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請問義烏市領導義烏的警察在干什麼
2006年底至2007年初,浙江東陽26歲的女富豪吳英的出場和謝幕顯得如此突兀,以數億元的財富在媒體上驚爆人們的眼球,以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警方刑拘而使人更看不懂。她也由此成為中國商界跨年度最出名、也最有爭議的人物之一。這個女子和她處心積慮打造的席捲東陽的本色集團的崩盤,撥動了東陽、浙江乃至全國的神經。
2月26日,春節過後的東陽市,到處還充滿著濃郁的年味,艷陽下的街道上車水馬龍。被稱為「本色一條街」的漢寧路,原來遍布街頭的本色集團廣告牌消失殆盡,絕大多數的店鋪或拉上了卷閘門,或被磚頭封死。只有牆面上未被清除干凈的「本色」字樣依稀可見。
但吳英案並沒有被濃郁的年味所沖淡,吳英的名字仍是人們春節後上班的談資。
美容院小老闆演繹財富神話
東陽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宣傳幹事陳一點,看起來對吳英和本色集團的處理比較滿意,他告訴《民主與法制時報》:「至今為止,從本色集團員工到市民情緒平穩,沒有出現過激群體事件。」
除吳英外,還有4名義烏的涉案人員也被刑事拘留。警方已經要求銀行凍結了本色集團賬戶,並對東陽、義烏、諸暨、湖北荊門等地涉案人員及場所依法採取行動。
吳英是東陽市歌山鎮塘下村人,沒有什麼顯赫的家庭背景。父親曾是一包工頭,母親務農。個人經歷也不復雜,曾在東陽技校就讀一年半後輟學經商。
2006年8月,吳英彷彿突然空降到世人面前,演繹了財富神話。在此之前,她在人們的眼裡還只是東陽開美容院的小老闆。一夜之間,吳英的本色集團席捲東陽。她所擁有的財富和能量,使東陽市民驚愕了:一下子收購20多套豪房;買下法拉利、寶馬、尼桑等名貴轎車;吃下東陽漢寧路100多間商鋪;兩三個月內在東陽開了12家公司;給部門經理的年薪高達50萬至100萬元,並給每人配備一輛高檔轎車;3個月連續慈善捐款630萬元;在全東陽市試營業開出洗車店和洗衣店等。
不到一年時間,吳英砸掉了真金白銀3.5億元。
2006年,吳英注冊成立了浙江本色控股集團,自任董事長。本色集團資料稱,該公司在資本市場多年運作後轉向實業投資,是一家「以旅遊、商貿、酒店連鎖和資本投資為主導,集建材、工程建築、工程設計裝潢、家紡、電子商務、廣告傳媒、娛樂服務業為一體的綜合性集團公司」。
在吳英亮相的兩三個月後,杭州一家媒體以3個版的篇幅報道「東陽女演繹暴富神話」。隨後,杭州另一家媒體也以兩個整版推出長篇報道《億萬財富是怎樣煉成的》。緊接著,上海一家媒體也以3個版的篇幅跟進。而東陽、金華當地媒體,更是一通「狂轟濫炸」。媒體連篇累牘的渲染,為她日後更大規模地演繹「暴富神話」鋪上了更為炫目的虹橋。
在一些報道中,吳英的財富迅速膨脹,傳說甚至有高達38億元。按這個數據,她位列2006年胡潤百富榜第68位,女富豪榜第6位。
盡管如此,還是有人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表示質疑。人們難以理解:誰也不會把辛辛苦苦掙來的錢這樣花出去!
