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香港上市融資租賃公司有哪些的最新相關信息
1、融資租賃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於1000萬美元; 2、提供符合要求的外資企業作為投資股東,外資企業總資產不得低於500萬美元,需提供審計報告、資信證明、公證文書等材料; 3、提供2名以上不少於三年融資租賃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人員;
融資租賃公司執照都是全國通用,且可在外地設立辦事處,基本情況是這樣,希望能夠幫到你 謝謝
內資公司設立驗資報告需要准備的材料
1.企業名稱核准通知書
2.各股東身份證
3.企業設立申請表(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簡歷、地址證明)
4.銀行入資單(工商局備案、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5.公司章程
辦理內資公司變更驗資報告需要准備的材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2.公司最近一期驗資報告
3.企業變更申請表(除了第3頁必要意外,剩下的變更那頁要那頁,變更注冊資金只要第3頁就行)
4.本次出資人身份證
5.銀行入資單(工商局備案、會計師事務所驗資)
6.股東會決議、新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如有轉股還需要轉股協議)
7.公司公章
外資公司驗資(美元)流程
內資公司是先驗資,後辦理工商注冊登記。但外資公司是先辦理工商等注冊登記,待開設外資公司外匯賬戶,再由外國投資者打入注冊資本(必須是外幣)後進行驗資,然後變更外資公司營業執照。
⑵ 香港上市的要求條件
香港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如下
(I) 財務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准則其中一項:
1.盈利測試
2.市值/ 收入測試
3.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
盈利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市值/ 收入測試: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註:交易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並/或修訂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財務准則規定。
B、創業板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i.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ii.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第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護的標准。
注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為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III) 會計准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准則》、《國際財務匯報准則》或《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只適用於中國發行人) 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主板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於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在若干情況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其他會計准則編制的賬目。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務活動並不包括地產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IV)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1.在至少前3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2.在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擁有權和控制權大致維持不變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1.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
2.在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1.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
2.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2.礦業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
主板:2億港元
創業板:1億港元
(VII)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VIII)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
若發行人除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外也擁有其他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在所有受監管市場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請上市的有關證券的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創業板: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註: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X)招股機制
主板: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創業板: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於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價
《主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於面值發行。
⑶ 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條件是什麼
