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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

發布時間: 2021-06-07 18:48:03

⑴ 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的區別是什麼

1、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是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2、農村商業銀行(Rural
commercial
bank)
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入股組成的股份制的地方性金融機構。
3、農村合作銀行是由轄內農民、農村工商戶、企業法人和其它經濟組織入股組成的股份合作制社區性地方金融機構。主要任務是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簡單來說農村信用社是初級版本,農村商業銀行中級版本,高級版本就是城市商業銀行和全國銀行。
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設立條件、股權設置、法人治理結構和服務重點等方面都各不相同。
設立條件:
注冊資本金、資本充足率、資產規模、資產質量等方面均有不同要求。
股權設置:
農村商業銀行的股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農村合作銀行股權分為資格股、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實行一人一票,投資股每增加一定額度就相應增加一個投票權。
法人治理:
股東大會是農村商業銀行的權力機構,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合作銀行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股東代表由股東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農村信用社為入股社員服務,實行民主管理,社員一人一票。法人治理上,社員代表大會是權力機構,社員代表由社員選舉產生,同時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
服務重點:
雖然三者都是主要為轄區內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但由於農村商業銀行是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組建,農業比重較低,因此,在滿足「三農」需要的前提下,還需要兼顧城鄉經濟協調發展的目標。農村信用社的服務對象則更多地側重於農戶。

⑵ 農村合作金融屬於什麼銀行

1. 1996年國務院出台《關於農村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時就提出,要建立以合作金融為基礎,商業金融和政策金融分工協作的新農村金融體系。農信社被定位於主要為農戶服務的合作金融機構,並倡導在城鄉一體化程度較高的地區,已經商業化經營的農信社可合並建成農村合作銀行。農合行從性質上來說,是介於合作金融與商業金融之間的一個過渡層次。組建農合行,豐富了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種類,滿足了不同層次農戶的金融需求,促進了符合「三農」特點的「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組織體系架構的完成。農信社是整個農村金融體制改革中最重要的部分,而農合行作為農信社改革的組織模式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了農信社改革的目標。

2.2003年中央明確提出,農信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明晰產權關系,強化約束機制,增強服務功能,國家適當扶持,地方政府負責」。

3.農合行所採用的股份合作制,是合作制與股份制有機結合的創新型產權制度。股份合作制既具有合作經濟的社區性與互助性,又同時兼具有營利性與商業化特徵。這主要體現在農合行的股權設置對傳統農信社的突破上。農合行的股本金來源不僅有自然人股,還有法人股,區別於農信社的股金主要來源於轄內的農民社員;自然人股和法人股都分別設置了資格股和投資股兩種股權。資格股就是傳統的農信社合作股份,具有「人合性」,以「一人一票」為原則;投資股則引進了股份制觀念,具有「資合性」,以「一股一票」為原則。

4.農合行保留了合作制特徵,有利於對轄內的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支持;同時,引進股份制有利於農合行進行規模化整合,提高營利能力。雖然有學者質疑農信社改制為農合行模式的發展前景,但至少是對合作金融的一種有益探索與創新。

⑶ 農村信用社股金資格股怎麼退

銀監要求,農村信用社股金退股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信用社盈利,退股後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事會同意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農信社分為以下部門,農信社合作社,農信社國際金融部門,政通農信社培訓學校,農信社信貸部門等,是目前有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的部門

⑷ 急需農村信用社六項機制心得體會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以健全公司治理作為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突破口,抓緊建立「六項機制」:
一是清晰的戰略形成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在網路和產品並重、服務便捷和風險易控並重的前提下,實施「根據地戰略」,堅持服務基層、服務社區、服務「三農」,滿足各類經濟體和客戶的需求,突出核心主業,鞏固和壯大農村陣地,努力實現持續的可比較競爭優勢。
二是科學有效的決策機制。要清晰界定公司治理架構和「三會一層」的職責邊界,引入獨立董事和專業委員會制度,強化決策過程的控制與管理,縮短決策鏈條,提高決策效率。
三是激勵約束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建立與股東長期價值掛鉤、風險調整後回報率基礎上的
考核機制,確保與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經營目標相一致。逐步探索建立科學的成本核算、風險評估以及內部轉移價格機制。由於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權相對分散,因此要特別注意防範內部人控制問題以及關聯交易風險。要切實加強這方面的管理與約束。
四是透明度機制。要加強以信息披露制度為基礎的透明度建設,增強監管者、股東和市場的約束,提高透明度。
五是人才培養機制。金融業的競爭,是人才的競爭,要抓緊構建基本業務和基本技能為主體的「兩基培訓」和專業人才的特殊培訓制度,科學培養和使用人才,盡快縮小與先進銀行的差距。
六是業務篩選機制。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貼近農民、貼近農村和紮根農業的特點,把准市場定位,拓寬服務領域,創新服務手段,提高服務水平,注重發展並形成以品牌附加值、品牌可信度為支撐的,以銀行業為主體的獨特核心業務。

