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哪些提法涉及國際金融方面的改革,你是如何理解的
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擴大金融業對內對外開放,在加強監管前提下,允許具備條件的民間資本依法發起設立中小型銀行等金融機構。推進政策性金融機構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推進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多渠道推動股權融資,發展並規范債券市場,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完善保險經濟補償機制,建立巨災保險制度。發展普惠金融。鼓勵金融創新,豐富金融市場層次和產品。
完善人民幣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加快推進利率市場化,健全反映市場供求關系的國債收益率曲線。推動資本市場雙向開放,有序提高跨境資本和金融交易可兌換程度,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的外債和資本流動管理體系,加快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落實金融監管改革措施和穩健標准,完善監管協調機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機制。加強金融基礎設施建設,保障金融市場安全高效運行和整體穩定。
❷ 如何更好的加強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以下材料供你參考:
加強金融監管念,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
隨著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混業經營的日漸深入,如何實現我國金融監管水平質的飛躍,建立起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和國際慣例,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監管體制,以達到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的目的,是當前所面臨的緊迫而又棘手的問題。我個人認為,應從以下五方面下手來加強金融監管:
(一)建立健全金融監管法規,完善金融監管法律體系。面對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為順應世界金融業發展潮流,遵循國際慣例,我們應當根據我國金融市場開發的狀況、外資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經營等情況及時清理和完善現的法律法規。同時還要相應加強我國金融業市場准入和業務規范、金融行業競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金融網路化電子化等方面的立法。要建立健全信用體系,加強社會信用制度建設,通過增強借款人的償還能力和償還意願,促進借款人履約水平顯著提高,降低金融風險,加大對違法違紀行為的打擊力度,從而為維護我國金融業健康發展。此外,我們還應當對金融監管的執法理念進行調整,給金融個體更大的行動和選擇空間,以適應金融業務發展的需要。
(二)更新金融監管理念,明確金融監管內容。從我國現有的金融監管方式來看,主要存在監管目標不夠明確,偏重於合規性監管和事後監管等弊端,已難到適應當前經濟發展的要求。為此,我們應當更新監管理念,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轉變:一是從傳統的合規性監管向經營性風險監管和功能性監管轉變,現在的合規性監管主要側重於金融機構的審批和業務經營的合規性,是一種一般性、淺層次、靜態的金融監管方式;而經營性風險監管則是以風險監管為中心,著重設立風險監管指標體系,早期預警體系和有效的「進入-退出」機制等,是一種深層次,前瞻性動態的監管方式,有利於統一監管標准,有效配置監管資源和提高監管成效;功能性監管關注的是金融產品所實現的基本功能,以金融業務來確定相應的監管機構各監管規則,強調的是跨機構,跨市場的監管,減少監管職能的沖突、交叉重疊和監管盲區,二是從單純維護金融安全監管提升到兼顧金融安全和提高金融業核心競爭力上來。
過去金融監管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來追求所謂的「安全」,難免會產生「惜貨」和「大量超額儲備」等現象,這是一種監管成果的變形和異化;真正的監管應當在維護安全的基礎上努力提高金融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注重在監管中不斷提出解決問題的切實措施,將監管和強化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風險管理等有機結合在一起,做到兼顧安全和效率。三是以外部監管向內外結合型監管轉化。目前我國金融業自律意識較差,行業競爭往往處於無序和犧牲效率追求總量的狀態,加上金融監管信息存在嚴重的不對稱,所以金融監管主要側重於外部監管;但是從國外金融監管改革的潮流來看,應當採用內外結合型監管方式,逐漸將監管重心轉向金融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督促他們建立完善的金融機構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機制,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定健康發展。
(三)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金融機構披露的准確性和全面性將直接影響看金融監管制效率和成果,從美國安然公司和環球電訊公司破產事件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不完全披露信息或披露假信息所造成的嚴重後果。當前,我國在信息披露方面與國際標准還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現在:一是披露的作不真實,如高估資本充足率和資產質量、准備金提取嚴重不足等;二是披露的信息不充分,如缺乏對非財務信息的披露和風險管理的定量信息,對會計報表附註不夠重視等;三是缺乏對信息披露的具體規范和統一規定等等。因此,我們應當進一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統一信息披露原則和披露標准,規范披露內容,
注重會計報表和報表附註的真實性,滿足披露信息的有用相關、可靠和中立,報表附註則應當包括會計政策、資產質量情況,可能構成損失的或有事項金額和衍生金融產品的實際狀況等。要進一步改進披露方式,採用自願披露和強制披露相結合的方法,強調補充報表的披露;創新披露手段,藉助於現代信息技術,以實時披露代替定期披露,以復合數據披露代替財務數據披露以期達到巴塞爾協議和國際通行慣例的要求。
