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准入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有不同的要求,但對於不需要特許的行業已取消注冊資本限制,即一元也能注冊公司。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金融機構經營范圍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金融機構自律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
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規範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金融法與民法的關系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基本法。金融法調整的平等主體間的金融交易關系應適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但金融交易的具體關系和金融調控以及金融監管關系則是民法不予調整的。
金融法與商法
商法是調整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引起商品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的性質,其中既有民事關系,也有商事關系,還有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商法中關於商業信用的票據、公司融資的股票、債券等法律規范與金融法競合,但金融法調整的金融關系中的民事關系、經濟調控管理關系則顯然是商法所不能調整的。
金融法與行政法
行政法是調整國家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金融法中的調控關系應有行政關系的性質,因此應適用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規則。但行政法顯然不能調整金融交易關系。
金融法與經濟法
經濟法是調整平等經濟主體的經濟協作關系和不平等主體的經濟調控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如前所述,金融法調控的社會關系,既有金融交易關系,又有金融調控管理關系,且是兩者縱橫協調關系的總和。因此,金融法屬於經濟法的范疇,是經濟法的一個重要分支,應適用經濟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加入WTO後,修訂現有金融法的建議
由於我國現有金融法律與法規的一些內容,與WTO規則不適應,急需修訂。為此,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明年適當的時間開始,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上述法律,同時修訂外匯管理條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銀行結算管理條例等。另外,還要抓緊制定中外合資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等新法規,使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與WTO規則協調一致,同時,也使我國政府在談判過程中所做的承諾,在立法上得以實現。
國家金融系統安全立法問題
1、金融法在「金融市場准入」、「經營范圍」、「利率及匯率」和「從業人員資格」等四個基本層面上進行規范。將金融安全行為規范依法確定在一定條件之上。
2、通過眾多法律與法規,將金融交易與金融監管的具體內容,落實到程序化和操作化層面。金融機構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要求,制定本行業和機構內部的操作規范與程序,將金融交易中的風險或不安全隱患,採用安全操作程序加以預防。
3、將違反金融法律規定,造成較嚴重後果的,構成犯罪的行為,認定為金融犯罪,依法追究行為人和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4、要加強現場的檢查與監督。我國金融市場的監督有四個方面:一是,金融機構的自律監督;二是,同業協會的行業監督;三是,政府有關主管部門的業務合規性檢查與監督、財務稽核、審計監督、財經紀律檢查、稅務監督等;四是,司法部門監督。我國的檢察院與公安部門對接到舉報的違法行為,要開展有關司法程序的調查。我國法院對於金融市場中不正當競爭行為或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有關的訴訟案件。
5、金融從業人員入門的素質要高,入門後還要不斷進行素質培訓和學習,不斷提高業務與職業道德素質水平。
最後,金融機構內部的管理機制設計也要考慮到經濟發展與科技進步帶來的變化,參考國際其他國家金融機構管理機制設計的經驗,不斷改進與完善我們的管理機制的設計。達到管理機制設計的合理性與業務操作的安全性及效率性,同司法的公正性的結合。
金融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問題
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正在進行之中。我們還存在要解決的問題。例如,在金融機構管理體制與市場運作的關系中,依然帶有濃重的政府「政策導向」的色彩,使金融機構對「市場導向」不夠敏感。久而久之,金融機構會養成過度依賴政府,不依靠市場生存和發展的習慣。
政府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的效果比較明顯,調節手段也更為直接,這是必要的。但是,過度使用它,也會帶來負面影響,例如,政府承擔過重的金融市場風險。這種負面影響,在國內金融市場還沒有更多對外資金融機構開放的現階段還表現不明顯,但是,如果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進一步開放時,其負面效果就會更加明顯的表現出來。
政府政策導向型的金融業另一種負面影響,是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定位。在法律上,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是公司,但是在實際操作上,它們更偏重於政府部門。例如,法律要求設立商業銀行要有章程,但是,四家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的三家,沒有公布與法律相適應的新章程,依然沿用老章程。關於是否設立董事會制度的問題,至今還沒有明確的說法。類似情況在其他金融法中也存在。這種情況如果長期存在,將使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法律形式與實際內容方面出現脫節,不利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在激烈的金融市場競爭中發展。
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問題
在我國金融法的立法與執法過程中,都要保障金融機構在經營中的自主權。這個問題與金融機構自律問題是相輔相成的。
