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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銀行業金融機構座談會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6-12 08:45:33

Ⅰ 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哪些措施來強化風險源頭遏制

針對存在的薄弱環節,提出了「六個強化」的要求:強化監管制度建設、強化風險源頭遏制、強化非現場和現場監管依照監管制度、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信息披露、監管處罰和責任追究等監管工作流程

Ⅱ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監會關於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的通知
(銀監發[2009]83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郵政儲蓄銀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為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進一步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提高經營管理水平,維護銀行業安全穩健運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資本管理、市場准入、責任追究和聯動監管約束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大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2萬億元人民幣及以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和中型機構(集團並表總資產為5千億元人民幣及以上、2萬億元人民幣以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下同),按照上一年度案件風險金額占核心資本比例(百分比)的兩倍提高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其中,對新資本協議銀行和自願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其他商業銀行,該部分資本要求計入第二支柱資本要求;對不實施新資本協議的機構,該部分資本要求在8%的基礎上累加作為發案機構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上述資本要求原則上由監管機構每年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審定。
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案件後,應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在成本中列支;未能及時確認案件損失並列支的,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按照涉案金額(以下如無特別說明,金額均指涉案金額)扣減其核心資本凈額。

二、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人民幣,下同)、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單起案件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1年期從案件暴露之日起計算;年度內多起案件累計金額達到規定數額的,從下一年度開始計算。下同)不得發行長期次級債務等監管資本工具補充附屬資本。

三、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2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3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案件或累計金額達到1.5億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2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內分支機構。

四、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億元、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5千萬元、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案件累計金額達到1千萬元的,1年內不得新設境外分支機構及開展境外並購活動,不得發起設立或投資入股非銀行金融機構。

五、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2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 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1年內不得開辦新業務。

六、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本通知第三至第五條所列情形的,銀監會根據相關要求暫停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並在1年後對發案機構的整改情況和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性評估後,視情況恢復受理該機構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

七、嚴格追究銀行案件領導責任,對大型機構比照《中國銀監會關於2008年大型銀行監管工作意見》(銀監發[2008]7號)的內容執行;對中型機構和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比照同城同級大型銀行分支機構標准執行,其中對法人機構可視情況採取更嚴格的責任追究標准;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按照《農村中小金融機構案件責任追究指導意見》(銀監發[2009]38號)的內容執行。

八、大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億元以上或5起千萬元以上案件、中型機構1年內發生1起5千萬元以上或10起百萬元以上案件、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1年內發生1起千萬元以上或5起百萬元以上案件的,銀監會將把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向其主管的黨委組織部門、地方政府及控股股東通報,作為銀行領導班子考核和薪酬調整的依據。對外資銀行可參照上述規定將案件情況和有關責任認定情況通報其總行、母公司和母國監管機構。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自查發現案件的,可在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自查發現案件責任追究實行區別對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辦發[2009]148號)的內容適當予以區別對待。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請各銀監局將此通知轉發至轄內銀監分局和相關銀行業金融機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Ⅲ 銀行小企業座談會應該提哪些問題

各位年輕的同事:
大家好!今天很榮幸參加這樣一個座談會!
說句實話,我很羨慕大家,甚至可以說是有點嫉妒大家,羨慕大家有這樣一個風華正茂的好年華!時間過得很快,不知不覺中,我已匆匆離開「年輕人」的行列,現
在十分留戀、懷念那些屬於「年輕」的歲月。
之所以首先講這些,只是想誠懇地告訴大家,一定要好好珍惜今天的大好時光,珍惜年輕的歲月,努力地去學習,努力地去工作,努力地去創造、去開拓。青年是人一生最寶貴的階段,有活力,有創造性,有想法,精力和體力最充沛,但青春短暫,稍縱即逝,要好好把握,不要虛度了好年華!
藉此機會,下面談四點感想,希望和大家一起交流,一起探討。不當之處,敬請指正。
一、年輕人應當「只求耕耘,而不問收獲」
簡而言之,就是多埋頭苦幹,少去,最好不去求功請賞,不去計較個人得失。
在座的各位同事,大多工齡不算太長,有些還是去年才剛剛走上工作崗位的。我想請大家捫心自問,現在社會的就業形勢怎樣?我們的收入水平又是怎樣?橫向比一下自己大多數的同學,我們的現在工作狀態又是怎樣?我個人感受:能在中國石化這樣一個央企中工作,我們理應感到榮幸,理應感到自豪!

