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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經濟學 2021-06-17 16:24:20

金融保理服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1-06-04 06:10:36

『壹』 銀行保理回款是什麼

銀行保理回款又稱為保付代理, 又稱承購應收賬款、托收保付, 是指保理商承擔進口商的信用風險, 進口國的政治風險以及轉移風險的出口融資業務。

保理全稱保付代理,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服務項目:

1、貿易融資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資金需求,收到轉讓的應收賬款後,立刻對賣方提供融資,協助賣方解決流動資金短缺問題。

2、銷售分戶賬管理

保理商可以根據賣方的要求,定期向賣方提供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賬齡分析等,發送各類對賬單,協助賣方進行銷售管理。

(1)金融保理服務是什麼擴展閱讀:

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經營行為,加強保理業務審慎經營管理,促進保理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經營保理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商業銀行開辦保理業務應當妥善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本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商業銀行保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貳』 「保理」是什麼意思

國內保理業務指企業將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其他原因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由銀行為其提供應收賬款融資及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等綜合性金融服務,從而使企業提前獲取貨款,加快企業的資金周轉。 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賣方和債務人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保理業務流程:
① 賣方向銀行提交本公司相關資料,提交公司和個人查詢信用記錄授權書,在銀行開立一般戶,向銀行申請信用額度,同時向擔保公司提交相關資料。
② 銀行對賣方進行信用評估並核准信用額度;
③ 賣方在與買方完成發貨、驗貨,形成有效的無瑕疵債權後,與銀行簽署保理業務要件(包括借款申請書、保理合同、應收賬款轉讓清單、應收賬款債權轉讓通知書、委託支付協議、擔保函、下游企業確認應付賬款及期限的函、承諾函等);提供與下游企業的銷貨合同、提貨單,銷貨方增值稅發票,下游企業確認應付賬款及期限的函,下游企業的營業執照年報、月報,入庫單等。同時賣方、反擔保人與擔保公司簽署擔保要件(包括擔保申請書、聯保承諾函、企業股東會決議、擔保協議書、反擔保合同)
④ 擔保公司審核通過後,與銀行簽訂擔保要件。
⑤ 銀行審核通過,同意放款,賣方將銀行保證金、擔保公司貨押保證金匯入指定賬號,同時繳納保理費,擔保費,財務顧問費。
⑥ 銀行放款給賣方,賣方將款項支付給賣方的上游企業。
⑦ 賣方在獲得融資後,按時支付利息,按照承諾函的約定,做好走賬及月末存款等工作,同時根據銀行要求,提供下游企業的報表等資料。
⑧ 融資到期後,下游企業履行還款義務。若下游企業未按時足額還款,則由賣方履行還款義務。

『叄』 金融詞彙保理是什麼意思

國際上的定義
1911年出版的《牛津簡明詞典》對保理業務的定義:保理是指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並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這是一個廣義的定義,該定義較為簡單,未能反映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動因以及保理業務的綜合服務特徵等。
英國學者弗瑞迪·薩林格在其1995年出版的《保理法律與實務》中對保理做了如下定義:保理是指以提供融資便利,或使賣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煩,或使賣方免除壞賬風險,或 者為以上任何兩種或全部目的而承購應收賬款的行為(債務人因私人或家庭成員消費所產 生以及長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應收賬款除外)。
在美國,1985年道恩斯·古特曼的著作《金融和投資辭典》對保理的定義是:公司將其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的方式轉讓給保理公司,由其作為主債權人而非代理人的一種金融服務方式。應收賬款以無追索權方式售出,意指在不能收回賬款時保理商不能向出賣方追索。
同時美國還有一個被普遍接受且較為嚴格的保理定義:保理業務是指承做保理的一方同以賒銷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一方達成一個帶有連續性的協議,由承做保理的一方對因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務而產生的應收賬款提供以下服務:
(1)以即付方式受讓所有的應收賬款;
(2)負責有關應收賬款的會計分錄及其他記賬工作;
(3)到期收回債款;
(4)承擔債務人資不抵債的風險(即信用風險)[1] 。
另外,根據1936年《哥倫比亞法律評論》(Columbia law review),作者斯蒂芬和丹齊格(Steffen and Danziger )發表的「The Rebirth of the Commercial Factor」(商業保理的重生) 一文中所提到的,在美國只有在保理商提供至少兩項以上服務時,才是嚴格意義上的保理業務。[2]
而英國或者歐洲絕大多數與保理有關的從業人都不會接受上述這個過於嚴格的定義。即使把該定義改成承做保理的—方至少履行上述四種職能中的兩種以上,則其與賣方的業務關系即可構成保理,依然很少有人會接受。保理行業里有少數從業人員認為,如果承做保理一方僅以即付方式受讓應收賬款,而不完成其他職能,則這種業務不能稱為保理。此外,大多數認為除非債務人知道保理協議的存在並到期將債權直接付給保理商,否則不能稱之為保理。
國際統一司法協會(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s,簡稱UNIDROIT)在其1988年5月28日訂立、1995年5月1日生效的《國際保理公約》(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第—條中對保理合同做出的定義是:
「保理合同是指—方當事人(供應商)與另—方當事人(保理商)之間所訂立的合同,根據該合同:
⑴供應商可以或將要向保理商轉讓由供應商與其客戶(債務人)訂立的貨物銷售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但主要供債務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貨物銷售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除外。
(2)保理商應履行至少兩項下述職能:
為供應商融通資金,包括貸款和預付款;
管理與應收賬款有關的賬戶(銷售分戶賬);
代收應收賬款;
對債務人的拖欠提供壞賬擔保。」
國際保理商聯合會(Factoring Chain International,簡稱FCI)則將保理業務界定為:保理是融合了資金融通、賬務管理、應收賬款收取和壞賬擔保四項業務的綜合性金融服務[3] 。並且在其2013年7月修訂的最新版《國際保理通則》(General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Factoring,簡稱GRIF)中規定:保理合同系指一項契約,據此,供應商可能或將要向—家保理商轉讓應收賬款(通則中稱為賬款,視上下文不同,有時也指部分應收賬款),不論其目的是否為了獲得融資,至少要滿足以下職能之一: 』
(1)銷售分戶賬管理;
(2)賬款催收;
(3)壞賬擔保[4] 。

