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求問銀行海外代付應如何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89 如果代付行是一家境內銀行,則在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時,境內進口商應在境內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原始經辦行應及時跟蹤境內代付行對外付款情況;境內代付行應於對外付款當日將付款日期幣種金額等信息以書面形式通知原始經辦行。原始經辦行收到書面通知後,應按書面通知中的付款日期生成申報號碼,並由客戶申報在相應的貨物貿易交易編碼下。 61 在國內貨物買賣中,境內開證行根據境內買方的申請開立遠期信用證,受益人為境內特殊經濟區域的賣方。開證行收到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後,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信用證下的境內受益人時,應要求該境外銀行(即境外代付行)在付款電文中註明此筆款項為代付款性質;信用證到期時境內買方再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利息以及相關費用。89 境外代付銀行付款給境內受益人時,境內受益人應在其解付行/結匯中轉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獲得外國貸款-獲得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項下,新版交易編碼「802023」,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的匯入。89 在信用證到期日境內買方通過開證行向境外代付行支付代付的款項以及利息時,境內買方應在開證行(即原始經辦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即分別申報在「其他投資-負債-償還外國貸款-償還國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本金」和「收益-其他投資收益-借款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項下,交易編碼分別為「802023」和「302031」,交易附言註明:代付款項匯出。61 境內某銀行(A銀行)根據境內進口商的申請開立了假遠期信用證(即代付業務),並委託境內外資銀行代付,代付銀行再委託一家境外銀行即期付款給境外出口商。融資到期後,境內A銀行將代付款本金及利息劃往境內代付的銀行,境內代付的銀行同境外銀行清算。這類業務的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該由哪家銀行辦理?申報時點是境內外資銀行代付日期還是融資到期企業實際付款日?61 分析與結論:89 境內進口商應當在境內代付行向境外付款時,在經辦銀行(即境內開證行A銀行)辦理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申報在相應的基礎交易項下,即本金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利息申報在收益項下。89 申報時點為資金跨境支付時,本例中為歸還境外銀行代付款項時。(盡管利息是支付給境外代付銀行的)
2.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如匯款人沒有
無論是哪種匯款,相關的匯款及收款信息是必須有的。如:收款人姓名、賬號、地址、銀行名稱等。國際匯款還必須有銀行的國際代碼。
一般情況下現在境外匯款都是走電匯,也是俗稱的TT,速度快也更安全。匯款時肯定要提供收款人姓名,帳號,還有銀行名稱,如果你是匯到英國的話帳號就提供IBAN給銀行,就是GB開頭長長一串的那個帳號。
電匯要提供swift code,就是BIC。一般情況下境外匯款提供這些信息就夠了,中行要求提供收款人的地址及轉帳接收銀行地址只是為了更謹慎。你把信息完完整整的提供給銀行總歸沒有錯,因為歐洲的銀行很多很多的,有的名字長得也挺像的,萬一萬一匯錯銀行了,也影響入賬的時間,說不定還會產生不必要的費用。
3. 同業代付業務是什麼意思
一、同業代付業務,是指銀行根據客戶申請,通過境內外同業機構或本行海外分支機構為該客戶的國內貿易或國際貿易結算提供的短期融資便利和支付服務,分為境內同業代付和海外代付。
其中,接受客戶申請、從同業機構融通資金並委託同業機構將款項支付給該客戶交易對手的同業代付業務發起行稱為「委託行」,為委託行提供資金來源和代付服務的境內外同業機構或委託行海外分支機構稱為「代付行」。
二、代付業務又稱代理同業委託付款業務,中資銀行類金融機構(即「委託行」)根據其客戶的申請,以自身的名義委託他行提供融資,他行在規定的對外付款日根據委託行的指示先行將款項劃轉至委託行賬戶上。
委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他行代付款項本息。其類別包括國內信用證結算項下、國內保理項下、票據類的代付。
(3)境外金融機構代付擴展閱讀:
代收款業務的核算:
下面以代收行政事業單位罰沒款業務的核算為例,簡單介紹代收款業務的核算手續。
(一)營業網點的處理
1.受罰者填制轉賬支票等付款憑證或交納現金。
2.經辦人員根據罰款通知收妥款項後,填制或套打代收罰款收據,按協議規定的期限上劃款項。其會計分錄為:
借:單位活期存款——××戶(或現金、存放中央銀行准備金)
貸: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3.上劃罰款時,填制特種轉賬借方憑證和內部往來劃收款報單分別作借、貸方記賬憑證,辦理劃款手續。其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待劃轉代收罰款戶
貸:支行轄內往來——××往來單位戶。
4.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者類似業務關系的辦理流程是什麼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5. 進口買方信貸,如果境外金融機構從境外劃入境內開戶行為人民幣的話,是否需要通過外匯管理局
如果需要開跨境人民幣賬戶就需要經過外匯管理局審批
6. 接收境外匯入款的金融機構如匯款人沒有
大額存款要求身份證明始於2007年執行。 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本月正式施行。根據這個辦法,銀行在碰到大額存取款時,將要求儲戶提供身份證件。 《辦法》規定,個人在銀行辦理現金存取業務時,如果單筆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將需要提交身份證件;如果個人在某家銀行或信用社未開立賬戶,但需要在該機構辦理現金匯款、現鈔兌換和票據兌付業務且單筆金額為人民幣1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00美元以上,也需要提交有效身份證件。此外,個人購買保險將可能需要同時提供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證件。
7. 海外直貸(中國銀行海外分行)代扣代繳所得稅的辦理
海外代付業務是不是應該由銀行代扣代繳稅款,應該代扣代繳哪些稅款?是否可以比照「同業拆借」免營業稅?
