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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指引

發布時間: 2021-06-11 20:13:21

A. 銀行資格考試題庫 謝謝!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
1、金融市場上的資金凈借入者是:( )
A、居民部門 B、企業 C、政 府 D、合同式儲蓄機構 E、中介性金融機構
2、公認的最早成立的現代中央銀行是:( )
A、瑞典國家銀行 B、英格蘭銀行
C、法蘭西銀行 D、德國國家銀行
3、1994年以前不實行商業銀行分支行制的是:( )
A、美國 B、英國 C、法國
D、德國 E、瑞典
4、年通貨膨脹率在3%以下的通貨膨脹稱為( )。
A、爬行式通貨膨脹 B、溫和式通貨膨脹
C、奔騰式通貨膨脹 D、惡性通貨膨脹
5、按我國貨幣供給的統計口徑,M1等於:( )
A、現金流通量 B、企業活期存款
C、①+② D、儲蓄存款
6、導致通貨膨脹的直接原因是( )。
A、貨幣供應過多 B、貨幣貶值 C、紙幣流通 D、物價上漲
7、現代銀行的本質特徵是:( )
A、擴大了信用中介功能
B、具有信用創造功能
C、建立了部分准備金制度
D、實行非現金流通制度
8、我國利率屬於:( )
A、市場利率 B、官定利率 C、公定利率 D、優惠利率
9、下列屬於所有權憑證的金融工具是:( )
A、債券 B、股票 C、商業票據 D、銀行票據
10、巴塞爾協議規定,銀行資本金不得少於風險資產的( );核心資本的比率不得小於( )。
A、20%;10% B、15%;10% C、10%;5% D、8%;4%
11、哪種理論認為,沒有必要把資產管理作為銀行保持流動性的唯一手段,銀行完全可以在需要資金時進 入市場借入資金:( )
A、負債管理理論 B、資產管理理論 C、商業貸款理論 D、流動偏好理論
12、目前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的是:( )
A、一元中央銀行制
B、二元中央銀行制
C、多元中央銀行制
D、復合中央銀行制
13、金融深化表現為金融與經濟發展形成一種( )的狀態。
A、良性循環 B、惡性循環
C、無序 D、頻繁變動
14、按我國貨幣供給的統計口徑,M0等於:( )
A、現金流通量 B、企業活期存款
C、①+② D、儲蓄存款
15、能夠比較准確的反映最終產品和勞務的一般物價水平變動情況,但容易受到物價結構影響的通貨膨脹測定指標是( )。
A、消費物價指數 B、批發物價指數
C、國民生產總值平減指數 D、居民生活費用指數
16、按目前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貨幣層次劃分口徑,M1包括( )。
A、活期存款 B、現金 C、儲蓄存款 D、A與B之和 E、A與C之和
17、下列不屬於「准貨幣」范疇的是( )。
A、定期存款 B、儲蓄存款
C、活期存款 D、外幣存款
18、弗里德曼的貨幣需求理論認為,貨幣需求函數具有( )的特點。
A、不穩定 B、不確定 C、相對穩定 D、相對不穩定
19、下列各項中,( )通常不包括在貨幣政策的三要素中。
A、傳導機制 B、政策工具 C、中介指標 D、政策目標
20、貨幣政策諸目標間呈一致**的是( )。
A、經濟增長與充分就業 B、充分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C、物價穩定與經濟增長 D、物價穩定與充分就業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
1、下列屬於「准貨幣」范疇的是( )。
A、定期存款 B、儲蓄存款
C、活期存款 D、外幣存款
2、商業銀行在國際金融市場借款的形式有:( )
A、固定利率的定期存單
B、歐洲美元存單
C、浮動利率的歐洲美元存單
D、本票 E、發行債券
3、弗里德曼認為,貨幣需求取決於:( )
A、總財富 B、持有貨幣的機會成本
C、非人力財富在總財富中所佔的比重 D、利率水平
E、財富所有者對不同形式財富所提供效用的嗜好與偏好
4、中央銀行的貼現率有以下特點:
A、是一種短期利率
B、是一種長期利率
C、是一種市場利率
D、是一種官定利率
E、是一種標准利率或最低利率
5、貨幣政策中介指標的選取要符合如下標准:
A、可控性 B、可測性 C、相關性
D、抗性 E、可行性
6、中央銀行資金清算業務分為:( )
A、現金結算 B、非現金結算
C、集中票據交換
D、集中清算交換的差額
E、組織異地之間的資金轉移
7、貨幣政策的三要素是指 ( ADE )。
A、政策效果 B、傳導機制
C、政策工具 D、中介指標
E、政策目標

