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內審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內審的主要目的是:對組織中各類業務和控制進行獨立評價,以確定是否遵循公認的方針和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和標准,是否有效和經濟地使用了資源,是否在實現組織目標。
內審(Internal Audit)是內部審計的簡稱,國際內部審計准則的框架、內容及其所體現的理念的發展,即從獨立性到客觀性、將視野擴展到組織外部、增加組織價值以及重視風險管理。
(1)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主要有擴展閱讀
內部審計具體包括如下內容:
(1)進行價值管理。內部審計人員從經濟性(最低的成本)、效率(資源的最好利用)、效果(最佳的結果)三方面關注公司的資源使用情況。
(2)企業信息系統的審計。通過內部審計判定公司信息系統是否為報表編制提供可靠的信息,是否有有效的內控制度降低錯報、漏報的風險。
(3)開展項目審計。內部審計對具體特定項目進行審計,例如建立新的信息系統、開設新的生產加工區等。內部審計負責鑒定項目的目標是否能實現,項目是否按計劃有效的運行,並從運行項目失敗教訓中總結經驗等。
(4)進行內部財務審計。這是內部審計部門傳統上的主要工作領域,例行性的檢查編制財務報表的財務記錄與支持文件,以減少錯誤與舞弊事件的發生;對財務數據進行趨勢分析等。
(5)開展經營審計。內部審計部門可以對采購、市場營銷、人力資源等經營部門開展經營審計,檢查與復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提出可以進一步提高業績與改善管理的建議與對策等。
『貳』 執行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執行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是:
內部審計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審計,促使企業加強內部控制,改善內部管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從企業角度看,內部審計是獨立客觀地監督和評價企業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是為企業改進經營管理和實現經營目標服務的,因而也是企業監督評價機制與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
但是,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存在著一定的不足與缺陷,加之入世以來的外部環境也發生了諸多較大的變化,內部審計在獲得了巨大發展機遇的同時,也面臨著各種嚴峻的挑戰。因此,我國企業的內部審計既需要適時地加以改進和完善,更需要謀求更大更快更好的成長與發展。
『叄』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指引的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指引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
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可參照執行本指引。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監督、評價和咨詢活動,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經營活動、風險狀況、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銀行業金融機構穩健發展。
第四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保證國家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監管部門規章的貫徹執行;在銀行業金融機構風險框架內,促使風險控制在可接受水平;改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運營,增加價值。
第五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應當獨立於經營管理,以風險為導向,確保客觀公正。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依據本指引檢查評價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工作。
第二章 機構和人員
第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負責建立和維護健全有效的內部審計體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高級管理層負責履行有關職責。
董事會應下設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成員不少於3人,多數成員應是非執行董事。審計委員會主席應由獨立董事擔任。沒有設立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組成及委員會負責人由高級管理層確定。
第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審計全系統經營管理行為的內部審計部門,可設立一名首席審計官負責全系統的審計工作。
首席審計官由董事會任命並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核准范圍,首席審計官崗位變動要事前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第九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獨立垂直的內部審計管理體系。審計預算、人員薪酬、主要負責人任免由董事會或其專門委員會決定。內部審計人員薪酬不低於本機構其他部門同職級人員平均水平。
第十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人員原則上按員工總人數的1%配備,並建立內部崗位輪換制。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專業從業資格:
(一)專業水平。內部審計人員應具備大專以上學歷,掌握與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相關的專業知識,熟悉金融相關法律法規及內部控制制度。
(二)從業經驗。內部審計人員至少應具備兩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審計項目負責人員至少應具有三年以上審計工作經驗,或六年以上金融從業經驗。
(三)道德准則。內部審計人員應具有正直、客觀、廉潔、公正的職業操守,且從事金融業務以來無不良記錄。
第三章 職 責
第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審計委員會、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及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董事會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負責批准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等,為獨立、客觀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供必要保障,並對審計工作情況進行考核監督。
