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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法律顧問職稱

發布時間: 2021-06-09 02:44:42

『壹』 企業法律顧問是屬於什麼職稱

義務教育的強制性是指義務教育的最基本特徵義務教育是法律保障哦,實施的教育活動教案義務教育不僅是受教育者的權利,而且是國家的義務,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必須依法保障,對不履行義務教育的行為,國家寓意立法的形式強制執行

『貳』 「企業法律顧問」一般在公司里是個什麼樣的職務

1、企業法律顧問分三級評定職稱。
2、根據《企業法律顧問職稱評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法律顧問的業務范圍主要包括:

1、提供有關日常經營管理事務的法律意見,解答法律咨詢,根據需要出據法律意見書、建議書;

2、為公司重大經營決策提供口頭或書面形式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提供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3、審查、修改甲方的合同及有關法律文書;審核公司的相關法律文件;

4、根據公司的要求,可以為公司的工作人員進行法制教育的法律宣傳;

5、應公司的要求和委託,就有關問題出具法律意見書、律師見證書和發表律師聲明等法律文書;

6、參與處理調解公司在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尚未形成訴訟的民事經濟爭議或者其它重大糾紛事項;

7、接受公司委託,代理商業調查服務、資信調查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8、代理參加民事、經濟、刑事和行政訴訟以及仲裁活動,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9、經雙方協商的其它法律事務。

『叄』 企業法律顧問屬於什麼級別的職業資格

企業法律顧問相當是中級職稱(至少在北京是這樣的),你直接咨詢一下當地人事局職稱科就可以確定的。

『肆』 企業法律顧問考試通過後是否可以評為中級職稱在走此序列有副高職稱么怎麼考

按照文件規定,通過企業法律顧問考試後,即具有被單位聘為經濟師的資格。問題是企業法律顧問屬於執業資格範圍,並不屬於職稱范圍。也就是說,你具有被企業聘為經濟師的資格,但是人事勞動部門是不承認你是經濟師的,因為你沒有獲得經濟師的任職資格,說白了就是你沒參加過全國經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2000年之後)。我單位一同志就是這樣,04年拿到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被迫07年再參加經濟師考試。
所謂的一級、二級、三級企業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晉升制度,其實和律師的一級、二級、三級不同,原因也一樣,就是企業法律顧問不屬於職稱范圍(律師是屬於29+1個職稱系列中的,例如:三級就相當於中級)。說的通俗點兒,企業法律顧問就是個上崗證,而且僅在大型國企中有要求。因為國資委要求大型國企特別是央企的法律部門必須持證上崗。一般單位不強求的。