「吳英投資的網吧、洗衣店、酒店、洗車店都是服務業,在東陽這個人口流量有限的小城市,把幾個億砸在這些行業上實在匪夷所思。」這些投資給人的感覺是:她只想盡快把手裡的錢花出去。
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
面對輿論的質疑,吳英似有準備。1月24日,吳英在杭州開了個小范圍的新聞發布會,她信誓旦旦地表示:「本色的資金都是清白的。」
然而,2月10日下午,大批警察在短短幾分鍾內就把本色集團在東陽的所有門店控制起來。當晚,東陽市政府發布公告,宣布吳英已被當地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罪名是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東陽市政府已責成相關部門組成清產核資組,公告要求與吳英及本色集團有關的債權人在11日下午2時起登記債權債務。
同日,被東陽警方刑拘的另有4名跟吳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有牽連的人。
從2月11日上午開始,本色集團總部及本色集團各下屬分公司1000多名員工都在各自上班地點排隊領取工資。
當天,從義烏到東陽公路,以及東陽市區街道上密密麻麻的本色集團廣告牌全部被撤下,拆掉了本色公司總部大樓頂部的「本色」兩字。本色集團總部、本色概念酒店門口被磚頭和沙土封堵。
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一夜之間銷聲匿跡,就像幾個月前吳英和她的本色集團在東陽突然降臨的速度一樣使人猝不及防。
其實對吳英巨額財富的來源在媒體連篇累牘報道之後,政府和相關部門已開始調查,包括中國人民銀行東陽支行反洗錢部門。早在去年10月,反洗錢部門對吳英進行了7天的秘密調查,發現她涉嫌嚴重的金融犯罪,並把情況向浙江省公安廳通報。
浙江省公安廳11月份已基本上摸清了吳英的資金來源,11月20日立案,稱為「11·20」案件。
「除了極個別的領導,東陽沒有人知道吳英已被調查。但接下來是浙江省和東陽市的兩會, 2月10日東陽兩會結束的第二天,浙江省公安廳下令東陽警方採取行動。」浙江省公安廳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提供巨款的債權人一直未露面
根據警方的調查,吳英的錢更多來自民間借貸。東陽民間借貸圈裡流行的說法是,在2005年,吳英在義烏民間借貸市場已比較有名。一個偶然的機會,吳英結識了一位義烏老闆。這位老闆不僅帶吳英進入借貸市場,還提供500萬元作為啟動資金。從此,高額的利息讓吳英的名氣在借貸市場一路飆升。廣為流傳的消息稱,提供吳英借貸資金數額最大的老闆,先後借給她6億多元。
據警方調查,吳英多次以月息3分以上的高利率向社會公眾借款,最高的利息超過1角。
一名在金華投資房產的中年男子,去年11月曾借給吳英1800萬元,當時,吳英以金華當地一個房地產項目合作為名,以月利8分向他借款。在催促多次後,吳英歸還500萬元,剩下1300萬元,至今未見蹤影。據這名男子稱,義烏很多老闆,看上吳英的高利率,以5分利息向民間借貸,再轉借給吳英。
就在本色集團被查封前兩個星期,東陽有一個老闆剛跟本色簽訂了一個抵押合同,將400萬元資金以高利借給吳英。據說合同上還寫明本色以一處價值700萬元的房產做抵押,本色到期不能還款房子就歸債權人所有。
自2月11日下午稅務、審計等4部門聯合對本色集團債權債務進行登記以來,登記金額只有數千萬元,但主要以工程款、材料款以及洗車卡為主。直到2月26日,為吳英提供巨額借款的債權人卻一直未露面。
有業內人士稱,吳英並沒有直接向普通民眾借款,而只是向高利貸者借款,包括專業的高利貸掮客。「這些人先讓擔保公司出面,從銀行獲得低息貸款,再通過中介的名義,把銀行的錢以高息借貸給吳英。」
而事實上,在義烏等地,這些專業的高利貸者經常以「借款中介者」出現,先以5分左右的利息向下家吸收存款,然後再以8分甚至更高的利息借出,以賺取中間利差。
有關專家表示,吳英之所以能在短時間內吸收巨額資金,一方面是其以高利率為誘惑,而更重要的是她利用媒體炒作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大多數借錢給吳英的就是因為相信了某些媒體的報道,才把幾十萬、上百萬元的資金借給吳英。
浙江當地媒體透露,當初通過媒體將本色高調亮相,是吳英和幕後參謀的主動選擇。和吳英直接打過交道的人士則認為,吳英是本色王朝的殼代表,而背後還有真正的操控者。
民間借貸挑戰金融政策
吳英案暴露出民營資本活躍的浙江等沿海地區金融管理的滯後和漏洞。
有關人士說,在清查本色賬戶過程中,發現吳英的個人賬戶多達40個。我國有關法規有明確規定,絕不允許同一人設立如此多的賬戶。如果監管嚴格,吳英和本色集團的違規操作,不至於在短時間內走得那麼遠。試想,如果吳英不是一開始那麼張揚,她是不是就會很安全呢?工商、稅務是否經過了認真的審核呢?
