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關聯企業間融資利息支出怎樣做納稅調整
現在A公司向銀行貸款,並將部分款項給B公司使用。稅務局認為,A公司應該將貸款利息轉給B公司入賬,A公司利息支出要全部轉出。但是,目前的情況是A公司主管稅務局不讓入賬,B公司的主管稅務局也不讓入賬,企業大量利息支出不能在稅前抵扣,造成重大損失。那麼這兩個關聯企業間借款,銀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後,利息支出如何入賬 關於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征稅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2]13號)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託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以上所稱企業集團委託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業務,是指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統借統還貸款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企業集團或集團內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的業務。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對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從集團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團公司能夠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的證明文件,其所屬企業使用集團公司轉貸的金融機構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於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Ⅱ 集團公司和下屬子公司資金往來是否繳納稅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0]7號 2000-02-0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近幾年來,部分金融機構為減少和防止不良貸款,確保信貸資金安全,有時出現不願受理中小企業貸款申請的情況。中小企業為解決融資困難,往往由其主管部門或所在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貸款並統一歸還。一些地區最近來函,要求對此類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如何徵收營業稅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為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對企業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等單位(以下簡稱統借方)向金融機構借款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徵收營業稅。 二、統借方將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否則,將視為具有從事貸款業務的性質,應對其向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全額徵收營業稅。 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對此前統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將借款利息支出分攤給下屬單位的,已征稅款不再退還,未征稅款不再補征。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二月一日
Ⅲ 集團內部借款在報表上沒有體現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上,也沒有應付利息,但財務費用上有利息支出,這為啥
集團內部借款一般通過「其他應收款」「其他應付款」核算,所以在報表上不體現在「短期借款」或「長期借款」項目中。
支付利息時直接通過銀行存款支付,並沒有先計提後支付,所以沒有應付利息,但財務費用上有利息支出
借: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或者其他應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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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規定問題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關於利息支出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一般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特殊規定
(一)企業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777號文有如下規定:1、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稅[2008]121號文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2、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二)、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的利息支出財稅[2008]121號文有如下規定:1、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1)、金融企業,為5:1;(2)、其他企業,為2:1。2、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3、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條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4、企業自關聯方取得的不符合規定的利息收入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國稅函[2009]312號文有如下規定:
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公式為:?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四)、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利息支出1、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有如下規定:(1)、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可按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歸集和分配,其中屬於財務費用性質的借款費用,可直接在稅前扣除。
財會[2006]18號文規定,企業借款構建或者生產的存貨中,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應當將借款費用資本化。
符合借款費用資本化條件的存貨,包括企業(房地產開發)開發的用於對外出售的房地產開發產品。(2)、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2、滬國稅所[2009]31號文補充規定如下:對國稅發[2009]31號文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規定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企業借款,分攤給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由實際使用借款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
具體包括: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借款合同復印件、集團內借款利息費用分攤的協議、實際取得借款額及支付利息費用的相關憑證。
Ⅳ 公司借款後什麼形式可以分配未分配利潤
一般而言,有的金融機構借款給企業,會向企業提出附加條件,就是在企業還清貸款前不能進行利潤分配,為的是保證企業有充足的還款資金來源,能保證金融機構的貸款不遭受損失。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稅後利潤在按規定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等法定項目後,再按《公司章程》規定,提取相應項目如任意盈餘公積後的剩餘部分,就可以進行分配了,考慮到金融機構的貸款條件限制,公司要盡量與金融機構協商。
Ⅵ 集團統借統貸 屬於向金融機構借款嗎
你是說你的借款實際用途和你寫的申請表不一樣嗎?如果是的,那麼不可以的,審核的時候會被以虛假信息拒貸
Ⅶ 企業間資金拆借有哪些相關的涉稅事項
(一)非關聯企業借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貸款服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且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二)集團公司統借統還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免徵增值稅。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PS:統借統還業務必須滿足「集團公司」的相關要求才能享受該優惠政策,詳見《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98]59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准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債資比小於2:1,其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稅前扣除。