我國已經頒布的金融法律中,幾乎都規定了金融機構的自主權內容,依法享有企業法人的經營自主權。從金融機構承擔的風險來看,也必須對其授予經營自主權。因為金融行業屬於高風險行業,既然要求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就要給予金融機構經營上的自主權。使它們根據風險大小,選擇經營業務。如果金融機構選擇了某種業務,經營失敗而造成損失時,風險就要由他們自己承擔,政府不替它承擔。相反,金融機構經營什麼業務不是由他們選擇的,而是有其他外來的因素要求的,由此所造成的損失,就不應該由金融機構自己承擔風險。銀行承擔金融風險的性質的區別:如果是純商業性,或經營性風險,銀行自己承擔。如果是帶有政策性的風險,就不能完全讓銀行來承擔,而由政府間接承擔。當金融機構承擔經營性風險的時候,就要以其全部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金融資產市場化的新問題
我們還面臨著金融業發展市場化的挑戰。目前,我國金融機構的規模還比較小,人員數量較多,金融交易的效率同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還有差距。主要差距是我國金融資產的流動性不高,金融資產的市場化,特別是證券化程度不高。
我國金融領域的銀行抵押資產的證券化,股票抵押融資,保險資金部分證券化,商業票據的貼現與再貼現已經開始探索,「債轉股」的法律問題,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商業機構應收款證券化等也需要抓緊研究。再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上市,以及證券交易所自身掛牌上市等。上述新的金融業務的發展,速度快,觀念新,影響大。相比之下,立法研究與司法實踐滯後。
目前,這方面表現出來的問題是:政府一些金融體制改革新措施已經開始實施,而法律措施還沒有及時跟上。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政府金融改革措施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沖突的情況。這些新的法律問題將來會越來越多,其中包括金融信用評價、審計師的責任、風險隔離機制、電子系統事故責任等問題。所以,建議立法機關要加強對金融法的系統研究,為已經出現和即將出現的問題的解決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 。
㈡ 歷史與社會 關於金融危機
本輪國際金融危機集中體現了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特徵。危機首先在國際金融中心爆發,迅速傳導並波及全球,對全世界金融體系造成嚴重的損害,導致世界實體經濟的明顯衰退。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失當的經濟政策是引發金融危機的宏觀因素。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直接誘因是美國的次貸危機。美國信息技術(IT)泡沫破滅和「9·11」事件後,美聯儲採取擴張性的貨幣政策,聯邦基金利率降至1%。在2002—2006年的4年裡,美國的金融機構發放了大量次級貸款,刺激了房地產泡沫。再後來,隨著美聯儲不斷加息,房地產泡沫破滅造成了巨額不良資產。究其原因,過度寬松的貨幣政策負有主要責任。即低利率持續了過長的時間,是導致房地產泡沫和次貸危機的重要宏觀因素。從財政政策上看,歐美等許多發達國家由於長期財政赤字積累了大量的國債余額,使得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均達到了不可持續的水平。所以,從整體來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的穩健和適度,是維持宏觀經濟良好運行的一個重要基礎。
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是釀成金融危機的微觀原因。對美國而言,監管不力或監管缺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發放了那麼多次級貸款,並產生了大量以此為基礎的衍生品,監管當局長期以來對金融機構和投資者都沒有進行風險提示,另一方面投資者過度相信評級機構,以為他們買的有抵押債券具有很高的信用等級。由於對次貸產品的監管缺失,使得這種運營模式能夠持續很長時間。對於發放貸款的銀行和金融機構來說,他們也沒有壓力進行認真的貸款審查,因為他們知道貸款發放以後,能夠迅速而順利地將其以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形式賣出去,他們不再對這些貸款承擔責任。數次的買賣,就使得很多機構手裡都拿著有問題的資產,引起次貸危機的巨大風險由此形成。更可怕的是,這些債券的持有者不知道這些資產的問題到底有多大。一旦風險暴露,市場恐慌性拋售就不可避免,系統性金融風暴驟然發生。
決策遲緩是導致金融危機傳導和蔓延的主觀因素。危機爆發後,由於美國財政、央行和監管當局沒有得到及時的授權,降低了危機救助的有效性。一個重要的例證是像雷曼這樣具有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發生危機後沒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救助。一般而言,對於存款類機構,監管當局或者中央銀行作為最後貸款人,對它的救助是有法可依的。但對雷曼這樣的非存款類機構,美國當局在救助的決策過程中產生了較大分歧,雷曼最終申請破產,造成市場的劇烈動盪,引起危機大規模蔓延。還有一個例子就是英國的北岩銀行,由於監管當局和最後貸款人的信息不對稱,對這一銀行的整頓救助過程緩慢遲鈍,使危機向其他金融機構傳導,最終導致了更嚴重的問題和更大的損失。
主權債務危機是金融危機再度惡化的「加速器」。在危機救助中,大量的債務從金融市場和私人部門轉移到政府和中央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引發了主權債務危機。這是因為危機發生的時候,整個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應當說存在過度的杠桿化,有大量的債務。為解救危機,主要危機國家的財政提供了對金融機構的注資和援助資金,中央銀行也提供了巨額的流動性資金。因此,解救危機的過程實際成為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去杠桿化的過程、政府和中央銀行再杠桿化的過程。再杠桿化到了一定程度,各主要發達國家都出現了財政赤字的大幅攀升,國債余額佔GDP的比重快速上升。當這一比重過高時,市場對這些國家的債務償還能力產生懷疑,必然引起相關國債的價格下跌,而價格的大幅下降,進一步造成政府償債能力下降,融資更為艱難,債務的還本付息更不可持續,主權債務危機由此形成。在一定的條件下,主權債務危機和金融危機是可以互相轉化的。為了救市,政府和中央銀行承擔了大量的債務,幫助一些機構渡過了難關,穩定了市場。但是,如果政府承擔大量債務導致了主權債務危機的話,實際上有可能誘發新一輪的金融市場動盪。背後的邏輯是:持有國債的主要機構是商業銀行,如果國債價格大幅下跌,它的資產質量就會受到影響,導致資本充足率下降,流動性出現問題。
可以說,上述原因導致了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的發生和傳導,並最終拖累了實體經濟,在政府救助過程中又產生了主權債務危機,既有歷次金融危機的共同特點,又反映出了當前世界經濟的結構性矛盾。這次危機也影響了中國金融經濟。我們要深刻剖析引發危機的原因,總結其教訓,深記啟示。
