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現代企業公司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一、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公司通過切實履行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權、職責,形成了各司其職、協調運轉和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通過建立、完善公司制度,約束和規范了員工的行為。1、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機構(經理層)作為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了所有者、公司法人和經營者之間的權力、責任和利益關系,並在不斷發展中建立完善了300多項管理制度,做到了每項經營活動、每個工作環節員工的行為規范有規可循,每個崗位的職責、義務、獎懲都有明確的規定,制度的執行情況嚴格與獎懲、升遷等掛鉤。2、經營中的重大問題由董事會充分討論民主決策;經理層由股東組成,確保了投資者的利益;監事會列席董事會,從不同角度審查、監督董事會的各項決策活動和對經理層的經營活動,形成了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結構。並通過管理創新,使各項制度得到了不斷完善和提高。3、通過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重視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包括對經理層與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避免了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二、管理創新、激勵作用是企業長盛不衰的法寶。現代的競爭,資源不是優勢,錢不是優勢,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是組織結構、企業的文化和價值觀念,公司制勝必須發揮激勵的作用。1、沒有創新的工作是沒有成效的工作,缺乏創新精神的幹部不是優秀的幹部。公司從實際出發制定了管理創新獎勵實施辦法,把「超越自 、創新求優」確定為公司核心價值觀。2、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提高工作效率為目標,圍繞主價值鏈再造,進行了機構改革,人員精簡。把「做強做大,打造一流企業」確立為公司的共同願景。
Ⅱ 公司治理和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個意思嗎
公司治理又名公司管治、企業管治和企業管理,就是企業管理人對企業的決策、計劃與控制。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Ⅲ 公司治理結構的定義
公司治理結構:是一種聯系並規范股東(財產所有者)、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權利和義務分配,以及與此有關的聘選、監督等問題的制度框架。簡單的說,就是如何在公司內部劃分權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可解決公司各方利益分配問題,對公司能否高效運轉、是否具有競爭力,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我國公司治理結構是採用「三權分立」制度,即決策權、經營管理權、監督權分屬於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通過權力的制衡,使三大機關各司其職,又相互制約,保證公司順利運行。
公司治理結構,指為實現公司最佳經營業績,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基於信託責任而形成相互制衡關系的結構性制度安排。 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和最高決策機構。 公司內設機構由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組成,分別履行公司戰略決策職能、紀律監督職能和經營管理職能,在遵照職權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觀、公正、專業的開展公司治理,對股東(大)會負責,以維護和爭取公司實現最佳的經營業績!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閉會期間的辦事機構。 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皆以形成決議的方式履行職能,總經理則以行政決定和執行力予以履行職能。
Ⅳ 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一元制與二元制
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模式
在長達幾百年的公司發展歷史中,不同國家及地區形成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縱觀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模式,最典型的是外部人模式和內部人模式兩種。
1、外部人模式
這種模式以美英為代表。現代美英的公司都是植根於傳統自由資本主義的土壤逐步發展起來的,現實的美英,尤其美國又是市場經濟高度發達和成熟的國家。在這種特定的歷史、經濟背景下,美英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形成了如下一些特點:
(1)股權高度分散。在外部人模式的國家中,個人有持股的傳統,同時投資機構化趨勢也在發展,從而形成了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以美國為例,美國大公司股東人數在20世紀初到30年代增加數十倍,如美國電報電話公司股東數從1901年的1萬餘人增加到64、2萬餘人,30年增加了60倍,到1984年已增加到324萬人。目前,美國公民直接間接持有股票人數高達1、3億之多,約佔美國總人口的60%。近年來,在銀行投資受到限制的情況下,為了適應外部直接融資的需要,包括養老基金、互助基金、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非銀行的各類金融機構逐漸發展起來。到2001年,機構投資者已擁有美國大公司50%的股權。
