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能背書到個人賬戶嗎
可以。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1)金融機構背書擴展閱讀:
《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三十五條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應向承兌金融機構提交真實、有效、用以證實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交易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
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承兌金融機構應負責審核。承兌人應在票據到期日前,承兌電子商業匯票。評級信息包括評級機構、信用等級和評級到期日。
第三十八條 承兌人可在電子商業匯票上記載自身的評級信息,並對記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但該記載事項不具有票據上的效力。
2. 何謂「印花稅」、「公允價值」、「背書人」
一、有關「印花稅」的解釋
1、什麼是印花稅?
答: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憑證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的各種憑證,由憑證的書立,領受人繳納,是一種兼有行為性質的憑證稅。
2、什麼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
答: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所列舉的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上述憑證無論在中國境內或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規定貼花。根據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不同,其納稅人可分別稱為立合同人、立帳簿人、立據人和領受人。對合同、書據等凡是由兩方或兩方以上當事人共同書立的,其當事人各方都是納稅義務人。對營業帳簿和權利、許可證照,立帳簿人和領受人為納稅義務人,對委託第三者代為簽訂的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應負責貼花,代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3、什麼印花稅的征稅對象?
答:印花稅的征稅對象是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未列舉的不征稅。列舉征稅的憑證共五大類:(1)10類合同,即:① 、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② 、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③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④ 、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⑤ 、財產租賃合同,包括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⑥ 、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 同。 ⑦ 、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 ⑧ 、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⑨ 、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⑩ 、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
(2)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1) 營業帳簿,包括單位和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設立的各種帳冊。
(2) 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3) 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4、什麼是印花稅的計稅依據?
答:(1)按比例稅率計稅的憑證,其計稅依據是:購銷合同為購銷金額;加工承攬合同為加工或承攬收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為收取費用;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為承包金額;財產租賃合同為租賃金額;貨物運輸合同為運輸費用;倉儲保管合同為倉儲保管費用;借款合同為借款金額;財產保險合同為保險費收入;技術合同為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產權轉移書據為所載金額;(這里所指的都是合同金額,並不是實際結算金額)。記載資金的帳簿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總額。股份制企業按"股本"與"資本公積"總額。
(2)按定額稅率計稅的憑證,計稅依據為憑證的件數。
5、印花稅應納稅憑證應於何時貼花?
答:印花稅納稅憑證應在憑證的書立或領受時貼花。具體地說,合同在簽訂時、書據在立據時、帳簿在啟用時和證照在領受時貼花。
6、哪些憑證免納印花稅?
答:(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憑證。細則列舉免納印花稅的憑證有:① 、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② 、無息、貼息貸款合同;③ 、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書立的合同。
7、印花稅應納稅額尾數及起點是怎樣規定的?
答:應納稅額不足一角時,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財產租賃合同稅額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貼花。
二、有關「公允價值」的解釋
公允價值是指在一項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自願的雙方交換一項資產或清償一項債務所使用的金額。
公允價值的確定,指在當前交易中,自願的雙方買入(承擔)或賣出(清償)一項資產(負債)所使用的金額,換言之,該項資產(負債)是在非強迫或清算拍賣的情形下買入(承擔)或(清償)的。」我國將公允價值定義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例如在活躍交易的股票市場中,成交價可以近似地視為一隻股票的公允價值;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可能根據同類或類似的房地產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估計的金額也可近似地視為該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在資本市場牛市中,持有股票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上市公司,其資產和利潤可能大幅上升。在房地產市場價格長期走高的情況下,首次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房地產上市公司也可能出現類似的情況。