Ⅳ 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聯絡會議的牽頭單位嗎

國務院反假幣工作聯席會議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反假貨幣聯絡會議的牽頭單位。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成立於1994年,是我國反假貨幣工作的最高組織形式,主要負責組織和協調各有關部門做好打擊、防範假幣犯罪活動工作。

根據《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為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1994年11月國務院批准成立了由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的國務院反假貨幣工作聯席會議,建立了聯席會議制度,使反假幣工作有了專門的組織領導機構。

在1995年6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也使打擊製造、販賣、使用假幣的犯罪活動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為認真貫徹落實《決定》的有關規定,加大打擊力度,現就下一步反假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第一條 統一思想認識,加強工作力度。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反假幣工作,充分認識假幣的危害性和反假幣工作的重要性,把反假幣工作當作一件大事來抓。特別是東南沿海走私販運假幣活動猖獗的地區,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打擊走私活動和打擊製造、販賣假幣活動結合起來,加強反假幣工作力度。

(4)銀行業金融機構座談會方案擴展閱讀:

《關於進一步加強反假貨幣工作意見的通知》第三條 加強部門協作,共同做好反假幣工作。

(一)目前我國假幣主要來自境外,各級海關要加強對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檢查,嚴格人民幣出入境管理,防止假幣入境。海關、邊防等部門要在加強海上緝私的同時,注意查緝偷運假幣入境的犯罪活動,並將其列入打擊走私的重要內容。

(二)公安部門要把反假幣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切實加強偵破工作,對發現的假幣案件及時立案,組織力量開展偵破。對跨省(區、市)的案件,各地要積極配合,認真協查案件線索,及時反饋查證結果。同時要加強同國際刑警組織、外國警察機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警方的合作,共同打擊、防範國際和跨地區製造、販賣假幣的犯罪活動。

(三)工商行政管理和新聞出版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濫用人民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和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等部門《關於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及有關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外幣和國家債券圖樣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對出版社、印刷企業和經營復印業務的企業嚴格管理,定期檢查。對未經批准非法印製、復印、出版貨幣圖樣的單位,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的,要追究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四)司法部門對販賣、運輸、投放假幣者,應根據我國的有關法律規定及時進行審理,從重打擊。對公開審理的假幣案件,新聞媒介應有選擇地進行公開報道,以威懾犯罪分子,教育廣大群眾。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各類金融機構反假幣工作的指導,做好反假幣人員的技能培訓。各金融機構要發揮櫃台一線人員在反假幣工作中的作用,採取切實有效的嚴密措施,及時發現、查繳假幣,保證假幣不從金融機構流出或流入。凡收付50元以上大面額鈔票時,所收鈔票應經手工和儀器雙重鑒別,發現假幣一律嚴格按規定沒收處理。

Ⅳ 如何加強區間間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

一,中國人民銀行自2015年3月1日起對於金融存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金融存款利率浮動區間的上限調整為1.3倍。
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對於金融貸款利率上浮的區間:
1,商業銀行、城信社貸款利率的浮動區間上限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1.7倍
2,農村信用社擴大到貸款基準利率的2倍。
備註:

1,除非是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基準利率,銀行調整本行貸款利率,不影響之前簽訂的貸款利率。

Ⅵ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

這道題沒有背景。什麼情況下該採取什麼措施?
現在的銀行主流的方向是科技金融和金融科技。藉助互聯網金融和人工智慧技術對傳統的管理模式和業務運作模式進行優化、質量和挑戰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