8、中央銀行集中保管全國存款准備金的目的在於:( )
A、保證存款機構的清償能力
B、通過調整准備率,控制商業銀行貨幣創造能力和信用規模
C、通過存款准備的集中保管,增強中央銀行資金實力
D、等待有利的貸款或投資機會
E、直接給政 府以貸款或透支
9、商業銀行的表外業務包括:( )
A、貸款承諾 B、票據承兌或保證
C、貨幣掉期 D、遠期利率合約
E、外匯期權
10、「緊」的貨幣政策是指( )。
A、提高利率 B、降低利率 C、放鬆信貸 D、收緊信貸 E、增加貨幣供應量
11、貨幣政策時滯以中央銀行為界限可分為( )。
A、內部時滯 B、外部時滯 C、認識時滯 D、行動時滯 E、管理時滯
12、在貨幣政策諸目標之間,更多表現為矛盾與沖突的有( )。
A、充分就業與經濟增長 B、充分就業與物價穩定
C、穩定物價與經濟增長 D、經濟增長與國際收支平衡
E、物價穩定與國際收支平衡
13、決定貨幣乘數大小的因素有( )。
A、提現率 B、國外凈資產 C、超額准備金率 D、法定存款准備金率
E、定期存款與活期存款之間的比率
14、公開市場業務的優點是( )。
A、調控效果猛烈 B、主動性強
C、靈活性高 D、影響范圍廣 E、可以進行微調
三、名詞解釋(每題3分)
1、通貨膨脹
2、原始存款
3、超額准備金率
4、貨幣市場
5、商業信用
6、金融工具
四、問答題(每題8分)
1、簡述我國利率的決定與影響因素。
2、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是什麼?西方國家如何對商業銀行進行存貸款經營的管理?
3、什麼是貨幣政策中介指標?如何選定貨幣政策的中介指標?
4、簡述公開市場業務的長處與制約因素。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1分)
1、B 2、B 3、A 4、A 5、C 6、D 7、B 8、B 9、B 10、D
11、A 12、A 13、A 14、A 15、C 16、D 17、C 18、C 19、A 20、A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2分)
1、ABD 2、ABCE 3、ABCD 4、AD 5、ABC 6、CDE 7、ACE 8、ABC
9、ABCDE 10、AD 11、AB 12、BCDE 13、ACDE 14、BCDE
三、名詞解釋(每個3分)
1、是指由於貨幣供應過多而引起貨幣貶值、物價上漲的貨幣現象。
2、一般是指商業銀行(或專業銀行)接受的客戶現金和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貸款。是商業銀行從事資產業務的基礎。
3、是指商業銀行超過法定存款准備金而保留的准備金佔全部存款的比率。
4、期限在一年以內的短期債務工具大量交易的市場。
5、非金融企業之間相互以賒銷商品或預付貸款等形式提供的信用。
6、在信用和融資活動中產生,能夠證明金融交易金額、期限、價格的書面文件。
四、問答題(每題8分)
1、答:利率的平均水平;
資金的供求情況;
物價變動的幅度;
國際經濟的環境;
政策性因素。
2、答:商業銀行的經營方針有:
(1)安全性方針:是指銀行經營中,應盡量減少資產風險。
(2)流動性方針:是指銀行經營中,應能及時滿足存款人隨時支取的要求。
(3)盈利性方針:是指銀行經營中,在保證安全性的前提下,利潤最大化是銀行追求的最終目標。以上三個方針是統一的,也是對立的。只有從實際出發,統一協調,尋求最佳組合,才是各國銀行努力的最終目標。
西方國家對商業銀行存、貸款經營的管理主要體現在:
(1)存款經營的管理。包括對存款利率管理、對存款保險管理和對吸收存款方式進行某些限制。
(2)貸款經營的管理。包括對貸款風險管理;對貸款長短期限結構管理;重視信用貸款佔全部銀行貸款的比例,鼓勵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業務;對內部人員和關系戶貸款進行限制以防止徇私舞弊。
3、答:貨幣政策中介指標是指為實現貨幣政策目標而選定的中間性或傳導性金融變數。

