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審計機關不能對下列哪個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
審計機關是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即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農村信用社是集體企業。
②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五章 與外審機構的溝通
第十六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審機構應當適時舉行雙方或三方會談,及時交流有關信息。
第十七條 外審機構根據審計准則向銀行業監管機構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情況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阻撓:
(一)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規范或章程;
(二)影響持續經營的事項或情況;
(三)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
(四)管理層有重大舞弊行為;
(五)決策機構內部發生嚴重沖突或關鍵職能部門負責人突然離職。
第十八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鼓勵外審機構依法根據審計准則開展外部審計,並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部審計質量存在嚴重負面影響的行為。
③ 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可由什麼部門承擔
為了衡量內部財務控制的合理性、健全性和有效性,不斷完善內控制度,必須制定並執行完善的內部財務控制自我評價體系和內部審計制度。
一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可行的財務內部控制衡量標准,將內控制度的自我評價制度化,對內控制度的檢查有章可循,減少主觀性和隨意性。
設立具有相對獨立許可權的來負責財務內部控制的自我評價,評價各級管理部門是否嚴格執行內控制度並提出獎懲意見,完善和健全相關制度漏洞,糾正可能存在的內部控制失效問題。另一方面,建立合理的內部審計,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充分發揮其內部監督的職能,對財務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進行有效監督。良好的自我評價和監督機制能夠確保切實、良好地執行財務內部控制制度,保證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效果。
④ 銀行業金融機構需外部審計的事項有哪些
銀行業金融機構所接受的由外部機構開展的審計一般可分為由國家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實施的政府審計和由會計師事務所實施的社會審計。中國銀監會發布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中將外部審計定義為「外部審計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財務報告審計」
⑤ 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內部審計由什麼部門完成
金融機構的部門兒都不一樣有內控部門兒有合規部門兒也有會計財務嗎。
⑥ 現代金融業審計工作的重點環節是什麼
融審計的主要任務是依法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揭示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情況,揭露和糾正違規違法從事金融業務活動行為,促進金融機構加強管理、健全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高經濟效益,為深化金融改革、穩定金融秩序、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一、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
根據《審計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主要審查各項資產形成、運用和管理,各項負債形成、償還和管理,所有者權益各項目增減變動和管理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及損益的真實、合法情況。
1.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摸清家底,特別是資產質量和損益的真實情況,促進國有商業銀行安全、有效運行。
2.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揭露問題,促進國有商業銀行規范經營,維護金融秩序。
3.通過對國有商業銀行的審計,促進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經營管理,增強自我約束機制,不斷提高經濟效益,使國有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
二、證券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證券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對於整頓和規范證券市場秩序,促進證券業的健康發展,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十分必要,意義重大。
三、信託投資公司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信託投資公司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是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需要,是加強管理、規范經營的需要。通過審計,查清全國信託投資公司的整體情況,對於清理整頓信託投資公司,完善管理法規,界定業務范圍,奠定了良好基礎。
四、國有保險機構的審計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目標是真實、合法和效益。
審計機關對國有保險機構進行審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通過審計,監督國有保險機構正確執行《保險法》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促進國有保險機構的健康發展。
2.通過審計,揭露國有保險機構在經營中的違規違紀行為,保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嚴肅查處弄虛作假的行為。
3.通過審計,促進國有保險機構改善經營管理,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提高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加強經濟核算,堵塞漏洞,增收節支。
⑦ 審計機關有權對下列哪些金融機構進行審計
選D,理由:農村信用合作社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的銀行類金融機構,每家縣聯社都相當於一家獨立的銀行(企業),實際所有人是省政府。不選C,理由:2012年4月全國最後一家城市信用社寧波象山縣綠葉城市信用社改制為城市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式退出了歷史舞台。監督對象應該是城市商業銀行。
⑧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介紹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0年8月11日發布。
⑨ 金融和審計有什麼關系
審計學與金融有定義和培養目標上的區別。
一、定義不同
1、審計學是一門專門研究審計理論和方法,探索審計發展規律,對經濟活動進行有效監督的社會學科。審計學是在審計實踐的基礎上產生的,經過實踐檢驗和證明了的,是客觀事物本質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審計理論必須用來指導審計實踐,否則就成為脫離實際的理論。
2、金融指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貸款的發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匯兌的往來等經濟活動。金融就是對現有資源進行重新整合之後,實現價值和利潤的等效流通。(專業的說法是:實行從儲蓄到投資的過程,狹義的可以理解為金融是動態的貨幣經濟學。)
二、培養目標不同
1、審計學培養具備管理、經濟、法律、會計和審計等方面的知識和能力,能在國家審計機關、部門及各單位內部的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組織從事審計工作以及在學校、研究單位從事教學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備的高級專門人才。
2、金融專業主要是培養金融界的技術工作者,也稱作金融專業師——Quant。Quant 的職位主要集中在投資銀行、對沖基金、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總體來說工作相對辛苦,但是其收入比其他行業高很多。
就業方向:基金公司、證券公司、金融機構、銀行等。可從事基金績效評估、風險控制、資產配置、理財產品設計、債券市場操作、公司債券市場產品設計、抵押支持債券產品設計等工作。
⑩ 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的第六章 審計結果的利用
第十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收到外審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和管理建議書後及時將副本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
第二十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應當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結果、整改建議等審計信息系統,充分利用外部審計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重視並積極整改外部審計發現的問題,並將整改結果報送銀行業監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