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審核內容
1.籌建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關於業務發展、風險控制的分析合理可行;
3.籌建工作方案中關於募集資金、組織架構和內部控制機制建設的落實措施合法合規、切實可行;
4.發起人符合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條件,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合法,簽訂程序合法有效;
5.發起人認股說明書內容齊全、翔實,信息披露恰當;
6.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1.開業申請材料完整,附件齊全;
2.章程(草案)的內容完備且合法合規;
3.社員符合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的條件;
4.股權設置、股本結構合法合規;
5.驗資報告合法合規,附件齊全;
6.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審議通過的各項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和要素齊全且合法合規;
8.組織架構、職責分工、主要管理制度及業務發展規劃符合監管要求;
9.理事、理事長、經理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10.從業人員符合要求;
11.營業場所和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資料齊全;
12.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求的其他資料。
❷ 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申報材料
?
籌建申請材料
(一)籌建申請書。內容應載明擬設立機構名稱、住所、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擬注冊資本,業務范圍,發起人(或出資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村鎮銀行的條件。?
(二)可行性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未來業務發展計劃(包括擬設機構開業後3年的業務發展目標、財務發展目標、風險管理目標。業務發展目標包括經營機制、目標市場、資金投向、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業務規模及資產組合;財務發展目標包括盈利能力及利潤分配預案;風險管理目標包括加強內部控制、風險控制策略及控制目標、不良貸款控制指標、資本充足率達標及資本補充計劃、呆賬准備提取方案等)、風險處置預案。
(三)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組織,擬設立機構的注冊資本、股本結構、公司治理架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配備數量、部門設置和從業人員配置、主要管理制度起草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四)發起人(出資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發起人(出資人)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發起人(出資人)權利和義務、主動聲明關聯入股的義務(約定:如果存在任何隱瞞,則該發起人(出資人)在本行的投票權受到限制)和附件。全體發起人(出資人)應在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自然人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簽字)。
附件包括:
1.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情況。
金融機構企業法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名稱、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入股金額及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盈利狀況。
2.自然人發起人(出資人)名錄,包括發起人(出資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擬入股金額以及占總股份比例。
3.企業法人的有權機構同意向村鎮銀行出資入股的決議及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
4.企業法人關於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向村鎮銀行入股情況、關聯企業向境內其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以及企業法人提供上述資料真實性的書面聲明。
5.發起人(出資人)基本情況及最近兩年經審計的會計報告。
6.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發起人(出資人),應提供其注冊地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書面意見。
(五)發起人大會(出資人會議)同意出資設立村鎮銀行以及成立籌建工作小組並授權其履行組建工作職責的決議。?
(六)籌建工作小組成員名單及簡歷。
(七)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八)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九)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開業申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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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業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注冊資本、股本結構、業務范圍,章程制定,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情況,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是否符合開業條件,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二)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按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分類逐人說明情況)。
(三)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以及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四)章程草案。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股東資格情況。
2.附件:包括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非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金融機構企業法人股東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企業法人股東住所、企業法人代碼、入股金額和占總股份比例、凈資產比例、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盈利狀況),自然人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驗資事項說明;持有注冊資本5%及以上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和資信證明(包括資金來源、財務狀況、資本補充能力和誠信狀況);法定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自然人股東名冊、股東入股憑證復印件和持有注冊資本5%以下法人股東近2年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由受理機關保存,不報送決定機關,由受理機關在初審意見中反映)。