(四)完善金融監管操作,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首先是要制定金融機構市場准入的統一量化監化監管標准,確定區域內的金融機構數量和業務規模結構,確定金融業務結構和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嚴格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從而保證適度竟爭和防範化解風險,其次,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非現場監管,科學地設計統一的金融機構報表體系,力求金融信息全面、真實和及時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經營狀況和風險狀況,同時開發先進的報表分析軟體,建立一套嚴格准確地反映銀行資產負債運用結構、流動性、盈利性和資產質量等情況的比例分析體系,強化預警功能,對金融機構進行連續跟蹤,充分發揮事前監管的作用,將金融風險扼制於萌芽狀態。第三,加強金融信息系統的基本設施建設,因為金信息不僅是中央銀行和監管當局進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依據,也是其改善金融服務,提高政策透明度,進行有效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盡快建立一個適應金融發展變化,標准統一,檢索方便,資源共享的金融信息系統和包括企業和個人在內的信用信息系統,實現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進行實進的風險評估和風險預警。
(五)加強隊伍建設,提高金融監管人員素質,我國己加入WTO,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浪潮洶涌而至,科學技術高速發展,金融創新日新同異,這些都要求金融監管人員掌握最新的科學知識,最新的技術手段,最先進的監管方法和最新的金融信息。監管人員如不具備這些素質,金融監管的質量和效果將大打折扣,因此,必須加強隊伍建設,努力造就一支具備以上素質的金融監管隊伍。一是要建立優勝劣汰的人才競爭機制,擇優調配優秀人才和業務骨幹充實副監管崗位,並在人、財、物方面向監管一線傾,形成突出金融監管這一主線的工作氛圍。二是加強業務培訓,採取「走出去,請進來」,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地對監管人員開展業務培訓,如指派監管人員到金融機構進行實踐鍛煉,逐步熟悉金融機構的各項金融實務和業務流程,為監管工作打下基礎;聘請學有所長,精通業務的學者,專家辦理講學,使監管人員更多、更快、更好地了解、掌握先進的監管理念和監管方式,開拓視野,全面提高監管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加強對監管人員的「再監管」,著重抓好對監管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行為規范考核,使之依法行政,文明執法,樹立良好的監管形象。
此外,金融監管是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我們應當在堅持從本國國情出發的原則下,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教訓,在堅持效率性、協調性、獨立性和前瞻性有機結合的前提下,繼續強化我國的金融監管,防範和化解各類金融風險,使我國經濟穩步、持續、健康的發展。
希望能幫到你。
❸ 金融監管方面市場退出機制的含義及內容
市場退出是指金融機構作為法人退出金融業,不再存續經營。其核心是金融機構法人資格的消滅,即該機構的民事權利能力或行為能力被剝奪或喪失。從退出的原動力來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可以分為主動式退出和被動式退出兩種形式。主動式退出也稱為自願式退出,其主要特點是「主動要求離市」。被動式退出也稱為強制性退出,是指由於法定的理由如資不抵債、嚴重違規經營、客戶利益嚴重受損等,依據相關法律或行業制度,取消其經營金融業務的資格,其主要特點為「被迫退市」。
❹ 什麼是市場為導向的企業退出機制
一、市場導向:企業既重視顧客的需求,也重視競爭者,力求在顧客需求與競爭者之間求得一種平衡的營銷觀念。市場導向型企業是堅持市場需求為導向,企業必須始終堅...
❺ 我國股票市場的退出機制是怎樣的
如何退出,不是市場說了算,而是xx會說了算
❻ 有哪些書講解金融機構的運作和案例分析(比如某計劃或案例如何策劃和運作的)謝謝!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研究與案例分析
❼ 保險市場准入退出機制
網貸平台在中國屬於新興的階段,才剛剛開始,要謹防上當受騙!現在缺少法律法規的保護,理財人的權益很難保障,所以要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慎重!
P2P借貸是peertopeerlending的縮寫,peer是個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譯為「人人貸」。是一種將非常小額度的資金聚集起來借貸給有資金需求人群的一種商業模型。P2P信貸服務公司是民間借貸的「市場版」。它指的是有資金開丏有理財投資想法的個人,通過信貸朋務中介機構牽線搭橋,使用信用貸款的方式,將資金貸給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借款人除支付利息外,還需向公司支付一定的中介費。
給你推薦幾篇關於防止上當受騙的文章!多學學,這個行業經過了一段痛苦的掙扎後才能有高額的回報!
在我國的信貸市場中,正規金融機構長期占據著主導地位,由於向小型微型企業發放貸款的手續繁瑣、成本較高、收益較低、風險較大,所以金融機構一般熱
衷於向大企業放貸。在銀根不斷收緊、通貨膨脹形勢日益嚴峻、中小企業貸款難,同時大量民間資本不斷積累,投資渠道單一狹窄的背景下,作為金融市場上歷史悠
久借貸方式的民間借貸日趨活躍。同時,席捲全球的信息化浪潮催生了民間借貸的新形式——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2006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P2P借貸
網站,並自此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促進了民間借貸的繁榮,但相關法律規范的模糊性以及監管真空,致使其存在較***律風險,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其進一
步的發展。近日,安泰卓越關閉、優易貸涉嫌詐騙跑路等事件的發生,將P2P網貸推到了風口浪尖。
一、P2P網路借貸平台問題的提出
2011年8月23日,中國銀監會辦公廳發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人人貸風險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貸中介服務存在的七大風險。人人貸,即P2P網路貸款平台的風險問題日益引起人們的關注。
P2P(peer-to-peer)網路貸款平台,簡稱「人人貸」,即不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而是通過互聯網實現個人對個人借貸的網路平台。
