融犯罪活動,促進案件形勢的根本好轉。
九、嚴格行政處罰。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嚴格依法行政,嚴肅查處金融違法違規行為。一是責令停業整頓。對轄區內管理不力、違規嚴重、屢查屢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責令其進行停業整頓,並予以公告,視整改情況恢復相關業務的經營資格。二是吊銷金融許可證。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造成巨額損失、影響極其惡劣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予以吊銷金融許可證。三是取消任職資格。對轄區內發生重大案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要依法取消其一定時期直至終身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四是給予年度綜合評級降分或降級。對轄區內管理混亂、違規嚴重、案件頻發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下調其年度綜合評分,問題嚴重的要直接降級。
十、完善案件通報。銀監會各級派出機構要堅持定期召開案件情況通報會,通報轄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近期發現的主要案件及辦結處理情況,解剖案發原因,吸取教訓,交流案件查處經驗,研究切實有效的案件綜合治理措施。對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的大要案,要向其股東、股權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通報;對大要案屢次發生、高發多發勢頭得不到扭轉的大型商業銀行,銀監會將向國務院及中組部作出專報。同時,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大要案,必須在系統內通報案件情況和責任人處理情況,深刻吸取教訓。
十一、加強監管問責。銀監會將加大對案件查處工作督促、指導、檢查不力銀監局的監管問責力度。對未落實案件專項治理責任制的,缺乏切實可行的案件專項治理工作計劃和措施的,未及時提示案件風險隱患的,瞞報、漏報、遲報案件的,轄內案件發生率長期居高不下或同類案件反復發生的和大要案查處不力的銀監局,銀監會將嚴格追究其主要負責人、有關方面負責人的責任。
㈨ 銀行員工「控風險、嚴問責,我該怎麼做」學習心得
制定統一遵守的制度 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問責工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符合本行的相關制度,如《★★銀行員工違規積分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如責任追究應當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責任明確、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權責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