貨幣政策中介指標的選取標准為:
可測性:指中央銀行能夠迅速獲得該指標准確的資料數據,並進行相應的分析判斷
可控性:指該指標在足夠短的時間內接受貨幣政策的影響,並按政策設定的方向和力度發生變化。
相關性:是指該指標與貨幣政策最終目標有極為密切的關系,控制住該指標就能基本實現貨幣政策。
4、答:(1)公開市場業務是指中央銀行在金融市場上公開買賣有價證券,以此來調節市場貨幣量的政策行為。
(2)公開市場業務的長處是:主動性強、靈活性高、調控效果和緩、震動性小,影響范圍廣。
(3)公開市場業務的制約因素:中央銀行干預與控制金融市場的金融實力;發達、完善的金融市場;其它政策工具的配合。
一、單項選擇(10*2共20分)
1、貨幣的本質是( )
A、金屬貨幣 B、紙幣 C、支付憑證 D、充當一般等價物的特殊商品
2、企業之間的賒銷、預付屬於什麼信用形式( )
A、商業信用 B、銀行信用 C、國家信用 D、消費信用
3、按資金的償還期限分,金融市場分為( )
A、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 B、同業拆借市場和長期債券市場
C、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 D、回購市場和債券市場
4、銀行在票據未到期前將票據買進的做法叫( )
A、票據貼現 B、回購 C、同業拆借 D、票據結算
5、下面哪種是中央銀行的負債業務是( )
A、有價證券買賣 B、貸款業務 C、再貼現業務 D、貨幣發行
6、目前各國商業銀行常採用的經營管理方法是( )
A、資產管理 B、負債管理 C、資產負債綜合管理 D、貸款管理
7、我國目前擁有貨幣發行權的銀行是( )
A、中國進出口銀行 B、匯豐銀行上海分行
C、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D、中國人民銀行
8、認為通貨膨脹的原因在於經濟發展過程中總需求大於總供給,是( )
A、需求拉上論 B、成本推進論 C、開放型通貨膨脹 D、隱蔽型通貨膨脹
9、凱恩斯把人們對貨幣的需求動機分為交易動機、預防動機和( )
A、消費動機 B、投機動機 C、流通動機 D、安全動機
10、下列不屬於國家所追求實現的宏觀經濟目標是( )。
A、充分就業 B、利率穩定 C、國際收支平衡 D、物價穩定
二、多項選擇(10*2共20分)
1、貨幣的職能有( )
A、價值尺度 B、流通手段 C、儲藏手段
D、支付手段 E、世界貨幣
2、影響資產需求的因素主要有( )
A、財富總量 B、預期收益 C、流動性
D、風險性 E、期限性
3、下列信用工具中屬於短期信用工具的有( )
A、優先股 B、普通股 C、商業票據
D、國庫券 E、人壽保險單
4、金融交易客體中屬於基礎性的有( )
A、貨幣頭寸 B、期貨 C、債券
D、外匯 E、股票
5、金融創新的原因包括( )
A、競爭需要 B、規避管制 C、規避風險
D、技術進步 E、政 府支持
6、發展中國家的金融發展特徵( )
A、金融市場開放 B、金融資產形式單一 C、金融資產結構不合理
D、政 府管制嚴格 E、金融機構單一
7、下面屬於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有( )
A、商業銀行 B、信託公司 C、保險公司
D、中央銀行 E、證券公司
8、屬於商業銀行資產業務的有( )
A、證券投資 B、票據貼現 C、貨幣發行
D、貸款 E、吸收存款
9、中央銀行典型的三大職能有( )
A、發行的銀行 B、證券投資 C、銀行的銀行
D、國家的銀行 E、政策制定
10、下列機構中屬於我國金融監管機構的有( )
A、銀監會 B、證監會 C、保監會
D、財政部 E、社保中心
三、名詞解釋(4*5共20分)
1、國家信用
2、同業拆借
3、金融創新
4、風險投資
四、簡答題(任選3題,每題8分共24分)
1、簡述貨幣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
2、簡述二板市場的特徵及創建二板市場的意義。
3、簡述金融創新的影響。
4、簡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以及經常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
五、論述分析題(本大題共16分)
1、某機械出口公司,出口一批機械產品,合同金額為120萬美元,採用貨到付款方式,預計三個月後可能到賬。為防止市場風險,你可以採用保險、遠期合約、期貨和期權等保值措施。(1)請分別說明如何用這四種方式保值;(2)如果用期權方式,交納期權費6萬元,合同匯率為1美元=8.30人民幣,請分別計算三個月到期後1美元=8.28人民幣和1美元=8.32人民幣時兩種不同情況下企業的收益。(提示:已知企業的出口綜合成本為950萬元人民幣)
單項選擇
1、D 2、A 3、C 4、A 5、D 6、C 7、D 8、A 9、B 10、B
多項選擇
1、ABCDE 2、ABCD 3、CD 4、ACDE 5、ABCDE 6、BCDE 7、BCE 8、ABD 9、ACD 10、ABC
三、名詞解釋
1、國家信用——政府以債務人的身份籌集資金的一種借貸行為。
2、同業拆借——金融機構(除中央銀行外)之間的互相借貸短期資金的行為。
3、金融創新——創新即創造新生事物,金融創新是金融領域內的創新。
4、風險投資——資本投向高風險領域(高新技術及產品開發領域),又稱創業投資。
四、簡答題
1、貨幣制度的構成要素。
主要包括四方面內容:第一,規定本位幣貨幣材料與貨幣單位。
第二,確定本位幣和輔幣的發行與流通程序。
第三,規定發行准備。
第四,規定過比的對外關系,如能否自由兌換,匯價的確定方法等。
2、二板市場的特點及創建二板市場的意義。
特點有:一是,面向新興的高成長、高科技中小企業
二是,與主板市場不同,上市條件比較寬松
三是,信息披露等管理很嚴格,以保證市場穩定
四是,保薦人制度和做市商制度
意義有:一是,給風險資本提供了退出機制
二是,高科技發展的資本支持,提供再融資平台
三是,上市以便於改善公司治理結構
3、金融創新的影響。
有利影響:對投資者和籌資者來說,提供了多元選擇,滿足不同的要求。
對金融機構來說,增強抵禦風險能力,提高收益。
對金融市場來說,使市場更繁榮,推動經濟發展。
不利影響:風險增大。
監管難度加大,政策造作更復雜。
4、簡述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以及經常採用的貨幣政策工具。
宏觀政策目標是:物價穩定,國際收支平衡,充分就業,經濟增長
貨幣政策工具包括:法定存款准備金率,再貼現,公開市場業務
五、論述說明題
我國金融改革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改進的措施
我國金融改革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績,也為經濟發展提供了便利的融資方式及渠道,對經濟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但是仍然還存在不足其中主要反映在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活動中和金融市場中的不足,可以分別從這兩個方面來談金融改革中仍然還存在的缺陷。
一、從金融機構業務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談:
以銀行機構業務經營為例:銀行包括現有業務品種單一,經營方式不夠靈活以及經營理念,管理體制中仍有不足,可以從相關方面來完善。
二、從金融市場中存在的不足之處來談:
以資本市場為例:我國資本市場中股票市場融資比例和債券市場融資的比例不協調,股票市場相對發達而債券市場相對發展滯後,同時在債券市場中又存在企業債券市場發展更為滯後的現象。

1、
農村信用社在我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農村信用社是由轄區內農戶、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入股組成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是我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截至2004年6月末,全國農村信用社各項存款余額26724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存款的11.6%;各項貸款余額19585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貸款的11.5%。其中,農業貸款余額8615億元,佔全部金融機構農業貸款余額的86%。農村信用社正在成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
2、農村信用社在支持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答:農業和農村經濟的發展以及農民增加收入,需要在資金、技術、人力等方面增加投入。其中資金的投入在現階段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從目前情況看,資金投入主要是三個渠道:一是農民自己對生產活動本身的投資;二是增加財政資金對農業基礎設施的投入和其他有關補貼;三是金融部門的信貸資金。在這三個方面,金融部門的信貸資金投入佔有很大的比重,有的地方甚至在60%以上。而統計數字表明,金融部門的信貸資金中,農村信用社的資金佔到80%左右,有的地方甚至已達到90%。
長期以來,農村信用社以服務「三農」為己任,在支持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特別是1999年以來,為適應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需要,農村信用社積極開辦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大力推廣信用農戶、信用村鎮等評定活動,大大簡化了農民貸款的手續,方便了農民貸款,也使農民的貸款面有了很大提高,困擾多年的農民貸款難問題有了一定程度的緩解。至2003年年末,全國有32 225家農村信用社開辦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占機構總數的94.8%,有18 553家農村信用社開辦了農戶聯保貸款,占機構總數的54.6%。2003年當年,全國有6 217萬農戶獲得了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聯保貸款,佔有貸款需求且符合貸款條件農戶數的64%,佔全部農戶數的28%。
近年來,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入,商業銀行大量撤出在農村的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為「三農」服務的任務更加艱巨,作用更加凸顯。
3、為什麼國務院決定進行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
答:農村信用社作為主要服務「三農」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多年來盡管在改革體制、改善管理、改進服務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支持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與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新階段的要求相比,在管理方式、經營模式、服務方式等方面還存在諸多不適應,在管理體制、產權制度、風險防範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制約因素,影響農村信用社服務「三農」作用的發揮,需要通過不斷地深化改革,在發展中逐步予以解決。
黨中央、國務院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問題十分重視。1997年以來,國務院多次組織有關部門對農村信用社改革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國務院領導同志也親自考察農村信用社工作,並作重要指示。2003年以來,中央明確提出,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強調要加快農村信用社改革步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必須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更多地關注農村,關心農民,支持農業,把解決好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問題作為經濟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改進農村金融服務,不僅關繫到農村信用社的穩定健康發展,而且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農村穩定的大局。
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經濟發展很不平衡,東西南北差異較大,各地農村信用社的經營狀況和發展水平很不一樣,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的要求也不相同。雖然農村信用社改革已經研究論證了很長時間,並且也在局部進行了多方面的試驗,但是,對於如何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如何因地制宜地改革農村信用社的產權結構,如何選擇確定適應不同地區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和服務要求的農村信用社組織形式等問題,還需要進行進一步的探索和試驗。特別是這次農村信用社改革的兩個重點,涉及到方方面面的責權利關系的調整,情況復雜,政策性強,必須積極慎重、循序漸進,不能急於求成。因此,國務院決定選擇部分省(區、市)進行試點,在認真實踐和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再逐步推開。
4、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什麼?
答:根據新時期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村金融服務提出的新要求,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服務農業、農村和農民為宗旨,按照「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支持、地方政府負責」的總體要求,加快農村信用社管理體制和產權制度改革,把農村信用社逐步辦成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入股,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充分發揮農村信用社農村金融主力軍和聯系農民的金融紐帶作用,更好地支持農村經濟結構調整,幫助農民增加收入,促進城鄉經濟協調發展。

