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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互聯網金融公司關聯交易

發布時間: 2021-03-30 04:49:50

㈠ 怎樣建立互聯網金融的信用評級制度

互聯網金融信用評級的思路
對於互聯網金融的評級仍然可以採用個體評級和支持評級相結合的方法。其中個體評級可以從三個角度進行評價:業務風險、風險管理和財務風險,其中三者之間是否相互匹配是判斷個體信用的主要尺度。對於互聯網金融這樣的新生事物,能夠獲得外部支持以及獲得外部支持的力度,對於企業信用質量的影響往往是有決定性的。通常我們會發現,那些具有大型金融機構背景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更容易存活並獲得發展,直至創造出一種全新經營業態。
(一)互聯網金融的主體信用評級。互聯網金融主體信用評級主要考慮互聯網金融的業務風險、財務風險和支持評級。
互聯網金融業務風險的產生一般來自外部的生存環境因素(外部環境)、自身運營因素(競爭力)及風險管理能力。互聯網金融主體在一定的金融生態環境中開展金融創新活動,互聯網金融的發展受到實體經濟、產業結構、持續發展潛力的影響,法律監管環境及社會信用環境等也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信用狀況產生顯著的影響。互聯網金融企業不同的盈利模式決定了其實現收益的難易程度和穩定性,盈利模式的確立往往確定了企業的生存空間及其所能達到的高度。風險管理需要互聯網金融機構健全的治理結構、有序的內部管理組織和制度。對其經營獨立性、關聯交易、人員配備等信息的掌握,可以對企業的治理和管理有更直觀的判斷。
互聯網金融的財務風險受到財務狀況、資本和突發事件處理能力的影響。財務狀況是企業經營狀況的體現,影響到企業未來的經營和承擔風險的能力。資本是互聯網金融企業吸收各類風險損失的重要緩沖工具,所以資本狀況成為衡量受評企業抗風險能力的關鍵要素。當企業發生危機或面臨突發事件時,流動性幾乎是扭轉局面的唯一要素。
互聯網金融主體的支持評級主要是股東支持,包括資金支持、技術支持、信用支持、品牌支持等,其他的還包括實體金融機構、政府等。
(二)互聯網金融工具評級。互聯網金融工具作為投資者直接投資的對象,其信用風險評級對投資者具有重要的風險揭示作用。互聯網金融發展速度快,且互聯網金融工具具有投資風險高、結構復雜、創新產品合法合規性弱等特徵。
一般來講,互聯網金融工具投資對象在資本實力、收入情況、現金流穩定性、抗風險能力等方面相對較弱,償債能力相對較差。對互聯網金融工具投資風險的揭示,可進一步緩解交易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風險。
對於結構復雜的互聯網金融工具,往往投資者權益實現條件復雜,或經多層、拆分、重組等結構化復雜設計。一方面對互聯網金融公司內部控制系統和信息技術等要求均較高,互聯網運營平台的運營能力是支持復雜金融工具發展的重要保障,對主體的信用運營能力的評價顯得相當重要;另一方面,投資者權益在結構化設計中合同條款的保障程度,是信用評級的重要關注點,具有充分揭示風險的作用。
互聯網金融工具快速發展的背景下,金融工具創新也日新月異,在外部監管邊界不明確的情況下,創新型金融產品的合法合規性成為投資者權益能否得到保障的重要因素。對於金融創新工具的監管,美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機構消費者金融保護署則堅持兩條基本監管原則,首先是產品設計是否考慮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然後是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完全和真實。在監管體系尚未完善的情況下,這也是信用評級的重要出發點。
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存在自身難以克服的風險,互聯網金融的快速發展對金融體系的結構性、系統性風險沖擊已經顯現,信用評級對互聯網金融的主體和融資工具有較好的風險防範功能和作用。因此,在鼓勵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同時,需要加快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的建設,加強行業自律和監管,引入信用評級體系,為互聯網金融快速、規范、有序、安全發展做好必要的制度安排。