但時至今日,相關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行為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界定仍然較為模糊。根據國務院的相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但是,到底向多少個公民借貸或者借貸多少屬於合法范圍,尤其是在什麼條件下觸犯《刑法》,相關法律並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
浙江素有「藏富於民」的傳統,民間融資傳統可以追溯到上世紀70年代,當時,很多中小企業大都通過民間融資,來源於銀行貸款的很少,這一狀況一直持續至今。
據中國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估計,整個浙江省民間融資規模達1300億至1500億元。目前在工商局注冊登記的義烏擔保公司共有30家,絕大多數成立於去年和今年,主要從事資金短期拆借、擔保等服務。這么短的時間,一個縣級市涌現如此多的擔保公司,足見民間閑散資本的巨大。
「到銀行貸款,需要抵押,審批時間也很長,等拿到貸款,機會已經錯失了。」東陽一位做外貿生意的陳先生說,「找幾個朋友,以2分左右的月利,沒幾天幾百萬元就到賬了。」
義烏、東陽一帶流行的借貸利息,月結為本金的3%,如果借出100萬元,一年的利息就達36萬元。
浙江五聯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金融學碩士童松青分析說,吳英案的法律後果可能是:首先是非法集資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其次是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第三是不構成犯罪。
童松青說,憑媒體所披露的現有情況看,他更傾向於吳英不構成犯罪。以高額利率從民間借款,是觸犯金融法的違法行為,但要構成犯罪還得看是否觸犯刑法。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高於銀行同等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但不等於說高額的民間借貸都是犯罪。要構成非法集資罪,必須符合幾個條件:一是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二是以詐騙的方法取得集資。從目前來看,吳英把借來的錢用於投資,應該是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至於是否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關鍵就看她有沒有向不特定的公眾吸收存款。如果只向特定的人群甚至是經人介紹的老闆借錢,那都談不上是吸收公眾的存款。因為那些存款被吸收的人都是有餘錢的老闆,並且都是希望取得暴利的人
②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公司員工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情況而定。
1、是否牽連,要看是否對犯罪行為明知而參與。如果是明知的,那麼屬於共同犯罪,按照罪犯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的情節相應增減刑期。如果對於犯罪完全是不知情的,那麼不構成犯罪。
2、是否知情,不是自己說了算的,偵查機關就是負責調查和收集證據的。公司都這樣做也不能就因此逃避責任,關鍵還是看是否知情,是否參與。
在實踐中,對於受領導指派或奉命而參與實施了一定犯罪行為的人員,一般不宜作為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具體犯罪情節,不排除承擔刑事責任的可能。故員工是否承擔責任,法律並未明確規定,而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2)義烏公司金融犯罪擴展閱讀: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二百條 規定單位犯本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③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會有什麼樣的法律責任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部門經理並不知情但一直在工作並業績很高,很可能涉嫌犯罪行為,一般來說按照詐騙數額定罪量刑,如果是從犯比照主犯從輕處罰。
④ 我的朋友在一家金融投資公司上班被經濟犯罪偵查隊帶走了。說要拘留幾天,請問是什麼情況
如果涉嫌犯罪,不會僅被拘留幾日即釋放,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可能涉嫌的罪名有:詐騙罪、非法集資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
⑤ 金融公司出事,前台部門的領導被抓被起訴,後台部門的會被抓坐牢嗎
這種情況要看你有沒有從事違法的行為?
⑥ 朋友在掛著科技公司名義的金融公司上班,現公司所有員工被捉,四天了都沒有消息,會被判刑嗎
只要不違法就沒事,違法犯罪是要按照具體情節處理的。夠判刑的就會判刑的。因素很多。只能等待。
⑦ 金融公司涉嫌詐騙,員工會受到牽連嗎
去學校開證明無關事情走向,沒有重慶客戶,不能說沒有事實犯罪行為,要看你朋友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是主犯還是從犯,詐騙數額是多大,處在刑事拘留,只有律師才能去了解情況。
金融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或者金融機構信用,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由單位構成犯罪主體的有集資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以及保險詐騙罪等5個罪名。 金融詐騙罪是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的,但金融詐騙犯罪又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詐騙犯罪。刑法將其從普通詐騙罪中分離出來,除了要分解詐騙罪這個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為了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司法實踐中如何正確認定金融詐騙罪與非罪的界限?
關鍵在於認定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1)首先,看是否具有法定的金融詐騙犯罪行為之一。金融詐騙犯罪都是來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犯罪。除了貸款詐騙罪、集資詐騙罪和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外,刑法列舉的實施票據詐騙、金融憑證詐騙、信用證詐騙、信用卡詐騙(惡意透支外)、有價證券和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表現,是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的重要依據。
(2)其次,根據司法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①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
②非法獲取資金後逃跑的;
③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
④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⑤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⑥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
⑦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這7種情形都以"行為人通過詐騙的方法非法獲取資金,造成數額較大資金不能歸還"為前提條件,既不能僅根據這7種情形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不能單純以財產不能歸還就按金融詐騙罪處罰。
(7)義烏公司金融犯罪擴展閱讀:
構成特徵
1、客體是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為復雜客體,並且前者為主要客體。
2、客觀方面表現為:採用虛構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破壞金融管理秩序而騙取公私財物,並且是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和自然人均可以構成。但下列三種犯罪不能由單位構成:貸款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和有價證券詐騙罪。
4、主觀上都是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產的目的。這也是本類罪區別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類犯罪的重要依據。
種類:集資詐騙罪、貸款詐騙罪、票據詐騙罪、金融憑證詐騙罪、信用證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罪、保險詐騙罪
⑧ 金融類公司被抓,涉嫌詐騙,能取保候審嗎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符合條件就辦理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