香港主板上市的要求及條件: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3)金融租賃公司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上市是股票可以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每個證券交易所均制定各自的股票上市要求,股票在上市和開始掛牌交易之前必須符合這些要求。股票上市要求通常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公眾持股量、股東數目及至少公布若干年的財務報表等,不同的證券交易所也有個別不同的要求。
上市即首次公開募股指企業通過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向投資者增發股票,以期募集用於企業發展資金的過程。當大量投資者認購新股時,需要以抽簽形式分配股票,又稱為抽新股,認購的投資者期望可以用高於認購價的價格售出。
參考資料:網路-上市要求
⑷ 如果公司想在香港上市,需要什麼條件啊
企業上市是一項繁瑣、龐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環節。就香港上市而言,根據香港證監會上市規劃及創業板上市規則,可把與上市有關的工作分為三大階段:一是上市前的准備工作;二是境內外申請工作;三是招股掛牌及上市後的持續工作。在上市的過程中,前階段各環節的紕漏、失誤都會成為後階段程序的障礙,必定延遲上市甚至造成上市失敗。下面對各階段的難點進行歸納如下。
1.上市准備工作難點
(1)中介機構選擇。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市場上起著重要的協調作用,既能幫助發行者開辟融資渠道,降低發行費用,強化證券信用,保證金融穩定,並協助發行者進行財務法律處理;又能增強投資者信心,引導投資方向,降低投資風險。因此上市公司委任合適的中介機構是首先必須完成的環節。而國內中介機構真正勝任創業板上市協調工作的為數不多,不少中介機構缺乏內部控制系統,在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制度方面有些力不從心。就選擇財務顧問而言,國內的投資銀行資金規模較小,力量單薄,業務范圍狹窄,更缺乏具有創新精神及開拓性思維、具備專業技能和操作經驗的投資銀行家,滿足不了境外上市的需求;就選擇保薦人而言,從已有保薦人結構來看,目前內地還沒有一家券商具有保薦人資格,而具備資格的公司均在香港,交通聯絡出人境不便利。保薦人與國內公司的接觸了解和開展保薦業務很少,這使得有大量上市資源的境內公司不能及時申請上市,即使聘請境外保薦人其費用成本也相當高;就選擇律師而言,由於創業板要受香港公司法律體系的約束,與上市直接相關的運作還要受到香港證監部門的監督管理,所以一定要聘請熟悉香港相關法律的律師事務所來做指導,同時因境內企業還要受到中國證券、金融、外匯等相關法律的約束,還須聘請處理國內法律問題的顧問,存在著「雙重」費用支付壓力,尤其是國內律師界水平較低,企業更存在著境內外律師是否能合作並達成協議將企業推介上市的難題;就選擇會計師及評估師而言,境內符合證券從業資格的事務所共有100餘家,雖不乏逾百人或有較高水平的大所,但從中選擇理想的事務所確實需耗費不少精力,尤其是香港創業板雖降低了上市「門檻」,但對會計師報告及其披露要求更加嚴格,而且兩地會計制度存在差異,除選擇著名的國際五大會計公司外,要選擇既熟悉中國《會計師獨立審計准則》規定,又通曉香港《標准會計實務說明》或《國際會計准則》這種具「兩棲素質」會計師事務所,難度也較大。
(2)改制重組。到創業板上市的公司必須進行業務、資產、負債重組和公司管理架構的調整,這涉及到公司產權結構重組和利益關系的調整,對某些公司而言,可能是一個十分困難的事情,而改制重組的效果直接影響到企業能否順利上市及上市後的持續發展。現實的問題首先是產權關系不明晰,這不僅是困擾國有企業改革的一個瓶頸,也是限制民營企業發展的一個關鍵問題,民營企業面臨比國有企業更為復雜的產權關系糾葛;其次是絕大多數民營企業是家族型企業,股權相對集中,結構不盡合理,不僅不符合上市要求,而且會嚴重影響向更高層次的發展,甚至可能引發經營風險;再次是在資產重組過程中,對於如企業職工培訓學校、食堂、幼兒園、醫院等等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如何通過適當的措施,如獨立實體模.式(將非經營性資產形成獨立法人)、代管模式(由國家委託企業代管)、控股公司管理模式(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來穩定未進入股份公司職工的情緒,同時增強這一塊資產的造血功能,大力社會化服務是懸而難決的問題;另外,還有資產重組中的土地資產處理問題,內部職工股的清理問題,債務重組中資產損失由誰承擔和資產能否得到改良問題等等。
(3)風險投資。國內的風險資本多是內政府財政拔款形成,這導致風險資本更多地是在體現政府的目標意圖,不能實現真正的商業化遠作,運作效率低下。風險資本的投資經理如同其他國有企業的經理一樣,責任權利不對稱,在行為上有機會主義的傾向。雖然也存在一些民間風險資本,但由於實力弱,起點低。偏好「短、平、快」的項目,也難以形成能和國外同日而語的真正的風險資本。加之國內二板市場沒有開通,產權交易市場極不規范,使得風險資本的退出受到很大的影響。以上因素使得國內風險資本極不發達,進而影響了國內高科技企業的整體素質和發展水平。
2.上市申請工作難點
企業在上市准備工作完成後,首先,須根據中國《證券法》及《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上市申請,證監會依法實行核准制;鑒於創業板「高科技板塊」的特點,目前眾多公司,無論何種產業、何種產品、何種技術,清一色都冠以「高科技」頭銜,那麼證監會在如何評價界定這一概念,以扶持真正具有高科技意義、真正有發展前途的企業上存在難題。其次,在取得中國證監會核准後,企業尚須向香港聯交所提交申請,接受上市委員會的聆訊,提交招股說明書,而內地與香港在公司法、證券法及其他制度法規上存在很大的差異:
(1)公司法:兩地在公司類型、注冊資本(核定資本)、設立方式及程序、組織結構、股東權利的保護、合並與分立、破產與清算等法律規范方而存在差異。
(2)證券法:兩地在證券的含義、公開招股、公司上市要求、審批機構及程序、保薦人制度、關聯交易及控股權益、信息被露、法律責任、禁止的交易行為、收購與合並、停復除牌等等存在差異。
(3)財務會計制度:首先兩地所確定的財務會計制度的基礎不同,內地適用的是財政部公布的會計准則,而香港運用的是香港會計師公會發布的《標准會計實務說明》或國際會計標准委員會發布的《國際會計准則》,兩種會計准則在編制方式、計算方法等方面都有所不同;其次內地確定了法定公積金、公益金提取制,而香港在資本公積金的提取方面沒有非常明確的要求;再次,香港對於核數師的聘用、解聘和離任有很嚴格的程序要求,並對其權利和職責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內地法律所欠缺的。
(4)外匯管理:由於內地只實現了經常項目下的人民幣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實現人民幣的自由兌換,因此,境內企業到創業板上市,不可避免地會遇到外匯管制的問題。
(5)資產評估:首先,兩地資產評估業管理體制有著明顯不同,表現在資產評估資格授予、委託與立項、評估結果、管理手段的不同;其次,評估業經營方式的不同,對於擁有50多年歷史的香港評估業來說,相應評估機構的組織化程度較高,通常表現為規范的公司或合夥人公司,經營方式採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的方式,經營范圍時常是跨地區的,這與內地大不相同;再次是評估方法上的差異,在市場特別是物業市場較發達的香港,其評估方法往往是採用比例法來評估物業,即現行市場法優先原則,因為這樣可使評估結果更接近於即期價格,進而更能體現市場效率,而國內多採用和習慣於重置成本法即成本法,特別是對房產的評估,通過現行市場價法評估存在難度;最後是對無形資產的評估問題。
3.招股掛牌及上市後持續工作難點