P2P網路借貸平台是民間借貸信息化的產物。一方面,越來越多的民間閑散資金尋求不到有效的投資路徑;另一方面,在計算機技術迅速發展、網路全面普
及的信息時代,互聯網極大地提高了信息的傳播速度並擴展了信息的覆蓋面。民間借貸網路平台——P2P網路貸款平台便乘著信息化的東風應運而生。P2P網路
借貸平台利用信息技術,依託於網路平台,提供借貸信息的對接,無限放大了客戶群,打破原有的「面對面」的借貸模式,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實現信息發布、資金借
貸等一系列借貸流程。
二、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主要表現
國內P2P網路貸款行業發展迅速,已經形成一定規模。但是在網路貸款平台層出不窮的同時,也暴露出其平台自身及法律環境的缺陷。[1]
(一)借款人個人信用風險較大
目前,各P2P網路借貸平台在進行交易撮合時,主要是根據借款人提供的身份證明、財產證明、繳費記錄、熟人評價等信息評價借款人的信用。一方面,此
種證明信息極易造假,給信用評價提供錯誤依據;另一方面,縱然是真實的證明材料,也存在片面性,無法全面了解借款人的信息、做出正確的、客觀的信用評價。
(二)運營模式不當易踩「非法集資」的紅線
當前,部分P2P網路借貸平台所採用的債權轉讓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吳曉靈女士表示一些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存在非法集資的影子,須謹防風險。
部分平台採取的債權轉讓模式是通過個人賬戶進行債權轉讓活動,使得平台成為資金往來的樞紐,而不再是獨
立於借貸雙方的純粹中介。債權轉讓是通過對期限和金額的雙重分割,將債權重新組合轉讓給放貸人,其實質是資產證券化。這種模式很容易被認定為是向眾多的、
不特定的理財人吸收資金,這就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極為相似了。
(三)資金來源難以審查
P2P網路借貸的資金來源於持有閑散資金的出借人,這些資金一般情況下是從正當渠道而來的,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來源的非法性,同時P2P網路貸款平台往往也缺乏對資金來源審查的手段。因此,這些網路平台就有被用作洗錢工具或者從事高利貸的風險。
(四)沉澱資金安全性低
P2P網路貸款平台涉及大量的資金交易,由於借貸資金並不是即時打入借貸雙方的賬戶,會產生在途資金。數額巨大的在途資金是由貸款網站掌控的,如果
網站開立第三方賬戶代為發放貸款,則在網站內部控製程序失效、網站工作人員疏於自律或被人利用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內部人員非法挪用資金、非法集資等違法
犯罪行為。
(五)貸後資金用途難以監管
資金貸出後,如何保障借款人按照承諾的用途使用資金,而不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等貸後資金追蹤問題也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來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
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當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本付息時,網站僅僅
充當的是追款者的角色,且若單筆小額貸款數額小,追款成本也難以彌補。
(六)借貸雙方金融隱私權無法有效保護
P2P借貸網站為借貸雙方提供了發布借貸信息的平台。一般網站都要求借款人提供個人身份、財產信息,一方面為貸款人提供選擇借款人的憑據,另一方面
也作為信用評價的依據。若網站的保密技術被破解,借款人提供給網站的個人身份、財產信息等個人隱私泄露,借貸人的隱私權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三、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出現的原因
(一)監管主體不明確
民間借貸網路平台自誕生以來,其性質便一直模糊不清,並沒有明確的管理部門,以致監管真空。在溫州等地區,
P2P網路借貸平台由地方金融辦進行監管,但金融辦監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仍然值得商榷。此外,
P2P網站還需在電信管理局進行注冊登記,業務種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需根據《電信管理條例》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開展業務。由於P2P
小額信貸網站是為民間借貸提供網路平台,涉及大量資金交易,業務監管是否全面審慎,關繫到貸款人資金安全,其能否正常、合法運營影響到民間借貸能否合法有
序進行。
(二)徵信體系不健全
我國徵信業的發展時間不長,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徵信市場管理、徵信活動的基本規則尚無法律依據,徵信經營活動缺乏統一的制度規范,部分以「徵信」
名義從事非法信息收集活動的機構擾亂了市場秩序。且各部門分別進行徵信活動,中國人民銀行徵信中心作信貸徵信,國務院各職能部委作各自的職能徵信,沒有對
徵信產業進行系統規劃。P2P網路借貸平台也沒有建立起自身的徵信制度,多數網站只是藉助於借款人自行提供的信息,粗略判斷其信用程度,致使網路借貸的信
用評級始終缺乏客觀性和合理性。
(三)市場准入標准不明確
由於P2P網路借貸平台只需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及《互聯網站管理工作細則》的規定在
通信管理部門進行備案,所以其設立條件與其他有限責任或股份有限公司並無不同,市場准入標准並沒有因其「民間借貸中介」的定性而有特殊要求。
P2P小額貸款網站市場准入標準的不明確,造成了此行業魚龍混雜、良莠不齊的局面,不利於保護貸款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影響了民間借貸市場的健康發展。
(四)缺乏統一的行業規范
P2P網路借貸平台只是萬千網站的一種,只不過其業務涉及民間借貸,與金融市場相關,如若運行不當,會產生較大的不良影響。但是其在注冊時的業務種
類為「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業務」,籠統而概括,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業務進行細化和規范,行業內也並未形成統一、細致的操作規范,這給予了網站比較大的自由
運行空間,也很容易出現擦邊球的業務活動,對於民間金融的安全造成威脅。
(五)市場退出機制不完善
網路借貸平台以何種方式退出市場,在其退出市場時如何保障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這些問題都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威脅到借貸雙方的利益。網路貸款平台哈哈貸的關停促使人們更深層次地思考P2P網站市場退出過程中投資者利益保護的問題。