㈡ 互聯網金融的「自融」邊界到底在哪

日前,央行《互聯網金融指導意見》落地,倡導傳統金融機構、互聯網企業、電子商業企業積極推進互聯網金融發展。且不說央媽是否偏心,一些志在謀劃互聯網金融戰略布局的大型集團,此次沒有被提名,難免心裡有些不痛快。颯姐認為,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領域,有其得天獨厚的優勢,只要踏踏實實干,總會得到監管的認可。就現狀而言,為了控制風險,大型集團往往會在內部實現資產消化,但與此同時也可能引發關聯交易的風險。因此,大型集團管理好自己的孩子們,把控好關聯交易的內部風險顯得尤為重要。
1.關聯交易與自融是一回事嗎?
「自融」,在涉足互金領域的企業中甚為敏感。目前,自融並無法律概念。從法律角度說,自融與關聯交易相關度很高,特分析如下:根據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2006)》的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這里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根據證監會頒布的《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中,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一)購銷商品(二)買賣有形或無形資產(三)兼並或合並法人(四)出讓與受讓股(五)提供或接受勞務(六)代理(七)租賃(八)各種採取合同或非合同形式進行的委託經營等(九)提供資金或資源(十)協議或非協議許可(十一)擔保(十二)合作研究與開發或技術項目的轉移(十三)向關聯方人士支付報酬(十四)合作投資設立企業(十五)合作開發項目(十六)其他對發行人有影響的重大交易。同時,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2001)第1號令、中國證券業協會頒布的《股份轉讓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也都對關聯交易作了基本相同的規定。
2.「自金融企業」的風控,反而「簡單明了」
在互聯網金融領域,最大的風險常來源於「資產端」。大型集團入駐互聯網金融,由於諸多子公司或不同項目部門之間彼此了解,相互合作,便可有效把控風險,規避外部的不確定性風險,颯姐對此深有感觸。一個做互聯網金融的某大型集團客戶就曾給颯姐抱怨說,對於外部企業盡職調查做得再好,到時候沒錢還是沒錢,真是吃盡了外部風險的苦頭,現在還是傾向於做內部。大型集團在集團內部做關聯交易,一方面可以通過關聯方的適當安排,優化加強企業間的合作,發揮出集團的規模效應,另一方面有助於降低交易成本,增加流動資金的周轉,應對集中兌付的風險。但關聯交易是把雙刃劍,關聯交易可能影響子公司的獨立經營能力,導致集團整體的抗外部風險能力下降;關聯交易還可能引發集團的系統性經營風險,使集團陷入財務困境;大量的關聯交易容易對公司的形象產生負面影響,使潛在的客戶減少,因此要預防關聯交易引發的風險。首先要保證關聯交易的真實性,其次要對關聯交易的信息進行及時、全面、准確的披露,保證投資人的知情權,最後要保證關聯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平性。
3.法律的眼裡不容沙子
雖然諸多法律法規都對關聯交易有所涉及,卻都沒有明確對關聯關系進行界定。比如《會計法》並不強調對交易的調整而是側重於記載和披露,《證券法》雖有較多規定,但因其只適用於上市公司而不具普遍性和基礎性。颯姐認為,要調整關聯交易,首先要判定經濟主體之間的關聯關系,其次要重點調整市場主體多種形式的交易行為,因此相對而言,《公司法》更適合對關聯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規定: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公司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上述強制性規定,體現了法律對關聯交易的基本態度,即對不公正關聯交易給予禁止。在明確態度的同時,《公司法》也給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技術性條款。從現行法中,我們只能借鑒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規定,類比得出較為嚴格的關聯交易規則,在非上市公司企業事務中參照適用。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除了上述直接針對關聯關系和關聯交易的規定外,《公司法》有關股東訴訟、股東代表訴訟、累計投票制度、獨立董事制度、公司對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擔保的規定等,也都有助於調整公司不正當關聯交易行為。
結語
大型集團內部合作把控風險,是否屬於互金領域禁忌的自融范圍,依然灰色,此次《指導意見》也未給出明確的答復。目前來看,大型企業集團從事互金業務,尚處在畏首畏腳,不敢甩開膀子乾的境地。我們呼籲,在《指導意見》的基礎上,分業監管的各家能盡快出台監管細則,讓互聯網金融從業者了解「行為邊界」,使企業盡快乘上東風迅速發展。