(1)上市時機的選擇。決定上市時機的因素有:用資時間、股票發行所需要的時間、資本市場狀況(其他融資方式的成本)、發行人所屬行業景氣度、發行人自身發展狀況。一般地說,企業在越早的發展階段上市,難度越大,用同樣數量的股權籌集的資金越少;當一個高新技術企業已度過了最艱難的創建和成功階段,進入了產品銷售或獲利階段時,是上市申請的最佳時機。境內高科技企業要採取慎重態度,不要急於上市,特別是在不能預測企業未來市場前景和發展趨勢的情況下匆忙上市,若達不到市場需求,會對企業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對於境內高科技企業來講,在創業板最佳上市時機的把握上難度很大。
(2)發行價格的制定。影響股票定價的因素有經營資產、經營業績、發展潛力、籌資需求、行業市盈率水平、股市狀態,另外策略投資者對發行人前景的看法、同期新股發售的成績也對股票的定價產生一定影響。創業板在4月以前公開招股的18家公司由於受全球高科技熱潮和供需矛盾的影響,招股價格普遍定得過高,如新意網集團面值0.10港元股票發行價格高達10.38港元。由於市場投資者錯誤地認為高風險必有高回報而盲目投入,價格嚴重偏離價值,助長了市場的大幅下跌。
⑸ 咨詢香港公司上市條件
1、財務要求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財務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1.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5)金融租賃公司香港上市條件擴展閱讀
香港上市流程
(一)第一階段
委任 上市保薦人;
委任中介機構,包括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股票登記處;
確定大股東對上市的要求;
落實初步銷售計劃。
(二)第二階段
決定上市時間;
盡職調查;
評估業務、控制架構;
公司重組上市架構;
復審過去二至三年(根據上市條件)的會計記錄;
保薦人草擬售股協議;
中國律師草擬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的文件(H股);
預備其他有關文件(H股);
向中國證監會遞交上市申請(H股)。
(三)第三階段
遞交香港上市文件與聯交所審批;
預備推廣資料;
邀請承銷商;
確定發行價;
製作承銷團分析員簡介;
承銷團分析員編寫公司研究報告;
承銷團分析員研究報告定稿。
(四)第四階段
中國證監會批復(H股);
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請;
聯席承銷安排;
需求分析;
路演;
公開招股;
股票定價;
股票配售及公開發售;
銷售完成及募集金額教授到位;
公司股票開始在二級市場買賣。
組建上市工作辦:上市的執行策略由上市工作辦負責,上市工作辦成員由公司有關部門選出人員組成工作小組,加入專業工作團隊中,負責相關的上市工作。
⑹ 香港上市有什麼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符合我國有關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規和規則。
2、籌資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利用外資政策及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規定。
3、凈資產不少於4億元人民幣,過去一年稅後利潤不少於6000萬元人民幣,並有增長潛力,按合理預期市盈率計算,籌資額不少於5000萬美元。
4、具有規范的法人管理結構及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有較長期穩定的高級管理層及較高的管理水平。
5、公司上市後分紅派息有可靠的外匯來源,符合國家外匯管理的有關規定。
6、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上市條件:
香港資本市場有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之分。創業板市場主要面對規模較小,但是具有較高增長潛力的公司,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寬松。主板市場面對規模大、較為成熟的企業,對上市企業的要求較為嚴格。
(一)香港主板市場
1、財務要求
(1)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盈利(最近一個財務年度盈利至少2,000萬港元,以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萬港元),同時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5億港元;
(2)上市時市值至少達到40億港元且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為5億港元;
(3)上市時市值至少達20億港元,最近一個經審計財務年度的收入至少5億港元,且前三個財務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財務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在至少前三個財務年度有營業紀錄且管理層維持不變,在至少經審計的最近一個財務年度所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在某些情況可以獲得適當豁免。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至少為1.25億港元。
6、公眾持股量
•無論何時,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必須至少有25%由公眾人士持有
•如發現人預期在上市時的市值逾100億港元,則香港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介乎15%至25%之間的一個較低的百分比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3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8、控股股東的上市後禁售期(上市前投資者的基石投資者的股份亦受禁售期限制)
1年(上市後首6個月內不得出售股份,第2個6個月可以出售股份但必須維持控股地位)
(二)香港創業板市場
1、財務要求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3000萬港元(未計入調整營運資金的變動和已付稅項);
2、會計准則為《香港財務報告准則》或《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3、營業記錄及管理層
新申請人必須具備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i)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ii)最近一個完整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4、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與其市值至少為1.5億港元。
5、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與其證券上市時有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市值須至少為4500萬港元。
6、公眾持股量
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本至少25%。
7、股東分布
