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落實涉企政策促進經濟平穩發展
一、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
(一)鼓勵商業銀行對誠信經營、發展前景好、產品適銷對路的中小微企業貸款給予優惠利率支持,並與政府激勵政策掛鉤。(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金融辦)
(二)引導金融機構對市場前景好、誠信經營,但暫時有困難的企業不斷貸、不抽貸,對破產重組企業提供必要資金支持。(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三)對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但資金周轉暫時困難的中小微企業,在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中給予貸款貼息,貼息比例不超過貸款基準利息的50%。(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經濟信息委、市財政局)
(四)將微型企業貸款風險補償金使用范圍擴大到符合相關政策要求的鼓勵類製造業及信息傳輸、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小型企業。(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經濟信息委、市商委)
(五)建立中小微企業轉貸應急機制,幫助部分生產經營正常、市場前景好但暫時資金周轉困難的企業渡過續貸難關。資金來源由市財政統籌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等資金組成。建立轉貸應急資金管理平台,負責企業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工作。(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金融辦、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六)支持中小微企業在區域性場外市場掛牌,對符合國家和西部大開發鼓勵類產業目錄,且在重慶區域性場外市場掛牌的企業,掛牌孵化板的一次性獎勵5萬元,掛牌成長板的一次性獎勵25萬元。(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七)積極對接和爭取國家新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加快項目儲備,進一步加大對中小微企業的支持力度。(牽頭單位:市中小企業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規范金融服務收費
(八)金融機構在發放貸款時不得附加不合理條件,金融機構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以額外收費將經營成本轉嫁給服務對象,對直接與貸款掛鉤、沒有實質服務內容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發放貸款收取利息應盡的工作職責,不得再分解設置收費項目,不得在貸款業務中混淆資金價格和服務價格。(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九)進一步規范企業融資過程中擔保、評估、登記、審計、保險等中介機構收費行為,清理不必要的資金「通道」和「過橋」環節收費,清理規范後的收費項目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市物價局)
(十)鼓勵金融機構清理服務收費項目及價格,列出收費目錄清單,在重慶市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上公布。(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重慶銀監局)
三、進一步降低企業擔保抵押成本
(十一)在清理整頓資產評估市場的基礎上,鼓勵引導金融機構和擔保機構提高信用良好企業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擔保費率;擔保機構為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擔保費率不超過2%的,市財政補貼0.5個百分點。(牽頭單位: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中小企業局)
(十二)鼓勵銀行以政府采購合同為依據向政府采購中標供貨商提供信用貸款等融資服務。支持民營企業採用知識產權、倉單、商鋪經營權、商業信用保險單等質押融資。(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人行重慶營管部、重慶銀監局)
(十三)鼓勵金融機構對為實體經濟提供擔保服務、風險控制能力強、社會效益好的融資擔保機構,提供減免保證金、適當提高放大倍數、控制貸款利率上浮幅度等支持措施;不得隨意收縮合作擔保機構對於有市場有回款有效益且利息支付正常的企業的擔保額度;在處理業務風險時,與融資擔保機構加強溝通協調,採取一致行動。(牽頭單位:市金融辦,配合單位:重慶銀監局)
四、切實降低企業用工成本
(十四)將現行針對困難企業的社保繳費政策拓展到製造業、采礦業、建築業、餐飲業等行業。(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五)小微企業比照我市個體工商戶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辦法,單位繳費費率執行12%。(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十六)將失業保險基金支持企業穩崗政策實施范圍擴大到所有依法參保繳費、不裁員或少裁員的企業,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按規定給予穩崗補貼。(牽頭單位:市人力社保局)
五、加大民營企業產品采購力度
(十七)推廣應用《重慶市重點鼓勵采購產品指導目錄》,鼓勵製造業龍頭企業通過專業分工、服務外包、訂單生產等形式帶動市內中小微企業進入產業鏈或配套體系。(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委,配合單位:市中小企業局)
(十八)從民營經濟發展等專項資金中安排,對龍頭企業采購市內中小微企業配套產品年累計在1億元及以上的按新增采購額的0.5%給予獎勵,單個企業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牽頭單位:市經濟信息委,配合單位:市財政局、市中小企業局)
六、鼓勵民營企業股權多元化
(十九)通過風險補貼、股份合作等引導資產管理公司、私募股權基金增資入股我市民營企業。(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二十)鼓勵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處置,對企業實行債權轉股權,對現有資產優良的民營企業進行託管租賃,優化民營企業公司治理結構,提高抗風險能力。(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七、促進房地產企業健康發展
(二十一)對房地產企業所得稅預售收入的計稅毛利率由20%調整為15%,非普通住宅、商業、車庫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由3.5%調整為2%,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執行1%。對房地產企業經批准建設且建成後無償移交政府部門的學校用地,暫不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屬於房地產企業的待售開發房產,未納入自有固定資產管理且未使用、未出租的,不徵收房產稅;對投資性房地產房產稅按就低原則選擇從價計征或從租計征;對房地產企業納入自有固定資產經營管理的車庫(位),按房產原值從價計征房產稅。應繳稅款可經稅務部門批准後延期3個月繳納。(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配合單位:市財政局)
(二十二)未中標的土地競拍保證金返還時間由3個工作日縮短為1個工作日。鼓勵金融機構暫停或下調信用良好企業的按揭保證金比例。減半收取臨時接電費(施工用電保證金)、天然氣預收氣款(用氣保證金),取消收取散裝水泥專項保證金。對全市房地產企業信用綜合排名前50名企業給予預售資金首付款免予監管的支持。對上一年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築施工民營企業,當年保證金降低50%收取,連續兩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連續三年以上未拖欠的免繳保證金。(牽頭單位:市城鄉建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市金融辦、國網市電力公司、重慶燃氣集團)
(二十三)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部分實物資產及其相關聯債權、債務等一並轉讓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稅徵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對兼並重組交易過程中的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法進行細化。(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二十四)在企業落實債權債務責任和風險可控的基礎上,對被兼並企業逾期、到期的銀行貸款給予展期或轉貸,對兼並重組後的企業綜合授信給予並購貸款支持。(牽頭單位:市金融辦)
八、改進政府服務
(二十五)對屬於國家明文規定且有收費標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按國家規定的下限執行;屬於本地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按照方便企業、公開透明、強化監督的原則,進行全面清理、簡化、整合,並將更新後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目錄清單向社會公布。(牽頭單位:市財政局、市物價局)
(二十六)經營服務性項目放開市場准入,交由企業和社會機構雙方按市場規則自主協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指定社會機構為企業提供服務。(牽頭單位:市物價局)
