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押運 安全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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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目前市場是沒有相關的書籍賣的,這個對於武警押運的我來說是再熟悉不過了.
武裝押運也是內務部隊要履行的一項職能,他主要是以武裝的形式將重要物品運送到指定地點,一樓說「押運現金經警和「押運武警」並不矛盾,這要看當地銀行選擇」是錯誤的,這一點銀行沒有選擇權,押運武警所擔負的押運任務是由國家做出的,針對現金而言,他們是把現金從「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或是印鈔廠直接運送到各地金庫的途中保護,也只有「人民銀行」才有權通過申請動用武警,現金一旦送到,交接入庫,武警的任務也就完成,這些錢就屬於各地方銀行,這些錢的安全才落到經警的肩上。各地方銀行的現金轉移也只能用到警察和經警,沒有權力調動武警。
說直白一點就是,動用武警押運的都是國家行為,而經警的押運只是地方行為。
B.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
C. 誰有銀行安全保衛制度的資料
這是農行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以下簡稱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確保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結合農發行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群防群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與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指導檢查安全生產情況,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安全。
第四條 農發行安全保衛機構在本級行行長領導下工作,接受上級行保衛部門及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指導,對本級行行長負責。
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於農發行各級行。
第二章 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
第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應當逐級建立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層層簽定「安全保衛工作責任書」,實行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管理。
第七條 各級行行長為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負全面責任。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安全保衛工作目標,對完成本目標負責;
(二)定期聽取本系統安全保衛工作匯報,研究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三)督促開展經常性的安全檢查;
(四)組織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職業道德和法制紀律教育,對要害崗位工作人員加強管理;
(五)抓好保衛隊伍建設,按規定建立保衛機構,配備保衛人員,為保衛工作開展創造必要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各級行分管保衛工作的行領導是本級行安全保衛工作的直接領導者,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督促檢查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制的落實;
(二)領導保衛部門貫徹、落實上級行和當地政府、公安機關對安全保衛了作的要求和部署;
(三)領導保衛部門建立健全金融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防範體系,確保本級行安全運營;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綜合性的安全檢查,推動保衛工作的開展;
(五)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保衛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六)隨時掌握保衛人員的思想動態,關心他們的工作和生活,充分調動其工作積極性。
第九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是負責安全保衛工作的職能部門,具體職責是:
(一)做好防盜竊、防搶劫、防詐騙等金融案件的防範工作,力保農發行資金安全:
(二)做好防火災、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治安災害事故的防範工作,力促農發行資產和人員安全;
(三)負責刑事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和安全生產事故管理,依法組織或參與案件偵破和事故調查工作;