B. 銀行與信託公司業務合作指引的第四章 風險管理與控制

第二十二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制訂合作夥伴的選擇標准,並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應當各自建立產品研發、營銷管理、風險控制等部門間的分工與協作機制。
第二十四條 銀行應當根據客戶的風險偏好、風險認知能力和承受能力,為客戶提供與其風險承受力相適應的理財服務。
信託公司發現信託投資風險與理財協議約定的風險水平不適應時,應當向銀行提出相關建議。
第二十五條 銀信合作過程中,銀行、信託公司應當注意銀行理財計劃與信託產品在時點、期限、金額等方面的匹配。
第二十六條 銀行不得為銀信理財合作涉及的信託產品及該信託產品項下財產運用對象等提供任何形式擔保。
第二十七條 信託公司投資於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採取買斷方式,且銀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回購。
第二十八條 銀行以賣斷方式向信託公司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先應通過發布公告、書面通知等方式,將出售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事項,告知相關權利人。
第二十九條 在信託文件有效期內,信託公司發現作為信託財產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在入庫起算日不符合信託文件約定的范圍、種類、標准和狀況,可以要求銀行予以置換。
第三十條 信託公司買斷銀行所持的信貸資產、票據資產等資產的,應當為該資產建立相應的檔案,制訂完整的資產清收和管理制度,並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資產風險分類。
信託公司可以委託銀行代為管理買斷的信貸、票據資產等資產。
第三十一條 銀行、信託公司進行業務合作應該遵守關聯交易的相關規定,並按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實施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可以要求銀行、信託公司提供相關業務合作材料,核對雙方賬目,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三條 中國銀監會依法對銀行、信託公司開展業務合作中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C.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問題的通知的簡介

