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金融市場 » 關於完善系統性金融機構監管意見
擴展閱讀
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關於完善系統性金融機構監管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30 17:07:02

1.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和貨幣基金有沒有關系

現有法律法規已對貨幣基金投資限制、估值與份額凈值計價、申購贖回、信息披露、風險控制等進行了比較全面、嚴格、專門的規制,相關法律法規包括《證券投資基金法》、央行和證監會聯合發布的《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以及證監會發布的《公開募集開放式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系列規則。其中,貨幣市場基金與普通公募基金一樣,已遵循公允價值計量原則。因此,貨幣基金應繼續遵從現有規則進行相關投資運作及份額凈值計價,本次資管新規不涉及對貨幣基金現有規則的調整。

2. 美國系統性金融系統監管主要指對哪些機構監管

銀行業也就成為美國金融監管的重心,商業銀行等存款機構成為受到最為嚴格監管的金融機構,監管措施覆蓋了銀行經營活動各個方面:如銀行准入、准備金要求、資本充足、具體業務范圍等等。然而在強調銀行業監管的同時,非銀行金融機構受到的監管相對不足,甚至完全缺位。

3. 宏觀審慎監管的完善中國金融監管制度的對策建議

隨著2010年末巴塞爾協議Ⅲ的發布,銀監會已開始積極推動巴塞爾協議Ⅲ在中國的實施,並正在著手制定包括動態資本、動態撥備、杠桿率和流動性在內的四大新監管工具,搭建中國銀行業新的監管框架。從上述列舉的巴塞爾協議Ⅲ的主要內容可以看出,新巴塞爾協議著重強調了「逆周期監管」(跨時間維度監管)的重要性,試圖通過硬性的量化監管指標熨平金融體系固有的順周期性所引起的經濟波動,而忽視了跨機構維度的監管。筆者認為,未來一個時期,中國金融監管制度不能一味地局限於從量化指標上滿足新協議的要求,而是要立足於中國銀行業的發展現狀,設計出有利於自身發展和金融穩定的監管制度。 1、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征稅。隨著貝爾斯登、雷曼兄弟等大型投資銀行的相繼破產,美國政府立即啟動了7000億美元的金融援助計劃,對這些「大而不能倒」的金融機構進行注資營救。金融系統的負外部性造成了公共財富和社會福利的巨大損失,同時負外部性使資源配置效率受損,難以實現帕累托最優狀態。在解決負外部性問題上,基於動機的手段優於直接的命令或控制,而「庇古稅」則屬於典型的基於動機的方法。庇古認為,對產生外部性的活動徵收的稅收等於邊際社會損失,就可以促使經濟的競爭均衡重新達到帕累托效率邊界。筆者認為,監管部門可效仿美國的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對國內的系統重要性機構徵收「金融穩定貢獻稅」(FSC),將稅款積累成為一隻「紓困基金」,主要用於支付未來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救助成本。
從中國銀行業發展現狀看,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征稅只會減少銀行當期利潤而不會根本削弱銀行競爭力。中國的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工、農、中、建、交)全部接受過國家財政的注資,也就是說納稅人承擔了銀行股改過程中的所有成本。管理者經營出色,國有金融資本的增值收益歸國家所有;管理者經營不善,國有金融資本的損失也由國置之腦後承擔。為了避免納稅人在危機期間再額外墊付系統重要性銀行的風險損失,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徵收金融穩定稅就顯得尤為必要。
2、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考慮到中國銀行業發展現狀,若要控制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限制銀行資產規模和降低可替代性的途徑並不可取,最有效的方法是降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風險關聯度。此次金融危機表明,金融產品的創新只能轉移和分散風險並不能減少風險。隨著金融衍生品創新程度越來越高,其風險累積程度也會越來越高。因此,加強金融創新監管的重點是強化並表監管和理財產品監管,要求各系統重要性銀行切實落實並表制度、理財產品必須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真實披露」。監管部門要將金融創新立足於實體經濟的有效需求之上,將金融產品創新活動納入明確的法律和制度框架,有效規範金融產品創新,將金融創新產生的杠桿放大效應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減至最小。 2007年,美國太平洋投資管理公司執行董事麥卡利第一次提出了影子銀行的概念。2010年9月,美聯儲主席伯南克在國會作證時將影子銀行定義為:「除接受監管的存款機構以外,充當儲蓄轉投資中介的金融機構」,一般包括按揭貸款公司、對沖基金、私募股權基金、結構投資載體(SIV)等。由於影子銀行的產品結構設計非常復雜,而且信息披露並不充分,使得監管部門和金融市場的參與者難以識別包括產品風險、對手風險等在內的一系列風險。此外,由於影子銀行沒有資本充足率指標的硬性約束,雖然其自有資金很少,但業務規模卻很大,潛在的信用擴張倍數可能達到幾十倍。
從2010年開始,隨著我國實施穩健的貨幣政策,國內銀行面臨強烈的信貸投放沖動與信貸額度限制之間的矛盾。為避開貸款規模的限制,商業銀行紛紛推出銀信合作、信貸資產轉讓等「影子銀行」業務,導致金融系統蘊藏著巨大的風險隱患。因此,監管部門要特別關注「影子銀行」對金融系統穩定帶來的影響。首先,監管部門要根據影子銀行的業務規模和業務特點明確資本金和流動性要求,建立嚴格的非現場監管與現場監管相結合的檢查制度,控制金融產品的杠桿率。其次,監管部門應要求影子銀行定期或及時向其披露包括產品設計、產品銷售、交易方式等方面的信息,提高金融產品和金融市場的透明度。最後,要加強監管部門之間的國際合作。美國的次貸危機迅速傳導至全球金融體系並蔓延至實體經濟領域,與影子銀行的國際化發展密不可分。因此,國內監管部門要積極參與全球金融監管體系建設,與IMF、G20等國際組織加強信息共享、會計准則、法律制度協調等領域的合作,建立共同應對金融危機的聯合應急機制。 2010年,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周小川在「宏觀審慎政策:亞洲視角高級研討會」上對中國當前金融體系所面臨的系統性風險進行了概括:「國內信貸持續擴張動力仍然較強,跨境資本流動蘊含潛在風險,流動性過多、通貨膨脹、資產價格泡沫、周期性不良貸款增加等宏觀風險顯著上升,金融業資產質量和抗風險能力面臨嚴峻考驗」。2008年以來,在寬松的貨幣政策下,中國經濟面臨著內部通脹壓力加劇、外部匯率大戰的雙重壓力,過剩的流動性以及為規避政策限制而不斷出現的金融產品也讓金融監管部門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在目前的貨幣政策不改變其總量調節基礎的情況下,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監管擁有不同的政策目標和政策工具,而且兩者難以相互替代,因此加強貨幣政策與宏觀審慎監管之間的配合就顯得非常必要。事實上,中央銀行所面臨的核心問題不是徘徊於物價穩定與金融穩定之間的取捨關系,而是如何在當前的經濟穩定與未來的經濟穩定之間做出決策,即政策的實施必須通過對物價穩定和金融失衡的雙重視角來全面評估經濟狀況。當經濟過熱跡象出現時,如果貨幣政策仍然寬松,則任何後續的宏觀審慎工具都難以奏效。換言之,宏觀審慎監管的結構性調節優勢必須以適當的貨幣總量調節為基礎。
因此,為了維護金融環境的穩定,在制度設計上,貨幣當局和監管當局之間要及早建立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聯席會議制度,對金融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定期進行磋商,互相及時通報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的政策執行情況及取向;要加強兩者之間的信息共享,及早建立統一、高效的金融信息中心,防止金融機構從規避金融監管的角度,隨意轉移金融資產,進行違規操作;要以提高透明度、引導公眾預期為手段,定期公開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的運行情況,向公眾表明貨幣當局和金融監管當局對當前金融運行的態度和看法,通過市場手段調節金融中介,防止或減緩金融市場對金融政策預期產生的震動,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

