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沈巋的對拆遷條例的建議
2009年12月7日,北京大學法學院5位教授沈巋、姜明安、王錫鋅、陳端洪和錢明星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現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進行審查,廢止或修改這一條例。日前,沈巋教授向正義網記者透露:從「間接渠道」反饋,國務院對此事非常重視。應正義網之約,沈巋教授就城市房屋拆遷問題進行了更為深入的探討——徵收·補償·拆遷:各歸其位。
沈巋:現行拆遷規定中政府缺位,應偏向社會公平
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我們為何盯住拆遷不放
無公共利益則無徵收
首先,政府本應是人民公器,本應一切行動以公共利益為准繩。雖然現代經濟學揭示政府與普通人一樣,都是經濟理性人,但這即便是現實,也不能替代規范。所以,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才要求,國家(由政府來代表)只能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徵收公民的私有財產。公共利益標尺的存在,意味著政府不能越過界河,為純粹的商業利益,出面去徵收公民財產。然而,直接關繫到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在城市房屋拆遷領域具體落實的拆遷條例,卻對公共利益和商業利益不加任何區分。這就在事實上造成,即便是房地產商開發商品房的商業項目,也由政府對用地上的公民房產進行徵收。
必須承認,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之間的界線,並不是涇渭分明的。有些表面上看起來是出於商業利益的開發,可能會有公共利益的成分在內。例如,在美國,曾經有一個案例,底特律市擬遷走一個小鎮的所有居民,目的是把土地轉讓給通用汽車公司。居民起訴到法院,認為這是私人利益而不是公共利益,政府聲稱這樣做可以創造大量的就業機會、增加地方稅收,密歇根州最高法院當時判決底特律市勝訴。盡管這個案子在2004年被密歇根州最高法院又推翻了,但在2005年的另外一個案件中,地方政府推行的包括一部分商業區開發在內的整體經濟振興項目,得到了聯邦最高法院9個大法官5:4的微弱多數比例支持,動遷戶的上訴被駁回。這些個案反映出公共利益判斷的困難,但困難並不意味著要徹底放棄對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辨別。我國的一些地方政府官員恰恰以公共利益難以界定為由、放棄了公共利益標准。
如果政府不能為私人利益去徵收公民私有財產,那麼,開發商應該怎麼辦呢?那就交給市場去處理。開發商就必需與被拆遷戶就徵收、補償和拆遷問題進行一攬子談判,談不攏,自然也就是生意做不成。在法律上即是未達成民事協議。開發商或者放棄或者修改開發計劃。唯有如此,方能做到「政府的歸政府」、「市場的歸市場」。 公共利益標准即便滿足了,也不意味著政府就可以徑直徵收和拆遷了。依據憲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政府徵收合法有效的另外一個前提是依法給予合理補償。這也就意味著,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但公共利益不能成為強取豪奪的合法理由。政府必須作為徵收、補償的主體,保障被徵收人獲得合理補償。拆遷條例規定的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商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在現實生活中,拆遷人有可能是政府或其職能部門,但也有可能就是開發商。這樣的制度安排,無疑是把徵收和補償剝離,是政府失位、推卸責任,也是造成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之間沖突的原因之一。
政府不僅要管補償,還要保證合理補償。怎樣的補償標準是合適的?補償主要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無論哪種方式,原則上,都應當按房產的市場評估價來確定被拆遷房產的補償金額。當然,市場評估價又以何種方式計算出,這個問題尚需認真研究,但是,應該計算房屋被拆遷時的市場價而不是房屋蓋建之初的市場價。像上海閔行區潘蓉一家480平米的四層小樓,僅給予67萬余元的補償款。換位思考,任誰都不會接受的! 現在的拆遷條例,沒有「徵收」兩字,也就是對如何規范政府徵收權力,未予任何規定。不僅如此,它還授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沒有政府徵收決定的情況下,就可以給予拆遷人拆遷許可。拆遷人得到許可的條件,就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如此,在被拆遷人仍然拿著政府發放的產權證的同時,拆遷人卻又拿到了政府發放的拆遷許可。被拆遷人註定要被拆,剩下的「權利」僅僅是與拆遷人談如何補償安置。這是極其荒唐的!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人民政府的徵收決定生效,即可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如上所述,徵收與補償應該是合為一體的,合法有效的徵收決定必然含有徵收什麼、補償什麼的內容。而一旦這樣的決定作出,原來的房屋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政府無論是自己拆遷,還是通過正當法律程序允許開發商拆遷,都不是在拆遷原房屋所有權人的房屋了。簡言之,拆遷是徵收補償決定的執行,是順理成章的事情。
