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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

發布時間: 2021-06-12 10:59:57

⑴ 銀行可以為客戶提供哪些服務

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兩塊:一部分是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另外是復雜業務,如衍生產品、結構性融資、租賃、引進戰略投資者、收購兼並上市等,這些並不是非常依賴分行網路,是高技術含量、高利潤的業務領域。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

負債是銀行由於受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擴展閱讀:

支付結算業務

支付結算類業務是指由商業銀行為客戶辦理因債權債務關系引起的與貨幣支付、資金劃撥有關的收費業務。

(一)結算工具。結算業務藉助的主要結算工具包括銀行匯票、商業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1.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2.商業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商業匯票分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

3.銀行本票是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二)結算方式,主要包括同城結算方式和異地結算方式。

1.匯款業務,是由付款人委託銀行將款項匯給外地某收款人的一種結算業務。匯款結算分為電匯、信匯和票匯三種形式。

2.托收業務,是指債權人或售貨人為向外地債務人或購貨人收取款項而向其開出匯票,並委託銀行代為收取的一種結算方式。

3.信用證業務,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收益人開立的載有一定金額,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單據在指定地點付款的書面保證文件。

(三)其他支付結算業務,包括利用現代支付系統實現的資金劃撥、清算,利用銀行內外部網路實現的轉賬等業務。

⑵ 銀行企業金融機構的定義是什麼

我國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可分為四大類:
第一類,中央銀行,即中國人民銀行。
第二類,銀行。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投資銀行、投資銀行在線。
第三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及股份制的保險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財務公司等。
第四類,在境內開辦的外資、僑資、中外合資金融機構。以上各種金融機構相互補充,構成了一個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1、中國人民銀行 2、政策性銀行
3、商業銀行 4、保險公司
5、信託投資公司 6、證券機構
7、財務公司 8、信用合作組織
9、其他金融機構

⑶ 金融機構包括什麼

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等各類銀行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投資基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保險公司等實際上構成一個體系。金融機構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創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動參與者之間推進資金流轉。

⑷ 銀行和金融機構有什麼不同

簡單的說:銀行是金融機構中的一種,即: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包括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關概念:
金融機構:泛指從事金融業務、協調金融關系、維護金融體系正常運行的機構。 市場經濟制度下,世界各國的金融機構體系一般包括:貨幣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執行機構;金融業務的經營機構;金融活動的監督管理機構。 我國的金融機構體系包括:以中央銀行為核心,商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非銀行金融機構等多種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等監管機構並存,分工協作,相對完整的金融機構體系。
銀行種類: 中央銀行:是一國金融機構體系的核心,是發行的銀行、政府的銀行。 商業銀行: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以發放貸款為主要資產,以辦理轉帳結算為主要中間業務,具有創造存款貨幣功能的銀行。亦稱為存款貨幣銀行,該類銀行對貨幣運行的影響程度大,因而受到更嚴格的監管。 專業銀行:專門經營指定范圍業務、提供專門性金融服務的銀行。專業銀行是社會分工在金融業中的表現,是市場經濟發展的產物。 包括經營性專業銀行和政策性專業銀行兩類。
經營性專業銀行包括:
1、儲蓄銀行;
2、投資銀行;
3、抵押銀行;
4、特殊職能銀行。
政策性專業銀行:政策性專業銀行一般是指由政府設立、不以盈利為目標,而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或區域發展政策為目標的銀行。
包括:1、開發性銀行;
2、農業性銀行;
3、進出口銀行;
4、中小企業信貸銀行;
5、住宅信貸銀行。
政策性銀行:由政府投資設立或擔保,以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戰略為目的的非營利性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非銀行金融機構指不以吸收存款為主要負債,而以某種特殊方式吸收資金並運用資金,能夠提供特色金融服務的金融機構。
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統稱為非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信用合作社、證券機構、財務公司、租賃公司、投資基金、養老基金、資產管理公司、消費信貸機構等。

