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淺談對「信用經濟」的理解
信用經濟是貨幣經濟的一種形式。在西方國家通常被籠統地稱為貨幣經濟信用是商品和金融交易的一種交易方式,在這種方式下,交易者通過債權債務的建立來實現商品交換或貨幣轉移。人類社會交易方式經歷了實物交換、以貨幣為媒介的交換和靠信用完成交換三個發展階段,因此,信用經濟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所產生的一種經濟現象。
B. 金融監管體制的類型有哪些,各自的有缺點是什麼
金融監管體制按照不同的依據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按照監管機構的組織體系劃分金融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統一監管體制、分業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監管體制。
統一監管體制:只設一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業務進行全面的監管。代表國家有英國、日本、韓國等。
分業監管體制:由多個金融監管機構共同承擔監管責任,一般銀行業由中央銀行負責監管;證券業由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保險業由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管,各監管機構既分工負責,又協調配合,共同組成一個國家的金融監管組織體制。
不完全監管體制:不完全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可以分為「牽頭式」和「雙峰式」兩類監管體制。
「牽頭式」監管體制:在分業監管機構之上設置一個牽頭監管機構,負責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夠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牽頭式"監管體制。
「雙峰式」監管體制:依據金融監管目標設置兩頭監管機構。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進行審慎監管,以控制金融業的系統風險。另一類機構專門對金融機構進行合規性管理和保護消費者
C. 灰色收入的來源
五個最主要的來源: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漏失、金融腐敗普遍存在、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土地收益流失、以及壟斷行業收入。
第一,財政資金通過「條條」(部門)渠道分配到各地的部分存在嚴重管理漏洞
有大量資金脫離了財政管理程序,透明度低,濫用和漏失嚴重。2005年這部分資金估計約5600億元,漏失部分待查。
近年來國有固定資產投資數額巨大(2006年4.5萬億元),投資項目層層轉包、工程款層層剝皮、營私舞弊現象嚴重,漏失巨大。據有些項目的情況,施工單位實際拿到的工程投資還不到工程撥款的三分之一。
第二,金融腐敗普遍存在
據央行研究局2003年一項大面積調查,全國正規金融機構貸款在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已成為一項「潛規則」。平均而言,企業在每筆貸款正常利息之外的額外付費和為維持與金融機構「良好借貸關系」的費用合計,相當於貸款額的9%。
2006年全國金融機構貸款22萬億元;考慮大型企業貸款條件有利,較少發生這種情況,按貸款額的一半推算,額外付費給全國金融機構相關人員帶來的灰色收入可能高達1萬億元。由此造成的不良貸款損失還未計算在內。上述結果在一些企業調查中也得到了一定的驗證。
第三,行政許可和審批中的尋租行為
例如各地黨政官員入股煤礦,這些「股權」多是憑審批權、檢查權、資源控制權換來的。又以醫葯業為例,一個時期以來葯品審批和流通環節極為混亂,給醫葯行業和相關權力部門某些人帶來了巨額灰色收入。
世界銀行2006年進行的中國120城市競爭力調查指出,企業的旅行和娛樂花費可以衡量對政府官員的「非正規支出」(行賄的委婉說法)。這項花費占企業銷售額的比例在各地和各類企業有所不同,最低0.7%,最高2.3%。如果以0.5%作為企業正常支出水平,超過部分作為行賄部分,按2006年全國工業、建築業和第三產業銷售收入55萬億元計,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花費約為5000億元。這可能還只是行賄的一小部分,未包括現金、存款、實物、信用卡劃賬、股權贈送等行賄方式。
第四,土地收益流失
2005年有價出讓國有土地16.3萬公頃,其中「招拍掛」出讓面積只佔三分之一。「招拍掛」與其他方式出讓的平均地價相差4-5倍,差價每公頃500多萬元。除去其中0.5萬公頃經濟適用房建設用地不適用「招拍掛」方式,其餘10.1萬公頃土地少收5400億元。這成為房地產開發商暴利和權力相關者灰色收入的來源。未採用有價出讓方式但進入市場的土地還未計入。
此外,在土地徵用開發過程中估計地方政府平均每畝獲益10萬元,合計2080億元。這部分本該用來補償失地農民和用於社會長遠發展的土地收益,在大多數情況下被作為地方當期額外收入花掉了,其使用嚴重缺乏監督。
第五,壟斷行業收入
2005年電力、電信、石油、金融、保險、水電氣供應、煙草等行業共有職工833萬人,不到全國職工人數的8%,但工資和工資外收入總額估算達1.07萬億元,相當於當年全國職工工資總額的55%,高出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的部分約9200億元。其中相當部分來自行政性壟斷。
以上內容中有數量依據的項目,包括金融腐敗、土地收益流失、企業用於行賄的旅行和娛樂支出、壟斷行業灰色收入等,數額已接近3萬億元,佔了4.4萬億元遺漏收入的大部分。這說明中國國民收入分配體系存在巨大漏洞和嚴重製度缺陷。目前收入分配差距過大的原因,主要不在於市場化,而在於制度不健全所導致的腐敗和灰色收入。
制度缺陷造成的灰色收入干擾了國民收入的正常分配。在初次分配領域,灰色收入導致要素配置扭曲,造成低效率並影響未來經濟發展。在再分配領域,灰色收入造成國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該用於低收入居民的資金通過非正當途徑轉移到權力相關者手中,進一步擴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D. 2020年8月25日
【熱點背景】
針對縣城城鎮化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發言人孟瑋日前表示,將重點盯住五個「嚴防」,即嚴防地方政府隱形債務風險,嚴防「大水漫灌【熱點背景】
要買熱銷盤,先交「茶水費」,借著房子熱銷,浙江嘉興10名樓盤銷售人員動了如此「歪腦筋」。個人一度獲利幾十萬元、甚至幾百萬元後,這些利令智昏的銷售人員最終分別被法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熱點聚焦】
這些年來,房地產銷售的「怪現象」不時見諸報端:「茶水費」「誠意金」「號子費」……巧立名目的變相加價屢禁不止;新房變二手、天價精裝修、捆綁車位……各種銷售「套路」也是五花八門。
這些亂象背後,實則是開發商、從業者窮盡辦法「玩變通」「鑽空子」;同時也從另一方面暴露出一些地方,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管、執法仍然存在懈怠和缺失。
以本案為例,涉案人員的違法犯罪行為之所以被曝光,並最終受到懲處,是因為開發商管理人員聽說自己的樓盤存在這種違規違法銷售、公司的利益被侵佔後,主動向公安機關報案。但僅僅依靠企業自查自凈恐怕還不足以完全禁絕這種違法違規行為。
試想如果這樣的行為本身就是開發商授意,甚至組織銷售開展的「業務」,一方面會使得違法違規行為更具隱蔽性;另一方面,按照以往的處理結果來看,如果房產公司被有關部門查實違規銷售,後續受到的可能也只是限期整改、停業整頓等行政處罰。相較於潛在的巨大利益,這樣的處罰顯然過輕。
中央三令五申「房住不炒」的基本定位下,一方面相關房地產企業要打消投機炒作的想法,把重心放到產品品質、客戶服務上來,對銷售團隊的違規違法行為要敢於自查自糾;另一方面更為重要的是,房管的相關職能部門要敢於「亮劍」。尤其是在部分城市樓市熱度不減、市場信息披露不健全等客觀情況下,房地產市場買賣雙方仍處於不對等的地位,很容易滋生尋租行為。
近年來,整治房地產市場亂象的法律法規、制度辦法不勝枚舉,但真正要讓法律法規長出「牙齒」還得落實於執行。針對房地產市場仍然存在、不時抬頭的違法違規行為,相關部門要切實採取信用考評扣分、公開曝光、列入行業黑名單、取消網簽資格等措施,真正用好聯合懲戒「組合拳」,剎住市場的不正之風。」,嚴防「半拉子工程」,嚴防「大拆大建」,嚴防「貪大求洋」。
