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機構營業場改建需公安局審批嗎
金融機構營業場改建,
當然需公安局審批。
可詢問當地公安局。
以公安局的說法為准。
2. 做銀行裝修工程需要什麼證件
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書一般為二級,法人證,營業執照等。
具體如果是裝修公司的話如下:
1.一個裝修公司當然要有營業執照。
2.資質,是建設部門發的,有甲乙丙等級,規定最低級別能承接工程的大小種類范圍。
3.國家規定,所有建築的室內外裝修工程(家裝除外),必須要具備有資質的公司,才有資格承包(參加投標)。
4.如果沒有的話,就掛靠有資質的公司,行內都是這樣。
5.現在還要公安局發的金融行業施工准入資格,能接下來工程,才到公安機關辦理。(前些年不用,有些地方也不需要)。
銀行的裝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辦理些什麼手續
一、申請
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2.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庫需提供主管部門同意建庫的批准文件。
3.物防設計方案,物防設計圖(正規設計院出圖蓋藍章)。
(1)營業場所、金庫平面設計圖。
(2)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鄰牆體、營業場所現金業務區牆體、現金櫃台、自助銀行牆體、金庫庫體的結構設計圖、正立面圖(應含牆體、櫃體以及透明防護板安裝方式的剖面圖)。
(3)標有運鈔車停靠位置及營業場所周邊100米道路、建築物等環境平面圖。
4.技防設計方案,技防設計圖: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對講系統等技防設備的平面布置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平面布置圖。
5.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明蓋單位紅章);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的身份復印件、從事工種和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
6.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自願性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等級批准書。
7.租賃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含安全協議書);自購房屋的,需提供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
二、驗收
1.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2.工程驗收審批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並蓋章)。
3.由申請、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書。
4.安全防範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圖紙資料。
(1)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試運行報告。
(2)物、技防隱蔽工程圖片。
(3)隨工驗收單。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概況、主要設備清單、質量的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竣工核算報告等)、系統使用說明書或手冊(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6.新建、改建金庫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7.帶有金庫的安全防範工程應出具與防範模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3.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的全文內容
〔2006〕第 1 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長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條為了預防洗錢活動,規范反洗錢監督管理行為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維護金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下列金融機構:
(一)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
(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四)信託投資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五)中國人民銀行確定並公布的其他金融機構。
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和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適用本規定對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督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金融機構的反洗錢工作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中國人民銀行在履行反洗錢職責過程中,應當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司法機關相互配合。
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國務院授權代表中國政府開展反洗錢國際合作。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反洗錢機構建立合作機制,實施跨境反洗錢監督管理。
第五條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
(一)制定或者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章;
(二)負責人民幣和外幣反洗錢的資金監測;
(三)監督、檢查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情況;
(四)在職責范圍內調查可疑交易活動;
(五)向偵查機關報告涉嫌洗錢犯罪的交易活動;
(六)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與境外反洗錢機構交換與反洗錢有關的信息和資料;
(七)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六條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收並分析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二)建立國家反洗錢資料庫,妥善保存金融機構提交的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信息;
(三)按照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分析結果;
(四)要求金融機構及時補正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
(五)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與境外有關機構交換信息、資料;
(六)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對外提供。
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依法履行反洗錢職責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第八條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制定反洗錢內部操作規程和控制措施,對工作人員進行反洗錢培訓,增強反洗錢工作能力。
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的負責人應當對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負責。
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二)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條金融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妥善保存客戶身份資料和能夠反映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業務憑證、賬簿等相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
第十一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報告人民幣、外幣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規定的具體實施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導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制定本行業的反洗錢工作指引。