4. 關於金融調控監督體系的一切

金融監管的要害是信息的真實性。如果金融監管機構不能夠保持其獨立性,那麼在各級政府機構的干預下就很難保證在監管過程中取得真實信息。

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公布的25條「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中第一條原則強調:「在一個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下,參與銀行組織監管的每個機構要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並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資源」。這是國際上有關監管機構獨立性的權威表述。

依照現行法律,中國人民銀行在中央政府領導下獨立行使職能,其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二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須「在國務院領導下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第六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當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第七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杜絕各級地方和部門政府對中國人民銀行業務的干涉,保證中國人民銀行在實施銀行監管時享有必要的獨立性或擺脫政治方面的壓力,中國人民銀行已改變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狀況,在全國設立了9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一級分行,重點加強對轄區內金融業監管。

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多年來,中央銀行一直在強調真實性監管。但是,很少有人相信各級銀行的報表的真實性。其原因之一就是因為金融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因此,必須改進現有的法定監管主體的權責制度,塑造真正具有獨立和自主執法權的監管主體,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門的干預。

因為金融監管是專業性、技術性很強的工作,也是很復雜的工作,如果不是獨立性很強的專門機構,就很難有效地承擔和進行這種工作。

因為金融監管涉及社會各方面利益,如果監管機構沒有獨立性,其監管過程和目標易受各種利益集團的干擾,那就很難做到公正、公平。

因為金融監管機構是政府系列或政府授權的機構,如果它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其監管行為及其目標就難以擺脫政治上的干預和壓力而單純化,其監管對象即金融機構也很難按商業化原則經營。

金融監管體系必須多元化。反腐倡廉的監察機制就是這樣,除了紀律檢查委員會之外,還要有反貪局、檢察院等多種監督管理機構。單一的監管機制既不可靠,又缺乏效率。如果只有一個監管體系很容易出現信息渠道堵塞的問題。當前,貪污腐敗風氣甚壞,一旦負責監管的官員無能或者受賄,就很難取得准確的信息。不法奸商、貪官污吏們塞幾個紅包就「搞定」了。只有金融監管多元化才能夠防範在金融監管領域出現行賄、受賄,從而保證金融信息的真實性。

同時,我們必須建立強制的金融機構信息披露制度。應當明確規定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等級,哪些信息應當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哪些信息必須向公眾報告,從而保證金融監管當局和民眾的知情權。

從國際經驗來看,許多國家都竭力避免單一的金融監管渠道。美國金融監管系統內屬於聯邦政府一級的機構有四家:貨幣監理署、聯邦儲備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和儲蓄機構監理室。柯林頓政府為了精簡機構,在1993年計劃成立一個新的「聯邦銀行委員會」以取代四家監管機構的功能。按照這個計劃,聯邦儲備銀行將只負責貨幣政策,不再行使金融監管職能。美聯儲主席格林斯潘堅決反對這一合並,他的理由並不復雜,「單一機構的設立將使權力過分集中,容易出現官僚主義失誤。」直到今天,美國的金融監管機構仍然是多頭分立,互相監督。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這樣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國家,金融監管也不能只依靠單一途徑。由此可見,多元化監管是取得准確信息、維護金融秩序的必要條件。

另外,還有篇論文
http://www.5ivb.net/LW/10/daima8437/論wto與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建設和改革

可以參考下~~

5. 如何加強金融監管統籌協調

央行研究局局長徐忠撰文表示,近年來,我國金融業跨界經營迅猛發展,金融業亂象叢生,金融風險高發頻發,根本原因在於金融業綜合經營發展趨勢和金融分業監管體制機制之間矛盾突出,金融監管協調不力,宏觀審慎政策缺乏把總,亟須加強各單位橫向政策協調來完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對於未來金融監管框架的改革方向,專家認為,「雙峰模式」或是最優方向。黃益平指出,「研究顯示,『雙峰模式』的穩定性更高一些,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適當區分,可能是比較有利的。」

澳大利亞、荷蘭、英國等國家實行「雙峰監管模式」,取得了較好的監管效果。「雙峰監管」的核心內容是把監管職能劃分為行為監管和審慎監管,前者主要是防範金融機構可能出現的道德風險、欺詐和不公正交易,監管機構通過現場檢查、評估、披露和處置,保證金融市場公開透明,保護消費者權益;後者主要是以維護金融穩定、實現金融機構穩健經營、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為目標,監管部門通過遵照巴塞爾協議關於資本充足率、資本質量和流動性等方面的審慎監管指標,控制主要金融機構風險,防範系統性金融風險。