㈢ 互聯網金融管理事業崗位職責是什麼

1.互聯網企業未取得相關金融業務資質不得依託互聯網開展相應業務,開展業務的實質應符合取得的業務資質。互聯網企業和傳統金融企業平等競爭,行為規則和監管要求保持一致。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實質認定業務屬性。
2.未經相關部門批准,不得將私募發行的多類金融產品通過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眾銷售。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根據業務本質屬性執行相應的監管規定。銷售金融產品應嚴格執行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標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風險,不得將產品銷售給與風險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戶。
3.金融機構不得依託互聯網通過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嵌套開展資產管理業務、規避監管要求。應綜合資金來源、中間環節與最終投向等全流程信息,採取「穿透式」監管方法,透過表面判定業務本質屬性、監管職責和應遵循的行為規則與監管要求。
4.同一集團內取得多項金融業務資質的,不得違反關聯交易等相關業務規范。按照與傳統金融企業一致的監管規則,要求集團建立「防火牆」制度,遵循關聯交易等方面的監管規定,切實防範風險交叉傳染。

㈣ 網路金融風險的網路金融中的主要風險分析

傳統銀行所面臨的風險,比如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利率風險和市場風險,在網路銀行的經營中仍然存在,只不過在表現形式上有所變化。這里將討論的是網路銀行所特有的風險:操作風險、市場風險、信息風險、信譽風險和法律風險。
(一)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指源於系統可靠性、穩定性和安全性的重大缺陷而導致的潛在損失的可能性。操作風險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客戶的疏忽,也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安全系統及其產品的設計缺陷與操作失誤。操作風險主要涉及網路金融賬戶的授權使用、網路金融的風險管理系統、網路金融他金融機構和客戶間的信息交流、真假電子貨幣的識別等。目前,網路金融對進入金融機構賬戶的授權管理變得日益復雜起來,這一方面是由於計算機的處理能力得到日益增強,另一方面是客戶的地理空間位置變得更加分散,也可能是由於採用多種通訊手段等因素造成的。
(二)交易風險。交易風險是指投機者利用利率、匯率等市場價格的變動進行關聯交易,給金融資產的持有者帶來損益變化的不利影響。由於網路信息傳遞的快捷和不受時空限制,網路金融會放大傳統金融風險,導致市場價格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發生的突然性、傳染性增強,危害也更大。金融網路化給投機者帶來了機會,他們會在股市、匯市、期市進行大量關聯交易,導致金融市場跌宕起伏,從而可能會在極短的時間內給一國經濟予致命打擊。在金融網路化、全球化不斷加深的今天,國際游資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和股票投資者的非理性操作是證券市場動盪的根源,也是網路金融最大的潛在風險。
(三)信息風險。信息風險是指由於信息不對稱或信息不完全導致網路銀行面臨的不利選擇和道德風險引發的業務風險。由於網路金融的虛擬性,一切金融往來都是以數字化在網路上得以進行,網路市場上商業銀行與客戶間信息處於嚴重的不對稱狀態,客戶將會比在傳統市場上更多地利用信息優勢,形成對網路銀行不利的道德風險行動。
(四)信譽風險。信譽風險是指網路金融交易者的任何一方不能如約履行其義務的風險。由於網路金融虛擬性的特點,與傳統金融相比,金融機構的物理結構和建築的重要性大大降低。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是通過網路發生聯系,這使對交易者的身份、交易的真實性驗證的難度加大,增大了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的信息不對稱,從而增大了信用風險。對我國而言,網路金融中的信用風險不僅來自服務方式的虛擬性,還有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完善而導致的違約可能性。信譽風險可能來自網路金融出現巨額損失時,或者出現在網路金融的支付系統發生安全問題時,社會公眾難以恢復對網路金融交易能力的信心。一旦網路金融提供的虛擬金融服務產品不能滿足公眾所預期的水平,且在社會上產生廣泛的不良反應時,就形成了網路金融的信譽風險。或者,如果網路金融的安全系統曾經遭到破壞,無論這種破壞的原因是來自內部還是來自外部,都會影響社會公眾對網路金融的商業信心。
(五)法律風險。法律風險來源於違反法律、規章的可能性,或者有關交易各方的法律權利和業務的不明確性。銀行通過互聯網在其他國家開展業務,對於當地的法規可能不甚了解,從而加劇了法律風險。有關網路的法律仍不完善,如電子合同和數字簽名的有效性,而且各國情況也不一樣,這也加大了網路銀行的法律風險。當前,電子商務和網路金融在許多國家尚處於起步階段,缺乏相應的網路消費者權益保護管理規則及試行條例。因此,利用網路及其他電子媒體簽訂的經濟合同中存在著相當大的法律風險。