⑸ 論金融市場、機構與產品之間的關系

一 金融機構、金融中介機構與金融中介通常說,金融機構就是融通資金的機構,其實,不少金融機構不僅在融資,而且在投資。融資與投資在實際工作中似乎難以劃分清楚,但從理論上是應當清楚的。一般說來,融資是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行為(雙向);投資是通過資金運用取得回報的行為(單向)。在計算現金流量時,對融資、投資有另一種解釋。融資活動主要影響企業的負債,增加負債減少資產(如現金支出),如發行股票、債券、向銀行借款。投資活動主要是影響企業的資產,資產增減,如企業收回投資,減少一種資產,增加另一種資產,購置、處置各種資產。此外,經營活動如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也產生的現金流量,這樣劃分的意義在於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反映現金業務的發展狀況;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反映未來業務的發展狀況;融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反映負債規模。在現實生活中,我國把金融業劃分為四大類,即銀行、保險、證券、信託。這是按業務活動的特徵進行的大致劃分,並且未納入所有的金融機構,如果要把所有的金融機構包括在內,則有直接從事融資投資的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財務公司、租賃公司、典當行等,也有間接從事融資投資的金融機構,如信用評估公司、信貸擔保公司、專業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這些機構按其功能可分為:投資經營型金融機構、經紀服務型金融機構、公證仲裁型金融機構、社會保障型金融機構。一個金融機構可能具有單一的功能,也可能具有多種功能,如商業銀行和信託公司,既融資,又投資,還提供各種金融服務。再如證券公司,有的只能從事經紀業務,則只能替客戶買賣證券,有的除能從事經紀業務外,還能從事自營業務,則進行投資。在這種情況下,怎樣給金融中介定義?中介者,居間也;居間者,媒質也;媒質者,助也。如果這樣定義,則嚴格地說,金融中介機構應當是從事融資活動和提供各種金融服務的那些金融機構。這就是說,從事金融投資活動的不具有「中介」的性質,它們應當是金融經營機構。准確地說,是經營金融商品的機構。如果要把經營金融商品的機構也包括在金融中介機構中,則是廣義的金融中介機構。在一些文獻中,有人把金融中介與金融中介機構等同起來,認為金融中介就是指金融中介機構而言。其實,這是一種大致的說法,嚴格地說這二者的含義是不同的。廣義上說,金融中介是指從事媒介融資、投資的活動;金融中介機構是指從事這種活動所形成的組織。形成了組織從事融資投資的媒介活動,是金融中介;沒有形成組織仍從事融資、投資活動,也是金融中介。所以,金融中介與金融中介機構的含義是不同的。在浙江的農村有一種稱做「銀背」的個人,這種人一般在當地有較高威望和社會地位,有錢、有勢,在民間信貸中充當掮客,即吸收一部份人的存款,向另一部分人發放貸款,這是一些地區民間廣泛存在的能夠被人們認可的金融中介活動。這就是說,金融機構、狹義的金融中介機構、金融中介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做這樣的區分,有利於確認它們的不同性質,考察它們的特殊供求,制定對它們區別對待的政策,選擇對它們的不同的管理方式。現代西方的金融理論把金融中介組織劃分為三類,一是吸存金融中介組織,簡稱吸存機構;二是基金型的金融中介組織,簡稱投資基金;三是經紀人型的金融中介組織,簡稱經紀人。除經紀人以外,它們認為吸存機構相對投資基金來說有三大特點:一是投資人(基金盈餘者)把資金投資於吸存機構,其價值不受吸存機構資產組合的影響;如果投資人把資金投資於投資基金,其價值要受投資基金資產組合的影響。為什麼前者不受影響,而後者要受影響?因為二者的投資交易合約不同。二是投資人把資金投資於吸存機構,回報是相對固定的,而把資金投資於投資基金,回報是相對不固定的。三是吸存機構的資產相當部分是「不可轉讓的證券」,對此,不需要借款人提供必要的信息,這樣的融資能適應那些出於保密不願意提供信息的借款人的要求。它們強調經紀人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中介組織,因為真正意義上的中介組織要把資金盈餘者的投資納入自己的資產組合中,無論是吸存機構,還是投資基金都是這樣。它們強調這一點是為了使資金盈餘者的投資與自己的資產結合起來,以便「風險共擔、利益同享」,有利於「保證投資回報」。「真正意義上的中介組織要把投資納入自己的資產組合中」,這樣的論斷也反映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它指出:「金融中介是從事買賣金融資產事業的企業」。把這種企業稱作「金融中介」,是要表明金融中介在資產選擇、組合當中的作用,應當說是廣義的金融中介。