為深化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改革,支持境內機構參與國際經濟金融合作,根據《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銀發[1996]302號)(以下簡稱《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調整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對外擔保,是指境內機構(擔保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及《辦法》的規定,以保證、抵押或者質押等形式,向境外機構(擔保受益人)承諾,當債務人(境內外機構)未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由擔保人履行義務或者由受益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規定,將抵押物、質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行為。
境內機構對外提供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境外機構、而擔保受益人為境內機構,視同對外擔保管理,適用本通知規定。
本通知所稱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擔保項下主合同具有融資性質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為借款、債券發行、融資租賃等提供的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是指除融資性對外擔保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質量擔保、項目完工責任擔保、招投標擔保、預付款擔保、延期付款擔保、貨物買賣合同下的履約責任擔保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認定的其他對外擔保形式。
本通知所稱企業,是指除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外依法成立的非金融機構法人。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或者逐筆核準的管理方式。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實行余額管理;對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以逐筆核准為主,具備一定條件的可以實行余額管理。
三、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可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外匯局,其中分局和外匯管理部簡稱為外匯分局)申請對外擔保余額指標(以下簡稱指標)。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內,銀行可自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
具有擔保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不受指標控制,無須逐筆向外匯局申請核准,但應符合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風險管理規定。
四、境內銀行按照以下原則提出指標申請:
(一)境內法人銀行須以法人為主體提出申請。
(二)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行,可單獨提出申請,也可由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境內關聯銀行(分行)的主報告行統一提出指標申請。
五、境內銀行應在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外匯局提出當年度指標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分局匯總並初審。
各外匯分局初審後,填寫《×××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見附件1),連同外匯分局和每家銀行的指標申請報告,集中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並由外匯分局將核準的指標核定給銀行。
在當年度指標核定前,上年度指標繼續有效。當年度指標被調減的,銀行在將融資性對外擔保余額調減至當年度指標范圍以前,不得辦理新的對外擔保業務。
銀行初次申請指標,可根據需要,經所在地外匯分局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提出核定指標的申請。
六、外匯局主要依據銀行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營運資金或外匯凈資產規模等為銀行核定指標。外匯局可參考銀行上年度對外擔保履約和對外擔保合規情況、執行外匯管理規定考核情況、當年度業務發展計劃,以及當年度國家國際收支狀況和政策調控需要等進行相應調整。
七、單家銀行的指標原則上不得超過其本外幣合並的實收資本或營運資金的50%,或者其外匯凈資產數額。
八、銀行申請年度指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請報告以及《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見附件2);
(二)上年度合並的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以及外匯資金來源及運用情況表(如系初次申請,還需提供金融業務許可證、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上年度對外擔保業務及合規情況(新成立銀行除外);
(四)本年度的業務開展計劃;
(五)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九、實行余額管理的境內銀行,其指標可以由該銀行直接使用,也可以分解給該銀行的境內分支機構(包括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在境內沒有設立法人機構的外國銀行分支行)使用。
十、銀行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應嚴格控制在外匯局核定的指標范圍內,被擔保人不受與境內機構的股權關系、凈資產比例和盈利狀況等限制,但應符合國家有關擔保等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
十一、銀行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其被擔保人或受益人至少有一方應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至少有一方應為由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十二、銀行總行或對指標實行集中管理的主報告行應及時匯總本行全部對外擔保情況,並於每月初5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手續,填報《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和《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見附件3(1)、(2)、(3))。銀行按上述規定辦理備案手續的,視同登記,外匯局不再為銀行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以銀行境內分支機構名義提供的對外擔保,該分支機構也應當按上述要求向所在地外匯局報送相關數據,但不納入外匯局系統對外擔保數據統計。
銀行在指標內提供的融資性對外擔保,不以外匯局備案為生效要件。超出指標擅自提供對外擔保,按照《辦法》等規定處理。
十三、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對外擔保業務筆數較多、內部管理規范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包括外商獨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包括融資性和非融資性擔保),可參照本通知第五、八條規定的程序,以法人為主體向外匯局申請核定余額指標。在核定的指標范圍內,境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無需向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
(一)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其指標核定依據參照本通知第六、七條辦理。
(二)擔保人為企業時,其凈資產與總資產的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5%,外匯局為企業核定的余額指標或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50%。
十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提供對外擔保,被擔保人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擔保人為非銀行金融機構時,被擔保人須為在境內依法注冊成立的法人或者境內機構按照規定在境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機構。
擔保人為企業時,被擔保人須為擔保人按照規定程序在境內外設立、持股或間接持股的企業。
2、被擔保人凈資產數額應當為正值。
3、被擔保人最近三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如被擔保人從事資源開發類等長期項目的,則最近五年內至少有一年實現盈利。被擔保人成立後不滿三年(一般企業)或五年(資源開發類企業)的,無盈利強制性要求。
境內房地產開發商為非居民房屋按揭貸款向境內銀行提供的回購擔保不受本項規定的限制。
(二)實行余額管理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如提供屬於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須逐筆報外匯局核准:
1、擬提供的對外擔保,在指標規模、凈資產數額以及盈利條件等方面不符合本通知及相關規定的,應經所在地外匯分局逐筆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核准。
2、擔保標的為融資性合同項下的債務償還義務,被擔保人融資目的用於收購境外企業(目標公司)的股權;或者被擔保人為境外企業(目標公司)股權轉讓合同項下的股權受讓方(付款方),擔保標的為股權轉讓合同項下股權轉讓款支付義務的,應報擔保人所在地外匯分局核准,且擔保人應提供國家境外投資主管部門對相關企業(被擔保人或其關聯企業)在境外參與項目投資或收購的批准文件(相關操作指引見附件4)。
經外匯局逐筆核準的對外擔保納入指標控制范圍。指標不足的,外匯局在逐筆核准時同時調整其指標。
(三)未實行余額管理的外商獨資企業,應參照一般企業的管理原則辦理對外擔保逐筆核准、逐筆登記等相關手續。
(四)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在對外擔保合同簽約後15日內,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逐筆登記手續。對於實行余額管理的對外擔保,所在地外匯局應按照相關規定對除擔保人自身以外的其他資格條件進行審核,並出具對外擔保登記證明文件。
十五、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發生履約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有關履約手續:
(一)銀行提供融資性和非融資性對外擔保,若發生對外履約,可自行辦理對外擔保履約項下對外支付。其對外擔保履約資金可以來源於自身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交存的保證金,或者發生債務違約後反擔保人支付的款項。
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須向所在地外匯局逐筆申請核准,其辦理對外擔保履約時可以購匯。
(二)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作為擔保人時,其反擔保人能夠主動履行反擔保付款義務的,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文件在銀行直接辦理購匯或支付手續,擔保人自行辦理相關外匯資金的入賬。對外擔保項下債務人主動履行對擔保人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擔保人可自行辦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續。
債務人或反擔保人由於各種原因不能主動履行還款、履約義務的,擔保人以合法手段從債務人或反擔保人清收的人民幣資金,可參照銀行代債務人結售匯相關規定辦理購匯。
(三)企業作為擔保人或第(二)項所指反擔保人的,其向債務人追償所得資金為外匯的,經外匯局核准後可以辦理結匯。
十六、境內保險公司提供對外擔保時,其數據報送和履約參照銀行進行管理,即對外擔保履約不需要外匯局核准,並按照第十二條實行對外擔保定期備案。
十七、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均適用以下規定:
(一)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應當符合國家擔保法律、法規以及行業監管部門與擔保業務有關的管理規定,並加強相關風險控制。
(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如被擔保人為在境內、外設立的合資企業,其提供對外擔保不受境內、外機構股權投資比例的限制。
(三)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的,擔保項下資金不得以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形式直接或通過第三方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境內擔保人或境外投資企業在境內的母公司應當監督被擔保人取得的資金用於被擔保人在境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境內機構提供非融資性對外擔保,根據業務具體需要,在完整描述擔保義務的前提下,可以不在合同中約定明確的擔保金額和期限。在辦理對外擔保核准、登記、備案手續時,外匯局或擔保人可將擔保項下合同中與擔保方付款義務關聯度最高的金額和期限確定為擔保項下相關履約義務的參考金額和期限,但擔保人在擔保項下的實際付款義務不受參考金額和期限的限制。
(五)對外擔保項下債務金額不受擔保人外匯收入規模的限制。
(六)除本通知另有規定外,境內機構應按照《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97]匯政發字第10號,以下簡稱《細則》)及其它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簽約、登記、變更、履約以及注銷手續。
(七)對外擔保項下債權債務轉讓,應當符合外匯管理規定。
十八、境內機構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向其境外擔保人提供的反擔保,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提供反擔保的境內機構和作為被擔保人的境內或境外機構須符合本通知規定。
境內機構按對外擔保規定為境內或境外機構(債務人)提供對外擔保時,其他境內機構為債務人向提供對外擔保的境內機構提供反擔保,不按對外擔保進行管理,但需符合相關外匯管理規定。
十九、擔保人對外提供抵押、質押等,應符合抵押、質押物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
擔保人為自身合法對外債務或其他對外付款義務提供對外抵押、質押等,不受對外擔保相關資格條件的限制,不需要納入指標管理或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但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對外擔保定期備案或逐筆登記。若發生對外擔保履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應向外匯局申請逐筆核准。
擔保人為第三方債務提供抵押、質押,除有特殊規定外,在資格、條件方面適用與第三方保證相同的外匯管理規定。
二十、外匯局應對境內機構對外擔保業務進行監督檢查。對擅自提供對外擔保、超過核定指標提供對外擔保或不按本通知等相關規定辦理對外擔保業務的,外匯局可視情節採取核減當年指標、從余額管理改為逐筆核准方式等措施,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按規定暫停其對外擔保業務。
二十一、各外匯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和金融機構。
二十二、本通知自文發之日起施行。《辦法》第五條第一款、《細則》第二十一條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2005年8月16日公布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調整境內銀行為境外投資企業提供融資性對外擔保管理方式的通知》(匯發[2005]61號)等相關規范性文件同時廢止(詳見附件5)。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其他法規與本通知有關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
附件一:《****年對外擔保余額指標需求表》
附件二:《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余額指標申請表》
附件三:《境內銀行對外擔保匯總備案表》、《境內銀行新簽約融資性對外擔保逐筆備案表》、《境內銀行融資性對外擔保履約逐筆備案表》
附件四:《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申請表》、《境內機構提供對外擔保逐筆核准操作指引》(略)
附件五:《對外擔保廢止文件清單》