因此,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活躍民間金融,解決個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上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存在著大量的法律風險,當前我國並沒有規制網路借貸的成熟的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網路借貸法律規范。
四、防範P2P網路借貸平台法律風險的建議
P2P網路借貸平台的出現,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民間資本大量積累與邊緣信貸缺口不斷加大之間的矛盾,提高了對邊緣信貸市場的配置效率。但同
時,網路貸款平台也存在法律風險,相關配套措施欠缺阻礙了其進一步發展。因此,營造良好的網路借貸市場經濟環境、建立健全網路借貸的輔助措施及規范尤為重
要。
(一)明確民間借貸網路平台的法律性質
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法律性質,實務界及學術界也存在著「准金融機構」與單純「信貸服務中介」的爭議。
准金融機構並沒有權威定義,也沒有法律上的劃分,一般來說,准金融機構是指與地方經濟發展有密切關系,未納入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監管范圍的,不具備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放的「金融許可證」,但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2]
網路借貸平台並不直接介入融資活動之中,不是借貸關系中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只是提供咨詢、場所、促成買賣,因此,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金融機構,不接觸客戶資金,將其界定為為借貸雙方提供服務的「信貸服務中介機構」更為合適,也更有利於其進一步規范健康發展。
(二)建立完善的徵信體系
根據我國《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個人信用報告目前僅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人民銀行、消費者使用,網路借貸中介平台並非合法使用者。
因此,應當順應時代發展,完善徵信體系:首先,建立形成行業內部徵信體系並制定統一的信用評價標准,建立黑名單互換機制[3];其次,積極促進與外部徵信系統的對接,實現信用信息在不同行業間的溝通;再者,制定信用懲罰機制,以激勵客戶在利益平衡中作出明智的選擇,重視自身信用建設;最後,在徵信過程中注重客戶隱私權保護。
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徵信業管理條例(草案)》,據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條例》對個人徵信業務實行嚴格管理,
在市場准入、信息採集及查詢范圍等各個環節進行了具體的規定。《徵信業管理條例》對於我國徵信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我國徵信體系建設不可或缺的
一部分。
(三)構建多層次的監管體系
1、地方政府監管。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屬於小型微型金融范疇,民間借貸區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強,且一旦出現問題,帶來的沖擊和影響也具有區域性。[4]對其監管權應從中央下放到地方,小微金融企業由地方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制定行業發展規范。應由較高位階的法律統一規定P2P網路借貸平台在各地金融辦進行備案,接受地方金融辦的監督管理,將金融辦的監管地位合法化。同時建立中央與地方的信息溝通機制。
2、行業協會自律監管。在各國的金融監管中,行業自律組織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自律組織負責制定行為規范,並鼓勵協會成員共同遵守行業規范,以實
現自我約束,進而進行自我保護。行業協會專業性強,熟悉金融市場規律與金融活動的運作,與政府監管相比,其監管方式更加靈活,更貼近市場經濟規律,發揮其
獨特的作用。[5]3、完善民間借貸網路平台內控機制。P2P民間借貸網路平台業務種類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必須建立嚴格的內控機制,根據不同的運營方式制定
詳細的操作規范、規章制度,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提升從業人員的執業技能、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以確保網路平台運營的穩定性、安全性。
(四)採取非審慎性監管方式
國際上對貸款機構的監管主要有三種模式,對於不吸收存款、外部效應放大較小的機構,一般都採取非審慎性監管。對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其目標
是降低風險,然而,依託於網路信息技術的P2P網站的發展需要寬松的創新環境,過於謹慎、嚴苛的監管措施有可能抑制其創新,造成客戶的流失,阻礙其發展。
所以,對P2P網路借貸平台的監管應該堅持非審慎性監管的原則,尋求發展與監管之間的平衡點。
1、市場准入監管——制定市場准入標准
市場准入監管意味著要從法律上對金融機構經營資格、經營能力進行審查、確認或者限制,賦予其相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6]作為有效監管的首要環節,市場准入監管將企業的數量、結構、規模及其分布控制在國家經濟金融發展規劃和市場需要的范圍內。
同時,為了保證P2P網路貸款平台的活躍性,促進民間借貸行業的繁榮,對於P2P小額貸款網站的市場准入可以採取備案制。各個網站設立前,除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注冊、在工信部門進行備案之外,還應在地方政府監管部門進行備案,以便於對其市場准入的監管和後續管理。
2、持續經營監管
(1)通過完善契約約束機制對借貸雙方與P2P網路貸款平台之間的法律關系予以規范
由於P2P網站是通過網路進行借貸,其操作過程完全無紙化,且一般網站提供格式化協議書及合同範本,並不利於借貸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這就要求監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於服務協議的基本原則進行規定。[7]
(2)與銀行合作,實現資金的第三方存管
P2P網路借貸的借貸雙方通過網路平台實現資金的往來,這一過程會產生大量的在途資金,對於沉澱資金的管理可以借鑒證券行業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第三方