(二十七)對民營企業為主,政府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給予資金支持的項目,凡項目業主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提供的部分,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有關部門不得強行要求招標。(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
(二十八)全面落實西部大開發等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做到應退盡退、應抵盡抵。(牽頭單位:市地稅局、市國稅局)
(二十九)加強對民營經濟各項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健全追責機制,對行政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的予以責任追究,對故意刁難、妨礙企業生產經營造成嚴重影響的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處理。(牽頭單位:市監察局、市政府督查室)
(三十)對各級政府和國有企業因支付款項不及時引發的「三角債」問題進行專項督查,督促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國有企業限期履約支付欠款。(牽頭單位:市國資委、市財政局,配合單位:市政府督查室)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我市出台的系列政策措施,每季度末將落實情況報市發展改革委匯總。市政府督查室每季度通報一次貫徹落實情況,對落實不力的,要開展專項督查並提請問責。
2.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在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為鼓勵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貸款擔保業務,從2006年開始,中央財政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專門支出,對信用擔保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貸款擔保業務和降低收費標准進行補助和獎勵,即按已實際發生的貸款擔保業務給予一定比例的獎補資金。2008年下半年,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中小企業的沖擊,中央財政在已安排2億元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的基礎上,追加安排10億元資金,對管理規范、資本實力較強的擔保機構開展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給予資助,以進一步發揮其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上的積極作用。獲得中央財政資助的330家擔保機構,共為4.1萬戶中小企業提供了1148億元符合政策要求的貸款擔保業務,取得了良好的政策效果。同時,中央財政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資金明確用於彌補擔保機構代償損失,有效提升了擔保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據有關統計,近年來在有關部門的積極推動下,通過不斷探索與規范發展,截至2008年底,全國已有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4247家,當年擔保額達到7000多億元,擔保企業戶數達到23萬戶,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主體的擔保業已初步形成。
2009年上半年,財政部與工信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做好2009年第一批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的通知》,明確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補助項目繼續列為支持重點。下一步,我們將進一步完善相關政策,促進擔保機構更好的提升為中小企業服務的能力和水平。
——在金融政策方面。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增強金融機構化解中小企業不良資產的能力,幫助中小企業渡過難關,我部已經根據國務院文件精神,進一步明確了中小企業和涉農不良貸款處置辦法。2009年3月,我部先後決定實施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余額增量獎勵試點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兩項政策措施以涉農貸款業務和涉農金融機構為支持對象,探索多種方式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包括農村中小企業在內的涉農貸款投放力度,實現增加農村金融服務供給的目標。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將有利於緩解農村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支持其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造成的沖擊,促進其平穩、健康發展。
當前,有關部門正著力改善小企業貸款的政策與監管環境,引導和督促銀行業等各類金融機構加大改革力度,開發和豐富適合中小企業融資特點的金融產品,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試點工作正在推進。工、農、中、建等四大國有控股商業銀行相繼成立了中小企業信貸部,積極開展金融產品創新,加大了對中小企業信貸比重。國家開發銀行作為開發性金融機構,充分發揮開發性金融的優勢,致力於推動中小企業融資建設,推出了針對中小企業的金融產品。這將推進全國金融機構中小企業貸款規模的大幅度增加。
現階段,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關鍵是落實好已有的各項政策措施,同時構建長效機制。為此,中央財政將進一步研究和完善相關措施,積極改進支持方式,切實提高政策實施成效。
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3. 銀監局金十條具體內容
一、繼續執行穩健的貨幣政策,合理保持貨幣信貸總量
統籌兼顧穩增長、調結構、控通脹、防風險,合理保持貨幣總量。綜合運用數量、價格等多種貨幣政策工具
金十條
組合,充分發揮再貸款、再貼現和差別存款准備金動態調整機制的引導作用,盤活存量資金,用好增量資金,加快資金周轉速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對中小金融機構繼續實施較低的存款准備金率,增加「三農」、小微企業等薄弱環節的信貸資金來源。
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更大程度發揮市場在資金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促進企業根據自身條件選擇融資渠道、優化融資結構,提高實體經濟特別是小微企業的信貸可獲得性,進一步加大金融對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二、引導、推動重點領域與行業轉型和調整
堅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壓原則,增強資金支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大力支持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有市場發展前景的先進製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信息技術產業和信息消費、勞動密集型產業、服務業、傳統產業改造升級以及綠色環保等領域的資金支持力度。保證重點在建續建工程和項目的合理資金需求,積極支持鐵路等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基礎設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設,培育新的產業增長點。
按照「消化一批、轉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的要求,對產能過剩行業區分不同情況實施差別化政策。對產品有競爭力、有市場、有效益的企業,要繼續給予資金支持;對合理向境外轉移產能的企業,要通過內保外貸、外匯及人民幣貸款、債權融資、股權融資等方式,積極支持增強跨境投資經營能力;對實施產能整合的企業,要通過探索發行優先股、定向開展並購貸款、適當延長貸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業兼並重組;對屬於淘汰落後產能的企業,要通過保全資產和不良貸款轉讓、貸款損失核銷等方式支持壓產退市。
嚴禁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違規建設項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和直接融資,防止盲目投資加劇產能過剩。(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商務部、人民銀行、國資委、銀監會、[2] 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整合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發展
優化小微企業金融服務。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集中的區域延伸服務網點。根據小微企業不同發展階段的
金十條
金融需求特點,支持金融機構向小微企業提供融資、結算、理財、咨詢等綜合性金融服務。繼續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小微企業專項金融債,所募集資金發放的小微企業貸款不納入存貸比考核。
逐步推進信貸資產證券化常規化發展,盤活資金支持小微企業發展和經濟結構調整。適度放開小額外保內貸業務,擴大小微企業境內融資來源。適當提高對小微企業貸款的不良貸款容忍度。加強對科技型、創新型、創業型小微企業的金融支持力度。力爭全年小微企業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小微企業信貸風險補償基金,支持小微企業信息整合,加快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的監管,對非融資性擔保公司進行清理規范。