『伍』 金融業法律顧問應該是什麼樣的人

中國銀監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意見

銀監發〔2016〕49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
為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6〕30號),落實《中國銀監會黨委關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指導意見》(銀監黨發〔2015〕5號)要求,加強銀行業法治建設,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水平,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穩健經營,現就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指導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完善法律風險管理框架,將法律顧問工作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是指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從事法律工作的專業人員。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擬擔任法律顧問的人員應當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在銀行業金融機構中已擔任法律顧問但未取得法律職業資格或者律師資格的人員,可以繼續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享有下列權利:
(一)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和決策中的法律工作;
(二)列席本機構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會議;
(三)對涉嫌損害銀行業金融機構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根據工作需要查閱本機構有關文件、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五)獨立開展工作,不受其他部門干涉;
(六)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銀行業金融機構授予的其他權利。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二)維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合法權益和銀行業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
(三)對所提出的法律意見、起草的法律文書以及從事的其他法律工作的合法性負責;
(四)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法律顧問工作制度,規定法律顧問的職務序列、考評體系以及處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許可權和流程等內容,確保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順利開展工作。
六、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設置專職總法律顧問,專職總法律顧問不得兼任單位內部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其他職務。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應當設置總法律顧問。
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對行長(總經理)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將總法律顧問制度納入本行規章制度,並建立總法律顧問與董事會進行直接溝通的機制。總法律顧問是否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由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經營狀況自行確定;如納入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符合本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其他規章、規范性文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要求。
八、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熟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監管規則;
(二)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的制度、流程;
(三)熟悉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管理;
(四)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並且在金融業法律部門工作6年以上,具有法律工作經驗和能力;
九、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作為高管人員管理的,應當通過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任職資格審查。任職資格審查過程中,應當聽取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意見。
十、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法律工作並發表法律意見,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落實法律、行政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部門發布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要求;
(二)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統一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
(三)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經營決策,並對相關法律風險提出意見;
(四)負責本單位法律工作體系的建立,管理本單位的法律工作部門;
(五)負責指導、協調分支機構的法律工作,對分支機構法律工作負責人的任免提出建議;
(六)負責指導協調銀行業金融機構並表管理子公司的法律工作;
(七)其他應當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履行的職責。
十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於每年一季度末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報送法律顧問工作報告。
十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每年向行長(總經理)提交法律風險報告。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重大法律風險時,總法律顧問應當向行長(總經理)報告,同時報告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法律部門及機構監管部門。
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應當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決策。在提交決策機構審議的重要事項議案中,應當附有經總法律顧問簽字的揭示風險和應對措施的專項法律風險評估報告,總法律顧問有權獨立提出法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有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獨立提出法律意見。
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置的專門承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的職能部門。法律工作機構負責人向總法律顧問負責。
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工作機構配備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法律顧問。銀行業金融機構總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銀行業金融機構分行(公司)應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或崗位。
十六、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工作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起草或者參與起草、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規章制度;
(二)對章程制定、組織架構設計、管理職能劃分等進行法律論證;
(三)起草或審核銀行業金融機構合同,制定標准合同文本;
(四)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分立、合並、破產、解散等重大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工作;
(五)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產品及其創新、經營行為等進行法律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六)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法治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建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業務培訓制度;
(七)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分支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提出意見,協助有關部門進行整改;
(八)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商標、專利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九)參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訴訟、仲裁、調解、行政復議和聽證等活動;
(十)加強法治文化教育,負責對職工進行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負責選聘律師,與律師進行溝通,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和評價;
(十二)與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就重要法律問題進行溝通;
(十三)代表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外開展法律協調工作;
(十四)負責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問題的研究工作;
(十五)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交辦的其他法律工作。
十七、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境外機構應當設置獨立的法律工作機構,定期向總行(公司)法律部門報告工作。總行(公司)法律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的指導和監督。境外機構法律工作機構應該承擔本指導意見所規定的職責,並重點關注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國別風險狀況、熟悉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的法律制度、加強與屬地監管國家(地區)監管當局、警察當局及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
十八、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管理評價與考核制度,將法律風險管理納入分支機構、業務部門及其負責人績效考核指標體系。
十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法律風險責任追究機制,依法追究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重大法律風險負有責任的負責人與工作人員的責任。
二十、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保障法律顧問和總法律顧問的各項權利,為其開展工作創造條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項法律經費預算,為法律工作提供必要的組織、制度和物質等保障。
二十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情況和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監管評級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十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要定期對本指導意見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工作進行通報。
二十三、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或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採取監管措施: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的;
(二)重大經營活動未經過法律審核,或雖經審核但不採納正確法律意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十四、銀行業金融機構總法律顧問和法律顧問有下列情形的,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規章規定,根據其違法違規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
(一)濫用職權、謀取私利,給銀行業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明知銀行業金融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不警示、不制止的。
二十五、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外聘法律顧問,外聘法律顧問的具體管理細則由銀行業金融機構自行制定。本指導意見中規定的法律顧問不包括外聘法律顧問。
二十六、2017年底前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完善法律工作機制。外資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機構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建立與自身風險狀況相適應的法律工作體系,有效提升銀行業法律風險管理水平。本意見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向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16年11月16日

(此件發至銀監分局和地方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

『陸』 法律顧問升職後是什麼職稱

只能說這個是職務崗位,不是職稱。
取決於單位設置的崗位等級及名稱,不一概而論。
一般是高級/資深法律顧問、組長、部門副主任之類。

『柒』 企業法律顧問屬什麼職稱

1、企業法律顧問分三級評定職稱。

2、根據《企業法律顧問職稱評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1)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2)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捌』 企業法律顧問職業資格證書取消後,企業從事法務工作的人員任職以及職稱評定如何做

1、取消後,法律工作人員只能靠考取律師資格才能可以進行律師級別的職稱評定。
2、公司內部可以對法務工作人員自主進行評定和聘任。
3、國家職稱委員除了律師級別認證沒有關於法務職稱的認定。