(2)所有權與經營權徹底分離,公司大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股權的高度分散,導致了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一方面,現代公司的經營管理日趨復雜,使得眾多分散股東喪失了管理公司的能力和監督公司經營者的積極性,而把關心公司經營的興趣轉向關注股票的收益上,從而用「用腳投票」取代了「用手投票」;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盡管據有公司較多的股份,但由於他們並不是企業真正的所有者,所關心的也不過是從公司獲取紅利的高低,因此也必然成為「用腳投票」一族。這樣,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徹底分離,必然使公司大權掌握在經營者手中。
(3)直接融資決定了資本市場對管理層有很強的監督約束力。在外部人模式中,直接融資是企業的最重要融資形式,公司股本主要來自資本市場,公司管理層時刻面臨著來自資本市場的巨大壓力。如果一個公司經營管理不善,無視股東利益,投資者就會用腳投票,導致股價跳水,使公司面臨被敵意收購和管理人員喪失職位的危險。這表明,資本市場已成為約束企業管理者的最重要機制。
(4)一元製法人治理結構,不設董事會,監督職能由獨立董事執行。資本市場的約束雖然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畢竟來自公司外部,是一種事後的監督和約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為此,外部人模式還注意完善公司內部的監督和約束。美英等國的內部監督約束採取的是一元制治理模式,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設獨立的監事會,實行決策、執行、監督機構「三而合一」的董事會制度。由於決策、執行、監督職能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矛盾與沖突,往往使監督職能難以行使,這就導致了20世紀六、七十年代後獨立董事的誕生。「獨立董事」實際上彌補了不設監事會所帶來的監督職能缺位問題。
(5)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是公司治理的一項重要內容。外部人模式主要通過建立健全法律法規體系來實現這一目的的。例如,美《1933年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要保障投資者能夠知道與上市證券有關的財務和其他重要信息,禁止證券交易中*縱市場、內幕交易等行為,因而被譽為「證券真相法」。美國的《示範公司法》和英國的《示範公司章程》等法規也明確規定了董事會和董事的權利和義務,規定了股東的權利。
2、內部人模式
這種模式以日本和德國為代表,包括大部分經合組織國家。日德都是二戰後經濟迅速崛起的國家。日本由於資源極度匱乏,面臨生存與發展的巨大壓力,形成強烈的群體意識和凝聚力量;德國則由於資本主義發展較早,百餘年的公司實踐和立法進步,形成了包容經營者和企業員工的公司治理制度。二者在公司治理的具體內容和形式上雖然有一定的差異,但卻具有內部人治理的相似之處,從而形成了內部人模式。其主要特點是:
(1)股權高度集中在內部人集團中。與美英外部人模式高度分散的股權結構不同,內部人模式則是股權高度集中在內部人集團中。典型的內部人集團包括創業家族、工業企業聯盟、金融機構和控股公司等。他們之間彼此熟悉,因此除了對公司持股外,集團內部各法人之間還相互持股 。採取這類模式的國家,由於機構投資者受到法律的限制,缺乏像美英等國那樣大而活躍的機構投資者階層。
(2)間接融資形成銀行對公司有力度的監控。 與外部人模式直接融資的方式不同,內部人模式採取的是間接融資方式,即公司的股本主要不是來自資本市場,而是來自銀行等金融機構,例如,日本所有的大公司都有自己的被稱作主銀行的主要貸款銀行,企業發生危機時,主銀行一般都採取救助措施,增大對企業的持股比例,還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更換公司的高層領導,從而形成主銀行對公司的有力監控體制。德國被稱為主持銀行的大銀行持有公司最多的股份,通過貸款、增持股份和派駐監事,有力地對公司實施監控。
(3) 二元制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監事會,獨立行使監督職能。 內部人模式實行二元製法人治理結構,即董事會與監事會分設,各司其職。這種治理結構模式的特點是:股東會產生監事會,監事會產生董事會,監事會高於董事會。這種建立在董事會之上的監事會制度,具有較強的監督作用,有利於公司的有效運行。
(4)職工參與管理與決策的民主管理制度。在世界的公司管理中,日本和德國的職工參與管理和決策的制度是舉世聞名的。日本很早就實行了僱傭勞動終身制和年功序列制,借鑒中國「鞍鋼憲法」實行的「兩參一改三結合」的民主管理制度,更有其獨道之處。德國的職工參與管理和決策制度成為德國公司治理結構的重要特色,其內容非常廣泛,涉及公司各個決策系統。這種制度,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
Ⅳ 下列關於二元制金融企業治理結構的描述中正確的是
銀行控制主導型公司治理模式(二元制,以日德為代表)
Ⅵ 公司治理結構的原則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其主要內容包括: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這些原則是建立在不同公司治理結構基礎之上的,該原則充分考慮了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認識到一個公司的競爭力和最終成功是利益相關者協同作用的結果,是來自不同資源提供者特別是包括職工在內的貢獻。
實際上,一個成功的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並非僅限於「股東治理」或「共同治理」,而是吸收了二者的優點,並考慮本公司環境,不斷修改優化而成的。當然,這並不否認公司治理結構理論上的分類。
