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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機構訴訟案件類型劃分

發布時間: 2021-06-06 09:29:51

❶ 金融糾紛案件類型

1.信用卡類糾紛

信用卡類糾紛是數量較多的在類金融糾紛,主要是因信用卡持有人嚴重透支或逾期還款所引發的一類案件。

2.金融借款合同糾紛

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指因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雙方就金融借款合同的簽訂或履行產生的糾紛,主要的是借款人逾期,即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金或支付利息而導致的糾紛。金融借款中涉及擔保糾紛的主要類型有:金融借款保證糾紛、金融借款抵押擔保糾紛及金融借款質押擔保糾紛。

3.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

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是指在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價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並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發生的糾紛。

4. 票據糾紛

票據糾紛是在票據流轉過程中所引發的一系列糾紛。票據糾紛主要包括票據付款請求權糾紛、票據追索權糾紛 、票據交付請求權糾紛、票據返還請求權糾紛、票據損害責任糾紛、票據利益返還請求權糾紛、匯票回單簽發請求權糾紛、票據保證糾紛 、確認票據無效糾紛、票據代理糾紛、票據回購糾紛等。

5. 保險類糾紛

保險類糾紛主要是與保險合同相關的糾紛,包括: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糾紛、機動車商業保險糾紛、財產保險糾紛、人身保險糾紛、代位求償權糾紛。

6. 證券類糾紛

證券類糾紛主要是: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 、證券內幕交易、上市公司違規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

7.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

金融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多為客戶將資金委託給金融機構進行理財投資而引發的糾紛。如客戶委託銀行一筆資金用於投資於證券並承諾保底收益,此後發生虧損銀行拒絕兌現收益而引發的維權的糾紛。

❷ 訴訟有哪些類型

根據訴訟所要解決的案件的性質及其所依據的法律,訴訟可分為四種,即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經濟訴訟、行政訴訟。
刑事訴訟,是通過偵查、起訴(包括自訴)和審判活動等,適用刑事法律,解決被告人是否犯罪和處刑問題。
民事訴訟,是指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各種民事權益,因受到侵害或者發生爭議而產生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適用民事法律,對當事人爭執的問題進行審理和裁判的全過程。在民事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地位平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先進行調解,一般只對調解無效的作出裁判。經濟訴訟,實質屬於民事訴訟。但由於經濟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所以各人民法院均設立經濟審判庭,專門受理經濟糾紛和涉外經濟案件。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適用民法、經濟合同法等法律審理經濟案件的全過程。
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所作的處理決定,依法起訴,人民法院適用行政法,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審理和裁決的活動。

❸ 銀監會在《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信息統計制度》中所稱案件,包括

第三條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或共同實施,或與外部人員合夥實施的,以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的資金、財產為侵犯對象的,涉嫌觸犯刑法,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或已由公安、司法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事件或銀行業金融機構遭受外部詐騙、盜竊、搶劫等侵害,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事件。

❹ 到底金融犯罪類型有什麼

金融犯罪大家一定是不陌生的,微單了金融的法規的話就會造成金融犯罪的,金融犯罪的罪行以及處罰還是比較嚴重的,那麼對於金融犯罪的類型有什麼,一般的是根據不同的方式進行劃分的,按照主體客體的不同進行劃分的話是分為危害性貨幣管理的犯罪,還有就是危害了金融機構
的犯罪,最後就是危害金融業務的犯罪,相關的其他劃分知識在下面也會一一介紹。
金融犯罪類型有什麼?
金融犯罪,指發生在金融活動過程中的,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諸如洗錢、金融詐騙等均是我們日常生活里所熟悉的金融犯罪類型。
分別按照行為方式分、按照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按照實施主體的不同分:

按行為方式分:詐騙型金融犯罪、偽造型金融犯罪、利用便利型金融犯罪、規避型金融犯罪

按侵犯的主客體不同分為:危害貨幣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機構管理制度的犯罪、危害金融業務管理制度的犯罪

