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今日說法信用卡騙局揭秘今天有個02195508的號打給我說是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的,問我要了所有資
不用換了,你電話申請信用卡就算是騙子也開通不了,銀行沒有你身份證復印件,開不了,你只有拿到卡到銀行才能開通,我就是廣發銀行的,不過我是沈陽電銷中心,全國三個中心除了遼寧沈陽,上海,在一個就是廣州,都是帶區號的。
⑵ 今日說法~有一期東營破獲網路詐騙
識別他人的行為是不是詐騙,其實很簡單,只要一提到錢,就多長幾個心眼,被騙的概率就很小。但是識別自己的行為是不是構成詐騙,卻是一般人做不到的事情,法律人微言就帶你看看,你的哪些行為有可能構成詐騙,別一不小心有了牢獄之災。
1.千萬不要以虛假的理由借錢。借錢看上去是一件十分常見的民事行為,實際裡面的刑事風險極大,如果你著急用錢,而又可能出於隱私,不想告知他人真正的借錢理由,就有可能隨便編出一個看似合理的理由,讓別人把錢借給你。
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是:實施了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因為錯誤認識將財產處分給你→取得財產,主觀上必須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所謂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大白話說就是騙了錢了不想還了。當然雖然你借錢的時候從未產生過不想還的意圖,但是如果你的資金鏈斷了,最後徹底還不上了,債主不停的打電話催你,弄得你特別不耐煩,然後失蹤不見了。你的行為就已經納入詐騙罪的涉嫌范圍了。所以,最最基本的一條千萬要記住,千萬不要用虛假的理由借錢!
2.少辦一些信用卡。銀行其實挺壞的,他們使用各種手段和利誘,推薦你辦各種信用卡,甚至你的收入狀況無法達到他們的辦理要求,他們都會想辦法幫你辦理。如果你手裡的信用卡很多,而你的消費又很高,那麼你要小心了,因為信用卡詐騙罪再向你招手。惡意透支會讓你落入法網。
所謂的惡意透支,用大白話講就是你透支了信用卡的額度,還不上了,銀行一再催促你還,而你就是沒錢還。最後的結果是,銀行報案,警察來找你問問情況。法律人微言以前接觸過很多案子,這些信用卡的持有人法律意識淡薄到令人發指,根本就不把銀行的催促當回事,最後當警察找到他們的時候,他們才意識到自己犯了罪。這其中有很多人並不是沒有錢還款,而是拖著還款,以為能佔了銀行的便宜。
信用卡詐騙罪也是要求主觀上是非法佔有的目的。這個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是看的你的想法,也不是看你的供述,而是看你的行為表現,如果,你再銀行的一再催促下就是不還,那麼很有可能推定你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3.與他人簽訂合同需要注意的事項。合同詐騙也是常見的詐騙種類,用虛構的單位與他人簽訂合同、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以假的票據做擔保、先履行合同的一部分騙取他人簽訂合同、收到別人的貨款然後跑路等等,這些行為都有可能涉嫌合同詐騙,所以處在生意場大浪淘沙的你,千萬要注意著細節,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4.少聽購房中介忽悠。買房一直是中國人的心頭大事,房子已經成為中國人口中每天都會念叨的話題。那麼你有沒有在買房的時候遇見過這樣的情況:首付好不容易湊夠,辦理貸款時,自己那點微薄的工資遠遠達不到銀行對於收入流水的要求,這時候中介就開始忽悠你,沒事的弄個假的流水,弄個假的收入證明,貸款就很容易辦理下來了。法律人微言此時勸你停手,不要覺得你身邊的人都這么辦理,這件是就是對的,其實大錯特錯,因為這種行為已經涉嫌貸款詐騙罪。
你以虛假的證明材料騙取了銀行的貸款,當你有一天還不上房貸的時候,你的麻煩可就大了,銀行會在那時候重新審計核實你的貸款材料,如果被銀行發現了把柄,那你的麻煩可就大了。因為不同於普通的詐騙,貸款詐騙的額度通常是幾十萬、上百萬,你未來的十幾年可能要在牢里度過了。所以,千萬不要相信中介忽悠,有多大能力,買多大房。
5.小心免費修車的陷阱。隨著中國有車一族的不斷攀升,養車費用逐漸成為一個家庭的主要消費費用,我們每年車輛保險費交的都肉疼。有時候你的車輛不知道怎麼就被颳了,或者你的車輛被撞了你臨時有事來不及報保險。這時候就會有修車廠告訴你,沒事放我這,我保險公司有關系,我能把你這個車免費給修了。這時候你又要注意了,記住天下永遠沒有免費的午餐。