(四)指導本單位和所轄分支機構的安全保衛工作,對所轄分支機構防範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以及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指導和經常性監督檢查;
(五)負責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技術防範設備的選用、管理及安會防範工程審查、驗收;
(六)負責槍支彈葯和警用器材、設備的管理;
(七)負責經濟民警、保衛人員的管理、訓練工作;
(八)負責對員工進行安全防範教育,組織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的制定和演練;
(九)負責制定落實安全保衛工作的規章、制度、工作辦法及操作規程;
(十)依據有關規定,對違反保衛工作規章制度的單位和個人提出經濟處罰及行政處分的建議。對發生重大責任性刑事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提出「一票否決」的意見。
第十條 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安全防範工作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落實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責任,對本部門的安全負責;
(二)抓好安全防範教育,掌握員工思想動態,發現不安全因素及時報告,妥善解決;
(三)對本部門安全保衛工作實施經常性檢查。
第十一條 各崗位工作人員對本崗位安全負責。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崗位職責,認真執行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本崗位工作安全。
第三章 安全防範工作及防範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農發行各營業機構均應創造條件實行現金寄庫和委託運送現金。
第十三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按國家規定,審定要害部位,建立要害部位檔案,對要害部位的安全情況經常進行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四條 各級行應建立健全值班、警衛制度,節假日須有領導幹部帶班。
第十五條 各營業單位應與相臨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簽訂聯防協議,適時進行演習。
第十六條 安全防範設施是保證國有資產和員工人身不受侵害的物質設施和技術裝備。主要包括:
(一)金庫、守庫室、營業室、計算機房。圍牆等建築防範設施及其相關的配套防護設施、設備,如金庫門、防彈玻璃、防盜門等;
(二)報警系統,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無線通訊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和防衛防護器材等技術防範設施;
(三)專用運鈔車輛。
第十七條 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應以防盜竊、防搶劫。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為目的。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方便經營、美觀實用。
第十八條 各級行應當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護暫行規定》、(銀發〔1998〕588號)、公安部《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GA38-92)和國家技術監督局《銀行營業場所安全防範工程設計規范》(GB/T16676-1996),以及其他有關規定,設計、建造、配置安全防範設施。
第十九條 營業場所、金庫的安全防範設施,按照行業標准設計施工,嚴格履行審批程序,驗收合格後方可營業或啟用。
第四章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條 各級行必須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格管理槍支彈葯。槍支彈葯只能用於執行守護、押運任務,嚴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條 槍支彈葯的配置標准依據公安部《公務用槍配備辦法》(公治〔1998〕474號)有關規定執行。嚴禁非法通過其他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二十二條 槍支彈葯的購置,由配槍單位提出申請,當地公安機關核准後逐級申報,經省級分行(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下同)審核,統一向省級公安廳(局)申請價撥,並報總行備案。
第二十三條 對持槍人、管槍人應嚴把政審關,嚴禁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的人員持搶、管槍。
第二十四條 持槍、管槍人員必須經過技能培訓,考核合格並經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證後,方能持槍上崗。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各級行保衛部門應履行監督檢查職能,工作重點放在易發生案件、事故的基層營業單位。總行保衛部對全系統省級分行每年檢查面不少於30%;省級分行保衛處對所轄每個地(市)級分行每年檢查不少於2次;地(市)級分行保衛科對所轄所有縣(市)支行檢查每年不少於4次;基層營業單位應堅持經常性的自查。