第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根據董事會授權組織指導內部審計工作。審計委員會應定期召開會議,並可視需要邀請高級管理層人員列席。
第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負責組織實施內部審計章程、中長期審計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做好協調工作,及時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對內部審計的整體質量負責。
第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對董事會和審計委員會負責,制定內部審計程序,評價風險狀況和管理情況,落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開展後續審計,監督整改情況,對審計項目質量負責,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七條 內部審計事項主要包括:
(一)經營管理的合規性及合規部門工作情況。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三)風險狀況及風險識別、計量、監控程序的適用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和管理維護的情況。
(五)會計記錄和財務報告的准確性和可靠性。
(六)與風險相關的資本評估系統情況。
(七)機構運營績效和管理人員履職情況等。
第四章 權 限
第十八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以制度形式明確賦予內部審計部門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許可權。
第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列席或參加與內部審計部門職責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有權及時、全面了解經營管理信息,並就有關問題向審計對象和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質詢、取證。
第二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認為必要時有權向董事會直接匯報審計發現。
第二十二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具有處理建議權和必要的處罰權。
第二十三條 內部審計部門對拒絕接受或不配合內部審計、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資料、打擊報復或陷害審計人員的,有權向上級報告,要求及時予以制止並做出處理。
第五章 質量控制
第二十四條 內部審計部門可就風險管理、內部控制等有關問題提供咨詢服務,但不應直接參與或負責內部控制設計和經營管理決策與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在年度風險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審計重點,審計頻率和程度應與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性質、復雜程度、風險狀況和管理水平相一致。
對每一營業機構的風險評估每年至少一次,審計每兩年至少一次。
第二十六條 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應嚴格按照審計程序和審計方法實施審計項目,並定期進行自我評估。
第二十七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的審計迴避制度,確保內部審計的客觀性。
第二十八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內部審計人員後續培訓制度,鼓勵內部審計人員取得注冊會計師、注冊內部審計師、注冊信息系統審計師等執業資格,以保證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勝任能力。
第二十九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加強科技手段和信息技術在審計工作中的運用,建立完善非現場內部審計監測體系及內部審計操作系統、信息管理系統。
第三十條 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董事會批准後,可將部分內部審計項目外包,但需事先對外包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和專業勝任能力進行評估。
第三十一條 內部審計部門應建立審計復議制度,對審計對象提出異議的審計結論,由作出審計結論的審計機構的上級機構進行復議。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可聘請外部機構對內部審計部門的盡職情況進行評價,並保證外部檢查人員獨立於評價對象、具備專業勝任能力以及與評價對象沒有利益沖突。
第六章 報告制度
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與垂直管理體系相適應的內部審計報告制度和報告線路。
第三十四條 審計委員會應按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審計工作情況,並通報高級管理層和監事會。
第三十五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應按季向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告審計工作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董事會提交包括履職情況、審計發現和建議等內容的審計工作報告。
第三十六條 首席審計官和內部審計部門在審計事項結束後,應及時向董事會和高 管理層主要負責人報送包括審計概況、審計依據、審計結論、審計決定、審計建議、審計對象反饋意見等內容的項目審計報告。
第三十七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完善與中國銀監會的溝通和報告制度。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就重大審計發現及時向中國銀監會報告。
內部審計部門應就以下事項向中國銀監會或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向董事會提交的全面審計工作報告。
(二)內部審計部門開展異地審計的,應同時將審計報告抄報審計對象所在地的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內部審計部門發現重大問題並報告董事會後,在問題未得到認真查處整改的情況下,應直接向中國銀監會報告相關情況。
(四)外部中介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計報告。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報告的其他事項。