存管的制度。客戶資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有效防止網路平台或個人非法挪用客戶資金,確保資金的安全性,同時,也有利於實現破產隔離。對於控制金融行業風險、
切實保護貸款人利益以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有重要作用。
此外,P2P網路借貸平台也可與銀行合作,脫離第三方支付,直接通過銀行將借貸資金打入借貸雙方的銀行賬戶中,以減少第三方支付給高齡人群帶來的不便,並降低因第三方支付的遲延支付產生的預期違約率。
總之,平台要堅持「不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不做擔保保證」的「三不原則」,不經手客戶資金,堅持平台的「中介」地位。
(3)保護客戶的隱私權
在P2P網路借貸平台的運營過程中,借貸雙方的交易行為必然會涉及雙方的個人信息,且將信息於網站公開。因此,對公布於網站的電話號碼、家庭情況、
職業等自然人身份信息,網站可以通過會員身份認證等措施,只對通過嚴格身份驗證的會員提供查詢,而身份證號碼等隱私性較強的信息則不宜提供,以免不法分子
利用借款人的個人隱私進行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
3、市場退出監管——完善市場退出機制
P2P網路貸款平台作為市場主體,不可避免地要遵循「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的特殊性,其市場退出機制是否科學合理,關繫到借貸雙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護,甚至影響到金融市場的秩序。
(1)市場退出機制中的處置原則
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其市場退出對金融市場秩序影響較大,啟動市場退出機制的主動權大多被賦予了金融監管部門。作為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P2P網路貸款平台,應由其監管機構對其運營進行監管,並根據監管過程中監測到的不同風險採取不同的行政處置和司法處置措施。
(2)市場退出中放貸人利益保護
如何保護放貸人的利益,在P2P平台的市場退出過程中至關重要。首先,清算組織應當提前發出公告,提醒借貸雙方平台存在風險,並給予借款人一定的償
還貸款的時間,對於一定日期後,貸款人還未收回的貸款,網站應先行墊付;其次,由於P2P網路貸款平台存在沉澱資金,而沉澱資金的利息歸屬又不明確,可以
建立貸款人風險基金,在網站退出市場時,利用此風險基金,保護貸款人的利益,補償其損失。
(五)與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合作
2012年3月29日,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有限公司(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在溫州工商局鹿城分局領取營業執照,順利完成登記注冊。溫州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將以公司化形式運營,經營范圍涉及信息登記、信息咨詢、信息發布、融資對接服務等。
P2P網路借貸平台進駐民間借貸登記服務中心,借貸雙方在中心進行登記,可以有效防範風險。在溫州,若經民間登記服務中心進行登記的貸款出現糾紛,
可以走金融法庭的程序,登記的信息將成為證據,有利於糾紛的快速解決,為借貸雙方提供保障,也將更加有利於P2P網路借貸平台的規范化、陽光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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❽ 什麼是市場化退出機制
論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幾個重要問題
我國股市的封閉型特徵嚴重製約了證券市場的規范成熟,建立健全退出機制已成為股市進一步發展的必然選擇。雖然,PT水仙已開退市先河,但這並不能說明退市機制就此啟動,首家退市企業更多的是出於市場義憤。人們常常認為企業退市的困難在於股市本身不規范,法規不健全,證監部門難下決心等等,其實,這只是一種表面現象。要真正建立股市的退出機制,還必須解決好以下幾個深層次的重要問題。
一、建立股市退出機制必須解決企業退市的成本機制問題
我國股市退出機制建設的第一個重要問題是建立企業退市的成本。成本是指個人或組織為獲得所需要的資源而付出的代價,它相對於收益而定義。上市企業的退市不是無代價的,正是這種代價的大小及其與收益的關系決定了股市能否形成有效的退出機制。如果企業、股市和社會為一個企業的退市所付出的代價遠遠超出了它們為之所獲得的收益,退市就會中止;反之,則得到施行。確切地說,上市企業退市與否,取決於退市成本與退市收益的比例,用公式表示:TI》TC或TC≤TI,式中,TI表示退市收益,TC表示退市成本。這一關系式表達了企業退市成本機制的核心。正是這一機制從根本上制約了股市退出機制的建立。
(一)退市成本與收益因素考察
企業退市會對企業、股市和社會產生不同的影響,這種影響包括成本和收益兩個方面。
從成本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退市企業的會計成本。這是會計師在帳薄上記錄下來的成本,它反映使用資源的實際貨幣支出。企業退市,首先碰到的是從會計帳目上要支付多少代價的問題。如果一個企業因退市而破產,那麼清償過程中償債額便是退市的企業會計成本。第二,退市企業的機會成本。企業退市,失去上市特權和融資資格,等於企業放棄了在股市低廉籌措資本的機會,構成了退市的機會成本。第三,企業退市的社會相關成本。相關成本是作出決策過程中使用和發生的費用支付。它的核心在於與決策緊密相關,不發生決策就可能是隱含的。一個企業退市,在股市買賣該企業股票的投資者因不能再有機會在市場交易該股票,可能造成持有股票的價格縮水。這種股票的縮水部分屬於社會付費,因為交易市場的活動與企業自身的運行是分離的,股市的責任由社會承擔。可見,社會相關成本是由退市決策引發的。第四,企業退市的社會增量成本。增量成本是因作出某一特定決策而引起的全部成本的變化,與相關成本具有同一屬性,但它發生於特定決策的情況下。第五,企業退市的社會軟成本。這主要包括企業退市乃至破產需要社會各方為之付出的各種難以直接用貨幣衡量的費用。如社會的穩定,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政府出台有關退市的優惠政策、社會的責任等等。
從收益方面考察,主要有以下因素:第一,會計收益。企業退市破產如發生會計成本,則社會就產生會計收益,兩者均為清償額。第二,機會收益。它等同於退市的企業機會成本。因為一個企業退市付出的機會成本也同時為另一個企業的上市提供了機會,使其產生機會收益。第三,社會收益。這主要是企業退市給股市和社會經濟運行的規范發展所產生的社會效益。它屬於一種軟體收益,很難進行量化。但它又是退市收益的真正價值所在。
(二)現行體制下的退市成本機制考察