第二十六條 檢查方式:上級保衛部門對下級機構的安全檢查與由上級機關組織同級之間的互查相結合;有計劃的組織統一時間統一內容的檢查與不定期的專項內容抽查相結合。
第二十七條 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落實安全保衛工作制度情況;
(二)崗位工作人員防範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情況;
(三)值班、警衛制度執行及值班、警衛人員履行職責情況;
(四)防火、防盜、防爆炸、防交通事故等各項安全生產措施落實的情況;
(五)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和管理情況;
(六)槍支彈葯管理情況;
(七)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查處情況;
(八)存在問題的整改情況;
(九)其他需要檢查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安全檢查應認真負責不走過場,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安全檢查登記簿上簽字,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應當提出整改意見或建議,對存在嚴重治安隱患的單位應當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較大規模的安全檢查應向上級行寫出專題報告,檢查結果應當向全轄通報。
第六章 案件和事故的管理
第二十九條 保衛部門對涉及農發行的金融詐騙、搶劫、盜竊、涉槍、爆炸、縱火、綁架等各類刑事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安全生產事故履行調查、協查及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 發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災害事故的單位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並在規定的時限內逐級上報。接到報案後,保衛部門應立即趕到現場。重、特大案件、事故,省級分行、總行應當派人及時趕赴現場。
第三十一條 保衛部門對所轄分支機構的報案和犯罪人的自首,應當認真做好筆錄,並調查核實。對所受理的案件經查證不屬於保衛部門管轄的,應及時移交有關部門。
第三十二條 在案件事故的查處中涉及內部其他部門協辦的,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分工協作,密切配合,積極查辦。
第三十三條 案件、事故管理實行一案一報,一案一檔,專人負責,領導簽發的報告制度。
第三十四條 保衛部門應當安排專人負責案件管理工作,做到登記清楚,統計准確,上報及時。
第七章 金融案件、安全事故責任與追究
第三十五條 農發行對金融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及安全生產事故實行行政責任追究制。
第三十六條 農發行各級行主要領導人和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對以下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
故的防範、發生,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條款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國家財產損失嚴重的;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殘死亡或財產損失嚴重的;
(三)由於農發行責任人原因導致重大建築質量安全事故;
(四)由於辦公、營業場所未按規定安裝安全防衛設施,值守人員不到位造成國家財產損失或人員傷殘死亡的;
(五)由於未按規定使用專用設備和違反規定造成職工傷殘死亡或資金損失嚴重的;
(六)槍支(彈葯)事故造成人員傷亡的;
(七)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農發行各級行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的防範、發生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比照本制度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單位和個人的行政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凡發生本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列金融案件、安全事故及其他傷殘死亡事故應及時上報,凡隱瞞不報的,一經發現,給予該行行長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發生金融案件、重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總行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級分行行長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農發行總行負責解釋、修訂。
第四十條 本制度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D.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E. 銀行卡被公安局因涉嫌網路賭博凍結一年,到期是否自動解凍
會的,一般是三年。銀行卡被公安凍結懷疑跟網路賭博有關系應該協助公安調查,如果與網路賭博沒關系,可以聘請律師向公安、檢察院出具法律意見書幫助。盡早解除銀行卡的凍結,六個月內即可解除;如果與網路賭博有關系,則應依法處理。