D. 銀行從業人員從業基本准則

1、誠實信用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以高標准職業道德規范行事,品行正直,恪守誠實信用。

2、守法合規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行業自律規范以及所在機構的規章制度。

3、專業勝任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崗位所需的專業知識、資格與能力。

4、勤勉盡職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勤勉謹慎,對所在機構負有誠實信用義務,切實履行崗位職責,維護所在機構商業信譽。

5、保護商業秘密與客戶隱私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守所在機構的商業秘密,保護客戶信息和隱私。

6、公平競爭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尊重同業人員,公平競爭,禁止商業賄賂。

(4)金融機構與擔保公司合作指引擴展閱讀

監管者

1、接受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對監管機構坦誠和誠實,與監管部門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系,接受銀行業監管部門的監管。

2、配合現場檢查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監管人員的現場檢查工作,及時、如實、全面地提供資料信息,不得拒絕或無故推諉,不得轉移、隱匿或者毀損有關證明材料。

3、配合非現場監管

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監管部門要求的報送方式、報送內容、報送頻率和保密級別報送非現場監管需要的數據和非數據信息,並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銀行業從業人員應當保證所提供數據、信息完整、真實、准確。

4、禁止賄賂及不當便利

銀行從業人員不得向監管人員行賄或介紹賄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監管人員提供或許諾提供任何不當利益、便利或優惠

E. 三個辦法一個指引的流動資金

流動資金貸款辦法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跟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繼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跟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確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准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特別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二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指引》共二十二條,重點有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項目融資定義。在吸收借鑒新資本協議對項目融資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項目融資業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項目融資是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二是明確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的要求。為督促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並採取措施有效防範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指引》將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按照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加以明確,並對貸款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和增加保證貸款人相關權益的措施。為保證貸款人在項目貸款擔保、所投保商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同時,貸款人還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四是進一步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外,進一步提出了根據貸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五是加強項目收入賬戶管理。根據項目融資的風險特點,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同時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項目收入及時、足額歸還貸款。
六是強調銀團貸款原則。針對項目融資金額較大、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特點,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F.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銀監會

貸款風險分類指引

第一條 為促進商業銀行完善信貸管理,科學評估信貸資產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的貸款分類,是指商業銀行按照風險程度將貸款劃分為不同檔次的過程,其實質是判斷債務人及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條 通過貸款分類應達到以下目標:
(一)揭示貸款的實際價值和風險程度,真實、全面、動態地反映貸款質量。
(二)及時發現信貸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強貸款管理。
(三)為判斷貸款損失准備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據。
第四條 貸款分類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真實性原則。分類應真實客觀地反映貸款的風險狀況。
(二)及時性原則。應及時、動態地根據借款人經營管理等狀況的變化調整分類結果。
(三)重要性原則。對影響貸款分類的諸多因素,要根據本指引第五條的核心定義確定關鍵因素進行評估和分類。
(四)審慎性原則。對難以准確判斷借款人還款能力的貸款,應適度下調其分類等級。
第五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指引,至少將貸款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正常:借款人能夠履行合同,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盡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第六條 商業銀行對貸款進行分類,應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還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還款記錄。
(三)借款人的還款意願。
(四)貸款項目的盈利能力。
(五)貸款的擔保。
(六)貸款償還的法律責任。
(七)銀行的信貸管理狀況。