你知道他們以什麼形式修車嗎?找兩輛車輛,去一個地方,擺一個肇事現場,保險員來了之後給與小恩小惠。車輛的報銷費自然就落入了你的銀行卡中,你再把這個錢轉給修配廠。恭喜你,又中獎了,這種行為涉嫌保險詐騙罪。這種情況用法律術語來說,叫做「編造保險事故」。還有,如果修配廠告訴你,不僅的免費修車,而且修車還能掙錢,把真實發生的小事故,虛報成大事故,多於的保險理賠金落入你的口袋,那麼你又犯罪了,這種情況叫做「誇大損失程度」。所以,別相信修配廠的那一套,發生事故,就及時報保險,該怎麼認定就怎麼認定,千萬別因小失大。
看完這篇文章,你是不是嚇出一身冷汗,人生在世,一不小心就落入法網的邊緣,希望法律人微言能夠及時的提醒你,人生漫長,別讓小便宜成為你一生的污點。
⑶ 今天有個百姓金融旗下的一個擔保公司給我打電話,說貸款下來才收費,這個可信么,前期沒有任何費用
這種基本上都是假的,擔保公司的具體流程,請查看我的回答,網頁鏈接
⑷ 2018年10月27號今日說法的內容
《今日說法》 20181027 搶車的套路
更新時間:2018-10-27 13:48
視頻簡介:
本期節目主要內容:
深夜,豪車當街被搶,當事人心有餘悸;涉案車輛竟另有其主,事情原委另有說法;貸款、擔保、質押,雲山霧罩的法律說辭,讓人是非難辨;嚴絲合縫的連環圈套,警方能否逐一擊破?
下附鏈接
http://tv.cctv.com/v/v1/.html
⑸ 我今天接到擔保公司電話叫我去提車我交的首付 和保險什麼的 但是餘款是他們墊付的 他說等我卡下來直接
流程應該是不對的,除非你的車是全款車,除你首付,尾款擔保公司墊付,你的卡下來了,他們做一個分期還款,這個就是所謂的『月供』,實際上是還信用卡。
⑹ 昨天叫擔保公司擔保貸款,今天說審批已經過了,為什麼要讓我先存1萬
是詐騙。
現在有很多基於網路的支付方式會被騙子利用,例如以某種理由讓你開卡時預留其提供的手機號,然後找個貌似合理的理由讓你在卡上存錢。騙子在試圖轉走你賬戶里的資金時,銀行會發送驗證碼(相當於密碼)到你的手機上,一旦將銀行卡綁定的手機號碼預留為對方(也就是騙子)的手機號,錢自然就被騙子轉走了。或者以某種理由讓你把收到的銀行驗證碼轉發給他也是同樣的道理,都是詐騙。
參考:http://..com/question/811031981910884692.html
⑺ 中央電視台《今日說法》《焦點訪談》欄目的詳細地址及聯系方式有嗎
中央電視台的聯系方式:
1、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010-68579889轉196。
2、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010-68579889轉198。
(7)今日說法金融騙局擔保公司擴展閱讀:
1、《焦點訪談》節目簡介
節目通過調查、追蹤和隱性采訪報道揭露社會生活多個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實現電視新聞節目輿論監督功能。
節目於1994年4月1日起每日19:40在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首播。[4]2003年5月1日,因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的試播,該節目每日19:40在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和中央電視台新聞頻道並機播出。
《焦點訪談》節目通過度調查、追蹤和隱性采訪報道揭露社會生活多個方面的違法犯罪行為,實現電視新聞節目輿論監督功能。
2003年5月1日,問因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新聞頻道的試播,該節目每日19:40在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綜合頻道和中央廣播電視總台央視新聞頻道並機播出。
2、《新聞調查》節目簡介
《新聞調查》是中央電視台一檔深度新聞評論類節目,時長45分鍾,每周一答期,在百姓和高端都有著廣泛的影響。
1996年5月17日,《新聞調查》正式開播,首播節目《宏志班》。開播時節目打出的口號是「正在發生的歷史,新聞背後的新聞」。
由於《宏志班》強烈的形式感,從形式到內容上呈現出的獨特形貌,所以這個節目一面世就奠定了《新聞調查》的基準節目樣態,
雙機拍攝、記者現場采訪、現場評述,對事件多角度分析、遞進式探究。這種節目形態一直沿用至今。
在中國社會發生重大變革的時候,《新聞調查》注重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表達,以記者調查采訪的內形式,探尋事實真相,追求理性,平衡融合深入,為促進和推動社會和諧進步發揮著作用。