(六)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相關材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籌建工作小組須加蓋印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擬任人為銀行業金融機構退休人員的,由籌建工作小組出具綜合鑒定,內容包括擬任人在職期間的履職情況和合規情況)。
3.離任審計報告或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離任審計報告要客觀、公正地披露被審計人任職期間所在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風險狀況及變化趨勢,擬任人履職情況、存在的問題及責任認定,審計報告要有明確的審計結論,由審計人和被審計人雙方簽字)。
4.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5.個人承諾書(對是否有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誠信和公正履職等進行承諾)。
除董事長、副董事長外,其他董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6.對擬任人的任職資格談話記錄。
(七)監督機構(崗位)的設置情況及人員簡歷。
(八)有權機構審議通過以下有關事項的決議:
1.籌建工作報告。
2.章程草案。
3.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
4.選舉董事。
5.選舉董事長。
6.聘任行長、副行長等高級管理人員。
7.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管理制度。
各項決議應標明決議編號。創立大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決議應表明實到人員所持表決權佔全部表決權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表決權數及比例,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以及全體表決人員簽字,選舉董事(理事)、監事的決議應註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的表決權數及比例,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董事簽名,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簽名。
(九)公司治理和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有關組織機構的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審計、人力資源、安全保衛等制度。
(十)職能部門設置、職責及主要負責人名單。
(十一)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包括人員的年齡、從事金融工作時間、學歷和所學專業、職稱等)。
(十二)組織結構圖。
(十三)發展規劃。未來3年的業務發展計劃、財務發展計劃及風險管理計劃。業務發展計劃包括目標市場、發展戰略、網點布局、支農業務、存貸規模、市場份額、金融創新、資產組合。財務發展計劃包括盈利能力、收入結構、利潤總額、分紅計劃、利潤分配方案。風險管理計劃包括對各類風險的預測及評價、風險控制策略、風險控制目標,完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員素質的措施和步驟。
(十四)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十五)公安、消防部門對營業場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十六)籌建批復或延期籌建批復的復印件。
(十七)申請人的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通訊地址(郵編)。
(十八)銀監會按照審慎性原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❸ 白雲民泰村鎮銀行的安全性
粵銀監復〔2012〕97號廣州白雲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工作小組:你籌建工作小組《關於籌建廣州白雲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請示》(白村銀籌報〔2011〕3號)收悉。批復如下:一、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有關規定,同意籌建廣州白雲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籌建地址:廣州市白雲區太和鎮大源北路126號。二、請你籌建工作小組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法》、《村鎮銀行管理暫行規定》、《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等有關要求,做好廣州白雲民泰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籌建工作。籌建期為本批文決定之日起6個月。如遇特殊情況未能按期完成籌建工作,你籌建工作小組應在籌建期滿前1個月向我局提交籌建延期申請。籌建工作完成後,在規定期限內,你籌建工作小組按規定向我局提交開業申請,逾期未提交開業申請的,本批文失效,我局將行政許可注銷手續。此復。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❹ 農村資金互助社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有關要求
符合入股條件的農民和農村小企業在自願基礎上可以作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發起人。
農民發起人的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滿3年)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的鄉(鎮)、行政村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要求。
農村小企業發起人的注冊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在入股農村資金互助社所在鄉(鎮)或行政村內,具有良好信用記錄、上一年度盈利、年終分配後凈資產達到全部資產的10%以上(合並會計報表口徑)、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達到章程規定的入股金額起點要求。 1.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
2.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農村資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場前景分析(包括市場定位、同業狀況、設立後所能提供的服務)、未來業務發展規劃(擬設機構開業後三年的資產負債規模、盈利、不良貸款比例、資本充足率等預測)、風險控制能力。
3.籌建方案。內容包括籌建工作的領導組織、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組織架構、理事和經理配備、從業人員配備、選址方案(地址、營業場所取得方式、面積、營業設施和安全防範設施的配備計劃)、主要管理制度制訂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
4.發起人認股說明書。內容包括本次股金發行概況(股權設置、入股起點金額、股金總額)、認購人的條件、權利和義務、農村資金互助社發展預測、面臨風險因素及主要對策、認購資金運用、未來股利分配政策、發起人認股預先登記日期、本次認購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發起人可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附錄和備查文件說明等。