Ⅶ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Ⅷ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是什麼呢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結構
(一)總體要求
目前,我國基金管理公司均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的規定,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各自的職責及其相互關系等。此外,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結構上還必須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則(試行)》等的相關規定,建立組織機構健全、職責劃分清晰、制衡監督有效、激勵約束合理的治理結構,保持公司規范運作,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二)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
1.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基金管理公司從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工作流程、議事規則等的制定到公司各級組織機構職權的行使以及公司員工的從業行為,都應當體現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在公司、股東以及公司員工的利益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公司獨立運作原則。基金管理公司獨立性的具體要求是:公司及其業務部門與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下屬部門之間沒有隸屬關系;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任免公司高管人員;不得違反公司章程干預投資、研究、交易等具體事務及公司員工選聘;董事、監事之外的所有員工不得在股東單位兼職;所有與股東簽署的技術支持、服務、合作等協議均應上報,不得簽署任何影響公司獨立性的協議等等。
3.強化制衡機制原則。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執行監事)、經理層、督察長的職責許可權,完善決策程序,形成協調高效、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4.維護公司的統一性和完整性原則。公司應當在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責任體系、報告路徑、決策機制等幾個方面體現統一性和完整性。從董事會層面,在制度建設過程中就應當保證公司的責任體系、決策體系和報告路徑的清晰、獨立。股東不得要求經理層或其他員工違反章程直接向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報告基金財產運用具體事項,不得要求經理層將經營決策權讓渡給股東或其他機構和人員。從經理層面,在職權范圍內應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獨立、自主決策,不受他人干預,不得將經營管理權讓渡給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和人員。在公司文化層面,應當構建公司自身的企業文化,防止在內部責任體系、報告路徑和內部員工之間出現割裂情況。
5.股東誠信與合作原則。股東對公司和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應當承擔社會責任。股東之問應當信守承諾,建立相互尊重、溝通協商、共謀發展的和諧關系。具體要求主要有:應當審慎審議、簽署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按照約定認真履行義務,出現有關情形立即書面通知公司和其他股東。
6.公平對待原則。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應當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不得接受任何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超越股東會、董事會的指示,不得偏向任何一方股東。公司開展業務應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和客戶資產,不得在不同基金財產之間、基金財產與委託資產之間進行利益輸送。
7.業務與信息隔離原則。公司應當建立與股東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在信息傳遞和保密方面,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要求董事、經理層及其他員工提供基金投資、研究等方面的非公開信息和資料,不得利用提供技術支持或者行使知情權的方式將非公開信息為任何人謀利或泄漏給任何第三方。在股東知情權方面,既要求股東關注公司的經營運作情況及財務狀況,同時要求股東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知情權,不得濫用知情權。
8.經營運作公開、透明原則。公司的經營運作應當保持公開、透明;公司應當保障股東、董事享有合法的知情權,如定期提供有關公司經營的各項報告;公司還要依法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9.長效激勵約束原則。公司應當結合基金行業特點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同時,營造規范、誠信、創新、和諧的企業文化,從而留住人才,保持公司的競爭能力。股東也應當尊重經理層人員及其他專業人員的人力資本價值。