根據實施主體的不同分為:針對銀行的犯罪(外部犯罪)和銀行人員職務犯罪(內部犯罪)。
金融犯罪特點有什麼?
多元化
不僅僅是各商業銀行時有金融犯罪案件發生,行使監管協調職能的人民銀行系統以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同樣發生各類金融犯罪案件,金融犯罪活動遍及整個金融行業。其犯罪主體不僅涉及自然人,還涉及單位;既有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也有不懂金融專業知識的人員;既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也有非金融機構的社會閑散人員;既有國內不法分子,也有國外不法分子。
隱蔽性
1.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多數金融犯罪是採取欺詐行為,表面上風平浪靜,實際暗藏危機。
2.金融犯罪危害結果的隱蔽性,金融犯罪
全球金融犯罪書
的危害結果往往是過一個時期以後才出現。
3.犯罪主體身份的隱蔽性,犯罪主體多為金融機構內部工作人員,以合法身份為掩護,乘熟悉業務之便或執行業務之機違反金融法規、制度或者利用法律與管理制度上的疏漏伺機作案,不易被人懷疑和發現。
智能性
金融犯罪是一種帶有明顯智能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復雜性。犯罪人除了利用金融方面的知識外,還利用高技術、高科技手段作案,還有一些是利用國內聯行、國際信貸結算業務等作案,其智能性高於一般刑事犯罪。
後果
金融犯罪貪婪性增強,犯罪數額越來越大,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嚴重後果遠非其他經濟犯罪可以比擬,這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犯罪數額巨大,20世紀八十年代以前,案值一般在幾千元、幾萬元之間,上百萬元的僅為個別現象;進入九十年代至今,數十萬元的案件較為普遍,數百萬元、數千萬元、上億元的案件時有發生,其數額之大,損失之巨,令人觸目驚心。
2.情節嚴重,損失一旦發生,將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無法挽回和彌補的後果。
大家也都知道金融是非常賺錢的行業,單也是非常容易造成犯罪事件發生的行業,因為大家在承受不住金錢的誘惑之後就會發生犯罪的,而且涉及的犯罪金額的數目一般都會很大,這樣話罪行就會嚴重的,所以在充實金融的過程中一定要遵紀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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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銀行案件分幾類具體怎麼分什麼是案件治理中的「一案四問」

銀行案件定義及分類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二、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況統計歸類的說明
(一)商業賄賂類案件。單純商業賄賂類案件不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但若案件中除商業賄賂行為外,存在金融詐騙、違法放貸等符合上述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定義的行為,納入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統計范疇。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遭受人身傷害類案件。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營業場所和辦公場所內,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或客戶的人身安全實施暴力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
(三)涉嫌非法集資活動類案件。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違規使用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要空白憑證、公章等,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用參與非法集資等活動,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案件納入第一類案件進行統計。
(四)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外部人員實施的網上銀行詐騙、電話銀行詐騙、電信詐騙、盜刷銀行卡及pos機套現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後,除有證據證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以外,納入第三類案件進行統計,按月報送案件數據。
四、其他有關要求
(一)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原則上只對第一類及第二類案件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開展案件調查、審結及後續處置工作。
(二)銀監會直接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部和各銀監局按照《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報送《案件信息確認報告》時,應初步明確案件所屬類別,在案件分類情況發生變化時,要及時報送後續報告進行調整。
「一案四問責」制度,是指對案發當事人、相關制約人、內部監督檢查責任人、領導責任人進行問責,對領導責任人的問責堅持「上追兩級」。

❻ 金融機構案件定義及案件分類的通知》,以下哪些案件屬於第三類案件

一般是知識產權、撤銷權訴訟、不正當競爭案件等情形中,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❼ 金融機構發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現形式