在退市成本的構成要素中,企業會計成本和機會成本可以概括為私人成本,屬於企業本身的付費;社會相關成本和增量成本及軟成本可以概括為社會成本,屬於社會的付費。這兩大成本的大小及其相互關系從根本上決定著退市成本機制的形成和運行。在現行體制下,它們呈現出量增價高的擴張態勢。第一,私人成本畸高。一是股市的長期封閉運行,積淀了一批劣質企業,資不抵債成為這類企業的共性,如令其退市,破產便成為唯一選擇,由此產生了債務清償中的會計成本,過度負債又使得企業清償後一無所有。譬如ST鄭百文2000年中報每股凈資產-9.31元,負債率216.95%。有效資產6億元,其退市破產,企業的會計成本為6億元。二是股市的高度行政壟斷和股市容量的狹小造成了上市公司殼資源價值與價格的嚴重背離,從而大大提高了企業退市的機會成本。在鄭百文重組案中,三聯公司為什麼要花5.5億元的巨資重組鄭百文?其中隱含的主要因素就是鄭百文退市的機會成本。因為政府控制的股市為上市企業創造了特殊權利,退市則失去了這種權利。第二,社會成本龐大。一是企業對國有銀行貸款的過度依賴和國有銀行商業化程度不高造成了企業退市的相關成本龐大。其來源是企業退市破產時。資不抵債形成大量的貸款懸空,最終不得不由國家承擔相應的損失。如ST鄭百文退市破產造成19億元銀行貸款懸空。二是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使上市公司未能獲得根本的制度變革,國家依然扮演著無限責任股東的角色,造成了企業退市的大量增量成本。主要是企業退市破產時,政府不得大包大攬,包括安置職工,承擔虧損等等。如果鄭百文退市破產,其20億元的累計虧損和2000名職工的安置將成為社會責任。三是國有股、法人股不能流通使上市公司這一最現代的企業組織形式失去了本來意義,阻礙了企業通過股權流動進行自我更新的機制,國家和政府作為企業老闆形象被固化,進一步肯定了國家承擔社會增量成本包括軟體費用的責任。四是通過退市企業股票縮水體現出來的社會相關成本不可輕視,其數額可通過股市市值的減少計算出來。從以上兩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業退市的成本不僅是巨大的,而且其中的私人成本和社會成本存在著懸殊差距:社會成本遠遠超過了私人成本。面對如此龐大的退市成本,企業和社會是否獲得與之匹配的退市收益呢?顯然,企業的私人成本可以等額轉換成社會收益,但社會成本卻並不能完成這種轉換,於是有:TI<TC或TC,TI,退市成本機制難以啟動運行。如果啟動這一機制,社會成本與私人成本的巨大差距將使企業退市產生嚴重的外部性問題,社會因此而遭受巨大損失。這一原理正好說明了:一旦某上市公司涉及退市會遭到社會特別是企業從屬的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強大幹預。
(三)推動退市成本機制啟動運行的途徑
股市退出機制的確立有待於退市成本機制發揮作用;成本機制的形成必須滿足退市收益大於退市成本的條件;啟動這一機制的關鍵是尋求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徑。第一,建立企業質量評估制下的及時退市制度,消除退市即破產的現象。前面已提及我國股市的封閉運行造成了大量劣質企業的囤積,令其退市便是宣告破產,因此,企業和社會都不得不為之大量付出。股市應在法規建設上堅決避免產生這種現象,建立一套上市企業的質量評估,體系,讓不符合相應條件與標準的企業及時退出,使其退市後仍能正常存續營運。這樣,退市引起的成本被限制於一個很小的范圍內。因為,一個企業的正常退市不必為之進行清償,原有的債權債務、虧損和職工等都可以在企業續存,社會不必為此承擔更多的責任。第二,改造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為相對控股,推動企業實現有限責任制度,使國有股東為企業承擔有限責任,降低企業退市的間接社會成本。在目前股市存在大量財務狀況惡化企業的條件下,退市即破產的現象不可避免。為了將退市成本降低到最低程度,必須落實企業的有限責任制度。在國有股東占據企業股權絕對優勢的情況下,國有控股公司蛻變為事實國企,國家因此成為企業的無限責任股東,承擔起企業退市破產的全部社會成本。如果國有股在企業進行相對控股(控股比例可在25%左右),多元產權同時在企業發揮作用,可從機制上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確立,各種股權所有者便可按有限責任獲得上市收益和承擔退市成本,這無疑會大大降低退市的社會成本,減少政府對建立退市機制的顧慮。第三,徹底解決國有股、法人股流通問題,消除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巨大差距所引起的外部性。企業退市困難症結在於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大大低於其社會成本,政府只好採取封閉股市的措施。這一現象的深層原因除了國有資本的絕對控股之外,還有一個更加重要的因素在產生作用,即國有股的不能流通使持股人凝固,阻礙了股權機制的功能,使企業的實體運動受到終極主體的永恆性控制。這樣,即使國有股只相對控股,也同樣不能使其他產權發揮應有的功能,國有股仍難逃避承擔無限責任的命運。要降低企業退市的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差距,必須實現國有股、法人股的全額流通。理由是:第一,國有股流通可規范企業的產權機制,這將從根本上降低退市的社會成本。如果國有股流通,則要求從中央到地方政府須委託若干國有股持有機構作為國有股的實際委託人,這些機構在持有或買賣國有股的過程中實現委託人與代理人的分離,並以股權控制為核心?惺苟怨
❾ 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哪些問題
僅供參考:
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從法律體系的四要素立法、執法、司法、守法來看,我國現有金融法律體系均存在問題。
在金融立法上存在著五個方面的問題。
1,行政主導立法現象普遍。一是在法律制度設計之初通過授權性規則和兜底條款為行政權力的行使提供了寬泛的空間,使金融市場規制具有很強的政策性和不穩定性;二是法律規則的制定和實施有明顯的部門化傾向。在綜合經營的背景下,必然導致同類產品和業務因實施主體不同,而要適用不同規則,進而引發規則適用混亂與監管套利。同時,行政主導立法既造成行政部門公權力無序擴張和制約不足,也給政府帶來遠超過法律條文明確規定的責任。
2,法律體系不夠完備,在橫向和縱向均存在不足。從橫向看,主要表現為上位法存在空白。一方面,缺少《期貨交易法》、《金融控股公司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基礎性法律;另一方面,現有上位法覆蓋范圍過窄,隨著金融新業態不斷涌現,這一問題日益突出。從縱向看,一是法律層次不清。《信託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都是混合立法,即將交易法和行業法糅合在一部法律內,且偏重行業管理,對交易活動規制相對薄弱。混合立法的益處是相對簡單,缺點是將一類金融活動歸為一個行業,容易造成監管分工不清和空白等問題,甚至演變成為監管者立法。例如,《信託法》將信託行為規范與信託業規范合一,將信託監管職責賦予中國銀監會 ,結果只有銀監會批準的信託公司才能從事信託業務,而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從事的理財業務又是事實上的信託行為,監管機構不得不制訂各自的監管辦法,造成監管制度不一致。二是配套下位法欠缺。我國現有4家政策性金融機構,運行多年以後相關法律仍未出台。在保險領域只有一部《保險法》,而機動車財產賠償、保險產品費率釐定、互助保險等重要事項均缺乏配套立法。