㈤ 互聯網金融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呢

第一,法律和監管套利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發展創新之所以能夠呈現如此迅猛態勢,重要原因之一在於法律和監管體系尚不完善,大量的互聯網金融產品創新、交易方式創新遊走於「灰色」地帶,監管套利空間廣闊。
第二,更加隱蔽的信用風險。互聯網金融的本質是依託網路平台和大數據技術降低信息形成、傳遞和利用成本,理論上能夠有效提高信用風險跨主體、跨時空配置、轉移和定價的成本。但實踐中由於網路信息甄別能力差、徵信體系不健全、投資者教育不足等問題,信息失真、「逆向選擇」等問題事實上可能變得更加隱蔽、影響更加廣泛。
第三,更高的流動性風險。期限配置和缺口管理是商業銀行基本盈利機制之一,但由於遵循存款准備金、風險撥備、資本充足率、存款保險等審慎監管規定,風險緩釋空間較大,流動性風險不可控的幾率很小。比較而言,互聯網企業不受上述制度約束,實質性流動性風險也就更大。
第四,非合規運營風險。由於進入門檻低,缺乏嚴格監管,互聯網金融機構數量迅速膨脹,其中大部分機構並不具有規范的治理架構和運營機制,嚴重背離金融業審慎經營的理念和文化,風險隱患普遍存在於業務流程各個環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關聯交易普遍存在,一些網貸、眾籌平台事實上是機構自融的利器;各種形式的加盟門店層級蔓延,不具備金融從業能力的工作人員違規招攬業務;一些機構「委託」商業銀行網點代售產品,假借商業銀行「背書」兜售產品,使得上述風險呈現向傳統金融體系蔓延的態勢。
第五,伴生的技術風險。技術風險是金融與信息技術結合的必然產物,與傳統金融機構相比,互聯網金融由於更加依託於計算機和網路技術,天然就具有更高的技術風險。參考銀監會《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互聯網金融業務的IT技術衍生操作風險至少包括設施設備運營中斷風險、互聯網惡意入侵風險、交易數據傳輸泄密風險、員工不當操作風險、客戶信息安全經驗不足等風險。
第六,輿論單向引導風險。互聯網金融在中國的迅猛發展獲得了「普惠金融」、「草根金融」等諸多美譽,潛在風險鮮少提及。在投資者教育不足的市場環境中,傾向性、單一性輿論氛圍更容易激發盲目的「羊群效應」,使得理性預期得不到正確引導。