【熱點聚焦】
眾所周知,城市是社會生產力大發展和分工的產物。城市有更密集的公共設施,更科學的資源配置,具有高質量高輻射特點,因此是衡量國家現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標。進入新世紀以來,我國經歷了大規模城鎮化,到2019年底,常住人口城鎮化率60.6%,戶籍人口城鎮化率44.38%。但相比國外動輒80%以上的數據,城鎮化水平顯然還有差異。從這一點上看,未來農民進城仍然是大勢所趨,而縣城,作為城鄉融合發展的關鍵紐帶,就是他們主要的去向之一。
如何看待縣城城鎮化,互聯網上有一種聲音,認為城市化路徑的最佳選擇還是大城市和都市圈發展。這是偏頗的。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是我國新型城鎮化建設一以貫之的方向。一則,「大城市病」越來越嚴重,亟需「瘦身健體」;二則,縣城處於城市與鄉村之間,正是農民進城就業安家的天然載體;第三,新型城鎮化是中國經濟新的增長點,積極穩妥推進城鎮化不僅是擴大內需的重要手段,也是轉變經濟增長方式的必然途徑。
但也正如人們所看到的,發改委之所以提出五個「嚴防」,正是因為在城鎮化探索中,一些地方出現了偏差。比如貴州獨山縣大搞「形象工程」,燒掉400億元人民幣,結果留下一批「半拉子工程」,當地政府陷入深深的債務危機;昆明大搞「造城運動」,留下40多棟爛尾樓,政府和開發商無力回天,業主們只好開荒種菜、搭夥做飯、抱團取暖;山東探索「合並村居」模式,結果一些農民被迫上樓,怨聲載道,省委書記強調不要把民心工程搞成「民怨工程」……
五個「嚴防」的提出,不僅是對風險的總結和提示,也說明我們對「城市更新」的理解在發生轉變。過去,有的城鎮發展很快,經常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但是橫向對比,難免千篇一律,看不到原住民之間的鄰里關系,也找不到曾有的文化符號。更甚者,產業存在明顯短板,農民上樓之後兩眼一抹黑,解決不了就業……因此,城鎮化不是拆除、重建了事,而是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優選項目,精準補短板,不留後遺症。
美國城市規劃學家沙里寧曾經說過:「城市的生長,並不是單純的疆域擴張,而是傳承歷史創新未來的過程,使其煥發出全新的時代能量。」縣城城鎮化嚴防大拆大建,要本著對人民高度負責的態度,保持變與不變的統一,充分溝通好地方政府、投資人和當地民眾之間的關系。
E. 從金融抑制和金融深化理論角度分析我國金融發展中的問題
一、相關金融發展理論中對政府行為的不同認識
早期的金融抑制論強調,經濟中的協調問題應通過以市場為基礎的制度加以解決,貨幣金融政策應以減少政府對金融部門干預,發揮市場機制在決定均衡利率、匯率以及調配資源等方面的作用為核心。政府的職能僅在於公共品的供給及維持競爭性的市場環境,不應該直接干預金融發展,否則,金融抑制必然扭曲價格機制,降低資源配置效率。
金融約束論則類似於「國家推動發展論」,這種理論的實質是一種政府對金融發展的選擇性干預行為,政府通過存款監管、市場准入限制和穩定的宏觀政策等一整套經濟金融政策使銀行部門因「特許權價值」而獲得租金。政策上,金融約束論更強調政府幹預的重要作用,認為選擇性的政府幹預有助於而不是阻礙了金融發展。
對比兩種觀點,爭論之處僅在於市場和政府作用的范圍。兩種理論都把市場和政府看作是一種相互替代的組織,只不過金融抑制論認為,政府只能替代市場很小的一部分,而金融約束論則強調,政府能在較大程度上替代市場。由於金融約束論契合了我國政府金融干預的實際和我國歷史上金融抑制的固有傳統,一直為我國所推崇。
金融市場雖然在動員和分配資金以及分散風險上效率很高,但是,金融系統的運行有其特殊性,金融市場上存在著形式多樣的市場失靈而具有不穩定性,因此,政府對金融發展一定的干預是必要的,放任金融市場的自由競爭不但不能促進金融市場的發展,反而使金融市場更為混亂和動盪。出於對政府作用認識的發展,在金融自由化的過程中,不少國家為了消除金融抑制而推行了金融約束的過渡政策。
但是在金融約束政策實踐中,政府管制行為扭曲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政府行為往往走向了另一個方向。政府一方面作為金融機構的所有者希望通過控制金融資源可以產生巨額收益,另一方面作為整個宏觀經濟的調控者,又希望經濟可以快速健康的發展,雙重角色的矛盾是不可避免的。特別是在市場機制不完善的情況下,金融約束往往蛻變為金融干預,嚴格的金融約束與金融抑制政策中政府的行為特徵並沒有太大的區別。
在經濟轉軌過程中,金融約束政策導致了國有金融壟斷的格局,金融發展的作用被弱化,而強勢政府對增長的作用明顯。為了實現既定的經濟目標,獲得巨大的貨幣化收益,對處於壟斷地位的金融體系進行控制便成了政府自然而然的選擇。因此,改革初期,政府一方面主動推動金融產權形式的擴展,表現為金融機構的大量增加;另一方面政府能夠有效地控制金融安排與活動並獲取收益。但隨著市場化程度的提高,貨幣市場本性的回歸程度提高,收益與成本之間的差距變小,這也就是政府幹預與市場自由之間替換的根本邏輯。
政府行為難以避免地存在自利性、任意性、機會主義和不完全能力等問題,政府行為往往失當,需要進行合理規范。所以,如何做到既要發揮政府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又要避免政府不顧其信息能力,過多地干預經濟,是一個需要慎重選擇的問題。
二、我國金融發展中的政府行為特徵及其作用
在發展中國家,政府經常利用金融體系來追逐發展目標。宏觀經濟政策客觀上要求國家對金融業進行壟斷經營和全面控制,以便能最大限度地優化配置社會資源。這種金融制度安排主要是把政府可控制的金融資源的數量放在首位,而把金融體系的效率和安全放在次要位置。我國金融發展由政府主導,政府控制金融體系、影響金融資源的配置,成為我國政府幹預金融發展的主要內容,也導致我國金融系統的發展存在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
第一,我國市場高額的「交易成本」主要存在於金融服務中。在我國,交易成本很高,主要體現在政府、會計、法律、銀行業和資本市場的服務方面。我國較高的金融增長,實際上是由於國有經濟部門更多地依賴於從銀行部門借入資金所導致的,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政府對金融控制關系扭曲的結果。這必然導致社會資金配置效率下降,低效資金佔用增加,進而導致金融體系不良資產增加和經濟運行成本的提高。
第二,我國金融發展的效率不高。國有金融制度安排是我國金融發展中的一個顯著的特徵,金融部門的市場化程度遠低於所有其他非金融部門:在改革深化過程中,所有其他部門中計劃的作用越來越小,但政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控制卻一直在加強。政府對貸款利率的管制及數量配額助長了企業的尋租行為,並刺激企業追求外延式發展戰略。同時,政府直接介入銀行經營,也使銀行和企業的預算約束無法徹底硬化。
第三,金融發展並沒有帶來金融因素在經濟增長中作用的有效發揮,金融發展與經濟發展嚴重脫節。周業安等(2007)通過研究發現,由於我國政府對金融市場的嚴重干預,金融發展在政府行為的主導下反而阻礙了經濟增長。這一異常關系的出現說明,我國轉型時期並沒有實現最有效的增長路徑。
形成這種局面的深層原因仍在於金融制度演進的緩慢,在於我國金融發展的政府需求性,即金融發展的量性擴張並不是真正基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是基於政府利益和改革成本補償的需要。國有金融制度安排在配置資源、風險管理等方面內在的缺陷也同時決定了我國金融發展得越快,資源配置的扭曲就越嚴重,國民經濟中效率較高的部門面臨的資金資源約束就越嚴重,金融風險積聚的問題就越突出。在我國這種政府主導的轉型經濟中,政府不但對金融市場的管制非常嚴格,而且直接通過國有金融機構介入金融資源的配置過程中,即使這種干預是市場保護型的,仍然可能擠出私人投資,弱化民間激勵,從而對經濟增長帶來副作用。
另外,在我國,政府金融干預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明顯不足,尤其在促進國家支柱產業的建設和維持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方面效果欠佳。作為中央銀行的人民銀行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獨立性,政策的制定和實施容易受各種政治因素的影響。
目前,隨著經濟的發展、市場機制的逐步建立,政府的信息能力己經相對削弱。這就決定了政府在金融深化中的行為取向應隨著金融深化的演進而相機調整,逐步讓位於市場,放寬干預的范圍和力度。