第七章 考核與問責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內部審計成果得以充分利用。
高級管理層對未按要求進行整改的問題,應督促整改,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承擔未對審計發現採取糾正措施所產生的責任和風險。
第三十九條 董事會應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內部審計相關各方的盡職、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價,建立內部審計工作問責制度,明確內部審計責任追究、免責的認定標准和程序。
第四十條 董事會應對具有以下情節的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追究責任:
(一)未執行審計方案、程序和方法導致重大問題未能被發現。
(二)對審計發現問題隱瞞不報或者未如實反映。
(三)審計結論與事實嚴重不符。
(四)對審計發現問題查處整改工作跟蹤不力。
(五)未按要求執行保密制度。
(六)其他有損銀行業金融機構利益或聲譽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經檢查監督和責任認定,有充分證據表明內部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指引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制度勤勉盡職地履行了職責,並及時報告了審查出的問題,在審計對象相關問題暴露時,可視情況免除或部分免除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審計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指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中國銀監會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指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指引自二○○六年七月一日實施。
『肆』 審計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審計目的是由審計業務約定書確定的。最常見的目的是「報表是否按企業會計准則編制」。也就是說,通過審計的只是報表。至於公司是啥樣,內部有沒有舞弊,帳是不是一團亂麻,審計雖然在工作中會涉及,但是是不發表意見的,也不承擔責任的。
(4)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主要有擴展閱讀
審計與經濟管理活動、非經濟監督活動以及其他專業性經濟監督活動相比較,主要具有以下幾方面的基本特徵。
(一)獨立性特徵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徵,也是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必要條件。
國內外審計實踐經驗表明,審計在組織上、人員上、工作上、 經費上均具有獨立性。為確保審計機構獨立地行使審計監督權,審 計機構必須是獨立的專職機構,應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二)權威性特徵
審計的權威性,是保證有效行使審計權的必要條件。審計的權威性總是與獨立性相關,它離不開審計組織的獨立地位與審計人員的獨立執業。 各國國家法律對實行審計制度、建立審計機關以及審計機構的地位和權力都做了明確規定,這樣使審計組織具有法律的權威性。
『伍』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是什麼
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指引目標包括:推動有關經濟金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的有效落實;促進商業銀行建立並持續完善有效的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架構;督促相關審計對象有效履職,共同實現本銀行戰略目標。可協同例如北京時代新威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合作,通過運用系統化和規范化的方法,審查評價並督促改善商業銀行業務經營、風險管理、內控合規和公司治理效果,促進商業銀行穩健運行和價值提升。
『陸』 審計的目標是什麼
審計目標是指審計人員通過審計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目的和要求,它是指導審計工作的指南。審計目標可分為審計總體目標和審計具體目標兩個層次。
審計具體目標是審計總體目標的進一步具體化。為了達到審計總體目標,審計人員必須審查會計報表的各個項目及有關資料,獲取必要的審計證據。
與各類交易和事項相關的審計目標
1、發生:由發生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真實的。例如,如果沒有發生銷售交易,但在銷售日記賬中記錄了一筆銷售,則違反了該目標。
發生認定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管理層是否把那些不曾發生的項目記入財務報表,它主要與財務報表組成要素的高估有關。
2、完整性:由完整性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發生的交易確實已經記錄。例如,如果發生了銷售交易,但沒有在銷售日記賬和總賬中記錄,則違反了該目標。
發生和完整性兩者強調的是相反的關注點。發生目標針對潛在的高估,而完整性目標則針對漏記交易(低估)。
3、准確性:由准確性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已記錄的交易是按正確金額反映的。例如,如果在銷售交易中,發出商品的數量與賬單上的數量不符,或是開賬單時使用了錯誤的銷售價格,或是賬單中的乘積或加總有誤,或是在銷售日記賬中記錄了錯誤的金額,則違反了該目標。
4、截止:由截止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接近於資產負債表日的交易記錄於恰當的期間。例如,如果本期交易推到下期,或下期交易提到本期,均違反了截止目標。
5、分類:由分類認定推導出的審計目標是被審計單位記錄的交易經過適當分類。例如,如果將現銷記錄為賒銷,將出售經營性固定資產所得的收入記錄為營業收入,則導致交易分類的錯誤,違反了分類的目標。
(6)銀行業金融機構內部審計的目標主要有擴展閱讀
與期末賬戶余額相關的審計目標
1、存在:由存在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記錄的金額確實存在。例如,如果不存在某顧客的應收賬款,在應收賬款試算平衡表中卻列入了對該顧客的應收賬款,則違反了存在性目標。
2、權利和義務:由權利和義務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資產歸屬於被審計單位,負債屬於被審計單位的義務。例如,將他人寄售商品記入被審計單位的存貨中,違反了權利的目標;將不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債務記入賬內,違反了義務目標。
