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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2016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

發布時間: 2021-06-06 21:11:14

⑴ 我剛剛再實名認證的時候說該銀行卡暫不支持身份證認證是什麼意思,怎麼解決呢

剛剛在實名認證的時候說該銀行卡暫不支持身份認證,這種情況可能是系統在維護或者是這個銀行卡不能夠用於實名認證,可以過一段時間再試或者換家銀行的卡。

注冊微信需要綁定銀行卡是受國家相關法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以及《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影響,詳細規定參照以下描述:

1、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以及即將於2016年7月1日起實施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網路支付業務管理辦法》,為防範支付風險、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用戶需要對賬戶進行實名認證,以享受更全面的支付服務。

2、支付機構應根據《支付機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內部控制制度,確定反洗錢和反恐怖融資組織機構和工作人員。

3、對於管理辦法發布後新建立業務關系的客戶,支付機構應按照規定進行客戶身份識別。對於管理辦法發布前已建立業務關系且業務關系仍在持續的客戶,支付機構應在管理辦法發布後的兩年內完成規定的客戶身份識別工作。

(1)2016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擴展閱讀:

在線交易平台使用實名認證證明用戶的真實身份,但也可以保護所有用戶的合法權益,甚至促進成功的投標人獲得任務的錢,自由釋放的釋放(完整的獎勵,存款招標,指定承辦)的任務。

實名認證是管理網路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網路實名制的必然產物。近年來,也有一些網站要求實名注冊,並通過電話認證(或向用戶發送短消息驗證碼),規范管理的同時,也要掌握相關行業營銷渠道開發、客戶信息獲取等手段。

實名認證有利於確定身份,讓商家和消費者相互了解和溝通,有利於網上購物商城的發展,避免一些犯罪分子在網上欺騙消費者。

在網路營銷發達今天,實名認證也帶來了信息泄漏的隱患,公益營銷電話不斷等,如網站,許多行業都需要實名認證,供應的需求,許多俯沖營銷,廣告,使用實名認證信息為業務活動的一員,所以必須小心在選擇實名認證。

自去年10月起,未經實名認證的用戶將不能在帖子上發表評論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剛剛發布了《網路評論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明確規定,禁止評論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非法牟利,禁止出於謀取不正當利益或錯誤價值取向的目的選擇性刪除或推薦評論,禁止利用軟體傳播信息,禁止僱用商業機構和人員。

《規定》對網站主體責任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主要包括八個方面:一是實施實名制的要求;二是建立用戶信息保護制度;三是建立先審後發制度;第四,加強對攔河壩的管理;第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系;六是技術支持措施;七是加強隊伍建設;8. 配合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和數據支持。

⑵ 根據反洗錢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對代理人身份識別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反洗錢相關規定,金融機構對代理人身份識別仍按照客戶身份識別的要求,對代理人登記身份信息,進行聯網核查。

⑶ 反洗錢一法四規

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2007年1月1日起實施。

四令

1、《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1 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 2 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經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3、《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經2007年6月8日第13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4、《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等法律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法四規是中國政府為了預防通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洗錢活動,而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規。

(3)2016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第三十條: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依法負有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機構從事反洗錢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反規定進行檢查、調查或者採取臨時凍結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錢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金融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設區的市一級以上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責令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立反洗錢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內設機構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職工進行反洗錢培訓的。

金融機構有前款行為,致使洗錢後果發生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參考資料來源:北大法律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⑷ 銀行卡沒帶知道銀行卡號可以只帶身份證去更新身份信息嗎

可以。

廣發銀行表示,如果客戶在該行留存的身份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實、有誤等情況,請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到該行網點辦理核實和補充修正。如逾期未配合,將根據監管要求實施相關控制措施。

工行發布「關於開展個人客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的通告」,標明需要核實的客戶身份信息范圍包括: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電話、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證件有效期限。

從2019年4月1日起,工行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十六條、《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對在該行留存的身份信息存在不完整、不真實等情況的客戶名下賬戶終止提供金融服務

(4)2016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擴展閱讀:

根據2016年出台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範電信網路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嚴格聯系電話號碼與身份證件號碼的對應關系。

銀行和支付機構應當建立聯系電話號碼與個人身份證件號碼的一一對應關系,對多人使用同一聯系電話號碼開立和使用賬戶的情況進行排查清理,聯系相關當事人進行確認。對於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開戶預留本人聯系電話等合理情形的,由相關當事人出具說明後可以保持不變。