三、有關「背書人」的解釋
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舉個例子:A開了張支票給B,B又轉給了C,根據票據法規定,轉讓票據需要持票人在票據背面(背書)簽字或蓋章,因此B是背書人,C是被背書人,而B在票據背面的簽字或蓋章就是背書行為。
3. 收訖、課稅、稅基、基金、背書的定義
收訖是指在接收人收到發送的信息時,由其本人或指定的代理人或通過自動交易系統向發送人發出表明其已收到的通知。
課稅通常是指國家課稅,指以國家為主體對社會剩餘產品由私人部門向社會公共部門無償讓渡,是對私人財產的一種無償轉移或「剝奪」。
稅基是指每個課稅對象基本繳稅水平及一般原則。
基金是一種大眾化的信託投資工具,這種投資工具由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它發起人發起,通過向投資者發行受益憑證,將大眾手中的零散資金集中起來,委託具有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的專家進行管理和運作,由信譽良好的金融機構充當所募集資金的信託人或託管人。基金經理人通過多元化的投資組合,將基金投資於股票、債券、可轉換證券等各種金融工具,努力降低投資風險,謀求資本長期、穩定的增值。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的背書和有條件背書 5種方式。
4. 在財務會計中,資本金、負債、背書和固定資產的准確定義是什麼
資本金的確定:
一是實收資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時,必須確定資本金總額,並一次認足;
二是授權資本制,即在公司成立時,雖然也要確定資本金總額,但是否一次認足,與公司成立無關,只要繳納了第一期出資,公司即可成立,沒有繳納部分委託公司董事會在公司成立後進行籌集;
三是折衷資本制,要求公司成立時確定資本金總額,並規定首期出資的數額。
資本金的法定額度:
法定資本金指創辦企業必須持有最低數額的資本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即資本金的法定額度)的主要規定為:
(1)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00萬元,其中上市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上述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2)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人民幣50萬元;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人民幣30萬元;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人民幣10萬元。特定行業的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需高於前款所定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資本金的構成:
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可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及外商資本金。
(1)國家資本金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以國有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2)法人資本金指其他法人單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3)個人資本金指社會公眾以個人合法財產投入企業形成的資本金。
(4)外商資本金指外國投資者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投資者向企業投資而形成的資本金。
資本金的籌集:
(1)公司可以通過吸收現金投資、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形式的投資或通過發行股票的方式來籌集資本金。
(2)公司應當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章程的規定,確定一次籌集還是分期籌集資本金:
一次性籌集資本金的,應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6個月內籌足。
分期籌集資本金的,最後一期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繳清。其中第一次籌集的投資者出資不得低於15%,並且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3)關於無形資產投資的限額
(4)企業籌集的資本金,必須聘請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企業據以發給投資者出資證明書。
(5)投資者如未按合同、協議和公司章程的約定按時、足額出資,即為投資者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負債是指一個機構單位或機構部門對其他機構單位或機構部門的債務,負債是金融債權的對應體(對金融交易的甲乙雙方來講,甲方的金融債權就是乙方的金融負債),各種資產作為資金的運用,其來源有可能是其權益的積累,也可能是某種形式的負債。對負債進行核算,可以使我們能夠從正反兩個方面觀察形成資產的資金來源的變動情況與結存情況,同時又便於系統地觀察不同交易者之間的資金融通聯系。因此可以說,負債核算既是對資產核算的有效參照,又是相對獨立的核算內容。
通過觀察負債,可以看出金融資產與非金融資產的區別:非金融資產不體現負債,而金融資產體現負債,不同的機構部門可以有相應的使用方和來源方,比如,住戶部門的金融資產(使用方)如存款,可體現為金融機構部門的金融負債(來源方)。背書:
票據的收款人或持有人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簽名或書寫文句的手續。背書時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記名背書;未寫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單位名稱的,稱不記名背書。經過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人負有擔保票據簽發者到期付款的責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則背書人必須承擔償付責任。經過背書,票據的所有權由背書人轉給被背書人。一張票據可以多次背書、多次轉讓。背書有限定性背書、空白背書、特別背書、有限度的背書和有條件背書 5種方式。
背書
通常意思:背誦念過的書。
背書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意思:在台灣,背書一詞來自商業用語,支票在轉讓的過程中有一種是轉讓支票出去的人要在支票背後簽名(或蓋章),稱為背書。背書的人就會對這張支票負某種程度、類似擔保的償還責任.
之後就引申為擔保、保證的意思.即為你的事情或為你說的話作擔保、保證.