但在我國目前有一個危險的傾向,即政府不是放鬆管制,發揮市場優勢,而是依然試圖利用行政手段加強對金融的控制,阻礙了我國金融業的發展。
三、規范政府的金融干預行為要從制度安排入手
西方金融發展理論對制度因素的作用過於輕視了,同樣的問題出現在國內的類似研究上。金融發展理論對政府角色的處理實際上是一種非制度的觀點,但如果不把政府當作一種制度安排,就很難真正把握政府作用的本質,也就不能給經濟政策的制定提供有效幫助。從制度的視角來看,金融發展就是金融制度演進的過程。隨著宏觀和微觀經濟環境的變化,有必要對以金融約束為基礎的金融制度進行改革,弱化金融約束的強度和廣度,使限制性金融制度向更自由、更開放、更具競爭性的金融制度發展。
新制度學派認為,在金融市場不完善的情況下,需要政府一定程度的介入和干預,但政府幹預能否成功取決於精心設計的制度安排。新制度學派認為金融市場是一種復雜的社會制度,這種制度在不同政府的作用下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如果通過政府的作用,在市場中確立了一種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金融抑制未必就一定會產生阻礙經濟發展的結果。同樣,如果政府缺乏科學的干預並建立有效的監管制度,金融自由化也未必能帶來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同樣意味著政府作用的失敗。
我國實行的是政府直接干預下的關系型融資體制,這種制度會帶來非生產性的資源浪費,導致銀行不良債權的上升。金融發展不應僅僅只是金融資產不斷積累和豐富的過程,更應該是建立合理的制度,實現金融資源合理配置的過程。
F. 貨幣銀行學的知識
書名:《中國轉型經濟中的資金配置機制和利率市場化改革》作者:宋芳秀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摘要: 利率市場化是指國家控制基準利率,其它利率基本放開,由市場即資金供求關系確定。它不僅包括利率決定、利率傳導、利率結構和利率管理的市場化,而且要最終形成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引導,各種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層有效傳導的利率體系。利率市場化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是順利實施貨幣政策目標的內在要求,是我國金融間接調控的關鍵,也是完善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機制提高競爭力的必要條件。 一、我國推行利率市場化的意義
1、有利於形成比較規范的金融市場環境。我國金融市場尚處於發育和形成之中,全國統一的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總體規模不大,市場主體單一,融資工具少,市場機制不健全,運轉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場的壟斷和分割,資金不能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銀行之間以及各金融子市場之間有效進出和自由流動。特別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分割與脫節,打斷了資金在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有效循環,造成金融資源的剛性配置、結構性失衡和尋租行為。在加快我國金融統一市場建設,促進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中,利率的市場化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有利於促進國有銀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我國資金流通和運作的中心是銀行,銀行改革的成功與否對整個金融改革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我國銀行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商業化經營和企業化管理,這就要求在銀行體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職能,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構建相應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在銀行經營機制轉換方面強化中央銀行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實現由行政管理向市場導向管理的轉變,推動銀行經營理念、經營目標、經營行為、經營方式創新,以效率最大化為目標,以市場化發展為導向。在這種情況下,利率對銀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顯。
3、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的微觀傳導機制。金融機構參照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動權是貨幣政策順暢傳導的條件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是以經濟手段為主的間接調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運作來實現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經濟杠桿,對國家有效行使宏觀調控職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沒有利率市場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連接個人、企業、銀行、財政等金融市場主體的有效途徑,也不可能產生利率的形成機制、傳導機制和反饋機制,利率的杠桿作用就會完全失效,政府很難獲得真正的市場價格信號,任何間接的宏觀調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敗。 4、利率市場化改革是加入WTO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根據WTO金融服務協議的要求,WTO各成員方都要按照市場准入、非歧視性、公平競爭和擴大透明度的原則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實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我國對加入WTO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做出了具體承諾和開放時間表,「入世」後兩年我國將對外資銀行放開所有人民幣公司業務、五年後放開所有人民幣零售業務。隨著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和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國外銀行的現代管理水平和資金技術實力必然會給我國銀行業帶來巨大的沖擊。為了盡快實現國內金融業的轉軌,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有效對接,客觀上要求我們積極主動地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存在的問題 1、目前的利率調控體系過渡性特徵明顯。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由市場決定,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雖有較大定價自主權,但貸款利率仍有下限規定,存款利率不允許上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影響主要通過調整存貸款基準利率的直接調控方式進行,致使央行利率變動對銀行存款利率影響較小。
2、銀行存款利率調整的有效性不強。利率調控體系不完善,就難以正確確定利率的風險結構和期限結構,更難以體現市場對價格走勢的預期,再加之利率調整的決策過程較長、利率決定方式多樣,所以,銀行利率調整對投資,消費的影響不明顯,由於利率與居民儲蓄,消費之間的關聯性微弱,影響了利率調整的效果。