第十三條金融機構在履行反洗錢義務過程中,發現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和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協助、配合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打擊洗錢活動。
金融機構的境外分支機構應當遵循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方面的法律規定,協助配合駐在國家或者地區反洗錢機構的工作。
第十五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依法履行反洗錢義務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
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報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國人民銀行調查可疑交易活動等有關反洗錢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違反規定向客戶和其他人員提供。
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交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報送反洗錢統計報表、信息資料以及稽核審計報告中與反洗錢工作有關的內容。
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
第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與金融機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要求其就金融機構履行反洗錢義務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必要時將檢查情況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涉及的客戶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前款所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上海總部、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條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調查可疑交易活動,可以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說明情況;查閱、復制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藏、篡改或者毀損的文件、資料,可以封存。
調查可疑交易活動時,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出示執法證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出具的調查通知書。查閱、復制、封存被調查的金融機構客戶的賬戶信息、交易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省一級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調查人員違反規定程序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調查。
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詢問筆錄應當交被詢問人核對。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被詢問人可以要求補充或者更正。被詢問人確認筆錄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調查人員封存文件、資料,應當會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金融機構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金融機構,一份附卷備查。
第二十三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對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金融機構應當立即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報告。經中國人民銀行負責人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並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予以執行。
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金融機構在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予以配合。偵查機關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中國人民銀行在接到偵查機關不需要繼續凍結的通知後,應當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金融機構解除臨時凍結。
臨時凍結不得超過48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48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臨時凍結。
第二十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區別不同情形,建議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者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金融機構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二)取消金融機構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禁止其從事有關金融行業工作;
(三)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縣(市)支行發現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應報告其上一級分支機構,由該分支機構按照前款規定進行處罰或者提出建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對金融機構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同時廢止。
4. 如何辦理新建金融網點安全合格證審批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一)申請報告,申請人營業執照、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三)金融監管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批准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包括異地守庫)
的批文;
(四)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物、技防設計方案或任務書和相關圖紙資料(物防設施平面、
結構圖;技防設施平面布防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布置圖;標有含運鈔車停
靠位置、相鄰100米內主要道路、建築物的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五)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書
(證明)。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
登記批准書;
(七)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含相關的安全條款)。
5. 銀行裝修是否要審批,如不審批怎麼處理
銀行要裝修,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就可以了。
根據甲方要求提供相關的資質證書一般為二級,法人證,營業執照等。
具體如果是裝修公司的話如下:
1.一個裝修公司當然要有營業執照。
2.資質,是建設部門發的,有甲乙丙等級,規定最低級別能承接工程的大小種類范圍。
3.國家規定,所有建築的室內外裝修工程(家裝除外),必須要具備有資質的公司,才有資格承包(參加投標)。
4.如果沒有的話,就掛靠有資質的公司,行內都是這樣。
5.現在還要公安局發的金融行業施工准入資格,能接下來工程,才到公安機關辦理。(前些年不用,有些地方也不需要)。
銀行的裝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辦理些什麼手續
一、申請
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2.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庫需提供主管部門同意建庫的批准文件。
3.物防設計方案,物防設計圖(正規設計院出圖蓋藍章)。
(1)營業場所、金庫平面設計圖。
(2)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鄰牆體、營業場所現金業務區牆體、現金櫃台、自助銀行牆體、金庫庫體的結構設計圖、正立面圖(應含牆體、櫃體以及透明防護板安裝方式的剖面圖)。
(3)標有運鈔車停靠位置及營業場所周邊100米道路、建築物等環境平面圖。
4.技防設計方案,技防設計圖: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對講系統等技防設備的平面布置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平面布置圖。