⑻ 今天我在號稱是福州起點壹加壹的擔保公司貸款然後他讓我加他微信號給他包裝費,這是不是騙子
一般正規的貸款擔保公司都不會收前期費用。如果是這樣子的話你需要謹慎啦。本來你缺錢要去借錢的結果變成被騙錢。所以選擇擔保貸款公司最好是去實地考察下。
⑼ 《今日說法》案例 急用 謝謝
你是湖工的?~、~「
我也在找,幫幫你吧~~
第一案 最具創意的判決
——受教育權受到侵害案
案情:1990年,山東省某市中學生齊某參加中專考試,被一學校錄取為90級財會專業委培生。齊某所在的中學既未將考試成績通知齊,也未將錄取通知書送給齊某本人,卻送給了與齊某同一屆的另一名學生陳某。陳某即以齊某的名義讀完中專,被分配到金融單位工作,其在人事檔案中也一直使用齊某的姓名。此事在多年後東窗事發。1999年1月29日,齊某以陳某和她的父親以及原所在學校等數家單位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責令被告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據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請示,於2001年8月13日作出《關於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害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指出:「陳××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依據憲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損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這起民事案件給司法機關提出了一個難題,即《民法通則》規定了姓名權的民法保護,但受教育權卻沒有規定。受教育權是公民的憲法權利,然而它是不是一個民事權利,值得研究。我國人民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時,一般不能直接引用憲法作出判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指出,在憲法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如果民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法院可以直接引用憲法作出民事判決。
點評:這是一件引起廣泛關注的民事案件。關注的焦點,就是中國的普通法院是否有權適用憲法的規定,直接作出民事判決。
我認為,這是一個判得非常好的、具有極為重要意義的典型案例,對於保護自然人的合法權利,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鑒意義。這就是,國家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應當適用部門基本法得到保護。而受教育權這種公民權利受到損害,損害的是民事權益,應當適用侵權行為法進行保護。假如沒有這樣的保護方法,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就不會落實。而在這個問題上,恰恰是憲法和民法之間出現銜接不當的問題。
事實上,這種情況在很多國家都是存在的。國外對於這種情況是有先例可循的。德國在戰後,修訂基本法(即憲法),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德國民法典對此沒有規定。德國最高法院在一個被稱作「記者投書案」的案件中,援引憲法的這一規定,作出了判決,用民法的手段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並將此案件作為判例,指導德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實踐。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司法解釋,具有同樣的效果,這就是運用司法解釋的手段,規定普通法院可以援引憲法的規定,作出民事判決,保護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當然,有些具體問題還有待於深入研究。但這不能否認這一極為重要的判例的意義。因此,我把它列為2001年的民事第一案。