3,法律過於寬泛和簡單,對執法機構授權過多。以《證券法》為例,在司法實踐中,約有3/4的證券案例未引用《證券法》,1/4的證券案例盡管引用《證券法》卻只引用其中7條內容,僅占證券法條款的3%。同時由於《證券法》關於虛假陳述、內幕交易的規定偏少,在司法審判環節存在很多障礙。法律適用性不夠導致執法環節只能以行政規章代替法律,放大了行政機構自由裁量權。
4,對金融機構過度保護,對投資人和消費者保護不夠。現有金融法律基本上都是以保護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財產為宗旨,操作中往往以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的名義否定他人的合法財產權利,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和刑事責任,使金融機構易於推卸責任,將內部風險外部化。維護金融安全應以市場主體權利、義務平衡為前提。對金融機構過度呵護使其缺少足夠的外部壓力,難以提高內控能力和履行社會責任。
5,法律更新不及時。創新多、變動快、變化大是金融市場運行的基本特點,但我國金融法律修訂周期明顯偏長,七、八年甚至更長時間修改一次很普遍。而境外修法的頻率要高得多。例如2000年以後日本的《保險業法》修訂了6次,平均2年一次。我國香港地區《證券及期貨條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十年間已經作了20次修改。
在金融執法上存在著三個方面的問題。
1,執法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程序性規范與標准仍有欠缺。目前規范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執法權力運行的規則尚不完備,沒有調查取證、行政處罰等專門的執法程序性規定,缺少對重大違法違規行為類型化的認定標准和歸責原則,認定難、執行難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2,以行政處罰代替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由於執法部門與司法機構缺少銜接,監管部門又在一定程度上負有促進行業發展職能,因此執法過程中過多採用行政處罰方式。加上行政處罰尺度彈性較大、透明度低,造成違法成本偏低,執法威懾力大打折扣,一定程度上姑息縱容了違法行為。
3,部分監管執法措施效力存疑。以證監會為例,其已經使用的監管措施共125種,但其中《證券法》明文規定的僅23種。《證券法》外的監管措施設置的合理性、程序正當性、救濟保障制度安排的效力等均存在疑問。
在金融司法上存在著兩個方面的問題。
1,案件篩選機制使大量金融爭議無法通過司法程序解決。在司法實踐中,大量金融爭議因篩選機制而未能通過司法程序解決。表現為:一是限制受理案件的法院,投資者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提起的侵權民事訴訟,相關司法解釋要求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或經濟特區中級法院管轄;二是為案件當事人起訴設置額外的先決條件。例如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其虛假陳述行為,須經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調查並作出生效處罰決定。三是限定訴訟提起的方式。「人數不確定的代表人訴訟」是《民事訴訟法》明文規定的權利救濟方式,理論上它能以較低成本實現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效果。但在金融司法實踐中幾乎得不到適用,實際上已被束之高閣。
2,審判專業性有待加強,爭端解決機制單一。金融案件數量的急劇增長和所需專業知識的日益復雜,使法院和法官不得不在迅速審結案件與確保裁判質量之間探求艱難的平衡。同時,金融爭議多元化解決機制尚不健全,無法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有效分流爭議,減輕法院壓力。
最後,在金融守法上,美國法學家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將形同虛設」。我國金融守法方面的最大問題:一是金融商品銷售者有法不遵;二是金融商品消費者法律意識淡薄,知識欠缺。由於民眾普遍缺乏對投資項目合規性和風險的鑒別能力及維權能力,在相當程度上縱容了產品銷售者的過度宣傳等違規行為。一旦風險暴露,又只能用「上訪」甚至極端手段挽回損失,使金融糾紛轉變為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同時出於自我保護的需要,投資人只重短期投機而不做長期投資,影響了金融市場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如何完善我國金融法律體系
在金融立法上,首先要調整立法理念。為此,一是要保持立法目的穩定性,避免隨形勢的變化而過於頻繁地調整,降低法律及其所調整社會關系的穩定性,削弱法律的權威性;二是要保持法律保護群體的均衡性,法律法規條款設計要以保護權利為准則,避免以政治性的判斷影響公正性;三是轉變既往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理念,實現立法技術精細化,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其次,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以調整立法程序,改進立法流程,提高立法、修法透明度為抓手,提高立法科學性、民主性。一是在提供必要立法資源和提高專業性的基礎上,更充分地發揮全國人大財經委和國務院法制辦的作用,統籌推進金融基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制定修改工作。二是明確立法權力邊界,從體制機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門利益和地方保護主義法律化。三是健全立法機關主導、社會各方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和方式,探索委託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草案。四是健全法律法規規章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和公眾意見採納情況反饋機制,廣泛凝聚社會共識。五是加強統籌規劃,完善金融立法、修法需求匯集機制,制訂擬出台重要金融法律、法規的時間表。六是建立健全立法質量與效果後評價制度,通過立法評估、執法評估等方式,發現存在的問題,及時修改完善。
第三縮短立法周期,提高立法、修法效率。一是根據經濟和金融領域需要,適度提高金融法律的修法頻率,更多運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縮短時間間隔,適應形勢的快速變化。二是擴大重要利益相關方的意見徵求范圍。