第一,建立穩健的宏觀經濟政策框架,實施富有彈性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政策。危機告訴我們,各種政策工具要有彈性、留有餘地,使得在關鍵時刻,政策有操作空間。宏觀政策具有彈性且有力,市場就會相信政策效用,形成穩定預期。如果政策工具已經用到捉襟見肘,當市場發生問題時,即使政府出手相助,市場也會質疑政策作用的有效性。就中國而言,目前的各種宏觀經濟政策,大都保持著彈性和餘地,可以做到松緊有度。在財政政策上,財政赤字和國債余額與GDP的比率分別在2.8%和20%上下,均低於國際公認的3%和60%的警戒水平。從貨幣政策看,目前存款准備金率為17%,處於歷史較高水平;人民幣一年期存款和貸款基準利率為2.25%和5.31%。無論財政政策還是貨幣政策,中國在未來仍有很大的操作空間,能夠從容應對危機。
第二,積極參與國際金融市場規則的制定,推動國際金融機構改革,加強金融監管。實際上,這次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後的救助過程,是世界范圍內金融監管方式和立法過程的一次深刻反思。眾所周知,美國1933年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是反思和總結1929年大危機爆發和金融系統崩潰的經驗教訓的結果。60多年後,1999年柯林頓總統簽署了美國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對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的一種否定。然而,不到10年,美國就發生了次貸危機,並引發了國際金融危機。今年7月2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了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即多德—弗蘭克法案,則是對美國監管體制和立法的再次總結和反思。
目前,針對這次危機,世界各國都在進行總結和反思。特別是在應對危機中,二十國集團(G20)和其框架下的有關機構,如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監管委員會、國際清算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凝聚了各方面專家和各國有關官員,認真反思和總結危機的經驗教訓,力求制定一整套金融監管的新標准和有效執行模式。可以說,在不久的將來,這些監管標准將會對世界金融產生影響。因此,面對新的國際經濟金融形勢,中國要積極參與全球經濟金融治理規則的制定,特別要在國際金融監管新標準的制定中發揮應有作用。盡管這些標准並不是百分之百都適合中國,但是這些監管標準的主要原則和理念,對銀行、證券、保險領域的監管具有十分清晰的政策含義,最終都會體現到金融機構的盈利水平和競爭力上,因而對未來中國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有著重要意義。在中國金融業現有的發展水平上,如果我們率先實現這些標準的原則和理念,將會大大縮小我國與發達國家在金融發展上的差異,有利於加強國內金融安全。對此,我們要有充分認識,要有世界眼光。
第三,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機制和處置機制。這是加強金融監管的基礎性工作。經驗告訴我們,越是基礎性工作越要重視,才能防患於未然。當前,從中國金融監管實際出發,建立應對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和處置機制,應當注意幾個要點:一是要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好財政和中央銀行的作用;二是要重視發揮存款保險的積極作用,完善我國存款保險機制;三是要清晰界定金融損失的承擔者,從嚴防範道德風險;四是要加強國際合作。在現代社會里,隨著金融市場的全球一體化進程加快,金融風險的跨境傳染異常迅速。因此,在金融危機的預警和救助過程中,只有加強國際合作,才能及時而有效地切斷金融風險的外部來源。
如何在應對危機沖擊中維護中國的戰略利益,從而為中國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需要我們始終站在時代前列,謀求在原則問題上形成共識,有效建立新的國家發展優勢。
要充分認識到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對中國是有利的。不可否認,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近10年來,中國是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受益者之一。當前,貿易保護主義有所抬頭,我們應當高度關注,並盡力遏制這種勢頭蔓延,為中國經濟發展爭取國際空間。在這個問題上,怎樣看待全球化,怎樣看待世界貿易組織(WTO),怎樣看待國際游戲規則,在國內始終存在著兩種看法,一種是陰謀論的看法,另一種是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的看法。這確實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思維方式。事實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們黨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總政策,中國不但沒有垮掉,反而在改革開放中越來越強大。看來,以互利共贏、共同發展看待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是正確的,有利於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中維護國家利益。
要充分認識到加快改革開放和發展市場經濟對中國是有利的。對於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雖然從原則上來說已經形成了廣泛共識,但是大凡涉及到具體的實際問題,爭論還會發生。回顧改革開放歷程,國內對每一個重大的改革開放舉措都有過激烈的辯論,這是很正常的。例如,當初我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時候,有一些人認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中國很多行業和產業可能會全軍覆沒。但事實證明,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這些年是中國經濟發展又好又快的時期,對外貿易量大幅增長,企業競爭力大幅提高,並沒有出現全軍覆沒的行業和產業。這也說明,中國經濟不怕市場競爭,中國人能夠憑借自己的聰明才智,適應市場經濟並在競爭中發展壯大。
要充分認識到增加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事務中的發言權對中國是有利的。在過去幾年中,中國的國際地位大幅提升,在二十國集團框架和各種國際標准委員會中的發言權有了大幅提高,這對我們是一件好事。但值得引起重視的是,我們需要大量的國際型人才來應對這個局面。目前,很多國際組織非常希望中國人能做有關專門小組、技術小組、方案小組的牽頭人。在這些組織中,如果由中國人牽頭,可以方便地協調各方意見,然後拿出方案,解決相關問題。但是,現在的問題是我們缺乏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因此,我們要不拘一格降人才,積極應對面臨的國際挑戰。(作者: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國家外匯管理局局長)
