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未並表金融機構是怎麼回事
未並表金融機構是指商業銀行擁有股權,但沒有納入商業銀行合並報表的金融機構。
❷ 「資本扣減項」是什麼
扣減項包括:商譽、對未並表銀行機構的資本投資、對未並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對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資本凈額=核心資本+附屬資本-資本扣減項。
凈資本是衡量證券公司資本充足和資產流動性狀況的一個綜合性監管指標,是證券公司凈資產中流動性較高、可快速變現的部分,它表明證券公司可隨時用於變現以滿足支付需要的資金數額。
通過對證券公司凈資本情況的監控,監管部門可以准確及時地掌握證券公司的償付能力,防範流動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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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案例
如:實收資本1600,資本公積500,盈餘公積300,未分配利潤200,貸款損失一般准備600,投資風險准備 300,非自用不動產400,長期金融債券600,非金融機構投資100,加權風險資產60000。
對於銀行:
資本凈額= 核心資本+附屬資本-扣減項包括
附屬資本= 重估儲備+一般准備+長期次級債務
扣減項包括:商譽、對未並表銀行機構的資本投資、對未並表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對非自用不動產的投資、對工商企業的資本投資、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資本凈額=1600+500+300+200+600+300+600-400-100(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貸款損失一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長期金融債券-非自用不動產-非金融機構投資)=3600
❸ 境內金融機構投資入股村鎮銀行應符合什麼條件
①商業銀行未並表和並表後的資本充足率均不低於8%,且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其他金融機構的主要合規和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②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③入股資金來源真實合法。④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境內金融機構出資設立或入股村鎮銀行須事先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有關部門批准。
❹ 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是什麼
即商業銀行對參股的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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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什麼是金融機構;金融市場
金融市場一般是指經營貨幣資金借款、外匯買賣、有價證券交易、債券和股票的發行、黃金等貴金屬買賣場所的總稱,直接金融市場與間接金融市場的結合共同構成金融市場整體。
❻ 會計的有關問題
資本充足率也稱資本充實率,是保證銀行等金融機構正常運營和發展所必需的資本比率。各國金融管理當局一般都有對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管制,目的是監測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
資本充足率有不同的口徑,主要比率有資本對存款的比率、資本對負債的比率、資本對總資產的比率、資本對風險資產的比率等。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4年第2號)《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規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計算公式:
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核心資本充足率=(核心資本—核心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資本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的附屬資本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100%;計入附屬資本的長期次級債務不得超過核心資本的50%。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計算資本充足率時,應從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的資本投資;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的資本投資。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核心資本充足率時,應從核心資本中扣除以下項目:
(一)商譽;
(二)商業銀行對未並表金融機構資本投資的50%;
(三)商業銀行對非自用不動產和企業資本投資的50%。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計算各項貸款的風險加權資產時,應首先從貸款賬面價值中扣除專項准備;其他各類資產的減值准備,也應從相應資產的賬面價值中扣除。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境外債權的風險權重,以相應國家或地區的外部信用評級結果為基準。不同評級公司對同一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結果不一致時,選擇較低的評級結果。
(一)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的債權,該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二)對境外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債權,注冊地所在國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2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三)對其他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的債權,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評級為AA-以上(含AA-)的,風險權重為50%,AA-以下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對多邊開發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和中國人民銀行本外幣債權的風險權重均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債權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政策性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其他商業銀行債權的風險權重為20%,其中原始期限四個月以內(含四個月)債權的風險權重為0%。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而定向發行的債券的風險權重為0%。
商業銀行對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其他債權的風險權重為100%。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對企業、個人的債權及其他資產的風險權重均為100%。
第二十四條 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
第二十五條 下列質物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以特戶、封金或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後的現金;
(二)黃金;
(三)銀行存單;
(四)我國財政部發行的國債;
(五)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票據;
(六)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七)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發行的企業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八)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政府發行的債券,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及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所發行的債券、票據和承兌的匯票;
(九)多邊開發銀行發行的債券。
以前款所列質物質押的貸款,取得與質物相同的風險權重,或取得對質物發行人或承兌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質押的貸款,受質物保護的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六條 下列保證主體提供的保證具有風險緩釋作用:
(一)我國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
(二)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我國國家機關;
(三)我國中央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四)評級為AA-以上(含AA-)國家或地區的政府以及在這些國家或地區注冊的商業銀行,這些國家或地區政府投資的公用企業;
(五)多邊開發銀行。
以前款所列保證主體提供全額保證的貸款,取得對保證人直接債權的風險權重。部分保證的貸款,被保證部分獲得相應的低風險權重。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對表外業務的信用風險計提資本。
商業銀行應將表外項目的名義本金額乘以信用轉換系數,獲得等同於表內項目的風險資產,然後根據交易對象的屬性確定風險權重,計算表外項目相應的風險加權資產。
對於匯率、利率及其他衍生產品合約的風險加權資產,使用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對市場風險計提資本。
市場風險是指因市場價格變動而導致表內外頭寸損失的風險。本辦法所稱市場風險包括以下風險:交易賬戶中受利率影響的各類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風險、商業銀行全部的外匯風險和商品風險。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立交易賬戶,交易賬戶中的所有項目均應按市場價格計價。
交易賬戶包括:商業銀行從事自營而短期持有並旨在日後出售或計劃從買賣的實際或預期價差、其他價格及利率變動中獲利的金融工具頭寸;為執行客戶買賣委託及做市而持有的頭寸;為規避交易賬戶其他項目風險而持有的頭寸。
第三十條 交易賬戶總頭寸高於表內外總資產的10%或超過85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須計提市場風險資本。
根據《巴塞爾協議》,我國規定商業銀行必須達到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是: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的資本總額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與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率不低於4%。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附屬資本包括貸款呆賬准備、壞賬准備、投資風險准備和五年期以上的長期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