6. 求完善我國銀行業金融監管的建議

當前,我國國內的中資銀行金融自主創新能力嚴重不足,具體表現有:吸納
型和模仿型創新多,原創型和再創型較少;創新技術含量低;創新靠外力推動,
內部驅動力不足。之所以會出現以上情況是因為我國的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全,金
融機構還不能完全成為金融市場創新的主體,金融創新更多地依靠政府和金融主
管當局,表現為一個自上而下的強制性過程。
所以,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這一創新難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市場競爭問題。
西爾柏認為,金融機構創新是為了擺脫或逃避其所面臨的種種內部和外部約束[29],
這些約束就是金融創新的內在動力,要改變我國金融創新主要依靠外力推動,內
部驅動不足這一現象,這就需要我們首先在立法上放開金融市場准入。唐雙寧在
2007 年銀監會金融創新監管工作會議上的講話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過去農村
金融機構就是一個農村信用社,還有農業銀行,應該說競爭很不充分,活力十分
有限。去年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需要,緩解城鄉金融發展不平衡的矛
盾,盡快解決農村金融服務不足問題,銀監會頒布了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
構市場准入的政策,誕生了一批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資金互助社等新的金融機
構,這是機構創新。」[1]
隨著我國兌現加入 WTO 時簽訂的於 2006 年底開放我國金融市場的協議,我
國的金融市場已經開始引入了外國競爭者,相應的立法也進行了修改與調整。但
是,應該注意的是,我們強調放開金融市場准入並不僅僅是強調引入外國競爭者,
我國的金融市場要堅持對內、對外同時開放,從「只對外開放」轉對外開放的同
時「對內開放」。要改變我國民營資本很難進入金融業的現狀,在金融業全面對
外開放的同時增強民間資本在金融市場上的作用,發展多層次、多元化的金融機
構體系,引入足夠多的市場競爭者,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創新才會有內生的動力。
放開市場准入同時就意味著要加強對市場准入的嚴格准入監管立法,完善相
應的登記操作細則,防止出現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等在我國公司法實踐中經常出
現的情況,保護存款人、投資者等相關利益者的權益。
要解決我國中資銀行的創新內在動力不足難題,還要完善的是我國的金融機
構法人治理結構問題。探討公司治理改革,產權是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產權的
明晰,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基礎。這就要求改變我國金融機構尤其是銀行、金融資
產管理公司等的國有獨資性質,實施股份制改革。當前,我國的四大國有銀行股
份改革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除了農行還在准備階段以外,其他的國有銀行已經
全部完成股份制改革,並最終完成上市。我國的其他金融機構同樣也應該進行相
應的改革,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隨著 1999 年按賬面價值剝離的不良資產處置
26
完畢,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剩餘的不良資產都是 2004 年之後按市場價值收購的,
不良資產處置損失得以鎖定,因此產權改革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與國有商業銀
行產權制度改革類似,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設計當前仍然應該突出國有
股份的絕對控股,以後隨著資本市場的發展和有關金融法規及政策的進一步放
寬,再通過增資擴股的形式,使國家絕對控股逐步向相對控股發展。除了產權制
度以外,需要改革的還有改善其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
事會,完善的公司治理組織體系,形成有效的制衡機制。以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
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國有獨資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理應符合《公司法》
中關於國有獨資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但是目前四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共同之處
在於它們既未設股東會,亦沒有設董事會,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職權被分配到監
事會和總裁上,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遭到極大破壞,治理結構出現了極大的混亂。
在現有的治理結構下,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控制權實際上被管理層單方掌握:
一方面高級管理人員由政府任命,決策與執行一體化的問題突出,對高級管理層
缺乏制度上的約束;另一方面將控制權授予了總裁等高級管理人員,而剩餘索取
權屬於國家,從而出現管理層目標與國家目標的偏離。因此,財政部同各家金融
資產管理公司之間,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總部與辦事處之間,都普遍存在明顯的「內
部人控制」問題。所以,各個金融機構應當按照現代金融企業的要求,明確股東
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和權利。並且,我國除了要
加強對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完善以外,還應當填補這
些除了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外的其他的金融機構法人治理結構的立法,
使其有法可依,防止其在真空中運行而導致的種種弊端。
3.3.2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知識產權在保護金融創新上具有天然的優越性。知識產權的保護客體主要為
智力勞動成果,而金融創新則恰恰是人們在金融領域進行富有創造性勞動而產生
的智力成果。同時,知識產權客體具有無形性和信息性以及可共享性,這也是金
融創新的重要屬性。也正是這種自然狀態下的可共享性,使得知識產權成為保護
金融創新的合理的工具。並且,知識產權所包含的權利是十分廣泛的,它可以涵
蓋大多數的金融創新的內容,作為法定「私權」, 知識產權可以給金融創新主體
以切實的多方位的保護。依據 WTO 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法律規則,金融創
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作為智力活動的成果,可以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在金融創新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專利權的保護無疑具有特別重要的地
位。正如歐洲專利局認為的那樣:引導用戶消費方法、商品及服務的方法、記賬
方法、開發新市場和新交易的方法、在金融服務和與互聯網有關的電子商務活動
中有更多的商業方法的專利等,都是重要的商業方法,這些商業方法,是金融創
新的關鍵產物。倘若授予這些商業方法專利權,將為金融業帶來重大的變化。所
27
以,金融類商業方法等在歐洲國家早就頒發了許多專利,美國、日本等國也已經
在專利審查指南中將金融產品予以單獨分類規定。而我國迄今還沒有相應法規,
金融創新知識產權保護比較落後,所以,從保護金融創新積極性角度來說,我國
的專利權保護客體應當進行拓寬。
最早的金融創新商業方法保護案可以追溯美國 1982 年派納·韋泊與邁瑞
爾·里齊案,該案最早提出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問題。1982 年,里齊獲得了 CMA
賬戶的專利即「證券經紀現金管理系統」,一個商業方法軟體專利。發現韋泊抄
襲該 CMA 賬戶的基本構思(當然也是用計算機來對該賬戶進行簿記的)時,里齊
便狀告韋泊侵權。在該案件中,韋泊以該專利所請求保護的不是可以授予專利權
的主題為由向法院提交了一個簡易判決動議,請求法院判定原告專利無效。法院
最終認定被告對這種賬戶計算機化簿記方法享有的專利有效,構成侵權。[30]1996
年,美國專利商標局頒布了《計算機軟體和商業方法專利申請的審查指南》。該
指南稱:「發明沒有必要顯示技術貢獻的實際存在,而只需在技術領域內並產生
一種「有用、具體而且確實的效果」。新指南產生深遠的影響,使得成千上萬件
與商業方法軟體有關的專利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保護。根據美國專利與商標局
的統計,商業方法專利主要集中在美國專利分類的 705 類別內。在 705 分類中,
有關金融活動和管理活動的商業方法專利佔了相當大的比例,1999 年以後,電
子商務和金融交易系統已佔據了 705 分類專利申請的第一和第二位。可見,美國
已經擴大和加強了對軟體的專利保護力度,大幅度地開放了與計算機軟體有關的
專利保護范圍,很多用於支持金融創新產品和金融創新服務計算機系統受到了專
利保護。這些計算機系統可做程序化交易、控制養老金計劃、自動化保險報價和
保險單發行、操作股票和商品的交易、授權信用卡的購買,支持的自動櫃員機,
實施按揭貸款和計算證券的支出等等,遍及金融業的各個領域。在金融創新領域
中出現的多許金融創新產品與服務可以通過對支持其運行的計算機軟體申請專
利保護,達到保持技術優勢和有利的競爭地位,限制其他競爭對手提供相同或類
似的金融產品與服務的目的。
是否授予商業方法專利,在我國也一直存在著爭論。我國《專利法》第二十
五條規定,智力活動的規則及方法是不能被授權專利保護的。照此解釋,商業方
法屬於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不具有可專利性。然而,金融創新卻提出了商業
方法可專利性的要求。為此,我們必須考察我國專利法的制定背景。我國的專利
法之所以這樣規定,其背景是,發展中國家要想獲得技術進步和經濟發展,必須
首先模仿和復制;沒有證據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強有力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鼓勵
更多的研發活動。但是,在這種模仿和復制的過程中,其實已經出現了技術創新
和技術進步,因此,如何使其得到專利制度的保護是需要迫切解決的問題。尤其
要注意的是,信息技術的發展使金融創新的存在形式發生了質的變化。在以工業
28
經濟為代表的傳統產業中,技術主要以物化態和人化態形式存在;而以信息技術
為基礎的金融創新中,則以紙化態形式或以符號形式存在,表現為針對金融問題
的各種創造性的解決方法,商業方法也包含其中。尤其是針對我國金融市場所創
造出的各種創新型商業方法,需要給予相應的專利保護金融創新要求的拓寬專利
權保護客體,集中體現在商業方法可專利性。因此,我國專利制度應根據經濟發
展的狀況適時作出調整,修改相應的專利法條款,保護金融業中具有自主知識產
權的金融創新。
金融創新利用著作權保護的最好的案例是對於資料庫的保護,世界貿易組
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是將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的。我
國同樣在新著作權法第 14 條中作出了相關的規定,在法律上賦予了資料庫以著
作權,受著作權法保護。金融創新可以利用著作權保護的另一個例子是作為保護
商標權或者專利權的補充。我們知道,金融機構的名稱通常以優美的圖形,輔之
以漂亮的美術字附置於金融產品之上。對此,可以著作權加以保護。一旦他人將
該圖形、美術字的標識貼在商品上時,銀行依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以侵犯
「在先權」為由訴請宣告注冊商標者的商標注冊無效。再以保險產品為例,保險
產品實際上也可以看做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因為保險產品要在現實中發揮作
用,必須通過簽訂保險合同,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地外化。當保險產品以
合同形式外化時,即可以著作權法予以保護。但它只保護合同表現形式,而不保
護其內在的思想原理。其他保險企業完全可以通過改變保險合同的表達方式以模
仿保險產品本質內容,達到規避著作權法的目的。所以,對於盲從模仿可以根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予以補充規制。同時,對於新險種的保護,也可以列入專
利權的保護范圍,南斯拉夫法律明確規定,給予新險種發明設計人以專利權。我
國台灣地區也對新險種予以三年的專利保護期限。所以,我國應當明確將新險種
列入著作權或者專利保護范疇。同時,關於金融創新的著作權保護還涉及到金融
創新的廣告用語等各個方面。