㈢ 2008年金融危機全過程
金融危機從2007年就開始了,直到2008年,中國的影響才明顯開來:
2007年2月13日美國新世紀金融公司(New Century Finance)發出2006年第四季度盈利預警。
8月2日,德國工業銀行宣布盈利預警,後來更估計出現了82億歐元的虧損,因為旗下的一個規模為127億歐元為「萊茵蘭基金」(Rhineland Funding)以及銀行本身少量的參與了美國房地產次級抵押貸款市場業務而遭到巨大損失。德國央行召集全國銀行同業商討拯救德國工業銀行的籃子計劃。
8月8日,美國第五大投行貝爾斯登宣布旗下兩支基金倒閉,原因同樣是由於次貸風暴。
8月9日,法國第一大銀行巴黎銀行宣布凍結旗下三支基金,同樣是因為投資了美國次貸債券而蒙受巨大損失。此舉導致歐洲股市重挫。
拓展資料:
金融危機,是指金融資產、金融機構、金融市場的危機,具體表現為金融資產價格大幅下跌或金融機構倒閉或瀕臨倒閉或某個金融市場如股市或債市暴跌等。
金融危機是金融領域的危機。由於金融資產的流動性非常強,因此,金融的國際性非常強。金融危機的導火索可以是任何國家的金融產品、市場和機構等。
系統性金融危機指的是那些波及整個金融體系乃至整個經濟體系的危機,比如1930年(庚午年)引發西方經濟大蕭條的金融危機。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的金融法的主要內容
(一)金融監管法的主要內容
1、關於金融市場准入問題
政府金融主管部門規定設立金融機構的標准,也稱為金融市場的准入資格。由於金融市場風險較大,而且屬於系統性風險,各國政府對金融市場准入資格,都進行嚴格審查,都規定了較高的准入資格。
我國的金融市場准入資格,與國際平均水平相比又是比較高的。例如,設立商業銀行的條件有5項:有符合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有符合商業銀行法規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行長)、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其中,注冊資本要求的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城市合作商業銀行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相比之下,外國商業銀行注冊資本最低要求是我國規定的40%或者更低。
在我國,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審查批准,設立綜合類證券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億元人民幣,設立經紀類證券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0萬元人民幣。
在我國,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准,它的自有資金應該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在我國,設立保險公司需要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的最低額為人民幣2億元。
如果將上述條件與其他非金融公司相比,其他公司設立條件要低得多。例如,在我國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只需要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東參加,最低注冊資本,根據公司經營行業不同,分別為(咨詢、服務業)10萬元、(商業零售業)30萬元和(生產經營業)50萬元不等。還沒有超過100萬的要求,但是,金融機構最低限額也要5000萬或者1億元人民幣,可見兩類公司准入條件差別之大。
我國的市場准入對外資金融機構還有特殊規定:在我國設立外資銀行、合資銀行需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其最低注冊資本額為3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資財務公司、合資財務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為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外國銀行在我國設立分行時,也要經過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該外國總行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的總資產不得少於200億美元,同時,它要無償撥給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作為設在中國境內分行的營運資金。
除了上述注冊資本要求之外,准入審查還包括,審查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產權結構、經營計劃、經營制度、內部組織結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申請設立金融機構者的財務狀況與經營前景預測、審查申請人關聯公司情況以及業務並表情況。在批准設立金融機構後,還要審查金融機構的經營范圍、股權轉讓情況、重大投資與收購情況等。
不但我國金融主管機構嚴格審查准入資格,而且,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建立的國際銀行監管機構「巴塞爾協會」也在其《核心原則》(1997年9月)中,提出了相似的審查要求。
2、金融機構經營范圍問題
金融機構允許在什麼范圍內開展業務也是法律要規定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規定的經營范圍越大,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就越大,同時,風險也越大。反之,金融經營的范圍越窄,金融機構獲利的機會也越小,風險也相應減少。
國際金融領域,一直有「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兩種模式。歐洲大陸國家的金融機構,多採取混業經營模式。美國從1933年格拉斯.迪格爾法案頒布後,採取分業經營模式。根據我國商業銀行法和證券法的規定,我國採取分業經營的模式。
1986年,英國開始金融體制改革,將金融監管機構合並為一個機構,金融機構業務可以混業經營。
1996年日本效仿英國,提出了日本版本的金融體制改革,其中也包括混業經營的改革。日本金融改革法案,在2000年1月1日開始陸續施行。
1999年11月,美國柯林頓總統簽署《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將實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迪格爾法廢除。新法案放棄了分業經營限制,允許金融業的混業經營。