⑸ 90年代的 農村信用社入股證 應該去什麼地方要分紅

你的股金證上面應該有當時經辦人的名章和入股信用社的名稱、公章的,可以去你當地所在的信用社去查詢一下。

⑹ 農村信用社入股分紅

股權分紅步驟:
1.計算應付紅利。由聯社營業部、信用社按社員股金明細逐戶計算應付股權紅利,並造冊登記;
2.劃撥分紅資金。縣聯社依據股金紅利清冊,劃撥資金到社員(股東)所在地信用社,由各信用社兌付。
3. 自願將紅利轉增資本的,須社員(股東)本人填寫「委託轉增資本協議書」,信用社經辦人員在其股金證、股金明細賬記載相關內容。
農村信用社簡介: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農村信用社是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全部資產對農村信用社債務承擔責任,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其財產、合法權益和依法開展的業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其主要任務是籌集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提供金融服務。依照國家法律和金融政策規定,組織和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產和農村綜合發展,支持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和社員家庭經濟,限制和打擊高利貸。

⑺ 關於監督委員會關於印發《關於規范向農村金融機構入股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一、總 則

(一)為規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金管理,保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和入股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的有關精神和《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農村合作銀行管理暫行規定》、《關於農村信用社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提出本意見。

(二)本意見所稱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農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簡稱信用社)、經批准實行以縣(市)為單位統一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以下簡稱縣聯社)和農村合作銀行。

實行縣(市)、鄉(鎮)兩級法人的農村信用社縣(市)聯社、農村信用社地(市)聯社、農村信用社省級聯社及農村商業銀行的股金管理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三)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堅持入股自願、風險自擔、服務優惠、利益共享的原則。

(四)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應由入股人自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強制。

(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對股金管理的有關規定,應當在章程、招股說明書等公開文字材料中載明,並置於營業場所,以供查詢。

(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享有按規定獲取優惠服務和參與收益分配的權利。

二、入股條件

(八)自然人、企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條件的,均可申請向其戶口所在地或注冊地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

(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應以貨幣資金入股,不得以實物資產、債權、有價證券等形式作價入股。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原有非貨幣形式的股金,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確認或清理。

(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必須以自有資金入股,不得以金融機構貸款入股。

(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與工商企業以換股形式相互入股。

(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各級人民政府財政資金直接入股。

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以捐贈資產(資金)或以優質資產置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方式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所捐贈資產(資金)應計入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公積,不能直接計入股金。人民政府捐贈原則上應以貨幣資金形式進行。以實物資產形式捐贈的,應當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中介機構評估確認其價值。

(十三)金融機構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入股,成為其戰略投資人的,應符合向金融機構入股的有關規定,並報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三、股權設置

(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按股金來源和歸屬設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兩種股權。農村合作銀行、縣聯社應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是取得社員(股東)資格必須繳納的基礎股金。投資股是由社員(股東)在基礎股金外投資形成的股金。

信用社可以對自然人股和法人股分別設定資格股和投資股。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參照縣聯社股權設置的有關規定執行,未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信用社社員股金視同資格股管理。

(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入股的最低數額,並報經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每股人民幣1元。

信用社自然人入股一般不小於100股,法人入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縣聯社及農村合作銀行自然人(含職工)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股,法人資格股一般不少於10000股。

(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設置合理的股權結構,以體現各方面股東(含社員)利益,確保法人治理結構完善有效。

信用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單個法人持股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

縣聯社股金中,單個自然人社員(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單個法人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多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自然人持股總額不得少於總股本的50%, 其中,職工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25%。

農村合作銀行股金中,單個自然人股東(含職工)持股(包括資格股和投資股)最高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5‰;本行職工的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25%;職工之外的自然人股東持股總額不得低於股本總額的 30%。單個法人及其關聯企業持股總和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所稱關聯企業是指相互之間存在直接或間接控制、受同一企業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關系的企業。

四、股金管理

(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對認繳股金的社員(股東)簽發記名股金證,作為社員(股東)所有權憑證和參與利益分配的依據。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接受本社(行)股金證作為質押標的。

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以本社(行)股金證為自已或他人擔保應事先告知理(董)事會。

(十八)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或委派代理人參加社員(股東)代表大會,行使表決權;