㈥ 2016年互聯網金融都有哪些監管政策

在2016年8月24日,銀監會等部門就正式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確立了網貸行業監管體制及業務規則。之後,銀監會會同相關部門分別於2016年底和2017年初,發布了《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和《網路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一個辦法」(暫行管理辦法)、「三個指引」(銀行存管、備案、信息披露)的監管框架已全部落地,這也意味著網貸合規將進一步提速。

㈦ 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法規有哪些

1、《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意味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將告別「缺門檻、缺規則、缺監管」的「野蠻生長」時代,納入法制化規范發展軌道。 《意見》的出台,也標志著互聯網金融行業即將迎來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將難以生存,而正規企業將迎來發展的好時機。

2、《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對互聯網保險經營資質、行業發展做出界定。這是央行、證監會、銀監會、保監會等十部門印發《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的首個落地的互聯網金融分類監管細則。

3、《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

要互聯網支付機構最終回歸「支付業務」本色,不能有資金池,不能具備銀行功能,比如進行清算業務,規規矩矩做資金通道。在這種情況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機構紛紛表示,託管業務被銀行搶走,將會極大的打亂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戰略布局。

4、《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徵求意見稿)》

有利於完善多層次信貸市場,為發展普惠金融提供製度基礎,也有利於規范民間融資、打擊非法集資,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5、《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列舉了十種可能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的行為。規定經審理發現屬於虛假訴訟的,人民法院除判決駁回原告的請求外,還要嚴格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對惡意製造、參與虛假訴訟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必須要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㈧ 互聯網金融界有哪些鮮為人知的精彩故事

那肯定就是馬雲了,因為馬雲在各個有關於互聯網金融的行業都有非常好的成就,而且他也非常的善良,會給貧困山區的孩子們捐一些公益基金,所以我覺得馬雲是互聯網金融界鮮為人知的精彩故事。