持有有關證券的公眾股東須至少為100人,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⑺ 香港上市公司如何融資,融資的條件,要求有哪
一、增發、配股融資渠道
1、增發和配股是上市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有效渠道。其中增發就是上市公司面向普通民眾發行新股,配股就是上市公司面向公司股東配售新股,這兩種手段都是一種直接融資的方式。增發在增加公司所有者權益的同時會降低股東持有股權的佔比,引起股東的公司的控制權出現下降,能夠對公司的股份進行稀釋,避免權利集中。
2、通過增發和配股引入資金,對上市公司的股東是具有一定利好的。目前,增發配股的融資渠道存在一個過渡擴大流通盤的問題,給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不小的危害。因此,有關部門對增發和配股制定一系列嚴格的審核措施,對上市公司的凈收益、融資規模和融資期限等都做出了嚴苛的要求,避免出現一些有礙資本市場發展的問題。
二、銀行借款融資渠道
1、銀行借款融資是一種十分普遍的融資渠道,尤其對於繼續資金支持的公司來說,更是最好的選擇。銀行借款融資就是上市公司和銀行在還款期限、借款利率等方面達成協議,在還本付息的前提下,取得銀行借予的資金。銀行借款是許多上市公司都比較傾向的一種融資渠道,但是在實際中通過這種渠道進行融資的上市公司並不多,這就在兩者之間形成了一個矛盾。
2、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說,銀行借款會提升公司負債率,對公司發展會起到一把雙刃劍的作用;從銀行角度來說,借出大量資金存在一定風險,因此銀行需要在資金量等其他方面進行控制降低風險。所以,只有在上市公司和銀行之間形成信息透明,才能提升銀行借款融資渠道的使用率。
三、內源融資渠道
內源融資主要是指上市公司通過自身累積的資金進行融資的一種方式。內源資金的來源主要是物品折舊、收益留存以及企業本金等。內源融資應該是上市公司融資渠道的優先選擇,其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優勢:
1、內源資金的來源就是上市公司本身,具有成本低、自主性強以及抗風險能力強等優點;
2、進行內源融資是對上市公司自身資源的優化利用,可以強化公司財務管理和資金利用,有利於公司發展。
香港上市公司要求有哪些
(1)主體資格方面。企業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續經營時間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滿3年;最近3年內主營業務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沒有發生重大變化,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發行前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2)獨立性方面。企業應當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企業的資產應當完整,人員應當獨立,財務應當獨立,機構應當獨立、業務應當獨立。
(3)規范運作方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制度,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任職資格;企業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無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財務與會計方面。企業最近3個會計年度凈利潤均為正數且累計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最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或者最近3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3億元;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5)募集資金投向方面。募集資金應當有明確的使用方向,原則上應當用於主營業務。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另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投資管理、環境保護、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⑻ 請問目前成立金融租賃公司需要什麼條件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2007 年 第 1 號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於2006年12月28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主 席 劉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第一條
為促進我國融資租賃業的健康發展,加強對金融租賃公司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佔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於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將自有物件出賣給出租人,同時與出租人簽定融資租賃合同,再將該物件從出租人處租回的融資租賃形式。售後回租業務是承租人和供貨人為同一人的融資租賃方式。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是指符合有關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關聯方關系及關聯交易。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申請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出資人;
(二)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限額注冊資本;
(三)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本辦法規定的章程;
(四)具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熟悉融資租賃業務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業務操作、風險防範等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人分為主要出資人和一般出資人。主要出資人是指出資額占擬設金融租賃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出資人。一般出資人是指除主要出資人以外的其他出資人。 設立金融租賃公司,應由主要出資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
第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主要出資人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國境內外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商業銀行,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資本充足率符合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要求且不低於8%;