第二案 掌聲背後的道理
——「同居者」請求實現遺贈案
案情:蔣某與丈夫黃某於1963年結婚,婚後感情不合分居。1996年,黃某認識了張某,並與張某同居。2001年4月22日,黃某患肝癌去世。在辦喪事時,張某當眾拿出黃某生前的遺囑,稱她與黃某是朋友,黃某對其財產作出了明確的處理,其中一部分指定由蔣某繼承,另一部分總值約6萬元的遺產遺贈給她,此遺囑經公證機關於4月20日公證。遺囑生效後,蔣某控制了全部遺產。張某認為,蔣的行為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按《繼承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她有權獲得黃某遺贈的財產。張某請求法庭判令蔣給付她的財產6萬元。
受理案件的法院審理認為,遺贈人黃某臨終前於2001年4月18日立下書面遺囑,將其部分財產贈與原告,並經公證機關公證。該遺囑雖是遺贈人黃某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形式上合法,但在實質贈與財產的內容上存在違法之處:按有關政策規定,該遺囑處分了撫恤金、住房補助金、公積金等屬於死者配偶的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侵犯了蔣某的合法權益,其無權處分部分應屬無效。同時,公證機關在未查明事實的情況下進行公證,違背了有關法律規定,後又變更了遺贈人的真實意思,應根據有關規定撤銷其違法部分的公證。且黃在認識原告之後,長期與其非法同居,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而黃在此條件下立遺贈遺囑,是一種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蔣一直忠於夫妻感情,直到黃某病危仍悉心照顧,黃的行為侵犯了蔣的合法權益。故該院依法作出駁回原告獲得遺贈財產6萬元訴訟請求的決定。
據報道,該案件宣判後,1500餘人的旁聽席上響起了經久不息的掌聲。
點評:一個獲得熱烈掌聲的判決,就是符合法律的判決嗎?就是這個獲得了熱烈掌聲的案件,在事後得到了那麼多的批評,不能不給人以深深的思考。這就是這個案件給人們的啟示。
看起來,判決認定黃某立遺贈遺囑的行為是違反公共秩序、違反法律的行為有一定的道理,但是這些道理是經不起推敲的。將自己的一部分遺產遺贈給與自己同居的人(即使是有的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但也是要析產的呀!),對公共秩序究竟有什麼違反呢?違反什麼法律呢?這完全是對自己的私權的處理,完全是對自己所有財產的處理,完全是依照法律進行的民事行為,絲毫不具有對公共秩序的破壞,也絲毫不違反法律——這就是黃某遺贈行為的性質。至於在這個行為的起因上,是不是有違道德的問題,這確實是真實的。但是,在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法律具有絕對的權威,不能因為一個行為不符合道德規范而無效。法院維護的應當是法律,而不是道德。法院的判決貌似公正,但是實際上卻在違背法律,這就是破壞了民法的秩序,損害了財產所有權的威信,置《繼承法》的規定於不顧。這一判決維護的是道德,但是損害的卻是國家法治的尊嚴。
掌聲就能說明問題嗎?不然!這就是掌聲背後的道理。
第三案 平等的生育權利
——「死刑犯」及其妻請求人工授精案
案情:浙江省青年婦女鄭某的新婚丈夫羅某供職於一家公司。2001年5月29日,因瑣事與公司副經理王某發生爭執,王某先打了羅某一耳光,並用榔頭打了羅某一下,之後,羅某與王某進行廝打,將王經理打死。檢察院將羅某起訴後,8月7日,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羅某死刑。一審判決宣判的第二天,羅某向高級法院提起上訴,而羅妻鄭某則向法院提出了一個誰也想不到的請求:「讓我藉助人工授精懷上愛人的孩子!」一審法院當即以此做法無先例為由,拒絕了羅妻的請求。羅某殺人案已進入終審程序。高級法院尚未對鄭某主張生育權的請求作出答復。
點評:應當說明,這個案件還不是一個民事訴訟案件,因為鄭某的請求沒有通過正式的訴訟渠道提出。但是這個案件的意義比一個真正的民事訴訟案件還有價值。
本案見諸報端以後,媒體普遍認為,羅妻鄭某的請求已經闖入了國內現行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一個盲區,是立法上和實際操作中還沒有明確的一個問題。這就是,當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失去人身自由後,另一方即公民的生育權該不該受到保障?通過什麼途徑得到保障?