我國目前還是採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國家。例如,我國商業銀行經營范圍還限於傳統業務,而不允許經營證券投資與信託業務。我國對經營范圍的限制是非常嚴格的:「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的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同樣,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也是按照分業經營來制定的。我國證券公司分為綜合類證券公司和經紀類證券公司。前者的業務范圍比較寬,可經營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等。經紀類證券公司只允許專門從事證券經紀業務,不能做自營業務。為了防止其他資金流入證券市場,法律還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同時,法律還規定了「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
目前,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在具體實踐中,進行了一些證券市場資金渠道多元化探索,採取了放寬的政策。現在,政府允許保險資金通過證券投資基金的形式,間接進入股市,也允許銀行資金通過股票抵押方式,對證券公司提供融資。還允許包括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企業的資金,通過投資基金的方式,間接進行證券投資。
「分業經營」與「混業經營」反映出金融業發展的不同階段,也反映出各國政府對金融風險的不同處理哲學:分業經營的哲學是避免風險,而混業經營的哲學是管理風險。如何對待風險,除了政府之外,還要依靠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金融機構監管人員的監管經驗,金融市場投資者的理性與成熟程度。分業經營對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監管人員經驗、投資者理性程度的要求低一些。而後者的要求條件似乎更高。
我國金融業將來是否能夠搞「混業經營」,要看條件是否具備?條件成熟時,再提出改革並不晚。
3、金融機構自律問題
金融資產大部分是以負債形式取得的,在債權意義上金融資產是屬於「別人的錢」;這個行業的風險非常大,而且屬於系統性的風險,一家金融機構出現問題後,容易引起連鎖反應,導致整個金融系統出現危機。所以,金融機構的自律機制是非常必要的。
自律機製表現為三個層次:第一是金融機構內部的自律機制;第二是金融同業之間的自律機制;第三是金融市場中的客戶對金融機構的監督機制。
我國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制定本行的業務規則,建立、健全本行的業務管理、現金管理和安全防範制度」。同時,「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本行對存款、貸款、結算、呆帳等各項情況的稽核、檢查制度。商業銀行對分支機構應當進行經常性的稽核和檢查監督」。
我國證券業組成同業協會,它的職責包括:協助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教育和組織會員執行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等。
我國商業銀行的同業協會是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成立的。證券公司的同業協會、保險業的同業協會也已依法成立。
各種金融機構的同業協會在法律的基礎上,制定更為嚴格的行為守則,並對本行業的營業者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監管,以便維護在行業市場上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4、存款人和大眾投資者保護問題
在金融法律調整的金融交易關系中,法律更多地關注保護存款人或投資人的利益。這是金融法與普通合同法的不同。金融機構更多的是利用「別人的錢」在經營。如果經營失敗,而存款人或基金的投資人又沒有參與經營,讓存款人和基金的投資人再承擔責任,顯然是過重了。所以,金融法更多地保護存款人和基金投資人。具體表現在:
(1)商業銀行法設專章對存款人進行保護。保護的內容主要是:其一,遵循存款自願、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其二,拒絕法律授權以外對個人儲蓄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三,拒絕法律和法規授權以外,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其四,保證存款本金與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其五,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商業銀行還要向中國人民銀行交存存款准備金,留足備付金;其六,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利率上下限,確定存款利率,並且公告。
(2)證券法也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主要內容分為兩類,其一,是對證券發行要求信息充分披露與政府主管部門核准及發行後的持續披露。其二,是規定禁止交易行為,保護證券市場上的公平交易。例如,禁止內幕交易行為,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禁止與他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禁止證券公司及從業人員從事法律認定的各種欺詐客戶利益的行為等。(二)金融交易法的主要內容
金融市場發展,主要體現在金融交易發展上。金融交易關系從形式上看,屬於合同關系的一種。由於這種合同涉及的內容是金融交易,所以,金融法調整金融交易關系的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四個方面:
1、對金融市場的宏觀調控
金融交易合同,無論是貸款合同,還是證券交易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都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但是,從金融法的角度來看,金融交易合同不僅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合同,而且,還是受到政府宏觀調控的合同。
我們可以舉目前正在流行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為例子(以下簡稱「個貸」),來說明政府宏觀調控的情況。從1998年開始,我國商業銀行開始舉辦「個人住房擔保貸款」。到2000年底,全國商業銀行發放的城鎮居民住房貸款達3991億元人民幣,占今年新增貸款的40%。
上述表面看,「個貸」是借款人與銀行之間的借貸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借貸關系從產生、發展到最終結束,都將受到政府的宏觀調控。這種調控在金融法及有關法規中都有規定。
對「個貸」宏觀調控開始於1997年,首先是政府轉變觀念,城市居民住房從非商品化轉變為商品化。然後,政府金融主管機關批准商業銀行在個別城市,進行「個貸」業務試點。接著,在全國范圍內推廣這項貸款業務,整個房地產市場與金融貸款市場開始被調理好轉。全國城市空置5000多萬平米房產,以及被房產占壓銀行大約幾千億元貸款資金,重新流動起來。又間接帶動了大約40多個相關行業發展,解決了一批城市下崗職工再就業,還為部分農村剩餘勞動力提供新的就業機會。從「個貸」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觀調控對金融業和與金融有關的其他行業的影響之大。