3、銀行間市場利率變動難以反映貨幣政策操作意圖。我國貨幣政策操作以數量調控為主,即央行通過調節基礎貨幣來調節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商業銀行則通過調整超額准備率來應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整,這種數量調整不一定是對資金供求價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貨幣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降低。 三、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對策 1、理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完善央行利率調控體系。利率是貨幣政策的重要傳導渠道,應強化中央銀行利率引導市場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過貨幣政策工具間接影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改變直接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調控方式。
2、理順目前利率體系中存在的扭曲關系。由於目前利率決定方式的多樣化,利率關系扭曲現象存在,要通過金融市場的建設和完善,使利率水平和結構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以便利率政策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3、完善貨幣市場,提高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銀行間市場的交易主體以商業銀行為主,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份額較小;且交易主要表現為國有商業銀行向其他機構提供資金,交易主體單一,難以形成真正的貨幣市場,市場的流動性也難以回歸到正常水平,貨幣市場利率的市場性自然降低,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自然難以增強。
4、繼續推進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提高銀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在貸款利率方面,除城鄉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已實現上限放開、下限管理,而對城鄉信用社仍實行上限管理。存款利率方面只允許下浮,不能上浮,並有存款起存金額限制,而存款利率市場化是對市場影響最大的一項利率制度改革,是利率市場化的關鍵。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我國的商業銀行將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但由於其自主定價能力較弱,勢必影響到它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因此,要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利率形成機制中的非市場化走向市場化,最終實現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市場化利率。
G. 貨幣銀行學學什麼知識
書名:《中國轉型經濟中的資金配置機制和利率市場化改革》
作者:宋芳秀
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摘要:
利率市場化是指國家控制基準利率,其它利率基本放開,由市場即資金供求關系確定。它不僅包括利率決定、利率傳導、利率結構和利率管理的市場化,而且要最終形成以中央銀行基準利率為引導,各種利率保持合理利差和分層有效傳導的利率體系。利率市場化是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優化資源配置的需要是順利實施貨幣政策目標的內在要求,是我國金融間接調控的關鍵,也是完善金融機構自主經營機制提高競爭力的必要條件。
一、我國推行利率市場化的意義
1、有利於形成比較規范的金融市場環境。我國金融市場尚處於發育和形成之中,全國統一的金融市場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由於我國金融市場總體規模不大,市場主體單一,融資工具少,市場機制不健全,運轉效率低下,造成金融市場的壟斷和分割,資金不能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銀行之間以及各金融子市場之間有效進出和自由流動。特別是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分割與脫節,打斷了資金在社會再生產各個環節的有效循環,造成金融資源的剛性配置、結構性失衡和尋租行為。在加快我國金融統一市場建設,促進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中,利率的市場化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2、有利於促進國有銀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我國資金流通和運作的中心是銀行,銀行改革的成功與否對整個金融改革具有決定性的影響。我國銀行改革的總體目標是商業化經營和企業化管理,這就要求在銀行體制改革方面合理界定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職能,並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構建相應的產權制度和治理結構,使商業銀行成為真正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在銀行經營機制轉換方面強化中央銀行對金融業的宏觀調控,實現由行政管理向市場導向管理的轉變,推動銀行經營理念、經營目標、經營行為、經營方式創新,以效率最大化為目標,以市場化發展為導向。在這種情況下,利率對銀行的特殊重要性更加明顯。
3、有利於完善貨幣政策的微觀傳導機制。金融機構參照中央銀行基準利率掌握一定的存款利率浮動權是貨幣政策順暢傳導的條件之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是以經濟手段為主的間接調控,其中又主要依靠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運作來實現的。利率作為貨幣政策的主要工具和經濟杠桿,對國家有效行使宏觀調控職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沒有利率市場化,就不可能真正形成連接個人、企業、銀行、財政等金融市場主體的有效途徑,也不可能產生利率的形成機制、傳導機制和反饋機制,利率的杠桿作用就會完全失效,政府很難獲得真正的市場價格信號,任何間接的宏觀調控政策都可能遭受失敗。
4、利率市場化改革是加入WTO與國際接軌的必然要求。根據WTO金融服務協議的要求,WTO各成員方都要按照市場准入、非歧視性、公平競爭和擴大透明度的原則開放金融服務市場,實行金融服務貿易自由化。我國對加入WTO開放國內金融市場做出了具體承諾和開放時間表,「入世」後兩年我國將對外資銀行放開所有人民幣公司業務、五年後放開所有人民幣零售業務。隨著國內金融市場對外開放和外資銀行的大舉進入,國外銀行的現代管理水平和資金技術實力必然會給我國銀行業帶來巨大的沖擊。為了盡快實現國內金融業的轉軌,使國內市場與國際市場有效對接,客觀上要求我們積極主動地加快利率市場化進程。
二、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存在的問題
1、目前的利率調控體系過渡性特徵明顯。金融機構的存貸款利率還沒有完全由市場決定,城鄉信用社貸款利率仍有上限管制,商業銀行存貸款利率雖有較大定價自主權,但貸款利率仍有下限規定,存款利率不允許上浮。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影響主要通過調整存貸款基準利率的直接調控方式進行,致使央行利率變動對銀行存款利率影響較小。