對此問題,盡管眾說紛紜,但是基本的觀點不外兩種。其一,認為無論「死刑犯」還是一般公眾,都享有生育權,都有權生育子女,繁衍後代。對於即將被執行死刑的犯罪嫌疑人也應當保障其權利的實現。其二,認為「死刑犯」雖然享有生育權,但是其喪失了行使這個權利的條件,就是失去了人身自由,盡管現代技術可以解決人工授精的問題,但現行法律沒有具體規定,況且也沒有先例,因而這種請求不能予以支持。
我支持前一種意見。生育子女,繁衍後代,本是人的本能,也是人的社會責任。生育也確實是一個權利,無論國家的現行法律中是不是有規定,都是如此。在計劃生育的范圍內,任何人的生育權都是得到保障的。如果對一個人的生育權進行非法限制,甚至予以剝奪,那不僅僅是剝奪了人的權利,而且也剝奪了人類繁衍和社會發展的機會。「死刑犯」及其配偶也有生育權。這就是,他們是人,是我們這些高等動物中的一員。我們每一個人享有的權利,他們都享有。且不說其配偶,她(或他)並沒有犯罪,她(或他)理所當然地享有一切民事權利。就是「死刑犯」本人,在對他(或她)判罪的判決生效之前,他(或她)還是一個被告,而不是罪犯。在這個時候,他(或她)的權利是完備的。即使是有罪判決確定,在沒有被剝奪生命權之前,也就是沒有實際執行死刑的時候,他(或她)的權利也還存在,剝奪的也只是政治權利終身,民事權利並沒有被剝奪。如果有行使權利的條件,還是應當保證其權利的行使。
「死刑犯」作為在押犯罪嫌疑人,行使生育權有一定的障礙,這就是其人身自由受到了限制,無法以自己的行為來行使這一權利,不可能再通過正常的夫妻生活來繁衍後代。現代科學技術給人們行使這一權利提供了技術上的幫助,現代人工生殖技術完全可以在不違反監規的前提下,為「死刑犯」的妻子實行人工授精,圓其做母親的心願,也實現了「死刑犯」的生育權,完成了其繁衍後代的願望。
第四案 應當保護的權利
——因強奸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案
案情:1998年8月15日,26歲的王某參加了深圳某單位英語俱樂部舉辦的英語口語對話活動,並結識了美籍華人李某。當天下午,李某帶著王某來到他的住處,將王某強奸。王某向公安機關報案後,將李某抓獲歸案。李某後被法院以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隨後,王某向審理刑事案件的中級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精神損害賠償10萬美元,被法院駁回,理由是起訴理由不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王某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屬於物質損失,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王某上訴後,高級法院指出,王某的這種訴訟請求「應循一般的民事訴訟程序另行起訴」。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區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認為被告李某侵犯其貞操權,要求法院依據國際慣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判決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45萬元人民幣。受審法院認定:被告的犯罪行為其實質是一種嚴重的侵權行為,其侵害的直接對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權和貞操權,造成的直接後果是給原告造成終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喪失,並由此導致原告社會評價的降低,對原告上述方面的損失,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犯罪時間持續長、原告又系處女、受損害的結果嚴重,因此判決被告賠償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人民幣8萬元。
點評:貞操權受到侵害,可不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是一個在理論上一直有爭論,在實踐上一直沒有解決的問題。這個案件的判決告訴我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應當是肯定的。
貞操權是一個人格權。反對這個權利的,最主要的還是認為它的名稱問題,那就是要不要叫貞操權。很多人認為,規定貞操權,就是歧視婦女。這其實完全是誤解。貞操權就是人的性的尊嚴的權利,性行為和性利益支配的權利。規定這樣的權利,怎麼會是對婦女的歧視呢?這恰恰是保護人的尊嚴的,男女都同樣進行保護的權利,尤其是對婦女更為側重保護的權利。