2、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由於我國處於資金供不應求的情況,所以,在金融法制允許的范圍之外,不時會出現金融市場禁止的情況,例如,在銀行領域,出現的資金「體外循環」,「亂集資」,「高息攬存」,「資金地方保護主義」和「抵押執行難」,「暴力搶劫銀行現金」,「傷害銀行工作人員和保安人員」,「非法製造、販運假鈔假幣」,「非法設立假銀行」,「偽造銀行匯票和印鋻」,「製造假存單」,「偽造信用卡」,等等情況。在外匯管理領域,出現的「外匯黑市」;在證券市場出現的「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進行私下交易」和「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情況;在保險市場出現的「保險詐騙」等情況。所以,必須加強金融法制建設,降低與預防上述金融領域的違法犯罪現像。為此:一,在金融立法時,就要考慮針對該領域犯罪的解決方案;二,在金融市場各種交易中,事先進行規范性程序設計,採用規范程序與制度建設,輔助技術措施,預防違法與犯罪;三,對金融從業人員,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進行金融法制教育,增強金融法制觀念與金融職業操守的自律。
3、建立金融信用機制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以信用為基礎,信用依靠交易記錄來積累與評價。個人在金融支付與結算中的記錄,早在100多年前的美國與歐洲的金融市場上,就被業內管理系統作為信用記錄與評價的參考因素。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制度十分重要。這種信用關系需要金融法來建立,並加以維護。
4、規范我國金融市場對外開放
在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框架協議中,有服務貿易的一攬子協議(GATS)。服務貿易協議框架中,包括了金融服務貿易協議(FSA)。該協議已於1997年12月13日簽署,1999年1月1日生效。現有102個WTO成員國,作出了開放本國金融市場的承諾。
我國在加入WTO後,也面臨是否承諾接受金融服務貿易協議以及開放本國金融服務市場的時間問題。我國金融法律界要加緊研究有關法律文件,比較我國金融業發展情況,預先作好立法准備工作。
我們還面臨金融革命的另一挑戰,這就是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將對我國傳統金融業形成另一沖擊。在國際上,金融業電子化與信息化,正在改變著金融機構外在的形式和內在的內容。銀行營業門市數量正在減少,取而代之的是自動提款機(ATM),甚至是安裝在筆記本電腦中的網路銀行服務系統(ONLINE-BANKING)。
證券交易的網上運行,將股票交易大廳變成了新股上市的儀式場所,實際交易完全可採用「無場所化」運作。「將大戶室搬到家裡」和使用電話委託買賣證券,基本實現股票交易「無紙化」和「無場所化」。這種電子化與信息科技在金融市場中運用,將金融交易正在轉化成為金融信息數據處理。未來的金融機構將演變成為金融數據信息處理與服務公司。
諸如這些變化,必將產生新的法律問題,對我國現有的金融法提出難題。由於我國金融法立法中積累的經驗,主要是在「有紙化」和「有場化」金融交易與監管基礎上形成的。對於金融電子化與信息化還有待於實踐,它將給金融立法帶來什麼問題,現在還看不清,但是,金融法律界的研究人員應該從現在起,迅速開展研究,准備新的立法設計方案。
㈤ 貨幣銀行學作業:
我國金融業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對處於經濟轉型時期的中國金融業而言,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模式是與一定時期內中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金融機構、金融市場和金融制度發展程度相適應的。但是隨著國內經濟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國際經濟環境的不斷變化,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模式面臨著嚴峻的挑戰。
㈥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包括哪些內容
當地時間5月1日,特朗普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正積極考慮拆分美國超大銀行,以恢復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該法案將投資銀行業務和商業銀行業務嚴格劃分,對銀行業務范圍做了一系列規定。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亦稱《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廢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有關條款,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范圍上的邊界,結束了美國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歷史。而此後一部分美國法律界人士認為,正是因為廢除了「保證商業銀行避免證券業」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才導致了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破產,以及此後引發的2008年金融危機。
特朗普對媒體記者說:「這是我現在正在考慮的事。有人希望恢復原來的體制,對吧?所以我們准備研究一下。」
㈦ 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為什麼放鬆監管
收益
㈧ 1929-1931年資本主義世界經濟危機美國胡佛跟羅斯福總統個採取了什麼措施
站在21世紀的開頭,回看風雲變幻的20世紀。這個多難而漫長的世紀到底給新世紀遺贈了什麼呢?「反危機」無疑是重要的一項遺贈。從某個角度看,20世紀是極不安全的,是危機叢生的。其他的危機且不言,單說經濟危機。人類幾乎就是蹈著經濟危機的烈焰進入20世紀的。在1929-33年間持續四年的危機不過是多年經濟問題累積的一種結果。美國總統羅斯福臨危受命,通過「新政」大規模地首次嘗試實行了一套「反危機」的方法,留下了一個耐人尋味的成功先例。
可怪的是,自從1929-33年那場被稱之為「大蕭條」的危機以來,西方資本主義世界再也沒有發生過如許大規模的危機。西方經濟學家們認為他們通過凱恩斯主義給經濟裝上了一套「穩定器」;但危機的幽靈依然在世界上游盪,它在非西方的半資本主義世界,如墨西哥、阿根廷、東南亞諸國,頻頻作祟。阿根廷經濟學家勞爾?普雷維什認為,二戰以後資本主義在全球發展出「中心-依附」的格局,從而把中心地帶的危機通過貿易與貨幣關系轉移到外圍的依附地區。證之以近十年來發生於墨西哥、阿根廷、東南亞諸國的金融危機,似乎就是這樣的。是西方世界通過「中心-依附」格局把危機輸出給這些國家和地區了嗎?是或不是,且不管它,無法迴避的事實是,「反危機」已然成為全人類的一個主題了。中國融入經濟全球化浪潮,固然是面對更多的發展機遇,但從另一個角度看,就是走入可能的危機之中。 「反危機」也成為中國經濟與金融的一個重大主題。我們回顧一番這一百年來驚心動魄的那場危機和處置危機的「羅斯福新政」,對於中國經濟金融的「反危機」制策,末始沒有借鑒的意義。