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或參股融資性擔保公司,以及通過獎勵、風險補償等多種方式引導融資性擔保公司健康發展,幫助小微企業增信融資,降低小微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小微企業貸款覆蓋面。推動金融機構完善服務定價管理機制,嚴格規范收費行為,嚴格執行不得以貸轉存、不得存貸掛鉤、不得以貸收費、不得浮利分費、不得借貸搭售、不得一浮到頂、不得轉嫁成本,公開收費項目、服務質價、效用功能、優惠政策等規定,切實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大對「三農」領域的信貸支持力度
優化「三農」金融服務,統籌發揮政策性金融、商業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的協同作用,發揮直接融資優勢,推動加快農業現代化步伐。鼓勵涉農金融機構在金融服務空白鄉鎮設立服務網點,創新服務方式,努力實現農村基礎金融服務全覆蓋。支持金融機構開發符合農業農村新型經營主體和農產品批發商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信貸支持力度,力爭全年「三農」貸款增速不低於當年各項貸款平均增速,貸款增量不低於上年同期水平。
支持符合條件的銀行發行「三農」專項金融債。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擴大林權抵押貸款,探索開展大中型農機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支持農業銀行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逐步擴大縣域「三農金融事業部」試點省份范圍。支持經中央批準的農村金融改革試點地區創新農村金融產品和服務。(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法制辦、銀監會等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進一步發展消費金融促進消費升級
加快完善銀行卡消費服務功能,優化刷卡消費環境,擴大城鄉居民用卡范圍。積極滿足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購
金十條
房、大宗耐用消費品、新型消費品以及教育、旅遊等服務消費領域的合理信貸需求。逐步擴大消費金融公司的試點城市范圍,培育和壯大新的消費增長點。加強個人信用管理。
根據城鎮化過程中進城務工人員等群體的消費特點,提高金融服務的匹配度和適應性,促進消費升級。(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銀監會等參加)
六、支持企業「走出去」
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大力支持企業「走出去」。以推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為重點,進一步推動人民幣跨境使用,推進外匯管理簡政放權,完善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外匯管理制度。逐步開展個人境外直接投資試點,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對外開放。改進外債管理方式,完善全口徑外債管理制度。
加強銀行間外匯市場凈額清算等基礎設施建設。創新外匯儲備運用,拓展外匯儲備委託貸款平台和商業銀行轉貸款渠道,綜合運用多種方式為用匯主體提供融資支持。(人民銀行牽頭,外交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七、加快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
進一步優化主板、中小企業板、創業板市場的制度安排,完善發行、定價、並購重組等方面的各項制度。適當放寬創業板對創新型、成長型企業的財務准入標准。將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試點擴大至全國。規范非上市公眾公司管理。穩步擴大公司(企業)債、中期票據和中小企業私募債券發行,促進債券市場互聯互通。
規范發展各類機構投資者,探索發展並購投資基金,鼓勵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風險投資基金產品創新,促進創新型、創業型中小企業融資發展。加快完善期貨市場建設,穩步推進期貨市場品種創新,進一步發揮期貨市場的定價、分散風險、套期保值和推進經濟轉型升級的作用。(證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八、進一步發揮保險的保障作用
擴大農業保險覆蓋范圍,推廣菜籃子工程保險、漁業保險、農產品質量保證保險、農房保險等新型險種。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大力發展出口信用保險,鼓勵為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資、運營、勞動用工等方面的一攬子保險服務。深入推進科技保險工作。
試點推廣小額信貸保證保險,推動發展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拓寬保險覆蓋面和保險資金運用范圍,進一步發揮保險對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的積極作用。(保監會牽頭,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農業部、商務部、人民銀行、林業局、銀監會、外匯局等參加)
九、擴大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業
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入股金融機構和參與金融機構重組改造。允許發展成熟、經營穩健的村鎮銀行在最低股比
金十條
要求內,調整主發起行與其他股東持股比例。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探索優化銀行業分類監管機制,對不同類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經營地域和業務范圍上實行差異化准入管理,建立相應的考核和評估體系,為實體經濟發展提供廣覆蓋、差異化、高效率的金融服務。(銀監會牽頭,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等參加)
十、嚴密防範金融風險
深入排查各類金融風險隱患,適時開展壓力測試,動態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觸點,及時鎖定、防控和化解風險,嚴守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的底線。繼續按照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區別對待、逐步化解的原則,防範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貸款等風險。認真執行房地產調控政策,落實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加強名單制管理,嚴格防控房地產融資風險。
按照理財與信貸業務分離、產品與項目逐一對應、單獨建賬管理、信息公開透明的原則,規范商業銀行理財產品,加強行為監管,嚴格風險管控。密切關注並積極化解「兩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產能過剩)行業結構調整時暴露的金融風險。
防範跨市場、跨行業經營帶來的交叉金融風險,防止民間融資、非法集資、國際資本流動等風險向金融系統傳染滲透。支持銀行開展不良貸款轉讓,擴大銀行不良貸款自主核銷權,及時主動消化吸收風險。穩妥有序處置風險,加強疏導,防止因處置不當等引發新的風險。
加快信用立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培育社會誠信文化,為金融支持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營造良好環境。(人民銀行牽頭,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法制辦、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外匯局等參加)[3]
4. 最近,發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的內容是什麼
2014年12月8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14〕63號印發《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該《意見》分充分認識發展應急產業的重要意義、總體要求、重點方向、主要任務、政策措施、組織協調6部分。
重點方向是:監測預警,預防防護,處置救援,應急服務。
主要任務是:加快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優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集聚發展,支持企業發展,推廣應急產品和應急服務,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應急產業發展的意見
國辦發〔2014〕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應急產業是為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准備、監測與預警、處置與救援提供專用產品和服務的產業。近年來,我國應急產業快速興起並不斷發展,在突發事件應對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還存在產業體系不健全、市場需求培育不足、關鍵技術裝備發展緩慢等問題。發展應急產業一舉數得。為加快我國應急產業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1]
一、充分認識發展應急產業的重要意義
(一)發展應急產業是提高公共安全基礎水平的迫切要求。當前我國公共安全形勢嚴峻復雜,突發事件易發頻發,防控難度不斷加大。發展應急產業能為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質保障、技術支撐和專業服務,提升基礎設施和生產經營單位本質安全水平,提升突發事件應急救援能力,提升全社會抵禦風險能力,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二)發展應急產業是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的重要內容。隨著我國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公眾安全意識提高,社會各方對應急產品和服務的需求不斷增長。應急產業覆蓋面廣、產業鏈長,加快發展應急產業有利於調整優化產業結構,催生新的業態,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有利於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增強經濟活力,擴大社會就業。
