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2013年12月份我買車貸了奇瑞金融公司68000.做了三年的分期,請問一年利息是多少
首付30%的話是1451元,利息4636。 40%是1244元,利息3984。 50%是1037元,利息3332。 60%是829元。利息2644。這是月供跟總共的利息。再給你算下每個每年的利息,30%一年利息1545元,40%一年利息1328元,50%一年利息1110元,60%一年利息881元。這是三年分期的演算法。
B. 我想了解一下 金融詐騙犯和詐騙犯的案例 案情經過
新華網北京2月13日電(李煦 高志海)身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朱江與某銀行北京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相互勾結,採取掛失和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等手段,大肆進行金融詐騙,給國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最終在京受到法律嚴懲。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3日以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數罪並罰一審判處朱江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1000餘萬元發還銀行;繼續追繳其詐騙所得贓款。
北京市某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江與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主任戴某(另案處理)合謀後,並在戴授意、幫助下,採取存摺掛失及偽造存款單位印章、預留印鑒卡,偽造轉賬支票的方法,先後分別於1998年3月,把馬某存入該分理處2000萬元中的1000萬元轉出歸自己使用;於1998年9月,將馬某以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名義存入某銀行某支行分理處的3000萬元轉入自己的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賬戶。於1999年5月到6月間,將北京某電力有限責任公司存入分理處2億元中的8400萬元轉出騙走。案發後,支行先後賠付馬某4000萬元,墊付電力有限責任公司7262萬元。
朱江於1999年6月逃往美國,後於2001年2月26日回國投案自首。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江與銀行內部人員相勾結,大肆進行金融詐騙活動,其行為已分別構成票據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詐騙數額均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懲處。鑒於其能夠主動回國投案並協助追回部分贓款,法院依法對其予以從輕、減輕處罰。據此,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C. 剛才有個金融公司的打電話給我、問我需要資金貸款嗎他們是幫我向銀行貸款的、請問這靠譜嗎如果和他們
現在網貸產品如漫山遍鮮花野般出現,在便利咱們借錢的時候也存在許多危險,其間最大的危險就是不法分子使用平台幌子進行詐騙,讓對網貸不熟悉的朋友遭受巨大損失,所以咱們在經過網上借款的時分一定要睜大眼睛,千萬不要跳進騙子的坑子裡面。
九、看收費情況
正規的網貸平台所收取的費用基本都是下款之後才收,而且是從下款的金額中扣除,如果哪個貸款平台在沒有放款之前就先收費,那可以斷定是騙子平台居多。
十、看負面信息
在申請貸款之前,先通過網路等各種網上渠道去搜索該平台是否有負面信息,是否有網友反映不利的信息,如果有負面信息,那請自覺離開。
D. 您好,我弟在金融公司上班了,現在被抓了
首先要知道自己想做什麼,這樣目標才清晰,想好了之後就挑一個好的平台,發展空間不錯的,然後就在崗位上好好學習,學習肯定會有收獲,一遍收獲一邊成長時間長還有升職空間。
如果想去店裡學就直接找個生意好的進去上班,既可以學技術,又可以賺錢和學經營模式
E. 我妹妹做金融公司的一名職員被抓罪大嗎
因刑事犯罪被抓,罪大罪小與被抓時的身份無關,只取決於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輕重。
F. 金融公司錢沒有打到我本人的銀行卡上逾期了怎麼辦
無需要理會。你遇到的肯定是冒充的詐騙平台,款是不可能打你銀行卡的,所謂,逾期,也是假的,
G. 2013年借款2015年把公司贈予過戶給女兒,現在2019年了,如果人家起訴我要錢會影響孩子嗎
會,
1、這些行為發生在債務人發生借貸之後,其借貸的債權人首先享有債務人財產的追訴權。這跟是否贈予他人無關,一樣都可以被強制執行的。
2、一旦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不管債務人財產是否是在債務發生之前還是之後獲得的,都是屬於被執行財產的范疇,債務人在債務發生之後對財產無論是過戶轉贈還是變賣這些都是債務人被強制執行的范疇。
因此,會。
H. 在金融公司上班三年,在公司做主管,昨天中午被刑警大隊抓走了去公安局問了說是移交執法中心,現在怎麼辦
建議委託律師,案件審查階段家屬無法會見
I.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9)2013年焦作金融公司給錢了嗎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J. 金融公司董事長被經偵大隊抓了,我們員工的錢能拿回來嗎還欠別人的錢,實在很困難。
也許能要回來點,但希望肯定不大了,公司都亂套了,等於沒人管了,負責給你們發工資者的工資都沒人管,你想吧,公司能拿的東西比如電腦啥的抱一點回去吧,降低損失,錢估計很難要回來,金融公司違法一般就是資金鏈斷裂沒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