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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財稅2016年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6-08 23:55:04

『壹』 財稅2016年36號全套文件

該文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五條納稅人增值稅的徵收管理,按照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現行增值稅徵收管理有關規定執行。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

建築服務,是指各類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的業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築服務。


(1)金融機構財稅2016年規定擴展閱讀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的作用:

財稅庫銀橫向聯網系統改變了傳統的納稅人到稅務機關上門申報、到銀行繳款的納稅方式,實現了實時扣稅、批量扣稅、銀行卡查詢繳稅的電子繳稅方式,並支持網上申報等多種功能。

今後,納稅人不必專門到稅務機關辦理稅收申報,不必頻繁往返於稅務和銀行之間,足不出戶就可以完成繳稅。

如果納稅人是個體經營戶,繳納的是定額稅,比較適合批量扣稅;如果納稅人是每月都需要申報納稅的,適合與稅務、開戶銀行簽訂三方協議,選擇實時扣稅;如果納稅人使用現金臨時繳稅的,可以使用銀行卡查詢繳稅。

『貳』 2016年至2017年財稅政策法規多少條

已出台,目前官方公布的是4777個名額,但這個數據有可能並不是正確的,目前澳大利亞移民協會已與移民局進行了溝通,應該近期會更正這個數據。實際名額應與2015-16財年相當。

『叄』 金融行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怎樣的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財稅〔2016〕36號 附件3
(十九)以下利息收入。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
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農戶貸款余額總額在1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所稱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范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准。
2.國家助學貸款。
3.國債、地方政府債。
4.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的貸款。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積金在指定的委託銀行發放的個人住房貸款。
6.外匯管理部門在從事國家外匯儲備經營過程中,委託金融機構發放的外匯貸款。
7.統借統還業務中,企業集團或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以及集團所屬財務公司按不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的利息。
統借方向資金使用單位收取的利息,高於支付給金融機構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債券票面利率水平的,應全額繳納增值稅。
統借統還業務,是指:
(1)企業集團或者企業集團中的核心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將所借資金分撥給下屬單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和非獨立核算單位,下同),並向下屬單位收取用於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本息的業務。
(2)企業集團向金融機構借款或對外發行債券取得資金後,由集團所屬財務公司與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簽訂統借統還貸款合同並分撥資金,並向企業集團或者集團內下屬單位收取本息,再轉付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一歸還金融機構或債券購買方的業務。
(二十)被撤銷金融機構以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有價證券、票據等財產清償債務。
被撤銷金融機構,是指經人民銀行、銀監會依法決定撤銷的金融機構及其分設於各地的分支機構,包括被依法撤銷的商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除另有規定外,被撤銷金融機構所屬、附屬企業,不享受被撤銷金融機構增值稅免稅政策。

『肆』 金融機構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規定: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伍』 財稅2016 36號是營改增最新政策嗎

不是。不僅有部分條款失效,還有許多補丁文件
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已有部分條款失效。
附錄:
稅屋提示 ——依據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2017年7月1日起,本法規附件《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採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七條同時廢止;《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第一條第(二十三)項第4點自2018年1月1日起廢止。
補丁文件 ——
財稅[2016]25號 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43號 關於營改增後契稅 房產稅 土地增值稅 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46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關於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7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營業稅和增值稅政策到期延續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6]87號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境外提供建築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14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37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7]5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稅總發[2017]99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行業營改增試點工作的意見

『陸』 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可否免徵增值稅

符合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發生下列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可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或在申報征期後的其他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優惠備案。
1.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包括人民銀行對一般金融貸款,以及人民銀行對商業銀行的再貼現等。
2.銀行聯行往來業務。同一銀行系統內部不同行、處之間發生的資金賬務往來業務。
3.金融機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是指經人民銀行批准,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之間通過全國統一的同業拆借網路進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無擔保資金融通行為。
4.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轉貼現業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金融機構同業往來等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70號)「營改增」後:金融服務業增值稅免稅范圍擴大。
一、金融機構開展下列業務取得的利息收入,屬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項所稱的金融同業往來利息收入:
(一)同業存款。
同業存款,是指金融機構之間開展的同業資金存入與存出業務,其中資金存入方僅為具有吸收存款資格的金融機構。
(二)同業借款。
同業借款,是指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開展的同業資金借出和借入業務。此條款所稱「法律法規賦予此項業務范圍的金融機構」主要是指農村信用社之間以及在金融機構營業執照列示的業務范圍中有反映為「向金融機構借款」業務的金融機構。
(三)同業代付。
同業代付,是指商業銀行(受託方)接受金融機構(委託方)的委託向企業客戶付款,委託方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款項本息的資金融通行為。
(四)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
買斷式買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購方)將債券等金融商品賣給債券購買方(逆回購方)的同時,交易雙方約定在未來某一日期,正回購方再以約定價格從逆回購方買回相等數量同種債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為。
(五)持有金融債券。
金融債券,是指依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發行的、按約定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
(六)同業存單。
同業存單,是指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法人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上發行的記賬式定期存款憑證。
二、商業銀行購買央行票據、與央行開展貨幣掉期和貨幣互存等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1項所稱的金融機構與人民銀行所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三、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總機構、母公司之間,以及境內銀行與其境外的分支機構、全資子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業務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三)款第2項所稱的銀行聯行往來業務。
四、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rqfii)委託境內公司在我國從事證券買賣業務,以及經人民銀行認可的境外機構投資銀行間本幣市場取得的收入屬於《過渡政策的規定》第一條第(二十二)款所稱的金融商品轉讓收入。
銀行間本幣市場包括貨幣市場、債券市場以及衍生品市場。

『柒』 財稅2016年36號文件中有沒有關於轉讓金融商品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的規定

沒有。
因為財稅〔2016〕36號文件是《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裡面只是關於增值稅的規定,沒有企業所得稅的規定。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捌』 營改增後金融機構匯總納稅有何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六、其他納稅事項
(一)原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營業稅的金融機構,營改增後繼續以地市一級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
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的金融機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和財政廳(局)批准,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