7. 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新規出台了嗎

近年來,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的熱情很高,但也產生了不少問題。尤其是去年資本市場上,金融大鱷瘋狂收購銀行股份的行為令人咋舌。

《關於加強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監管的指導意見》27日出台,對非金融企業投資金融機構在股東資質、資金來源、公司治理、關聯交易等方面做出規定。這意味著今後投資金融業不能「有錢任性」,更不能把金融機構當自家「錢袋子」「提款機」。

進入金融業的大門,並不意味著這家金融機構就是你的了。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和控股股東,必須遵守相應的監管規則,包括不得濫用控制權,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不得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等。

針對一些企業投資金融機構中存在的交叉持股、多層持股、最終受益人不明確等情況,意見要求,金融機構的控股股東為企業集團或處於企業集團、控股公司結構之中的,須全面完整地報告或披露集團的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變動情況,包括匿名、代持等相關情況。

針對一些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通過不當關聯交易輸送利益和套取金融機構資金的行為,意見要求,一般關聯交易應定期報告,重大關聯交易逐筆報告。非金融企業在成為金融機構主要股東或控股股東時,應當提交與關聯方外其他股東無關聯關系、不進行不當關聯交易的承諾函。

內容來源:光明日報

8.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相關法律法規

我國金融監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票據法》、《擔保法》、《保險法》、《證券法》、《信託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金融法規主要有:

《儲蓄管理條例》、《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

《人民幣管理條例》、《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中央企業債券發行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等。

(8)關於完善系統性金融機構監管意見擴展閱讀:

金融監管體制是金融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國際上主要的金融監管體制可分為雙線多頭監管體制、一線多頭監管體制和單一監管體制。

金融監管體制是各國歷史和國情的產物。確立監管體制模式的基本原則是,既要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過分的職責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權力的相互制約,避免權力過度集中。

在監管權力相對集中於一個監管主體的情況下,必須實行科學合理的內部權力劃分和職責分工,以保證監管權力的正確行使。

2018年4月27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業內簡稱「資管新規」。

資管新規打破剛性兌付、禁止多層嵌套、抑制通道業務等主要政策標準的確立將推動資管行業發展重回本源,以穩健投資策略為主的持牌機構將迎來重大戰略利好。

國家想發展經濟,首先就是錢的問題,有了錢,政府機關就能給公務員發工資,國家各項政策能夠落實,跟錢有關系的國家機構分為兩類——金融機構和政府機構。

1、金融機構

在金融機構,國務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個金融機構——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

(1)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發鈔票、對貨幣流通進行調控、指導銀行業務。其中,指導銀行業務很重要,因為各大銀行都是直接碰到錢的,銀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政策性銀行——非盈利機構,國家想搞建設就要找它貸款;

