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的問題
可以的 作為出票人,該客戶須具備下列條件:(1)為銀行以外的企業和其他組織;(2)在銀行開立存款帳戶;(3)與B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4)資信狀況良好,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
作為商業匯票的承兌銀行,A銀行須具備下列條件:(1)與出票人具有真實的委託付款關系;(2)具有支付匯票金額的可靠資金。
二、A銀行辦理商業匯票承兌,可以B銀行承兌的銀行承兌匯票為質押物設定擔保
首先,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第83條的規定,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並簽訂相應的承兌協議。
其次,銀行承兌匯票質押為合法有效的擔保形式。《票據法》第35條和《擔保法》第75條均明確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
三、設定匯票質押應注意其程序性要件的完備
在票據質押方面,關於質押的生效要件與對抗要件的現行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存在矛盾,應特別注意完備相應的程序性要件
依照《擔保法》第76條的規定,以匯票出質的,質押合同自匯票交付之日起生效。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98條對質押背書予以補充規定:以匯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沒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以匯票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匯票交付被界定為匯票質押的生效要件,質押背書被界定為匯票質押的對抗要件,未經質押背書則不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然而,《票據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質押背書的法律意義卻有不同的規定。《票據法》第35條第2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55條規定:「依照票據法第35條第2款的規定,以匯票設定質押時,出質人在匯票上只記載了『質押』字樣未在票據上簽章的,或者出質人未在匯票、粘單上記載『質押』字樣而另行簽訂質押合同、質押條款的,不構成票據質押」。據此,質押背書被界定為票據質押的生效要件。
對於上述立法及其司法解釋就同一問題所作出的不同規定,尚需立法機關或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協調,作出統一的解釋。作為匯票質押當事人的銀行,從防範法律風險的角度考慮,在設定匯票質押時,應注意完備程序性要件,不僅應訂立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匯票交付質權人,而且應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並由出質人簽章,以保障其應有的法律效力。
㈡ 由政府或政府金融機構確定並強令執行的利率是什麼利率
是官定利率。
官定利率,也叫官方利率、法定利率,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者中央銀行確定的利率,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政策手段。
㈢ 為防止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過度積累,《指導意見》引入杠桿率監管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杠桿率不得低於4
銀行杠桿率的計算方式為一級資本除以總資產,包括表內和表外資產。
㈣ 銀行本票如何開
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填明收款人名稱、申請人名稱、支付金額、申請日期等事項並簽章。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在「支付金額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後填寫支付金額。
申請人或收款人為單位的,不得申請簽發現金銀行本票。
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銀行本票。用於轉帳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現金」字樣;申請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在銀行本票上劃去「轉賬」字樣。不定額銀行本票用壓數機壓印出票金額。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簽章後交給申請人。
(4)特定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本票承兌匯票質押率擴展閱讀
銀行本票是申請人將款項交存銀行,由銀行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本票按照其金額是否固定可分為不定額和定額兩種。不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金額欄是空白的,簽發時根據實際需要填寫金額(起點金額為100元),並用壓數機壓印金額的銀行本票;定額銀行本票是指憑證上預先印有定固定面額的銀行本票。
㈤ 根據《關於規范銀行業金融機構跨省票據業務的通知》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業務
開展跨省票據業務本身並不必然導致違規,但異地承兌、貼現業務應符合下列規定「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審慎開展跨省票據承兌、貼現業務,業務開展規模和發展速度應與其跨省授信管理能力相適應。擬開展或已開展相關業務的,應建立包括票據承兌、貼現等授信方式的異地授信內部管理制度;應實行嚴格的授權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人總部根據本機構相關業務管理規定、分支機構風險管控能力、區域經濟發展狀況、目標客戶類別等實施差異化授權。」(21號文)。據此,您提問中描述的情形,應該要防範三個合規風險:1、貿易背景是否真實;2、異地授信管理制度是否建立;3、是否有差異化的授權。如果貿易背景真實性有把握,只需要落實異地授信制度和差異化授權是否具備即可。本身該筆業務沒有風險敞口的話,信用風險到不是問題。另外,您可以關注「誠拙雲學堂」我們再詳細交流。
㈥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 ,會被處以什麼刑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保函等造成較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他人出具信用證或者其他保函、票據、存單、資信證明,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6)特定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本票承兌匯票質押率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㈦ 金融機構的報出的貼現率一般都比銀行高嗎
類似於,金融公司,投資公司,信貸,保險公司等等,會被認為投資的風險比銀行更高,所以會有更高的現率。但是現在的金融機構根據公司的大小,情況(或跟銀行)會共謀在一起,出同一個或是非常相似的利率。
㈧ 金融機構對於選項中哪些情況需要提交可疑可疑交易報告
金融機構對於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等情況可以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二條金融機構應當制定本機構的交易監測標准,並對其有效性負責。交易監測標准包括並不限於客戶的身份、行為,交易的資金來源、金額、頻率、流向、性質等存在異常的情形,並應當參考以下因素:
(一)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發布的反洗錢、反恐怖融資規定及指引、風險提示、洗錢類型分析報告和風險評估報告。
(二)公安機關、司法機關發布的犯罪形勢分析、風險提示、犯罪類型報告和工作報告。
(三)本機構的資產規模、地域分布、業務特點、客戶群體、交易特徵,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評估結論。
(四)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出具的反洗錢監管意見。
(五)中國人民銀行要求關注的其他因素。
(8)特定金融機構出具的銀行本票承兌匯票質押率擴展閱讀: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㈨ 由政府或政府金融機構確定並強令執行的利率是什麼利率
是官定利率(也叫官方利率、法定利率):是由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者中央銀行確定的利率,是國家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一種政策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