對於單位批量開戶,預留財務人員聯系電話等情形的,應當變更為賬戶所有人本人的聯系電話;對於無法證明合理性的,應當對相關銀行賬戶暫停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暫停所有業務。

⑸ 銀監辦發[2016]25號《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解決當前群眾關切問題的指導意見
銀監辦發〔2016〕25號
各銀監局,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會管金融機構,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信託業協會:
為認真解決好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升金融消費者信心,維護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實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持續健康發展,有效治理當前存款糾紛、私售「飛單」、誤導銷售、違規收費等問題,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81號)要求,現就加強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健全體制機制,及時跟進銀行業消費者對銀行服務的各項訴求和關切
(一)加強制度建設。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監管要求,對現有的制度體系開展有針對性的、系統的梳理和完善。要根據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政策和基本原則,盡快建立起目標清晰、架構合理、分工科學、便於操作的管理制度體系,使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要求在相關經營管理環節中都能體現為切實可行的業務管理標准。
(二)健全組織體系。開辦個人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董(理)事會下設立專門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並定期向董(理)事會提交有關報告,確保將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納入公司治理、企業文化建設和經營發展戰略中。同時,應在法人機構層面設立專職部門,負責組織推動本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落實人員配備和經費預算,並保證其開展相關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專業能力。在確保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有效開展的前提下,個人業務規模較小的外資銀行和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以結合實際採取相應的組織形式。
(三)完善工作機制。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提供金融產品或服務的各個業務環節全面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各項監管要求。要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納入到綜合經營績效考核評價體系,配以合理考核權重,有效引導各級機構和從業人員嚴格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各項要求,確保政策落地。要完善內部監督制約和考核評價機制,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各項工作要求落實不力的分支機構和相關業務條線進行嚴肅問責。

(四)改進投訴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認識到消費者投訴對於改進經營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的重要意義。要改變單純壓降投訴數量的簡單管理模式,注重源頭治理,暢通投訴渠道,規范投訴處理流程,切實承擔起投訴處置的主體責任。高管層應定期分析消費者投訴處理反映出的各類問題,確保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有效投訴管理體系,依法維護消費者的求償權。

二、規范經營行為,不斷提高服務標准和水平

(一)加強產品信息披露。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產品名稱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或易引發爭議的語言。產品宣傳材料應真實、全面地反映產品的主要特性,嚴禁誇大收益率或隱瞞重要風險信息。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建立產品信息查詢平台,收錄全部在售及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基本信息,對存續期內金融產品的風險信息變動情況進行及時提示,並嚴格區分自有產品和代銷產品,供消費者查詢。凡未在信息查詢平台上收錄的產品,一律不得銷售,切實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通過電子渠道銷售的,也應遵守監管部門關於產品銷售的規定和流程管理要求。

(二)落實產品銷售透明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引導消費者充分認識金融產品及其差異,進一步完善和落實金融產品風險評估及分級管理制度。售前開展消費者風險偏好、風險認知和風險承受能力測試,確保將合適的產品和服務提供給合適的消費者。妥善留存消費者已明確知曉產品重要屬性和風險信息的相關證據,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三)實施產品銷售專區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網點專門區域銷售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專區應有明顯標識,並在顯著位置以醒目字體提醒消費者通過網站、查詢平台或其他媒介了解產品相關信息,並進行風險提示。專區銷售人員應當具有理財和代銷業務相應資格,除本機構本行銷售人員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員在營業場所開展任何形式的營銷活動。銷售專區內應公示咨詢舉報電話,便於消費者確認產品屬性及相關信息,舉報違規銷售、私售產品等行為。

(四)實施專區產品銷售「雙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2016年底前完成銷售專區內電子監控系統的安裝配備工作,實現自有理財產品與代銷產品銷售過程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完整客觀地記錄營銷推介、相關風險和關鍵信息提示、消費者確認和反饋等重點銷售環節。錄像中應可明確辨別銀行員工和消費者面部特徵,錄音應可明確辨識員工和消費者語言表述。錄音錄像資料至少應保留到產品到期兌付後6個月,發生糾紛的要保留到糾紛最終解決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加強對錄音錄像錄制和保存的管控,確保錄音錄像的錄制和保存不受人為干預或操縱。錄制過程中應保護消費者隱私,注重消費者體驗,嚴格防控錄音錄像信息泄露風險,並確保錄音錄像資料可隨時精準檢索和調閱,以有效維護消費者財產安全權和依法求償權。部分確有實施困難的農村中小金融機構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分步實施。