根據《最高院關於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5)河南省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押運安全操作規程試行擴展閱讀:
《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保障刑事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
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村合作銀行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協助查詢、凍結」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協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單位或個人在本機構的涉案存款、匯款等財產的行為。
第四條 協助查詢、凍結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合規、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制度,完善信息系統,依法做好協助查詢、凍結工作。
第六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總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有條件的地市級分行指定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負責,在其他分支機構指定專門受理部門或者專人負責,統一接收和反饋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查詢、凍結要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專門受理部門和專人信息及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並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上述信息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報告。
F. 河南農村信用社(農商銀行)
1、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2、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 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簡單來說農村信用社是初級版本,農村商業銀行中級版本,高級版本就是城市商業銀行和全國銀行。
2018河南各個地區的農信社、農商行招聘人數:
G. 農村信用社安防設施管理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一)熱愛本職工作,妥善保管押運的物品,認真負責,確保安全。
(二)嚴格保守秘密。對執行押運任務中的物品、時間、地點、數量、路線等重要情況要絕對保密,不準向任何人透露;不準在公共場合或電話里談論與押運有關的事項。
(三)負責押運物品的出入庫、實物的清點(點捆卡把)及上下車的搬運、攜帶,並認真做好交接登記手續。
(四)在執行押運任務時,要遵守押運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密切配合其他押運人員,共同完成押運任務。
第十七條 安全員崗位職責。
所有的營業網點均要設立安全員。安全員由營業網點的臨櫃人員輪流兼任,協助網點負責人做好班前、班中和班後的安全保衛工作。其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做好本單位的安全保衛工作,協助單位領導加強對職工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和消防教育,組織職工認真學習有關文件精神和案情通報,提高職工的安全防範意識。
(二)上班營業前,當班安全員要實行掛牌上崗,對報警系統,安全設施、通訊工具、消防器材等設備是否正常以及自衛武器的存放位置進行認真檢查,發現故障或異常情況要及時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消除隱患,並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三)上班期間,當班安全員要督促職工隨手鎖閉營業室的邊後門,放好自衛武器;熱情接待上級或公安機關的檢查人員,認真核對檢查人員的工作證、身份證、介紹信以及陪同人員,確認無誤後,開門讓檢查人員進入營業室開展檢查,但不得讓非本系統(含公安部門)的人員進入庫房檢查。檢查結束後,要認真聽取檢查人員意見,並認真記錄,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單位領導在場的,由單位領導自行辦理)。
(四)營業期間,遇到歹徒對本單位實施搶劫行為時,當班安全員要沉著機智地與其他職工一起採取有效措施,齊心協力地同歹徒作斗爭,同時向上級領導或公安部門報告案情,確保國家、集體財產安全和職工人身安全。
(五)下班前,當班安全員要認真檢查營業廳的門窗是否關閉鎖定,報警系統有否設防,守庫員有否及時上崗等情況,並及時做好相關記錄。
(六)認真完成當班的各項安全保衛工作。
第三章 槍-支-彈-葯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條 農村信用社系統需要配備守庫、押運公用槍支的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填報《福建省公務用槍支、彈葯裝備計劃申報表》,由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公安機關逐級審核上報至省聯社審批匯總後向省公安廳申請配發。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通過非法渠道購置槍-支-彈-葯。