商業銀行——盈利機構,和老百姓息息相關,比如四大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

以上機構的主要管理幣種是人民幣,外幣也是央行管,不過她把這份工作交給了外匯管理局,專門管外匯。

(2)銀保監會

中國人民銀行主要靠給銀行派活兒調控經濟,那監管銀行的機構就要提到銀保監會了,他主要管銀行日常運營,比如銀行想開分行、銀行內部高管人員變動等等。銀保監會還管理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保險機構。

2018年,兩會將銀監會和保監會合並成銀保監會,因為我國的金融模式已經改變,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代,各個業務間的交叉經營極為頻繁,監管重疊、監管真空等問題嚴重,部分新式金融機構,如財富公司,需要兩個監管主體的協調,不然就會產生監管盲區。

央行和銀保監會有很多業務交集,平常經常配合,但是具體的活兒還是不同,央行是業務指導,銀保監會是監管運營。

(3)證監會

股票、基金、期貨這些詞彙對於投資人恐怕再熟悉不過,能夠主營這些業務的機構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簡稱「精中英」。管不好這些機構,金融市場穩定將受到空前影響。管理他們的,就是證監會。

舉個例子:如果某企業想上市,他需要到證監會審批,只有得到證監會審批,證券交易所才會做好准備,企業才能發行股票。

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各司其職、各管一攤,都是平級關系。他們,就是國家金融機構體系。

2、政府機構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錢的部門,不然收上來的稅怎麼處理?公務員工資怎麼發放?管它的叫財政部,主要職責是:定稅收政策、發國債、管政府收支。

財政部因為是國家機構,結構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徵——省會設立財政廳,地方市級設立財政局。

他們的工作模式也很簡單:財政部定政策,財政廳執行,財政局貫徹落實。

3、央行和財政部的關系

央行和財政部都受國務院領導,央行管貨幣政策,財政部管財政政策。

當國家想管理經濟的時候,需要兩個機構配合,比如近年來的「去杠桿」,央行讓銀行」收緊」,就是少借錢給企業,財政部也要跟進」收緊」,就是讓政府也要少花錢。

與互聯網金融有關的法律法規匯總: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於2015年7月28日聯合印發的《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15〕22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規定。

目前我國合法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包括:互聯網支付、網路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及互聯網信託和互聯網消費金融。

除傳統各項法律法規及監管制度和政策外,專門針對新型業態的監管規定主要是從2010年的人民銀行2號文(《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的監管開始的(一般認為,支付業務的發展及監管也是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標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發布的221號文(《指導意見》)既是對近幾年互聯網金融業態的全面總結、梳理和確認,同時也是未來監管政策落地的綱領性、「指導性」文件。

1、P2P網路小額信貸法規

2011年8月23日,銀監會發布《關於人人貸有關風險提示的通知》銀監辦發[2011]254號,該通知指出在當前銀行信貸偏緊情況下,人人貸(PeertoPeer,簡稱P2P)信貸服務中介公司呈現快速發展態勢。

這類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評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產、汽車、設備等,然後進行配對,並收取中介服務費。

有關媒體對這類中介公司的運作及影響作了大量報道,引起多方關注。對此,銀監會組織開展了專門調研,發現大量潛在風險並予以提示。

由此可見,該通知只是對人人貸的一個風險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舉行的九部委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上,央行對P2P網路借貸行業非法集資行為進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類情況:資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導致的非法集資風險以及龐氏騙局。

2、第三方支付法規

2010年6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2010〕第2號),該辦法第一條規定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促進支付服務市場健康發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行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該辦法第二條明確了本辦法所稱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是指非金融機構在收付款人之間作為中介機構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貨幣資金轉移服務:

(一)網路支付;

(二)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

(三)銀行卡收單;

(四)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

該辦法所稱網路支付,是指依託公共網路或專用網路在收付款人之間轉移貨幣資金的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行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本辦法所稱預付卡,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發行的、在發行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包括採取磁條、晶元等技術以卡片、密碼等形式發行的預付卡。

該辦法所稱銀行卡收單,是指通過銷售點(POS)終端等為銀行卡特約商戶代收貨幣資金的行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監管法規。

3、虛擬貨幣法規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了《關於加強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發〔2009〕20號),該通知規定要嚴格市場准入,加強對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和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提供主體的管理。

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服務」業務須符合商務主管部門關於電子商務(平台)服務的有關規定。除利用法定貨幣購買之外,網路游戲運營企業不得採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戶提供網路游戲虛擬貨幣。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發布《「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企業」、「網路游戲虛擬貨幣交易企業」申報指南》為開展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申請從事「網路游戲虛擬貨幣發行服務」業務的申報和審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導規則。

2008年9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通過網路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明確了虛擬貨幣的稅務處理。

即個人通過網路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後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之,一系列監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虛擬貨幣的監管得到進一步明確,但是監管措施還僅僅局限於游戲里的虛擬貨幣。

4、眾籌融資法規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近期批准了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草案,面向公眾的眾籌融資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進創業企業融資法案》(,簡稱JOBS法案)的認可。

即在互聯網上為各種項目、事業甚至公司籌集資金得到法律確認。這是美國政府對眾籌融資進行監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國證監會通報了淘寶網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發行股票的行為並予以叫停。

叫停依據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發行股票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06]99號)規定,「嚴禁任何公司股東自行或委託他人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轉讓股票」。

至此,被稱為中國式「眾籌」,即利用網路平台向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行為被首次界定為「非法證券活動」。

雖然眾籌模式有利於解決中小微企業融資難的頑疾,但考慮到現行法律框架,國內的眾籌網站不能簡單復制美國模式,必須走出一條適合中國國情的眾籌之路才更具現實意義。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眾籌模式在形式上幾乎很容易壓著違法的紅線。

即未經許可、通過網站公開推薦、承諾一定的回報、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構成非法集資的行為。

美國為眾籌立法,我們可借鑒美國的JOBS法案對眾籌模式進行規范,但還須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

5、互聯網保險法規

2011年9月20日,中國保監會發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保監發〔2011〕53號)》。

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是為了促進保險代理、經紀公司互聯網保險業務的規范健康有序發展,切實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2012年5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提示互聯網保險業務風險的公告》(保監公告[2012]7號),對互聯網保險業進行了向廣大投保人進行了風險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監會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規定(徵求意見稿)》,互聯網保險監管規定也將在不久的將來得到進一步完善。

總之,互聯網金融創新層出不窮,互聯網金融的創新意味著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現,也意味著需要新的監管法規。