(三)發展應急產業是提升應急技術裝備核心競爭力的重要途徑。突發事件處置現場情況復雜,對應急技術裝備的適應性、可靠性、安全性要求更加苛刻。我國應急產業起步晚,一些產品技術含量不高,部分關鍵技術產品依賴進口。加快發展應急產業將帶動相關行業領域自主創新和技術進步,促進國際先進技術和理念的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提升我國應急技術裝備在國際市場的核心競爭力,推動經濟轉型升級。[1]
二、總體要求
(四)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以企業為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以改革創新和科技進步為動力,加強政策引導,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加快突破關鍵技術,不斷提升應急產業整體水平和核心競爭力,增強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的產業支撐能力,為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防風險作出貢獻。
(五)基本原則。
市場主導,政府引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完善政府宏觀引導和政策激勵,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營造良好發展環境,用改革的辦法調動市場主體發展應急產業的積極性。
創新驅動,需求牽引。著力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掌握共性技術,突破關鍵核心技術,盡快縮小與國際先進水平的差距,促進科技成果產品化、產業化;培育市場需求,推進應急產品在重點領域應用,形成對應急產業發展的有力拉動。
統籌推進,協同發展。健全應急產業發展機制,加快形成適應我國公共安全需要的應急產品體系,推行應急救援、綜合應急服務等市場化新型應急服務業態,不斷提高應急產業對應對突發事件的綜合保障能力。
服務社會,服務經濟。把社會效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引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研發應急產品,儲備生產能力,完善應急服務,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統一。
(六)發展目標。到2020年,應急產業規模顯著擴大,應急產業體系基本形成;自主創新能力進一步增強,一批關鍵技術和裝備的研發製造能力達到國際先進水平,一批自主研發的重大應急裝備投入使用;形成若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發展一批應急特色明顯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進一步優化,形成有利於產業發展的創新機制,為防範和處置突發事件提供有力支撐,並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1]
三、重點方向
(七)監測預警。圍繞提高各類突發事件監測預警的及時性和准確性,重點發展監測預警類應急產品。在自然災害方面,發展地震、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水旱災害、病蟲草鼠害、海洋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監測預警設備;在事故災難方面,發展礦山安全、危險化學品安全、特種設備安全、交通安全、海洋環境污染、重污染天氣、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等監測預警裝備;在公共衛生方面,發展農產品質量安全、食品葯品安全、生產生活用水安全等應急檢測裝備,流行病監測、診斷試劑和裝備;在社會安全方面,發展城市安全、網路和信息系統安全等監測預警產品。同時,發展突發事件預警發布系統、應急廣播系統及設備等。
(八)預防防護。圍繞提高個體和重要設施保護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重點發展預防防護類應急產品。在個體防護方面,發展應急救援人員防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安全避險、特殊工種保護、家用應急防護等產品;在設備設施防護方面,發展社會公共安全防範、重要基礎設施安全防護、重要生態環境安全保護等設備。
(九)處置救援。圍繞提高突發事件處置的高效性和專業性,重點發展處置救援類應急產品。在現場保障方面,發展突發事件現場信息快速獲取、應急通信、應急指揮、應急電源、應急後勤保障等產品;在生命救護方面,發展生命搜索與營救、醫療應急救治、衛生應急保障等產品;在搶險救援方面,發展消防、建(構)築物廢墟救援、礦難救援、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程搶險、海上溢油應急、道路應急搶通、航空應急救援、水上應急救援、核事故處置、特種設備事故救援、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疫情疫病檢疫處理、反恐防爆處置等產品。
(十)應急服務。圍繞提高突發事件防範處置的社會化服務水平,創新應急服務業態。在事前預防方面,發展風險評估、隱患排查、消防安全、安防工程、應急管理市場咨詢等應急服務;在社會化救援方面,發展緊急醫療救援、交通救援、應急物流、工程搶險、安全生產、航空救援、海洋生態損害應急處置、網路與信息安全等應急服務;在其他應急服務方面,發展災害保險、北斗導航應急服務等。[1]
四、主要任務
(十一)加快關鍵技術和裝備研發。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對應急產業相關科技工作進行支持,推動應急產業領域科研平台體系建設,集中力量突破一批支撐應急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核心技術。鼓勵企業聯合高校、科研機構建立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在應急產業重點方向成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鼓勵充分利用軍工技術優勢發展應急產業,推進軍民融合。創新商業模式,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應急產業科技成果資本化、產業化。
(十二)優化產業結構。堅持需求牽引,採用目錄、清單等形式明確應急產品和服務發展方向,引導社會資源投向先進、適用、安全、可靠的應急產品和服務。適應突發事件應對需要,推進應急產品標准化、模塊化、系列化、特色化發展,引導企業提供一體化綜合解決方案。加快發展應急服務業,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以多種形式提供應急服務,支持與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應急服務機構發展,推動應急服務專業化、市場化和規模化。
(十三)推動產業集聚發展。適應現代產業發展規律,加強規劃布局、指導和服務,鼓勵有條件地區發展各具特色的應急產業集聚區,打造區域性創新中心和成果轉化中心。依託國家儲備和優勢企業現有能力和資源,形成一批應急物資和生產能力儲備基地。根據區域突發事件特點和產業發展情況,建設一批國家應急產業示範基地,形成區域性應急產業鏈,引領國家應急技術裝備研發、應急產品生產製造和應急服務發展。
(十四)支持企業發展。充分發揮市場作用,引導企業通過兼並重組、品牌經營等方式進入應急產業領域,支持有實力的企業做大做強。發揮應急產業優勢企業帶頭作用,培育形成一批技術水平高、服務能力強、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品牌優勢、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集團。利用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應急產業領域中小微企業,促進特色明顯、創新能力強的中小微企業加速發展,形成大中小微企業協調發展的產業格局。
(十五)推廣應急產品和應急服務。加強全民公共安全和風險意識宣傳教育,推動消費觀念轉變,激發單位、家庭、個人在逃生、避險、防護、自救互救等方面對應急產品和服務的消費需求。完善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場所、高層建築、學校、公共場所、應急避難場所、交通基礎設施等應急設施設備配置標准,完善各類應急救援基地和隊伍的裝備配備標准,推動應急設施設備裝備與建設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健全應急產品實物儲備、社會儲備和生產能力儲備管理制度,建設應急產品和生產能力儲備綜合信息平台,帶動應急產品應用。加強應急倉儲、中轉、配送設施建設,提高應急產品物流效率。利用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重大應急創新產品首次應用。推動應急服務業與現代保險服務業相結合,將保險納入災害事故防範救助體系,加快推行巨災保險。
(十六)加強國際交流合作。多層次、多渠道、多方式推進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鼓勵企業引進、消化、吸收國外應急先進技術和先進服務理念,提升企業競爭力。鼓勵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研發中心,引進更多應急產業創新成果在我國實現產業化。支持企業參與全球市場競爭,鼓勵企業以高端應急產品、技術和服務開拓國際市場。鼓勵國外先進應急技術裝備進口。引導外資投向應急產業有關領域,國家支持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同等適用於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組織開展展覽、雙邊或國際論壇及貿易投資促進活動,充分利用相關平台交流推介應急產品和服務。[1]
五、政策措施
(十七)完善標准體系。充分發揮標准對產業發展的規范和促進作用,加快制(修)訂應急產品和應急服務標准,積極採用國際標准或國外先進標准,推動應急產業升級改造。鼓勵和支持國內機構參與國際標准化工作,提升自主技術標準的國際話語權。