㈨ 網路金融風險產生的原因

互聯網金融迅速崛起,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公眾的青睞。「革命者」的形象固然是一種優勢,也意味著不確定性。互聯網並不能消除金融領域內在的風險,只是使之參入某種特性有了新的表現形式,甚或也帶來了新的風險種類。
這是新近發布的首部《互聯網金融藍皮書》的核心觀點之一。它由中國電子信息產業集團有限公司所屬中國電子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聯合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研究所、中國社會科學院、浙江大學、南開大學、南京大學等單位的專家學者編寫而成。他們審慎的觀點對於當前熱得發紅的互聯網金融無疑是一針清醒劑。
在藍皮書編著者看來,互聯網金融主要面臨四大風險。
法律監管與保障的缺乏
藍皮書稱,我國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的規制對象主要是傳統金融領域,由於無法涵蓋互聯網金融的眾多方面,更無法貼合互聯網金融的獨有特性,勢必會造成一定的法律沖突。如有關互聯網金融市場的企業准入標准、運作方式的合法性、交易者的身份認證等方面,尚無詳細明確的法律規范。互聯網金融企業極易遊走於法律盲區和監管漏洞之間,進行非法經營,甚至出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等現象,累積了不少風險。網民在藉助互聯網提供或享受金融服務的過程中,將面臨法律缺失和法律沖突的風險,容易陷入法律盲區的糾紛之中,不僅增加了交易費用,還影響互聯網金融的健康發展。
最近,銀行大戰余額寶,背後凸顯的就是規則的缺乏。盡管阿里賣萌式的回應被「轉瘋」,可是基本的問題卻沒有回應。P2P貸款的法律困境也相當顯著。
根據人民銀行2011年4月發布的《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定義: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0年),非法集資有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的四個基本特徵。非法集資包括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P2P平台的債權轉讓模式和優選理財計劃模式,就是亟須引起關注的互聯網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債權轉讓模式是指,借貸雙方不直接簽訂債權債務合同,而對期限和金額進行雙重分割,由第三方個人(專業放貸人)先行放款給資金需求者,再由該第三方個人將債權轉讓給投資者,此時P2P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不再是獨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有一定的相似性。依照最高法設定的標准,是否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核心問題在於資金流轉行為是否形成了新的存款、債務或股權關系,專業放貸人是否有先獲取資金放貸再轉讓債權的行為,是否將向社會公眾吸收的存款劃歸自有賬戶名下,是判斷是否觸及法律底線的標准。由於目前尚未有法規出台,P2P非法集資的邊界並未明確。
模式創新契合難
近年來,國內外互聯網金融模式層出不窮,大部分因為與金融市場環境不相適應,與客戶具體需求不相契合而遭遇失敗。國內一些互聯網金融企業在模仿國外互聯網金融業務模式時,由於主觀或客觀原因,發生扭曲和異化,無法取得如國外同類企業一樣的商業成就。
藍皮書以數銀在線為例指出,互聯網金融某種原創的發展模式過於創新或創新不足,脫離現實社會經濟狀況,最終發展瓶頸導致失敗的風險。有「在線貸款超市」之稱的數銀在線,由數字金融服務(杭州)有限公司運營的數字金融服務中心於2009年7月成立,為契合金融危機後浙江地區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而產生。作為全國首家B2C模式貸款平台,數銀在線致力於為企業和個人量身打造全方位的貸款解決方案。從2008年開始進入研發階段,共擁有49項專利技術,美國Forbes評估其為未來3年最具爆發性成長潛力的互聯網企業。數銀在線享受多款政策支持,不僅集成政府公共信息平台為融資機構提供信用輔證,還是首家獲得銀監會核發牌照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國內唯一引入人民銀行個人身份認證系統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但在2013年,因模式過度創新和管理營運問題導致流動性危機,創辦4年後破產。此前,由於長期找不到穩定的盈利點,數銀在線不斷調整業務方向,如游戲開發、廣告開發等,但業績不佳。
回頭看數銀在線的模式,在理論上雖然是可行的,現實運營過程中卻發生各種弊端,最大的缺陷是持續盈利模式模糊,過度依賴銀行等外部金融機構。數銀在線採取向銀行收取傭金的方式來獲利,相當於把對利潤來源的控制權直接交給銀行;貸款審批和發放的流程是由銀行來完成的,主動權掌握在銀行手中,難以獲得較大話語權;而正規金融機構對互聯網借貸行業採取的是壓制策略,導致數銀在線盈利明顯不足。此外,下游的用戶規模增長有限,成功貸款的客戶,下次申貸時很可能直接和銀行對接,使數銀在線失去了業務支撐。