5.發起人協議書。內容包括:總則、經營宗旨、機構性質、名稱、住所、業務范圍、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發起人入股金額和入股比例、發起人權利和義務、籌建工作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責、附則。發起人應在發起人協議書上簽名蓋章,或委託代理人簽名蓋章。
(1)農村小企業發起人名錄包括企業法人代碼、住所、成立日期、擬認購股金數、凈資產占總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歸還金融機構貸款情況。
(2)農民發起人名錄包括每個農民身份證號碼、住址、擬認購股金數(簽字冊、委託書與名錄不報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時現場審查,在審核報告中反映)。
6.農村小企業同意出資入股的決議、營業執照復印件。
7.農村小企業關於對入股資金來源合法性、其本身及關聯企業入股情況、其本身與農村資金互助社不發生違規關聯交易關系、提供資料真實性以及向境內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情況(包括所持股份與股份比例等情況)出具的書面聲明。
8.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和聯系地址(郵編)。 1.申請書。內容包括擬開業機構名稱、住所、業務范圍、發起人認購股金、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資本充足率、章程情況,創立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組成及通過的各項決議情況,擬聘任經理,經營方針及計劃、主要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情況是否符合開業條件。
2.籌建工作小組關於對擬任職理事、經理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請示。
3.籌建工作報告。內容包括籌建過程、籌建工作落實情況和是否符合開業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1)驗資報告。應詳細說明農村小企業社員資格的審驗情況。
(2)附件。包括注冊資本實收情況匯總表、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農村小企業社員投資資格一覽表(列示每個農村小企業社員凈資產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狀況、近2年歸還銀行貸款等情況)、入股社員名冊及其出資額(農村小企業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碼)和出資比例、驗資事項說明;農村小企業社員入股憑證復印件;法定驗資機構及注冊會計師的資質證明。
社員名冊、農民社員入股憑證復印件存於農村資金互助社,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驗收時進行現場審驗,不須報送受理決定機關。
6.擬任職理事、經理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農村資金互助社擬任職務)以及相關資格證明資料:
(1)任職資格申請表(申請表中內容應如實填列,籌建工作小組應加蓋公章)。
(2)對擬任人的品行、業務能力、管理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的綜合鑒定。
(3)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4)居民身份證、專業技術職稱和國家認可的學歷證明材料復印件。
(5)個人承諾書(理事、經理要對個人有否大額負債、違法違紀行為及是否能夠誠信和公正履職進行承諾)。
除理事長外,其他理事擬任人不提供綜合鑒定和離任審計報告(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7.監事會成員名單和簡歷。
8.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表(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擬從事崗位、工作經歷、學歷等)。
9.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等相關材料。
10.創立暨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決議:
(1)審議通過章程草案的決議;
(2)審議通過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3)審議通過選舉理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經理的決議;
(4)審議通過崗位設置、職責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決議;
(5)審議通過理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6)選舉理事長的決議;
(7)審議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
(8)選舉監事長的決議。
各項決議應該註明決議編號、實到人員占應到人員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並由監票人、唱票人和計票人簽字,選舉理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經理的決議應註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到會社員或代表簽名,理事會、監事會決議應由理事、監事簽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社員大會(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財務、信貸、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
12.籌建批復或延期籌建批復的復印件。
13.聯系人、聯系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和聯系地址(郵編)。
❺ 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最新的准入政策是什麼如何開辦農村金融機構(具體步驟),例如村級信貸機構
第二部分:了解最近出台的農村金融新政策
中國銀監會積極響應黨中央關於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決定,為解決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低、金融供給不足、競爭不充分等問題,於2006年12月發布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准入政策
❻ 村鎮銀行組建審批工作指引的審核要點
銀監局和銀監分局要切實加強對村鎮銀行組建工作的政策指導,嚴格按照村鎮銀行設立標准和程序,受理籌建及開業申請材料,並對以下內容進行重點審核:?
(一)籌建申請材料?
1.申報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組建對象符合規定條件,可行性報告論證充分。?
3.履行的法律手續合法有效,決議內容齊全。?
4.發起人(出資人)符合規定的條件。?
5.對籌建工作小組的委託授權合法有效。?
6.籌建工作方案中關於股本結構、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制度等內容符合監管要求,組建方案切實可行。?
7.業務發展規劃周密詳實,有明確的服務目標和手段,金融服務能夠覆蓋適當地域和人群。?
(二)開業申請材料?
1.申請材料齊全,格式符合要求。?
2.有關會議審議通過各項決議程序完備、內容合法合規。?
3.章程草案合法合規,內容完備可行。?
4.擬任職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任職資格條件。?
5.股東符合規定的條件,股本結構符合監管規定。?
6.驗資報告符合法律規定,約定的審計內容完備,驗資機構資質合法。?
7.公司治理合理,組織架構清晰,內控制度健全,高管人員配備合理。?
8.有相應的從業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通過從業資格考試)。?
9.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以及安全、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材料齊備。?
