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的一名反洗錢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 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金融機構的一名反洗錢工作人員在協助人民銀行進行反洗錢,可以採取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等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金融機構在與客戶建立業務關系或者為客戶提供規定金額以上的現金匯款、現鈔兌換、票據兌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務時,應當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客戶由他人代理辦理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同時對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與客戶建立人身保險、信託等業務關系,合同的受益人不是客戶本人的,金融機構還應當對受益人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
金融機構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或者與其進行交易,不得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或者假名賬戶。金融機構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或者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要求金融機構為其提供一次性金融服務時,都應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1)金融機構應當積極配合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2. 保險業金融機構需要配合做好以下哪些反洗錢日常監管要求
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合法證件和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調查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調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3.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a) 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b)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c) 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d) 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
4. 金融機構配合開展反洗錢調查的權利包括
中國人民銀行及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實施反洗錢調查時,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礙反洗錢調查,拒絕提供調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告知被詢問人對詢問有如實回答和保密的義務,對與調查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5. 金融機構應如何配合司法協助
呵呵 同學!我路過的!做好了告訴我一聲哈!
6. 我國金融機構應該更加積極地推動什麼等互聯網金融創新
9月18日消息,經過李 克 強 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下發了《北京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總體方案》,明確提出「加快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並在這一總體框架要求下,「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建設」。
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建設,《方案》具體規劃為:
完善創業投資引導機制,通過政府股權投資、引導基金、政府購買服務、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市場化投入方式,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科技創新領域。結合國有企業改革建立國有資本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完善國有創投機構激勵約束機制。按照國家稅制改革的總體方向與要求,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的投資,研究探索相關稅收支持政策。支持「新三板」、區域性股權市場發展,大力推動優先股、資產證券化、私募債等產品創新。開展債券品種創新,支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和「雙創」孵化產業通過發行債券進行低成本融資。
推動互聯網金融創新中心建設。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探索為科技創新創業企業提供股權債權相結合的融資服務方式;鼓勵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機構實現投貸聯動,支持科技創新創業。
這是在8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十三五國家科技創新規劃》整體框架下針對北京科技創新發展提出的頂層設計。早在2012年,多部委就發文將中關村建設為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並提出到2020年初步形成具有全球影響力的中關村科技金融服務體系。
北京市促進互聯網金融發展的另一個頂層意見出現在2016年1月底,彼時北京市政府下發了《關於積極推進「互聯網+」行動的實施意見》,提出「加大互聯網金融安全監管力度,加快建設安全風險防控平台,提高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防控能力。」實施意見將「互聯網+金融」列入了北京地區「互聯網+」實施重點領域的第一條。
實施意見要求全面提升互聯網金融服務能力和普惠水平,構建科技金融服務體系。擴大第三方支付、移動支付服務市場份額,穩妥推進個人對個人(P2P)小額借貸交易。鼓勵眾籌業務發展,打造股權眾籌中心。
實施意見顯示,「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推進工作,將由市金融局牽頭,人民銀行營業管理部、北京銀監局、北京證監局、北京保監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中關村管委會、市工商局、市網信辦負責。
從上述幾大方案來看,北京市將推動科技與產業、科技與金融、科技與經濟深度融合。
7. 金融機構配合反洗錢調查的義務包括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8.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什麼原則
金融機構應當勤勉盡責,建立健全和執行客戶身份識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戶」原則
9. 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對的還是錯的
是對的。反洗錢監管和反洗錢調查是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定職責,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積極配合。
10. .金融機構應當履行哪些反洗錢義務(多選)
選擇ABCD.(即全選。)
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等法律的規定,金融機構應履行的反洗錢義務主要包括:
1、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2、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1)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2) 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3)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4)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3、金融機構通過第三方識別客戶身份得,應當確保第三方已經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第三方未採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要求的客戶身份識別措施,由該金融機構承擔未履行客戶身份識別義務的責任。
4、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客戶身份資料在業務關系結束後、客戶交易信息在交易結束後,應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機構破產和解散時,應到將客戶身份資料和客戶交易信息移交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定的機構。
5、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7、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8、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9、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10、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要求,開展反洗錢培訓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