而對相對狹義的金融中介而言,實際上是「金融經營」。這樣的概括基本上符合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的實際,說它「基本上」符合實際,是因為在那裡有的金融機構運作中,沒有資金盈餘者的投資與自己的資產結合起來,比如「契約型基金經理公司」,它具有單純的中介機構的性質,只有「公司型基金經理公司」才把資產盈餘者的投資與自己的資產結合在一起。在市場經濟中,中介組織是介於企業、個人之間,為其服務、溝通、監督、協調為主要職能的社會組織。它主要由三類組成:一是行業性中介組織,如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研究會;二是公證性中介組織,如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等事業事務所以及證券、仲裁等中介組織;三是服務性中介組織,如就業、廣告、房地產等服務組織。在考察金融領域的中介組織時,必須服從於市場經濟中中介組織的傳統和習慣,即長期以來已經被社會公眾廣泛認同的含義和能夠接受的概念。因此,我們更傾向於把金融經營組織與真正的金融中介組織區別開來。二、金融中介機構存在和發展的理論支撐1.代表性的金融中介理論:交易成本說和信息對稱說。金融中介機構為什麼能夠存在和發展,換句話說,它存在和發展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靠什麼理論支撐解釋?於是就產生了各式各樣的金融中介理論。最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中介理論是「交易成本說」和「信息對稱說」。「交易成本說」認為,金融中介機構之所以存在,就在於它能降低交易成本,如果交易成本等於零,金融中介機構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信息對稱說」認為,金融中介機構之所以存在,就在於它能夠緩解資金融出者與融入者雙方的信息不對稱,如果二者的信息是對稱的或容易把握的,金融中介機構也沒有存在的必要。這兩種學說密切相關:金融中介機構的存在能降低交易成本,就在於它掌握信息的系統性、廣泛性和專業性,可信性和分享性,也就是說,它在融資中能夠系統地、較大范圍地掌握融資雙方的信息,而這些信息經過專業化的分析、加工,提高它們的可信度,使得每個投資者都可以分享,因而能大大降低每個投資者參與金融交易的成本。除「交易成本說」和「信息對稱說」外,用來解釋金融機構存在和發展的金融中介理論,還有「規模經濟說」、「防範風險說」和「增強資產流動性說」。「規模經濟說」認為,金融中介機構是「貸者的集中和借者的集中」,「積少成多,續短為長」所以能求得規模經濟。「防範風險說」認為,金融中介機構能轉移風險、分散風險和穩定風險。轉移風險是指通過它的操作能使風險在時間、空間上變動;分散風險是指它通過對資產負債的「打包分拆」,使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穩定風險是指它能夠協調社會上風險偏好者與風險厭惡者之間的關系,從而使整個社會的金融風險穩定在一定承受力的水平上。「增強資產流動性說」認為,金融中介機構能夠提供多種多樣的金融商品,從而使資產的替代品多元化、連續化,能夠提高資產的變現能力,從而增強其流動性。金融中介理論雖然各種各樣,但它們都集中回答一個問題,即金融中介機構為什麼能夠存在,或它們的生命力何在。盡管如此,它們觀察問題的角度仍有所不同或者說提出這種學說有著不同的思維方式:「交易成本說」、「信息對稱說」和「增強資產流動性說」,是基於融資參與者的角度,分析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而「規模經濟說」和「防範風險說」是基於金融中介機構自身的角度,分析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2.市場發展與金融中介理論的推進。20世紀60~70年代以後,由於金融創新和金融商品的增多,金融市場有很大的發展,但金融中介機構並沒有減少,反而增多,企業和家庭仍然依賴金融中介機構融資,這種狀況主要體現為「共同基金」的興起。解釋這種狀況興起的原因是「參與成本說」。「參與成本說」認為:金融市場具有有限參與的性質,即並不是每一個投資者都能無成本地參加交易的,參加交易必須付出成本,有了成本因而參與有限。換句話說,要參與金融市場必須付出成本即「參與成本」。參與成本包括學習成本和機會成本,學習成本是為了取得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能力,減少機會成本是為了節約參與金融市場交易的時間。由於存在「參與成本」,為了減少「參與成本」,不少企業、家庭仍然依賴金融中介機構融資,這也是站在投資者的角度,闡明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與中介理論創新。