比如說;我為這句話的真實性背書.據《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固定資產是指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壽命超過1年的有形資產,如房屋、機器、建築物、運輸工具等。
固定資產的最基本的特點在於,企業持有固定資產的目的,是為了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不是直接用於出售,從而明顯區別於流動資產
屬於產品生產過程中用來改變或者影響勞動對象的勞動資料,是固定資本的實物形態。固定資產在生產過程中可以長期發揮作用,長期保持原有的實物形態,但其價值則隨著企業生產經營活動而逐漸地轉移到產品成本中去,並構成產品價值的一個組成部分。根據重要原則,一個企業把勞動資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價值劃分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
固定資產的價值是根據它本身的磨損程度逐漸轉移到新產品中去的,它的磨損分有形磨損和無形磨損兩種情況;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因損耗而轉移到產品中去的那部分價值的一種補償方式,叫做折舊,折舊的計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總和法等;固定資產在物質形式上進行替換,在價值形式上進行補償,就是更新;此外,還有固定資產的維持和修理等。
從增值稅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固定資產的角度講,固定資產是指:
1.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
2.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並且使用年限超過2年的不屬於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07年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的認定價值限製取消,只要公司認為可以的且使用壽命大於一個會計年度的均可認定為固定資產,按照一定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這里的規定與《企業會計准則》當中的規定范圍要小,主要不包括房屋、建築等不動產,因為銷售房屋、建築物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如果滿意別忘記採納
5.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到底是什麼意思
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
一、背書人
1.背書是一種票據行為,是票據轉讓的一種重要方式。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並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稱為背書人,受讓人稱為被背書人。
2.通過背書方式轉讓匯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建立起權利義務關系。作為轉讓人的背書人一旦在匯票上簽名,他就要承擔以下兩項業務:
(1) 須對包括被背書人在內的所有後來取得該匯票的人保證該匯票必將得到承兌或付款。
(2)須保證在他以前曾在該匯票上簽名的一切前手的簽字的真實性和背書的連續性。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3.被背書人是匯票的受讓人,他有權取得背書人對票據的一切權利。表現為:
(1)被背書人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向付款人要求承兌、付款,也可以將匯票再經背書轉讓他人。
(2)當匯票遭到拒付時,被背書人有權向其直接的背書人以及曾在匯票上簽名的其他背書人直至出票人進行追索。
二、被背書人
1.被背書人是指在背書活動過程中,接受背書票據的法人、其它組織或者個人。
2.對於被背書人而言,所有背書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都有保證票據付款人到期付款或承兌的責任。
三、承兌人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四、保證人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
(5)金融機構背書擴展閱讀:
別人給我一張轉賬支票,我去銀行入支票時,被背書人應該寫什麼啊?
在背書人欄里填你公司開戶行的名字如「XX銀行XX分行」在下方蓋印鑒 的大格內填「委託收款」即可。
注意:委託收款的字不要與印鑒重疊。印鑒要清晰明了。
背書人,和被背書人
A公司給B公司轉賬支票,B公司再轉給C公司支票,背面B公司就是被背書人,C公司就是被書人,C公司轉給D公司,那麼C公司就是被背書人,D公司就是背書人是這樣的嗎?匯票是不是也是這樣的?
如果光是A公司轉給B公司,B公司去銀行取款的時候背後就不用蓋章的吧?
樓主表述有誤。「A公司給B公司轉賬支票,B公司再轉給C公司支票」,明顯的B是C的前手,B做成背書轉讓票據給C,B為背書人,而作為B後手的C是被背書人。
匯票的背書也是如此。
如果A開票給B,B獲得票款的方式有兩種(假設A、B不在同一家銀行開戶):
1、B持票到A的開戶銀行提示付款;
2、B持票到B的任意一家開戶銀行向A的開戶銀行發起委託收款,由A開戶行收到票據後付款,在這種情況下,B要在票據背面做成委託收款背書,加蓋B印章。
註:開出轉賬支票的叫開票人;第一收款人叫背書人;如此張支票由第一收款人轉給其它收款人,則其它收款人叫被背書人,以此類推就有第一被背書人,第二被背書人等
6.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可否跨行背書轉讓
銀行承兌匯票都具有可背書轉讓權。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在出票人(即承兌申請人)以數據電文形式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經承兌銀行審批並同意承兌後,保證承兌申請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是紙質銀行承兌匯票的繼承和發展,電子銀行承兌匯票所體現的票據權利義務關系與紙質銀行承兌匯票沒有區別。
不同之處是電子銀行承兌匯票以數據電文形式替代原有的紙質實物票據,以電子簽名取代實體簽章,以網路傳輸取代人工傳遞,以計算機錄入代替手工書寫,實現了出票、流轉、兌付等票據業務過程的完全電子化。
(6)金融機構背書擴展閱讀:
根據《電子商業匯票業務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轉讓背書是指持票人將電子商業匯票權利依法轉讓給他人的票據行為。票據在提示付款期後,不得進行轉讓背書。