當然,如果是出於私人利益需要,開發商與房產所有權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這時的拆遷不是建立在政府徵收、補償基礎上,而是民事合同的履行。 按照上述的制度安排,政府為公共利益需要在徵收、補償階段即已解決許多問題,拆遷就不容易產生暴力、強制拆遷的問題。如果被徵收人認為徵收不是為了公共利益或者徵收補償不合理,與政府的意見不一致,那麼,政府有權單方面作出決定,被徵收人也有權就這個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不是像拆遷條例規定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就由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來裁決。在法院那裡,政府就必須辯論公共利益到底體現在哪裡、補償又為什麼是合理的。這種機制的存在,就是對政府權力的合理制約。
假如法院也認為政府的徵收、補償決定是合法合理的,認定被徵收人是漫天要價、獅子大開口,從而作出支持政府的最終有效裁判,被徵收人就應執行法院裁判,自動搬遷。再假如被徵收人依然不服,成了真正意義上的「釘子戶」,這時才會產生強制拆遷的需要。一方面,強制拆遷是對法院裁判的執行,另一方面,強制拆遷也應遵循文明拆遷的規則。諸如不得斷水、斷電、斷熱,不得襲擾正常休息,不得在節假日、休息日或者夜間拆遷,遭遇危及被徵收人人身安全的時候應該首先採取保護人身的措施,等等。文明拆遷也需要強有力的手段,遇見強占房屋不走的人時,鑒於這些人已經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情形,可以採取拘留措施。此時的拘留既是為了保證法院裁判的執行,也同時間接起到保護人身安全的作用。 可以想像,以上重新理順關系的徵收、補償、拆遷制度,會使徵收、拆遷工作的速度放慢,某種程度上對經濟發展構成不利影響。的確,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一直處於高速發展狀態,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升,國力以及國際影響力也有大幅的增強。這是有目共睹的。然而,在快速發展、追求效率的同時,我們其實在許多方面輕忽了社會公平問題。貧富懸殊拉大、城鄉差別加劇、社會保障不足、官員腐敗叢生、資本勢力強橫等等,都是社會不公平的具體體現。是的,我們的確把蛋糕做大了,但在分蛋糕上的不公平,導致了各種矛盾、沖突的滋生和蔓延。現在,我們該適當地放慢發展速度,考慮一下社會公平問題了。這也就是為什麼強調和諧社會、科學發展的原因所在。若不能適時地平衡效率與公平,就會像注射了興奮劑的運動員一樣,身體的內傷不斷加劇,直至有一天突然倒在跑道上。
㈡ 拆遷前需要做哪些准備,才能保證收益最大化
(1)房屋拆遷首先相關拆遷文件要齊全。(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等;)
(2)房屋拆遷需要有《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現公布)。(30日內進行審查,頒發拆遷許可證。)
(3)房屋拆遷的拆遷人委託評估【發送評估報告及通知(5日)】。(評估委員會由三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
(4)房屋拆遷需要制定拆遷補償細則。(貨幣補償和回遷安置兩種)
(5)房屋拆遷需簽定拆遷補償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拆遷補償不合理怎麼辦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㈢ 中國有沒有拆遷法
目前沒有 物權法里倒是有些規定不過很簡單
㈣ 金融機構信息安全包括哪些方面
(1) 信息泄露:保護的信息被泄露或透露給某個非授權的實體。
(2) 破壞信息的完整性:數據被非授權地進行增刪、修改或破壞而受到損失。
(3) 拒絕服務:信息使用者對信息或其他資源的合法訪問被無條件地阻止。
(4) 非法使用(非授權訪問):某一資源被某個非授權的人,或以非授權的方式使用。
(5) 竊聽:用各種可能的合法或非法的手段竊取系統中的信息資源和敏感信息。例如對通信線路中傳輸的信號搭線監聽,或者利用通信設備在工作過程中產生的電磁泄露截取有用信息等。(6) 業務流分析:通過對系統進行長期監聽,利用統計分析方法對諸如通信頻度、通信的信息流向、通信總量的變化等參數進行研究,從中發現有價值的信息和規律。
(7) 假冒:通過欺騙通信系統(或用戶)達到非法用戶冒充成為合法用戶,或者特權小的用戶冒充成為特權大的用戶的目的。我們平常所說的黑客大多採用的就是假冒攻擊。
(8) 旁路控制:攻擊者利用系統的安全缺陷或安全性上的脆弱之處獲得非授權的權利或特權。例如,攻擊者通過各種攻擊手段發現原本應保密,但是卻又暴露出來的一些系統「特性」,利用這些「特性」,攻擊者可以繞過防線守衛者侵入系統的內部。
(9) 授權侵犯:被授權以某一目的使用某一系統或資源的某個人,卻將此許可權用於其他非授權的目的,也稱作「內部攻擊」。
(10)抵賴:這是一種來自用戶的攻擊,涵蓋范圍比較廣泛,比如:否認自己曾經發布過的某條消息、偽造一份對方來信等。
(11)計算機病毒:這是一種在計算機系統運行過程中能夠實現傳染和侵害功能的程序,行為類似病毒,故稱作計算機病毒。
(12)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不完善:由於當前約束操作信息行為的法律法規還很不完善,存在很多漏洞,很多人打法律的擦邊球,這就給信息竊取、信息破壞者以可趁之機。
㈤ 那裡有關於湖北的最新的《拆遷法規》可以看的要關於湖北的,要具體的地址!急!!!