(十八)加大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對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鼓勵類的應急產品和服務,在有關投資、科研等計劃中給予支持。探索建立政府引導應急產業發展投入機制,帶動全社會加大對應急產業投入力度。落實和完善適用於應急產業的稅收政策。建立健全應急救援補償制度,對徵用單位和個人的應急物資、裝備等及時予以補償。
(十九)完善投融資政策。鼓勵金融資本、民間資本及創業與私募股權投資投向應急產業,支持符合條件的應急產業企業採取發行股票、債券等多種方式,在海內外資本市場直接融資。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引導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大對符合產業政策、資質好、管理規范的應急產業企業的擔保力度。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技術先進、優勢明顯、帶動和支撐作用強的應急產業重大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
(二十)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多層次多類型的應急產業人才培養和服務體系,著力培養高層次、創新型、復合型的核心技術研發人才和科研團隊,培育具有國際視野的經營管理人才,造就一批領軍人物。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開設應急產業相關專業。依託有關培訓機構、高等學校及科研機構,開展應急專業技術人才繼續教育。利用各類引才引智計劃,完善相關配套服務,鼓勵海外專業人才回國或來華創業。
(二十一)優化發展環境。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支持應急產業發展。建立應急產業運行監測分析指標體系和統計制度。加強應急產品質量監管,依法查處生產和經銷假冒偽劣應急產品的違法行為。依託現有的國家和社會檢測資源,提升應急產品檢測能力。完善事關人身生命安全的應急產品認證制度。鼓勵發展應急產業協會等社團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和信用評價。對應急產業發展重大項目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予以支持
5.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支持的力度
存在的問題近年來,各地銀行機構加大了對科技型實體經濟的支持力度,取得了較好成效。以某市為例,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該市銀行業機構為150多家科技型企業授信130億元,佔全部授信的15%。然而,銀行在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中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制約因素,影響到了科技型企業持續健康發展。(一)企業財務狀況或生產經營狀況無法滿足貸款條件大部分的科技企業為發展中的中小企業,經營發展不穩定,如某市一家科技研發企業,獲取一個項目從研發到投入生產需要大概2年時間,期間客戶只預交少量訂金,研發成功即可獲的全部研發資金,如不成功則合同失效,企業自行承擔研發費用,企業因生產周期長、研發費用高、經營風險大,難以達到銀行貸款條件。(二)可供抵押擔保的資產少通常科技企業自有資產少,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少,缺乏有效擔保,如某市科創園區為近年來科技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但大部分科技企業為租用園區工廠,自有資產不足以提供抵押擔保;另一方面,科技型企業擁有的知識產權因技術性強、專業性高,難以評估作押。(三)銀行服務科技型企業能力和意識有待提升銀行專業化產品和服務差異化、特色化還不夠,對科技型企業多樣化融資需求還不能完全得到滿足。目前,大部分銀行基於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貸款資金必須有符合條件的抵押,某市僅有商業銀行在試行開展「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且信貸產品、信貸擔保、業務流程、風險評價等主要還是面向傳統產業客戶和傳統有形資產,未根據科技企業的特點建立有區別的信貸業務系統,也沒有相應提高對科技型企業貸款的風險容忍度考核。(四)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需完善缺乏再擔保機構以及地方擔保機構能力偏弱,部分擔保機構對企業發展評估專業性有待提高,仍然以企業是否有擔保、抵押為評判標准,弱化了為企業提供有效擔保的效果。(五)政府對科技型企業支持有限雖然有政府「兩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和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基金)的支持,但這些資金在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中所佔比重小、安排分散,不能對一些好項目大項目提供有力支持。(六)融資渠道單一調查顯示,銀行信貸仍是科技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占企業融資的80%以上。社會性的投融資渠道不暢、方式不多。一方面是大量社會資本積淀,另一方面由於科技型企業投資風險大,易受經營環境的影響,變數大、資產少,相應負債能力也比較低,風險較大,難以吸引投資者。企業獲取資金困難,致使一些好項目因缺少資金支持,難於做大做強,不能形成規模效益和實現產業化。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服務科技型企業的實踐(一)加強監管引導金融管理部門採取措施引導銀行加強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一是引導銀行建立完善適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信用評級制度和信貸業務流程;二是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適當增加基層機構的審批許可權;三是在人力資源、財務資源和信貸規模等方面爭取的政策傾斜;四是對科技型企業不良貸款進行科學考核和及時處置;五是鼓勵銀行業機構創新科技型企業融資產品、融資渠道、擔保機制,最大限度地滿足科技型企業發展的需要。(二)進一步完善服務體系各地緊緊抓住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歷史機遇,積極搭建科技專營支行,某市目前有2家銀行機構成立了科技專營支行,並配備了相關專業人才,在建立商業可持續的科技型企業貸款機制方面進行積極探索,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體系進一步健全。(三)大力推動風險補償機制建設針對科技型企業貸款風險大的特點,各地政府出台了《科技和金融試點信貸融資業務風險補償暫行法》,實現了科技型企業融資風險補償機制建設的重大突破,對全面改善科技型企業金融服務環境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法》通過對科技支行提供一定數額的壞賬風險補償和獎勵促使銀行提高風險容忍度,降低貸款門檻,加大對科技型企業的信貸投入。(四)進一步豐富金融服務品種根據科技型企業市場狀況,各地銀行業機構及時開發出滿足科技型企業需求的新產品,如某市商業銀行與市中小企業創新中心、市中小企業發展中心合作,推出「專利權」質押貸款業務;並推出針對以企業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擁有的動產或貨權為抵質押擔保項下的「倉儲通」貸款業務;農村信用社推廣互助式會員制擔保貸款,為9家科技型企業授信5200萬元,累計投放資金3700萬元。(五)對科技型企業開展上市輔導融資與融智相結合,對有上市預期的科技型企業不僅在資金上給予支持,而且在上市規劃與輔導,募集資金監管與使用,後期發展規劃等方面給予有效的智力支撐,幫助企業實現跨越式發展。以某市為例,在銀行的幫助下,該市有2家科技企業將於2年內實現上市,企業發展即將步入新階段。(六)積極幫助企業拓寬融資渠道以某市為例,為幫助企業實現融資方式由間接融資向直接融資轉變,2014年度由浦發銀行該市支行主承銷的1家科技企業的5億元中期票據成功發行,為企業拓展了低成本資金的來源渠道,有效支持了企業的快速健康發展。三、對進一步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的建議(一)進一步完善對科技型企業的專業化服務機制,開展好間接融資服務進一步推動科技專營支行管理規范化、隊伍專業化、產品標准化、作業流程化、核算獨立化、風險分散化,指導科技專營支行堅持重點服務科技型企業的經營方向、經營理念不變。探索科技支行「一行兩制」模式,堅持並完善科技支行「五個單獨」管理體制——單獨的客戶准入機制、單獨的信貸審批機制、單獨的風險容忍政策、單獨的撥備政策和單獨的業務協同政策;推動貸款審批許可權的下放;堅持信貸評估時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兼顧、重大項目的聯合評審、風險管理前移、團隊責任制,完善科技支行風險管理機制。(二)探索知識產權質押模式,開發適合科技型企業的金融產品指導專營機構不斷探索和創新符合科技企業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推進產品服務創新,滿足科技企業的發展需求。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交易中心,不斷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的處置方式;簡化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流程,開通知識產權質押評估「綠色通道」;制定並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技術規范和實施法;探索「評估+擔保+信評+輔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評估模式。建立「統借統還」融資平台的模式;探索信貸工廠模式,推進聯合互保貸款;探索「貸款銀行+助貸機構」的小額貸款模式。推進質押貸款創新,不斷創新保理融資模式。推進股權質押貸款、合同能源貸款、應收租金保理、債權保險融資等方面的創新。(三)完善科技型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為企業提供切實有效服務大力推進科技擔保機構的創新。推進科技擔保在擔保模式和反擔保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企業互助擔保、補貼資金貼現,股權質押,應收賬款質押,無形資產質押;推進科技擔保在業務模式和盈利模式方面的創新,包括但不限於創業擔保、擔保換分紅和擔保換期權。