(一)中小金融機構的支付風險。近幾年來,一些中小金融機構特別是前幾年的農村基金會,一是由於內控機制不健全,管理混亂以及嚴重的違規經營,加上管理人員素質低下,違法犯罪活動經常發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出現支付危機;二是由於社會信用體系沒有建立,社會信用保障機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護主義行政干預,造成中小金融機構經營舉步艱難,而出現支付風險。中小金融機構出現支付風險,一般表現為:備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難,資金回籠慢,缺口大;經營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財務狀況惡化,虧損嚴重;不良資產居高不下,難以盤活;喪失社會信譽,出現存少取多的惡性循環,往往難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風險暴發力強,社會影響極壞,容易導致金融機構倒閉,引發金融風險,危急社會穩定,導致社會動盪。 (二)金融機構潛在的經營風險 1、貸款壘大戶,潛伏巨大的資產風險。市場經濟發展到新階段,許多金融機構特別是地方銀行都以大企業大項目為主要信貸服務對象,貸款投向過於集中,單戶貸款比例、最大十戶貸款比例都嚴重超過規定的標准。由於違背了信貸風險分散原則,企業經營風險的產生直接導致金融風險的產生,企業破產,金融機構就會損失慘重。 2、內控機制缺乏約束力,潛伏著案件風險。一是監督機構不健全,特別是對高管人員權力缺乏有效監督,金融機構稽核審計人員都是在領導班子成員、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監督權,使行、社領導的管理行為難以得到約束和規范。城鄉農村信用社雖然都設立了「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但均沒有發揮應有作用,再加上裙帶關系的原因,對一些違紀違章行為往往查而不處,甚至視而不見,長此下去,留下嚴重的案件隱患;二是目標任務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中,存款任務都是作為硬指標分配,而且在考核中佔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機構為了完成任務指標,默許轄內機構進行違規經營,留下後遺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對重要工作環節,重要工作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約束和監控,如信息備份,電腦操作人員的密碼更換,臨櫃人員的交接,以及出入庫、查庫等經常出現漏洞,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員工內部作案也輕而易舉,潛伏著隨時發案的危險。 3、從業人員素質低下,潛藏著道德風險。當前,金融系統中個別幹部職工一些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抬頭,極端個人主義膨脹責任心,全局觀念,法律紀律觀念淡薄,有的以權謀私甚至貪污挪用,受賄行賄,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於素質問題,金融業是一個政策性、廉潔性、信用性、紀律性很強的行業,員工沒有職業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紀律觀念,沒有高度的責任心,道德風險因而產生。 4、違規經營,潛藏著法律風險。少部分金融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不是在如何強化經營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經營決策時,過多考慮眼前利益,為完成各項經營指標,不惜以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為代價,進行違法違規經營活動,嚴重影響了金融程序的穩定,其中尤以高息攬存和違規放貸最為突出,它不僅損害了國家利益,引起經營成本增高和不正當競爭,還會因為經營行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風險。 5、經營環境不佳,引起信用風險。金融業經營環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機構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預或行政不作為的原因,有社會個體素質及觀念的原因,社會信用的嚴重缺乏,金融機構發放貸款難以收回,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也難有回報,因而出現「懼」貸現象,個體或企業將出現「貸款難」,這是信用風險的具體表現。 (三)金融「三亂」風險。 金融業亂設機構,亂放貸,企業亂集資的「三亂」現象涉及面廣,艱根除,易復發,前幾年非法經營網點及農村基金會亂放貸,個別企業亂集資,曾引起社會經濟程序混亂和影響政局穩定,目前經治理整頓雖有好轉,但由於投資渠道不暢通、居民金融風險意識不強、國家宏觀控制信貸規模過快增長而使資金供應偏緊等原因,「三亂」風險將長期存在並有隨時復發的可能。

❽ 什麼是銀監會規定的一類案件

(一)案件定義

《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處置工作規程》中第三條案件定義修訂為:「本規程所稱案件是指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獨立實施或參與實施的,或外部人員實施的,侵犯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客戶資金或財產權益的,涉嫌觸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類

在上述案件定義的基礎上,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等因素將案件分為三類:

1.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涉嫌觸犯刑法的,為第一類案件。

2.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但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且該違法違規行為與案件發生存在聯系的,為第二類案件。

3.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在案件中不涉嫌觸犯刑法,且銀行業金融機構或其從業人員也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為第三類案件。

(8)金融機構訴訟案件類型劃分擴展閱讀:

適用案件定義及分類若干問題的解釋

(一)案件定義及分類中「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是指作案時,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二條規定的人員。

(二)案件定義中「…或按規定應移送公安、司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規定」指《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印發〈中國銀監會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規定〉的通知》(銀監通〔2007〕27號)。

(三)案件分類中第二類及第三類案件中「其他違法違規行為」中的「法」、「規」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規、監管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自律性組織制定的有關准則,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制定的適用於自身業務活動的行為准則。

參考資料來源:銀行業金融機構案件(風險)信息報送及登記辦法_網路

❾ 訴訟都有哪些種類呢

我國的訴訟類型分為:1民事訴訟、2刑事訴訟、3行政訴訟。

一、訴訟,指糾紛當事人通過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另一方當事人解決糾紛的形式。是一種法律行動,分為民事和刑事兩類及行政訴訟三類,

1、一是原訴人是受害者當事人,因為有未可解決的爭議,所以訴諸法律。

2、二是涉及刑事犯罪,由政府當局控告疑犯。

2、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拓展資料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於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