上述解釋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理論是基於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現實,總的說來具有解釋力和生命力。但怎樣運用這些理論去解釋發展中國家、特別是處於轉型經濟中的發展中國家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則需要研究。理論來源於實踐並結合實踐,發展中國家最大的實際是尋求發展,經濟和社會發展是發展中國家的首要任務,而一般說來,面對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環境是資源豐富,但經濟發展不平衡,收入差距較大。在這種狀況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不是一般意義上需要金融中介機構,而是特殊意義上需要金融中介機構。其特殊性就在於:(1)不僅需要金融中介機構融通資金,而且需要它們積累資金;(2)不僅需要金融中介機構支持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而且需要金融中介調控經濟和社會的發展;(3)不僅需要金融中介機構為家庭和企業的資產選擇服務,而且需要金融中介機構為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經濟發展服務。在這種狀況下,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很大程度上或主要不是市場調節的需要,而是政府調控的需要。特別是在「信用必須集中於國家手中」的傳統理論指導下,更是明顯。所以,結合發展中國家的實際,解釋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應當看到政府推動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這可謂創新的金融中介理論:「推動發展論」。我國不僅是發展中國家,而且是轉型經濟的國家,現階段的要務是發展的同時要致力於改革。不發展,經濟實力上不去;不改革,經濟體制難以轉型。這是我國當前面臨的最大的實際。面對這樣的實際,不僅要推動金融中介機構的發展,而且要促進其改革,而面對改革的最大課題,是如何促進國有經濟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國有經濟為主體,這種體制反映在金融領域長期以來的狀況是:國有企業缺乏資本金,而流動性資金的需要主要由銀行特別是國有銀行供給。金融中介機構不僅為國有企業積累資金,而且幾乎成43為國有企業的財務結算和現金出納。為了徹底改變這種狀況,需要金融中介機構在資金融通方面、機制建立方面以及市場導向方面等,採取配套措施。也就是說,要從這一方面去理解認識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這可謂又一創新的金融中介理論:「配套改革論」。隨著經濟的發展,貨幣收入水平的提高,思想觀念的轉變,人們的需求在變化。相當多的人不僅要消費物質產品,而且要消費精神產品;不僅要勞動就業,而且要贏得更多的時間休閑。在這種狀況下,金融消費方興未艾,是現階段呈現出的新生事物。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社會公眾購買金融公共產品享受金融服務的行為。這種行為與金融投資有聯系,但有別於金融投資,它們的主要區別是:金融消費要付出,不能求得額外的回報,而金融投資一般都要尋求回報;金融消費不存在風險,而金融投資一般都存在風險;金融消費與金融中介機構發生的契約關系是承諾提供服務與享有服務的關系,而金融投資是債權債務關系。這種區別表明:沿用傳統的或已有的金融功能是難以解釋的;同時表明,社會對金融的需要促進了金融中介機構功能的發展。反過來說,金融功能的發展必須適應社會對金融消費的需要。所以,用以解釋金融中介機構存在和發展的金融中介理論,絕不能停留在已有的理念上。已有的理念主要基於發達的市場經濟,立足於融資、投資、避免風險,它沒有納入金融消費。但客觀的形勢是社會經濟生活的狀況逼著我們要從實際出發,要面對現實。基於這樣的理念,在解釋金融中介機構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中應當納入「金融消費論」,這可謂金融中介理論的重要創新。三、機構融資與市場融資總的說來,機構融資與市場融資二者體現的契約關系不同、技術安排不同、可選擇的范圍不同等。一般說來,機構融資要產生雙層的契約關系,即資金融出者與中介機構的契約關系和中介機構與資金融入者之間的契約關系,而市場融資只產生單層的契約關系,即資金融出者與融入者之間的契約關系。雙層的契約關系會產生多重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監督機構;單層的契約關系會產生單一的激勵機制、約束機制和監督機構。由於機構在融資中能夠提供一種信用資證,作為資金融出方資產的替代品,比如銀行簽發支票,在技術上能夠轉換。而在市場融資中,沒有中介機構提供的信用資證作為資金融出方的資產替代品,在技術上不能轉換。