況且,當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尚不完善,有些互聯網金融模式已經出現,但是相關監管規定還處於滯後狀態,即監管空白。期待監管機關盡快完善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的監管。

6、互聯網銀行法規

2001年6月2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但是2007年被廢止2006年1月26日,中國銀監會頒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銀監會令2006年第5號)。

該辦法所稱電子銀行業務,是指商業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用面向社會公眾開放的通訊通道或開放型公眾網路,以及銀行為特定自助服務設施或客戶建立的專用網路,向客戶提供的銀行服務。

電子銀行業務包括利用計算機和互聯網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網上銀行業務),利用電話等聲訊設備和電信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電話銀行業務)。

利用行動電話和無線網路開展的銀行業務(以下簡稱手機銀行業務),以及其他利用電子服務設備和網路,由客戶通過自助服務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銀行業務。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是互聯網銀行的重要監管法規。

9. 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意見的內容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日前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合理設置過渡期,給予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有序整改和轉型時間,確保金融市場穩定運行。

下一步,各相關部門將按照職責分工,認真貫徹落實《意見》的各項要求。金融機構應按照《意見》的相關規定,依法合規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近年來,我國資產管理業務快速發展,在滿足居民和企業投融資需求、改善社會融資結構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存在部分業務發展不規范、多層嵌套、剛性兌付、規避金融監管和宏觀調控等問題。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產管理產品監管標准,有效防控金融風險,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嚴控風險的底線思維。把防範和化解資產管理業務風險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減少存量風險,嚴防增量風險。

(二)堅持服務實體經濟的根本目標。既充分發揮資產管理業務功能,切實服務實體經濟投融資需求,又嚴格規范引導,避免資金脫實向虛在金融體系內部自我循環,防止產品過於復雜,加劇風險跨行業、跨市場、跨區域傳遞。

(三)堅持宏觀審慎管理與微觀審慎監管相結合、機構監管與功能監管相結合的監管理念。實現對各類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全面、統一覆蓋,採取有效監管措施,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四)堅持有的放矢的問題導向。重點針對資產管理業務的多層嵌套、杠桿不清、套利嚴重、投機頻繁等問題,設定統一的標准規制,同時對金融創新堅持趨利避害、一分為二,留出發展空間。

(五)堅持積極穩妥審慎推進。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堅持防範風險與有序規范相結合,在下決心處置風險的同時,充分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合理設置過渡期,把握好工作的次序、節奏、力度,加強市場溝通,有效引導市場預期。

二、資產管理業務是指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金融機構為委託人利益履行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義務並收取相應的管理費用,委託人自擔投資風險並獲得收益。金融機構可以與委託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收取合理的業績報酬,業績報酬計入管理費,須與產品一一對應並逐個結算,不同產品之間不得相互串用。

資產管理業務是金融機構的表外業務,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時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出現兌付困難時,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金融機構不得在表內開展資產管理業務。

私募投資基金適用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私募投資基金專門法律、行政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本意見,創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的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三、資產管理產品包括但不限於人民幣或外幣形式的銀行非保本理財產品,資金信託,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保險資產管理機構、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等。依據金融管理部門頒布規則開展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頒布規則發行的養老金產品,不適用本意見。

四、資產管理產品按照募集方式的不同,分為公募產品和私募產品。公募產品面向不特定社會公眾公開發行。公開發行的認定標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執行。私募產品面向合格投資者通過非公開方式發行。

資產管理產品按照投資性質的不同,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於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權益類產品投資於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於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於80%,混合類產品投資於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准。非因金融機構主觀因素導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金融機構應當在流動性受限資產可出售、可轉讓或者恢復交易的15個交易日內調整至符合要求。

金融機構在發行資產管理產品時,應當按照上述分類標准向投資者明示資產管理產品的類型,並按照確定的產品性質進行投資。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類型。混合類產品投資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和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的比例范圍應當在發行產品時予以確定並向投資者明示,在產品成立後至到期日前不得擅自改變。產品的實際投向不得違反合同約定,如有改變,除高風險類型的產品超出比例范圍投資較低風險資產外,應當先行取得投資者書面同意,並履行登記備案等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

五、資產管理產品的投資者分為不特定社會公眾和合格投資者兩大類。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資產管理產品不低於一定金額且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於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於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合格投資者投資於單只固定收益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30萬元,投資於單只混合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40萬元,投資於單只權益類產品、單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投資者不得使用貸款、發行債券等籌集的非自有資金投資資產管理產品。

六、金融機構發行和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堅持「了解產品」和「了解客戶」的經營理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向投資者銷售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適應的資產管理產品。禁止欺詐或者誤導投資者購買與其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資產管理產品。金融機構不得通過拆分資產管理產品的方式,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低於產品風險等級的投資者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加強投資者教育,不斷提高投資者的金融知識水平和風險意識,向投資者傳遞「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理念,打破剛性兌付。

七、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具備與資產管理業務發展相適應的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公司治理良好,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問責機制健全。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資產管理業務人員的資格認定、培訓、考核評價和問責制度,確保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人員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行業經驗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監管規定以及資產管理產品的法律關系、交易結構、主要風險和風險管控方式,遵守行為准則和職業道德標准。

對於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意見規定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從業人員,依法採取處罰措施直至取消從業資格,禁止其在其他類型金融機構從事資產管理業務。

八、金融機構運用受託資金進行投資,應當遵守審慎經營規則,制定科學合理的投資策略和風險管理制度,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以下管理人職責:

(一)依法募集資金,辦理產品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二)辦理產品登記備案或者注冊手續。

(三)對所管理的不同產品受託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投資。

(四)按照產品合同的約定確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五)進行產品會計核算並編制產品財務會計報告。

(六)依法計算並披露產品凈值或者投資收益情況,確定申購、贖回價格。

(七)辦理與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八)保存受託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九)以管理人名義,代表投資者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十)在兌付受託資金及收益時,金融機構應當保證受託資金及收益返回委託人的原賬戶、同名賬戶或者合同約定的受益人賬戶。

(十一)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職責。

金融機構未按照誠實信用、勤勉盡責原則切實履行受託管理職責,造成投資者損失的,應當依法向投資者承擔賠償責任。

九、金融機構代理銷售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符合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未經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

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資產管理產品的銷售授權管理體系,明確代理銷售機構的准入標准和程序,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確相關風險的承擔責任和轉移方式。

