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再擔保機構啊謝謝!
這里的再擔保機構中的」再」就是二次或二次以上的意思.換句話說就是給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的機構.在現實生活中,再擔保機構並不特指某一機構.
比如A賣產品給B,又怕收不了錢,就叫C擔保,C同意,但要求D(或者乾脆叫B)提供再擔保.
㈡ 擔保公司屬於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了也是多種的,有的是政府行為,通常都是由財政部門出資。
也有的是私人行為,就象高利貸那種,需要很高的抵押品。
銀行和擔保公司的工作方式的有類似的地方,但銀行是金融機構,有融資和放貸的資質
典當也算是金融機構,雖然不能融資,但是可以放貸
擔保公司,說是中介可能更合適一些
暈,剛回答了一個怎麼又出現這樣一個問題
㈢ 什麼是擔保,擔保機構在中小企業中的作用是什麼
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是指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與債權人約定以保證的方式為債權人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能按合同約定履行債務時,由擔保人進行代償,承擔債務人的責任或者履行債務。它是一種保證行為,同時也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結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為,可以排除中小企業向金融機構融資時擔保品不足的障礙,補充中小企業信用的不足,分散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融資的風險①。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指由擔保體系與再擔保體系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的信用擔保體系。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中,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核心,為政府間接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性扶持機構,屬於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和財政信用。它是不以盈利為主要目的而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擔保機構,其實行市場化公開運作,接受政府機構的監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社會化的中小企業發展、促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體系的重要基礎,是探索市場經濟體制和經濟全球化形勢下政府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通常作法。為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的問題,1993年11月,國務院批准設立了我國第一家全國性專業信用擔保機構—中國經濟技術投資擔保公司。此後,全國各地成立了一系列專業擔保機構。2002年6月29日,我國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中小企業的專門法律,它明確規定了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統一方針。這標志著我國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正式走上規范化和法制化軌道,這是一件關繫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的大事,也是我國中小企業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據統計,到2000年11月底,全國已有3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工作,濟南、長春、撫順等100多個城市組建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吉林、河南、山東等省區建立了中小企業信用再擔保機構。我國信用擔保制度的上述實踐充分證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制度對於改善中小企業資金緊張狀況、創造企業信用等方面已經並且正在發揮著越來越大的作用。目前,我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已經初步建成。雖然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有眾多好處,但是我們也不能盲目誇大它的作用。我們既要看到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有效性,更要看到信用擔保體系在解決中小企業貸款難方面作用的有限性。中小企業資金短缺是一個普遍現象,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建立只能緩解那些有產品、有市場、有效益的中小企業在融資時存在的擔保難問題,不可能解決所有中小企業的融資問題。中小企業應主要通過抵押、質押等方式以及通過獲得較高的信用記錄來取得銀行的信任進而獲得貸款。從世界各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實踐看,通過信用擔保解決的銀行貸款一般都不超過小企業貸款總額的10%,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最成功的日本也僅為8%,美國和加拿大等國家也基本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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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國企擔保公司和金融機構哪個安全些
最好是找那個正規的那個公司
㈤ 擔保公司為什麼要找再擔保公司進行再擔保
再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設立條件和實踐意義。再擔保不同於共同擔保、重復擔保和反擔保。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其實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用再擔保這一新興金融工具來完善擔保體系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探索創新,可以部分轉移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國際經驗證明再擔保體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㈥ 請問擔保公司屬於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
並不一定
有的是
有的不是
看情況
㈦ 擔保公司是不是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以前歸類為准金融類機構,現在屬於非金融機構,
擔保公司不是以自有資金放貸,而是為企業信譽做擔保,由銀行放貸。也就是說企業在銀行資信度不夠達到貸款標准,可以找擔保公司擔保,那麼擔保公司做的就是銀行不願意做的那部分業務,風險由擔保公司來承擔。
㈧ 再擔保的再擔保機構
再擔保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形式,有其特有的設立條件和實踐意義。再擔保不同於共同擔保、重復擔保和反擔保。可以設立再擔保的主擔保僅限於保證、抵押和質押,再擔保的方式有保證再擔保、抵押再擔保和質押再擔保三種。再擔保人享有主擔保人享有的一切抗辯權,同時也享有專屬於再擔保人的抗辯權。再擔保人在承擔再擔保責任之後享有向債務人和主擔保人的追償權。
再擔保其實就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種制度設計,是用再擔保這一新興金融工具來完善擔保體系和防範金融風險的探索創新,可以部分轉移擔保機構承擔的風險,國際經驗證明再擔保體系的形成可以直接有效地幫助小微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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