探索貸款銀行、產業園孵化器、創業風險投資機構、政府專項支撐資金、科技擔保機構共同擔保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聯合擔保平台」模式。(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創新財政投入方式與機制統籌市縣(園區)兩級支持金融、科技等相關資金,市級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建立政府、金融機構聯動的風險共擔機制,重點用於信貸風險補償、創投風險補償、融資擔保債務發展、引導基金資本金注入和科技金融平台建設工作經費,發揮國有資本戰略導向作用,以更大的政策力度,支持科技金融體系發展。探索政府購買科技創新成果、服務及采購高科技企業產品的新模式;發揮稅收政策的引導作用,探索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和創業投資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進一步增加科技投入。(五)拓寬直接融資渠道,建設多層次資本市場完善促進股權投資發展的政策,依託當地區域優勢,積極引進全國性或區域性創業(風險)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設立機構和拓展業務;通過政府出資引導,組建產業重組基金,促進成長型企業的發展提高和衰退期企業的整合重組。通過稅收優惠、提供全方位「一站式」公服務和項目對接等政策優惠,創造創業風險投資市場發展的良好環境。逐步形成各類股權投資基金聚集區,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的健康發展。通過為PE、VC等風投資本提供通道,拉動銀行貸款等間接融資跟進。完善中小企業改制上市培育系統,通過上市獎勵、土地優惠,財政補貼、稅收優惠或返還和提供中介橋梁、歷史遺留解決、協調服務等,促進科技企業上市。搭建技術產權交易平台,充分發揮其綜合服務功能,有組織推進金融創新和服務協調,不斷增強服務經濟發展的能力
6.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銀監會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意見的通知的文件全文
銀監會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
商務部人民銀行工商總局法制辦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國辦發〔2009〕7號)印發以來,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高度重視,制定完善政策法規,明確監管責任,推進規范整頓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是,融資性擔保行業基礎薄弱,長期以來缺乏有效監管,存在機構規模小、資本不實、抵禦風險能力不強等問題,一些擔保機構從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資和高利貸等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危害社會穩定,需要進一步採取措施予以規范。為貫徹「十二五」規劃綱要要求,促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目標定位
(一)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規范與發展並重、市場主導和政府引導相結合,重點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和「三農」服務的能力。
(二)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的總體目標是,加快推進融資性擔保機構體系、法規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扶持政策體系和行業自律體系建設。構建適度審慎、聯動協調、科學有效的監管機制。加快培育公司治理完善、內部控制嚴密、風險管理有效、具有較強承保能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適度競爭、規范有序、運行高效的融資性擔保體系。
二、推動行業建設,實現可持續發展
(三)融資性擔保機構要按照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原則,堅持以融資性擔保業務為核心主業,穩妥開展非融資性擔保業務。建立完善符合自身特點、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不斷提高承保能力。要加強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設,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合規經營,提升融資性擔保機構可持續發展能力。
(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積極開發新業務、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鼓勵融資性擔保機構從事行業性、專業性擔保業務,提高風險識別和管理能力,形成自身專業優勢和獨特競爭力。鼓勵規模較大、實力較強的融資性擔保機構在縣域和西部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開展業務;鼓勵縣域內融資性擔保機構加強對中小企業和「三農」的融資擔保服務。積極鼓勵民間資本和外資依法進入融資性擔保行業,增強行業資本實力,促進市場競爭,滿足多層次、多領域、差別化的融資擔保需求。
(五)加強融資性擔保行業自律組織建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自律管理、開展教育培訓、實現行業信息共享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科學合理的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規劃,逐步完善融資性擔保行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制度和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
三、完善扶持政策,優化外部環境
(六)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實際,科學規劃,按照市場原則合理布局,重點扶持經營管理較好、風險管控水平較高、有一定影響力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發展。制定完善扶持政策體系,加強扶持資金管理,落實對符合條件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財稅優惠政策,建立扶優限劣的良性發展機制。要因地制宜,通過設立再擔保機構等方式,綜合運用資本注入、風險補償和考核獎勵等手段,建立完善風險補償和分擔機制,實現扶持與監管的有效銜接,提高融資性擔保機構服務能力。
(七)有關部門要統籌協調各項財稅扶持政策,不斷完善扶持措施,加大扶持力度。銀行業監管部門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與融資性擔保機構合作,創新業務模式,優化審貸流程,在責任明晰的前提下,有選擇地與融資性擔保機構開展長期、穩定、深入的業務合作,構建平等、互利、共贏的合作模式。徵信管理部門要不斷完善融資性擔保徵信管理制度,促進信息交流共享。銀行業金融機構要為融資性擔保機構依法查詢、確認有關信息提供便利。
(八)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認真落實抵(質)押相關制度,研究建立融資擔保抵(質)押登記公示和查詢平台;為擔保債權的保護和追償提供必要支持,維護融資性擔保機構合法權益。
四、健全監管機制,加強科學監管
(九)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部際聯席會議要加強對地方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對地方監管部門的履職評價制度,完善聯席會議、地方監管部門等多方聯動工作機制。建立完善以《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為主體,協調配套的融資性擔保法規制度體系。加強對政府出資設立或控股的融資性擔保機構的監管,防止融資性擔保風險轉化為財政風險。加快建設標准統一的統計信息系統,提高行業統計分析工作水平。
(十)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積極貫徹落實《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0年第3號)及相關配套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本地區融資性擔保相關規章制度。嚴格依法審批融資性擔保機構,強化日常監管檢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從人員、經費等方面保障地方監管部門有效履行職責,指導督促相關部門研究解決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與監管中的重大問題。地方監管部門要建立完善審慎有效的監管體制機制,加快建設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信息系統,完善監管手段,寓監管於服務中,提高監管有效性,防範系統性和區域性風險,推進融資性擔保行業規范發展。
7. 如何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的支持力度
為促進中小企業發展,中央財政依據《中小企業促進法》、《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等重要綱領性文件,針對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薄弱環節,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積極為廣大中小企業營造公平和寬松的發展環境。在資金政策方面,先後設立了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農業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中小企業平台式服務體系專項補助資金等專項資金,從不同角度和環節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規模實現了逐年增長。
