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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l

發布時間: 2021-06-07 19:37:11

① 收交,收繳各自含義及 區別

收繳,帶有強制性,也強調這個強制性。比如稅收和一些政府收費,戰爭中收繳武器。對被收繳方來說,不論主觀上是否同意,都必須執行。收交只是描述收和交這個行為,不強調強制性。

金融機構收繳假幣時,對 應該怎麼處理

金融機構發現假幣 應兩名工作人員當面予以收繳。 並且出示反假貨幣上崗資格證書。 並開具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發的收繳憑證。 客戶可以根據收繳憑證 向當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或授權的鑒定機構 提出鑒定申請。 如果發現是真幣 原額退還,如果發現是假幣不再歸還。

③ 金融機構對於以下哪些情形應進行報告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④ 金融機構對收繳的假幣實物,應如何處理

登記後入庫,最終上繳人民銀行。

⑤ 金融機構收繳的外幣紙幣

金融機構收繳的外幣紙幣,經鑒定為真幣的,有鑒定單位交收繳單位,退換持有人,並收回《假幣收繳憑證》。經鑒定為假幣的,由鑒定單位予以沒收,並向收繳單位和持有人開具《貨幣真偽鑒定書》和《假幣沒收收據》。

⑥ 當日對22家金融機構開展mlf操作,指的是哪些銀行

1月24日,為維護銀行體系流動性基本穩定,結合近期MLF到期情況,人民銀行對22家金融機構開展MLF操作共2455億元,其中6個月1385億元、1年期1070億元,中標利率分別為2.95%、3.1%,較上期上升10BP。

⑦ 金融機構在假幣收繳管理過程中出現哪些行為會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

《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鑒定管理辦法》( [2003]第4號令)第十七條規定——
第十七條 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但尚未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給予警告、罰款,同時,責成金融機構對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紀律處分:
(一)發現假幣而不收繳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收繳假幣的;
(三)應向人民銀行和公安機關報告而不報告的;
(四)截留或私自處理收繳的假幣,或使已收繳的假幣重新流入市場的。
上述行為涉及假人民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涉及假外幣的,對金融機構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⑧ 金融機構在收繳假幣過程中,應告之持有人哪些權利

櫃員應持有反假幣上崗資格證,且收繳假幣須有雙人辦理,換人復核。應給客戶出具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的假幣收繳憑證,並告知客戶有向人民銀行申請鑒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