多年以來,我國法律對貞操權的保護,都是採用刑法和行政法的手段進行,沒有進行民法的保護。這是很大的欠缺。試想,侵害人的名譽權、姓名權等,受害人都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而對嚴重的侵害貞操權,造成受害人極大痛苦的這種行為,受害人卻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在道理上是說不通的。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之後,法院可以認定侵害貞操權的行為侵害的是其他人格利益,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已經解決了這個問題。這個判決援引這個司法解釋作出判決,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現在大概有一種「葉公好龍」式的意見,那就是,總在說要保護人的權利,總在說對人的權利保護不夠,但是真正對人的權利進行保護的時候,卻又要說三道四。面對這樣的意見,真不知道要說什麼好。
第五案 評丑就是侵害名譽權
——網上評丑案
案情:2000年10月17日,網蛙公司在其「三九網蛙音樂網」舉行「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將臧某列為候選人之一,同時還有其他歌星共30人。評選活動同時在網易網站音樂頻道進行互動鏈接。11月13日,評選結果在上述兩家網站公布,臧某以16911票當選「十大丑星」之一,位列第三名。臧某認為,這兩家公司未經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並加文字介紹,將自己列為候選人,並在文中出現「要嫁就嫁臧某,但怎麼也沒看出來廣大適齡未婚女青年有什麼重大舉措」等調侃內容,並在評選期間遭到網民的隨意攻擊,兩被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名譽權,給自己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影響了自己的聲譽,構成侵權行為,故提出索賠經濟損失65萬元、律師費10萬元、精神損失20萬元及賠禮道歉等訴訟請求。網蛙公司與網易公司均認為,照片是在公開媒體上發表的,文中出現的文字內容也是事實,網民的評論與網蛙公司、網易公司無關,此次活動也沒有對臧某的聲譽與形像進行貶低,「丑星」是個廣泛的稱謂並非就是貶義,因此沒有對臧某構成侵權。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網蛙公司和網易公司在未告知臧某並經其本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列為「國內歌壇十大丑星評選活動」的候選人,在「評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調侃性文字,並最終給臧某冠以國內歌壇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稱謂,侵害了臧某的人格尊嚴;同時對臧某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構成對臧某肖像權的侵害。法院判決,兩家公司賠禮道歉;共同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1500元、精神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
點評:「丑「是什麼意思?按照《現代漢語詞典》的解說,其一是地支的第二位;其二是醜陋、不好看,叫人厭惡或瞧不起,壞、不好;其三是戲劇角色行當,扮演滑稽人物。在這三個含義中,除了第一個含義之外,其餘的都是貶義詞,或者具有貶義的成分,都不是對人的歌頌和贊揚。「丑星」雖然是「星」,但是仍然是「丑」的「星」,還是具有貶義。
這就是了。雖然是「星」,但是其限定詞是「丑」。說一個人是「丑星」,這就具有對人格的貶損。再加上大張旗鼓的進行評選,再加上在評選中的各種「調侃」和評論,這就構成了侵權,侵害的就是名譽權。當然,這個案件對原告的肖像權也構成侵權,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原告認為判決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太低,我認為這倒不是大的問題,關鍵的是要確定這種行為是侵權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才是最重要的。
第六案 網上的行為也要負責
——網上發帖侮辱案
案情:原告張某是一名漂亮女孩,網名「紅顏靜」,主持管理了e龍網站社區站點里的一個文學版塊。被告俞某以「大躍進」為網名,在e龍網站上網活動。去年11月某日,張、俞等網友在南京聚會交流,並打牌娛樂到深夜。回家之後,張某打開電腦,發現剛剛還在一起玩的俞某以「大躍進」的網名在公開版塊上發出侮辱她的帖子,稱「紅顏靜」是網上的「交際花」,以及一些不堪入目的言語,內容極為低下。張某當即回帖要求對方不要亂寫,侮辱他人。在此後的幾個月時間里,「大躍進」毫無收斂之心,在西祠胡同網站的「交叉線」等公開版塊發表了大量的帖子,侮辱「紅顏靜」,聲稱「我和『紅顏靜』有一腿」。同時「大躍進」還以另一網名「華容道」的名義發帖,對「紅顏靜」進行侮辱和誹謗。法庭查證被告的身份和行為屬實,經過合議認定,被告在明知對方網名和真實身份的前提下,在網站的公開版塊發帖,對原告進行人格侮辱和誹謗,故侵權事實成立。判決被告向原告在西祠網站上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元。