相對說來,機構融資可選擇的范圍較窄,而市場融資可選擇的范圍較廣。是選擇機構融資,還是選擇市場融資,其影響的因素較多,重要的是融資的成本和效率。這取決於需求與供給雙方的選擇。一般說來,(1)機構融資由機構運作,具有間接性和集中性的特徵,主體雙方是既定的;而市場融資由供求雙方運作,具有直接性和分散性的特徵,融資的一方即融出方是不確定的。(2)機構融資,信息不需要投資者把握,外部信息內部化,信息可不透明,可「暗箱操作」;而市場融資信息必須要投資者自己把握,內部信息外部化,信息必須透明,不能「暗箱操作」,如果暗箱操作有違「公開、公正、公平」。(3)機構融資是一種復合型的融資,能夠分散風險,風險由機構承擔。而市場融資是一種單一型的融資,難以分散風險,風險由投資者承擔。總之,機構融資與市場融資的劃分在於二者有不同的性質、特點,是融資制度的安排。一般說來,融資雙方只能在既定的制度中選擇。但融資制度是融資雙方創造的,是發展變化的,所以要考察機構與市場的關系。四、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金融市場不是一個空間概念,而是貨幣和其他金融商品的供求關系體系。金融機構作為金融市場的主體應當是這一體系供求關系的孕育者、承擔者和推動者。討論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的關系,也就是考察市場主體與供求關系體系的關系。它們的關系是相互支撐的、互動的、互補的和相互替代的。1.機構與市場應當是不同的組織或不同的制度安排,它們共同構成一國的金融體系。這二者除具有不同的特性外,它們之間是相互支撐的。金融市場靠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支撐,金融機構的展業靠金融市場支撐。當金融機構提供的產品具有標准化趨於成熟時,這種產品就會成為金融市場金融交易的對象;當金融市場的包容能力增大、化解風險的能力增強時,金融機構的資產就能證券化融入金融市場。2.機構與市場相互支撐是靜態的考察,如果從動態考察,則二者是互動的關系,即金融機構的有效運作將擴大市場供求關系體系,而市場供求關系體系擴大,又要求金融機構結構的外部調整和內部治理改善。結合我國的實際,比較典型的事例是個人委託貸款和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的產生。個人委託貸款建立在對金融機構信任的基礎上,但金融機構又不能作出承諾擔保,它只能起著牽線、搭橋和公證的作用,要有效地運行就必須有良好的信用環境和健全的信用制度。為此,就要求有信託性金融機構,擔保和信用評估類金融機構介入,而當它們有效介入後,市場便擴大了。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建立在多方契約關系的基礎上的,這種契約關系要能保證實現,不僅要承諾應盡的義務,而且要享有必要的權利,比如掌握有關方面的市場營銷和財務狀況,這樣就需要改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治理結構,以適應變化了的市場關系的需要。這二者的互動表明機構的展業必須適應市場的要求,而市場的需求促使機構的外部調整和內部治理結構的改善。美國經濟學家默頓(Merton)認為,機構與市場之間的聯系是動態的具螺旋式的推進,意思是進入金融交易的產品從無到有、從特殊到一般,從不成熟到成熟,始終處於一種動態的過程中。在這一過程中,金融創新起著推動作用。3.機構與市場互補主要基於融資的多元化供給和多樣化需求。以機構融資來說,有融資的「百貨公司」,也有融資的「專賣店」;有公有銀行,有民營銀行。各種金融機構的信用狀況、經濟實力、技術平台、市場定位又有不同,在這種情況下,多樣化的資金需求面對著多元化的資金供給。怎樣選擇,有可能傾向於機構,有可能傾向於市場,也可能「半機構,半市場」。這樣,機構與市場在選擇中就起著互補作用。機構與市場的互補還體現在功能方面。一般說來,機構融資在特定條件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約束力相對集中但力弱;而市場融資在群體力量的組合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約束力相對分散但力強。這樣就可能產生以市場融資去彌補機構融資的不足,或者以機構融資彌補市場融資的不足,這就是功能上的互補。4.機構與市場的替代主要基於交易成本、風險度和資產的流動性。當機構融資的交易成本低於市場融資時,選擇機構融資,相反,選擇市場融資;當機構融資的風險度小於市場融資時,選擇機構融資,相反,選擇市場融資;當機構融資有利於增強資產的流動性時,選擇機構融資,相反,選擇市場融資。這樣的替代關系還會基於其他因素,有正常的,有非正常的。比如,在商業銀行混業經營的情況下,就可能產生「以債收貸」和「以貸承債」的情況,這也是一種替代,只不過是一種非正常的替代,會產生有損於投資者及廣大社會公眾的替代。因此,考察機構融資與市場融資的替代,既要看到它積極的一面,又要看到它消極的一面,既要評價它的正面效應,又要指出它的弊端。