3、完整性:由完整性認定推導的審計目標是已存在的金額均已記錄。例如,如果存在某顧客的應收賬款,在應收賬款試算平衡表中卻沒有列入對該顧客的應收賬款,則違反了完整性目標。 [2]
4、計價和分攤: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以恰當的金額包括在財務報表中,與之相關的計價或分攤調整已恰當記錄。
『柒』 內部審計的目標是什麼
傳統上,企業內部審計職能可以確定為監督、評價、控制和咨詢四項。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部門是企業內部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主體,其基本職能就是經濟監督。監督職能是指以財經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計對象的財務收支和其它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和有效,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協調一致,從而實現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
2、評價職能。所謂評價職能,就是通過履行審核檢查程序,評價被審計對象的計劃、預算、決策、實施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程序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好壞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等,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控制職能。內部審計人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系統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因其受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有效控制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並檢查控製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實現控制系統的最終目標。
4、咨詢職能。內部審計機構有義務和責任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將自身特有的專業優勢融入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對制度、管理和經營控制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咨詢服務,預防出現大的經營波動和管理漏洞。同時,還可以開展一些包括顧問、建議、協調、流程設計和培訓等工作,為企業各管理層提供扎扎實實的服務。
國際新流行的說法是以企業增值為目標。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實務標准》(2001年修訂本,以下簡稱《標准》)對內部審計作了新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採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捌』 內部審計的目標有哪些
傳統上,企業內部審計職能可以確定為監督、評價、控制和咨詢四項。
1、監督職能。內部審計部門是企業內部一種獨立的經濟監督主體,其基本職能就是經濟監督。監督職能是指以財經法規和制度規定為評價依據,對被審計對象的財務收支和其它經濟活動進行檢查和評價,衡量和確定其會計資料是否正確、真實,反映的財務收支和經濟活動是否合法、合規、合理和有效,有無違法違紀和浪費行為,從而督促被審計對象遵守財經紀律,改進經營管理水平,提高經濟效益。使企業自身的經營活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協調一致,從而實現自我完善和自我約束。
2、評價職能。所謂評價職能,就是通過履行審核檢查程序,評價被審計對象的計劃、預算、決策、實施方案是否先進可行,經濟活動是否按照既定的決策程序和目標進行,經濟效益的好壞以及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等,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3、控制職能。內部審計人作為企業內部控制系統中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企業內部控制的再控制,因其受企業主要負責人的直接領導,能夠站在企業發展的全局來分析和考慮問題,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實行有效控制可以提供直接的技術支持,並檢查控製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實現控制系統的最終目標。
4、咨詢職能。內部審計機構有義務和責任對企業的各項經營活動提供政策咨詢服務,將自身特有的專業優勢融入到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在工作中發現問題,對制度、管理和經營控制等方面有針對性地提供咨詢服務,預防出現大的經營波動和管理漏洞。同時,還可以開展一些包括顧問、建議、協調、流程設計和培訓等工作,為企業各管理層提供扎扎實實的服務。
國際新流行的說法是以企業增值為目標。國際內部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內部審計實務標准》(2001年修訂本,以下簡稱《標准》)對內部審計作了新的定義:「內部審計是一種獨立、客觀的保證工作與咨詢活動,它的目的是為機構增加價值並提高機構的運作效率。它採取系統化、規范化的方法來對風險管理、控制及治理程序進行評價,提高它們的效率,從而幫助實現機構目標。」
『玖』 內部審計的審計目標是什麼
企業內部審計的目標:
1、建設投資方面。除進行基建工程預決算審計外,還可以在審計建設項目可行性的同時審計其投資價值,例如技術是否先進、適用、可靠,經濟上是否有利等。
2、資金的合理籌措和運用方面。首先應注意對如何節約資金佔用,降低資金使用成本的審計。其次應該就如何合理籌措與資金成本相宜的資金加以審計,另外,還須對資金的合理運用諸如對外投資的經濟效益等加以審計。
3、經營管理方面。隨著企業經營管理的轉變,要求內部審計人員通過評價企業的管理工作找出不足,特別是從經營上尋找薄弱環節,為企業出主意、想辦法,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從而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
4、內部控制制度方面。內部審計部門應根據經濟活動發生的頻繁程度以及職能部門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對物資采購供應、資金審批、成本費用控制、企業聯營、工資獎金分配等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評價,尋找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幫助經營者改善經營管理,防止企業經濟效益流失,同時也督促幹部和職工守法經營、清廉從政,在經濟活動中少犯錯誤。
5、決策審計方面。企業經營者做出的決策影響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