融資難是制約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近年來,中央財政積極研究對策,不斷完善支持方式,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一是採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二是採取貸款貼息、擔保業務獎勵、創業投資引導等方式,鼓勵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創業投資機構圍繞中小企業開展業務。
8.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的文件內容
一、進一步拓寬民間投資的領域和范圍
(一)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等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規范設置投資准入門檻,創造公平競爭、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市場准入標准和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不得單對民間資本設置附加條件。
(二)明確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三)進一步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國有資本要把投資重點放在不斷加強和鞏固關系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在一般競爭性領域,要為民間資本營造更廣闊的市場空間。
(四)積極推進醫療、教育等社會事業領域改革。將民辦社會事業作為社會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補充,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加快培育形成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的公共服務體系。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
(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交通運輸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參股等方式投資建設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通用航空設施等項目。抓緊研究制定鐵路體制改革方案,引入市場競爭,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鐵路干線、鐵路支線、鐵路輪渡以及站場設施的建設,允許民間資本參股建設煤運通道、客運專線、城際軌道交通等項目。探索建立鐵路產業投資基金,積極支持鐵路企業加快股改上市,拓寬民間資本進入鐵路建設領域的渠道和途徑。
(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水利工程建設。建立收費補償機制,實行政府補貼,通過業主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吸引民間資本投資建設農田水利、跨流域調水、水資源綜合利用、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
(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力建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風能、太陽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新能源產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以獨資、控股或參股形式參與水電站、火電站建設,參股建設核電站。進一步放開電力市場,積極推進電價改革,加快推行競價上網,推行項目業主招標,完善電力監管制度,為民營發電企業平等參與競爭創造良好環境。
(八)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石油天然氣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油氣勘探開發領域,與國有石油企業合作開展油氣勘探開發。支持民間資本參股建設原油、天然氣、成品油的儲運和管道輸送設施及網路。
(九)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電信建設。鼓勵民間資本以參股方式進入基礎電信運營市場。支持民間資本開展增值電信業務。加強對電信領域壟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管,促進公平競爭,推動資源共享。
(十)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領域
(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市政公用事業建設。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氣、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公共交通、城市園林綠化等領域。鼓勵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市政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改組改制,具備條件的市政公用事業項目可以採取市場化的經營方式,向民間資本轉讓產權或經營權。
(十二)進一步深化市政公用事業體制改革。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大力推行市政公用事業的投資主體、運營主體招標制度,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制度。改進和完善政府采購制度,建立規范的政府監管和財政補貼機制,加快推進市政公用產品價格和收費制度改革,為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創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十三)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社會事業領域
(十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醫療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各類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等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支持民營醫療機構承擔公共衛生服務、基本醫療服務和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切實落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鼓勵醫療人才資源向民營醫療機構合理流動,確保民營醫療機構在人才引進、職稱評定、科研課題等方面與公立醫院享受平等待遇。從醫療質量、醫療行為、收費標准等方面對各類醫療機構加強監管,促進民營醫療機構健康發展。
(十五)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和社會培訓事業。支持民間資本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等各類教育和社會培訓機構。修改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落實對民辦學校的人才鼓勵政策和公共財政資助政策,加快制定和完善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金融、產權和社保等政策,研究建立民辦學校的退出機制。
(十六)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十七)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文化、旅遊和體育產業。鼓勵民間資本從事廣告、印刷、演藝、娛樂、文化創意、文化會展、影視製作、網路文化、動漫遊戲、出版物發行、文化產品數字製作與相關服務等活動,建設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電影院等文化設施。鼓勵民間資本合理開發旅遊資源,建設旅遊設施,從事各種旅遊休閑活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及健身設施,從事體育健身、競賽表演等活動。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
(十八)允許民間資本興辦金融機構。在加強有效監管、促進規范經營、防範金融風險的前提下,放寬對金融機構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間資本以入股方式參與商業銀行的增資擴股,參與農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勵民間資本發起或參與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等金融機構,放寬村鎮銀行或社區銀行中法人銀行最低出資比例的限制。落實中小企業貸款稅前全額撥備損失准備金政策,簡化中小金融機構呆賬核銷審核程序。適當放寬小額貸款公司單一投資者持股比例限制,對小額貸款公司的涉農業務實行與村鎮銀行同等的財政補貼政策。支持民間資本發起設立信用擔保公司,完善信用擔保公司的風險補償機制和風險分擔機制。鼓勵民間資本發起設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參與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的改組改制。
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
(十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商品批發零售、現代物流領域。支持民營批發、零售企業發展,鼓勵民間資本投資連鎖經營、電子商務等新型流通業態。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為民營物流企業承接傳統製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業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中小型民營商貿流通企業協作發展共同配送。加快物流業管理體制改革,鼓勵物流基礎設施的資源整合和充分利用,促進物流企業網路化經營,搭建便捷高效的融資平台,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推進物流服務的社會化和資源利用的市場化。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領域