『玖』 法律顧問職稱

①如果持卡人未還清信用卡欠款,及時把款項還清,打電話給銀行客服,如實說明情況,沒有涉及到銀行凍結信用卡的理由,一般會給信用卡解凍。

②如果銀行客服要持卡人交出刷卡單據,持卡任在刷卡期間沒有保存刷卡單據。可如實告知客服,如果有過套現行為可以向銀行申請降額處理,之後可正常刷卡並按時還款。

如果客服說不能解凍並要持卡人銷卡,記住,千萬不要銷卡。這個小編在以前的文章中有反復提及,因為只要持卡人堅持不銷卡,銀行經過一段時間的評審後,還是會給你繼續使用該張信用卡。不過授信額度會比原先的低很多。

『拾』 企業法律顧問屬什麼職稱

1、企業法律顧問分三級評定職稱。

2、根據《企業法律顧問職稱評定》規定: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分為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和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

企業一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二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企業三級法律顧問職業崗位資格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評審管理機構:國務院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省級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本地區國有企業法律顧問職業崗位等級資格評審工作。

(10)金融機構法律顧問職稱擴展閱讀:

首先,申請企業法律顧問的主體應是已取得法律顧問執業資格的人員,並已經注冊備案。
其次就是要具備崗位必須的計算機能力、外語能力。

企業法律顧問也稱企業律師,包括企業外部法律顧問,即指律師事務所接受企業的委託指派律師擔任企業的法律顧問,以及企業內部法律顧問,即指企業聘用的企業法律專業管理人員。無論哪種形式的企業法律顧問,

都主要從事企業法律咨詢、法律顧問、項目談判、防範法律風險、執行國家法律、法規,依法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合同審核及簽訂、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等法律事務工作。

但通常情況下,企業聘請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在服務范圍中會排除仲裁、訴訟,勞動爭議、投融資等專項法律服務。

(一)企業內部法律顧問

企業內部的法律顧問制度起源於1997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2頒布的《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企業法律顧問經統一考試合格,取得 《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證書》 並經注冊登記,由企業聘用,專職從事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專業人員。

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企業法律顧問的職業資格的考試制度

現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仍然有效並可聘為企業法律顧問。

《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了企業內部法律機構或法律顧問應履行的職責包括:

1、協助企業領導人正確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對企業重大經營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2、參與起草、審核企業重要的規章制度;

3、管理企業合同,參加重大合同的談判和起草工作;

4、參與企業的合並、分立、破產、投資、租賃、資產轉讓、招投標及進行公司改建等涉及企業權益的重要經濟活動,處理有關法律事務;

5、辦理企業工商登記以及商標、專利、商業秘密保護等有關法律事務;

6、接受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託,代理企業的訴訟和非訴訟活動;

7、在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向董事會推薦企業法律顧問擔任董事會秘書;

8、配合企業有關部門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9、開展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的法律咨詢;

10、負責企業外聘律師的選擇、聯絡及相關工作;

11、辦理企業領導人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企業外部法律顧問

根據《律師法》(2017年修訂)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的義務包括:「(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律師接受律所指派擔任企業法律顧問的服務范圍可參考如下表述:

⒈解答法律咨詢、為合法經營提供建議。

⒉代為修改或起草各類合同,爭取為聘方獲得法律允許范圍內的最大利益。

⒊對公司所簽署合同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全面審查,並提出法律意見。

⒋受聘請方的委託,為聘請方作律師見證(該項內容另外收費),製作法律意見書、律師函等非訴訟法律事務。

⒌接受委託,擔任聘方的代理人,參加經濟合同糾紛、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或訴訟活動,尋求糾紛的公正處理,維護聘方的合法權益。(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⒍協助聘方清理債權債務、制定追債方案;受聘方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或訴訟,保證聘方債權的實現。(該項內容另外收費)

⒎根據聘請方需要,協助聘請方開展有關法律的宣傳活動,教育員工遵紀守法,運用法律手段加強企業管理。

⒏為企業中層幹部提供應知會的法律、法規及最常用的法律條款。根據聘請方需要,進行相關法律知識宣講。

⒐為企業高層提供與其業務活動有關的經常性法律咨詢,向其提供有關法律信息資料, 解釋有關法律規定,為高層決策提出法律意見。

⒑及時修改、補充合同,制訂出一系列公司對內、對外的標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團各部門參考使用。

⒒清理出需要及時追款的合同業務,列出追款方式及時間表,確保訴訟時效、以保障公司、企業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