2.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8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3.最近2年連續盈利;
4.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制度;
6.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二)中國境內外注冊的租賃公司,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年末資產不低於10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主營業務為製造適合融資租賃交易產品的大型企業,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最近1年的營業收入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2.最近2年連續盈利;
3.最近1年年末凈資產率不低於30%;
4.主營業務銷售收入佔全部營業收入的80%以上;
5.信用記錄良好;
6.遵守注冊地法律法規,最近2年內未發生重大案件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可以擔任主要出資人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一般出資人應符合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投資入股金融機構相關規定。符合本辦法主要出資人條件的出資人可以擔任金融租賃公司的一般出資人。
第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注冊資本為實繳貨幣資本。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融資租賃業發展的需要,可以調整金融租賃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限額。
第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設立需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申請人提交的申請籌建、申請開業的資料,以中文文本為准。資料受理及審批程序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籌建金融租賃公司,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名稱、注冊所在地、注冊資本金、出資人及各自的出資額、業務范圍等;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對擬設公司的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規劃、組織管理架構和風險控制能力分析、公司開業後3年的資產負債規模和盈利預測等內容;
(三)擬設立金融租賃公司的章程(草案);
(四)出資人基本情況,包括出資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營業執照復印件及營業情況以及出資協議。出資人為境外金融機構的,應提供注冊地金融監管機構出具的意見函; (五)出資人最近2年經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審計報告;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籌建工作完成後,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建工作報告和開業申請書;
(二)境內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對擬設金融租賃公司名稱的預核准登記書;
(三)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金融租賃公司章程。金融租賃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機構名稱、營業地址、機構性質、注冊資本金、業務范圍、組織形式、經營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項;
(五)擬任高級管理人員名單、詳細履歷及任職資格證明材料;
(六)擬辦業務規章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營業場所和其他與業務有關設施的資料;
(八)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設立分支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條件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核准制度。
第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須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
(一)變更名稱;
(二)改變組織形式;
(三)調整業務范圍;
(四)變更注冊資本;
(五)變更股權;
(六)修改章程;
(七)變更注冊地或營業場所;
(八)變更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九)合並與分立;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
第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其他法定事由。
第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可向法院申請破產: (一)不能支付到期債務,自願或其債權人要求申請破產的;
(二)因解散或被撤銷而清算,清算組發現該金融租賃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應當申請破產的。
第二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租賃公司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第二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而終止的,其清算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辦理。
編輯本段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二條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金融租賃公司可經營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融資租賃業務;
(二)吸收股東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賃保證金;
(四)向商業銀行轉讓應收租賃款;
(五)經批准發行金融債券;
(六)同業拆借;
(七)向金融機構借款;
(八)境外外匯借款;