⑹ 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必然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嗎它們各自在哪些方面具有不可替代性或絕對優勢

金融體系的功能觀點認為,金融機構與金融市場之間是一種靜態競爭動態互補的關系,中介與市場之間的互動可以解釋為金融創新螺旋,它推動金融體系朝著一個具有充分效率的理想目標演進。就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的關系來說,靜態地看,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相互競爭,爭奪客戶和資金。如投資者(儲蓄者)直接或通過機構投資者間接持有股票、債券等證券化資產,自然會減少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企業直接進入證券市場籌集資金,會降低對銀行信貸,的需求等,雙方存在此消彼長的關系。動態地看,充滿活力、高度.發達的資本市場為商業銀行提供了大量新興業務,為商業銀行的業務創新提供了新的平台。當然,這就要求商業銀行實現自我轉型,由傳統走向現代,商業銀行必須將未來的業務模式和運作機制建立在資本市場的平台上。資本市場的發展與傳統商業銀行的轉型是相輔相成的,一個更富有效率的具有相當深度和廣度的資本市場可以為商業銀行提供更多的獲利機會、更好的風險管理工具和風險管理方法。傳統商業銀行掌握著龐大的金融資源,它們的參與將對資本市場規模的擴大、流動性的增強、效率的提高、風險的降低以及產品的多樣化等產生重大影響。商業銀行與資本市場之間的這種良性互動必然伴隨著資金在兩者之間的無障礙流動。

⑺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的全文是什麼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是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於2007年6月21日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規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行為,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徵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採取相應的措施,了解客戶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安全、准確、完整、保密的原則,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確保能足以重現每項交易,以提供識別客戶身份、監測分析交易情況、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和查處洗錢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條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方面的法律規定,建立和健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等方面的內部操作規程,指定專人負責反洗錢和反恐融資合規管理工作,合理設計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並定期進行內部審計,評估內部操作規程是否健全、有效,及時修改和完善相關制度。

第五條金融機構應當對其分支機構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金融機構總部、集團總部應對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工作作出統一要求。

