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金融機構流動性風險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什麼這個問答題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減少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商業銀行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除了因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計劃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領域的管理缺陷同樣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甚至引發風險擴散,造成整個金融系統出現流動性困難。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有效管理其他各類主要風險。從這個角度說,流動性風險水平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狀況。
『貳』 銀監會可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對流動性風險進行控制
銀監會的監管措施:
1.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的監管措施
2.對發生風險的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處置的方式主要有接管、重組、撤銷和依法宣告破產。
(1)接管。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接管,是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對該銀行採取的整頓和改組措施。接管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2)重組。重組是指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具體的重組方案(或重組計劃),通過合並、兼並收購、購買與承接等方式,改變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債務,以便使銀行業金融機構擺脫其所面臨的財務困難,並繼續經營而採取的法律措施。
重組的目的是對被重組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對銀行業體系沖擊較小的市場推出方式,以此維護市場信心與秩序,保護存款人等債權人的利益。
(3)撤銷。撤銷是指監管部門對經其批准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依法採取的終止其法人資格的行政強制措施。
在接管、機構重組或者撤銷清算期間,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負責人批准,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出境將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依法阻止其出境;(限制出境)
(二)申請司法機關禁止其轉移、轉讓財產或者對其財產設定其他權利。(禁止轉移財產)
(4)依法宣告破產。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破產,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符合《破產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金融機構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後,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法律行為。
其他監督管理措施:
(1)對與涉嫌違法事項相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
(2)審慎性監督管理談話。監管部門有權根據監管需要和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狀況,隨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談話要求。要求對銀行的業務活動和風險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說明。
進行監管談話並不意味著銀行業金融機構一定存在經營的問題,即使不存在任何問題,監管機構也有權要求談話了解狀況。
(3)強制風險披露。《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約束與最低監管資本要求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並列為資本監管的新三大支柱,世界很多國家和地區據此加強信息披露要求。
(4)查詢涉嫌違法賬戶和申請司法機關凍結有關涉嫌違法資金。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一 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二 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三 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四 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3.對依法成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五 違反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處罰措施;
1.刑事制裁措施、行政處分、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2.對銀監會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3.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
4.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處理措施;
追究法律責任的形式包括:刑事責任、行政處分、行政處罰和採取其他行政處理措施。
相關的處罰措施
1.對從事監督管理工作人員的處理措施。
2.對擅自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非法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理措施取締;構成犯罪的,追究刑責;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萬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罰款;不足50萬的,處50-200萬罰款。
『叄』 金融機構執行《法人金融機構洗錢和恐怖融資風險管理指引(試行)》的工作方案該如何寫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金融服務二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聯、農信銀資金清算中心、城市商業銀行資金清算中心、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錢部門:
一、金融機構工作安排(一)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制定執行《指引》的工作方案,報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或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授權對該金融機構實施反洗錢監管的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二)考慮到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工作起步較晚,適當給予其一定時限的制度執行過渡期,但不應晚於2019年7月1日前執行。
(二)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及分支機構反洗錢部門應當將金融機構執行《指引》要求的完善風險治理架構、制定洗錢風險管理策略等情況,作為反洗錢監管重點。<span color:#333333;"="" style="padding: 0px; margin: 0px; border: 0px none; word-break: break-all; outline: none 0px;">
請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反洗錢處將本通知轉發至總部注冊地在轄區內的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信託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等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反洗錢部門。
『肆』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並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採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並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並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條 銀監會採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並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一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並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於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並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於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准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十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注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並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否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禦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於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一)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准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對於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許可權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八十一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於使用母行統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鬆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伍』 金融機構管理其所面臨的流動性風險方法有哪些各自的優缺點是什麼
正確答案:C 解析: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辦法(試行)》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可能對其流動性風險水平或管理狀況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事項和擬採取的應對措施,如本機構發生擠兌事件。
『陸』 銀行機構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包括哪些要素
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無力為負債的減少和/或資產的增加提供融資而造成損失或破產的風險。
流動性風險是指經濟主體由於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的不確定性變動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可能性。
以上是關於金融機構和經濟實體所存在的流動性風險。
除了這些風險外,對於任何投資工具而言,也存在流動性風險。那麼 ,什麼是投資流動性風險呢?