(九)租賃物品殘值變賣及處理業務;
(十)經濟咨詢;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不得吸收銀行股東的存款。
第二十四條
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業務中涉及外匯管理事項的,需遵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公司治理應當建立以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等為主體的組織架構,明確各自之間的職責劃分,保證相互之間獨立運行、有效制衡,形成科學、高效的決策、激勵和約束機制。
第二十六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原則,建立和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備案。
第二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關聯交易應當按照商業原則,以不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進行。
第二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制定關聯交易管理制度,具體內容應當包括:
(一) 董事會或者經營決策機構對關聯交易的監督管理;
(二) 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的職責和人員組成;
(三) 關聯方的信息收集與管理;
(四) 關聯方的報告與承諾、識別與確認制度;
(五) 關聯交易的種類和定價政策、審批程序和標准;
(六) 迴避制度;
(七) 內部審計監督;
(八) 信息披露;
(九) 處罰辦法;
(十)銀監會要求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的重大關聯交易應經董事會批准。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5%以上,或金融租賃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金融租賃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余額占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10%以上的交易。
第三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董事會、未設立董事會的金融租賃公司經營決策機構及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對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或決策時,與該關聯交易有關聯關系的人員應當迴避。
第三十一條
售後回租業務必須有明確的標的物,標的物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必須由承租人真實擁有並有權處分。金融租賃公司不得接受已設置任何抵押、權屬存在爭議或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的財產或其所有權存在任何其他瑕疵的財產作為售後回租業務的標的物。
第三十三條
售後回租業務中,金融租賃公司對標的物的買入價格應有合理的、不違反會計准則的定價依據作為參考,不得低值高買。
第三十四條
從事售後回租業務的金融租賃公司應真實取得相應標的物的所有權。標的物屬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其產權轉移必須到登記部門進行登記的財產類別的,金融租賃公司應進行相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遵守以下監管指標:
(一)資本充足率。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不得低於風險加權資產的8%;
(二)單一客戶融資集中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單一承租人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30%。計算對客戶融資余額時,可以扣除授信時承租人提供的保證金;
(三)單一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一個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30%;
(四)集團客戶關聯度。金融租賃公司對全部關聯方的融資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50%;
(五)同業拆借比例。金融租賃公司同業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金融租賃公司資本凈額的100%。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視監管工作需要可對上述指標做出適當調整。
第三十六條金融租賃公司應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實行風險資產五級分類制度。
第三十八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呆賬准備制度,及時足額計提呆賬准備。未提足呆賬准備的,不得進行利潤分配。
第三十九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按規定編制並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報表。金融租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經辦人員對所提供的報表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在每會計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或有關派出機構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關聯交易情況報告。報告內容應當包括:關聯方、交易類型、交易金額及標的、交易價格及定價方式、交易收益與損失、關聯方在交易中所佔權益的性質及比重等。
第四十一條
金融租賃公司應建立定期外部審計制度,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將經法定代表人簽名確認的年度審計報告報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相應派出機構。
第四十二條
金融租賃公司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該金融租賃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區別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暫停業務、限制股東權利等監管措施。
第四十三條
金融租賃公司已經或者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其實行託管或者督促其重組,問題嚴重的,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四條
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