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分行和支行是什麼意思我要填一個東西,要我填銀行名稱,支行名稱,分行名稱,怎麼填
1、分行是以省級為單位建立的,主要負責全省的所轄的支行的業務統籌和行政管理。
2、支行是銀行的分支機構,是一個地區(市以下的區縣,區縣級市)銀行的主管行,可以管儲蓄所和分理處。
銀行一般有總行、分行、支行、分理處、儲蓄所等分級設置。一般等級表示為:總行——一級分行(省行)——二級分行(市行)——一級支行(區、縣、縣級市級行)——二級支行(分理處或儲蓄所)。
3、銀行卡的開戶行填寫,一般會精確到某支行,即你當時辦卡時去的銀行網點所在詳細位置。具體開戶行可直接打電話詢問對應的銀行卡的客服人員。根據客服提示操作即可。
(1)金融機構應填制擴展閱讀:
1、分行的作用為本銀行用戶提供辦理本銀行的銀行活動,諸如存、取款、貸款等,滿足居住在遠離銀行主網點的用戶對存取款、貸款活動的日常需要。分行所提供的服務在操作方面更加低廉、快捷、方便,更容易為客戶訪問。目前,國內主流銀行開設分行的現象已經十分普遍。
2、國內擁有較多分行的有以下幾個主流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
資料參考:分行_網路支行_網路
② 庫存現金與銀行存款之間發生收付業務時,應編制什麼記賬憑證
涉及現金銀行存款之間的收付款業務應根據以下幾種情況來填制憑證。
1、存入銀行現金---做現金付款憑證
借:銀行存款
貸:庫存現金
2、從銀行提取現金---做銀行付款憑證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3、由於現金日記賬要求日清余額結,也有把從銀行提取現金做現金收款憑證的。
借:庫存現金
貸:銀行存款
1、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2、"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
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2)金融機構應填制擴展閱讀:
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的庫存現金。企業有內部周轉使用備用金的,可以單獨設置「備用金」科目。
二、企業增加庫存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減少庫存現金做相反的會計分錄,將庫存現金反映在貸方。
三、企業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額、現金支出合計額及結余額,將結余額與實際庫存額核對,做到賬實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持有的庫存現金。本科目余額一般不反映在貸方。
由於企業購銷業務頻繁,銀行存款的數額 也隨之頻繁變動。企業應及時與銀行核對賬目,具體方法是將銀行提供的對賬單與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逐筆進行核對。銀行對賬單上的余額,常與企業銀行存款日記賬余額不一致,其原因如下:
1、記賬錯誤。企業或銀行記賬錯誤,如企業在幾家銀行同時開戶,記賬時可能發生銀行之間串戶錯誤,同樣銀行也可能把各種存款企業賬目相互混淆。
2、未達賬項。未達賬項是指企業與銀行之間由於雙方記賬時間不同而發生的一方已入賬,另一方尚未入賬的事項。
③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 應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④ 金融機構代碼查詢
填寫貸款給你的銀行或者一些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碼即可。
⑤ 銀行詢證函如何填寫
銀行詢證函是指會計師(審計)事務所在執行審計過程中,以被審計企業名義向銀行發出的,用以驗證該企業的銀行存款與借款、投資人(股東)出資情況以及擔保、承諾、信用證、保函等其他事項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的詢證性書面文件。
完整的銀行詢證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託存款、委託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銀行詢證函的要點 編輯本段回目錄 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注意銀行詢證范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一截止時點有餘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賬戶。因為有可能存款賬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賬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5、詢證程序要恰當。注冊會計師寫好詢證函交給被審計單位蓋章後,應親自將詢證函寄出,不可將詢證函交給客戶,從客戶取得詢證函回函要評估回函的可靠性,不可粗心大意。
6、詢證工作底稿要齊備。銀行詢證的名單、寄發詢證函的郵費單據復印件、到銀行實地詢證的工作記錄等工作底稿要齊備,附於銀行有關項目審定表下。正確運用銀行詢證函對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保證銀行有關項目的真實性完整性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⑥ 銀行詢證函到底該怎麼填
完整的銀行詢證函一般包括:存款、借款、銷戶情況、委託存款、委託貸款、擔保、承兌匯票、貼現票據、托收票據、信用證、外匯合約、存托證券及其他重大事項。
銀行詢證函的要點: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有關文件要求作出確證答復。
1、分清銀行余額的詢證和銀行發生額的詢證。余額是某一截止時點之前所有發生額的最終結果,通過詢證銀行余額可以證實截止某一時點的銀行余額是否真實存在。發生額是業務發生時的原始記錄,通過詢證銀行發生額可以證實某一筆銀行業務是否真實發生。如在驗證投資人以貨幣資金投資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發生額的詢證。在對資產負債表所列銀行存款項目審計時銀行詢證函就是對銀行余額的詢證。
2、正確簽章。發函方應該簽署公章。復函方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在「數據證明無誤」、「數據不符及需加說明事項」簽署單位公章,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不能以單位內部機構公章代替單位公章。
3、如實填寫,及時回復。發函方應根據本單位賬簿記錄如實填寫,作為復函方的金融機構應根據原始記錄核對,按銀行詢證函項目逐一填寫,填寫完畢後及時回復至會計師事務所,並按有關規定向發函方收取詢證費用。
4、注意銀行詢證范圍。銀行詢證不僅包括某一截止時點有餘額的銀行,還包括存款、借款、託管證券、應付票據已結清的賬戶。因為有可能存款賬戶已結清,但仍有銀行借款或其他負債存在;也有可能借款賬戶已結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⑦ 將現金送存銀行時,應填制的記帳憑證是什麼
編制現金付款憑證。
借:銀行存款
貸:現金
財會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現金收付原始憑證編制現金收付記賬憑證。出納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或原始憑證辦理現金收付業務,並在收付款憑證上加蓋「收訖」或「付訖」戳記,表示款項已經收付,並據以登記賬簿。
為了避免重復編制記賬憑證和重復記賬,從銀行提取現金或將現金送存銀行時,只編制以貸方為主的付款憑證,據以收付款和記賬。例如,現金存入銀行時,編制現金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
借記「銀行存款」賬戶,貸記「現金」賬戶;從銀行提取現金時,編制銀行存款付款憑證,作會計分錄為:借記「現金」賬戶,貸記「銀行存款」賬戶。
(7)金融機構應填制擴展閱讀:
為了核算和反映企業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設置"銀行存款"科目,該科目的借方反映企業存款的增加,貸方反映企業存款的減少,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期末存款的余額。
企業應嚴格按照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和管理,企業將款項存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現金"等有關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現金"等有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按開戶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等,分別設置,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展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
月份終了,企業賬面結余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進行處理,應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調節表",調節相符。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 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 「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