(二十)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國防科技工業投資建設領域。引導和支持民營企業有序參與軍工企業的改組改制,鼓勵民營企業參與軍民兩用高技術開發和產業化,允許民營企業按有關規定參與承擔軍工生產和科研任務。
八、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重組聯合和參與國有企業改革
(二十一)引導和鼓勵民營企業利用產權市場組合民間資本,促進產權合理流動,開展跨地區、跨行業兼並重組。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在國內合理流動,實現產業有序梯度轉移,參與西部大開發、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振興、中部地區崛起以及新農村建設和扶貧開發。支持有條件的民營企業通過聯合重組等方式做大做強,發展成為特色突出、市場競爭力強的集團化公司。
(二十二)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通過參股、控股、資產收購等多種形式,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重組。合理降低國有控股企業中的國有資本比例。民營企業在參與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要認真執行國家有關資產處置、債務處理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職工,保證企業職工的正當權益。
九、推動民營企業加強自主創新和轉型升級
(二十三)貫徹落實鼓勵企業增加研發投入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增加研發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掌握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開發中心,增加技術儲備,搞好技術人才培訓。支持民營企業參與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和技術攻關,不斷提高企業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
(二十四)加快實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鼓勵政策,積極發展技術市場,完善科技成果登記制度,方便民營企業轉讓和購買先進技術。加快分析測試、檢驗檢測、創業孵化、科技評估、科技咨詢等科技服務機構的建設和機制創新,為民營企業的自主創新提供服務平台。積極推動信息服務外包、知識產權、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等高技術服務領域的市場競爭,支持民營企業開展技術服務活動。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新產品開發力度,實現產品更新換代。開發新產品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鼓勵民營企業實施品牌發展戰略,爭創名牌產品,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通過加速固定資產折舊等方式鼓勵民營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淘汰落後產能,加快技術升級。
(二十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廣泛應用信息技術等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綠色經濟,投資建設節能減排、節水降耗、生物醫葯、信息網路、新能源、新材料、環境保護、資源綜合利用等具有發展潛力的新興產業。
十、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
(二十七)鼓勵民營企業「走出去」,積極參與國際競爭。支持民營企業在研發、生產、營銷等方面開展國際化經營,開發戰略資源,建立國際銷售網路。支持民營企業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營銷,開拓國際市場,加快培育跨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支持民營企業之間、民營企業與國有企業之間組成聯合體,發揮各自優勢,共同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
(二十八)完善境外投資促進和保障體系。與有關國家建立鼓勵和促進民間資本國際流動的政策磋商機制,開展多種形式的對話交流,發展長期穩定、互惠互利的合作關系。通過簽訂雙邊民間投資合作協定、利用多邊協定體系等,為民營企業「走出去」爭取有利的投資、貿易環境和更多優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資鼓勵政策,在資金支持、金融保險、外匯管理、質檢通關等方面,民營企業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十一、為民間投資創造良好環境
(二十九)清理和修改不利於民間投資發展的法規政策規定,切實保護民間投資的合法權益,培育和維護平等競爭的投資環境。在制訂涉及民間投資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要聽取有關商會和民營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充分反映民營企業的合理要求。
(三十)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安排的政府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內投資、專項建設資金、創業投資引導資金,以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外國政府貸款等,要明確規則、統一標准,對包括民間投資在內的各類投資主體同等對待。支持民營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政府采購目錄。
(三十一)各類金融機構要在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創新和靈活運用多種金融工具,加大對民間投資的融資支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金融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要不斷完善民間投資的融資擔保制度,健全創業投資機制,發展股權投資基金,繼續支持民營企業通過股票、債券市場進行融資。
(三十二)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間投資管理的行政審批事項,簡化環節、縮短時限,進一步推動管理內容、標准和程序的公開化、規范化,提高行政服務效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切實減輕民營企業負擔。
十二、加強對民間投資的服務、指導和規范管理
(三十三)統計部門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統計工作,准確反映民間投資的進展和分布情況。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及行業協會要切實做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工作,及時把握民間投資動態,合理引導民間投資。要加強投資信息平台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國家產業政策、發展建設規劃、市場准入標准、國內外行業動態等信息,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減少盲目投資。
(三十四)建立健全民間投資服務體系。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的中介組織。
(三十五)在放寬市場准入的同時,切實加強監管。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切實督促民間投資主體履行投資建設手續,嚴格遵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用地、節能以及質量、安全等規定。要建立完善企業信用體系,指導民營企業建立規范的產權、財務、用工等制度,依法經營。民間投資主體要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能力,樹立誠信意識和責任意識,積極創造條件滿足市場准入要求,並主動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
(三十六)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良好輿論氛圍。大力宣傳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措施。客觀、公正宣傳報道民間投資在促進經濟發展、調整產業結構、繁榮城鄉市場和擴大社會就業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積極宣傳依法經營、誠實守信、認真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的民營企業家的先進事跡。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工作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深化改革,創新求實,根據本意見要求,抓緊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盡快將有關政策措施落到實處,努力營造有利於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政策環境和輿論氛圍,切實促進民間投資持續健康發展,促進投資合理增長、結構優化、效益提高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國務院
二○一○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