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監管機構曾多次發文推銀行無還本續貸嗎
監管機構曾多次發文推銀行無還本續貸。
『貳』 銀行推出無還本續貸對小微企業有何幫助
此前,貸款到期後必須先還款才能再貸款。小微企業還貸多依靠過橋拆借。一位江浙地區出口企業負責人介紹,有段時期內還貸用的一度全部是過橋資金,過橋資金提供方是銀行幫找的擔保公司。「因為還款時間短,付的利息還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某股份制銀行山東地區一支行人士表示,從經濟穩定、企業發展角度看,「無還本續貸」積極影響更多。「在經濟形勢不佳的背景下,企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不順暢,比如一些企業的下游給不了錢,這樣企業就不能還銀行的貸款,但實際企業經營狀況不錯。如果銀行硬是抽貸的話,企業可能破產,難道企業破產了,銀行的損失就少了嗎?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和小微企業互相『抱團取暖』,銀行給小微企業緩沖的時間和空間,既有利於當地的金融穩定,又能解決企業暫時的困難。」
『叄』 銀行為何不願宣傳無還本續貸
對於央視新聞聯播宣傳德州無還本續貸,山東地區一地方城商行支行行長表示頗為驚訝。
「我們銀行去年開始做『無還本續貸』業務,不過和大部分銀行做這一業務的銀行一樣,我們並沒有宣傳,因為這一政策可能讓一些企業不守信用,公開不還。如果企業確實經營不錯而還款困難,我們允許其『無還本續貸』,但不會告訴企業是『無還本續貸』,而是告訴企業是『借新還舊』。」該支行行長表示,其所在銀行要求不能將這一措施公開宣傳。
『肆』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伍』 銀行加強風控能減少無還本續貸風險嗎
不少業內人士對無還本續貸模式的風險表達了擔憂。
成都地區某銀行支行行長表示,「容易給銀行掩蓋不良埋下伏筆」。原本借新還舊的貸款按照規定應計入關注類貸款,但是無還本續貸的貸款可以放在正常類貸款中。這樣,銀行的關注類貸款就會少一點。
莫開偉還建議,實現貸款風險監管向明朗化、前移化轉變,做到對小微企業貸款使用狀況監管從事後監管轉向事前防範為主。「這要求銀行加強對客戶實地調查回訪,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狀況,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客觀准確判斷和識別小微企業風險狀況。」
一位江浙地區五大行業務人員表示,對於無還本續貸,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滿足條件,「可能是滿足存款達到多少,資金流水達到多少才能續貸」。
『陸』 多地銀行推無還本續貸效果如何
近日,山東德州一家辣醬企業通過無還本續貸節省500萬費用的新聞,引發業內關注。
此前,貸款到期後必須先還款才能再貸款,企業為了還款必須先籌集一筆資金,甚至通過民間借貸拆借高息資金,形成「過橋貸」,給企業帶來很大的壓力。為此,德州當地銀監局和政府合作,選出了一批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開展了「無還本續貸」試點。
除了山東、福建之外,江西各市、浙江省台州市也有銀行陸續推出了新的續貸方式。例如華夏銀行推出的小微企業年審制貸款,為不超過三個融資時段的流動資金貸款,除最後一個融資時段外,在其他融資時段到期前通過年審,無需簽訂新的借款合同即自動進入下一融資時段。另外招商銀行也有類似的小企業年審貸。
今年7月23日,河北銀監局在全國出台首個《關於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小微企業續貸業務的指導意見》,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以新發放貸款結清原有貸款。
據河北銀監局數據,截至6月末河北全省小微企業續貸余額448.69億元,上半年續貸貸款累放金額172.62億元,粗略估算至少為小微企業減少「倒貸」資金成本1億元以上。
此前,貸款到期後必須先還款才能再貸款。小微企業還貸多依靠過橋拆借。一位江浙地區出口企業負責人介紹,有段時期內還貸用的一度全部是過橋資金,過橋資金提供方是銀行幫找的擔保公司。「因為還款時間短,付的利息還在可接受的范圍內」。
「去外面借的話,100萬估計要1000元的利息每天。具體要看企業情況。」一位江浙地區的銀行人士稱。
新三板公司同輝佳視(北京)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副總兼董秘李剛向記者表示,現在銀行對小微企業的貸款結構,都是一年期的流動貸,但企業存續經營需要資金滾動,就需要續貸,過橋的方式其實是增加了企業的成本。他所在地區的過橋貸「一般一個月差不多1.5%。」
據悉「過橋貸」月息1.5%不算高的,有的地區月息達到6%。
「『無還本』不是『不還本』,不是沒有能力還本而是沒有必要還本。比如企業運營良好而無現金還本,在貸款到期後要向別人借錢向銀行還款、之後再拿從銀行貸到的款還給別人,這樣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負擔。」中國小額信貸聯盟常務副理事長白澄宇表示,「無還本續貸」政策可以減輕小微企業的負擔,「國外很多銀行、國內一些小貸公司早已實行這一做法,為客戶提供便利服務。」
白澄宇介紹,「無還本續貸」有展期和重置兩種形式。「展期指的是,貸款合同到期後貸款期限延長;重置指的是,貸款到期後,企業和銀行重新簽訂一合同;但無論哪種形式,企業不需要把現金還給銀行而實現了貸款的延續。」
某股份制銀行山東地區一支行人士表示,從經濟穩定、企業發展角度看,「無還本續貸」積極影響更多。「在經濟形勢不佳的背景下,企業的上下游產業鏈不順暢,比如一些企業的下游給不了錢,這樣企業就不能還銀行的貸款,但實際企業經營狀況不錯。如果銀行硬是抽貸的話,企業可能破產,難道企業破產了,銀行的損失就少了嗎?因此,在這樣的情況下,銀行和小微企業互相『抱團取暖』,銀行給小微企業緩沖的時間和空間,既有利於當地的金融穩定,又能解決企業暫時的困難。」
