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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公司非法集資業務經理有責任嗎

發布時間: 2021-06-08 07:35:17

A. 非法集資的公司經理是不是也要承擔責任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在單位犯罪中,對於受單位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對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根據其在單位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犯罪情節,分別處以相應的刑罰。

B. 公司非法集資,業務員有罪么

投案自首
明知非法集資事實仍然從事或者參與的,肯定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量刑會根據參與的程度確定,趕快投案自首的話也會酌情減輕量刑

C. 金融公司涉嫌非法集資,門店業務經理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目前法人被抓了

要看在這個犯罪中具體分工及是否知情綜合判斷

D. 公司涉嫌非法集資,業務員有責任嗎

1、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業務員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 公司非法集資經理有責任嗎

看是什麼經理。如果是公司一把手,肯定要承擔全部責任。公司下的部門經理只是按老闆要求辦事,不承擔責任。

F. 公司非法集資,作為底層的業務員不知情,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如果確實毫不知情,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如果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那麼就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如下: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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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G. 非法集資業務員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公司涉嫌刑事犯罪,如果業務員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則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危害社會的行為。單位犯罪自首是以單位犯罪為前提的,沒有單位犯罪,就不可能有自首問題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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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原則

(一)單位犯罪的兩罰制

刑法對單位犯罪在絕大部分情況下採取兩罰制。在兩罰制中,對單位是判處罰金,判處罰金採取無限額罰金制,即對罰金的數額未作規定。

在兩罰制中,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是判處刑罰,這里的刑罰包括自由刑與罰金,主要是自由刑。對個人判處自由刑的,又有以下兩種情況:

(1)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判處與個人犯罪相同刑罰。例如刑法第220條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侵犯知識產權罪——引者注)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這里所謂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就是指依照對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

(2)在少數情況下,判處低於個人犯罪的刑罰。例如個人犯受賄罪的,最重可以判處死刑,但根據刑法第387條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

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見,在單位犯受賄罪的情況下,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的刑罰遠輕於個人犯受賄罪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