投資流動性風險是指投資者在需要賣出所投資的投資物時,面臨的變現困難和不能在適當或期望的價格上變現的風險。
形成原因
當商業銀行流動性不足時,它無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負債或變現資產獲取足夠的資金,從而影響其盈利水平,極端情況下會導致商業銀行資不抵債。商業銀行作為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隨時持有的、用於支付需要的流動資產只佔負債總額的很小部分,如果商業銀行的大量債權人同時要求兌現債權,例如出現大量存款人的擠兌行為,商業銀行就可能面臨流動性危機。 流動性風險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相比,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和廣泛,通常被視為一種綜合性風險。流動性風險的產生除了因為商業銀行的流動性計劃可能不完善之外,信用、市場、操作等風險領域的管理缺陷同樣會導致商業銀行的流動性不足,甚至引發風險擴散,造成整個金融系統出現流動性困難。因此,流動性風險管理除了應當做好流動性安排之外,還應當有效管理其他各類主要風險。從這個角度說,流動性風險水平體現了商業銀行的整體經營狀況。
第一,流動性極度不足。流動性的極度不足會導致銀行破產,因此流動性風險是一種致命性的風險。但這種極端情況往往是其他風險導致的結果。例如,某大客戶的違約給銀行造成的重大損失可能會引發流動性問題和人們對該銀行前途的疑慮,這足以觸發大規模的資金抽離,或導致其他金融機構和企業為預防該銀行可能出現違約而對其信用額度實行封凍。兩種情況均可引發銀行嚴重的流動性危機,甚至破產。
第二,短期資產價值不足以應付短期負債的支付或未預料到的資金外流。從這個角度看,流動性是在困難條件下幫助爭取時間和緩和危機沖擊的「安全墊」。
第三,籌資困難。從這一角度看,流動性指的是以合理的代價籌集資金的能力。流動性的代價會因市場上短暫的流動性短缺而上升,而市場流動性對所有市場參與者的資金成本均產生影響。市場流動性指標包括交易量、利率水平及波動性、尋找交易對手的難易程度等。籌集資金的難易程度還取決於銀行的內部特徵,即在一定時期內的資金需求及其穩定性、債務發行的安排、自身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市場對該銀行看法、信用評級等。在這些內部因素中,有的與銀行信用等級有關,有的則與其籌資政策有關。若市場對其信用情況的看法惡化,籌資活動將會更為昂貴。若銀行的籌資力度突然加大,或次數突然增多,或出現意想不到的變化,那麼市場看法就可能轉變為負面。因此,銀行籌資的能力實際上是市場流動性和銀行流動性兩方面因素的共同作用的結果。 在各個市場中均存在流動性風險,比如證券,基金,貨幣等等。
流動性風險包括資產流動性風險和負債流動性風險。
資產流動性風險是指資產到期不能如期足額收回,進而無法滿足到期負債的償還和新的合理貸款及其他融資需要,從而給商業銀行帶來損失的風險。 負債流動性風險是指商業銀行過去籌集的資金特別是存款資金,由於內外因素的變化而發生不規則波動,對其產生沖擊並引發相關損失的風險。商業銀行籌資能力的變化可能影響原有的籌融資安排,迫使商業銀行被動地進行資產負債調整,造成流動性風險損失。這種情況可能迫使銀行提前進入清算,使得賬面上的潛在損失轉化為實際損失,甚至導致銀行破產。
『柒』 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流動性風險的管控手段包括( )。
A,B,E
答案解析:
在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中,流動性風險的管控手段包括:現金流量管理、限額管理、融資管理、壓力測試、應急計劃。故本題選AB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