G. 貸款通則與三個辦法一指引有不同的按哪個執行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並稱「三個辦法一個指引」,它初步構建和完善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法規框架。
一、《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固定資產貸款的定義
《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產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產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產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產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產投資四大類。
2、《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於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於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有助於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於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後」的現象普遍存在。《辦法》要求加強貸後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於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產貸款業務的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3、《辦法》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的方式
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採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4、《辦法》出台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該《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產生影響。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產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並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5、《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並由部分銀行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
二、《項目融資業務指引》解析
1、《指引》的重點內容
《指引》共二十二條,重點有以下六方面內容:
一是明確項目融資定義。在吸收借鑒新資本協議對項目融資定義的基礎上,結合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項目融資業務的實際情況,明確了項目融資是符合以下特徵的貸款:貸款用途通常是用於建造一個或一組大型生產裝置、基礎設施、房地產項目或其他項目,包括對在建或已建項目的再融資;借款人通常是為建設、經營該項目或為該項目融資而專門組建的企事業法人,包括主要從事該項目建設、經營或融資的既有企事業法人;還款資金來源主要依賴該項目產生的銷售收入、補貼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備其他還款來源。
二是明確識別、評估、管理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的要求。為督促貸款人充分識別、評估並採取措施有效防範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指引》將項目融資中的各類風險按照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兩類風險加以明確,並對貸款人應當採取相應措施有效降低、分散項目建設期和經營期風險提出了明確要求。
三是明確和增加保證貸款人相關權益的措施。為保證貸款人在項目貸款擔保、所投保商業保險等方面的權益,《指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當要求將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和/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為貸款設定擔保,並根據需要,將項目發起人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為貸款設定質押擔保。同時,貸款人還應當要求成為項目所投保商業保險的第一順位保險金請求權人,或採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險賠款權益。
四是進一步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要求。除要求按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貸款人受託支付」外,進一步提出了根據貸款人、獨立中介機構和承包商出具的、符合約定條件的共同簽證單進行貸款支付。
五是加強項目收入賬戶管理。根據項目融資的風險特點,要求貸款人與借款人約定專門的項目收入賬戶,所有項目收入進入約定賬戶,按照約定的條件和方式對外支付,同時應當對項目收入賬戶進行動態監測,當賬戶資金流動出現異常時,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採取相應措施,以確保項目收入及時、足額歸還貸款。
六是強調銀團貸款原則。針對項目融資金額較大、期限較長、風險較大的特點,為防止盲目降低貸款條件、惡性競爭,有效分散風險,要求在多個貸款人為同一項目提供貸款的情況下,原則上應當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2、《指引》與《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關系
採用項目融資方式的項目通常都屬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所發放的貸款屬於固定資產貸款,因此,《指引》明確《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是其立法依據之一,項目融資中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支付管理等內容均遵照《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但項目融資具有不同於一般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風險特徵,如貸款償還主要依賴項目未來的現金流或者項目自身資產價值;通常融資比例較高、金額較大、期限較長、成本較高和參與者較多,從而風險較大,往往需要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並通過復雜的融資和擔保結構以分散和降低風險等。這些風險特徵使得項目融資不同於一般的固定資產貸款,需要採取一些有針對性的措施對其風險加以控制和防範。因此,在制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還需要專門制定《指引》。

三、《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流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流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二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和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流動資金貸款監管法規的系統性修訂和完善。《流貸辦法》的核心內容,一方面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合理測算借款人的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的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並據此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超額放貸。另一方面,強調對流動資金的支付和貸後管理,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所屬行業及經營特點,通過定期與不定期現場檢查與非現場監測,分析借款人經營、財務、信用、支付、擔保及融資數量和渠道變化等狀況,掌握各種影響借款人償債能力的風險因素等。
2、《流貸辦法》的要義和精髓
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需求測算是《流貸辦法》的核心指導思想。這主要是考慮流動資金貸款支付頻繁,周轉速度快,支付管理控制的成本較高,但影響企業流動資金佔用的因素相對較為明確,流動資金需求可進行合理測算等因素,同時實踐中流動資金貸款挪用也多是源於貸款人發放的流動資金貸款金額超出借款人實際流動資金需求。所以,《流貸辦法》的規范重點之一定位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貼近借款人實際,合理測算借款人的流動資金需求,進而確定流動資金貸款的額度和期限,防止超額授信。《流貸辦法》希望通過對流動資金貸款的合理測算,做到既有效滿足企業正常經營對流動資金貸款的需求,同時又有效防止因超過實際需求發放貸款而導致的貸款資金被挪用。
基於以上考慮,《流貸辦法》主要從以下方面對流動資金貸款資金需求測算提出要求:一是要求貸款人應合理測算借款人營運資金需求,審慎確定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的授信總額及具體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借款人的實際需求發放流動資金貸款;二是在盡職調查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調查借款人營運資金總需求和現有融資性負債情況,以及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存貨等真實財務狀況等要素;三是在貸款風險評價與審批環節上,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經營規模、業務特徵及應收賬款、存貨、應付賬款、資金循環周期等要素測算其營運資金需求,綜合考慮借款人現金流、負債、還款能力、擔保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結構,包括金額、期限、利率、擔保和還款方式等;四是在貸後管理上,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為了進一步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的測算方法,《流貸辦法》附有《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的測算參考》,明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主要是基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所需營運資金與現有流動資金的差額確定。在實際估算過程中,總的思路是首先考慮借款人用於日常經營的營運資金需求量,再扣除其現有融資和能夠投入到日常經營的自有資金,缺口即為新增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量。在估算營運資金需求量過程中,還要結合借款人實際情況和未來發展狀況,合理預測各項資金佔用;同時考慮小企業融資、季節性生產、訂單融資等情況。總之,充分體現了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根據客戶實際提升金融服務水平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要求。
3、在對流動資金貸款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和貸後管理的要求
在對借款人流動資金貸款需求進行合理測算的基礎上,《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支付作出了有針對性的規定,同時嚴格對貸款資金使用的監控,加強貸後管理。主要要求體現在:
第一,《流貸辦法》明確貸款的具體支付方式和標准主要由當事人約定。《流貸辦法》規定由借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貸款資金的支付方式和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的行業特徵、經營規模、管理水平、信用狀況等因素和貸款業務品種,合理約定貸款資金支付方式及貸款人受託支付的金額標准。特別地,對與借款人新建立信貸業務關系且借款人信用狀況一般、支付對象明確且單筆支付金額較大,以及貸款人認定的貿易融資等其他情形,《流貸辦法》要求原則上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二,《流貸辦法》進一步嚴格支付管理的相關要求。一是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貸款人應根據約定的貸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請所列支付對象、支付金額等信息是否與相應的商務合同等證明材料相符。審核同意後,貸款人應將貸款資金通過借款人賬戶支付給借款人交易對象;二是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貸款人應按借款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定期匯總報告貸款資金支付情況,並通過賬戶分析、憑證查驗或現場調查等方式核查貸款支付是否符合約定用途;三是貸款支付過程中,借款人信用狀況下降、貸款資金使用出現異常的,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協商補充貸款發放和支付條件,或根據合同約定變更貸款支付方式、停止貸款資金的發放和支付。
第三,《流貸辦法》加強對流動資金貸款的貸後管理要求,要求貸款人應動態關注借款人經營、管理、財務及資金流向等重大預警信號,及時採取提前收貸、追加擔保等有效措施防範化解貸款風險;要求貸款人應評估貸款品種、額度、期限與借款人經營狀況、還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為與借款人後續合作的依據,必要時及時調整與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內容。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流貸辦法》要求貸款人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品種和期限、設立專門資金回籠賬戶、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等方式,加強對回籠資金的管控:一是要求貸款人應根據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規模和周期特點,合理設定流動資金貸款的業務品種和期限,以滿足借款人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實現對貸款資金回籠的有效控制;二是要求貸款人應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由借款人承諾,貸款人有權根據借款人資金回籠情況提前收回貸款;三是規定貸款人應通過借款合同的約定,要求借款人指定專門資金回籠賬戶並及時提供該賬戶資金進出情況。貸款人可根據借款人信用狀況、融資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簽訂賬戶管理協議,明確約定對指定賬戶回籠資金進出的管理。貸款人應關注大額及異常資金流入流出情況,加強對資金回籠賬戶的監控。
4、《流貸辦法》對流動資金貸款用途的限制
鑒於目前實踐中存在流動資金貸款被挪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等其他用途的情況,為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流貸辦法》明確規定,貸款人應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用途,流動資金貸款不得用於固定資產、股權等投資,不得用於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同時,流動資金貸款不得違規挪用,貸款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認真檢查、監督流動資金貸款的使用情況。
5、《流貸辦法》如何防範超額授信風險
為防止超額授信,消除貸款資金挪用隱患,《流貸辦法》在防範超額授信風險方面,要求貸款人應根據經濟運行狀況、行業發展規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貸需求等,合理確定內部績效考核指標,不得制訂不合理的貸款規模指標,不得惡性競爭和突擊放貸。同時,明確了貸款人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法律責任,銀監會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條款對其進行處罰。