2、銀行存款利率調整的有效性不強。利率調控體系不完善,就難以正確確定利率的風險結構和期限結構,更難以體現市場對價格走勢的預期,再加之利率調整的決策過程較長、利率決定方式多樣,所以,銀行利率調整對投資,消費的影響不明顯,由於利率與居民儲蓄,消費之間的關聯性微弱,影響了利率調整的效果。
3、銀行間市場利率變動難以反映貨幣政策操作意圖。我國貨幣政策操作以數量調控為主,即央行通過調節基礎貨幣來調節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商業銀行則通過調整超額准備率來應對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調整,這種數量調整不一定是對資金供求價格的反映,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可抵消貨幣政策操作的作用,使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降低。
三、我國推進利率市場化的對策
1、理順貨幣政策傳導機制,完善央行利率調控體系。利率是貨幣政策的重要傳導渠道,應強化中央銀行利率引導市場利率的作用,而且要通過貨幣政策工具間接影響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改變直接調整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的調控方式。
2、理順目前利率體系中存在的扭曲關系。由於目前利率決定方式的多樣化,利率關系扭曲現象存在,要通過金融市場的建設和完善,使利率水平和結構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以便利率政策能更好地發揮作用。
3、完善貨幣市場,提高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銀行間市場的交易主體以商業銀行為主,非銀行金融機構的交易份額較小;且交易主要表現為國有商業銀行向其他機構提供資金,交易主體單一,難以形成真正的貨幣市場,市場的流動性也難以回歸到正常水平,貨幣市場利率的市場性自然降低,央行貨幣政策操作的靈敏度自然難以增強。
4、繼續推進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提高銀行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在貸款利率方面,除城鄉信用社以外的金融機構貸款利率已實現上限放開、下限管理,而對城鄉信用社仍實行上限管理。存款利率方面只允許下浮,不能上浮,並有存款起存金額限制,而存款利率市場化是對市場影響最大的一項利率制度改革,是利率市場化的關鍵。隨著經濟迅速發展,我國的商業銀行將面臨越來越大的挑戰,但由於其自主定價能力較弱,勢必影響到它的資產負債管理能力。因此,要進一步推進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市場化改革,使利率形成機制中的非市場化走向市場化,最終實現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市場化利率。
H. "醉駕入刑"或松動系誤解是怎麼回事
近日,多家媒體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下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自5月1日起對8個常見罪名進行量刑規范改革試點。指導意見對於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有這樣的表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被外界解讀為「『醉駕一律入刑』有望松動」。一時間,有人贊成,有人反對。
「輕微」與「顯著輕微」的區別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官方網站並未正式公布該指導意見。最高法相關部門人士回應本報時表示,相關司法解釋正在制定當中,目前不便回應。不過,《人民法院報》4月1日刊發的《最高法進一步擴大量刑規范化范圍》一文中,明確提及最高法研究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將近年來多發易發、與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密切相關的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納入規范范圍。
陳澤憲表示,酒駕、醉駕涉及的情況繁多,究竟哪種情況應該定罪,哪種情況應該免刑,各地司法機關希望最高法能夠制定一個明確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正是針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問題,對司法審判工作進行細致化指導。
對於「特殊情節如何定性」,在醉駕入刑的司法實踐中一直以來是個困擾。
葉庚清表示,危險駕駛罪在2011年出台時(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八)為標志),正值杭州飆車案、長安街醉駕案造成很大社會影響的時期,各地展開了對危險駕駛行為特別是酒駕、醉駕的專項打擊行動,司法審判上也相對從嚴把控,因此公眾產生了「醉駕一律入刑」的誤解。
醉駕入刑的治理效果是明顯的。數據顯示,過去5年間,全國公安機關查處的飲酒後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比2011年醉駕入刑前下降了34%。不過,在司法實踐中,由於判定標准出現問題,一些諸如「酒後在停車場挪車被判危險駕駛罪」「晚上醉酒,第二天被查出酒駕」等「情節輕微」的案例同樣存在。
正是為了規范這些「情節輕微」的案例,指導意見提出,對於醉酒駕駛機動的被告,應當綜合考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機動車類型、車輛行駛道路、行車速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以及認罪悔罪等情況,准確定罪量刑。情節顯著輕微的不定罪、情節輕微免罰。
那麼,究竟什麼情節屬於「輕微」,什麼情節屬於「顯著輕微」呢?
「從我辦理刑事案件的經歷來看,考慮行為人主觀是否故意和客觀危害是否輕微,對於治理醉駕更有促進意義。」葉庚清表示,明顯惡意主導下的行為和惡意較輕指引下的行為能夠產生的危害後果是完全不同的。主觀故意方面,應當考慮行為人醉酒後駕車的原因,例如,醉駕者片面認為自己車技好、酒量大而駕車和為了應對突發事件而駕車,在主觀故意方面有明顯的輕重分別,後者應當認定為主觀惡意輕微。客觀危害方面,除了容易量化的財產損失、人員損傷外,還應考慮客觀威脅,對於短距離、偶發性、環境空曠下的駕駛行為,應當考慮認定為情節輕微,「最近的廣州醫生醉駕挪車案就屬於這種情況」。
「需要說明的是,情節是否輕微需要綜合評判及證據支持,醉駕免罰、免罪在未來的司法實踐中勢必占極小比重,心存僥幸和鋌而走險的酒駕司機只會喪失從輕處罰的機會。」葉庚清說。
建立健全評估和監督體系
目前,公眾十分擔心醉駕入刑松動所開的這個「輕微」的口子,會成為腐敗的溫床和一些不法司機心存僥幸的借口。
「這啟示我們,促進量刑規范化工作常態化、制度化十分重要。」陳澤憲表示,法律給予了法官在量刑上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對於酒駕、醉駕,法官可以根據刑法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來決定如何處理,這是法官的權利。同時,必須建立系統化的監督機制。
葉庚清認為,應該盡快建立健全執法公平的評估體系和執法公正的監督體系。一方面,加強司法機關內部自查及上級督查,嚴防權力尋租行為。他建議建立訴訟參與人互動促進機制,在訴訟參與人對審判及判決提出疑問時,司法機關應當予以正面答復,作為親身經歷者如果能夠對司法審判表示信服,那麼社會的負面評價自然降低。
另一方面,還應強化媒體、社會各方面的監督職責。葉庚清認為,司法機關與公眾之間缺乏交流是造成公眾認為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因此司法機關應敢於接受來自社會各個層面的監督、勇於面對質疑,同時也應當不迴避糾正錯案。
「中國傳統文化中有『治世用良法』和『亂世用重典』的說法,在現代法治社會,無論是『重典』還是『輕典』都必須是良法,符合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則。只有讓每一個案件的執法都在陽光下進行,才能真正消除公眾的後顧之憂。」陳澤憲說。
I. 低碳金融的理論有哪些