10.人員敬業原則。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職水平直接關繫到廣大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因此,上述人員不僅要專業、誠信、勤勉、盡職,遵守職業操守,而且要以較高的職業道德標准和商業道德標准規范言行,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的資產安全,促進公司的高效運作。
(三)獨立董事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且不得少於董事會人數的l/3。董事會審議下列事項應當經過2/3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
1.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
2.公司和基金審計事務,聘請或者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
4.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督察長制度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長管理規定》明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督察長制度。督察長是監督檢查基金和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的高級管理人員。督察長由總經理提名,由董事會聘任,並應當經全體獨立董事同意。督察長負責組織指導公司監察稽核工作。督察長履行職責的范圍,應當涵蓋基金及公司運作的所有業務環節。督察長發現基金和公司運作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重大問題應當報告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督察長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獨立的調查權。督察長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督察長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公司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並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公司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督察長應當向公司董事會、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董事會應當建立和完善督察長考核制度。董事會對督察長的考核,應當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規運作情況及內部風險控制情況為主要標准。督察長的薪酬由董事會決定。公司應當保證督察長工作的獨立性,不得要求督察長從事基金銷售、投資、運營、行政管理等與其履行職責相沖突的工作。公司總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應當支持和配合督察長的工作,不得以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其他理由限制、阻撓督察長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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Ⅸ 什麼叫公司治理結構包括什麼
一、定義
公司治理結構,是指為實現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所有者(股東)對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績改進行監督、激勵、控制和協調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它反映了決定公司發展方向和業績的各參與方之間的關系。
典型的公司治理結構是由所有者、董事會和執行經理層等形成的一定的相互關系框架。根據國際慣例,規模較大的公司,其內部治理結構通常由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組成,它們依據法律賦予的權利、責任、利益相互分工,並相互制衡。
二、包括內容
包括對經理人的選擇、聘用、激勵、監督、解退、與整個管理層的充分融合。選擇經理人,是與內部晉升為主,還是外部空降為主。
公司治理結構的重點是內部和外部的問題。內部問題重點是解決人的問題:定戰略,搭班子,帶隊伍;而外部問題首先要解決的是公司的戰略路線,渠道的拓展,包括品牌資產的管理。其次是主導產品的價值管理、如何細分市場,供銷鏈。第三是在擴展上如何做好產融系統。
(9)金融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公司治理結構類型
由於政治、經濟、法律、文化、和歷史等因素的不同,公司治理模式分為四類:
1、英美股東主導型:股東分散,管理者當權。
2、德日債務主導型:交叉持股,共同決策。
3、亞洲的家族式治理模式:家族控制,企業決策家長化,經營激勵約束化,員工管理家庭化。
4、中國公司治理模式:混合制約束機制: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CEO層級。
Ⅹ 金融戰略的公司治理
21. 改制不規范。存在國有資產流失、集體資產被低估或非法轉讓問題。如評估及轉讓價格、批准程序、受讓股權的資金來源及支付方式等方面存在瑕疵。
22. 股權過於集中,難以制約。如某公司發行22前股份100%由實際控制人家族持有,這種「一股獨大」的現象,會被發審委視作公司治理的隱患。
23. 股東或高管利益與公司不一致。如股東未將核心技術注入公司,僅將公司作為融資平台,因而股東或者高管隨時有可能為了個人利益而犧牲企業利益,因而公司治理存在重大隱患。
24. 組織架構不健全,功能定位不清晰,運作機制不完善。如不經董事會審議而簽署重大合同,未召開股東大會而進行某項重大的決議。
25. 存在大股東佔用資金、違規擔保情況。大股東佔用資金、違規擔保等,是大股東侵犯上市公司利益的常見方式,不僅創業板,主板對此問題也是要求越來越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