2、選舉理(董)事、監事和被選舉為理(董)事和監事;

3、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質詢;

4、獲得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金融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5、享有股金分紅和參與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6、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規定轉讓股金和優先認購股金;

7、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參加剩餘財產分配;

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九)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社員(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承認並遵守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

2、按其所認購的數額向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繳納股金;

3、以其所持股金數額為限對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承擔風險和民事責任;

4、維護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利益和信譽,支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合法開展各項業務;

5、服從和履行社員(股東)代表大會的決議;

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可以根據其盈利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但不得對股金支付利息。

當年虧損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不得對社員(股東)分配紅利;當年盈利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在未全部彌補歷年虧損掛賬或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前,應嚴格限制分紅比例,其紅利分配原則上應採用轉增股金方式,不得分配現金紅利。具體辦法可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商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經理(董)事會同意,並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後,可依法轉讓、繼承和贈予。

(二十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辦理退股:

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

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

(二十三)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資格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

1、社員(股東)提出退股申請;

2. 不存在本意見第二十二條所列情況;

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

4、經理(董)事會同意。

資格股退股原則上應在當年年底財務決算後辦理,在年底財務決算前辦理退股的,不支付當年股金紅利。

(二十四)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二十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當建立定期補充資本金的機制,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確定增資擴股的規劃,確保在任何時點資本充足率達到規定要求。

五、股金證管理

(二十六)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簽發的股金證,應在明顯位置以入股須知的形式對社員(股東)應了解的事項加以說明。

入股須知應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社員(股東)入股前應詳細閱讀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章程,知曉社員(股東)的權利、義務;

2、根據盈利狀況,按規定向社員(股東)分配紅利,不對入股股金支付利息;

3. 社員(股東)以其所持股金為限承擔農村合作金融機構風險和民事責任;

4、社員(股東)退股應符合章程中規定的條件;

5、社員(股東)對股金證所列項目應如實申報,如有變化應及時變更。

(二十七)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社員(股東)股金證應列明以下事項:

1、自然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姓名、性別、住址、身份證號、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2、法人股社員(股東)應列明法人名稱、法人代表姓名、營業執照號碼、發證單位、發證日期、入股時間、入股金額等事項。

設置資格股和投資股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在股金證中對資格股、投資股分別列示。

(二十八)社員(股東)持有的股金證發生被盜、遺失、滅失或毀損時,單位持介紹信、個人持有效身份證明到入股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手續。

六、其他事宜

(二十九)在本意見印發之前已進行的增資擴股工作中,有與本意見規定不符的,應按本意見要求制定限期整改的工作計劃,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並由當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監督實施。

(三十)農村合作金融機構應根據本意見要求對章程進行修改,並換發股金證。

第一批改革試點8個省(市)農村合作金融機構已經按改革後的產權組織形式通過新章程,頒發新股金證的,應以適當方式向公眾告知本意見的有關要求,並及時對章程進行修改,換發股金證。具體辦法由各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實際確定,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⑻ 農村經濟合作股金證在哪裡領取分紅

入股分兩種: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的股金分為資格股和投資股。資格股存在下列情況之一不得退股:1、農村合作金融機構當年虧損;2、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未達到規定要求或退股後達不到規定要求。滿足以下條件,可以辦理退股:1、股東提出退股申請;2、不存在上述不得退股所列的情況;3、持滿三年並轉讓所持全部投資股;4、董事會同意。農村合作金融機構股東持有的投資股,可以轉讓、繼承和贈予,但不得退股。

⑼ 信用社股權改造方案

工作規劃:
總體目標:全面取消資格股,加快推進股份制改造;穩步提升法人股比例,優化股權結構;有效規范股權管理,健全流轉機制,用三到五年時間將農村信用社總體改造為產權關系明晰、股權結構合理、公司治理完善的股份制金融企業,為建立現代金融制度奠定良好基礎。
股權結構調整:在股權結構上,「股東人數多、股權分散」是農村金融機構面臨的主要問題。截止**月底,股本金總額**萬元,戶數**戶,平均每股**元。在保護中小股東合法權益的前提下,農村金融機構要積極引導股權向法人股東集中,逐步形成以法人股東為主體,具有一定數量、主業突出、治理良好、利益獨立的主要股東的股東結構。
到2011年底前,逐步取消資格股,有序引導資格股向投資股轉換。
到2015年底前,法人股平均比例高於35%,單家機構達到3到5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東,逐步將職工合計持股比例降至股本總額的20%以下。
工作措施:建立按季考核評價機制,對工作進展、質量和效果進行綜合評估,並向有關部門報送轄內股權改造進展和評估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