點評:我作為一個網路法律人,支持法院的這一判決。誠然,網路是一個虛擬的世界,人們在這個虛擬的空間中享有更為充分的自由,可以與網友進行更為廣泛的交流。但是,網路社會是現實社會的延伸,而且在網路社會活動的網民就是實實在在的現實社會中的人,並不存在絕對虛擬的網路主體。正是在這樣的前提下,網民在網路世界中進行活動,也必須遵守現實社會的法律,在現實社會中違反法律的行為,在網路社會中實施同樣構成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犯罪行為,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本案被告明知原告的網名和在現實生活中的身份,在網路上對其進行人格侮辱和誹謗,侵害了原告的名譽權,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第七案 政府更應當守信
——某公安機關懸賞廣告案
案情:某日,江蘇省某縣的一個鎮發生了一起殺人案件,案發後犯罪嫌疑人逃之夭夭。該縣刑警大隊副大隊長湯某率隊到安徽省某村布控,並向該村村長李某通報了案情,說明:「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你們村出現,報案的給5000元,抓到人的給10000元。」李某後來抓獲了犯罪嫌疑人,縣公安局只給李發了1000元獎金,沒有兌現給10000元的承諾。李某於2001年2月9日起訴,將該公安局告上法庭,請求公安局依法履行懸賞承諾。該公安局否認其實施懸賞行為,湯某則認為他的懸賞只是一種玩笑,公安局不同意按照他的說法給付獎金。因而,該公安局拒絕履行懸賞的承諾。
點評:對於這個案件中刑警大隊大隊長的行為,有的認為是行政行為,有的認為是民事行為;有的認為應當兌現承諾,有的認為不應當兌現承諾。但是大多數人的意見是贊成按照懸賞廣告的意見處理,公安局應當兌現其承諾。
我的看法是,第一,大隊長的這種行為是職務行為。第二,大隊長的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是產生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大隊長實施的民事行為的性質符合懸賞廣告的基本特徵,其性質應當是懸賞廣告。那麼,對於本案就應當按照懸賞廣告的權利義務關系處理就是了。原告已經實施了懸賞的行為,他就有權請求兌現承諾的獎賞。公安局已經得到了懸賞的行為成果,有什麼理由不兌現自己的承諾呢?
說到這里,就要說一個更為重要的問題,這就是政府守信。政府不守信,政令就不能暢通。今天公安局因為不兌現承諾懸賞的9000元,那就失信於民,下回你再說什麼,百姓還信你的嗎?不信,就不會再按照你的意見辦,就不再擁護你。這樣,損失的是9000元大呢?還是百姓不再擁護你大?
第八案 荒唐的「選賊」活動
——班級選小偷案
案情:某學校某班級的一位同學丟了10元錢,有人懷疑是本班同學所為。在班長的建議下,由班主任組織,在班上進行了一場荒唐的選舉,通過投票決定誰是偷錢的「賊」。經過「選舉」,將「賊」選出來了,這就是被懷疑偷錢的那兩位同學。這兩位同學辯駁自己沒有偷錢,副校長竟說:你們有什麼證據證明你們沒有拿同學的錢呢?
對於這個嚴重侵害學生名譽權的案件,經過該縣教育局處理,對在事件中負有直接責任的班主任老師給予了行政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副校長給予了嚴重警告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校長也給予了警告處分,同時將此事的處理結果通報全縣教育系統。
點評:這件案件沒有經過訴訟程序,還不能就說是一個民事案件,但是,從法律上,選舉某人作「賊」的行為,就是侵權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侵害的就是兩位同學的名譽權。法律保護名譽權,就是保護社會上的每一個人都能夠保持自己的這種社會客觀評價,不使社會對自己的這種客觀評價因為他人的行為而降低。兩名同學本不是偷錢的「賊」,而是一個遵紀守法、安分守己的學生,他們有權保護自己的這種社會評價的「值」維持在穩定的水平上。由於「選賊」的行為,使他們的這種社會客觀評價,因被誤認作「賊」,而使穩定的「值」大大降低,因而名譽受到了損害。這種侵害名譽權的行為,是嚴重的侵權行為,由於發生在學校,又是有組織進行的,其性質更為惡劣,損害結果更為嚴重。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當然,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都是權利人自己的權利,行使不行使,是由自己決定的,他人不能幹涉。兩位同學是不是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追究哪個侵權人的民事責任,完全在他們自己決定。法律給了他們這種保護自己權利的權利,可以通過行使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名譽,保護自己的人格和尊嚴。因此,兩名同學可以自己決定,究竟應當怎樣辦。