「 可見,互聯網金融機構面臨的不確定性因素很大,如果某種原創模式過於創新或創新不足,不切合經濟實際、不符合客戶需求,將無法實現持續盈利,即使條件再好,也將因為模式創新風險而走向失敗。」藍皮書稱。
安全風險涉及每個人
互聯網的技術風險顯而易見。計算機病毒可通過互聯網快速擴散與傳染。一旦某個程序被病毒感染,則整台計算機甚至整個交易互聯網都會受到該病毒的威脅。在傳統金融業務中,電腦技術風險只會帶來局部的影響和損失,在互聯網金融業務中,技術風險可能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系統性風險,進而導致體系的崩潰。
另外,互聯網金融平台因技術缺陷在某些特殊時刻無法及時應對短時間內突發的大規模交易也會產生不良後果。該風險主要存在於「七夕」、「雙十一」、「聖誕節」等傳統電商打折促銷日。由於巨量網上交易集中在一天甚至某個時點,數據量遠超於日常基準數量,極易出現系統不穩定、伺服器故障等問題。淘寶、天貓、聚劃算以及京東、當當等都是直接參與一日促銷的主力電商,在過往幾年的大促銷活動中均不同程度地出現了頁面崩潰、下單系統無法打開、銀行支付系統擁堵等情況。
不過,藍皮書強調的卻是數據安全風險。隨著數據的爆炸式增長,海量數據集中存儲,能夠方便數據的分析、處理,但安全管理不當,易造成信息的泄露、丟失、損壞。互聯網和信息技術日益發達,對信息的竊取已不再需要物理地、強制性地侵入系統,因此對大數據的安全管理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5年6月18日,美國萬事達、VISA和運通公司主要服務商的數據處理中心網路被黑客程序侵入,導致4000萬個賬戶信息被黑客截獲,使客戶資金處於十分危險的狀態。2012年,我國最大的程序員網站CSDN的600萬個個人信息和郵箱密碼被黑客公開,引發連鎖泄密事件;2013年,中國人壽80萬名客戶的個人保單信息被泄露。這些事件都凸顯出大數據時代,互聯網金融領域數據管理安全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
再者,互聯網已成為國家的重要基礎設施,現代社會各個領域對數據的依賴程度越來越高,互聯網逐漸成為主導性數據傳播方式。互聯網的安全運行成為維系社會秩序的先決條件。如黑客攻擊英國政府機構網站而導致該國信息泄露,以及美國「棱鏡」斯諾登事件等案例,顯示出國家信息安全的高度重要性。互聯網金融涉及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內容,大量的互聯網金融數據既能反映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狀態,還可能被利用以直接影響公眾的日常生活和民眾意識。該系統一旦出現漏洞,國家金融經濟體系都將陷入癱瘓狀態,國家安全也將因此受到損害。同時,我國互聯網金融業作為一個新興產業,海量大數據關乎國家利益,應更加重視互聯網金融的信息安全問題。
市場風險的互聯網之「險」
市場風險是傳統金融體系固有的風險。作為互聯網技術與金融領域結合的產物,互聯網金融的市場風險有其獨特的一面。藍皮書指出,由於便捷性和優惠性,互聯網金融可以吸收更多的存款,發放更多的貸款,與更多的客戶進行交易,面臨著更大的利率風險;互聯網金融機構往往發揮資金周轉的作用,沉澱資金可能在第三方中介處滯留兩天至數周不等,由於缺乏有效的擔保和監管,容易造成資金挪用,如果缺乏流動性管理,一旦資金鏈條斷裂,將引發支付危機;網路交易由於交易信息的傳遞、支付結算等業務活動在虛擬世界進行,交易雙方互不見面,只通過互聯網聯系,交易者之間在身份確認、信用評價方面就會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信用風險極大。
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發展程度不高,大數據資源和大數據技術都沒有跟上模式創新與仿照,現有多種模式偏離「互聯網金融」核心。社會信用體系還處於完善階段,較難依靠外界第三方力量對交易雙方的信用狀況進行准確評價。
以P2P為例,P2P平台一般強制要求借款人提供基礎資料,自願提供財產證明、學歷證明等詳細信息。一方面,此類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交易者也可能故意隱瞞不利己的信息,導致P2P平台在選擇客戶時處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P2P平台所獲取的資料存在滯後性、片面性,不構成「大數據資源」。美國有完備而透明的個人信用認證體系,個人信用記錄、社會保障號、個人稅號、銀行賬號等材料可以充分驗證借款人的信用水平;有多家獨立、權威的信評公司通過高科技技術手段,提供信用評分和信用管理服務,廣泛地服務個人貸款客戶、小貸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因而美國的P2P平台真正屬於互聯網金融模式,極具發展優勢。
藍皮書認為,我國金融業要真正邁入互聯網金融時代,必須依賴數據的大量積累和大數據處理能力的不斷提升,解決信息不對稱和信用問題,實現交易成本的大幅下降和風險的分散,提供更有針對性的特色服務和更多樣化的產品,提高金融服務覆蓋面,尤其是使小微企業、個體創業者和居民等群體受益。此外,信用體系建設是互聯網金融機制體制創新的重要配套措施和組成部分,應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彌補互聯網金融現有大數據資源的不足。同時,互聯網信用體系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應當成為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