PS:房地產企業在稅前扣除方面具有相關特殊規定,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規定,對於房地產開發企業:企業集團或其成員企業統一向金融機構借款分攤集團內部其他成員企業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的證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業間合理的分攤利息費用,使用借款的企業分攤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稅前扣除。
二、無償借款
(1)根據《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第十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視同銷售服務。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三、企業與股東之間的「借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Ⅷ 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需要什麼
我們往往把借款合同分為銀行借款合同與民間借款合同。銀行借款合同,又稱貸款合同、信貸合同,是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或自然人達成的將貨幣交由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使用、收益,公司、企業或自然人按借款期限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還本付息的書面協議。在這種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合同當事人一方是特定的,即貸款人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需要注意的是,銀行借款中的「銀行」,不限於人民銀行、專業銀行和商業銀行,而是泛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營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基金公司、信用社等非銀行金融機構。民間借款合同是指非金融機構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之間,一方將一定數量的金錢轉移給另一方,到期返還借款並按約支付利息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款有個更為熟悉的名詞即「民間借貸」。事實上,借貸的含義,通常是指一方當事人將金錢或者物品借給他方,他方在約定期限內將同等種類、數量、品質的物品返還的行為。借貸的標的物一般包括兩種,即金錢和物品。因此,借貸包括借款和借物(借用)兩種情況。
Ⅸ 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開發費用怎麼計算
需要確認資本化利息,
資本化利息計入開發成本
非資本化利息計入財務費用。
Ⅹ 財稅實務:集團統借統還資金如何處理
現在很多集團公司都開展資金統借統還業務,即母公司根據集團資金預算需要,統一由集團或集團所屬的財務公司對外從金融機構取得貸款,收到貸款後分撥給集團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使用,並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
兩種模式
集團資金統借統還按照具體操作模式不同,可劃分為兩類。
一類是企業集團自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借給集團其他企業,自集團其他企業收取利息後統一歸還給金融機構。
另一類是企業集團從金融機構取得借款,然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集團下屬企業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借款,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向集團下屬企業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
第二種模式比第一種模式多了一個集團財務公司統籌資金的環節。兩種模式有些共同的特點:資金來源於正規的金融機構,由集團中的核心企業或者本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充當統借統還的資金中轉角色(簡稱「統借方」),資金的最終使用方限定為集團內部企業,統借統還單位不得按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屬單位收取利息,即不得居中牟利。
實務中,集團母公司通常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收取下屬單位利息,但母公司一般不開具發票,僅是向下屬單位開具收據。
實例分析
案例:2012年1月1日甲礦業集團母公司從某銀行取得1年期流動資金貸款6000萬元,然後將該筆貸款平均分配給提交用款申請並簽署借款協議的下屬兩家全資子公司乙和丙用於日常生產經營周轉。某銀行給甲集團的該筆貸款年利率為6.6%,約定按季計算並支付利息,甲集團按照慣例亦按6.6%向子公司乙和丙收取利息並開具了收據。
財務處理如下(單位:萬元)母公司甲取得銀行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6000
貸:短期借款6000
母公司甲收到貸款後分撥給子公司乙和丙時:
借:其他應收款—乙公司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借:其他應收款—丙公司 3000
貸:銀行存款3000
子公司乙和丙收到貸款時:
借:銀行存款 3000
貸:其他應付款—甲公司3000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中對短期借款的核算范圍的規定,即本科目核算企業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甲礦業集團母公司不屬於金融機構,子公司乙和丙收到的甲集團母公司分撥的貸款不宜計入「短期借款」核算,應計入其他應付款。
第一季度母公司甲支付利息給銀行時:
借:財務費用99(6000×6.6%÷4)
貸:銀行存款 99
子公司乙和丙向母公司甲支付利息時:
借:財務費用49.5(3000×6.6%÷4)
貸:銀行存款49.5
母公司甲收到子公司乙和丙上交的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49.5(3000×6.6%÷4)
貸:財務費用49.5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金融機構統借統還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第00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徵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規定,統借統還資金母公司收取子公司的利息不需要營業稅。
按照《關於中國農業生產資料集團公司所屬企業借款利息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837號)規定,子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利息不超過母公司貸款利率,子公司支付的利息可以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借款人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子公司乙、丙和甲礦業集團母公司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甲集團母公司與子公司乙和丙之間簽署的借用款協議不交印花稅。
企業需注意三點
企業集團統借統還需要經過核准登記。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印發<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號)的規定,企業集團是指以資本為主要聯結紐帶的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具有一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必須經過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取得《企業集團登記證》,同時注意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統借統還必須具備3個條件:一是資金來源於銀行等金融機構,二是不存在提高利率水平的問題,三是適用主體為企業集團。
實務中需要規范統借統還合同,書面約定款項用途。《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第十九條規定,借款人將債務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貸款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也規定,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貸款人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因此,集團公司統借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必須註明事先約定統借方可以將貸款的全部或部分轉讓給成員單位使用,並事先在合同中明晰成員單位的范圍和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