(五)強化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在各個環節加強消費者信息保護,未經消費者授權,不得向第三方機構或個人提供消費者的姓名、證件類型及證件號碼、電話號碼、通信地址及其他敏感信息;未經消費者同意,不得以各種形式向其推送各類服務和產品信息,保障消費者信息安全權。

(六)規范服務收費行為。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嚴格執行商業銀行服務收費相關辦法和監管規定,通過完善業務流程、改進業務系統功能以及加強前台工作人員培訓等措施,保證在向消費者提供服務前,事先告知收費與否及各個服務環節的計費標准(包括減免優惠政策)和收費金額,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七)嚴格執行授信業務管理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在辦理個人貸款、信用卡等業務時,應保證各項條件公正透明,嚴格履行告知義務並尊重消費者自願選擇。受理申請後,在做好申請人身份識別和審核工作的同時,應堅持客戶至上的服務理念,不斷提高業務辦理效率,減少不必要的審批環節,最大限度地公開工作流程,誠實履行各項合同義務,公平對待消費者。嚴禁虛假承諾、捆綁銷售等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八)提升代銷業務規范化管理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嚴格代銷業務范圍,完善代銷業務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合作機構和產品准入管理,認真落實各項銷售環節監管要求,做好風險隔離,保障消費者的財產安全權、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九)加強員工行為管理。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深入開展教育培訓,倡導誠信服務,樹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經營理念。全面貫徹落實關於加強內部控制和防範操作風險的各類規章制度,結合新的要求,完善和細化業務流程及員工行為標准,嚴格員工行為管控,杜絕銀行員工利用從業身份及藉助銀行營業場所私售「飛單」、從事非法集資以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動。要加大員工異常行為排查力度,高度關注員工參與「掮客」交易、頻繁劃轉大額資金等現象,及時發現潛在的風險隱患,防止各類外部風險向銀行業傳染。同時還應大力倡導誠信舉報,鼓勵員工堅決抵制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全面保障消費者財產安全權。

(十)主動提升服務消費者的意識和水平。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積極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業務開展過程中,要認真檢視服務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並在此基礎上完善和細化金融產品和服務的制度及流程。在關繫到消費者重大權益的問題上,要在認真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積極通過事先與消費者約定的各類信息提示渠道和方式,主動告知相關信息,提倡人性化地對待消費者。

(十一)加強對特殊消費者群體的關愛和保護。特殊消費者群體權益保護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基本內容之一,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提高認識,在不斷完善金融服務過程中充分考慮農民工、殘障人士、下崗失業者、老年人等特殊群體的相關權益。應通過實行相關費用優惠減免、根據其消費特點和風險偏好開發金融產品、針對其行為特點設計人性化的服務流程、加大相關服務配套設施投入、提高服務特殊消費者群體的應急處理能力等措施,提供必要便利,滿足其合理金融需求,創造適宜的金融服務環境,有效維護特殊消費者群體的公平交易權和受尊重權。

三、強化監管引領,有效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為民服務宗旨

(一)推進矛盾糾紛化解。各級監管機構要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切實承擔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主體責任,貫徹落實消費者投訴「首問負責制」,及時化解各類糾紛、矛盾。特別是要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對基層單位投訴處理工作的系統管理和指導,按照「先機構、後監管」的工作流程,妥善處理消費者與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各類業務糾紛。同時,各級監管職能部門要認真做好消費者投訴過程中銀行業金融機構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的性質認定及違規處理工作。要不斷總結前期金融消費糾紛調解、仲裁機制試點工作相關經驗,積極探索設立具有獨立性和公信力的第三方機構,引導消費者通過第三方調解機構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糾紛解決途徑的多元化。

(二)聯動市場准入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與市場准入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市場准入的導向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提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水平。對於有開辦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和代銷產品業務資質的擬設網點,應在准入審批環節嚴格考察其銷售專區及專區產品銷售「雙錄」等監管要求落實情況。