金融機構應要求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在駐在國家(地區)法律規定允許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有關要求,駐在國家(地區)有更嚴格要求的,遵守其規定。如果本辦法的要求比駐在國家(地區)的相關規定更為嚴格,但駐在國家(地區)法律禁止或者限制境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實施本辦法,金融機構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第六條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時,應當充分收集有關境外金融機構業務、聲譽、內部控制、接受監管等方面的信息,評估境外金融機構接受反洗錢監管的情況和反洗錢、反恐怖融資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書面方式明確本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在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方面的職責。

金融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行或者類似業務關系應當經董事會或者其他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二章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第七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在以開立賬戶等方式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為不在本機構開立賬戶的客戶提供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且交易金額單筆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應當識別 客戶身份,了解實際 控制 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影印件。

如客戶為外國政要,金融機構為其開立賬戶應當經高級管理層的批准。

第八條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為自然人客戶辦理人民幣單筆5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現金存取業務的,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第九條金融機構提供保管箱服務時,應了解保管箱的實際使用人。

第十條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和從事匯兌業務的機構為客戶向境外匯出資金時,應當登記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和收款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在匯兌憑證或者相關信息系統中留存上述信息,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匯款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賬號、住所等信息。匯款人沒有在本金融機構開戶,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並向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提供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收款人住所不明確的,金融機構可登記接收匯款的境外機構所在地名稱。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發現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三項信息中任何一項缺失的,應要求境外機構補充。如匯款人沒有在辦理匯出業務的境外機構開立賬戶,接收匯款的境內金融機構無法登記匯款人賬號的,可登記其他相關信息,確保該筆交易的可跟蹤稽核。境外匯款人住所不明確的,境內金融機構可登記資金匯出地名稱。

第十一條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在辦理以下業務時,應當識別客戶身份,了解實際控制客戶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實際受益人,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 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一)資金賬戶開戶、銷戶、變更,資金存取等。

(二)開立基金賬戶。

(三)代辦證券賬戶的開戶、掛失、銷戶或者期貨客戶交易編碼的申請、掛失、銷戶。

(四)與客戶簽訂期貨經紀合同。

(五)為客戶辦理代理授權或者取消代理授權。

(六)轉託管,指定交易、撤銷指定交易。

(七)代辦股份確認。

(八)交易密碼掛失。

(九)修改客戶身份基本信息等資料。

(十)開通網上交易、電話交易等非櫃面交易方式。

(十一)與客戶簽訂融資融券等信用交易合同。

(十二)辦理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其他業務。

第十二條對於保險費金額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財產保險合同,單個被保險人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000美元以上且以現金形式繳納的人身保險合同,保險費金額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2萬美元以上且以轉賬形式繳納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確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的關系,核對投保人和人身保險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投保人、被保險人、法定繼承人以外的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三條在客戶申請解除保險合同時,如退還的保險費或者退還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保險公司應當要求退保申請人出示保險合同原件或者保險憑證原件,核對退保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申請人的身份。

第十四條在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請求保險公司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如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者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保險公司應當核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確認被保險人、受益人與投保人之間的關系,登記被保險人、受益人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五條信託公司在設立信託時,應當核對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了解信託財產的來源,登記委託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六條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中國人民銀行確定的其他金融機構在與客戶簽訂金融業務合同時,應當核對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登記客戶身份基本信息,並留存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利用電話、網路、自動櫃員機以及其他方式為客戶提供非櫃台方式的服務時,應實行嚴格的身份認證措施,採取相應的技術保障手段,強化內部管理程序,識別客戶身份。

第十八條金融機構應按照客戶的特點或者賬戶的屬性,並考慮地域、業務、行業、客戶是否為外國政要等因素,劃分風險等級,並在持續關注的基礎上,適時調整風險等級。在同等條件下,來自於反洗錢、反恐怖融資監管薄弱國家(地區)客戶的風險等級應高於來自於其他國家(地區)的客戶。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客戶或者賬戶的風險等級,定期審核本金融機構保存的客戶基本信息,對風險等級較高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應嚴於對風險等級較低客戶或者賬戶的審核。對本金融機構風險等級最高的客戶或者賬戶,至少每半年進行1次審核。