四、《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解析
1、《個貸辦法》的主要內容
《個貸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七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協議與發放、支付管理、貸後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范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個人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以促進商業銀行提高個人金融服務質量,同時,審慎控制相關金融風險。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商業銀行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商業銀行個貸資產管理的精細化水平;二是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提升商業銀行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同時,防範借款人資金被挪用;三是強調合同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四是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提升信貸管理質量;五是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
2、《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用途的要求
《個貸辦法》明確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個人在提出貸款申請時,應當有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同時,貸款人應就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進行盡職調查,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3、《個貸辦法》對個人貸款面談面簽制度的規定
《個貸辦法》要求執行貸款面談面簽制度。一方面,貸款人應建立並嚴格執行貸款面談制度,對通過電子銀行渠道發放的低風險個人質押貸款的情形,貸款人可以不進行貸款面談,但至少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定借款人的真實身份。同時,除電子銀行渠道辦理的貸款,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當面簽訂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文件。
強調面談面簽,主要是為了核實個人貸款的真實性,防止出現個人被不法分子冒名套取銀行貸款,或借款人的信貸資金被他人冒領挪用,以切實保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
4、《個貸辦法》在支付管理方面的要求
這是《個貸辦法》的核心內容。《個貸辦法》明確規定,除特殊情形外,個人貸款資金應當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對象支付,即由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提款申請和支付委託,將貸款資金支付給符合合同約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對象。並要求貸款人應在貸款資金發放前審核借款人相關交易資料和憑證是否符合合同約定條件,在支付後做好有關細節的認定記錄。
《個貸辦法》關於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借款人無法事先確定具體交易對象且金額不超過三十萬元人民幣;二是借款人交易對象不具備條件有效使用非現金結算方式。上述個人貸款,經貸款人同意可以採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此外,考慮個體經營貸款與個人消費貸款在實踐中存在一些差別,個體經營戶在商品生產和交易過程中,通常事先不確定交易對象且現買現付。對此,《個貸辦法》作出以下特別規定:一是明確貸款資金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採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二是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申請個人貸款用於生產經營且金額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可以按貸款用途適用相關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這樣規定,可以滿足農村經濟和個體商戶的實際發展需要。
5、《個貸辦法》的出台,是否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與使用?
《個貸辦法》就貸款流程等方面所作的一些監管要求,沒有抬高個人獲得貸款的門檻,不會影響個人貸款的申請。同時,《個貸辦法》提出的貸款人受託支付管理理念,已是目前廣大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通行做法,符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是現行做法的制度化,因此,不會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此外,《個貸辦法》針對一些特殊情況,已就貸款人受託支付作了一些例外規定,小額個人貸款和個體經營貸款的申請和使用也不會受到影響。
需要強調的是,《個貸辦法》不僅不會給金融消費者增添麻煩,相反,其中的一些規定還有利於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如「貸款人對未獲批準的個人貸款申請,應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採用格式條款的,應當維護借款人的合法權益,並予以公示」等條款,都體現了保護金融消費者利益的理念。總之,通過對個人貸款業務的規范管理,可以進一步鞏固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經營管理的良好基礎,為個人貸款業務長遠可持續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6、《流貸辦法》、《個貸辦法》是否適用於非銀行金融機構
《流貸辦法》規范的貸款人主體,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對《個貸辦法》,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要參照執行。這主要基於以下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貸款業務,其產品特徵和業務運作模式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個人貸款業務類似;二是消費金融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在組織、技術、管理上存在客觀困難,難以全面執行《個貸辦法》中的部分規定要求。
7、貸款新規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貸款新規在起草過程中,多方徵求意見,反復論證和討論修改,充分考慮了境內外做法和各方意見。特別是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准等有關規定時,在綜合考慮借款人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礎上,由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貸款新規的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借款人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借款人的利息支出,節約借款人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說,可能從單筆業務上看會增加某些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整體貸款質量會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將得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