金融機構代理銷售資產管理產品,應當建立相應的內部審批和風險控製程序,對發行或者管理機構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風險處置能力等開展盡職調查,要求發行或者管理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和風險收益測算報告,進行充分的信息驗證和風險審查,確保代理銷售的產品符合本意見規定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公募產品主要投資標准化債權類資產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除法律法規和金融管理部門另有規定外,不得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公募產品可以投資商品及金融衍生品,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以及金融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

私募產品的投資范圍由合同約定,可以投資債權類資產、上市或掛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含債轉股)和受(收)益權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資產,並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鼓勵充分運用私募產品支持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

內容來自人民網

10. 人民銀行關於調整完善內設結構的總結

2014年,市人民銀行認真貫徹落實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人民銀行總分行工作會議精神與工作部署,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本質要求,切實防範金融風險,依法、高效履行基層央行職責。按照「能力提升、基礎支撐、創新引領、項目拉動、黨建保障」的整體工作思路,開拓進取,扎實工作,深入推進「四型中支」建設,各項工作再上新台階,有力支持和促進了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一、認真貫徹穩健的貨幣政策,積極搭建平台,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水平不斷提高。
2014年,市人民銀行主動謀劃、組織和推動全市金融機構開展了「金融幹部進千企、金融產品(政策)進萬戶、金融服務進千村」三大活動,構建了「人行推動、銀行主動、縣區聯動」三位一體的工作推進機制,有效引導金融資源投向實體經濟,實現了信貸增量合理增長。

(一)搭建「金融幹部進千企」活動平台,打造「金融強企」工程。以全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為對象,組織全市金融幹部深入走訪企業1282戶(其中規模以上企業859戶),實施「一對一」的信貸輔導和金融服務2380次,幫助企業制定融資計劃551份,累計貸款38.75億元,貸款余額55億元,有效促進了全市實體經濟的發展和轉型,為轉變行業作風,促進銀企對接交流,塑造新型銀企關系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受到政府、銀行和企業的普遍好評,《金融時報》、《工作》等媒體進行了專題報道。[轉自第一公文網:gongwen.1kejian.com]

(二)搭建「金融產品(政策)進萬戶」活動平台,打造「金融惠民工程」。以持續深化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創新為重點,組織金融新產品、服務新方式和金融新政策深入各類經濟實體(尤其是與民生相關的經濟領域),提供「面對面」的金融服務,全市金融創新產品達47種,累計支持各類小企業和示範農戶8.31萬戶,累計貸款192.79億元;全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比年初增加42.29億元,增長28.85%,高於全市平均信貸增速8.63個百分點。活動的開展有效促進了全市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的創新,提高了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也為宣傳金融政策,促進社會更好地了解金融提供了新的載體。

(三)搭建「金融服務進千村」活動平台,打造「金融助農」工程。以落實國家惠農政策為著力點,積極推進銀行卡助農取款服務試點建設,全年全市批設服務點2147個,覆蓋了全市1206個行政村,提前實現了「匯農工程村村通」目標,填補了我市鄉鎮以下金融服務空白點,使農民足不出村就可享受到便捷的取款、繳費、轉賬、查詢等金融服務,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該項目列入了市政府年度「十大惠民實事(工程)」。

(四)加強貨幣政策工具管理,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持續提升。主動發揮差別准備金動態調整政策激勵約束作用,引導轄內金融機構按照合意貸款要求均衡安排信貸投放。加強利率市場化微觀機制建設,開展了法人金融機構利率風險定價能力現場評估。宣傳、培育直接融資市場主體,實現直接融資32億元,同比多增24億元。

二、金融管理與服務機制建設扎實推進,金融監管與金融風險防範工作進一步加強

高度重視並持續加強「兩管理、兩綜合、重大事項報告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2211」工作),把「2211」制度與機制建設作為年度加強金融管理與服務、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維護轄區金融穩定、增強依法履職有效性和影響力的重要舉措和抓手,轄區金融機構對人民銀行工作的呼應和配合進一步提高,貫徹執行人民銀行相關政策的工作水平進一步提升,機構信用代碼推廣、重大事項報告等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一)深入推進「2211」制度機制建設。制定並完善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機構管理與服務工作的指導意見》及13個配套制度和辦法,形成了以「2211」工程為主體,以「指導意見為統領、服務辦法為支撐、執法評價為保障」的金融綜合管理與服務體系;注重發揮「2211」項目聯動效應,對銀行業機構執行人民銀行政策情況進行了綜合評價,評價結果實行「一行一通報」,與銀行機構主要負責人「一對一」談話,對評為C類的2家機構啟動了綜合執法檢查,連續第6年開展了綜合執法實踐活動,綜合執法與單項執行比較分析的專題調查報告被總行條法司採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現金融機構、縣域全覆蓋,探索開展了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落實情況現場核查,金融機構累計上報重大事項118件,協調處理金融消費糾紛27項。

(二)持續推進金融改革和金融體系建設。推動農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並完成相關機構考核評估,依法規范對建行改革效果、蕭縣信用聯社穩健性以及泗縣農合行內控管理現場評估,對央行專項票據兌付後續監測考核一類聯社給予支農再貸款限額獎勵與支持。支持金融機構網點向縣域延伸,核准淮海村鎮銀行、本富村鎮銀行等8家新設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機構加入人民銀行金融管理與服務系統,促進新設機構相關業務規范開展。

(三)積極預防和處置風險,金融穩定工作進一步加強。堅守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深化銀行、證券、保險業風險監測與預警,開展了流動性風險市縣兩級聯動綜合應急演練;密切關注非正規金融組織發展,主動參與了小額公司開業審核和業務輔導,參與實施了寄賣行等類金融組織現場檢查,建立了地方非金融機構基本信息庫,召開了第四屆公檢法司暨類金融機構聯席會議,動態掌握非正規金融組織狀況和對金融體系的影響。

三、認真落實外匯改革政策,促進外向型經濟快速發展

(一)認真落實貨物貿易外匯改革各項便利化政策措施。積極落實國家外匯管理局取消對企業進出口逐筆核銷制度,構建了以總量篩選、動態監測、分類監管為特點的新型外匯管理模式。對全轄103家外貿企業進行了改革政策培訓,完善了外匯政策宣傳QQ群,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運行順暢,行政效能、透明度以及監管效率有效提高。企業出口退稅時間與改革前相比提前了一個月左右。