金融機構的風險劃分標准應報送中國人民銀行。

第十九條在與客戶的業務關系存續期間,金融機構應當採取持續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關注客戶及其日常經營活動、金融交易情況,及時提示客戶更新資料信息。

對於高風險客戶或者高風險賬戶持有人,金融機構應當了解其資金來源、資金用途、經濟狀況或者經營狀況等信息,加強對其金融交易活動的監測分析。客戶為外國政要的,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資金來源和用途。

客戶先前提交的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已過有效期的,客戶沒有在合理期限內更新且沒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機構應中止為客戶辦理業務。

第二十條金融機構應採取合理方式確認代理關系的存在,在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要求對被代理人採取客戶身份識別措施時,應當核對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登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

第二十一條除信託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了解或者應當了解客戶的資金或者財產屬於信託財產的,應當識別信託關系當事人的身份,登記信託委託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出現以下情況時,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

(一)客戶要求變更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種類、身份證件號碼、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

(二)客戶行為或者交易情況出現異常的。

(三)客戶姓名或者名稱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依法要求金融機構協查或者關注的犯罪嫌疑人、洗錢和恐怖融資分子的姓名或者名稱相同的。

(四)客戶有洗錢、恐怖融資活動嫌疑的。

(五)金融機構獲得的客戶信息與先前已經掌握的相關信息存在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的。

(六)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存在疑點的。

(七)金融機構認為應重新識別客戶身份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金融機構除核對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外,可以採取以下的一種或者幾種措施,識別或者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一)要求客戶補充其他身份資料或者身份證明文件。

(二)回訪客戶。

(三)實地查訪。

(四)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核實。

(五)其他可依法採取的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的規定需核對相關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應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其他金融機構核實自然人的公民身份信息時,可以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建立的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進行核查。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委託其他金融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時,應在委託協議中明確雙方在識別客戶身份方面的職責,相互間提供必要的協助,相應採取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

符合下列條件時,金融機構可信賴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客戶身份識別結果,不再重復進行已完成的客戶身份識別程序,但仍應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一)銷售金融產品的金融機構採取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符合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

(二)金融機構能夠有效獲得並保存客戶身份資料信息。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委託金融機構以外的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能夠證明第三方按反洗錢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採取了客戶身份識別和身份資料保存的必要措施。

(二)第三方為本金融機構提供客戶信息,不存在法律制度、技術等方面的障礙。

(三)本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時,能立即獲得第三方提供的客戶信息,還可在必要時從第三方獲得客戶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明文件的原件、復印件或者影印件。

委託第三方代為履行識別客戶身份的,金融機構應當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應當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以下可疑行為:

(一)客戶拒絕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的。

(二)對向境內匯入資金的境外機構提出要求後,仍無法完整獲得匯款人姓名或者名稱、匯款人賬號和匯款人住所及其他相關替代性信息的。

(三)客戶無正當理由拒絕更新客戶基本信息的。

(四)採取必要措施後,仍懷疑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的。

(五)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時發現的其他可疑行為。

金融機構報告上述可疑行為參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發布)及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7)銀行業金融機構與客戶之間的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參考資料

中國政府網-國務院公報-2008年第6號

⑻ 商業銀行和客戶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調整

還審查持有人與銀行間存款關系的真實性,並以存單、進賬單...近年來,隨著國家金融政策的調整,金融機構管理機制改革的...《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利,並負有按期...如何認定商業銀行的內部業務管理制度和人民銀行的行政規章...

⑼ 論述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基本原則

答: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I)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指銀行與客戶之間的法律地位平等。平等的法律含義,還包括在金融市場上,沒有任何人擁有任何經濟卜的特權,沒有任何單位擁有任何特殊的地位。
(2)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商業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合同要體現公平。
(3)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在金融市場中進行的各種交易都要自主表達意思,自由達成一致,自覺履行合同。
(4)信用原則。是商業銀行與客戶參加金融市場活動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