『柒』 銀行為何要求不要宣傳無還本續貸
對宣傳德州無還本續貸,山東地區一地方城商行支行行長表示頗為驚訝。
「我們銀行去年開始做『無還本續貸』業務,不過和大部分銀行做這一業務的銀行一樣,我們並沒有宣傳,因為這一政策可能讓一些企業不守信用,公開不還。如果企業確實經營不錯而還款困難,我們允許其『無還本續貸』,但不會告訴企業是『無還本續貸』,而是告訴企業是『借新還舊』。」該支行行長表示,其所在銀行要求不能將這一措施公開宣傳。
不少業內人士對無還本續貸模式的風險表達了擔憂。成都地區某銀行支行行長表示,「容易給銀行掩蓋不良埋下伏筆」。原本借新還舊的貸款按照規定應計入關注類貸款,但是無還本續貸的貸款可以放在正常類貸款中。這樣,銀行的關注類貸款就會少一點。
在白澄宇看來,「無還本續貸」的一個關鍵環節是銀行的盡調和風控。「不排除銀行有道德風險,比如銀行的管理者為了掩蓋真實風險而採取『無還本續貸』。因此,在『續貸』之前,銀行應該做一個盡調,對企業的還款能力、經營能力做一個調查。如果調查證明企業經營管理和還款能力良好,可以進行『無還本續貸』。」
「銀行要加強與監管當局溝通和配合,對小微企業『續貸』掌握好政策尺度;只要小微企業具備還款能力、有正常營業收入、信用評級較好等情況,即便貸款偶有超期也不應歸為不良貸款,通過『換據展期』手段,使貸款歸於正常形態,不影響企業『續貸』,也不造成銀行不良貸款上升。」財經人士莫開偉表示。
莫開偉還建議,實現貸款風險監管向明朗化、前移化轉變,做到對小微企業貸款使用狀況監管從事後監管轉向事前防範為主。「這要求銀行加強對客戶實地調查回訪,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狀況,及時做好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客觀准確判斷和識別小微企業風險狀況。」
一位江浙地區五大行業務人員表示,對於無還本續貸,並不是每家企業都能滿足條件,「可能是滿足存款達到多少,資金流水達到多少才能續貸」。
2014年7月23日,原中國銀監會發布《關於完善和創新小微企業貸款服務提高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水平的通知》(下簡稱36號文),提出對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後仍有融資需求,又臨時存在資金困難的小微企業,經其主動申請,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提前按新發放貸款的要求開展貸款調查和評審,審核合格後可以辦理續貸。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此後,銀監會接連發文強調落實36號文的要求。2015年,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落實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監管政策的通知》,各機構可自主決定對到期貸款辦理續貸業務的范圍,並強調無還本續貸、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情形不應單獨作為下調貸款風險分類的因素。2017年3月,銀監會印發《關於做好2017年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提出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提高無還本續貸業務在小微企業貸款中的比重。
『捌』 「無還本續貸」對貸款企業有何幫助
據了解,以往貸款到期後必須先還款才能再貸款。為了還款,企業必須先籌集一筆資金,甚至通過民間借貸拆借高息資金,給企業帶來很大壓力。為此,德州銀監局和政府合作,選出了一批經營、信用良好的企業開展了無還本續貸試點。山東德州銀監分局副局長王國恩表示,有中小企業局的推薦,目前辦理無還本續貸業務後,還沒有發現一筆不良貸款,這就實現了雙贏。
《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意續貸的,應當在原流動資金周轉貸款到期前與小微企業簽訂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擔保的簽訂新的擔保合同,落實借款條件,通過新發放貸款結清已有貸款等形式,允許小微企業繼續使用貸款資金。
『玖』 人民銀行總行《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的有關問題的同知》對貸款審查新的要求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貸款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
銀發[1998]19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深圳經濟特區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其它商業銀行(城市合作銀行由當地人民銀行轉發):
為加強信貸管理,提高貸款質量,防止大案要案的發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組織有關幹部學習,內部掌握執行。
一、深化對新形勢下貸款風險特點的認識,進一步強化貸款風險防範意識。當前,以借款為名非法騙取金融機構巨額貸款資金的大案要案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不法分子採用各種手段騙取貸款後,或揮霍浪費,或攜款潛逃,使金融機構蒙受巨大損失。造成這些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於,一些