第十九條 用槍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嚴密槍-支-彈-葯使用管理制度,嚴防涉槍案件、事故發生,確保槍-支-彈-葯安全。
第一節 槍-支-彈-葯使用
第二十條 經公安機關核准配置的槍支,必須在當地公安機關辦理《槍證》;持槍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取得持槍資格,領取《持槍證》後方可使用槍支。
第二十一條 佩帶、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政治可靠、作風正派、責任心強,需經聯社保衛部門嚴格審查,聯社主管領導批准,報公安機關審核和上一級保衛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持槍人員上崗前,必須經過專門教育,學習有關槍支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熟悉武器性能;掌握射擊要領;做到會使用、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持槍人員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實彈射擊訓練,以提高射擊技術和實戰能力。在進行實彈射擊訓練時,必須嚴格執行靶場紀律,實彈射擊完畢後,要清理靶場,確定槍彈無誤後,方可離開。
第二十三條 持槍人員在執行守庫、押運任務時,在持槍的同時必須隨身攜帶《槍證》和《持槍證》,跨地區執行任務時,必須事先到所在地公安機關辦理持槍通行證,與《槍證》、《持槍證》並用。
第二十四條 在遇緊急情況需要使用槍支時,必須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關於銀行守庫、押運人員在執行任務中使用武器的規定》,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使用武器:
(一)守庫、押運人員在保衛目標受到暴-力侵害或者有受到暴-力侵襲的緊迫危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二)守庫、押運人員佩帶的武器,遭到暴-力搶奪,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三)押運人員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交通工具(包括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遭到暴-力劫持,非開槍不能制止時。
(四)守庫、押運人員和運送現金、金銀等財物的車輛駕駛人員人身遭到暴-力侵襲,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守庫、押運人員在上述情況下,對不法侵害人的開槍射擊只限於使其失去侵害能力,除特別緊迫情況外,必須先口頭或朝天鳴槍警告,如果不法侵害人有被懾服的表示或已經喪失侵害能力的,應立即停止射擊。事後要保護現場,並立即向本單位領導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五條 為保證槍支使用安全,持槍人員在需要動用槍支時,必須做到「動槍必驗槍」,驗槍要領必須掌握,驗槍動作必須規范,槍機必須拉動兩次以上。
第二節 槍-支-彈-葯管理
第二十六條 用槍單位必須加強槍-支-彈-葯的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配置守庫、押運公用槍支,每支公用槍支只能裝備20發殺傷子彈(執行任務時,每支槍隨槍配彈5-10發),不得挪作他用。每年訓練實彈射擊的子彈,只能使用配備的20發訓練用殺傷彈。
第二十七條 持槍人員在執行守庫、押運任務時,槍彈必須合一,子彈裝入彈倉不得上膛,必須關上保險。攜槍執行任務時,必須做到:
(一)兩人同進同出,不得擅自單獨行動,不得擅自攜槍外出,不準攜槍回家,嚴禁隨意鳴槍,嚴禁攜槍飲酒。
(二)槍不離身,人不離崗,不準玩弄槍支,不準辦理與任務無關的事。
(三)嚴禁將槍支隨便亂放、轉借或交給他人玩耍,嚴禁將槍彈擅自買賣或轉讓。
第二十八條 嚴格做好槍支保管工作。落實槍彈分存、雙人分管制度和槍-支-彈-葯領用登記制度;領用手續必須完整,領用登記必須詳細,管、領雙方必須簽字(不得蓋章);槍櫃鑰匙交接和槍-支-彈-葯的交接必須有監交人在場,並共同在交接登記簿上簽字;必須建立健全槍支檔案,做到「一槍一檔」,槍支檔案中必須詳細記載槍型、槍號、來源、子彈數量、增減數量和原因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嚴格遵守槍支保養制度,做到每周一大擦(分解擦拭);每日一小擦;實彈射擊後,要連續檫拭一周;遇雨、霧天氣,執行任務後要檫拭後方可入庫保管,防止槍支損壞、銹蝕。
第三十條 縣聯社領導或分管領導要熟悉本單位的槍支配備、使用和管理情況,每月不少於二次對本單位槍-支-彈-葯的使用、管理、保養和各項規章制度落實情況進行檢查,並做好檢查記錄;保衛部門應每周檢查槍-支-彈-葯不少於一次。
第三十一條 嚴格執行涉槍案件(事故)報告制度。發生槍支走火事故的,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和省聯社保衛部門;發生槍支損壞(無法修復使用)的,要逐級報告至省聯社保衛部門;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或被搶的,要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向上級領導和省聯社保衛部門報告,不得隱瞞、遲報或謊報。
第四章 安全設施標准及管理
