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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申請執行期限的中斷終止

發布時間: 2021-06-12 05:23:58

Ⅰ 申請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原因有哪些

導致申請執行期間中斷的原因很多,從大的方面可分為三類,即債權人主張權利、債務人履行義務、雙方達成新的協議。具體地講,主要有以下原因:
1、債權人主張權利。法律文書生效後,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藉助國家公權力來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但這種權利,並不排斥債權人私下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債權人徑直向對方主張權利。現實生活中,債權人往往會採取直接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方式來實現自身的合法權益,具體方式多種多樣,既可以面對面地追債,也可以通過信函、電話、電報等方式向對方主張權利。債權人通過中間人主張權利。由於雙方當事人存在債權債務關系,面對面主張權利可能會產生不必要誤解和麻煩。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債權人可以通過自己信得過的或與對方有XX種聯系的中間人主張權利。如雙方共同的同學或對方的親朋好友等等向對方轉達要求其主動按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債權人通過有關組織主張權利。村委員會及鄉鎮司法、調解機構具有民事調解,化爭止紛的義務和職責。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雖經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但從性質上來說其仍是民間糾紛,債權人可以請求上述組織通過協調方式來解決雙方債權債務糾紛。
2、主動履行部分義務。法院裁決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主動履行了部分義務,尚未履行其它義務。
3、雙方和解重新約定履行義務的期限。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執行人在經濟困難、暫無履行能力的情況下,可以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訂立分期履行的協議。
4、其他導致申請執行期限中斷的事由。 申請執行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中斷事由發生後,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全部作廢,從中斷事由發生後重新計算兩年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由於法律對時效中斷的次數沒有限制性規定,根據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仍然可以依法中斷,沒有次數限制。

Ⅱ 關於和解協議導致申請執行期限是中斷抑或者中止的問題

哪個後出用哪個
記得是中止

Ⅲ 法律訴訟時效終止和中止,中斷,有什麼區別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Ⅳ 請問什麼情形符合,《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1、訴訟時效期間中斷後,原有訴訟期間停止計算,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2、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後6個月內。 我國《民法通則》第139條予以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訴訟時效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也就是說開始計算後,只有了六個月時間了。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這些法定事由包括兩大類:一是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都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克服的客觀情況;二是其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情況。

你所說的情況並不屬於中斷或中止,如果你不在法定時間內申請執行,等於是你放棄了你的權利,法律將不再予以保護,建議及時申請執行

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

最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期限為二年,公民為一年,法人為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1991)》
第二百一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Ⅵ 申請強制執行能否中斷時效

申請執行期間適用時效制度後,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能否中斷時效,就成為實踐中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目前法律關於時效中斷的規定,主要是《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該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故有人認為,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導致申請執行時效中斷。 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無疑是積極行使權利的行為,但執行程序有其特殊性,不能因為起訴中斷時效就想當然的認為申請執行也會中斷時效,應具體情形具體分析。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執行會出現三種情況: 案件進入正常的執行程序。如果發生時效中斷,按照「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將出現以下情況: 一是權利人申請執行時即重新起算時效期間,但事實上權利人正在行使權利,而時效卻不中斷; 二是在案件執行過程中,可能時效已滿,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司法解釋對此問題有所糾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4條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有關的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處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重新起算;如果調處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照協議所定的期限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期限屆滿時重新起算。」也就是說調解期間及調解達成的協議履行期間,時效是停止計算的,這樣規定比較合理,但其只針對民間調解,效力有限。對執行程序來說,一旦正式啟動,申請執行時效的任務已經完成,申請執行期間就變成了法院內部辦理案件的審限(執行期限一般為六個月)問題。即使法院在執行過程中超審限或中止案件執行,那也是法院內部期限管理問題,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時效利益。因此,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申請執行時效已沒有適用價值,時效中斷無任何意義。 當事人申請執行後又撤回申請。《民法通則》並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起訴後又撤訴是否中斷時效。有人認為,既然向義務人提出履行的請求可以中斷訴訟時效,而且沒有對請求方式、後續行為等作出任何限制,那麼當事人的撤訴行為也當然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相應的,撤回執行申請應當中斷時效。筆者對此持否定態度。首先,權利人申請執行後又撤訴,表明權利人否定了權利的行使,放棄了請求法院依法對某一實體權利予以保護的要求。按照訴訟法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起訴的效果,也不產生訴訟時效的中斷。我國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條也規定,請求人撤回起訴、撤回仲裁或者起訴被裁定駁回的,時效不中斷。其次,法律對時效中斷的次數沒有限制性規定,根據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請執行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後仍然可以依法中斷,沒有次數限制。如果撤回申請能中斷時效,將導致法院執行案件數量虛增(這類案件也不能算有效執結案件),在不斷強調辦案質量以及強化執行措施的背景下,增加了法院的負擔;同時,若是被執行人償付能力不足(比如經強制執行被執行人履行了部分債務,其餘無能力履行),如果惡意的債權人不斷撤回又不斷申請執行,法院再不斷的重新立案執行,既不利於被執行人經濟狀況的恢復從而解決糾紛,也容易使執行法院陷入不利的輿論之中。再次,執行不同於審理,其目的在於實現已經法律程序確認的債權,只存在能否執行到位的問題而沒有敗訴的風險與負擔,當事人申請法院執行是實現債權的最有力途徑,即使被執行人暫時沒有履行能力也可以通過法院中止執行或程序終結,待被執行人恢復償付能力再執行。因此,當事人撤回申請不中斷時效,對因債權已經解決而撤回申請的當事人權益並無影響,對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當事人權益也不會造成影響,卻可以防止惡意債權人濫用訴權維護被執行人的正當權益。基於此,筆者進一步主張不允許當事人撤回申請,除非糾紛已實體解決。這樣,可以避免執行人員慫恿申請執行人撤回申請達到結案目的,損害當事人權利的情形。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明確規定了法院受理執行案件的條件,不符合該條六個條件之一的,法院應不予受理。如果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一般則應裁定駁回申請。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執行申請一般不會對當事人造成影響,故不應產生時效中斷效力。但是,法院執行中發現自己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執行申請的,若因此導致訴訟時效屆滿進而使權利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則對債權人是不公平的,應將該情形可以作為例外。 可見,申請強制執行導致時效中斷既無助於債權人正當權益的實現,也不利於法院執行工作的開展,除特殊情況外,不應將申請強制執行作為中斷事由。 申請執行時效問題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現行法律對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過於簡略,在實踐中容易引發爭議,因此,應盡快出台相應的司法解釋,明確申請執行時效中斷事由等適用問題,統一執行尺度。(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

Ⅶ 申請執行期限最新規定

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是倆年,適用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的規定,申請人在提出強制執行申請六個月內法院應當採取強制執行,否則申請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對申請執行的期限作了一般性的規定,即「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Ⅷ "申請執行的時效適用中止、中斷的規定"----是什麼意思

這個規定的意思是:申請執行要在兩年內提出,如果超過兩年在提出,法院將不支持當事人的執行申請,但是如果在這兩年內發生了法定的中斷或中止的事由,兩年的期間可能會暫停或重新起算。

根據《民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三十九條 訴訟時效的中止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8)金融機構申請執行期限的中斷終止擴展閱讀:

《民事訴訟法》有關執行中止和中斷的規定:

二百五十六條 執行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第二百五十七條 執行終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Ⅸ 申請強制執行能否中斷時效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採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