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比例
企業所得稅法
實施條例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
生產經營活動
有關的
業務招待費
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Ⅱ 新的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扣除率是多少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扣除最高限額與實際發生數額的60%孰低原則。
例如:納稅人銷售收入2000萬元,業務招待費發生扣除最高限額2000×5‰=10萬元。分兩種情況:
(1)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40萬元:40×60%=24萬元;稅前可扣除10萬元
(2)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發生15萬元:15×60%=9萬元;稅前可扣除9萬元
(2)金融機構業務招待費控制比例擴展閱讀: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業務經營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費用。在本次財務制度改革以前,全國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沒有統一的標准,
除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中有業務招待費的支出標准外,其它各類企業基本上沒有標准(1992年6月頒布的《股份制試點企業財務管理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採納了外商投資企業的標准)。
國營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採取由各省、自治區、直箱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生產經營規模等不同情況確定不同限顛,企業在限額內掌握開支的招待費實報實銷、年終審計的辦法。
這種管理辦法,不利於為各類企業創造平等競爭的外部環境,也不利於政府職能部門轉變職能,加強財務監督。此次財務改革,對各類企業的業務招待費標准進行了統一規定。
現稅法規定:
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Ⅲ 業務招待費提取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業務的需要而支付的應酬費用。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招待費用在所難免,而《企業所得稅法》對招待費稅前扣除是限額控制的,企業應加強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的合理籌劃。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在稅務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
主營業務收入是扣除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後的凈額,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及銷售退回,一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中。
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後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主要包含:1.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材料和自產、委託加工產品的價值金額。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收入,指將非貨幣性資產用於投資、分配、捐贈、抵償債務等方面,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金額。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 即企業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得以稅前扣除,既先要滿足60%發生額的標准,又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收入5‰,在這里採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麼要這樣設計呢?我個人認為,對於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剔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採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
企業如何達到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舉個例子: 一般情況下,企業的銷售(營業)收入是可以測算的。假定2017年企業銷售(營業)收入X=10 000萬元,則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最高不超過10 000×5‰=50萬元,那麼財務預算全年業務招待費Y=50萬元/60%≈83萬元 。
Ⅳ 業務招待費比例是怎麼算的啊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發生額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業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證明真實發生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稅前扣除。其證明資料內容包括支出金額、商業目的、與被招待人的業務關系、招待的時間地點。
企業投資者或雇員的個人娛樂支出和業余愛好支出不得作為業務招待費申報扣除。
(4)金融機構業務招待費控制比例擴展閱讀:
1、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費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准、支付憑證等。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
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稅務機關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2、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一個概念,對其的調整隻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范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並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也並不導致帳表不符。
實務舉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
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賬賬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Ⅳ 業務招待費占管理費用的百分之多少合理
這個沒有關系的。和管理費用沒有關系。是按銷售收入比例計算。
Ⅵ 業務招待費占收入的比例是多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6)金融機構業務招待費控制比例擴展閱讀: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准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
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
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遊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
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Ⅶ 業務招待費扣除標准
本題按照發生額的60%和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兩者之間取小數原則稅前扣除。
(1)發生額的60%應為950*60%=570元,
(2)當年收入的0.5% 應為73000*0.5%=365元。
二者取小者為可以抵扣的金額,所以365元為全可以抵扣的金額,所得稅調增額為950-365=585元。
企業應當合理的測算業務招待費的預計金額,合理的控制,這樣才不會調增企業所得稅額。
其實你問的這個問題不太嚴謹,只有在每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候才會問招待費可以抵扣多少,平時月份是不涉及這些的。
拓展資料:
根據國務院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所以公司在每個部門支出的業務招待費都應該計入到管理費用中,二級科目一定要設置成招待費,因為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有特殊規定,每個部門的業務招待費,到年終匯算清繳都要進行調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