二、「大蕭條」和對「大蕭條」的治理
1929年10月24日,發生了歷史上最著名的股災,史稱「黑色星期四」。此前,美國到處是一片歌舞昇平、經濟繁榮的景象,股市經歷10年之久的大牛市後,居民們熱衷於談論和參與股票交易活動。在夏季持續的三個月中,美國鋼鐵公司的股票從165點上升到258點,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的股票更是由268點狂飆至391點。在一片樂觀的投資氛圍中,「人人都應該富裕,」通用汽車公司總裁如是說,「我們每個人都是股東。」財政部長信誓旦旦地向人們保證:「這一繁榮的景象還將繼續下去。」胡佛總統更是豪言:「我們正在取得對貧困戰爭決定性勝利的前夜,貧民窟即將從美國消失。」 9月5日股市出現波動,一位毫不起眼的投資顧問巴布森曾大唱悲調;但直到10月22日最負盛名的經濟學家、耶魯大學經濟學教授費希爾仍舊在《紐約時報》頭條表示:「我認為股票價格還很低。」 遺憾的是,兩天後股市一夜間從巔峰墜入谷底,連股票行情自動顯示器的刷新頻率都差點跟不上股價數字下落的速度!至10月29日,道-瓊斯指數一瀉千里,跌幅達22%,創下了有史以來單日跌幅最大百分比;華爾街上令人心悸的股價持續下跌的勢頭直到11月才最終止住。到1932年,道-瓊斯指數較1929年的歷史最高點下降了89%。股市崩盤的危機直接導致5500多家銀行倒閉,美國金融體系瀕臨瓦解,千百萬美國人多年辛勤的積蓄付諸東流。
隨之美國進入了持續四年的經濟衰退的泥沼:生產嚴重過剩,物價持續下跌,商鋪關門,86000多家企業破產,失業人數由過去150萬猛升到 1700多萬,佔全部勞動人口的四分之一以上;農產品價值降到最低點,生產者將牛奶倒入大海,把糧食、棉花當眾焚毀的現象屢見不鮮。GNP由危機爆發時的1044億美元急降至1933 年的742億美元,國家整體經濟水平倒退至1913年,社會經濟一片蕭條(後來便產生了Great Depression 「大蕭條」這個專有名詞)。人們對未來充滿疑慮,甚至有人驚呼「資本主義已經走到盡頭了」。連前總統柯立芝在1933年初去世的前四天仍在哀嘆:「舉目四望,看不到任何希望。」一向處世樂觀的富蘭克林?羅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目睹馬里蘭銀行頃刻倒閉,不禁驚呼:「不知這座用紙板搭的房子會不會倒塌?」。
這場持續至1933年的經濟危機發生後,羅斯福取代了焦頭爛額的胡佛,當選為美國第32屆總統。臨危受命的羅斯福總統陷入了沉思,他說「如果我失敗了,我就是美國的末代總統了。」盡管在今天看來,政府幹預經濟活動已經是很平常的宏觀經濟調控行為,而在當時卻是對傳統政治體系和學術理論界冒大不韙的事件。
一直以來,美國政府推行的是一種「小政府大社會」 的古典經濟自由主義,主張政府不應干預經濟活動,充當經濟組織相互間競爭的「守夜人」角色。被認為美國精神代表之一的享利?梭羅曾極端地表述:「人們都說『最好的政府是管事最少的政府』,但其實還應當更徹底一點地說:最好的政府是根本不管事的政府!」在美國歷屆總統中,明確宣布將這句話作為執政理念且有據可查的,最早的是第23屆總統共和黨人哈里森。這種經濟上「無為而治」的執政理念和政治上不作為的方式一直延續至胡佛時期。那時,資本主義宏觀經濟學還沒有形成,制定政策方面缺乏理論支持。
但是,嚴重的社會現實迫使美國進行歷史轉變,其時美國也需要為即經捲入戰爭提供及時的經濟准備。羅斯福總統懷著巨大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責任感,在就職演說中對全美人民說:「我堅決相信,我們唯一引為恐懼的只是恐懼本身!」隨即大刀闊斧地投入到對這個龐大國家的政治與經濟改革之中。這段美國經濟改革史,被後世稱之為「羅斯福新政」。新政的主要內容可用「3R」進行概括,即復興(Recover)、救濟(Relief)、改革(Reform)。
羅斯福新政的第一個階段,政府整頓金融體系,充分恢復貨幣調節經濟的潤滑作用;同時,幫助就業,增加消費,刺激生產,實現均衡發展。
羅斯福總統認為,整個商業生產鏈幾乎完全依賴股市來維系正常的運轉,趨利投機的共性使得人們熱衷於炒股,在監管者缺乏有效管制和反應遲緩的情況下,自由市場機制無法自動均衡股市的供求關系,才出現投機者、券商和融資者相互勾結控制股價,造成股價虛高的假象。既然大蕭條是由瘋狂的股市崩盤引起的金融危機而觸發,新政就必須先從整頓金融體系入手,盡快恢復國民的信心。「非常時期當立非常之法」。他最初的措施是盡快讓行動迅速的聯邦政府取代美聯儲,擔負起金融監管職能,激活現金流,「讓錢轉起來」。接下來,從1933年3月9日至6月16日,羅斯福政府先後說服國會通過了70多項新政法案,其中制訂的15 項重要法律中,有關金融的立法佔 1/3。通過實施一系列旨在克服危機的經濟金融措施,維持銀行信用、實現美元貶值、維持農產品價格並規定協議價格以減少企業間的競爭等,致力於經濟復興,史稱「百日新政」。
一個方面,通過重建與改造金融體系保障國民經濟的全面復興。
1933年3月4日羅斯福宣誓就職時,全國幾乎沒有一家銀行還在營業,支票在華盛頓已無法兌現。他立即下令全國銀行歇業三天,這相當於「中止支付」,使國內銀行系統免於坍塌,公眾輿論評價這個行動猶如「黑沉沉的天空出現的一道閃電」。3月9日通過《銀行緊急救助法令》,採用個別審查頒發許可證制度,對有償付能力的銀行允許盡快復業。從 3月13日至15日,領到執照重新開業的銀行有14771 家。
同時期,羅斯福政府採取一個接一個的重大措施加強黃金儲備。3月10日,宣布停止黃金出口;4月5日,禁止私人儲存黃金與黃金證券, 美鈔停止兌換黃金;4月19日,宣布放棄金本位;6月5日,公私債務廢除以黃金償付等。
接著又通過《聯邦證券法》成立證交會,集准立法權、執法權和准司法權於一身,對全國的證券發行、證券交易所、證券商、投資公司等實施全面監督。其權威性在於該機構獨立於一般立法、司法、行政部門之外,總統一般也不能幹預其行使職權。
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又稱《1933年銀行法》)。成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對5萬美元以下的銀行存款提供擔保,以避免公眾擠提的事件再次發生;同時該法案嚴格限制金融機構經營范圍,不得同時從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摩根銀行正是因這個法案不得不一拆為二。這一分業格局直到六十多年後的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才壽終正寢。
1934年1月10日,宣布發行以國家有價證券為擔保的30億美元紙幣,促使美元貶值40.94%。通過美元貶值,強化了美國商品的對外競爭力。
以上措施,對於穩定局勢,疏導國民經濟運行的血液循環系統——金融體系,起到了重要作用。
羅斯福政府還竭力促使國會先後通過了《農業調整法》和《全國工業復興法》,盡快恢復國內生產。這兩部法律制定出商業主體遵守的「公平競爭」規則,訂出各企業生產的規模、價格、銷售范圍,從而限制了壟斷;給工人們訂出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的規定,減少和緩和了緊張的勞資矛盾等。在取得大企業的勉強支持後,羅斯福隨之又盡力爭取中小企業主的支持,他認為大企業接受工業復興法固然重要,「而產生豐碩成果的領域還在於小僱主們,他們的貢獻表現為,每個小企業都將為1至10人提供新的就業機會。這些小僱主實際上是國家骨幹中極其重要的組成部分,而新政計劃的成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他們。」同時,羅斯福政府加強了對外政治經濟活動,改變美國過去在國際上「孤立的」自由主義國家形象。