我國的定義
由於各中文地區關於保理服務內容側重不一及運作程序存在一定差異,因此關「保理」一詞的中文譯名也略有不同,給各地業務開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亂。比如:在新加坡,「保理」被譯為「客賬融資」或音譯成「發達令」;在中國香港則把「保理」譯成「銷售保管服務」;中國台灣將其譯為「應收賬款管理服務」「應收賬款承購業務」和「賬務代理」;中國大陸引進保理業務較晚,「保理」曾被稱為「客賬受讓」「代理融通」「應收賬款權益售」與「銷售包理」「包理」和「保付代理」等。
1991年4月底,應FCI邀請,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計算中心(現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和中國銀行組織聯合考察組,赴荷蘭、德國和英國考察國際保理業務。經考察組集體研究決定,正式向FCI發函確認將Factoring一詞的中文譯名確定為「保理」,從此中文「保理」一詞被全球廣泛使用。
結合我國保理實務特點,中同銀行業協會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FAC)在其2010年發布的《中國銀行業保理業務規范》中將保理業務定義為「保理業務是一項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融資、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及壞賬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銀行,不論是否融資,由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的至少一項:
(1)應收賬款催收: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催款直至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各種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債權人與銀行簽訂保理協議後,由銀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務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在2014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採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於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後,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並在核准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於保理業務范圍。」
2012年《商務部關於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CFEC)在2013年3月發布《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於各種類型的企業。」

『肆』 請問保理和小貸最本質的區別是什麼

保理和小貸最本質的區別:兩者的概念和業務范圍不同。
保理公司是將賣方所產生的應收賬款進行受讓,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
小額貸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業法人與其他社會組織投資設立,不吸收公眾存款,用其自有資金經營小額貸款業務。

保理(Factoring)又稱托收保付,賣方將其現在或將來的基於其與買方訂立的貨物銷售/服務合同所產生的應收賬款轉讓給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務的金融機構),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資金融通、買方資信評估、銷售賬戶管理、信用風險擔保、賬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務的綜合金融服務方式。它是商業貿易中以托收、賒賬方式結算貨款時,賣方為了強化應收賬款管理、增強流動性而採用的一種委託第三者(保理商)管理應收賬款的做法。

『伍』 保理業務中銀行提供的金融服務主要有( )。

A,B,C,D
答案解析:
[解析]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賬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與傳統結算方式相比,保理的優勢主要在於融資功能。

『陸』 銀行保理業務是什麼樣的業務

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的保理業務可分為國內保理業務和國外保理業務兩類。

拓展資料:

按業務復雜程度和對網點依賴程度,銀行業務可分為兩塊:一部分是傳統業務,包括一般貸款、簡單外匯買賣、貿易融資等,主要是靠大量分行網路、業務量來支持。另外是復雜業務,如衍生產品、結構性融資、租賃、引進戰略投資者、收購兼並上市等,這些並不是非常依賴分行網路,是高技術含量、高利潤的業務領域。

按照其資產負債表的構成,銀行業務主要分為三類: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

負債業務是商業銀行形成資金來源的業務,是商業銀行中間業務和資產的重要基礎。商業銀行負債業務主要由存款業務、借款業務、同業業務等構成。負債是銀行由於授信而承擔的將以資產或資本償付的能以貨幣計量的債務。存款、派生存款是銀行的主要負債,約占資金來源的80%以上,另外聯行存款、同業存款、借入或拆入款項或發行債券等,也構成銀行的負債。

資產業務是商業銀行運用資金的業務,包括貸款業務、證券投資業務、現金資產業務。

中間業務是指不構成商業銀行表內資產、表內負債形成銀行非利息收入的業務,包括交易業務、清算業務、支付結算業務、銀行卡業務、代理業務、託管業務、擔保業務、承諾業務、理財業務、電子銀行業務。

參考資料:網路 銀行保理業務

『柒』 商業保理是什麼和融資租賃有什麼區別

商業保理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買方、商業保理公司。買賣雙方是買賣合同,賣方與商業保理公司是保理合同。

融資租賃業務一般涉及到賣方、融資租賃公司(買方)、承租人,賣方與融資租賃公司是買賣合同,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

『捌』 銀行保理是什麼意思

銀行保理業務是一項集貿易融資、商業資信調查、應收帳款管理及信用風險擔保於一體的新興綜合性金融服務。銀行保理業務也就是就是公司將應收款項在通過銀行的審核後,轉讓給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

根據不同的類型具體可分為買斷型保理業務和回購型保理業務。保理業務銀行的審核點主要在對債務人(就是欠公司錢的公司)的還款能力進行審核。

(8)金融保理服務是什麼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