第九案 網站有權縮減免費郵箱的容量
——新浪郵箱縮水案
案情:原告來某在新浪網站免費郵箱自願明確接受網站服務條款後,與被告四通利方公司之間締結了電子郵箱服務合同,免費使用新浪網站郵箱服務業務。後來,新浪網在網站上公開聲明之後,變更了服務條款,將50M郵箱容量調整為5M。來某認為新浪網站的行為違背了網站服務條款的承諾,屬於違約行為,起訴要求四通利方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新浪網服務條款作為雙方締結的電子郵箱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四通利方公司作為新浪網北京站的運營管理者,已經事先通過新浪網北京站服務條款,明確而清晰地告知原告獲得了免費電子郵箱服務,在變更服務條款之前進行了聲明,履行了服務條款中變更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提示義務,是正當合理地行使其依據合同享有的對合同內容加以變更的權利,縮減郵箱容量不屬於違約行為。法院判定原告有關確認四通利方公司擅自變更合同內容為違約行為的主張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的支撐,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點評:在網站郵箱使用問題上,應當認定為合同關系,受到合同法的調整。新浪網站對原告申請注冊新會員的要約行為作出了承諾,這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即成立合同關系。至於免費郵箱是否「免費」問題,盡管原告認為網站免費郵箱實質上屬於有償合同,但是,一個根本的事實就是,原告在使用網站郵箱的時候確實是不交費的,因而應當認定免費郵箱服務合同是無償合同。在一個合同中,判斷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無償和有償,具有重要的價值。在有償合同中,接受報酬的一方應當承擔較高的注意義務,而在無償合同中,無償提供服務的一方承擔的注意義務相對較輕。按照服務協議的條款,新浪網站有權變更合同的內容。新浪網站依據該約定,對郵箱容量進行縮減,沒有違反合同的約定,屬於正當行使合同變更權,是合法的、符合合同約定的行為。因此,法院的判決是應當支持的。
第十案 還能造出什麼「權」來?
——傷嘴侵害「親吻權」案
案情:2001年6月1日晚10時許,被告吳某駕駛的一輛奧拓汽車將陶女士撞傷。事發後吳某既沒有對現場進行保護,也沒有對她進行搶救。經群眾報案,陶某被送至市人民醫院搶救。醫生診斷為:「車禍造成上嘴唇裂傷,全身軟組織挫傷、門牙折,腦震盪。」當月14日,交警部門對事故認定為:吳某系酒後駕車,對事故負全責。陶某後經省法醫學鑒定中心評定為十級傷殘。車禍後,陶某經常出現短暫失憶,思維判斷出錯;兩顆門牙折斷既影響身體的完整性,又損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由於嘴唇的原因,她再與丈夫親吻時常常感到害怕、有排斥感,嚴重阻礙了她與丈夫的感情交流。她認為,作為妻子,不能與丈夫感受親吻時醉人的甜蜜,作為人母,也不能像往常一樣滿足女兒的「索吻」。在律師的幫助下,陶某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吳某賠償其身體權、親吻權、健康權、財產權等損失人民幣3.9萬元人民幣。
點評:一個「親吻權」概念,令法學界為之驚詫,學者無不檢討自己的「無知」,因為大家都不知道有這樣一個權利存在!
按照常識,任何一個權利,尤其是作為絕對權的人格權,總是要由法律明文規定的。就是一個准備新創造的,並且有可能成為新的人格權的權利,也要具有一定的「資格」,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夠成為現實的權利。這就是,確定人格權也要講究「規格」。不符合規格的任何人格利益,都不能成為一個具體的人格權。
確認一個具體的人格權,要解決的是一個權利所「主管」的范圍,就是這個權利所調整的人格利益的范圍。受害人的嘴受到傷害,侵權行為侵害的就是健康權,就是人體的各部位功能協調一致的發揮受到損害。一個侵害健康權,就什麼都齊了,還要增加那些「親吻權」之類的「勞什子」干什麼?
「親吻權」的問題就出在了「因事設權」上面。難道嘴有什麼功能,人就享有什麼權利嗎?嘴還有吃飯的功能,要不要再增加一個「吃飯權」呢?說到底,這就是一個「泛權利論」在作怪。在當前,確實有一種偏向,就是什麼什麼都叫「權利」。主張或者創造「泛權利論」者,如果都是為當事人著想,也就罷了;如果還有另外的什麼意圖,就不好了。受害人不是法律專家,不懂什麼是權利,什麼應當是權利;但是搞法律的,基本的常識應當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