❼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解讀
2014年3月13日,銀監會在總結實施經驗、開展審慎評估、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主席令修訂完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一步簡政放權,優化行政許可條件、標准和程序,釋放機構經營活力,增強金融創新動力。新修訂的《辦法》共130條,較之前減少了39條,充分體現了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的特點:
一是市場環境更加開放。
為減少行政許可管制,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做到還權於市場,讓權於社會,銀監會加快將監管重點從事前審批轉向過程監管和事後監督。在落實國務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調整行政許可項目基礎上,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取消了農村中小金融機構籌建開業延期、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股票質押貸款業務和部分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13個審批項目。
二是審批程序更加簡化。
對確需保留的審批項目,著力優化審批流程,簡化准入條件,最大限度地縮短行政許可鏈條,提高行政許可效率。如簡化了農村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聯社的組建條件,為各類資本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建設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機構、業務和高管人員審批許可權,為申請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務。
三是風險底線更加明確。
按照「該放的權堅決放開到位,該管的事必須管住管好」的要求,銀監會將加大監管力度,統籌把握簡政放權與加強監管,平衡金融創新與風險防範。如在機構和業務准入條件中,明確了信息科技監管要求,促進提高信息科技風險管控水平;在對外投資條件方面,特別強化了風險識別、監測、分析和控制等要求,嚴防跨行業風險傳染。
四是支農特色更加鮮明。
將支農服務監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許可,實行准入正向激勵,督促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增強「三農」戰略定力。如在機構設立及業務許可中,增加對農村金融發展戰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動差異化定位和特色化發展;放寬村鎮銀行在鄉鎮設立支行的條件,將設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開業後2年調整為半年,加快完善農村金融服務網路,提高金融服務均等化水平。
❽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❾ 銀監會(2008)3號令全文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許昌監管分局政務公開事項
銀行業機構的設立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頒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1.對設立櫃台式的營業機構,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
(2)《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3)籌建人員的名單及簡歷;
(4)可行性分析報告;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2.對設立離行式自助銀行,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設立單位的請示及籌建方案、市場分析;
(2)上級部門的批准文件;
(3)擬設置的機型、數量及提供服務的種類;
(4)《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申請表》;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6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設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的變更審批
(一)變更種類
1.變更名稱;
2.變更營業地址;
3.變更注冊資本;
4.變更持股股東或持有股本;
5.變更業務范圍;
6.修改章程;
7.金融機構的升格、降格與合並、分設、重組;
8.變更法定代表人;
9.監管部門認定的其它變更事項。
(二)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三)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變更事項時,申請單位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有權變更該機構的變更事項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變更事項的有關許可文件;
4.變更事項的工作方案;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四)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五)承諾時限
3個月內。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的機構變更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繳回金融許可證;
5.公告。
(二)申報材料
銀行業機構自行市場退出,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退出機構的上級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撤銷登記表》;
3.退出機構的業務處置和人員安置方案;
4.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個月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城市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自行市場退出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新業務准入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審批許可權內的: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4)換發金融許可證;
(5)公告。
2.審批許可權外的
(1)受理報備;
(2)換發金融許可證;
(3)公告。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開展新業務,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開展新業務的請示;
2.填制《銀行業金融機構變更申請表》;
3.有關部門對開展此項業務的規定;
4.開展此業務的工作規程及控制制度;
5.要求提交的其它資料。
(三)受理許可權
1.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業務准入由銀監會按法人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其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2.許昌銀監分局受理城市信用社法人機構開辦新業務的申請,報河南銀監局審批。其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需經法人授權,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3.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開辦新業務的申請。河南銀監局負責受理河南省農村信用聯合社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各基層農村信用社及聯社收到省聯社對開展新業務的轉批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監管分局報備。
4.許昌銀監分局不受理省郵政儲匯管理局在許昌轄區分支機構開展新業務的申請。其開展新業務,由省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向河南銀監局提出申請,河南銀監局審批。許昌轄區各級郵政儲匯管理部門及郵政儲蓄網點獲准上級部門開辦新業務的授權後,要在10個工作日內向許昌銀監分局報備。
(四)承諾時限
1.審批許可權內的,3個月內。
2.審批許可權外的,報備即辦。
(五)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六)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郵政儲蓄機構的新業務報備及城市信用社機構新業務准入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的新業務報備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七)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銀行業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批
(一)辦理程序
1.申請受理;
2.審查;
3.決定與送達。
(二)申報材料
金融機構申請核准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要求提交以下資料(一式五份)。
1.具有任命或聘任權機構的請示;
2.《銀行業金融機構董(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核准(備案)登記表》;
3.對申請核准人的考核鑒定及推薦意見;
4.申請核准人的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身份證原件(與《登記表》上粘貼的復印件核對後當即退回);
5.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三)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銀監會2006年第1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銀監會2006年第2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4.銀監會2006年第3號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5.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1號《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6.《河南銀監局監管工作簡易程序(試行)》(豫銀監辦通〔2005〕139號)。
(四)承諾時限
30日內。
(五)辦理單位
1.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一科受理;
2.城市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二科受理;
3.農村信用社機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核准申請由許昌銀監分局監管三科受理。
(六)咨詢電話
監管一科:2668409,監管二科:2663578,監管三科:2668777
六、其他
(一)以上各種行政許可承諾時限均為工作日;
(二)以上各種行政許可屬許昌銀監分局初審,需報上級審查批準的,上級審查批准承諾時限由其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