在金融執法上,一是健全執法檢查制度,推進執法主體、職能、許可權、程序、責任規范化。制定調查取證實施辦法,細化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查閱復制資料、封存文件資料等執法行為的實施程序;二是確立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明確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的法定情形和適用標准,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三是深化以權力制衡為核心的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查審分離制度,探索建立依法行政評估制度,明確評價方法和標准。
在金融司法上,首先,增強規則條文的司法性可操作性。為此,一是通過法律修訂,逐步增加可供司法判決引用的條款,提高金融法律的司法裁判性。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台司法解釋,詳細定義有關犯罪行為(如什麼是非法集資、市場操縱、跨市場操縱).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維護金融秩序。對於金融市場強勢一方的侵權行為,要發揮司法維護金融秩序作用,賦予投資人可行的司法訴訟渠道,使之能通過司法途徑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同時,應加強融資方責任配置,逐步加大對證券犯罪的打擊力度,發揮刑罰威懾作用。為此,一是要配合司法體制改革的推進,充實司法資源,改革司法機構內部管理體制,提高司法有效化解和解決金融領域爭端的能力。二是要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對人民法院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的要求,以證券民事訴訟為突破口,取消不必要的前置程序,探索法院直接受理的有效模式。逐步減少和取消事實上存在的金融領域糾紛案件篩選機制。三是以推進金融仲裁為重點,建立訴訟之外金融爭議的多元化解決機制。
在金融守法上,提升全社會的守法意識,要通過多層次、多渠道、多領域加以推進。一是要加強金融知識普及教育,在金融機構櫃台、中小學、社區等通過投放宣傳冊、舉辦專題宣傳活動等方式,提升居民對金融商品和金融風險的認識;二是要進一步強化金融業行業協會和各種專業性商會的自律機制,在行業內建立起金融機構和類金融機構的行為規范,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三是要加大對金融案件審判過程和結果的透明度,強化警示和震懾作用;四是要進一步健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特別要建立金融糾紛相關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機制。
近期需要調整的重點領域
首先,調整金融監管體系的法律基礎。目前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存在的突出問題,集中表現在監管機構協調性差,金融監管權力和職責分配不明確,特別是以機構的類型確定監管的對象的金融監管模式已不適應金融發展的需要。同時在監管主體涉及多個政府權力機構時,容易出現「有利爭著管,無利沒人管」的局面,形成監管機構的互相推諉、監管競爭與監管真空、同一機構多個監管標准等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金融監管成本,降低了金融監管的效率。上述問題的核心在於,各個監管機構分而治之的監管模式與金融市場的統一性之間出現了矛盾。對此,需要結合國內外經驗教訓,加快對現有金融監管法律制度的調整。即便在不對監管組織架構進行重大調整的情況下,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金融業務相結合的制度、政策措施納入法律軌道仍是當務之急。
其次,調整信託相關法律關系。由於信託制度不健全,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並不順利,理財市場則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在下一步改革過程中,一是要研究修訂和完善作為上位法的《信託法》,明確信託的定義和范疇,細化對信託活動的規范,強化重要事項的監管要求並具體規定操作規程;二是努力通過各類相關下位法律法規的整合(包括資產證券化相關法規和理財產品相關法規)、統一監管目標,協調監管標准,規范監管機構的行為。
第三,建立金融衍生品市場法律框架。近年來我國金融衍生品市場發展迅速,但金融立法遠沒有跟上。一是立法層次低,除《證券法》和行政法規《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外,其餘都是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二是行政規章多由各監管部門單獨制定,不僅分散凌亂影響執法效率,在執行過程中也容易導致部門之間的沖突;三是法律責任欠缺。《金融機構衍生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僅有三條罰則,威懾力有限,金融機構違規成本很低、懲罰力度不夠;四是《證券法》對場外衍生產品的具體管理並沒有實質性的條款規定,未能形成系統的場外市場監管法律規范體系,與其他法律制度如《破產法》、《物權法》、《擔保法》等也不相容。為此要盡快制定《期貨法》,明確期貨交易涉及的基本民事法律關系。以修訂《證券法》為契機,擴大「證券」及「衍生品」的范疇,將公募、私募的股票、債券及其他有證券屬性的金融產品、業務、服務創新均納入證券法調整范圍,確立場外市場的定位與監管框架。
第四,構建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律制度。現有法律法規中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內容幾乎都是原則性的概括,操作性很弱。相關制度中普遍存在責任不明確、監管法規之間缺乏配套和銜接、違法違規懲處多為罰款而很少追究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等問題。在執法授權方面,既存在對行政監管機構授權過度問題,也存在授權不足問題,例如證監會在對上市公司進行調查時,往往會遇到阻力。為此,建議國務院法制辦牽頭制定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行政法規,未來應根據實施效果,適時上升為人大立法。
第五,完善金融安全網。盡快出台《存款保險條例》,明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和組織模式。盡快出台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金融機構破產法律體系,規范市場退出程序。
第六,規范非正規金融活動。制定《非存款放貸人條例》,將包括P2P等網路信貸平台在內的非金融機構放款人、民間借貸納入放貸主體范疇,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多層次、多元化信貸市場體系,發揮民間借貸對正規金融的補充作用,合理引導民間融資活動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