第一節 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二條 農村信用社安全設施標准應堅持:安全堅固、經濟美觀、超前防範、保證質量,逐漸實現規范化、標准化要求的原則,縣聯社要加強對轄內營業網點安全防範設施規劃和管理,並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幫助和支持,要認真貫徹落實《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確保安全評估的全面合格和營業網點的全面達標。
第三十三條 農村信用社新建、改建、擴建的營業網點安全設施建設工程,應嚴格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安全評估辦法》、《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許可實施辦法》、《福建省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和工程驗收實施細則(試行)》以及上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營業網點的安全防護設施,必須達到GA38—2004《銀行營業場所風險等級和防護級別的規定》和GB50348—2004《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標准,原有營業場所未達標的要抓緊按計劃分期分批進行達標改造,新建營業場所的安全防護設施要一次性全面達到防護級別標准。
第三十五條 聯社保衛部門是轄內營業場所安全設施的建設和使用的管理部門,省聯社對全省信用社營業網點的安全設施建設進行指導、管理。
一、 金庫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六條 現金金庫建設要具備防搶、防盜、防潮、防火功能,安全牢固,庫容適中。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金庫位置要隱蔽,避開地下的市政工程、通訊設施、原始溝渠和室內的通風、排水管道。金庫設在地下室的,要進行被覆,要裝備抽(排)水和通風設備。
(二)金庫牆體不得臨街,不得與外單位通用一個牆體,要達到周邊都能有效控制的要求。
(三)金庫的面積要根據實際需要確定。縣聯社金庫內要分隔成內外庫(外庫作為存放尾數箱使用),並設置鈔票整點室。信用社的金庫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也可設內外庫。
(四)金庫牆體為六面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厚度不少於25厘米,牆體內要用16毫米鋼筋雙層錯位排列,鋼線捆紮,鋼筋間距15X15厘米,用500標號以上水泥澆注,混凝土強度為C50。
(五)金庫通氣孔要採用「Z」字型或錯位式,呈內高外低,直徑不得大於20X20厘米,出風口距地面要達到2.5米以上,不得臨街;通氣孔內外要安裝18毫米以上防護鋼筋(間距不得大於8厘米)或有孔鋼板,鋼板厚度不得小於0.5厘米(通風孔不得大於1厘米),安裝空調或排氣設備的,出風口要採取防火、防毒、防盜措施。
(六)庫房內(含外庫)不得吊裝天花板,要按規定設計和鋪設電源線,電線要使用防火套管或暗裝在牆體內,庫內照明要使用防爆燈具,電源開關要安裝在庫門外。室內要安裝自動乾粉滅火劑。
(七)金庫門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部門檢測合格,符合《金庫門通用技術條件》並經省聯社主管部門指定的,具有防火、防水、防切割、防破壞、性能可靠、安裝雙鎖並有密碼鎖的產品。
(八)開設保管箱業務的,其保管庫的結構與金庫的結構要求相同。
(九)金庫內必須安裝微波紅外報警探測器和振動報警探測器兩種以上報警裝置,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營業場所,金庫內必須加裝電視監控攝像探頭,電視監控攝像對准金庫門的,密碼的位置要實行屏蔽。
二、 現金保管點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七條 距中心金庫較遠,沒有條件設立金庫,現金存量在五萬元以下的營業網點,要設立專門存放現金的保管房間作為現金保管點。現金保管的安全設施標準是:
(一)現金保管間的位置要隱蔽,其牆體為:四面不少於24厘米混凝土結構或不少於35厘米磚混結構;房間內部要設置存放現金(含其它重要憑證等)的專用保險櫃,保險櫃必須固定在地面或牆體上。
(二)保管間的門必須設雙道門,其中一道必須安裝全封閉式專用防盜門。
(三)保管間和保險櫃必須嚴格執行雙人雙鎖保管制度,嚴禁單人單鎖管理。
(四)保管間的其它安全標准和技術防範標准與金庫安全標准相同。
三、 守庫室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八條 設金庫或現金保管間的營業場所,必須設置守庫室,守庫室的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守庫室要設在金庫的兩邊,緊靠庫房,分主副守庫室,聯社守庫室要與庫房和營業廳分隔,單獨設置供守庫值班人員進出的門道。
因庫區條件限制,可採取同樓異地值守的辦法,但庫區必須是完整的結構並具備完善的技防系統設施,守庫值班人員對庫區和營業場所的監控要通過視頻監控系統等技術手段實施。
(二)守庫室內必須設衛生間,有條件的應在守庫值班區域內設炊事設施。
(三)守庫室的窗戶要安裝16毫米以上鋼筋防護欄,間距不得大於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鐵加固(臨街的窗戶,外部不留窗檯,必須安裝18毫米以上的鋼筋防護欄桿,並加裝鋼絲防護網)。窗戶欄桿所有的接觸點均要使用「全接觸」式焊接法焊牢,所有的窗戶均要安裝窗簾。
(四)守庫室必須安裝與外部聯系的電話或其他通訊工具,要有應急照明設備。
(五)守庫室內要安裝緊急報警按鈕,並與「110」報警中心聯網;沒有配備守庫槍支的營業網點,在守庫室內要配足自衛武器和警具器械,並放置於取用方便、不易損壞的地方。