低碳金融①是金融部門把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基本政策,在投融資決策過程中充分考慮潛在的環境影響,把與環境條件相關的潛在回報、風險和成本都融入日常業務中,通過對社會經濟資源的引導,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1]其核心是將自然資源存量或人類經濟活動造成的自然資源損耗和環境損失,通過評估測算的方法,用環境價值量或經濟價值量進行計量,並運用於金融資源配置和金融活動評價等領域。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價值尺度,低碳經濟目前已成為國際社會主流的戰略選擇,是世界各國發展低碳經濟、搶占碳交易市場戰略制高點的關鍵。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我國面臨的能源與環境壓力進一步加大,以建設生態文明和發展低碳經濟為契機,大力發展低碳金融,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首先,碳交易市場具有全球應用價值和明確的收益前景,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把握碳交易市場的巨大潛力,增強國際競爭力;其次,我國傳統的粗放型發展模式難以為繼,充分挖掘和有效利用低碳金融的資金融通和杠桿調節作用,是我國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能源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必然選擇;第三,碳排放權的「金融屬性」日益凸顯[2],積極發展低碳金融有利於我國推進碳交易人民幣計價的國際化進程,在新一輪國際貨幣定價體系中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話語權;第四,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低碳金融是推進金融產業經營模式創新和業務范圍擴充的有效手段,有利於增強金融機構的社會責任感。
一、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圍繞碳減排權,發達國家目前已經開始構建以碳交易市場為基礎,包括碳基金、碳保險、碳證券、銀行貸款以及一系列金融衍生品為支撐的低碳金融體系。與發達國家的實踐相比,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目前還處於起步階段,雖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明顯不足。
(一)相關政策法規陸續出台,但對實踐的支撐作用有限。
在發展低碳經濟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國際公約主要有1998年簽署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2002年的《京都議定書》。在此基礎上,我國於2007年6月正式發布了《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作為我國低碳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的指導性文件。在低碳金融方面,我國參照和遵循的主要是「赤道原則」①和聯合國環境署發布的《金融機構關於環境和可持續發展的聲明》②。在具體的業務指導方面,中國環保總局與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IFC)於2008年合作制定了《綠色信貸環保指南》,以規范國內低碳金融的管理機制。
總體來看,我國目前低碳金融的操作與管理主要參照相關的國際准則和公約,國內雖然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法規,但多為指導性的意見和綱要,缺乏規范性和可操作性文件,難以起到有效指導實踐的作用。此外,低碳金融的支持性政策缺失,突出表現在財政補貼、稅收減免和金融優惠三方面的政策尚未出台,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信心不足,缺乏業務拓展的動力。
(二)金融機構創新意識突出,但業務績效相對低下。
在目前的政策和監管機制下,我國商業銀行還不被允許直接投資或在國內外市場上進行碳排放權的買賣。因此商業銀行的項目切入點主要有綠色信貸和財務顧問服務兩種。
1.綠色信貸有力推進了低碳金融的業務創新。
2008年,興業銀行公開承諾採納「赤道原則」,並於2009年1月成立可持續金融的專門業務經營機構———可持續金融中心,負責能效金融、碳金融、環境金融等領域的業務經營和產品營銷。同時,興業銀行推出多種新型業務模式,覆蓋了能源生產、運輸和使用等多個環節,突破了原有企業貸款注重擔保條件、期限較短等固有缺陷,減低貸款門檻,拓寬貸款期限。在具體的項目推進上, 2006年5月興業銀行與IFC合作簽署了「能源效率融資項目」,以IFC認定的節能、環保型企業和項目為基礎發放貸款,IFC同時為貸款項目提供相關的技術援助和業績激勵。此外,興業銀行推出以CDM機制項下的核證減排額收入(CERS)作為貸款還款來源之一的節能減排融資模式,實現了低碳金融業務的創新。[5](PP405-406)2.財務顧問有效拓展了低碳金融的業務領域。
2009年7月,浦發銀行以獨家財務顧問方式,為陝西兩個水電項目成功引進CDM開發和交易專業機構,預計每年至少為項目業主帶來160萬歐元的售碳收入。[6]2009年10月,浦發銀行作為唯一的金融業代表,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投資管理公司等聯合發起成立了中國第一個自願減排聯合組織———生態城綠色產業協會(EGIA),旨在推廣低碳金融解決方案。此外,為打造「低碳銀行」形象,浦發銀行制定了《信貸投向政策指引》和《關於開展能源效率融資項目的營銷指導意見》,對授信企業和新建項目「有保有壓、區別對待」,即對綠色產業提供重點授信支持,對環境污染、能耗超標企業明確不得與其建立授信關系,確保將優先的金融資源投入環保,致力於建設可持續發展的節約型社會。金融風險的能力。
(三)碳交易平台逐步建立,但國際競爭力有待提高。
1.碳交易市場建設相對滯後。從國內環境權益交易市場來看,目前已有北京環境交易所、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三家機構,其中北京環境交易所是政府批准設立的特許經營實體,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是綜合性國際化環境能源權益交易市場平台,天津排放權交易所是綜合性排放權交易機構。除上述三家主要機構外, 2009年山西呂梁節能減排項目交易中心、武漢、杭州和昆明等幾家交易所也相繼成立。此外,大連、貴州、河北和山西等交易所目前也都在緊密籌備中。雖然各地碳交易平台成長迅速,但只是一級交易平台,碳交易市場的容量有限,遠落後於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此外,各交易所之間缺乏溝通,業務內容和經營准則差異較大,離統一的碳交易平台還有相當差距, CDM機制支持低碳經濟的作用有限。
2.注冊項目成交偶然性大。我國目前已成為世界上CDM最大的供應國。據CDM執行理事會網站預計,未來中國每年將獲得1. 9億噸碳排放權簽發量,佔CDM項目年簽發總量(3. 2億噸)的59%。[7]
截至2009年9月,國家發改委批準的CDM項目共有2232個。盡管在供應量上占絕對優勢,但由於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現有的幾個地區性交易所還處於試點階段,交易清淡,已發生的交易項目偶然性很大,且已成交的CDM項目價格遠低於國際通行價格。有資料顯示,目前國際市場上碳排放交易的價格一般在每噸17歐元左右,而我國國內的交易價格只在8-10歐元左右,不及歐洲二級市場價格的一半。[8]可見,我國低碳金融業目前處於全球碳交易產業鏈的低端,缺乏定價權和國際話語權,市場潛力未充分挖掘。
二、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約束因素分析。
低碳金融的發展反映出我國本土市場對未來碳交易市場的敏感性,但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我國低碳金融的發展面臨明顯的兩難境地:一方面,低碳金融要符合向低碳經濟轉型的國家政策需要;另一方面,金融機構要確保自身業務的可持續增長。要協調好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就必須深入分析制約低碳金融發展的相關因素。