另一個方面,通過政府的救濟工作和提供就業機會來增加國民收入,刺激消費與生產的均衡;在凝聚與穩定人心的同時,也加強了國內基礎建設。
羅斯福執政初期,全國1700多萬龐大的失業大軍全靠州政府、市政府及私人慈善事業的幫助和施捨維持生計,生活物資高度緊缺,財產與暴力犯罪加劇。他認為,只有聯邦政府才能解決這一復雜高危的社會問題。
1933年5月,羅斯福政府通過《聯邦緊急救濟法》,成立聯邦緊急救濟署,專門規劃、籌集、經營與管理救濟物資,合理劃分聯邦政府和各州之間的使用比例,將各種救濟款物迅速撥往各州,制定優惠政策鼓勵地方政府用來直接賑濟貧民和失業者。
為了給失業者自力更生的機會和自尊心,第二年又將單純賑濟改為「以工代賑」,全國設有名目繁多的工賑機關,綜合起來大致分為兩大系統:公共工程署(政府先後撥款40多億美元,以建設長期工程為主)和民用工程署(投資近10億美元,以民用工程為主),給失業者提供從事社會工作的機會。到二戰前夕,總計雇傭人數達2300萬,佔全國勞動力人口總數的1/2以上。此舉不僅為技師、非熟練工人和建築工人創造了就業機會,還為成千上萬失業的工藝藝術家提供了形形色色的工作。聯邦政府支出的種種工程費用及數目較小的直接救濟費用達180億美元,也藉此修築了近1000座飛機場、12000多個運動場、800多座校舍與醫院。
在新政的第二個階段,羅斯福政府在經濟全面復興的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涉及各個層面的改革,為建立福利社會和民主政體打下堅實的基礎。
1935年伊始,羅斯福政府在新政第一階段的基礎上,通過了《社會保險法案》、《全國勞工關系法案》與《公用事業法案》等專門法律;1938年6月14日又通過《公平勞動標准法》(又稱《工資工時法》),保護工人的權益。
為了解決社會保險制度的聯邦經費來源問題,羅斯福政府破天荒地實行了一種按收入和資產的多少來計征的累進稅率:對自然人5萬美元以上的純收入和4萬美元以上遺產計征比例為31%,500萬美元以上的遺產可計征比例為75%;過去公司稅一律是按13.75%計征,而按1935年稅法,公司收入在5萬美元以下的稅率降為12.5%,5萬美元以上者增至15%。
前述這些法律反映了廣大民眾的強烈願望,受到國內絕大多數人的歡迎和贊許,也賦予了工會和企業主討價還價的權力。
羅斯福新政的實施取得了巨大成功。從 1935 年開始,美國幾乎所有的經濟指標都穩步回升;1936年底,美國工業總產量超過危機前的年平均數,農業生產也有較大恢復。到1939年,GNP增至2049億美元,失業人口減至800萬,恢復了國民對資本主義國家制度的信心。
這是一場資本主義的體制改良運動。羅斯福在整治危機的過程中,摒棄了古典自由主義的傳統原則,在宏觀層面上運用國家政權干預經濟,促使在微觀層面上較大地調整產權關系、生產方式和生產管理體制。
新政內容促進了凱恩斯主義的成熟,新政實踐推動了凱恩斯關於政府幹預經濟思想的理論化和系統化。可以說,羅斯福新政實際上是凱恩斯收入與就業理論在世界史上頭一次大規模的創造性的成功預演。
當然,羅斯福新政的某些措施也有不足之處,每每成為政敵們發難的理由,「新政」實施過程中利益受損的階層也曾予以抵制和誹謗,甚至作為新政初期重要內容的《工業復興法》及另外兩項法案,也在時隔兩年後被最高法院裁定為違憲。其他方面,比如對銀行業的利率限制,不能完全制止銀行間的惡性競爭,也無法避免利率外的非價格競爭手段等等。這也說明羅斯福總統當時對充分就業、貨幣政策、赤字預算和動態財政預算平衡的理解是比較表面的,尚不完全明白「只有實實在在地花錢,才能戰勝大蕭條」這一真諦。
凱恩斯主義認為,由於生產和就業是由有效需求決定,只要產品能被售出,則生產和就業就可以增加,當社會整體需求總量因國民收入下降不增反減,就可能發生危機,主張應通過國家直接干預經濟,調節生產,增加投資,刺激消費,保證充分就業等政策措施。而在這個理論之前,羅斯福新政事實上就是這個思路。不過因為沒有理論支撐,底氣不足,羅斯福做起來束手束腳。比如赤字財政問題,羅斯福只敢謹慎地突破古典經濟學的「財政預算年度平衡」的信條,尚不敢明確地說:赤字財政理所當然是一種經常性政策。
新政後,隨著競爭者的減少和社會總產量的降低,大壟斷集團在不斷壯大後,對資源配置的控制權擴大了,政府調節功能日益下降,特別是20世紀60年代和70年代初期,「管制失靈」、「滯脹」、通貨膨脹、越南戰爭、石油危機以及伴隨而來的股市持續低迷,再度令美國人對經濟前景感到迷茫。一位作家寫道:「如果說貪婪與恐懼是華爾街上僅有的兩種心理的話,那麼,我想現在是為貪婪說句好話的時候了。」
羅斯福新政是人類在20世紀第一個,也是最大的一個反危機案例,而且也應該說它是成功的。我們承認新政緩和了「大蕭條」對美國經濟的嚴重破壞,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的恢復;在維護資產階級利益的同時,也注意改善中下層民眾的經濟和社會地位;還打擊了美國的極端主義組織,穩定了資本主義民主政體,使危機中的美國避免出現激烈的社會動盪。其開創的「福利國家」至今仍不失為壟斷資本調節勞資矛盾、鞏固資本統治的重要手段。新政的很多政策與法律也為構築現代美國政治經濟體系夯實了堅實的制度框架基礎。新政為美國投入二戰及戰後資本主義國家的經濟騰飛奠定了物質基礎,為資本主義生產力的發展創造了更大的空間。戰後,美國先後爆發了八次經濟危機,盡管從規模與破壞性上看都沒有達到當年「大蕭條」的程度,但歷屆美國政府運用凱恩斯主義經濟理論,效仿羅斯福新政,採取了不同重點和形式的國家干預經濟的政策;其他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紛紛採取類似「新政」的措施,來避免或渡過經濟危機並發展經濟。
到目前為止,美國已有43任總統,但真正被美國人銘記在心的為數很少。富蘭克林?羅斯福是對美國有巨大功勛的總統,而其首功就是上述的新政,美國人認為他是亞伯拉罕?林肯以來最值得記憶的總統。
㈨ 那位大人有《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英文對照的文獻啊!!!謝了!
On November 4 , 1999, USA joins numerous two yards having passed "a finance respectively with overwhelming majority vote serving [1] (version 7) modernizing final proposed law " version. With the month, on 12th President Clinton has signed this proposed law. That aiming at being a proposed law's turn to have canceled 1930's Great Depression period appearing personally restricts the law that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y company and turbid job of insurance company manage, is Gelasi Sidigeerfa (Glass-steagall Act) , has made the USA finance job stride into a brand-new times thereby. Be the proposed law ultimateness turn to pass , spread to fusing for the commercial bank , Securities Agency and the insurance company important 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