(二)加強外匯業務合規性管理。創新非現場核查方法,利用非現場檢查系統開展申報數據專項核查。督促外匯指定銀行切實履行代位監管職責,加強對開戶企業外匯企業輔導。

(三)嚴格外匯市場准入管理。不斷完善銀行結售匯業務的市場驗收內容,對轄內48家備案銀行網點結售匯市場准入情況進行了回訪,及時掌握了各銀行網點結售匯最新情況。

(四)跨境人民幣結算有序開展。積極宣傳跨境人民幣結算政策,支持企業「走出去」,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對外直接投資領域,成為省首個人民幣境外投資的地級市。

四、不斷完善金融基礎設施建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持續提升

(一)國庫管理與服務職責切實履行。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國庫經收處評比辦法,會同財政部門對商業銀行國庫經收業務全面考核,由財政每年撥付專項考核經費並通報表彰,國庫監管工作繼續走在全省前列。在皖北經濟產業園區中率先設立和營運了現代產業園區國庫,國債承銷機構星級認證經驗全省推廣,財稅庫銀橫向聯網實現全覆蓋,初步實現了稅款直達入庫、支出即時到賬目標。

(二)人民幣流通環境進一步優化。開展了銀行對外誤付假幣和「加大殘幣回籠優化流通環境」兩個專項活動,按季開展繳存款錢捆質量抽查,督促建立殘幣兌換綠色通道,加大了原封新券投放力度。

(三)支付科技服務水平進一步提高。支付清算系統運行平穩,清算系統實現了安全高效運轉。積極推進銀行卡晶元化遷移工作,全市3614台POS機具受理金融IC卡功能改造完成,ATM機具改造完成率達78.47%。發卡機構增至5個,累計發行金融IC卡43231張。啟動了金融IC卡載入社保功能工作。

(四)反洗錢工作標准化體系不斷完善。確立了反洗錢履職標准(共6類21項),反洗錢標准化管理體系推廣至證券保險行業和縣域金融機構,對6個金融機構開展了反洗錢現場檢查。落實反洗錢工作協調機制。

(五)金融研究和調研信息扎實推進。持續開展了「百人百題」調研競賽、金融法制調研競賽、農字型大小特色金融研究,完善了重點調研課題管理和調研信息共享機制,45個調研課題全部完成。政務信息工作在分行、合肥中心支行、市委、市政府考核中均位居前三名,幹部職工研究工作、破解難題、推動發展的能力有了新的提升。

(六)轄區社會信用體系和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持續改善。積極爭取縣成為省首批6個農村信用體系試驗區之一,制定了金融生態縣活動方案,推動市政府召開了金融生態縣推進大會,持續推動了市縣政府簽訂縣區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目標責任書,對各縣區政府落實情況開展量化考核並下發通報。與市團委聯合開展了農村青年信用示範戶創建活動,強力推進機構信用代碼發放工作,進度和質量在全省儲蓄保持領先位次。

六、不斷加強黨的建設和內部管理,確保中心支行系統穩健、高效履職

(一)黨委班子領導水平不斷提升。堅持以嚴格執行民主集中制為著力點,班子凝聚力不斷增強,完善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三位一體」的職工民主管理體系。堅持以促進科學發展為中心點,班子引領力不斷增強,探索形成了「四位一體」(謀劃―執行―反饋―提高)的工作推進機制,完善了「三化同步」(基礎工作規范化、重點工作項目化、創新工作特色化)的工作推進路徑。堅持以勤政廉政建設為關節點,班子凝聚力感召力不斷彰顯。簽訂並扎實落實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書、廉政風險防控責任書及項目維修責任書共3類37人(次),行風評議滿意率達100%。

(二)幹部隊伍履職水平不斷提高。認真落實從嚴管理幹部規定,通過民主推薦、競爭上崗等方式選任了科長4名,支行行長1名,副科長4名、支行紀檢組長1名,副主任科員10名(含支行2名)。堅持從嚴管理幹部,對1名不能遵守勞動紀律的幹部進行了辭退處理。完善了重點工作、目標考核、工資收入分配機制,努力調動幹部職工積極性。推動學習型中心支行建設,建立了金融宣傳、調查研究等7個子人才庫,入庫人員125人(次)。積極實施教育培訓三年工作規劃,實現了參訓率、滿分率「雙百分」的學習目標。

(三)黨的建設全面加強。以迎接黨的十八大為契機,全面加強黨支部和黨員隊伍建設。召開了黨建工作大會,統籌安排、協同推進基層黨組織建設年、創先爭優、學習型黨組織建設等活動。深入開展創先爭優活動,組織了民主評議黨員、黨員創先爭優公開承諾、「一先雙優」評選表彰和宣傳活動,中心支行機關16個支部123名在職黨員按照「五帶頭」的標准開展公開承諾、踐諾和評諾活動,黨員中堅與骨幹作用進一步顯現。堅持黨建帶工建、帶團建、帶婦建的工作思路,有效激發了幹部職工愛崗敬業、勤勉奮進的工作熱情。

(四)內部安全管理進一步加強。規范會計基礎工作,開展了異地輪崗試點,強化基建項目檢查輔導,推進公務卡報賬管理,強化集中采購過程監督。強化日常監督,下發事後監督通知(提示)書7份,較好地發揮事後監督「屏障」作用。推動內審轉型,完成審計項目8個,開展飛行檢查6次。開展制度集中梳理完善活動,增加崗位職責、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27項,修訂73項,刪減7項。開展了「整改提高月」活動,開展審計咨詢服務5項,提出建議54條。強化安全管理,實現了安全無事故,榮獲省保衛業務知識競賽團體二等獎。強化機關行政服務職能,規范辦事程序。

(五)黨風廉政建設繼續加強。以深化制度執行力專項建設為重點,不斷加強教育,改進作風,提高效能。黨委帶頭倡導理論學習之風、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厲行節約之風和廉政勤政之風,認真執行行長接待日和行長信箱等制度。嚴格執行廉潔從政各項規定。突出黨內監督,完善監督機制,對新提任幹部進行任前廉政談話。開展了「制度完善月」、「整改提高月」活動,全面落實分行巡視、民主生活會、履職審計三項檢查整改措施。

2014年,市人民銀行各項工作穩中求進,基礎工作扎實推進,重點工作有序開展,履職能力進一步提升,全行幹部職工爭先創優意識和氛圍進一步濃厚。2013年,市人民銀行將在十八大精神的指引下,認真貫徹落實穩健的貨幣政策,緊緊圍繞主題主線,穩中求進,開拓創新,推動中心支行和轄區經濟科學、和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