(一)意識約束是制約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根本原因。
長期以來,金融機構被認為與環境問題無關,但隨著我國資源環境壓力不斷加大,企業的社會責任被逐步提上議程,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被要求參與到環境問題的解決中來。在此情況下,如何在原有經營模式與新的發展策略之間尋求一條可行出路,就成為金融機構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課題。然而,由於低碳金融短期內投資成本大於經濟收益,金融機構對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態度普遍比較謹慎,目前已成交項目的價格偏低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收益狀況存在質疑。同時,我國目前有關低碳金融業務發展的政策法規和實施框架至今尚未落實,金融機構的生存環境和盈利空間存在顯著差異,一些達不到低碳發展標準的業務行為給其他金融機構造成了不良影響。此外,低碳金融興起和發展的時間較短,我國金融機構對其利潤空間、運作模式、風險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項目開發、程序審批等均不熟悉。在未對低碳金融業務充分把握的情況下,金融機構不敢貿然介入其中。
(二)成本約束是導致低碳金融預期收益不良的重要條件。
1.低碳金融發展的機會成本分析。低碳金融的發展強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三者並重。
要實現金融領域的低碳發展和生態創新,初期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和強力的政府支持。按照國際通行做法,為消除市場風險,政府資金通常先行注入,商業資金後續跟進。但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政府作用有限,在4萬億刺激經濟的投資中,屬於低碳經濟生態環保的投資比例只有5%,低碳金融的發展動力主要源自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巨大的市場風險和有限的投資回報並存,導致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會成本較高,國內金融機構普遍持觀望態度。
2.低碳金融發展的交易成本分析。由於缺乏碳交易定價權和統一的碳交易平台,我國的CDM項目發起人在同國外CERS需求方接洽時只能進行分散的「談判」,交易成本巨大,容易造成CERS的壓價現象,使我國投資者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基於項目的交易涉及跨國項目的報批和技術認證等問題,監管部門要求指定的國際運營機構來負責項目的注冊和實際排放量的核證,所涉及到的費用高昂。在政策缺失的情況下,CDM機制和節能減排所蘊涵的巨大商業價值短期內無法有效轉化為現實利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業務的經濟目標與生態目標存在矛盾。
盡管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意識不斷提高,業務模式也得到積極拓展,但就項目實施的效益而言則不盡如人意:首先,從業務創新的主體來看,低碳金融業務目前主要集中在少數商業銀行,大多數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高,普遍持觀望態度;其次,低碳金融業務面較窄,大多數銀行設想有餘、執行不足,呈「蜻蜓點水」狀③。第三,碳信用機制尚未建立,我國從事低碳金融業務的機構普遍缺乏抵禦和防範國際(三)稟賦約束是阻礙低碳金融模式創新的直接根源。
1.交易環境不健全。由於低碳金融業務的項目鏈條較長,在融資擔保和合同訂立等方面需要特定中介機構的介入與協助。我國目前低碳金融領域的中介機構發展不成熟,中介機構的專業人才儲備也不到位,導致開展低碳金融業務的內部動力嚴重不足。此外,目前國際碳交易主要集中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存在嚴重的市場分割,我國缺乏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從事碳金融交易的市場形式多種多樣,既有場外交易機制,也有不少的交易所;既有政府管制產生的市場,也有參與者自發形成的市場。這些市場在制度安排上差異較大,絕大多數市場效率比較低。
2.業務模式亟須創新。當前國內商業銀行在低碳金融方面雖有所行動,但業務模式主要以CDM項目融資和掛鉤碳排放權的理財產品為主,遠未深入低碳金融領域的核心。不僅碳基金、碳證券、碳期貨和碳掉期交易等金融衍生品匱乏,而且滿足CDM項目下多樣性金融需求的創新產品也鮮有耳聞。此外,我國現有低碳金融業務處於國際價值鏈的低端,不利於金融機構國際競爭力的提升。要增強國內金融機構的業務能力,需要切實加強其對低碳金融專業知識的深入了解,創新高層次業務模式,特別是中介服務模式。
(四)風險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業務積極性嚴重受限。
1.市場風險。低碳金融是基於市場環境的金融創新,客觀上必然遵循市場價值規律。要實現經濟目標和環境目標的雙贏,金融機構必須著眼於兩者之間的內在聯系,深入探索能夠提高環境質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強經濟收益的有效策略。但目前來看,我國以化石燃料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短期內無法根本改變,未來金融領域對「兩高」項目的融資貸款獲利空間仍然較大,要轉向發展低碳金融,不僅需要巨大的資金投入,還可能面臨低碳項目回報有限的尷尬局面。因此,在政策法規缺失的情況下,發展低碳金融首先面臨較大的市場風險。
2.項目風險。目前我國的低碳金融業務主要是以CDM機制下的融資貸款為主,這僅是低碳金融業務領域的低端項目。要加快低碳金融發展,勢必促使低碳金融項目鏈條的擴展與延伸,擴大碳基金、碳期貨和碳證券等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范疇。上述交易通常涉及到兩個以上的國家,而且交易項目不僅需要滿足東道國的政策和法律,還要滿足環境認證的國際約束。此外,項目建設和評估過程中,項目可行性分析是否通過、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碳排放量的評估測算是否符合要求等均存在不確定性,使得高端低碳金融業務面臨較大的項目風險。
3.操作風險。在既缺乏必要的低碳金融業務知識,又不具備專業人才儲備的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難以獨立勝任發展低碳金融的重任。同時,由於低碳金融項目需要依託國際市場,國內金融機構在交易中需要頻繁與國際金融組織、專業評估公司和金融中介機構等進行接觸,業務往來中存在較多不確定因素。此外,目前國際低碳金融項目以歐元、美元、瑞士法郎和英鎊為主要計價貨幣,我國缺乏定價權,國內金融機構在業務操作中勢必面臨較大的操作風險。
(五)政策約束導致金融機構的發展理念相對保守。
1.國內政策嚴重缺位。出於趨利動機和成本收益的比較,國內政策缺位導致低碳金融發展的外部動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低碳金融業務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標准。如《關於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防範信貸風險的意見》等均為綜合性、原則性的文件,缺少具體的操作規范和評估標准,金融機構難以把握。另一方面,激勵和扶持措施尚未出台。雖然低碳金融具有良好的社會效應,但低碳金融發展面臨較高的成本,目前有利於扶持其發展的稅收優惠、稅收減免、財政支持和利息補貼等政策措施尚未出台,這勢必打壓低碳金融的發展。
2.國際規則前景不明。對於有待進一步降低成本以促進商業化、需要繼續研發具有技術可行性的低碳金融產業,國際機構和專業公司傾向於採取比較保守和謹慎的態度,造成了低碳金融的變化充滿不確定性。例如,目前我國是《京都議定書》的附件I國家, 2012年之前不必履行減排義務,因而獲得了碳交易市場的巨大商機。但是2012年之後《京都議定書》是否續簽、中國能否繼續保持附件I國家的位置則不得而知。在此情況下,國內金融機構開展碳排放交易時勢必重視低碳金融業務的潛在政策風險,大量商業銀行對低碳金融項目持觀望態度也就在預料之中了。