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例:某企業在境外購買原材料,申請其開戶行代付款。其開戶行又委託其海外代理行支付了這筆材料款。
一、營業稅方面: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業若干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0]191號)規定:暫不徵收營業稅的金融機構往來業務是指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佔用,拆借資金的業務,不包括相互之間提供的服務(如代結算,代發行金融債券等)。對金融機構相互之間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
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
二、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以下項目外匯資金對外支付後,應於每月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
將對外支付有關情況向外匯指定銀行所在地主管國稅和地稅機關報告。
外匯指定銀行其他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
等項下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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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 3 號)中對申請進入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設立了明確的條件。
根據以上規定,海外代付業務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也曾經明確過這方面業務。
銀行支付給海外代付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發布日期】: 2010年09月26日
問題內容:
銀行辦理海外代付業務,支付給海外代付行(境外銀行或國內銀行海外分行)的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海外代付,是指銀行根據進口商資信狀況,在其出具信託收據並承擔融資費用的前提下,由境內銀行指示其海外代理行代進口商在信用證、進口代收、T/T付款等結算方式下支付進口貨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資方式。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由於進口商在中國境內並承擔了融資費用,則這項金融保險業勞務為境內應稅勞務。由於海外代付行收取了利息,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因此銀行在支付利息時應當扣繳相應利息的營業稅款。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2010/09/26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中國銀行:
你行《關於對我海外分行來自於內地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預提所得稅的再次緊急請示》(中銀財[2001]19號)收悉。現就來函所提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於你行海外分行從國內取得利息收入納稅問題
你行海外分行雖是在海外的分支機構,在當地不具有居民身份,但也是依照分行所在國法律成立的企業,受所在國法律的保護,其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作為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的規定,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關於重復征稅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和我國與其他國家所簽訂的稅收協定有關規定,你行海外分行向國內企業提供貸款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應屬於來源於我國的所得,我國享有優先征稅權。對分行取得的這類由我國已優先征稅的所得,分行所在國稅法通常規定,採取免稅方法或對已征稅款作為費用給予抵扣的方法以消除或部分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三、扣繳義務人的確定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營業稅扣繳義務人: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所得稅法規定的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徵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銀行海外分行取得來源於境內利息收入稅務處理問題的函》國稅函[2001]189號
三、關於「包稅」條款問題
根據我國稅法規定,外國企業來源於我國境內的所得,以收益人為納稅義務人,境內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外國企業與國內企業所簽訂的合同中,有關稅收問題,不論條款如何表述,不能改變上述稅法所規定的義務。至於合同條款中約定由國內企業在經濟上負擔外國企業的稅款,屬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商業約定,稅務部門將不予干涉。但凡合同中約定由國內企業負擔外國企業稅款的,稅務部門將採取將上述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後計算征稅。
8.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什麼部門批准
銀行機構與境外金融機構建立代理或類似業務應經人民銀行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監督管理的工作。
金融機構是指從事金融服務業有關的金融中介機構,為金融體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務業(銀行、證券、保險、信託、基金等行業)與此相應,金融中介機構也包括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時亦指有關放貸的機構,發放貸款給客戶在財務上進行周轉的公司,而且他們的利息相對也較銀行為高,但較方便客戶借貸,因為不需繁復的文件進行證明。
9. 銀行金融機構同業代付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委託行(發起行、開證行)與受託行(代付行)簽訂的代付業務協議條款判斷同業代付交易的實質,按照融資資金的提供方不同以及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償還責任不同,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委託行承擔合同義務在約定還款日無條件向受託行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受託行應當將相關交易作為向委託行拆出資金處理。
(二)如果申請人承擔合同義務向受託行在約定還款日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無論還款是否通過委託行),委託行僅在申請人到期未能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情況下,才向受託行無條件償還代付本金和利息的,對於相關交易中的擔保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對財務擔保合同的規定處理;對於相關交易中的代理責任部分,委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處理。受託行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將相關交易作為對申請人發放貸款處理。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和其他相關准則的規定,對同業代付業務涉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貸款承諾、擔保、代理責任等相關信息進行列報。同業代付業務產生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不得隨意抵銷。
本條解釋既適用於信用證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也適用於保理項下的同業代付業務。