5.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明蓋單位紅章);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的身份復印件、從事工種和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
6.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自願性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等級批准書。
7.租賃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含安全協議書);自購房屋的,需提供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
二、驗收
1.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2.工程驗收審批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並蓋章)。
3.由申請、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書。
4.安全防範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圖紙資料。
(1)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試運行報告。
(2)物、技防隱蔽工程圖片。
(3)隨工驗收單。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概況、主要設備清單、質量的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竣工核算報告等)、系統使用說明書或手冊(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6.新建、改建金庫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7.帶有金庫的安全防範工程應出具與防範模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6. 金融機構反洗錢部門發現洗錢風險情況 應採取什麼措施
應進一步核查客戶的身份信息、交易背景,確認是否有洗錢嫌疑,再採取進一步的措施。
7. 金融機構網點新建開工申請都需要哪些資料
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
(一)申請報告,申請人營業執照、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三)金融監管機構或上級主管部門關於批准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包括異地守庫)
的批文;
(四)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物、技防設計方案或任務書和相關圖紙資料(物防設施平面、
結構圖;技防設施平面布防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布置圖;標有含運鈔車停
靠位置、相鄰100米內主要道路、建築物的營業場所、金庫周邊環境平面圖);
(五)安全防範設施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及其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的有效資質證書
(證明)。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以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中國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或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
登記批准書;
(七)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租賃合同復印件(含相關的安全條款)。
8. 銀行的裝修改造工程,需要去公安局辦理些什麼手續
一、申請
1.新建、改建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表;
2.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上級主管部門有關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建設的批准文件;保安公司自建的金庫需提供主管部門同意建庫的批准文件;
3.物防設計方案,物防設計圖(正規設計院出圖蓋藍章):(1)營業場所、金庫平面設計圖。(2)營業場所與外界相鄰牆體、營業場所現金業務區牆體、現金櫃台、自助銀行牆體、金庫庫體的結構設計圖、正立面圖(應含牆體、櫃體以及透明防護板安裝方式的剖面圖),(3)標有運鈔車停靠位置及營業場所周邊100米道路、建築物等環境平面圖;
4.技防設計方案,技防設計圖:入侵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對講系統等技防設備的平面布置圖、管線敷設圖、系統原理圖、監控室平面布置圖;
5.安全防範工程設計施工單位營業執照和相關資質證明(需提供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明蓋單位紅章);金庫、保管箱庫設計、施工人員的身份復印件、從事工種和單位提供所屬關系證明;
6.主要安全防範產品檢驗報告、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自願性認證證書或者安全技術產品等級批准書;
7.租賃房屋的,需提供合同復印件(含安全協議書);自購房屋的,需提供房產產權證書復印件或房產購買合同復印件。
二、驗收
1.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工程驗收審批表;
2.工程驗收審批報告(由建設單位提出並蓋章);
3.由申請、設計單位共同簽署的整改落實意見書;
4.安全防範工程施工方案、竣工圖紙資料;
(1)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試運行報告;
(2)物、技防隱蔽工程圖片;
(3)隨工驗收單;
5.工程合同、工程竣工報告(工程概況、主要設備清單、質量的自我評估、維修服務條款、竣工核算報告等)、系統使用說明書或手冊(含操作和日常維護說明);
6.新建、改建金庫應提供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
7.帶有金庫的安全防範工程應出具與防範模式相適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9. 出現哪些情況,金融機構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金融機構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根據《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第九條: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實施客戶身份識別制度。
(一)在辦理業務中發現異常跡象或者對先前獲得的客戶身份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問的,應當重新識別客戶身份;
(二)對要求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規定金額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業務的客戶身份進行識別,要求客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或者其他身份證明文件,進行核對並登記,客戶身份信息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新;
(三)按照規定了解客戶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質,有效識別交易的受益人;
(四)保證與其有代理關系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境外金融機構進行有效的客戶身份識別,並可從該境外金融機構獲得所需的客戶身份信息。
(9)新建改建金融機構審批表擴展閱讀:
1、第十八條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根據履行反洗錢職責的需要,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進行反洗錢現場檢查:
(一)進入金融機構進行檢查;
(二)詢問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檢查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金融機構與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四)檢查金融機構運用電子計算機管理業務數據的系統。
2、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實施現場檢查前,應填寫現場檢查立項審批表,列明檢查對象、檢查內容、時間安排等內容,經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負責人批准後實施。
3、現場檢查時,檢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檢查人員少於2人或者未出示執法證和檢查通知書的,金融機構有權拒絕檢查。
4、現場檢查後,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應當製作現場檢查意見書,加蓋公章,送達被檢查機構。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包括檢查情況、檢查評價、改進意見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