(三)強化日常行為監管。要把消費者權益保護納入日常監管內容,通過輿情監測、消費者投訴分析等渠道,抓住銀行業消費者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及時採取有效措施,糾正銀行業金融機構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將有關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體制機制方面的監管要求作為一項重要內容納入非現場監管體系。要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貫徹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監管要求的情況,組織開展專項現場檢查或結合其他現場檢查項目開展檢查,2016年重點檢查產品銷售錄音錄像及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落實情況、以及誤導銷售、私售「飛單」、信用卡違規等違規經營行為,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評價,推動相關監管要求落實到位。對工作組織部署不力、推進效果不明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銀行業協會應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的作用,組織各會員單位提升服務水平,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

(四)完善工作考核評價。持續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不斷充實健全考核評價要素和指標,進一步細化考核評價標准,提高考評指標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要將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障消費者基本權益、回應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熱點難點問題的工作開展情況及效果納入年度考核評價內容。逐步推動將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結果與監管評級體系及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及其他日常監管手段有機融合,充分發揮考核評價結果的約束作用,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切實提升工作成效。

(五)加大違規處罰力度。要強化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監管問責,對各類嚴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加大依法打擊力度。充分利用行政處罰和各種強制措施手段,依法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不斷規范經營行為。

四、加大宣教力度,逐步增強銀行業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

(一)明確主體責任。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承擔起主體責任,向社會公眾普及金融知識。要強化組織保障和後勤保障,安排專門的宣傳教育工作經費。在積極參加監管部門統一組織的各項宣傳教育活動的同時,還要充分動員全體員工,利用營業網點和各種網路資源優勢,擴大日常宣傳效果。

(二)加強組織推進。各級監管機構要有效整合行業協會等方面的金融知識普及活動,統籌安排各類宣傳教育活動的開展時間、頻次,避免工作交叉和資源浪費。組織和動員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請進來、走出去等多種途徑,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方式,積極提升銀行業消費者金融知識素養。同時,要積極協調相關政府部門,形成合力,擴大金融知識教育活動的覆蓋面,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納入到國民教育體系。

(三)突出宣教重點。各級監管機構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不斷增強敏感性,提升宣傳教育的時效性。針對當前多發的存款糾紛、私售「飛單」、信用卡還款糾紛、儲戶個人信息泄露、非法攬儲等突出問題,靈活調整和安排宣傳內容,增強廣大消費者識別非法金融業務、非法金融活動和防範不法侵害的能力,有效促進金融市場和諧健康發展。

非銀行金融機構參照本意見執行。

⑹ 為什麼有騙子能辦出許多不是自己身份證的銀行卡

不是銀行智商低,而是你把騙子看得太太太高了,以為他們都是出神入化,無所不能的超人!非法銀行卡出現的原因絕對不是孤立的,一旦出現必然至少牽涉銀行、身份證和持卡人三方原因,任何一個環節有紕漏,都會讓騙子有機可乘,繼而鋌而走險。

作為銀行,特別是現代銀行,在防止非法銀行卡方面可謂不遺餘力。在肩負保護居民和國家金融資產安全,維護自身信譽的前提下,不僅時刻受到央行和銀保監管,包括自身上級監管,風險控制並非為所欲為,形同虛設,除非它想盡早破產倒閉。因此總是試圖恪盡職守,盡職履責。

在全民高呼打擊復制盜刷銀行卡的浪潮中,人們往往忽略了身份證的防偽。客觀上說,目前居民身份證的防偽性能並不高,且存在非法買賣現象。我們知道,銀行的身份核查其實重點在「人臉」核對查證。如果存在克隆復制或非法買賣,銀行的核查效果會打折扣的,這是現實。

銀行卡非法借用和買賣暗流涌動,危害極大。上面說了那麼多,其實……這才是重點!有些持卡人並非願意遵守銀行卡章程賦予的義務,而往往因為法律意識淡薄,或為了蠅頭小利私自售賣。殊不知,不僅為違法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還為更多人的財產安全帶來危機和損害。

因為問題的特殊性,不容許我具體細說。但我們有理由相信,非法卡的出現,90%以上都與此有關!字數越少,問題越嚴重。俗話說,世上最不缺的就是騙子。通過以上分析分享,希望對你有個提醒和啟發,提高保護意識,不貪圖意外之財,積極投身到反詐騙行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