金融機構的貸款對象從過去比較單一的國營、集體經濟擴展到個體私營經濟,信貸從業人員大量增加而其基本素質不適應需要,貸款風險因素增多等。因此,各金融機構在嚴格執行信貸管理規章制度,認真總結防範信貸風險經驗的同時,要進一步提高防範貸款風險的警覺性,針對新形勢下
貸款風險的特點,採取更加科學、嚴密的防範措施。
二、各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除了審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等情況,還要對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個人品質加強審查。對董事長、總經理、廠長、經理等主要管理人員有賭博、吸毒、嫖娼、包養情婦,經常出入歌舞廳、桑拿場所,大操大辦婚喪紅白喜事,購買與
其經濟實力不相稱的高級轎車、經常租住高級賓館等行為的,其企業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三、對家族式的集團或公司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所謂家族式集團或公司,是指集團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企業內部的主要領導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人員及其家屬、親屬擔任的企業。
四、對法人代表持有外國護照或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其企業、公司在國外有分支機構的,其家庭主要成員在國外定居或者在國外開辦公司的企業的貸款要從嚴控制,對其法人代表出國及企業的資金往來要密切關注。特別是對將資金轉移到國外或資金用途不明的轉帳行為,要進行嚴
格的審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制止。
五、金融機構貸款前要對企業法人代表的兼職情況進行調查。對於一人兼任多個企業法人代表的關連企業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六、金融機構審查貸款時,必須以借款人的資格、條件、經營狀況、還款能力、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品質等為依據,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勞動模範」、「先進分子」、「華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為依據,降低貸款條件或不按規章制度發放和管理貸款。
七、借貸關系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對那些通過或利用領導、親屬、朋友、同學、戰友等關系打招呼、寫條子介紹的貸款,不得放鬆對貸款條件的審查。對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堅決不予貸款。
八、金融機構發放擔保貸款時,要對借款人與擔保人的關系進行認真調查。對借款人與擔保人屬同一集團公司的企業,貸款要從嚴審查。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
九、實行母子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及所屬企業,申請貸款時,除提供本公司財務報表外,還要提供集團公司合並財務報表。不提供者,金融機構可以拒絕貸款。對實行總分公司制的企業集團,其貸款由總公司統借統還。金融機構不得對其分公司發放貸款,經總公司授權的分公司除外。
十、貸款人必須認真審查每一筆貸款。不能把貸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歷史和過去信譽的基礎上,不得因為借款人一向按時還本付息而對其新的借款放鬆審查。
十一、貸款人要對借款人還款資金來源加強了解。對那些通過借東補西、連環借貸或用其它來源不明的資金歸還貸款的企業的新的貸款必須從嚴控制。
十二、各金融機構要對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員建立定期約見制度。約見周期可根據貸款額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產經營變化狀況等確定。貸款額度大的,要相應縮短約見周期。
十三、各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審貸分離和集體審貸制度。審貸兩權必須分別在兩個部門,取消審貸兩權在一個部門內兩個崗位的做法。
十四、各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信貸人員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約束與監督。信貸人員(信貸員、信貸審查小組成員、信貸審查委員會成員)與借款人在借貸活動中不得進行不正當的私下接觸;信貸人員及其直系親屬不得接受借款人的現金、貴重禮品、購物券等;不得參加由借款人支付費用
的吃喝、歌舞、桑拿、高爾夫球、麻將、旅遊或變相旅遊等活動;不得向借款人報銷任何費用。凡違反規定的信貸人員,一經查實,應按黨紀政紀的規定從嚴格處理。
十五、各金融機構要將本《通知》精神在信貸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中迅速傳達,認真貫徹執行。貫徹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199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