(六)守庫室要安裝雙道門,其中一道必須是防盜門,全封閉的門要安裝門鏡或設置觀察孔。
四、 營業場所安全設施標准
第三十九條 營業場所安全設施要堅持堅固、美觀、實用的原則,安全標准必須達到:
(一)營業場所的所有窗戶均要安裝16毫米以上鋼筋的防護欄桿,間距不得大於10厘米,上中下要用扁鐵加固,窗框要用金屬材料並與預先埋入牆體內的鋼筋焊接固定,所有的焊接點均要採用「全接觸」式焊接法焊接。營業廳在一樓且營業室窗戶臨街的,要做特別防護,可抬高窗口至兩米並加密防護欄,或安裝防彈玻璃。
(二)營業場所的前、後、側門,要安裝堅固的金屬防盜門並安裝門鏡或可視對講機;營業廳大門要安裝大門開啟後的固定反鎖裝置。
(三)營業操作室與客戶之間,要設置磚石或混凝土結構的櫃台,櫃台上方要安裝防彈玻璃,櫃台高度不低於80厘米,櫃面寬不小於50厘米,櫃面要設置「凹」型錢斗,錢斗的規格為長30厘米、寬20厘米、深15厘米,可加裝牢固的有機玻璃「推拉板」,防彈玻璃要安裝在錢斗的中心線並嵌入櫃檯面2厘米。
(四)新建營業網點的櫃台安裝的防彈玻璃高要達到150厘米,單塊面積不得大於4平方米,未到頂的部分,可安裝堅固的金屬橫向護欄或燈箱,安裝護欄的護欄間距要小於5厘米。
(五)防彈玻璃安裝要堅固,要考慮通風、通話效果,可以採用兩塊玻璃錯落安裝,但不得使用三塊式的玻璃,錯落安裝的,最小的一塊不得小於30厘米,前後兩塊玻璃的間距不得大於2厘米,上下兩塊玻璃的錯落部位不得小於10厘米,大塊玻璃的開口應朝下。安裝固定防彈玻璃必須使用金屬立柱,其跨度不得大於180厘米。
(六)防彈玻璃必須使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並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認可的,符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防彈復合玻璃》標准,生產廠家投保的產品。
(七)營業櫃台應安裝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的防尾隨電控聯動安全門,固定鎖具和插銷的底座要用電焊加固,使其具有防撞、防撬、防破壞功能。
(八)營業場所內要設職工專用的衛生間和炊事設施。有建築圍牆的營業場所,圍牆要堅固,牆體厚度不小於24厘米,使用泥磚或石塊壘砌的,其厚度不小於40厘米,牆體的高度要在250厘米以上,牆面要光滑,牆頂要設置防攀越的障礙物,有條件的可安裝防攀爬的周界設施。
五、 技術防護設施標准
第四十條 所有的營業網點在營業場所內都必須安裝應急防搶和防盜兩種防入侵報警裝置和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與當地公安機關或「110」報警中心聯網。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防入侵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技術安全防範設備和零部件必須選用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准並經省聯社主管部門推薦的產品,同時要認真規劃適應未來發展需要的方案。具體要求按《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和入侵報警系統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中的有關內容執行。
第四十一條 營業場所內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每個營業室內必須配備不少於2個滅火器;電腦房、配電房及使用電腦的場所,必須配備電器專用滅火器材,新建的營業場所必須達到消防安全標准。
?六、 運鈔車安全防護標准
第四十二條 自行運鈔的營業單位要配備專用制式防彈運鈔車。專用運鈔車的安全防護標准必須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檢測合格,符合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准《專用運鈔車防護技術條件》要求,並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推薦、省聯社主管部門確認的生產廠家和投保產品。運鈔車輛必須按規定配置,符合安全要求。
第四十三條 執行押運(現金、金銀、有價單證、貴重物品等)任務的押運人員,必須配備用於防衛的槍-支-彈-葯和警棍等器械;必須穿戴防彈衣和防彈頭盔;運鈔車上必須配置通訊設備、報警裝置和手提滅火器,要裝備衛星定位系統。
第四十四條 押運須途經治安狀況復雜的地段或目的地屬偏遠地區的,要配置運鈔護衛車輛,護衛車的技術性能必須優於運鈔車,並配備能與運鈔車通話的對講機及遠距離通訊工具。
第二節 安全設施管理
第四十五條 農村信用社營業場所的基礎防護設施(含金庫、營業廳、守庫室、保管室、圍牆等。下同)建設(含新建、改建和擴建。下同)設計圖紙和技術防護設備(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防入侵報警系統等。下同)安裝方案,必須經上級有關部門審核和公安機關批准後,方可施工。所有的安防工程項目必須以公開競標的方式選擇資質合格的施工企業。工程竣工後,必須經主管部門會同批准方案的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要求是:
(一)市、縣聯社保衛部門必須根據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標准和本單位的實際,參與轄區內營業場所基礎防護設施基建圖紙和技術防護設備安裝方案的設計。負責對轄區內所有營業場所基礎防護設施建設項目方案的報審報批;對工程項目、技術防護設備的建設材料、施工質量等方面進行現場監督;負責審查和管理施工隊伍及施工人員的有關檔案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