三、創新我國低碳金融發展的對策建議。
低碳金融的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有關各方的共同努力。我國「十二五」規劃已經明確了低碳金融發展的總體思路,即以市場導向為主,加以強制性的政策管制。在此思路的指引下,我們需要強化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等各行為主體的責任意識,通過有效的政府規制和完善的市場機制,實現低碳金融的良性、可持續發展。具體來看,今後應當切實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強化政府的宏觀調控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製度支撐。
1.加大輿論宣傳是前提。輿論宣傳的根本作用是消除金融機構發展低碳金融的不良預期和觀望心理,增強其業務拓展和模式創新的積極性。首先,應加強關於低碳金融的正面報道。對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建樹的金融機構進行報道,突出其經營業績和社會效應,增強社會對低碳金融的認可。其次,強化試點地區和單位的引領、示範作用,通過宣傳典型的方式,選拔在低碳金融領域有所創新的單位,給予表揚和政策扶持。一方面強化低碳金融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戰略地位,另一方面突出政府對低碳金融業務的扶持態度,有利於消除金融機構對低碳金融業務的顧慮。
2.出台政策法規是保障。制定並實施發展低碳金融的激勵機制和相關政策,是創造低碳金融發展良好外部環境的重要保障。在政策制定過程中,首先需要明確政策制定的三項基本原則,即適應性、傾向性和可持續原則。具體而言: (1)政策性綱要。
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盡快出台低碳金融發展的法律法規,以行政手段推進低碳金融發展的制度性變遷。(2)操作性文件。一方面制定妥善、長期的碳價格機制,讓市場對碳交易價格有一個長期穩定的預期;另一方面細化低碳技術創新、低碳金融業務類別、項目評估和成果轉化等的操作流程。(3)激勵措施。制定扶持低碳金融發展的扶持性政策,強化激勵機制,引導社會資本向低碳金融聚集,這是提高金融機構認可度、穩定各利益主體發展信心的重要保證。
3.建立信息披露機制是補充。要強化低碳金融的社會效應,避免逆向選擇和尋租行為的發生,建立有效的碳交易信息溝通和披露機制很有必要。首先,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碳交易信息溝通機制,客觀、全面、及時地發布碳交易相關信息,以提高碳排放信息的透明度,消除不完全信息的影響。其次,建立嚴格的監督和披露機制。監管當局、非政府組織、銀行業協會和媒體等方面應當建立經常性的溝通與互動機制,及時通報商業銀行執行「赤道原則」、推進環境風險管理、實施低碳金融等方面的情況,既能規範金融機構的操作,又能增強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二)強化金融機構的杠桿調節作用,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政策扶持。
1.自身環境友好是基礎。要充分發揮金融機構的引領作用,首先要強調其作為低碳理念推廣的「踐行者」,通過制定嚴格、規范的《企業低碳發展意見》
等約束性文件,樹立「寓義於利」的企業社會責任觀,將可持續金融作為金融機構經營與管理的核心理念。具體而言,金融機構要加強對低碳金融問題的研究,樹立「低碳經營理念」,從業務流程與規則上確保企業的經營策略和管理機制與低碳發展目標相一致。然後,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加快探索建立節能環保金融服務的長效機制,在業務流程和項目運營規則上把好入口關和懲罰關,將低碳理念貫徹到項目審批和貸款發放等各個環節,嚴把「低碳」關。
2.杠桿調節作用是重點。商業銀行是低碳金融發展的主體,應當通過建立金融機構環境信用評級等手段,發揮其在貸款和項目融資中的杠桿調節作用。
具體而言,要充分考慮項目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等因素,推行「有保有壓、區別對待」的信貸策略,配合我國能源結構和經濟結構轉型升級。對節能環保、可再生資源開發等項目採取「積極進入」政策,提高授信額度;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節能環保達標但屬於信貸限額管理的項目,採取「適度進入」策略;對高耗能、高污染行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採取「限制進入」政策。
此外,還應高度重視環保標准提高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採用利率杠桿對現有融資客戶進行結構調整,對以往發放的「兩高」行業予以利率上浮,形成對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的硬約束。
3.業務模式創新是關鍵。在國內相關政策缺失的情況下,要有效應對低碳金融發展面臨的巨大投資成本,需要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把環境因素引入金融創新之中,積極開發相關的金融衍生品。具體而言: (1)開展碳權質押融資貨款,實現對企業「環保責任」的軟約束。只要銀行與CDM業主及發改委三方約定,客戶出售CERs所獲得的資金就只能進入指定賬戶,並在客戶不能償還貸款時,貸款銀行有權處置客戶獲得的CERs。(2)開發環境金融產品,並形成合適的產品結構。如建立綠色基金、發行綠色債券、完善綠色信貸,開展低碳掉期交易、低碳證券、低碳期貨、低碳基金等各種低碳金融衍生品的業務創新,改變我國在全球碳市場價值鏈中的低端位置。
(三)強化企業社會責任,為低碳金融發展提供條件保障。
1.轉變企業經營理念。低碳金融將企業的社會責任提高到前所未有的層面,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經營理念,在生產過程中注重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有機結合。
要實現這一目標,可以從三方面進行探索: (1)建立企業節能長效機制,通過改進生產方式等手段提高企業的能源利用效率,突出低碳理念對環境和社會的貢獻; (2)購買「熊貓標准」中的碳減排指標,積累企業碳資產管理能力,實現碳中和; (3)進行公開透明的企業減碳行動,在實現企業自身碳減排目標的基礎上,引領和帶動其他經濟體的減碳行為,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
2.規范碳減排的監督和約束機制。我國目前還沒有形成環保責任「自動履行」的社會輿論氛圍,企業缺乏可持續發展的生產價值導向,因此要促使企業履行「節能減排」責任,單靠企業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是遠遠不夠的,必須通過有效的監督和約束機制來規范與管理。今後可建立或指定一個全國性的專業機構為中心,按行政區劃分設相應的信息採集點,組建「企業綠色社會責任聯盟」。在具體操作中,各地區監督中心負責區域內企業碳減排情況的調查與數據搜集,在核證完畢的情況下向中心報送,中心負責信息的比較和共享。對未按要求履行環境責任的企業,聯盟有權進行信息披露,相關金融機構可以據此對不達標企業設立環境准入門檻。
3.加快統一的碳交易平台建設。隨著碳排放權和排污權衍生為具有投資價值和流動性的金融資產,我國碳交易市場的規模逐漸擴大,現有的碳交易平台已經無法滿足低碳金融發展的需要。此外,我國各地的環境權益交易所彼此孤立、缺少聯系,離多層次的碳交易市場體系還有差距。要促進低碳金融的發展,必須充分考慮國內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性,在此基礎上制定公平合理的交易制度,加快統一碳交易平台的建設。具體而言,我國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總量控制與交易制度」的模式,按照「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對初始排放權按區域進行劃分[9]:
一方面,合理確定各區域的排放總量,由高污染地區向低污染地區付費,以此促進區域間的平衡發展,注重公平;另一方面,初始配額的分配可以考慮招標、拍賣等市場分配方法,以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