第四十條 轉讓背書應當基於真實、合法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或以稅收、繼承、捐贈、股利分配等合法行為為基礎。
第四十一條 轉讓背書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背書人名稱;
(二)被背書人名稱;
(三)背書日期;
(四)背書人簽章。
第四節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
第四十二條 貼現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轉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其他金融機構,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再貼現是指持有票據的金融機構在票據到期日前,將票據權利背書轉讓給中國人民銀行,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後,將約定金額 支付給持票人的票據行為。
第四十三條 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按照交易方式,分為買斷式和回購式。買斷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不約定日後贖
回的交易方式。回購式是指貼出人將票據權利轉讓給貼入人,約定日後贖回的交易方式。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業務中轉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出人,受讓票據權利的票據當事人為貼入人。
第四十四條 電子商業匯票當事人在辦理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時,應明確贖回開放日、贖回截止日。
贖回開放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起始日期。贖回截止日是指辦理回購式貼現贖回、回購式轉貼現贖回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業務的截止日期,該日期應早於票據到期日。 自贖回開放日起至贖回截止日止,為贖回開放期。
第四十五條 在贖回開放日前,原貼出人、原貼入人不得作出除追索行為外的其他票據行為。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業務的原貼出 人、原貼入人應按照協議約定。
在贖回開放期贖回票據。在贖回開放期未贖回票據的,原貼入人在贖回截止日後只可將票據背書給他人或行使票據權利,除票據關系以外的其他權利義務關系由雙方協議約定。
第四十六條持票人申請貼現時,應向貼入人提供用以證明其與直接前手間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的合同、發票等其他材料,並在電子商業匯票上作相應記錄,貼入人應負責審查。
第四十七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貼出人名稱;
(二)貼入人名稱;
(三)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日期;
(四)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類型;
(五)貼現、轉貼現或再貼現利率;
(六)實付金額;
(七)貼出人簽章。實付金額為貼入人實際支付給貼出人的金額。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還應記載贖回開放日和贖回截止日。 貼現還應記載貼出人貼現資金入賬信息。
第四十八條電子商業匯票回購式貼現、回購式轉貼現和回購式再貼現贖回應作成背書,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原貼出人名稱;
(二)原貼入人名稱;
(三)贖回日期;
(四)贖回利率;
(五)贖回金額;
(六)原貼入人簽章。
第四十九條 貼現和轉貼現利率、期限等由貼出人與貼入人協商確定。再貼現利率由中國人民銀行規定。
第五十條 電子商業匯票貼現、轉貼現和再貼現可選擇票款對付方式或其他方式清算資金。本辦法所稱票款對付,是指票據交付和資金交割同時完成,並互為條件的一種交易方式。
7. 背書時簽字蓋章可以重復嗎
可以,把不要的用紅筆劃二道杠!不要模糊,主要的還是看銀行!
8. 銀行本票背書騙局。一般是用什麼方法騙人的
1、簽發無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騙取資金。
匯票、本票的出票人不具備按票據金額支付的實際能力,而是以騙取資金為目的,簽發沒有可靠資金來源的匯票、本票,通過貼現騙取銀行資金,或者使持票人在匯票、本票到期日得不到兌付。
2、匯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指匯票、本票的出票人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在出票時對匯票、本票的應記載事項作虛假記載,如記載虛假的匯票付款人、付款地及本票的付款地等,使持票人在匯票、本票到期日找不到付款人、付款地,從而使票據得不到兌付。
3、冒用他人的票據,或者故意使用過期或者作廢的票據,騙取財物。
即以騙取財物為目的,假冒他人身份,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義支配、使用、轉讓自己並不具備所有權、支配權的票據的行為;以及明知是已經過期作廢的票據而進行使用,例如提示取現、充作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交易擔保等行為。
(8)金融機構背書擴展閱讀
根據《票據法》第三十三條:「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票據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據的,依法舉證,證明其票據權利。」由此可見,當名稱與印鑒完全不符時,可通過法律形式證明其合法性,以此來保證其連續性,承兌銀行也應解付。
舉個栗子:
如A企業背書給B公司,但後手蓋的卻是C公司的印鑒,背書明顯不連續。
通過A、B、C三家企業的書面證明,事實是:A企業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又轉讓給C公司,但B公司在轉讓給C公司時,在原本屬於自己公司蓋章的地方沒有蓋章,C公司經辦人員對承兌匯票的背書也不了解,故出現了以上錯誤。
通過上述條款,A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B公司,B公司出證明背書給了C公司。這樣,通過依法舉證,證明了C公司的票據權利,承兌行應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給予解付。其他背書錯誤,以此類推。
如果不能滿足以上證明,可依法行使追索權,要求更換承兌匯票或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