目前由於物權法頒布後,2001年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由於與物權法相抵觸,已於2007年10月停止執行,新的拆遷條例遲遲未能出台。
建議尋找當地的拆遷管理辦法。
㈥ 雄安新區擬爭取哪些金融機構遷址新區
4月13日,一份有關金融支持雄安新區建設情況報告在市場流傳。根據該報告,未來雄安新區將爭取「新三板」等機構落地雄安,同時新設中國雄安發展銀行等金融機構,針對此,河北省政府有關人士對上證報記者表示,相關部門將就此進行輿情分析,有消息將會第一時間對媒體回應。
河北方面還擬協調證監會,比照發揮資本市場作用服務國家脫貧攻堅戰略意見,為雄安新區及周邊地區企業掛牌、上市開辟綠色通道,對IPO企業,「即報即審,審過即發」,對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即報即審,審過即掛」。同時,引進保險資金投入新區建設,爭取保監會等部門研究保險資金支持雄安新區建設的專項政策, 鼓勵保險資金參與地方政府投資建設平台。
根據報告,目前正由河北金融辦主任江波帶隊,與有意參與雄安新區建設的金融機構總部對接,力爭更多金融機構及區域總部落居雄安新區,4月11日下午,按照江波安排,人行石家莊中心支行、河北銀監局、河北證監局、河北保監局主要負責人已按要求赴京跑辦、對接,爭取最大政策支持。
(來源:中國證券網)
㈦ 土地儲備中心可否成為拆遷人
根據拆遷條例的規定,應該可以成為拆遷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條例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條例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後,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託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託。 第十一條 拆遷人委託拆遷的,應當向被委託的拆遷單位出具委託書,並訂立拆遷委託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託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託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託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 拆遷范圍確定後,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賃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准,延長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並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後,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七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八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並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於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三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除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外,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四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六條 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七條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十八條 拆遷人應當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於拆遷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三十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三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並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拆遷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並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託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七條 接受委託的拆遷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後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並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1年11月l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㈧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哪些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包括視頻監控系統、防盜報警系統、門禁系統、金屬防護門、金屬防護欄、火災自動報警、應急照明系統等,具體應按照公安部GA38-2004進行配置。
㈨ 街道辦事處是一級政府機構,它可以直接實施拆遷工作嗎回答請提供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依據。
按照國務院590號令的精神應該是可以的,房屋實施單位應該是不以營利為目的非企業,街道辦事處屬於非企業。
街道辦事處是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例: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的派出機關,受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領導,行使區人民政府或功能區管委會賦予的職權。基本職能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市、區關於街道工作方面的指示,制訂具體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搞好轄區內居委會的工作,支持、幫助居民委員會加強思想、組織、制度建設,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時反映居民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三)抓好社區文化建設,開展文明街道、文明單位,文明小區建設活動,組織居民開展經常性的文化、娛樂、體育活動。
(四)負責街道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工作,加強對違法青少年的幫教轉化,保護老人、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五)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轄區擁軍優屬、優撫安置、社會救濟、殯葬改革、殘疾人就業等工作;積極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和社區教育工作。
(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常住和流動人口的管理及計劃生育工作,完成區下達的各項計劃生育指標任務。
(七)協助武裝部門做好轄區民兵訓練和公民服兵役工作。
(八)負責在轄區開展普法教育工作,做好民事調解,開展法律咨詢、服務等工作,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搞好轄區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九)負責本轄區的城市管理工作,發動群眾開展愛國衛生運動,綠化、美化、凈化城市環境,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環境衛生、環境保護工作。
(十)負責本轄區的綜合執法工作,維護轄區的良好秩序。
(十一)負責研究轄區經濟發展的規劃,協助有關部門抓好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的三防、搶險救災、安全生產檢查、居民遷移等工作。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1 首先應當明確街道辦事處可以履行部分政府職能。街道辦事處的設置及開展工作依據一是1954年12月31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二是政府授權。比如:城市管理,房屋拆遷等工作。
2 根據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一章 第四條的相關內容: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3 因此,可以確定在上級政府明確授權之後,街道辦事處可以實施拆遷工作,當然拆遷工作要履行必須的程序。
(9)金融機構搬遷安全擴展閱讀:
要求查看五項文件和拆遷許可證。拿不出就有問題
五項文件為:
(一)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計劃委員會批准立項。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紅線圖);一般由地方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核發。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一般由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是指拆遷人對將來准備實施的拆遷活動所制定的計劃和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由拆遷人開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一般由拆遷人、金融機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三方監管。
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詳見(國辦發〔2004〕46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